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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案件調查報告(通用多篇)

關於案件調查報告(通用多篇)

關於案件調查報告 篇一

一、調查方法

1、聽取駐青辦事處有關人員介紹。

2、查詢駐青辦事處賬簿。

3、查詢青島市維可經濟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可公司)工商登記資料。

4、考察維可公司現狀。

案件調查報優秀範文社會實踐報告二、案件概況

**年2月3日,駐青辦事處借款18萬元給維可公司,用於生產經營活動,20xx年10月2日償還5000元,20xx年4月11日維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樸奇書面表示願將個人所有的房屋折價175000元抵給駐青辦事處用於償還債務,20xx年6月29日房屋過戶,但駐青辦事處與李樸奇未能就房屋價格協商一致,所以,儘管辦理了過戶但房屋買賣(抵債)合同沒有成立。20xx年8月4日,經駐青辦事處同意,李樸奇將上述房屋賣與第三人,駐青辦事處和買賣雙方簽署備忘錄,闡明該房屋實際產權爲李樸奇所有,並協助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

此後,駐青辦事處多次向維可公司追償債務未果。

另查,維可公司是經合法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金160萬元,由青島市寶奎公司、青島市市場科學研究會和自然人張宏共同出資設立,1995年9月7日經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覈准設立登記,法定代表人李樸奇。**年10月28日該公司由於“改制”經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覈准變更登記,股東變更爲李樸奇、。目前,工商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仍合法登記,但經考察其登記住所並未發現該公司的存在,登記電話已經停用,法定代表人李樸奇也查無下落。

三、特別提示

在維可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中的某些文件上應由該公司股東青島市寶奎公司代表人簽名處發現有“李曉(代)”字樣,經覈實爲駐青辦事處主任李曉先生的親筆簽名,這些簽名出現在該公司設立過程的文件中。李曉先生解釋說這些簽名是接受青島市寶奎公司的委託簽署有關文件所爲。報告人認爲李曉先生的簽名是一種普通的民事代理行爲,與本案無關。或許,李曉先生的簽名會被理解爲李曉先生與青島市寶奎公司之間存在信任和友好關係,進而認爲李曉先生批准其負責的駐青辦事處借款給青島市寶奎公司爲主要股東的維可公司是受到上述信任和友好關係的影響,報告人在此強調的是,李曉先生接受青島市寶奎公司的委託簽署有關文件和李曉先生批准其負責的駐青辦事處借款給維可公司二者沒有法律上的聯繫。

四、分析

1、本案是一起單位之間的借款合同糾紛。駐青辦事處經其負責人批准將單位賬戶上的錢借給維可公司,維可公司開具收款收據並加蓋公章,收款(經辦)人處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樸奇的簽名,表明借出和借入款項的行爲是兩個單位之間的法律行爲。

2、債務人仍爲維可公司。駐青辦事處借款給維可公司後維可公司經過變更登記股東全部更換,但根據《公司法》以及維可公司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股份轉讓後債權債務隨着轉移。

3、訴訟時效可能已經屆滿。本案的借款屬於不定期借款,時效從債權人要求償還或債務人拒絕償還之日起算滿兩年,在此期間內如發生時效中斷事由則重新計算。據現有資料知道,最近的一次可以被證明時效中斷的日期爲20xx年8月4日即駐青辦事處和李樸奇房屋買賣雙方簽署備忘錄之日,距今已超過兩年,以後雖多次追償但無證據證明,如不能發現或取得新的證據則意味着時效已經屆滿,因此建議收集或獲取新的證據。

案件調查報告 篇二

近年來,隨着經濟的不斷髮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刷卡消費已經成爲許多人特別是年輕人一種普遍的消費方式。信用卡所具有的一系列優點,使其成爲民衆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但與之相伴的是各類信用卡犯罪的發生,且呈現出高發性、隱蔽性、智能型等特點,不僅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銀行消費信貸資金和持卡人財產安全。威海中院以近三年審理的信用卡詐騙案件信息爲基礎數據,分析此類案件的特點,並分析原因提出防控對策。

一、案件基本情況

自2011年至今,全市法院共審理信用卡詐騙案116件,在134名被告人中,男性佔90%,女性爲10%,年齡階段大體爲20-40歲,犯罪形態方面包括使用虛假身份騙領信用卡的3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13件,惡意透支的100件。從犯罪金額上看,116件案件中,犯罪金額最少5000元,最高爲390429元。同時,116件案件已結112件,大部分被告人均自願認罪,多數被告人主動退賠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88%的被告人被判處緩刑;12%被告人被判處實刑。

二、案件特點

1、從罪犯年齡結構來看,年輕化趨勢明顯,以中青年人羣爲準。其中20至40這個年齡段的人佔到了百分之九十以上,這反映出,中青年人羣生活壓力相對較大,往往容易滋生金融犯罪。

2、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以初高中爲主。且很多被告人無業,職業多不穩定。

3、多數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從庭審反饋的信息看,很多被告人都以爲惡意透支信用卡等行爲只是違法的,並不知道自己已經觸犯了刑法。

4、發案數量持續上升,危害日趨嚴重。伴隨着信用卡業務的發展,在人們更多地享受信用卡帶來方便,快捷的業務的同時,利用信用卡進行犯罪的現象與日俱增,情況日趨嚴重,從統計的發案數量看,呈逐年上升趨勢,涉案金額巨大,案件損失較大。

5、惡意透支行爲居多。主要表現形式有積少成多型的惡意透支,即指每次透支都在信用卡的透支額度內,但多次透支,透支額累計達到立案標準的行爲;一人多卡的惡意透支,即持卡人持有多張信用卡,每次透支都在信用卡的透支額度及法律的立案標準內,但多張卡累計透支超過信用卡詐騙罪立案標準的行爲;騙領信用卡型的惡意透支,即指信用卡持卡人在申領信用卡的過程中,通過僞造身份證、提供虛假工作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等方式,向髮卡行提供虛假的個人信息資料和信用資料,從髮卡行騙領到信用卡,從而騙領透支款的行爲。

三、犯罪成因

(一)信用卡自身風險的原因

信用卡自身存在透支功能,這就容易產生犯罪的風險。持卡人只要辦好信用卡就能在卡內餘額不足的情況下繼續透支消費,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消費者,促進了商品流通,但是這也給存有不勞而獲思想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溫牀,透支消費的引誘性是信用卡犯罪居高不下的重要動因之一。

(二)金融機構的原因

首先是審覈程序不規範。在辦理信用卡入口審查不嚴。按照《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材料必須由申請人本人親自簽名,不得在客戶不知情或違背客戶意願的情況下發卡”。銀行普遍採用“績效與髮卡量掛鉤”的考覈機制,導致在髮卡行營業網點偏重發卡數量而疏忽信用卡質量,放鬆了信用卡申領的審覈要求,造成許多收入不高甚至沒有固定收入的'人員得以擁有透支額度並不小的時尚信用卡,有時還不止一張兩張。有些信用卡審批人員對申請人的身份證、收入證明等文件審覈草草了事,不負責地把信用卡發放給以他人身份證件申領信用卡的申請人。如環翠區法院受理的一起信用卡詐騙案,被告人吳某先後用父親和岳父的身份證在徽商銀行分別辦理兩張信用卡,而銀行方面經過重重審覈之後,在不認識被告人也沒有身份證本人簽名的情況下,先後批准了吳某的申辦請求。

其次銀行未盡風險提示業務。《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信用卡收費項目、計結息政策和業務風險等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確認申請人已經知曉和理解上述信息……不得進行誤導性和欺騙性的宣傳解釋”。反觀,某些信用卡營銷員在營銷過程中並沒有做到這一點。爲鼓勵客戶辦理信用卡,業務員傾向於更多介紹信用卡的有利信息,如送免費禮品,介紹信用卡積分,說明透支免息期等,而未能盡到風險提示義務,詳細說明透支利息的計算、罰息、滯納金、超限費、法律風險等等,使得未來的持卡人對利息等情況缺乏合理的預期,欠缺信用卡的風險意識。審理的部分案件材料中,多名被告人都表現出對利率及還款日等信息的“無知”,利率的規定對其也只是概念化的條款,並沒有鮮明的意識和切身的體悟。等到銀行催繳時,才發現自己已經無力償還,索性逃匿。本來是善意的或者是無意的,最後變成惡意。

再次在信用卡欠款催收階段,尚無統一規範。根據法律規定,在惡意透支後,需經銀行兩次以上的催收,但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對催收的方式、效力等沒有明確規定。有的銀行採取信函的方式催收,而有的銀行僅僅採用電話短信的方式催收,不但催收效果一般,還沒有相應的回覆情況。即便是上門催收,也無持卡人或其他在場人的確認等,爲催收證據效力的司法認定增加了難度。

最後不同金融機構之間信用信息系統未聯網,致使誠信評判缺失。因銀行間信息不連通,犯罪分子在一家銀行惡意透支後,往往又到另一家銀行申領信用卡透支,連續作案,導致多家銀行遭受損失。

(三)被告人自身的原因

首先是法律意識淡薄。根據相關規定,持卡人透支1萬元以上,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爲“惡意透支”,將會承擔法律後果。很多犯罪分子在辦理信用卡的初期,有可能財物狀況良好,信用等級較高,但是隨着時間的推移,可能自身財物狀況惡化,又急需資金,不得不鋌而走險透支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進行其他犯罪活動,而很多人本身並沒有意識到違法行爲已經進入刑法調控的範圍;其次被告人貪利、僥倖心理是犯罪的重要誘因。利益的驅動性是財產型犯罪多發的重要誘因。隨着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物質要求越來越高,有的人在自身財力無法滿足心理需求時,在貪利心理和能夠僥倖躲過法律懲罰的心理驅動下,不惜以身試法。

(四)社會的原因

一方面社會公衆誠信缺失,奢侈消費觀念氾濫,對侵佔他人或社會財產的行爲態度冷漠。另一方面,社會輿論對信用卡詐騙行爲的壓力不大,導致人們對惡意透支等行爲的危害後果缺乏足夠認識。從社會監管來看,司法機關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不夠,也是此類犯罪逐年增多的一個原因。信用卡犯罪往往技術含量較高,涉及到的金融、網路、電子商務等各方面的知識,許多監管機構的人員,如公安等部門都缺少相關專業背景,短時間內很難形成對此類犯罪的一個整體性把握,有可能有時候打擊力度不夠,會放縱犯罪。

