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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調研報告多篇

徵收調研報告多篇

【第1篇】個體集貿稅收徵收管理現狀問題及措施調研報告

[內容提要:如何有效地對個體稅收進行徵管是當前基層稅務機關的一項重要工作。筆者結合實際徵管情況,從個體經濟稅收徵管的現狀及問題入手,對有效加強個體、集貿稅收徵管的方式、方法進行了探討。]隨着市場經濟體系的逐步健全,非公有制經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其中個體、私營經濟所佔經濟總量的比例更是連年攀升。有統計表明,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以年均9%的速度增長,而個體、私營經濟的年均增長速度則達到了20%以上,成爲支撐整個國民經濟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大力發展個體經濟的同時,對個體稅收的有效徵管就成爲基層稅務機關的一項重要工作。

一、個體經濟稅收徵管的現狀及問題

(一)確定戶數難。個體工商戶經營狀況和經營方式千差萬別,有定點經營、流動經營、租賃經營、承包經營、設攤經營、經常性經營和季節性經營等,而在這些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中,證照不全的佔很大比例,有些經營戶即使有營業執照,也無稅務登記證,以至在日常徵收管理中,漏徵、漏管現象不斷出現,不能有效地將其控管起來,稅款流失嚴重,並帶來稅負不公等負面影響。

【第2篇】市地方稅收徵收管理工作調研報告

爲進一步加強我市地方稅務系統稅收的徵收管理,增強財政保障能力,促進我市地方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市人大常委會xx年調研工作安排,今年5月,財經委員會組成人員針對我市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徵收管理情況深入到南崗區、尚志市、巴彥縣三個地稅分局進行了調研,召開了有電力、交通運輸、房地產、建築、餐飲等不 同行業,包括國有、股份制、集體等不同經濟形式的代表參加的納稅人座談會,聽取了市地稅局的綜合情況彙報,着重對地稅系統近年來在依法治稅、徵收管理、稅收服務、落實優惠政策等方面的情況進行了調查研究。

一、我市地稅系統爲全市經濟發展、社會和諧做出了突出貢獻

地稅部門是地方政府組織財政收入的重要職能部門,擔負着組織地方稅收、調節地方經濟、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職能。我市地稅系統現有幹部職工2894人,負責徵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12個稅種、5項規費以及政府委託代徵的“兩稅兩金”,管理着18.3萬餘戶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納稅人。近年來,全市地稅系統認真貫徹“聚財爲國,執法爲民”的工作宗旨,大力推進依法治稅,搞好規範化管理,不斷優化服務,地稅各項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特別是組織收入工作連年超額完成任務,全市地稅系統組織稅費收入:xx年95億元,xx年110.2億元,收入規模跨越百億大關,xx年131.6億元,稅費收入規模和增幅均創建局以來最高水平,其中各年組織的地方稅收佔全市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的比重均達到50%以上,爲我市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社會的和諧進步、“三個適宜”現代文明城市的建設做出了積極貢獻。

(一)堅持依法治稅,努力營造良好的地方稅收法治環境。市地稅系統以依法行政、依法治稅爲目標,全方位、多渠道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地方稅收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淨化稅收環境,維護稅法嚴肅性。一是加強對幹部的培養和教育。通過每年舉辦《稅收徵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培訓、稅收專業知識的考覈競賽等辦法,不斷增強稅收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和依法行政意識,提高幹部的執法水平和業務能力。二是加強稅收法制宣傳。通過開展稅收宣傳月、建立納稅服務熱線、舉辦座談會、深入企業調研、發放政策資料等,不斷擴展稅收宣傳形式,增強稅法宣傳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極大地提高了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意識和誠信納稅的遵從度。三是健全規章制度。制定出臺了房地產和建築業稅收屬地管理、減免稅管理實施辦法及減免稅審批工作規程等一系列制度辦法,使稅收徵管工作有章可循,保證依法治稅工作落到實處。四是落實執法責任制。研究制定了符合新的徵管體制的崗位職責、徵管工作規程、稅收執法責任制考覈評議工作規程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規程等規章制度,形成了職責明晰、考覈規範、監督有力、追究嚴格的稅收執法崗責體系,爲依法履行職責、規範執法行爲提供了制度保證。 xx、xx連續兩年被評爲全市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優秀示範單位。五是強化執法監督。通過成立執法監督組、設立內部監督員、實施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等措施,強化內部監督;自覺接受人大、政協、監察、政府法制、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聘請特邀監察員強化外部監督;拓寬監督渠道,在市地稅局外部網站建立哈市地稅系統稅收執法監督評議專欄,公示行政執法責任制,廣泛接受社會各界、新聞媒體及廣大納稅人的監督。通過依法治稅,營造了良好的稅收秩序,保證了地方稅收職能得到充分發揮,組織收入工作順利有序地開展。xx年被評爲全省依法行政工作先進單位。