四、預防措施

(一)持卡人自身要提高防範意識

收到信用卡時要及時修改密碼,不要使用123456、6個9,6個6等數字或與生日、卡號等有密切聯繫的數字作爲密碼,保護好個人信息,不要將密碼、卡號等信息告訴他人,避免被他人盜用。在使用後要及時收回信用卡,回執憑證等不要隨意丟棄。尤其是身份證不能輕易交給他人或者向別人提供身份證複印件,信用卡及身份證要分開保存以保證安全。

(二)建立健全機制,規範金融機構信用卡業務

金融機構應嚴格遵守《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規範髮卡行爲。

一是不得對營銷人員採用單一以髮卡數量計件提成的考覈方式。髮卡銀行應當從根本上放棄以簡單的髮卡數字作爲工作人員績效考覈的方式,綜合考量髮卡數量和質量,制定更加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覈標準,並且將之落至實處,一以貫之。杜絕一切爲追求髮卡數量而簡化信用卡辦理程序的營銷方式,尤其是外包。根本上減輕業務員的負荷,提高他們的工作責任感。業務員在向目標客戶營銷信用卡時,要更加着重向客戶介紹信用卡相關的風險和法律規定,加強未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法律意識和透支使用的風險;提醒持卡人的注意義務,在住址、電話變更的同時,應及時通知髮卡行等,避免持卡人不當使用信用卡而給銀行帶來的損失。介紹語言應當明確、簡潔、易懂,確保申請人對這些重要條款已經充分了解。

二是嚴把信用卡發放關口,嚴格資信審查。在信用卡審批流程中,提高徵信覈查廣度和深度。對申請人的身份信息進行謹慎審查和核實,必須有本人親自確認的情況下才能爲其開立信用卡;除了書面覈實、電話訪問等間接方式外,對透支風險較大的申請人應當通過其他更加直接的方式查詢他(她)的資信狀況,如親自到申請人的工作單位覈實其收入及資信情況。真正做到親訪親籤,謹防僞冒情況的發生。

三是科學控制信用卡的初始信用額度。信用卡業務風險的大小和透支規模息息相關,而透支規模與信用額度緊密相連。從惡意透支的各環節來看,信用額度是導致惡意透支的要害因素,因爲其決定着持卡人能從銀行套取資金的多少。合理確定持卡人的授信額度,降低高風險客戶的授信額度,對資信狀況並不優越的申請人將透支額統一設定爲1萬元以下標準。儘管1萬元可能並不是一個精確計算的最優基準,但應該是一個經驗上的最優的標準。不僅能夠減少銀行對風險資產的投入資本,也應當能夠有效減少惡意透支的現象,降低銀行風險暴露的程度。透支額度也應當根據持卡人的資信狀況隨時進行調整。當發生頻繁透支、大額透支或持卡人資信惡化等情況時,髮卡行應當有所警覺並採取相應催繳措施。如持卡人不及時還款或提供其他有力資信證明,髮卡行應當適時調整透支額度甚至止付。

四是提供跟蹤服務。對持卡人隨後的資金流動情況予以監管和跟蹤服務,在法律明文規定的兩次催收之前增設有效的消費提醒服務。這裏的提醒是指充分應用銀行短信服務平臺或信用卡自動撥號平臺,對透支超過固定值(包括在授信額度內的透支,如5000元、10000元等)及透支即將到期的持卡人予以風險提醒,內容包括透支金額、還款日期及其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對持卡人的頻繁交易、連續消費、大額消費等異常交易予以監管,採取與持卡人聯繫確認、調整授信額度、鎖定賬戶、緊急止付等風險管理措施,儘量較少惡意透支風險的增加。

五是完善內控監督,提高制度的執行力。銀行應建立多級控制體系、建立和落實崗位責任制、實行恰當的責任分離制。加強銀行業務員的技能培訓,提高一線員工的素質。把信用卡業務的審計工作納入到銀行內部審計工作的整體計劃中,結合案件和司法建議專向治理,由中國銀監會對單位年限內信用卡存活率予以考覈,對未能達到標準的髮卡行限制髮卡資格和授信額度,建立合規風險管理的長效機制。

(三)建立聯動機制,防止信用卡詐騙案件的發生

一是建議公安機關增設督促催告程序。《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公安機關在立案之前,持卡人已經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從降低犯罪率、和諧社會關係考慮,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後,可以根據情況,充分評估該透支行爲的社會危害性是否足以需要司法介入,然後再做區分處理。對透支金額在十萬元以內,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應事先進行督促催告,向透支持卡人或其親屬送達催告書。催告書的內容包括透支金額、利息及給付方式等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法律後果及法律規定的免責條款,督促透支人還款,爲其改過留有挽回的餘地。

二是建議檢察機關酌定不起訴。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於刑事處罰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起訴裁量權利,也是面對層出不窮的犯罪形態的應對之策。因此,建議檢察機關從程序經濟考慮,督促犯罪嫌疑人還款;對及時還款的嫌疑人,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靈活處理,便宜行事。這不僅是有利於對其本人的教育,也大大節約司法資源,實現訴訟經濟原則,爲其辦理大案要案節約精力。

(四)加強金融機構與司法機關的協作,實現預防打擊信用卡犯罪的無縫對接

一方面要加大打擊信用卡犯罪的力度,增強法律的震懾力,尤其是對盜刷信用卡和惡意透支行爲加大懲治力度,另一方面要進行法制宣傳,倡導理性消費。適時的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覆蓋面廣、影響力強的途徑,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文字和具體生動的案例分析,向廣大民衆宣傳信用卡犯罪的性質、類型和後果,使得民衆瞭解到信用卡使用過程中的信用風險,使其在主觀上自覺抵制信用卡犯罪,從源頭上有效預防此類犯罪行爲的發生。

案件調查報告格式 篇三

自20_年7月5日,我們接到縣信訪辦批轉的_鎮_村羣衆舉報信,信中反映_鎮_村支部書記__、村主任__違法違紀的系列問題。針對反映問題性質的嚴重程度,我們_鎮紀委、監察室立即成立了調查組。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__,男,1952年7月7日出生,現年53歲,1992年5月在村任職。中共黨員,國中文化程度,現任__村支部書記。

(1)__自1985年任村民小組組長以來,當時,__村全村漁塘18口,連續與村簽訂了承包漁塘三次合同,按當時村級實際情況和集體意見決定,每個階段結算的方式不一樣。其中,1985年至1990年,經協商,採取按每口漁塘年產量估算,村級與承包漁塘者按“八二”分成,用魚抵交漁塘利潤款;1991年至1997年重新承包,當時合同由__簽訂,他本人也參加承包,按村集體定的意見,按每年上交利潤款6200元(其中__本人承包3571元);1998年至2007年一次連續簽訂十年合同,由他本人和__兩人共同承包,每年上交利潤6200元。經紀委財務清理組查賬覈實,包括另外在2000年4月承包漁池一口上交利潤全部入賬。__在承包漁池70畝過程中,在他們承包前,村集體對其它所有漁池進行了一次全面整修,對漁池壩進行了加固,村集體安裝了公路排水。整修池壩、過水等費用村集體作了報銷處理。__等幾個承包戶承包後,對漁池也進行了零星整修。清理組通過查賬瞭解,未發現村報銷這些費用。__自1985年以來至去年,前後承包二十年,其漁池上交款沒有用現金與村結算,只是,其它漁塘、漁池承包人與村結算也是用村欠條或用建造漁池工程款抵付。自20_年起,所有承包戶全部是預交現金,再承包。

(2)__村在2000年,結合上級精神,村級推行產業結構調整,共修建漁池4口,造成四組稻田面積減少,鑑於當時實際情況,從一組無人耕種的田中調出22.6畝到四組。當時,村級召開了支部大會討論此事,合同也落實到了四組農戶。稅費改革時,合同書全部報到財政所。20_年實行土地二輪延包,__村召開羣衆代表大會,一致認爲以稅改落實到戶面積不變,採取微調方式。1組22.6畝田確權確地還在四組農戶,國家有關優惠補貼按上級報表落實在四組農戶。一組農戶意識到如今國家政策如此優越,紛紛要求村級將調出的田地重新調回來,純屬鑽國家政策空子,有些人鼓動村民到村、到鎮上多次上訪,並且強行將調出的田地佔爲己有,導致造成信訪件上所說的一組村民合同書上寫的卻是四組村民的名字。

(3)__村在2003年度爲了落實上級政策,在_鎮6個村範圍內興建農業綜合開發工程,該項目是以縣財政局農發辦和_鎮財政所爲主體。鑑於村集體意見要求對外招標,增強透明度,由村祕書王順超同志起草招標公示,分別在多處張帖。10天過去了,竟然無一人接標,大家都擔心上級政策資金難以到位。其他5個村,工程已完成一半以上,在上級單位的一再督促下,財政所副主任陳建中再次動員村委會一班人要定期保質保量完成。迫於無奈,__村採取村幹5人共同承擔風險。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才與財政所簽訂合同,完全設有信訪件上所說的以權包攬工程一事。

(4)__村在2004年度落實糧食補貼方面,完全是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直接補貼到農戶。按國家補貼標準,稻田每畝補貼到戶33.35元,分兩個階段進行,直補和早初良種補貼由財政所陳主任直接與農戶結算。在結算過程中,欠農業稅的農戶,經協商同意,抵交了農業稅款,未欠農業稅款農戶,財政所直接付了現金,中稻和晚稻鑑於財政所人手不夠,由村乾和組長牽頭與農戶結算。方式與前一個階段相同,中間存在個別農戶與村不結算,村直接在該戶欠稅稅票上扣減,農戶與村未辦結好手續。那只是極少農戶存在過去與村結賬過程中有紛爭,暫且放下。

(5)__村2002年根據鄂政發〔2002〕6號文件精神,結合本村的實際情況,爲及時解決好農村人口飲水解困工作,積極上報,爭取飲水解困資金4.2萬元。按照上面文件精神要求,人平投資330元,其中中央投入每人105元,省配套投資10%(每人33元),其餘部分由地方配套和羣衆自籌。根據__村集體意見,中央投入部分按90元水利工款及打水井農戶補給水泥,分解到農戶;省配套資金上級未拔付,其中完成標準高的農戶,村另外獎付水利工款50元。因爲當時在稅費改革前,村級水利工當現金結算,實際上農戶沒有完全享受國家飲水解困政策。此項,我們鎮紀委正作適當處理。

6)__村2003年按上面文件規定,每個勞力負擔水利工15個,工值8元,村與農戶的結算情況是:對少數農戶全年超額完成了任務的,對超出部分可以抵減原來欠村的各項上交款,沒有抵減的,村出具了欠條。對那些常年做工的農戶,而村又欠了他們的錢,由農戶自願拿出村級欠條來抵減,對大部分不願做工的和少做了勞務工的農戶,由於他們不願與村結賬,就由組長造冊登記,欠工個數及金額,交村作爲後來結帳依據。工作落實不到位,對農戶的各項結算不及時、不公開,導致羣衆上訪,__村的全體村幹也認識到這些問題帶來的嚴重後果,因此,我們建議不予追究個人責任,但責令其對存在的問題整改到位。

(7)__村村主任__,現有四個孩子,最大孩子出生於1985年,最小孩生於1996年,其妻已作結紮手術。2001年5月,鎮委研究決定,該同志任村委會副主任,主管財貿工作(當時該村無村主任),2002年第五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龔被村民海選爲__村村主任。__到村任職以後,曾多次向黨組織提出申請,要求加入黨組織;村黨支部多次向鎮黨委呈報,鎮黨委考慮到__的計劃生育問題,一直未予呈報。20_年7月,經鎮委考察組多次考察,認爲該同志最小孩已近10歲,按《湖北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計劃外生育者在5年內不得評先評優,不予批准入黨,而他已近10年,遂將__的情況如實上報縣委組織部,組織部已批准__爲中共預備黨員。

中共_鎮紀委調查組

_年_月_日

案件調查報告 篇四

今年以來,遼寧省瀋陽市頻繁發生撬開居民門鎖入室盜竊案件,僅1月至8月,全市就立案348起,涉案總價值近百萬元。瀋陽市公安機關先後打掉此類犯罪團伙5個,抓獲犯罪嫌疑人25人,涉案250多起,繳獲部分手機、錄音機、手錶、服裝等財物和現金。目前,已行政拘留1人,刑事拘留5人,報批捕2人。

這5個團伙主要由安徽省臨泉縣和毗鄰的河南省新蔡縣農民組成,團伙主犯均爲成年人,在當地以到城市鞋廠打工、賣吊牀等爲由,將同鄉、親屬等熟人的孩子騙出,專門教唆他們入室盜竊技術,自己則遙控指揮。抓獲的25名犯罪嫌疑人只有5人16歲以上,最小的僅12歲。

犯罪團伙的規律及特點

集中住宿,分組作案。據調查,這些盜竊團伙都是近兩年流竄到瀋陽市的,每年年底回家,春節後再出來。第一次到瀋陽市時,團伙頭目以做買賣爲名由“房屋信息站”中介租借房屋。每個盜竊團伙的孩子都集中居住,爲了掩人耳目,還專門在屋內放置一些簡易吊牀。白天身背吊牀走街串巷叫賣,以此作掩護尋找目標爲作案踩點,選準地點後用圓珠筆標在導遊圖上。每次盜竊得手後,再將圖上標記勾掉。他們作案採取組合分工的方式,每天深夜12時後出去,一般爲兩人一組,當房主和鄰居問起時,均回答是到市場上貨。“老闆”自己另住一處,暗中用手機遙控指揮。一般每天上午來收取盜竊來的錢物,送伙食費和外出盜竊打車費用,團伙中很少有人知道其確切行蹤。

作案目標集中,手段簡單。這幾個團伙在瀋陽市作案的足跡遍佈市內五區,集中活動於一環路和外環路之間,目標都是一些老式民宅,作案手段一般是白天踩點後,晚間乘出租車直接到達地點。撬開房門入室後,從錢物到食品,無所不盜。

團伙有較嚴密的“組織紀律”。在團伙內部,除了頭目外,一般是年齡大的管年齡小的,與頭目關係近的管關係遠的,一級服從一級。另外,在團伙中還規定了嚴格的內部紀律,如在住宿上規定,不準與其他團伙人員串屋,不準私自外出,不準相互交談盜竊情況,不準與家中聯繫,不準與房主和其他居民接觸;在盜竊行動上規定,深夜12點以後出去,早上4點至4點30無論得手與否都必須回來,如有一人沒有按時回來,則同窩點其他人員馬上離開窩點,如一天不回來,就另租房住;在贓款、贓物的處理上,規定所有孩子每天晚上盜竊來的物品必須在早晨全部上繳給團伙頭目,凡隱藏不交者嚴加懲處;在盜竊數量上規定,每人每天必須盜竊錢物在500元以上,凡不能完成“任務”,輕者不給飯吃,重者打罵。爲保證孩子們守“規矩”,團伙頭目暗中專門安排人進行監視。據犯罪嫌疑人張某交待,有一次偷着出去買東西,被人告訴了“老闆”王子北,王對其進行毒打,直到打昏才停手。對於完成“任務”比較好的,“老闆”也會施以小恩小惠,或獎以小禮物、或發給少許獎金、或領出去改善生活。每年10月份根據孩子們的表現發放“工資”,一般20xx元到4000元不等;在抗拒公安機關打擊上規定,每個人都事先編好5個以上的假名字,年齡都說到16歲以下,都說是山東人。被抓到時不準供出其他同夥及窩點。否則,不但年底分文不給,而且威脅把他老家的房子拆了。

犯罪團伙頻頻得手的主要原因

一是個頭小,隱蔽性強。外表上看,這些孩子都比城市同齡孩子長得矮小,不容易引起注意,這些犯罪嫌疑人,多數都被公安機關抓獲過,最多的達5次之多。

二是年齡小,處理難。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不滿14週歲的人,無論犯何種罪,一律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除犯特定的8種嚴重犯罪外,其他不負刑事責任。這些犯罪嫌疑人在剛被抓獲時都說年齡在16週歲以下,而且都沒有證明年齡的證件,加之其家鄉路途遙遠偏僻,很難開展調查覈實工作。

三是出租房管理不力。這些盜竊犯罪團伙常年租住民房,而且有的頭目還時常與孩子同租住一個出租房內,但是,直至發案前也沒能引起居住地公安機關的注意,不能不說我們在外來人口和出租房管理上還存在着薄弱之處。

四是羣衆的防範意識和與犯罪分子作鬥爭的意識不強。這些未成年人盜竊侵害的目標均爲地處敞開式小區、樓道內缺少門窗、缺少照明設施、門窗破舊的簡陋民宅,很少安裝防盜門。個別曾被盜的居民,至今仍未採取“亡羊補牢”的措施。這些犯罪嫌疑人每每深夜外出作案和清晨歸來都是“打的”,衆多出租車司機對此表現得十分麻木,無一向公安機關反映情況。

五是公安機關一些基層領導和民警缺乏敏感性。許多民警在處置這些案件時只是就案論案,缺乏向深層次思考的意識。有人認爲,既然教唆犯抓不到,孩子又處理不了,只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草草結案,致使幕後的主犯迅速隱藏起來。

打擊與控制此類犯罪的對策

着眼於案情變化,加強有關問題的研究。要把“幕後”組織指揮的“老闆”做爲打擊的重點。要加強與檢、法的溝通協作,積極研究打擊處理少年兒童犯罪的對策,協調有關部門健全完善幫教機制,對犯有嚴重罪行的以及累犯、首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依法嚴懲。要大力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工作。要加強對偷盜專業化和地域性等特點、規律的研究,有針對性地加強防範工作。

適應動態治安環境,加強社會治安的羣防羣治。要充分發揮社區、廣大居民的作用,加強社區的防範,及時發現各種違法犯罪活動。要對出租房加強管理,必須從嚴落實暫住人口和外來人口租賃房屋等有關規定,依法使其規範經營。要加強社會宣傳,增強廣大羣衆自我防範意識和與違法犯罪作鬥爭的意識,擴大信息來源渠道,及時防範和發現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加強複雜場所的巡邏守候工作。一些大都市,地形複雜,人員流動大,大街小巷阡陌縱橫、密集交錯,極易成爲一些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標。犯罪嫌疑人犯罪後即使被發現,也很容易在夜色和複雜地形的掩護下迅速逃離現場,給偵破工作帶來相當大的難度。因此,必須有針對性地加強對複雜場所、重要路段的巡邏防控,特別是夜間巡邏守候工作。瀋陽市第一個打掉這類盜竊團伙的派出所,就是針對發案實際加大了夜間巡邏守候的力度。他們將原來的每晚一班兩名民警帶兩名民兵改爲每晚兩班,每班由一名所領導負責,增加一名刑警,增大了巡邏密度,在雨夜中將犯罪嫌疑人現場抓獲。

短評

關愛與管理並重

本期刊發的兩篇稿件,讀之使人心情格外沉重。無論是那些參與盜竊團伙的少年兒童,還是因爲缺少家庭溫暖而企圖毒死父親的小峯。他們同樣也是受害者。

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頒佈實施已有較長時間的今天,我們需要認真思考的是,各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防範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體系如何更牢固、更有效。

輟學、流動的青少年成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主力軍”,這已是不爭的事實。這些孩子的流出地往往是經濟欠發達的農村地區,他們因爲種種原因,義務教育權並沒有得到應有的保障;而他們的流入地,多是經濟發達、繁華熱鬧的大都市。由於農村的貧困,既然在流出地不能好好控制他們的輟學,但當他們流入到城市後,我們能否做更多的工作?城市裏有各類健全的機構,如團組織、婦聯、關工委等社會團體以及公安、勞動、教育等行政部門。對流入城市的孩子進行關愛與管理並重,這個問題應該可以得到起碼的解決。