(二)完善稅收徵管體制,不斷提高稅收徵管質量和效率。xx年以來,市地稅系統按照省地稅局的統一部署,進一步完善徵收、管理、稽查的稅收徵管體制,合理設置相應的工作機構,明確崗位職責,加強稅源監控管理,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調整充實稅收管理員隊伍,管理人員達到徵管一線人員的71%,有效地解決了疏於管理、淡化責任及徵收越位、管理缺位、稽查不到位的問題,努力實現徵管體制“三個最大限度”的目標。實行稅收徵管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徵管質量和效率明顯提高。一是夯實稅收徵管基礎建設。通過加強部門協作、建立與工商、國稅、發改委、建委等部門的信息傳遞機制和傳遞通道,最大限度地獲取納稅人的涉稅信息;健全完善納稅人檔案管理;大力推行先申報後繳稅的申報徵收方式,廣泛實行機打稅票;加強發票管理,切實發揮以票控稅作用等等,爲加強稅收徵管,規範稅收執法奠定了堅實基礎。二是加強稅收信息化建設。以數據市局集中處理爲主線,積極推廣和應用信息技術,開展數據整合和深度利用,推進稅收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精細化。三是加強薄弱環節的管理。強化對房地產、建築、飲食、洗浴、娛樂、車輛運輸等行業,車船使用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的監控和管理,針對各行業、各稅種的情況特點採取不同的辦法,挖掘稅源潛力,堵塞稅源漏洞,實現各稅種全面增收,拉動稅收大幅度增長。四是加強對偷逃騙稅的打擊。通過稅收專項檢查、納稅評估、欠稅覈查及加強與司法部門配合等手段,嚴厲打擊偷逃騙稅等違法行爲,壓縮陳欠,杜絕新欠,確保地方稅收徵管到位,應收盡收。

(三)優化稅收服務,努力構建和諧的徵納關係。市地稅系統堅持執法爲民,樹立以納稅人爲本、與納稅人爲善的服務與治稅理念,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效能,密切徵納關係,營造優良的地方稅收服務環境,得到了納稅人的廣泛好評。一是爲納稅人提供公平、公開的規範服務。加強辦稅服務廳的建設與管理,健全完善服務功能,爲納稅人提供方便溫馨的辦稅環境;堅持文明辦稅“八公開”及出臺“局長服務日”等制度,增強依法行政透明度,保障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二是爲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提供切實的政策服務。不折不扣地落實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等稅收優惠政策,特事特辦,妥善解決國家法律政策允許範圍內的、地方財政能夠承受的企業急需解決的涉稅問題,把服務於經濟社會發展的各項工作做實做細做在前。三是爲納稅人提供暢通的信息服務。通過地稅網站、納稅服務熱線、開展稅收諮詢宣傳等多種途徑,加強了徵納雙方的溝通互動,廣泛徵求納稅人的意見;開展納稅評估,送服務上門,送政策到戶,切實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困難。四是爲納稅人提供高效便捷的辦稅服務。實行了限時辦結制、首問負責制,減少辦稅環節,推行“一站式”辦公、“一條龍”服務等措施,推廣網上申報、網上納稅等多種方式,簡化了辦稅程序,方便了納稅人。五是爲納稅人及廣大消費者提供網上查詢發票真僞的鑑別服務。及時開發了發票查詢軟件,在xx市地稅局門戶網站及內部網站同時開通了地稅普通發票查詢窗口,可以及時發現串用發票及使用假髮票的不法行爲,防止國家稅款流失,更好地維護納稅人和消費者權益。

(四)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積極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市地稅系統在依法大力組織收入的同時,從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大局出發,牢固樹立經濟稅收發展觀,充分發揮稅收調節地方經濟的職能作用,準確把握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內涵和作用,正確處理好依法治稅與服務經濟、加強稅源管理與落實政策、組織收入與稅收減免之間的關係,積極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引導納稅人用活用足各項政策,不僅受到了納稅人的一致好評,同時,有效地培植了稅源,促進了地方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和稅收與經濟的良性互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xx年以來,市地稅系統不折不扣地落實國家、省、市有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老工業基地振興、國有企業改制、哈大齊工業走廊建設、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等各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認真落實再就業優惠政策,關心關注弱勢羣體生產生活,截至xx年1季度,減免再就業環節各項稅收6373萬元,政策惠及14730名下崗失業人員,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二、清醒地認識阻礙我市地方稅收增長的矛盾和問題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調研中也發現我市地方稅收工作中,在主觀上或客觀上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影響着地稅工作職能的充分發揮。主要是:

(一)與工商等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間的信息共享系統尚未有效運行。近年來,隨着我市經濟的發展、政府招商引資力度的加大,新增企業、個體辦證戶數逐年增加,而工商部門登記信息與稅務登記信息間存在着較大的差異或脫節的問題。究其原因一方面由於工商登記與稅務登記所依據的政策不同、統計口徑等不一致,使雙方的統計數字客觀上存在差別;另一方面,一部分納稅人在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後沒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同時,工商部門與稅務機關由於缺乏必要的信息銜接與交換,沒有形成統一的管理機制,在登記環節形成脫節,造成稅務管理中出現漏徵漏管戶。針對這種情況,xx年,市地稅局與市工商局、市國稅局、市技術監督局、市信息產業局聯合下發了《關於開展企業基礎信息交換工作的通知》,由市信息產業局牽頭,組織開發了各部門間的基礎信息共享系統,但由於各部門輸入信息時未按照統一標準錄入,加之輸入中錯別字等失誤因素,致使該系統建設後至今一直無法正常使用。調研中還發現一些縣(市)在車輛營運稅徵收中,由於缺乏與交通等部門的銜接,對客運及貨運車輛信息監控難,導致徵收困難。因此加強部門間的協作配合、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共享系統是加強源頭控管、堵塞稅收漏洞的當務之急。