如我們城市裏處處可見的賣花女童;如城鄉結合部到處遊蕩的外地孩子。我們許多人,對他們是熟視無睹的,我們是否想到,給他們更多的關愛。

都市的文明和繁華,不僅僅靠都市人創造和享有,漠視流動人口特別是流動青少年的生存狀態,這種文明和繁華總會有所欠缺。

案件調查報告 篇五

訴訟文書材料是訴訟檔案形成的重要依據,其排序是否規範直接影響訴訟案件裝訂歸檔和訴訟檔案的利用。現行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材料排序是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中民事一審“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規定的卷內目錄的內容進行操作的。隨着民事審判大格局的形成,民事一審卷內目錄內容已顯現出一些不足。爲進一步規範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序,便於訴訟案件裝訂歸檔和檔案的利用,筆者通過相關調查研究,針對現行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文書材料歸檔排序中存在的問題,並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自身的工作經驗,對如何改進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目錄內容及排序提出拙見,欲以司法同仁探討。

一、基本情況

1、《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以下簡稱《歸檔辦法》)施行前,卷內材料的排序隨意性大。

2、《歸檔辦法》施行後至1997年,按照“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規定,民事、經濟案件按照卷內目錄內容排序裝訂歸檔,卷內材料較爲有序。

3.1998年,開始探索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民事、經濟案件根據審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先後增加了“當事人訴訟須知”、“舉證須知”、“當事人權利義務須知”、“限期舉證通知書”等《歸檔辦法》中卷內目錄排序所沒有的材料,而卷內目錄的排序內容沒有變,審判人員只是將新增材料隨意裝入卷內或附卷。

4.20xx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及程序法的相關規定,先後又增加“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證據交換通知書”、“轉換程序通知書”、“證據交換筆錄”、“追加當事人通知書”、“申請證人出庭、證據調查及批覆”、“領取裁判文書通知書”等原卷內目錄排序中所沒有的內容。對此,在不改變《歸檔辦法》排序原則的基礎上,審判人員把出現的新材料按卷內目錄中相應的內容穿插排列,但很不規範。

二、卷內文書材料排序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歸檔辦法》中“民事一審卷內目錄”與當前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文書材料存在着脫節和不符現象,主要表現在:

1、《歸檔辦法》中“民事一審卷內目錄”有相當部分內容已不適應司法改革發展的需要。大民事格局形成以前,民事案件與經濟案件屬不同類別的案件,民事卷內的目錄內容只有20項,經濟卷內的目錄內容有26項,二者內容完全相同之處只有6項,不同之處有22項。隨着大民事格局的形成,經濟案件與民事案件統稱爲民商事案件,而目錄內容無論是20項還是26項,均不適應當前民商事案件訴訟文書材料歸檔的需要。

2、大民事格局形成後,《歸檔辦法》中“民事一審卷內目錄”不能體現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訴訟文書材料的新特點。隨着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新增加了一些新的訴訟文書材料,如:立案時除了原有的受理案件通知書外,出現了立案審查、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當事人訴訟須知、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廉政監督卡、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等;《證據規定》施行後,當事人依據《證據規定》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等,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答覆的材料;經當事人申請、對於證據較多或者複雜疑難的案件,法院在開庭審理前要進行證據交換製作的證據交換筆錄;轉換程序通知書等與案件相關聯又必須附卷的相關材料,但卷內目錄又沒有這些內容。因此,卷內目錄急需增加這些新內容,以體現審判方式改革的新特點。

(二)對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序不重視

筆者經過調研發現,審判人員對卷內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序問題重視不夠,沒有考慮卷內材料排序管理的規範性問題、排序裝訂的效率問題、以及訴訟檔案的利用問題,致使當前檔案裝訂的卷內文書材料排列順序隨意性大,出現零亂無序、不規範的現象,直接影響了檔案的質量和利用效率。

(三)做法不統一

民事審判大格局形成後,對於民商事一審案件中出現的新材料、新訴訟文書,雖然採取了相應措施,但做法不統一,主要表現在:

1、有的分散放在卷內目錄的位置。雖然在卷內目錄反映了材料名稱,但顯得分散、零亂。

2、有的放在與卷內目錄相類似的位置,所作的調整不夠完整。雖對增加的一些新材料,如:“立案審查、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當事人訴訟須知、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舉證通知書、廉政監督卡”、“延長舉證期限、調查收集證據、證據保全、證人出庭作證、重新鑑定的申請及法院的通知書或決定書”在“民事一審卷內目錄”作了一些修訂,但不夠完整,排列順序不統一。

三、改革民商事一審案件正卷訴訟文書材料排列順序的建議

爲了規範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序,更好地發揮訴訟檔案爲審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務的作用,筆者經過調查研究,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自身的工作經驗,對民商事一審案件訴訟文書材料卷內目錄排序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一)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目錄的內容

筆者認爲,民商事一審案件卷內目錄除了內容相同的6項應當保留外,其餘可用的、不同的、且內容不完整的部分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併修改、補充,使民商事一審案件的卷內目錄更加完善。

1、“立案審批表”修改爲“立案審查、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統計信息管理的規定。

2、“起訴書或口訴筆錄”與“起訴書及附件”合併修改爲“起訴狀及附件”。因爲,把起訴書改爲起訴狀,既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又符合當事人對它的一般稱謂。實踐中,一些不識字的當事人請人代書起訴狀,很少口頭起訴,因此,建議取消“口訴筆錄”。

3、“立案(受理)通知書”與“受理案件通知書”合併修改爲“受理案件通知書”,並結合審判工作改革後增加的新的訴訟材料,如“當事人訴訟須知、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舉證通知書、廉政監督卡”等。這些新材料都是立案時,法院必須送達當事人,告知其訴訟的有關規定,需要附卷的材料。

4、“繳納訴訟費或免費手續”與“繳納訴訟費通知及預收收據”合併修改爲“減、免、緩交訴訟費申請、審批手續及繳納訴訟費收據”。因爲,有的案件當事人起訴時經濟上確有困難,提出減、免、緩申請及法院是否准許的審批手續都要附卷,而原目錄內容簡單,實踐中操作不便,補充完整後清晰明瞭,便於操作。

5、“應訴通知書回執”與“送達起訴書回執”合併修改爲“應訴通知書”、“送達回證”,同時增加“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公告及張貼依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舉證通知書、廉政監督卡等”、“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追加當事人通知書、第三人蔘與訴訟申請及批覆”等內容。因爲,有的訴訟文書必須送達給被告,有的案件因被告下落不明而依法公告送達;有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需要追加當事人;有的案件出現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法院通知第三人蔘加訴訟,這些訴訟文書真實地反映了案件的程序問題,也必須附卷。

6、“原、被告訴訟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託授權書、鑑定委託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與“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託書”合併修改爲“原、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託書”。因爲,該欄目是反映各方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訴訟代理人身份證明及授權情況,不應把“鑑定委託書”放在該欄目,應予以取消。

7、“原、被告舉證材料”修改爲“證據收據、原、被告及第三人舉證材料”。因爲,有的案件會出現第三人的舉證材料;《證據規定》要求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因此,應增加第三人舉證材料和證據收據。

8、“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申請及本院裁定”修改爲“財產保全申請(擔保)、先予執行申請等材料、本院作出的裁定和複議文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因爲,這些材料是法院作出採取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裁定所必需的,應當在卷內目錄內容中加以反映。

9、“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的執行記錄”修改爲“執行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的筆錄、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送達回證等材料”。因爲,這些材料涉及法院執行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的執行情況和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必須在卷內目錄內容中加以反映。

10、“詢問、調查取證材料”與“詢問、調查筆錄及調查取證材料”合併修改爲“詢問、調查(勘驗)筆錄及調查取證材料”,同時增加“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手續及批覆”。因爲,當事人依據《證據規定》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申請書及法院是否准予的批覆是反映審判改革出現的新材料,符合程序法關於證據的有關規定,應當在卷內目錄內容中加以反映

關於案件調查報告 篇六

近年來,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羣衆舉報量呈逐年上升趨勢,所反映的問題也參差不齊。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幹部工作不到位、作風飄浮,沒有擺正自己的位置,他們對羣衆反映的問題採取聽之任之的態度,對羣衆的切身利益漠不關心,而我們的羣衆則認爲紀檢監察機關能解決他們所反映的這些問題。在這種新形勢下,筆者就當前如何搞好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提出如下建議,僅供參考: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轉變觀念,經常換位思考,切實加強對信訪舉報工作的領導

人民羣衆通過來信來訪來電向紀檢監察機關反映問題,是人民羣衆作爲國家的主人,充分發揮參政議政權利,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有效途徑,實質上是對紀檢監察機關的一種信任,正確處理好羣衆信訪問題,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切實履行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宗旨,努力維護廣大人民羣衆根本利益的具體體現。加強和改進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工作,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有利於懲治和預防腐敗,有利於防止和糾正各種損害人民羣衆利益行爲的不正之風,有利於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有利於發展民主政治,促進社會和諧。

一是轉變觀念,整合力量。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工作不僅僅是紀檢監察機關和信訪舉報部門幾個幹部的事,信訪問題要得到徹底解決,必須各方面、各部門都要統籌協調,通力合作,齊抓共管,切實納入各級黨委政府和每個部門的重要議事日程,形成合力。

二是換位思考,轉換工作思路。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全體幹部應站在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服務“第一要務”的高度,牢固樹立羣衆觀念,正確認識和對待羣衆的合理要求,隨時轉換工作思維,善於站在不同的角度設身處地爲羣衆着想,切忌把爲羣衆辦實事看成是找麻煩,把檢舉揭發的羣衆看成是“刁民”,而要把羣衆信訪、來訪看作是對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種鞭策和對紀檢監察幹部的提醒、警示。更要注重情、理、法的結合,深懷愛民之心,真誠地接受羣衆傾訴,以情感人,寓情於理,依法辦事,爭取羣衆的理解支持,逐步化解矛盾,避免事態進一步擴大。

三是切實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紀檢監察信訪部門作爲紀檢前沿陣地,要高度重視,經常過問,逐步建立起加強做好信訪工作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從而使信訪舉報工作既要立足於基本職責,把執紀辦案與糾正損害羣衆利益的問題相結合,與做羣衆思想教育工作相結合,又要把調查取證的過程,變成密切聯繫羣衆的過程,變成疏導羣衆情緒的過程,變成爲羣衆排憂解難的過程。充分發揮案源主渠道的作用和直查快辦的優勢,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大局服務。