【第3篇】土地增值稅覈定徵收計稅依據的調研思考調研報告

據瞭解,自國家稅務總局20__年初下發《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後,兩年多來,絕大多數省市能夠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要求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有極個別地區清算工作幾乎沒有任何進展,其主要原因就是在這個地區幾乎所有的房地產企業均採取“覈定徵收”的方法來徵收土地增值稅。

覈定徵收土地增值稅做法存在以下弊端:一是覈定徵收率偏低,造成稅款流失。目前採取覈定徵收率徵收土地增值稅的地區,大多數把徵收率確定爲銷售收入的1%~3%之間。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土地增值稅採取按增值額的超率累進稅率徵收,最低一檔稅率爲30%,計稅依據爲增值額。如果按照上述徵收率倒推得出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佔銷售收入的比例大致爲3.33%~10%之間,這樣一來,增值率高的納稅人就會因爲覈定徵收而少繳稅款,造成大量稅款流失。

二是改變了計稅依據和稅率,土地增值稅的特殊調節功能喪失。我國開徵土地增值稅的主要目的是:規範土地、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

它設置的主要原則是對轉讓房地產的增值收益徵稅,在房地產轉讓環節計徵,增值多的多徵,增值少的少徵,無增值的不徵。着重於調節轉讓房地產的過高收益,抑制房地產投機、牟取暴利的行爲,保護從事正常房地產開發的房地產商的合法權益。因此,我國規定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房地產轉讓的增值額,稅率是超率累進稅率,以實現土地增值稅的特殊調節功能。但是,在整個地區“一刀切”地對房地產企業採取覈定徵收率的方法徵收土地增值稅,房地產企業都按“銷售收入”乘以“徵收率”繳納土地增值稅,形成了事實上的把計稅依據由增值額變爲銷售額,把超率累進稅率變爲了固定比例稅率,把不易轉嫁稅負對收益環節徵收的調節稅轉變爲易於轉嫁稅負的流轉稅,土地增值稅對土地增值收益的特殊調節功能喪失,它不但不能抑制房價過快上漲,反而會助推房價上漲。

針對土地增值稅覈定徵收管理中存在的弊端,筆者建議:

一是採取有力措施,減少覈定徵收範圍。建議相關部門對土地增值稅覈定徵收問題提出指導性意見,明確要求各地主管稅務機關嚴格按照《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和《條例》第九條及其《細則》第十三條、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和辦法掌握覈定徵收土地增值稅的標準,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徵收範圍。對確實難以準確覈算收入、成本、費用的納稅人,要嚴格審查,並督促這些企業儘快建賬建制,積極引導企業向查賬徵收過渡。對已實行覈定徵收的納稅人,全面檢查,發現其一旦具備查賬徵收條件,要及時改爲查賬徵收。

二是採取科學的核定徵收方法,保持土地增值稅的特殊調節功能。對於確實無法查賬徵收的納稅人,採取覈定徵收的方法徵收土地增值稅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覈定是建立在一定合理因素基礎上的對應徵稅款進行估算的一種方法,這種覈定只是相對的合理。因而覈定的稅款準確程度只能是相對的,但是覈定稅額不是簡單的隨意確定,而應有合理、合法的依據。儘管其核定的應納稅額不能保證與實際完全相符,但也要求盡力減少徵稅誤差,保持其相對的合理性。而目前這種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查賬方法難以合理準確地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時,按統一的徵收率徵收土地增值稅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

對於無法查賬徵收土地增值稅的企業,應該首先採取一定的科學合理的方法來確定計稅依據,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增值額,而增值額是根據轉讓收入和扣除項目金額計算出來的。因此,只要採取一定的方法覈定出轉讓收入和扣除項目金額,然後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即可。

對此,《條例》第九條及其《細則》第十四條已作明確規定,即在納稅人提供的轉讓價格和扣除項目不實的情況下,應由法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稅務機關根據評估價格確定房地產轉讓收入和扣除項目金額。雖然按評估價格計算土地增值稅,評估出來的數據和實際數據會有些差異,但在儘可能的情況下使覈定的稅收接近實際應納稅款,是符合稅收合理性要求的。同時由於通過評估得出來的是收入和扣除項目,由此計算出增值額,仍可按超率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調節功能仍然起作用。

三是完善對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的管理制度。稅務機關應嚴格執行土地增值稅的預徵和清算的規定,並要求房地產企業必須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財務會計報表及有關憑證等資料。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跟蹤管理和過程控制,如應分戶設立房地產企業管理臺賬,建立地區房地產行業相關指標數據庫,以便於對土地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評估。同時,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與房地產相關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及時掌握相關信息。對於預徵土地增值稅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彙算清繳。