二、切實改進工作作風,進一步加大源頭治理的力度,努力化解基層矛盾和對信訪問題的預防處置工作

俗話說:“樹有根,水有源”,“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和恨”。人民羣衆來信來訪也有其原因。從源頭上解決好羣衆關心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已成爲當前做好信訪工作的關鍵環節。

一是要加大信訪舉報法規的宣傳力度,教育羣衆樹立法制觀念,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問題,自覺遵守信訪秩序。要努力營造良好的信訪舉報環境,認真查處打擊報復案件,爲羣衆信訪舉報提供便利條件,充分利用接待場所和各種媒體,廣泛宣傳相關的法規、信訪者的權利與義務、信訪工作流程圖、本委局受理的範圍、工作程序及時限、質量要求以及領導接訪的時間等,擴大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的影響,增加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的透明度。

二是要切實轉變工作作風,變羣衆上訪爲幹部下訪。全年工作堅持做到“三辦”,即:特事特辦、急事急辦、普件快辦;廣泛開展“四個一”活動,即:保持一張笑臉,程序上講一個清楚,明確給一個答覆,承諾一個時限,搞好優質的服務,提高辦事效率。積極實踐“三種下訪”形式:定點下訪,即到信訪問題較突出的單位和地區開展下訪,督促基層解決問題,化解矛盾;定人下訪,即針對軍轉人員、重點上訪對象、改制企業分流失業人員等特定人羣開展下訪,進行調查研究,聽取意見,瞭解掌握羣衆的需求和思想動態,及時排查解決羣衆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找準信訪“癥結”,做好“預警”處理,切實解決好這些人員的實際困難;定事下訪,針對移民安置補償、新城徵地補償、城市拆遷等特殊弱勢羣體和羣衆反映強烈的問題開展下訪,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妥善處理關係羣衆切身利益的問題。

三是要堅持“以人爲本”的理念。我們要以羣衆合法合理的意願、期待和要求作爲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把羣衆的呼聲和願望作爲第一信號,把羣衆的需求作爲第一動力,把羣衆滿意或不滿意作爲衡量紀檢監察信訪工作的第一標準,也就是始終把維護人民羣衆根本利益作爲科學決策、依法決策、民主決策的根本和主線,避免盲目決策、武斷決策產生誘發羣衆信訪、上訪的苗頭和隱患,多一點思考,少一分盲目。

四是要建立健全部門、鄉鎮街道和村居委會信訪工作信息網絡點。作爲紀檢

監察機關信訪工作的“前位哨”、“電子眼”,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信訪信息,掌握基層信訪苗頭和動態,充分發揮基層黨政組織“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堅持並完善領導包案、掛帳督辦、領導下訪、電話約訪、信訪工作百分考覈、黨風廉政信息發佈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建立基層黨政組織與羣衆互動、互信機制, 隨時掌握信訪工作主動權。

三、進一步探索和創新工作機制,加強隊伍建設,推行信訪舉報辦事公開制度,依紀依法規範信訪舉報工作

一是創新工作機機制。結合《信訪條例》、中紀委實施《信訪條例》的若干意見和《關於依紀依法規範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的若干意見》的要求,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科學分工,明確責任,逐步建立健全高效運轉的領導負責機制,領導親自閱信和接待來訪制度和建立聯席會議工作機制、信訪問題排查調處機制、重要線索和疑難信訪問題集體評估與研究制度、社會參與解決糾紛機制、首問責任制、實名舉報制度、雙向承諾制、保密制、信訪舉報責任追究制、信訪季度分析制、集體訪應急處理機制和處理重大集體訪協調機制等,加強協調配合,形成解決問題的整體合力。

二是積極推行信訪舉報工作辦事公開,自覺接受羣衆監督,切實維護羣衆的合法權益。在日常工作中,信訪舉報辦事程序要按照:受理→登記→送閱→領導批示→轉辦、交辦、自辦→反饋調查處理情況→上報領導審批→結案( 了結) →立卷歸檔等程序辦理,並積極探索信訪舉報在受理、調查、處理等環節的公開,切實增大紀檢監察機關辦理信訪舉報的透明度。

三是加強信訪幹部隊伍建設力度。因爲信訪舉報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通過關門集中學習、走出去考察學習和在工作中實踐學習,強化紀檢監察機關信訪幹部的素質培養,切實加強信訪幹部隊伍的思想、作風、組織、紀律和素質建設,努力提高其具備五種能力:提高化解矛盾糾紛,做羣衆思想工作的能力;提高捕捉信息,及時發現違紀案件線索和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能力;提高正確運用政策和紀律,查辦信訪案件的能力;提高調動各方面力量,協調處理突發性事件和疑難信訪問題的能力;提高維護穩定、促進發展、把握大局的意識和能力。

四是強化內部監督制約,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在實際工作中,要發揚求真務實精神,秉公執紀,做到每件信訪有記錄憑據、有擬辦意見、有領導批閱、有辦理結果、有檔案儲存,減少處理信訪舉報的隨意性,切實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把羣衆穩定在當地。

案件調查報告 篇七

一、基本情況及特點

(一)我市兩級法院受理委託理財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截至20xx年3月,我市兩級法院共計受理委託理財類案件6件,其中,委託買賣股票糾紛1件,因委託理財合同而引發的財產關係損害賠償糾紛2件,一般委託合同糾紛2件,信託合同糾紛1件。在這6件案件當中,已經審結的2件,正在審理的4件。

(二)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及問題

通過調研,發現我市委託理財糾紛案件總體上呈現以下特點:

1、案件的數量較少但標的較大。從案件總量上看,與全省其他地市相比,我市兩級法院受理的委託理財糾紛案件數量較少,但是,該類案件總標的達到1.65億元。

2、案件多發期在20xx年之後。在6件委託理財糾紛中,只有泰山區人民法院受理的1件委託買賣股票糾紛系發生於1996年,其餘案件均發生於20xx年之後,這是由於股市長期低迷,在20xx年前後發生的一些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的收益無法兌現,導致當事人發生糾紛,從而成訟。

3、案由較多,不統一。現在委託理財糾紛並沒有統一的類案由,我市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在確定案由時也不統一,如有的定成委託買賣股票糾紛,有的定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有的定成信託糾紛,還有的定爲一般委託合同糾紛。

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1、委託理財糾紛的概念不夠統一規範,比較模糊。這直接影響了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受理與審判;2、審判委託理財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不足,判決缺少統一尺度。由於實踐中對委託理財合同的性質仍存在較大爭議,加之委託理財合同與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均不甚相符,在現行法律法規中很少能找到適用於此類合同糾紛的法條,加大了案件的審理難度。

二、關於委託理財的概念

委託理財的概念,在實踐中比較模糊,不夠清晰。而由於委託理財現象比較複雜,因此對概念的界定,實際上決定着法院受理委託理財糾紛案件的範圍。因此,委託理財的概念是我們首先需要予以明確的。

有人提出將委託理財定義爲客戶將其資金交付給管理人並由後者將該資金投資於證券、期貨等交易市場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進行管理,所獲利益由雙方按照約定進行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費的活動。這裏強調金融性質顯然是從委託投資的對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委託投資的主體,並排除了非金融性的經貿、實業投資及其委託管理。所以,這一概念沒有涉及現實中大量存在的將國債、股票或期貨合約等作爲合同標的的情況,因此有些偏頗。

還有觀點認爲,委託理財是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委託人將其所有或募集的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交由受託人掌管,並由受託人在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從事營利性投資經營活動,以獲取經濟利益的行爲。委託理財活動必須在證券或期貨經營機構開設資金賬戶,通過證券或期貨經營機構方可進行。這一概念基本上揭示了委託理財的實質,但卻忽略了現實當中存在的以實物資產作爲理財對象的情況。

我們認爲,委託理財,實質上是一種投資委託管理或資產委託管理的行爲。嚴格地說,“委託理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而只是金融業界的習慣用語。作爲一個約定俗成的用語,它包含了現實生活中各種各樣的委託理財現象。

委託理財合同有廣狹二義。廣義的委託理財合同泛指委託人將其擁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如不動產)委託給受託人從事投資管理活動的合同;而狹義的委託理財合同僅指委託人

將其擁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金融資產(如貨幣、票據等)委託給受託人從事投資管理活動的合同。以受託資產的種類爲標準,委託理財可分爲金融性資產的委託理財和非金融性資產的委託理財。金融性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是指因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委託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在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我們所說的委託理財糾紛,就是指的此類糾紛。

三、關於委託理財合同的類型

委託理財合同千變萬化,種類繁多。總體看來,委託理財合同有名實相符的,也有名實不符的。在名稱上,比較多的情況下,稱爲委託理財合同、投資理財合同、委託投資合同、資產管理合同或投資管理合同等;有時,第三方監管合同或委託監管合同是單列的,也有合一的,單列的由委託人與監管人簽訂(委託人與受託人另籤委託理財合同),合一的由委託人、受託人、監管人共籤。委託理財合同也有以其他名稱出現的,如委託代理合同、證券(股票)交易(買賣)代理合同、委託(代理)國債投資(購買)合同、股票質押投資合同、合作(共同、合夥)投資合同,甚至託管合同、保管合同、國債回購合同、投資諮詢(顧問)合同、信託合同等等,不一而足。按照不同的標準,可對委託理財合同作出相應的分類:

(一)根據委託理財的表現形式來區分,實踐中委託理財合同主要有以下兩種:(1)子母協議,一份正式協議,一份補充協議,保底和保收益的內容一般約定在補充協議中;(2)三方監管協議,委託理財合同由三方主體共同簽訂,即委託方、受託方和監管方,監管方一般由證券公司充當。但是在具體的合同名稱上,則可能各不相同,實踐中比較多的有委託理財、委託投資、合作投資、資產管理、受託資產管理、信息諮詢服務協議、國債託管協議等等。