【第4篇】私營企業稅後利潤徵收個人所得稅調研報告

一、對私營企業稅後利潤個人所得稅徵管的現狀分析

在私營企業稅後利潤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方面,由於人們的稅收法制意識淡薄,稅收政策不完善,以及各地區稅務部門所執行的政策不統一等因素,使得私營企業稅後利潤的個人所得稅徵管流失嚴重,甚至在一些地區成爲徵收中的空白點,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企業帳務失真,成本不實,基本無稅可徵。由於部分私營企業納稅義務觀念淡薄,法制意識不強,將偷逃稅收作爲致富的捷徑。從筆者對蘇北某縣城40戶年產值在200萬元以上的私營企業的調查中發現,20xx年度有27家企業賬面基本持平,另有9家虧損,4戶盈利企業的利潤也都在10萬元以下,只有一戶就稅後利潤繳納過個人所得稅。據業內人士稱,有相當一部分企業虧損是因爲私營企業主私慾薰心,爲了達到逃稅的目的,視稅法於不顧,採取多進成本、轉移收入等手段的結果,也有些企業在地方政府“發展私營經濟”、“照顧企業困難”等政策的保護下,公然採取“變通”方式進行偷稅。

二是稅務部門對應稅所得的管理失控,徵收力度不夠,對偷稅行爲的處罰偏輕,稅收流失量大面廣。由於稅務機關缺乏對私營企業稅後利潤的有效監管,未能建立一套完善的徵管辦法,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基本上是取決於私營企業主的納稅意識。據調查統計表明,該縣有70%以上的私營企業主存在不申報個人所得稅或申報不實的現象。在20xx年度所得稅彙算及各稅統查中,全年查補這類稅款不足5萬元,無一例因未申報而被罰款,也沒有一件此類偷稅案件被立案查處。

三是稅收政策不完善,實施辦法不統一、徵收方式不規範,也造成稅收流失嚴重。對私營企業稅後利潤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中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如對查補部分的利潤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如何界定私營企業主的投資行爲和消費行爲等,在實際操作中無章可循或有章難循。加之各地區的徵管辦法差異較大,徵管手段落後,執行中存在一定的隨意性。

二、對私營企業稅後利潤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思考

針對私營企業稅後利潤個人所得稅徵收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我們必須深入地進行分析研究,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徵管能力。筆者認爲強化稅後利潤個人所得稅徵管的着力點應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深入開展稅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納稅意識,除繼續運用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外還必須有針對性地進行重點宣傳教育,如在中國小開設稅法常識課程,使新一代公民較早接受納稅義務教育;對新業戶的法人進行強制性的稅法基本知識教育,對其辦稅人員進行強制性的稅收專業知識系統培訓,對老業戶的法人及辦稅人員分批進行經常性稅法知識培訓教育;在各級領導幹部的輪訓內容中,也要安排稅法知識講座,增強其稅收法律意識和法律責任,營造一個良好的依法納稅的社會氛圍。

二是統一稅收政策,完善稅收徵管機制,加強有效監管。在統一私營企業稅後利潤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的基礎上,對徵管規定進一步加以完善和明確,消除私營企業主收入隱性化、非現金化、來源多渠道化等弊端,在收入公開化基礎上,建立覆蓋其全部個人收入的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嚴格執行私營企業主個人財產、收入申報納稅制度,建立科學的納稅申報評審機制和稽查制度,加強對私營企業稅後利潤的監控,健全納稅人的納稅檔案資料,建立私營企業彌補虧損和利潤分配臺賬等,實行跟蹤管理;準確把握徵稅前提和徵稅環節,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設計的預定目標正確地組織徵收;合理確定扣除標準,鼓勵私營企業增加投入,進一步擴大再生產,可以考慮規定免徵額,鼓勵私營企業主加大投入;對一些財務管理混亂、財務不健全的企業可實行定額徵收,並附徵個人所得稅;體現“多得多徵,公平稅負”原則,不論是採取何種方式徵收,都必須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只對高收入者徵稅。

三是加大稅務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偷逃稅行爲。實踐證明,偷逃稅行爲只有通過不斷地嚴厲懲治者能得到遏制,因此,在嚴格徵管的基礎上,要加大對稅務違法案件的處罰力度,使納稅人爲偷稅行爲所付出的代價遠遠大於依法納稅的付出,對私營企業主申報不足、賬務覈算不實等行爲,除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外,應當予以重罰,情節嚴重的,還應追究企業法人和財務人員的法律責任;同時還要廣泛開展社會共治,通過法律形式明確金融、司法、工商、社會中介等職能部門的配合義務,借鑑國外的有效監管措施,對私營企業主的信貸行爲,享有的醫療、教育、養老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障權益以及公共設施的使用權等同是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掛勾,約束其欺騙稅務機關的僥倖心理和偷逃稅慾望。

【第5篇】關於2022年度市級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工作的調研報告

非稅收入作爲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與稅收收入形成互補,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資金來源。今年7-8月,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就20xx年-20xx 年上半年市級非稅收入徵收管理情況,先後深入到市財政局、市非稅局、市國土局、市規劃局和市交警支隊等相關單位,通過聽取彙報、實地座談等方式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市級非稅收入徵收管理情況

自20xx年《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頒佈實施以來,我市緊緊圍繞“依法徵收、應收盡收、納入預算、統籌安排、規範管理”的總體目標,積極探索、銳意進取,在創新非稅徵管、規範執收行爲等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與實踐。

(一)堅持依法徵收,健全公共財政體系。一是加強制度建設。近年來,市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研究制定了20多個管理制度,涉及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資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據管理等方方面面。二是創新徵管模式。全面推行“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政府統籌”的徵管模式,爲規範非稅收入管理創造了有利的條件,將所有非稅收入趕進財政籠子,有效籌集了一定規模的財政性資金。三是推進財政改革。20xx年實行部門預算改革,將非稅收入納入預算編制範圍,由財政統籌安排,推進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等財政改革,有助於構建覆蓋政府所有收支的完整的公共財政體系。

(二)堅持應收盡收,增強地方財政實力。一是依託票據,實現了源頭管收。在全省率先提出票據精細化管理的理念,xx年以來在全市範圍內逐步推行,較好地實現了以票管收。目前,市本級除現場執收單位以外,均使用電腦票據,電腦票據使用率達98%以上,遠遠高於全省平均水平。二是依託科技,實現了系統控收。開發實施了學校電子信息化收費、市本級基本建設項目一體化徵收、非稅信息綜合管理系統等系統,大力推行批量代收、pos刷卡、網上銀行等現代電子化收繳方式,建立了非稅徵管、國庫集中支付、財政專戶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了信息動態共享和實時在線監督。三是依託稽查,實現了查漏補收。堅持日常稽查與專項稽查相結合,通過對徵管系統跟蹤、票據覈銷、票據年檢發現問題,及時對單位串票、超標準超範圍收費、資金未及時繳存等不規範行爲進行督促整改。

(三)堅持開源增收,支持經濟協調發展。一是注重一體化徵收。xx年開發實施了基本建設項目一體化徵管系統,對市江北城區基本建設項目報建環節所有收費項目實行打捆徵收,較好地實現了“以證控費”。二是注重挖潛增收。狠抓土地儲備、徵拆管理和土地出讓,保持了國有土地出讓收入的穩定增長。規範和加強了停車泊位、河道採砂等國有資源有償使用。

(四)堅持規範徵收,構建文明和諧社會。一是實行陽光徵收。定期對所有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進行全面清理,對保留的收費項目及標準實行政務公開;將45家執收單位的收費納入政務大廳辦理,積極推行集中收費,有效防止亂收亂罰等,促進了依法徵收、便民利民。二是加強政府統籌。實施全口徑預算等規範管理方式,對非稅收入形成的可用財力實行統籌安排,全面實行收支脫鉤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執收單位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執收單位履行職能所需支出,通過編制部門預算由政府統籌解決,解決了預算單位之間苦樂不均的問題。三是規範監督管理。實行收繳分離,從源頭上遏制了腐敗行爲。建立財政、監察、審計、物價等多部門參與的大監督格局,強化對重點單位、重點項目的監督檢查。暢通信訪舉報渠道,及時查處非稅收入不作爲、亂作爲的行爲,有效防治亂收濫罰、坐支挪用、貪污浪費等腐敗行爲,優化了經濟發展環境,促進了社會和諧。

二、存在的問題

隨着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進一步規範,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也日益凸顯,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認識有待提高。受傳統的“誰收誰用、多收多用、多罰多返”等慣性思維影響,隨着市級非稅收入管理逐步規範,經費保障能力逐步提高,部分非稅收入徵管部門執收工作“不作爲”現象有所擡頭,應收不收、應罰不罰,致使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等非稅收入出現非正常下降,削弱政府對財政收支的管控力度。

(二) 制度有待完善。非稅收入的取得必須以法律、法規爲依據,依法行政、依法徵管。目前,制度建設仍需加強。一是制度建設滯後增加了非稅收入管理的阻力。目前全國沒有統一的非稅收入徵管法律體系對徵管範圍、票據使用、資金管理做出權威而具體的法律界定,對違法違紀行爲沒有嚴厲而具體的處罰措施。二是制度設計欠合理影響了非稅收入管理的積極性。目前非稅收入分成體制不夠順暢,部分非稅項目省級分成比例過高,市級分成比例過低,部分留歸市縣的分成收入不足以補償其徵收成本,且部分非稅項目省級分成後未補助市縣。三是制度缺失延緩了非稅收入管理的進度。部分非稅收入項目因制度缺失導致徵管工作推進阻力較大,非稅收入難以足額徵收到位。如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徵拆項目地上附着物殘值收入等。

(三) 徵管有待加強。一是國有資本經營收益與其他市州有差距。由於市級國有企業改制較早,國有企業還需進一步支付改革成本。與岳陽、衡陽、株洲、郴州等同類市州相比,我市的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是“短腿”。二是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徵收力度欠佳。受國家對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等因素的影響,開發商競拍土地的熱情明顯減退,土地成交量和市場價格不斷走低,部分出讓土地拆遷遺留問題難以處理,導致開發商繳納土地出讓金不及時,國土收入徵收乏力。三是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未能足額徵收。從20xx年非稅收入預算看,部分單位門面等國有資產的租金收入普遍較低,與當前市場價格不匹配,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管理的積極性不高,未做到應收盡收。四是行政事業性收費仍有潛力。如環衛有償服務收費項目標準過低、手段乏力;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標準過低、繳費方式不合理;人防工程異地建設費繳納少、尾欠多。