(二)根據合同中關於虧損負擔和贏餘分配的約定來區分,委託理財合同可以分爲如下七種類型:(1)本息保底,超額歸受託人型。受託人保證到期返還委託人的本金和一定比例的年收益率,超出部分歸受託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受託人賠付。(2)本息保底,超額分成型。受託人保證到期返還委託人本金和一定比例的。收益;對超出部分,由雙方按約定比例分成。(3)本金保底,超額分成型。受託人保證委託人的本金不受損失,虧損由受託人予以補足;對盈利部分,則由雙方按比例分成。(4)盈餘分成,虧損分擔無約定型。委託人將資金委託給受託人從事股票交易,雙方只約定盈利按一定比例分成;對虧損,則沒有約定承擔的比例和方式。(5)締約當時沒有約定盈虧負擔,受託人事後承諾補償損失型。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對交易的盈虧負擔沒有約定,對投資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委託資產損失,受託人書面承諾補足委託人全部或部分損失。(6)盈餘分成和虧損未約定型。合同當事人對於盈餘的分成和虧損的分擔未作出約定。(7)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型。委託人和受託人共同出資,以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名義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由受託人負責資產的運作,有時委託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權,約定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三)根據在證券、期貨市場上出現的投資人名義的不同,委託理財分爲委託代理的投資理財和信託投資理財。委託人委託受託人使用委託人的賬戶從事投資經營活動的,爲委託代理型投資理財。委託人委託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受託人借用他人名義從事投資經營活動的,爲信託投資理財。

四、關於合同主體

委託理財合同的主體,主要包括委託人、受託人、監管人三類。其中,受託人的主體是重點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委託人的範圍。委託理財糾紛的委託人,其範圍的確定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確定,包括各類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因爲委託理財糾紛均爲因委託理財合同所引起,而只要是平等主體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爲能力的,原則上均可以成爲委託人。

(二)受託人的範圍。實踐中,受託人主要包括自然人、一般有限公司、投資管理公司、投資諮詢(顧問)公司、理財工作室、經紀人、私募基金等民間性機構,也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企業財務公司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等專業性金融機構。

上述受託人可以分爲兩類。第一類是金融機構,主要涉及券商,第二類是非金融機構,主要涉及投資公司。對於前者,證監會已在《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中作出相應規定。對於後者,則尚存爭議。肯定意見認爲,既然“代客理財”列在投資公司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內,且強行法又未作禁止,應認定其具有理財資格;否定意見則主張,委託理財屬於特許經營,非金融機構不宜介入。我們認爲,投資公司在受託理財時基本處於監管盲區,而目前理財活動往往涉及鉅額資金,一旦失控勢必殃及金融安全。有鑑於此,今後宜適度限縮受託理財的主體範圍,將該業務視爲許可經營項目爲妥。

五、委託理財合同的性質及案由的確定

(一)對委託理財合同性質的認識

我們認爲,委託理財合同是一種新類型的合同。

首先,委託理財合同實際上使雙方形成了一種臨時性的合夥關係,雙方分別用不同的客體,即委託方以貨幣、受託方以勞務進行投資。委託人開立賬戶後,在合同有效期內由受託方負責該合夥人的具體運營,憑藉其專業知識和投資技巧進行具體操作。雙方內部對該合夥人進行期貨投資而產生的虧損和盈利進行劃分,但該約定僅對雙方有約束力,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在協議期內交易的盈虧都體現在該賬戶內,一旦協議期滿,清倉結算後,雙方就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其次,委託理財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理性的意思自治的體現。對保底條款有人提出,由於投資存在很大的風險,如果由受託人承擔全部虧損,會使受託人的義務單方加大,是不公平的。並非理性投資主體的行爲。其實,保底條款並非當事人不理性的行爲。委託理財現象的產生和發展,具有有特定的社會經濟基礎,資金和投資專業知識在很多時候並不爲相同的主體佔有。委託方的目的是使其貨幣增值,但缺乏使其貨幣增值的手段。對受託方來說,雖然具有可以使貨幣增值的技能和知識,但“巧婦難爲無米之炊”,沒有相應的貨幣資金爲載體,其技能是沒有價值的。爲了將二者有機結合,實現“共贏”,委託理財便應運而生了。

最後,無論委託理財合同如何歸類,但只要此類合同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以及法律與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就應受到法律尊重與保護。申言之,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必須慎重,不能以監管爲由阻礙其創新。法律規定應來源於現實需要,對於委託理財行爲,我們應該因勢利導,發揮其積極作用,而不要視其爲洪水猛獸,以法律沒有規定爲由而否定其合理性。在大力發展市場經濟的前提下,一切行爲應主要由市場來決定,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關於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的案由確定

案由的確定關係到法律關係的識別和案件的定性。對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案由的確定,實踐中五花八門,很不統一,主要有代理買賣股票糾紛、證券(股票)交易代理糾紛、一般委託合同糾紛、委託理財酬金糾紛、借款合同糾紛、合作炒股糾紛、賠償糾紛、委託買賣股票合同盈利糾紛、存款合同糾紛等等。有的同志認爲,應當將委託理財糾紛作爲一種新的案由單列出來,使之成爲一種新的有名合同。有的同志認爲,從委託理財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來看,這類合同無非就是法律已經規定的有名合同的某種複合,不能將其作爲有名合同對待,對此類糾紛應細化分流,區別案件類型,分別確定案由。

我們認爲,對委託理財糾紛作更進一步的類型化劃分和處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必要的。在實踐中,委託理財類合同雖然千變萬化,但細分起來只有五種典型情況:

1 、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託人所有的,實與民間借貸無異,應將案由定爲借款合同糾紛;

2 、合同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屬於信託行爲,應將其認定爲信託合同糾紛;

3 、合同約定委託人自己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委託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爲委託合同糾紛;

4 、合同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將其認定爲合夥合同糾紛。

5、對存在前面幾種合同之複合情況的合同,由於合同法對複合合同的問題沒有涉及,因此,宜按照類推適用的原則,對其各構成部分分別適用各有名合同的規定。

六、關於委託理財合同及保底條款的效力

(一)委託理財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對當事人合意的事後評價。目前,對此類合同的定性在理論界和司法界都存有較大分歧,實踐中首先依據何種法律規範對其進行調整也不盡相同。我們認爲,在對委託理財合同的性質認定上,不應拘泥於合同的性質,關鍵要從法理高度對其本質內容進行研判,依據《合同法》第三章的規定確定此類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判斷委託理財類合同的有效與否,只能依據法律規定,把握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虛僞表示、隱匿行爲、惡意串通、假借名義損害國家、集體、自然人合法權益甚至實施違法犯罪的,應當視爲合同無效;同時,有效性應當也源於法無明令禁止即爲許可,如果當事人以法律法規禁止委託的資產實施了委託理財,合同應爲無效,但是,根據《行政許可法》和《信託法》的規定,委託理財不應採取許可制和專營制方式。

在此次調研中,金融業務資格的缺乏不應導致委託理財合同無效成爲在確定合同效力時爭

論最大的問題。我們認爲業務資格的缺乏不應導致委託理財合同無效。

(二)保底條款的效力

“保底條款”是人們對各種委託理財合同中委託人向受託人作出的保證本金不受損失,超額分成、保證本息最低回報,超額分成、保證本息固定回報,超額歸受託人等約定的統稱。實踐中保底條款可分爲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保證本息最低迴報條款和保證本金不受損失條款等三種。

在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中,爭議最大的問題就是保底條款的效力。我們認爲,對保底條款,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原則上應當認定有效。理由是:

1、基於市場主體投資和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人們發明了委託理財合同這種投資方式。實踐中典型的委託理財合同,徒有委託的外殼,其具有與一般的委託或信託合同明顯不同的本質特徵,即受託人承擔民事責任不以過錯爲條件,並原則上承擔受託行爲的所有風險。金融性的委託理財與通常意義上的投資行爲也有差異,是對證券、期貨等虛擬市場的投資,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由於絕大多數委託理財合同中都約定有保底條款,對委託理財合同所包含的法律關係是什麼,本身就是一個爭議很大的問題。對於這樣一種具有資金融通和資金管理雙重功能的新類型的商事合同,我們簡單地用委託合同或信託合同去套,或者非得將它定性爲我國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並不是科學客觀的態度。因此,審判實踐中我們也沒有理由運用委託合同或投資行爲的屬性,去闡釋委託理財合同,並認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保底條款無效。

2、迄今爲止,我國法律、法規中禁止金融性委託理財的規定,僅見於《證券法》第143條關於“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的規定。但依體系解釋方法,從該法第194條對違反第142、143條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來看,禁止接受全權委託和承諾保底收益僅僅是針對券商的經紀業務。其他的禁止保底條款的規定主要表現爲人民銀行的規章,如《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31條、《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第4條等,而這些規章又顯然是從強化對信託投資公司的風險管理方面作的規定,且信託投資公司的現實運作和人民銀行對其的監管均未嚴格遵守上述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合同的效力,只能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爲依據,上述規章顯然不能作爲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另一方面,即使國家現在通過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認可保底條款,也存在法的溯及力問題。當事人此前在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保底條款,其無法預見會發生無效的後果。認定保底條款約定無效,對當事人明顯不公。

3、在委託理財關係中,由於委託人專業知識的匱乏和合同約定由受託人全權負責等原因,受託人的獨立意志和受託權限都得到了極大的擴張。其在享有較大權力的同時,根據權責一致的原則,當然應當負有較大的責任。從委託人權益的救濟渠道方面來看,受託人在投資領域的專業知識強於委託人,處於實際上的優勢地位,如果發生糾紛,由委託人舉證或者識別受託人是否存在過錯頗爲不易。此外,我國證券市場還存在信息透明度不夠、惡意虧損現象較多等問題。保底條款則爲解決一直存在的委託成本問題提供了一種剛性的約束,有利於督促受託人勤勉敬業,防止道德風險。

4、雖然從維護金融機構自身安全的角度出發,對保底條款採取有限承認的態度,對於平衡作爲鉅額委託理財合同委託人的上市公司和作爲受託人的證券公司的利益,有一定作用。但因這種觀點缺乏法理支持,從構建金融機構信用和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秩序的角度,具有致命性的負面效應。顯失公平是指在締約時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失衡,我們不能忽視20xx年前投資股市曾有的高額利潤,而僅僅根據近幾年股市低迷導致的鉅額虧損來推斷保底條款顯失公平。投資證券市場的高風險、高利益是基本常識,對於因股市週期性的漲跌導致的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失衡,解釋爲正常的商業風險更令人信服,從而排除了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餘地。至於參照合同法關於調低違約金的規定,僅僅保護法定利率收益,實際上將委託理財當作了儲蓄,不符合市場催生委託理財這種融資投資方式的目的。