(四)考覈有待優化。經濟增長能帶動非稅收入適度增收,但其關聯度並不十分緊密。沒有重大收費政策調整和偶然性收入變化,非稅收入的增減幅度一般是比較穩定的。但目前財政收入及其增長比例是地方政府績效考覈的重要指標,使得市級非稅收入增長速度較快,納入公共財政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佔地方財政收入的比例較高。

三、對策與建議

爲進一步加強我市非稅收入管理,做大財政收入總量,提高財政收入質量,推進非稅收入徵管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科學化,現提出如下對策與建議:

(一)創新徵管思路。非稅收入具有“所有權屬國家,使用權歸政府,管理權在財政”的財政屬性,要多角度深層次寬領域宣傳非稅收入徵管政策,爲非稅收入徵管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市級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執法,強化執收責任。要進一步完善政府績效考覈方式,衡量經濟增長的核心指標主要是稅收總量及其增幅,對非稅收入考覈時增長速度不宜過快,佔公共財政比例不宜過高。建議以稅收收入作爲考覈財政收入的重要指標,對非稅收入的考覈應着重在規範管理上做文章。

(二)完善徵管機制。一是規範徵收辦法。應進一步完善非稅收入“徵、管、查”的相關制度,抓緊出臺規範和加強非稅收入管理的辦法,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出租車經營權有償出讓收入、戶外廣告經營權出讓收入等管理辦法。二是明確徵收主體。對部分文件政策衝突導致多頭部門管理的問題,建議由政府進行調研,理順體制,規範管理。同時要規範應稅收入的票據管理,非稅收入徵收管理機構與地稅部門要明晰職責,密切配合,確保應收盡收。三是理順分成體制。非稅收入屬於地方財政收入,其分成結算必須堅持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建議非稅收入分成儘可能向基層傾斜,省級分成應少分或不分,讓非稅收入留歸市縣統籌安排使用。四是推進預算改革。財政部門要合理覈定非稅收入年度預算與徵收成本,逐步將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形成公共財政預算、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三位一體的預算管理體系。

(三)挖掘徵管潛力。只要是依據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有資源、國有資產和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或準公共服務取得的收入,都要納入非稅收入管理範疇。一是對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應收盡收。要嚴格依據中央、省、市相關政策,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徵收、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依法嚴厲打擊欠繳土地價款的行爲。加強車輛線路經營權、出租車經營權、戶外廣告有償使用等收入的管理。二是提高國有資產管理效益。重點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對外出租、出借、處置等收入的管理。建議政府組建專門機構,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經營進行統一管理,統一招拍掛,實現國有資產收益最大化。三是加強國有資本收益的徵管。建議政府在調查研究、摸清家底的基礎上,參照《湖南省省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及時出臺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要逐步將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實現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由每年財政補貼轉變爲持續增長。四是強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管。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是政府職能的體現,市級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執行,確保收入不流失。

(四)構建監管體系。一是加強部門聯動。市監察、審計、財政、物價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加強政府非稅收入徵收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年度監督檢查工作,對非稅收入的違法違規行爲要依法依規嚴厲懲處。二是嚴控減免行爲。執收單位應當依法徵收非稅收入,嚴禁擅自緩徵、減徵、免徵。要嚴控新開緩減免口子,嚴格執行緩減免程序,嚴查違規緩減免行爲。三是加強信息化建設。對具備一體化徵收條件的非稅收入項目,市政務服務中心、財政、電子政務等相關單位要積極搭建平臺,適時納入一體化徵收,提高徵管效率,用信息化手段加強非稅收入監管。

【第6篇】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狀況調研報告

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狀況調研報告

水是世界上最寶貴的資源之一。2007年,聯合國把“應對水短缺”作爲第十五屆“世界水日”的宣傳主題。防治水污染,加快污水處理進程是“應對水短缺”的重要措施。強化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是保障污水處理工作正常進行的必要手段,也是邁向溫家寶總理提出的“讓人民羣衆喝上乾淨的水、呼吸清新的空氣、有更好的工作環境和生活環境”這一奮鬥目標的具體體現。

近年來,隨着我市經濟的快速發展,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驟然增加,水污染日趨嚴重,水環境質量日益下降,人民羣衆要求改善人居環境的呼聲越來越高,加強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不斷改善飲用水質量刻不容緩。以下我就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的現狀結合工作實際談談自己看法。

一、在徵收污水處理費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問題

污水處理費開徵已有十多年的歷史,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各地均出臺了相應的徵收管理政策和制度,採取各種行之有效的措施,來保證這項費金的應收盡收,但收到的效果卻不容樂觀。存在的主要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徵收難度較大,由於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涉及面廣、利益性較強。在既得利益的驅使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偷、逃、漏、抗費的現象時有發生。據調查,造成徵收難度較大的主要因素有三個方面。一是羣衆的繳費意識淡薄,把污水處理費和用水的價格分割開來,看成是遊離於價格之外的一種負擔,沒有繳納的義務。二是自備井偷漏費的現象較爲普遍,危害較爲嚴重。一部分無證開採的自備井隱藏很深,難以實現裝表計量,即便是一些有據可查的自備井,也有一些不法用戶故意破壞水錶,難以實現從量計徵。目前我市城區自備井多數取自淺層地下水,深度一般在十幾米至60米,外部的污染可以直接影響到水質。由於大多數自備井沒有消毒、過濾等水處理設施,不合格井水從地下抽出後直接流進千家萬戶。更嚴重的是,很多單位沒有對自備井水質進行定期檢測,甚至不知道水質超標現象的存在,長期飲用這樣的水勢必影響居民身體健康。另外,許多單位爲了降低費用,都是既使用自備井井水又使用自來水,自備井供水管網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相通,如果水質超標,極易使公共衛生公共管網發生污染。

(二)徵收手段弱化。做任何事情,都必須有其行之有效的手段,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也不例外。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徵收污水處理費,主要是依靠公共供水公司。一是公共供水企業在向使用自來水的用戶收取水費的時候,一併代收代繳污水處理費。二是公共供水企業派專人直接向自備井用戶徵收污水處理費。對於較爲分散的自備井用戶,公共供水企業卻缺乏強有力的控制手段,他們所依靠的就是一張嘴兩條腿。

(三)徵收的覆蓋面較窄。就目前污水處理費徵收的對象和範圍來看,主要是城市居民、城市規劃控制區內的企事業單位,無論是使用自來水,還是使用自備井,都應該繳納污水處理費。而實施執行的結果卻並未達到政策的要求。一是一些地方沒有對自備井開徵污水處理費。二是一些公共供水企業即使開徵了污水處理費,但執行的標準偏低。三是部分企事業單位漏徵的現象比較嚴重。

二、加大污水處理費徵管的措施

爲加快污水集中處理步伐,建立健全污水集中處理的良性運行機制,促進環境保護產業的快速發展。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各級地方政府應從強化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入手,來提高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率,努力做到應收盡收,確保污水處理工作的正常運營。

(一)加大宣傳力度。要解決徵收難的問題,首先要解決人們的思想觀念,提高羣衆的環保意識,增強人們環境治理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從而促進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一是確定一個宣傳主體。各級政府應主動承擔起環境保護和污水處理的宣傳工作,督促相關的業務主管部門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宣傳,在增強人們節約用水意識的同時,提高人們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二是建立一個宣傳陣地。在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內部成立了一個宣傳機構,主抓宣傳工作。公用事業、水利、文化、財政、環保部門和新聞媒體密切配合。三是突出一個宣傳主題。政府可以每年確定一個宣傳主題和宣傳重點,圍繞這個主題和重點,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大力宣傳。

(二)強化徵管手段。解決污水處理費徵收手段弱化問題,最有效的方式是加快立法步伐,加大執法力度,健全徵管體制。一是適時出臺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增強徵收管理的剛性。二是成立由財政、城建、水利、公安等職能部門組成的聯合徵收辦公室,重點解決抗、偷、漏等違法行爲。三是建立徵收獎懲機制。政府或業務主管部門每年應對自覺繳費人和徵收功臣進行獎勵。四是研製開發新的徵收軟件,實行網絡化計量徵收管理。對自備井實行遠程抄表,就近繳費;對居民實行“一費制”徵收;新的軟件要做到水費、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自動分成,直接入庫。

(三)實行全面徵收。全面徵收是保證應收盡收的前提。這裏要重點解決三個問題。一是徵收對象、範圍要全面。全面開徵公共供水用戶和所有自備井用戶。特別是對無證開採的自備井,在沒有關閉前,加倍徵收。二是徵收標準要到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擅自降低或提高收費標準。徵收機關在徵收污水處理費時,要嚴格執行當地政府公佈的標準。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直接關係着人民羣衆的生存環境質量,關係着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做好這項工作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和重大的現實意義。

【第7篇】土地徵收補償規範化調研報告

隨着我縣經濟的飛速發展,城鎮化建設明顯加快,我縣轄區內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的數量增多,而土地徵收關係到國家、集體及個人的利益衝突和利益平衡。如果處理不當,很可能損害各方利益,導致引發更多的土地徵收補償糾紛案件,進而激發社會矛盾。針對這一課題,縣婦聯組織機關幹部職工深入到星沙、黃花、跳馬、榔梨等鄉鎮以及相關的縣直部門單位進行座談、走訪,發放調查問卷,查找原因,分析問題,探索出一條既適合民情又符合民意的解決辦法。

一、存在的問題和特點

從婦聯繫統接待和處理維權案件來看,涉及到侵犯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及徵地拆遷補償的問題成上升趨勢,從xx年到2022年縣婦聯共接待來信來訪238件,其中因徵收補償費分配問題上訪的44件,佔同期上訪案件總數的19%,其中xx年15件,xx年年12件,2022年9件,2022年元-4月份8件;從縣法院受理土地徵收補償糾紛案件的情況來看,xx年至2022年5月共受理土地徵收補償糾紛案件68件,均已審結。從2022年5月起,縣法院對該類案件暫緩立案至今。目前,擬向縣法院提起土地徵收補償糾紛案的當事人主要集中在跳馬、黃花、榔梨轄區,其中以跳馬的情況較爲突出。據初步統計,目前向法院要求起訴的案子逾百件,其中跳馬佔一半左右,現有幾十位農村出嫁後向市、縣婦聯投訴。