關於案件調查報告 篇八

爲了有效化解執行信訪案件,強化執行力度,突破執行難關,我們對全省法院的執行信訪案件進行了專題調研。在調研過程中,除了對執行信訪案件中存在的普遍問題進行全面、客觀把握之外,還專程與一些長期上訪的當事人進行對話。通過執行信訪這面“鏡子”,可以反觀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督促執行部門及時改進作風,跟進制度,紮紮實實將執行工作落到實處,用實際行動解決執行難問題。由於執行信訪案件在所有信訪案件中突兀的地位,而且執行信訪已與執行難等問題形成一個鎖鏈,執行信訪案件的化解將產生連鎖反應,推動其他環節的運行,使法院執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環軌道。

一、執行信訪案件的基本情況與特點

執行信訪案件本身都有着許多明暗交織的原因促成,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也會在執行信訪案件中有所顯現。據調查,執行信訪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一)陳年舊賬多,化解難度大

執行信訪案件中以舊案居多,新案較少。近年來隨着法律的不斷健全,執行程序的不斷規範,民訴法修改後相關救濟程序的明確等,執行案件質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這些久執未結的案件主要是因長期找不到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人的下落不明且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或雖經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申請執行人最終難以實現債權。對於執行中確實無履行條件的案件,未向當事人做出合理的釋明,致當事人不滿。這類執行案件的主要特點是: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因各種因素,使案件執行進展緩慢,有的案件歷時久遠,爲此申請執行人意見大。這類執行信訪案件所佔比例約爲56%。

(二)被執行主體履行不能問題突出

執行效果與被執行主體的經濟實力密切相關,執行信訪案件也存在“巧婦難爲無米之炊”現象。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屬弱勢羣體的案件,大多集中在刑事附帶民事人身損害賠償、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財產損害賠償、追索勞動報酬等類案件。此類執行案件化解難度大,最易引發信訪。申請執行人往往因爲年幼待養、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生活陷入困難;與此同時被執行人往往也十分貧窮、無履行能力。執行工作陷入無物可執,雙方皆有實際難處的兩難怪圈。

(三)糾紛解決方式單一,問題堆積於執行環節

對訴訟案件的信訪,可以通過申訴複查、再審等方式救濟。而執行信訪案件的解決途徑單一,惟有將案件執行完畢這一條途徑,一些本應由當事人自己承擔的市場交易風險,一旦裁判確定,而又執行不能,風險則有可能轉嫁到執行法院。交易風險的存在,往往意味着必須有人爲風險埋單,公權力救濟途徑使申請人規避了市場交易風險,由於種種客觀原因限制,一旦執行不能,申請人就會糾纏於法院,使得本來屬於普通民事案件審理途徑,轉變爲執行信訪案件,問題堆積於執行環節。在執行環節中法院執行措施並無明顯不妥,但信訪人認爲危害自己的利益抗辯後執行法院不予理睬,致當事人信訪。一些執行案件中正常的救濟途徑受阻,如應按執行異議、複議程序處理的,有的法院不予立案,導致當事人被迫以信訪途徑申訴。

(四)被執行人、案外人信訪比例增大,執行信訪案件的起因更爲複雜

由於甘肅省高級法院加大了執行的督導,執行效果得到大幅度的提升,申請執行人信訪比例下降,而被執行人、案外人的信訪比例卻呈上升趨勢。20xx年,我們通過實施《執行流程管理辦法》,《執行公開標準》,《執行監督信封》制度,大力強化規範執行,公開執行,強化執行監督。20xx年,實行“一線工作法”,深入基層加強執行案件的督察督辦,執行績效大幅提升。從執行信訪案件的數據反映來看,申請執行人的比例大幅下降,被執行人和案外第三人的信訪比例呈明顯上升趨勢。究其原因,可歸納爲三個:一是執行力度加強導致被執行人情緒激化和對立;二是被執行人企圖通過執行信訪扼制執行;三是執行財產處分力度加大,在執行過程中,觸及到案外人,案件第三人的利益。

當然,執行信訪案件累積也不乏有些上訪人基於投機取巧、無理取鬧僥倖心理而引發。該類案件是指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正確執行工作缺乏理解或對執行結果不滿、對法律條文理解不清,或通過執行人員的解釋仍然不理解,對法院有對立情緒。這類執行案件的主要特點是:當事人不明法理,思想行爲偏激,或對通過執行方式解決問題的期望值太高,一旦願望實現不了,就把自己應承擔的風險全部強加於法院執行之上。

二、執行信訪案件反射出法院執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執行工作相對於審判工作而言,更容易發生信訪,這與執行工作的強制性和對抗性有密切關係,與案件審理環節實體判決和程序不當甚至違法相關聯,也有整個社會的誠信制度和氛圍息息相關,等等。

(一)立案、審判和執行環節相互脫節,難以形成合力

由於立、審、執分立,相關環節脫位,每個階段的辦案人員只關注自己負責的這一階段,而不在意其他環節的問題;有的甚至只求自己這一段平安過關、迴避矛盾,將信訪風險推到下一個環節;有的存在判決等執行依據表述不清、執行內容不確定,或執行保障措施不力等,待案件進入執行環節即遭遇難以執行的困境。

1、訴訟保全不及時。在立案、審理環節,如果採取保全措施及時、到位,就爲執行環節創造了良好的執行條件。但實踐中,有些法院不注意立、審、執的協調配合,有的審判人員只考慮審而不考慮能否執行,致使在審判環節本應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卻未能及時採取,導致當事人在立案、審理環節預先轉移、隱匿財產現象屢見不鮮,給後一環節的執行工作帶來了十分嚴重的困難,最終導致執行不能,引起了當事人的上訪

2、執行依據表述不明。案件執行的法律依據是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的主文內容,執行內容不明確,使執行工作陷入被動,從而容易引發當事人的上訪。一些在審理期間就本已喪失繼續履行條件的案件,判決的判項卻是“繼續履行合同”等簡單的表述,進入執行環節後令執行人員無法操作。

3、片面追求調解率。調解本是化解矛盾的良策,但許多案件調解時辦案人員並不注重自動履行問題,對將來能否執行考慮不周、缺乏預判,甚至明知調解確定的內容無法實際兌現卻仍然積極以法律文書確認無法履行的調解結果,致調解後並無履行保障,將權利人權益無法兌現的難題交給了執行環節。

(二)執行環節措施不力或貽誤執行良機

1、法院執行環節成了矛盾的最後歸結點。案件執行是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最後環節,是矛盾糾紛的最終歸結點。有些案件的矛盾,在審判階段就得到了解決,但也有不少矛盾會繼續存在發展。這些最複雜的矛盾到執行階段已不可迴避,最終爆發甚至激化。因此,執行作爲訴訟的最後環節,是矛盾最集中、最尖銳之處,也最容易引發信訪。

2、措施不力、依據有誤。執行過程中採取執行措施或所依據執行法律文書有暇疵、甚至錯誤導致執行信訪申請人利益受損。這類案件是指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執行或執行中存在瑕疵行爲,或執行法律文書中有瑕疵,並給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造成影響的案件。這類執行案件的主要特點是:執行人員執行方法不當,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辦案,或簡單粗糙,機械地就案辦案,引發當事人與執行人員之間情緒嚴重對立。

3、執行風險告知不明。當事人往往認爲法院已判決了執行就是法院理所應當的事,沒有執行不能的風險理念。因此法院立案時應當向當事人清晰地告知執行風險責任,對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無履行能力的執行案件,應當向申請執行人告知清楚,申請執行人在執行階段負有舉證責任,如果不能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流動去向、財產狀況或線索,就要承擔執行不能的風險責任。但在工作實踐中,有的辦案人員未及時告知,導致申請執行人誤解,心存不滿。這樣當事人易把案件的風險責任全部歸於法院的執行環節。

4、終結程序設計不合理。執行案件往往無法一蹴而就,需要時間和條件。而當案件執行工作受制於客觀因素,短期內無法執行的,可以以程序終結結案。隨着情況的變化,需要恢復執行時,對這些老案如何管理目前存在漏洞,且這種舊案並不計入辦案考覈指標,缺乏相應的約束和激勵機制;而管理者也難以完全主動掌握,是否要恢復執行,有賴於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情況並由申請人提出請求,是否恢復卻要由法院執行部門決定。申請人往往認爲執行是法院的事,法院將查找財產等職責轉嫁於申請人,對法院工作不滿。

(三)執行人員責任心與辦案水平等有待提升

無可質疑的是,執行隊伍中絕大多數執行幹警工作很努力,但也有一些執行幹警對執行工作認識不足,缺乏應有的責任感和正義感,存在工作責任心不強、態度消極、效率低下、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工作作風不正等行爲,也是造成執行信訪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現爲:案件執行力度不夠,辦事效率不高,執行效果不佳;執行方法不當,執行人員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辦案,沒有做好做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導致雙方當事人之間矛盾激化,還引發當事人與執行人員之間情緒嚴重對立;執行公開性不夠。執行人員中嘴勤手懶現象普遍存在,執行人員接受一個執行案件後,做了哪些工作,沒有相關記錄,不但案卷反映不出來,當事人也不知道,這就容易給當事人造成法院沒做什麼工作的印象,整個執行過程沒有向當事人說清,有關道理沒有說透,也是造成當事人信訪的因素之一。

三、化解執行信訪難題的對策與建議

就甘肅省三級法院而言,執行機構在執行信訪案件上付出了巨大的時間和精力。省法院執行局內設三個處,執行信訪案件專門由一個處負責,在接訪和督辦上全局三個處全員參與,對化解執行頗有成效,但繁重的信訪化解任務勢必影響執行工作和執行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如何化繁爲簡,從工作機制,制度建設入手,將執行信訪引入法治軌道,成爲一大難題。

萬事行爲先。執行信訪案件的化解也必須以切合實際的行動紮實推進。

(一)重視隊伍建設,以隊建促執行

據調查,執行隊伍建設各地均存在歷史欠賬太多,近幾年來,在強調執行工作重要性的基礎上,執行隊伍人員配備相對有所改善,但重審判、輕執行的思想觀念未得到根本扭轉,最高法院規定的執行人員比例普遍未達到。同審判部門相比,學歷偏低,行政輔助人員轉任執行員,年齡偏大問題普遍存在,導致整體業務素質和辦案能力不強,造成執行質量和效率不高,進而引發信訪,所以內部治理還需從隊伍建設抓起,要選強配齊執行人員,從審判業務部門交流一批精通業務,重視程序,具有豐富社會經驗的中堅力量充實法院隊伍。

(二)暢通法定救濟渠道,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解決信訪難題

執行中應做到暢通法定救濟渠道,充分保障信訪人的權利救濟途徑,尤其應充分發揮執行程序異議複議制度的功能,將無序化的信訪問題引導信訪人積極行使相應法律權利,使之進入法律渠道依法定程序加以解決。一些當事人因對案件的期望值與實際發生相距甚遠而上訪,上訪理念偏差,固守“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心態,以上訪爲要挾,以求達到自己的目的。而由於一些績效考覈評比中將重大信訪、進京訪列爲一票否決,使執行信訪案件的化解一度走入誤區,有關部門往往爲息事寧人,做無原則的讓步。對於這類案件,法院要能頂住壓力。對於生活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信訪人,適當予以司法救助,在合理合法範圍解決信訪人的實際困難,是體現法院人文關懷、爲民司法的有效舉措。但對不符合救助條件卻以無理鬧訪、纏訪的信訪人,慎用司法救助等措施,尤其應改變花錢買平安的做法。否則,不僅破壞了基本的法律原則,造成極大的不公平,還會引發鬧訪人爭相效仿、相互串通攀比,動輒漫天要價等諸多負面效應,在社會管理方面後患無窮。由於在接訪處理過程中存在多部門干預,意見不一,難有定論等情形,導致此類信訪數量上升。類似案件中信訪人的利益訴求顯然已於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馳,也與信訪的本質相悖,不僅不應被如此的無理取鬧而擾亂了正常的司法審判、執行工作,而且應將此類案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並將事情真相予以告知,不給那些企圖通過鑽法律空子僥倖獲利的上訪人以可乘之機。

被執行人規避執行行爲相當普遍,甚至借力法院行虛假訴訟、虛假調解之事;法院的執行查詢、劃撥、交付等執行措施處處受人阻撓;協助義務人對協助執行事項不予協助的情形常常發生;執行人員在執行中受到打罵圍攻的事例屢見不鮮。甚至有的案件申請法院執行後久無結果,申請人轉而尋求討債公司解決問題。顯然這是法院執行強制力不足的後果。因此,執行中只要符合法定程序,需依法採用強制措施予以應對。

(三)強化執行公開,確保每個執行環節的公開透明

多數法院對於執行工作流程已有標準化管理,立案通知、風險告知、權利義務告知、財產報告等方面大都有書面格式化文本,方便了法院與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的交流,節省了辦案人員的時間、精力,也使當事人瞭解了法院的工作進程。但由於執行工作要求時效性,執行過程中並沒有要求證據交換、質證等程序,在追加被執行人、執行到期債權等多類案件中,相關方會感到法院執行工作不夠公開透明。因此,法院應自覺接受執行各方當事人的監督,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網絡增強執行工作透明度,嚴禁暗箱操作,切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執行中除了要規範運用異議複議程序,還應強化聽證制度,強化執行監督。

(四)改革管理積弊,重新設計案件終結制度

現行的執行案件結案計算標準,對於提高結案率有很大益處,但對於推進執行工作弊大於利。目前,由於執行案件的結案指標統計將程序終結案件納入結案數據,至執行結案率、實際到位率等數據虛高不實;而程序終結制度其實是自欺欺人之舉,許多法院將無法按期執行完畢的案件,通通採取程序終結的方式報結,而執行案件並未得到實際執行,久積成弊。一些信訪人看到法院宣傳的執行結案率、到位率如此之高,而自己的案件卻沒有得到執行,更會心生不滿。因此,建議最高法院從上到下統一執行機構的案件管理,改革執行案件的結案統計標準,改革執行案件程序終結制度。

執行實務中尚有很多法律規定空白之處,近年的修法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執行工作法律規定不完善的現狀。建議最高法院針對執行實踐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和爭議問題,儘快完善立法,及時出臺相應的制度措施,以適應日新月異的現實變化。

(五)對內對外拓展空間,強化執行工作的引領、宣傳

法院執行工作緊靠法院自身單打獨拼是不夠的,必須借力於公安、工商、銀行、土地管理、房屋產權登記、車管、邊境等衆多部門協助形成合力的聯動機制。法院應主動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聯動,相互配合,互相搭臺。積極拓展信息共享空間,發揮理念轉變的宣傳與引領作用,強化當事人主動履行、義務人積極配合法院執行的引導。近期,甘肅省高法在清理黨政機關特殊主體執行案件的過程中,經省院執行局積極組織,主動向各方借力,開展了與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及省羣衆路線教育活動辦公室的多方聯動、聯合下文,省法院院長給各涉案地方政府親筆信等多項敦促措施,有利地推動了這項工作高質高效地完成。

(六)強化社會誠信理念,力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當今社會許多市場主體追逐財富利益最大化,缺乏風險意識,更有一些人誠信理念缺失,失信、賴債之事頻發。有些人明顯有履行能力卻想方設法轉移財產,對抗執行。由於我國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還不完備,客觀上助長了失信人恣意妄爲。應從制度層面對此種情形加以轄制,使其切實體會到失去誠信、不履行執行案件債務責任的嚴重後果。近些年法院開始實行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等規定,今年推行的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制度,都是強化社會誠信、促進執行工作的有力舉措。法院應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中發揮勇於擔當責任的領頭羊作用。建議今後對失信被執行人市場準入,招標投標,銀行融資,資質認定等方面出臺相應的禁止或限制措施,從制度上限縮其市場空間,在促進執行工作開展的同時,也引領社會的誠信一體化建設,進而爲執行工作創造良好的誠信氛圍。

案件調查報告格式 篇九

關於張_無照經營一案的調查終結報告

20_年_月_日,我們在市場巡查中發現:襄陽區航空路22號的張_涉嫌無照擅自從事服裝零售經營活動,於_月_日報經分局局長批准立案(立案號:襄陽城工商立字

〔20_〕_號),對此案進行了調查、取證,現已調查終結。報告如下: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張_,男,現年30歲,身份證號:20623197805170031,住襄陽區航空路11號。

二、主要違法事實:當事人張_自20_年_月_日以來,未經我局覈准登記,擅自在襄陽區航空路_號從事服裝零售經營活動,我局執法人員於20_年_月_日對其下達了《催辦營業執照通知書》,限其在_月_日前到城關分局辦理個體營業執照,但其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張_在此期間共獲取非法所得2000元。

以上事實,由當事人交待材料、購銷憑證、詢問筆錄、現場檢查記錄、催辦營業執照通知書送達回證和其它證明材料予以證明。

三、處罰建議:鑑於當事人的上述違法事實,我們認爲其行爲違反了《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屬於無照經營行爲。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爲,並建議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1、沒收非法所得貳仟元;

2、罰款貳仟伍佰元。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報請局領導審批。

調查人:

二○○年月日

案件調查報告 篇十

20xx年4月X日,我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XX沿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XX服務區銷售的“HXC”牌琥珀核桃仁配料表標註:“精選核桃仁、白砂糖、麥芽糖、植物油、食用鹽、食品添加劑: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劑”。其中,抗氧化劑未標明通用名稱,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七)項的規定,爲進一步查明事實,20xx年4月X日,由XX工商局XX分局分局長XX指定XXX、XXX負責調查,現已經調查終結,報告如下:

當事人:XX沿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XX服務區

負責人:XXX

住所: XX縣XX鄉XX村

註冊號:XX091000XXXXXX

現查明:20xx年X月,當事人以每袋9.10元的價格從XX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購進40袋(1箱)“HXC”牌琥珀核桃仁,進貨款爲364元。購進後,當事人以16元每袋的價格對外銷售。該核桃仁的生產批次爲A20xx0824B67,每袋淨含量70克,包裝正面標有“添加適量 木糖醇 使原蔗糖含量更低”,背面標有“品名:琥珀核桃仁;配料:精選核桃仁、白砂糖、麥芽糖、植物油、食用鹽、食品添加劑: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劑。製造商:XXHXC食品有限公司”。20xx年4月X日,我局發現上述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抗氧化劑未按規定標註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依法對當事人尚未銷售的23袋“HXC”牌琥珀核桃仁實施扣押。截止20xx年4月X日,當事人已銷售17袋,獲銷貨款272元,尚未繳納相應稅收,獲利117.3元。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一)、當事人的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二)、當事人提供對XX、XXX的情況說明,證明XX爲XX服務區經理、XXX爲XX服務區超市經營的身份;

(三)、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1份,證明當事人委託XX、XXX處理相關事宜及具體委託權限;

(四)、當事人提供入庫單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琥珀核桃仁的時間、數量、進價、進貨款、銷售價、等事實;

(五)、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1份,證明上述批次核桃仁的購進時間、生產批次、進貨數量、進價等事實;

(六)、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上述琥珀核桃仁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標註爲: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劑及我局依法扣押的事實;

(七)、與XX談話製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的進貨來源、銷售價格、食品添加劑標註爲: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劑的事實;

(八)、與XXX談話製作的詢問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經銷上述食品的進貨來源、時間、進價、數量、銷售價格、銷量及食品添加劑標註: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劑的事實;

(九)、現場照片5張,證明上述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具體標註爲: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劑的事實;

(十)、與XX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談話製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從XX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購進上述核桃仁的事實;

(十一)、XX、XXX、XX的身份證複印複製件及XX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各1份,證明其身份。

調查人員認爲:當事人從事食品經營,應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但當事人未履行,客觀上造成所售的“HXC”牌琥珀核桃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具體情況不明,影響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食用安全,依法應予處罰。

綜上所述,當事人銷售的上述食品的標籤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構成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所指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和市局《自由裁量權控制辦法》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非法所得117.30元;2、沒收已被扣押的“HXC”牌琥珀核桃仁23袋;3、處以20xx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