(一)問題的出現存在四個方面

一是承包過程中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剝奪出嫁、離婚、喪偶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比較典型的是:①出嫁女承包地被強行收回。主要表現爲出嫁女娘家土地被收歸集體,而嫁入地又未分到地。②離婚、喪偶的農村婦女土地被強行收歸集體。有的離婚後不論婦女是否能夠從孃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獲得土地,原有土地都被收回。

二是在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利潤或徵用土地補償時,侵犯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權益。如有的地方通過村規民約等形式明確規定,婦女出嫁、離婚後承包經營權不受保護,不能享受本組村民同等待遇。主要體現在少分或不分給婚嫁婦女土地徵收補償費。還有的對婦女土地補償費的分配隨意性大。農村婦女能否分得土地補償款,由村規民約、戶主代表會決定,即是同村同等條件下,往往也有不同的分配結果。

三是離婚婦女因離婚後不能單獨立戶,戶口還在夫家,政府按戶主發放土地徵收費後,夫家從中卡扣,致使離婚婦女土地徵收補償費難以到位。

四是部分婦女就土地徵收補償費問題上訴到法院後,勝訴容易執行難,官司勝訴了,但因“婚嫁女”問題的複雜性,執行難度大,有的贏得了官司拿不到錢,還有的是第一批徵收款贏了官司款還沒到位,第二批徵收款又分完了又要重新上訴法院。截止目前爲止,縣法院反執結土地徵收補償糾紛案件14件,尚存未執結的土地徵收補償糾紛案件有54件,案件執結率反達20.59%,效果很不理想。

(二)審理土地徵收補償糾紛案遇到的問題及困難

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難以界定:我國目前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何界定尚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各地法院在具體實務中的操作不一致。而目前關於“出嫁女”、“上門婿”、新生子女、喪偶和離婚婦女、服刑人員、在校生等是否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問題,在實務中未能形成統

一、規範的標準。

二是審理中存在無法採取有效財產保全措施、無法調查取證、無法正常開庭審理及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標準不統一的問題。

三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經濟組織成員對有關法律和政策不理解,對抗法院生效文書的執行。土地徵收補償糾紛的產生往往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合法化”的村民會議自制剝奪經濟組織個別成員的權益,在徵收土地徵收補償款的分配過程中,否定“出嫁女”、“上門婿”、新生子女、喪偶和離婚婦女、服刑人員、在校生等的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大多數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均排斥或拒絕執行法律。尤其個別經濟組織負責人煽動民心,組織經濟組織成員阻礙法院取證、庭審及執行,影響惡劣。

四是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鄉鎮政府對法院涉及土地徵收補償糾紛的審理和執行工作不理解、不配合、不協助、不支持,甚至人爲設置阻礙。在縣法院已受理的執行土地徵收補償糾紛案件中,曾出現有關部門不配合、不予協助甚至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的情形,經教育、制裁後情況雖稍有所好轉,但形勢仍不容樂觀。

五是土地徵收補償糾紛案執行難度大,補償款分配到村、組後被迅速分配到經濟組織成員手中,資金無法收回。而集體經濟組織又無其他經濟實體,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導致案件無法順利執結。未能執結的案件越積越多,逐漸形成惡性循環。而原告或申請執行人在判決後因無法得到執行款,便將對集體經濟組織的憤怒轉嫁到法院和辦案幹警頭上,動輒上訪、告狀,辦案幹警疲於應付各種彙報,嚴重影響幹警辦案積極性,甚至影響縣法院全面工作的開展。

二、凸現的原因及分析

一是部分羣衆法律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部分羣衆甚至少數基層幹部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內容理解不深,認識不足,導致一些村民自治組織在討論制定村規民約時作出不利於“出嫁女”、“上門婿”、新生子女、喪偶和離婚婦女、服刑人員、在校生等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剝奪受害人的權利。

二是一些村規民約與法律不符。有的村組雖然落實了30年承包責任制,但仍按村規民約每隔3至5年調整一次土地,仍存在隨意終止或變更承包合同的問題,對婚嫁女、農嫁非婦女、喪偶婦女及未成年女性的土地承包權進行強制調整,嚴重地損害了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三是戶籍制度引發一系列矛盾。①經濟較發達的鄉村,嫁出去的婦女不願遷出戶口,嫁入的人口不斷增加,導致農村資源和經濟利益增長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長速度急劇的矛盾突出,利益分配壓力逐年加大。②城鄉地區戶籍管理分割性,導致不少與城市男子結婚的農村婦女不能隨其夫戶口遷入城鎮。因此,本村出嫁女的戶口沒有遷出,嫁入本村的婦女不斷增加,在利益分配時就“僧多粥少”,村民們認爲自身利益被搶走了,所以排斥出嫁女。

四是組織機構不健全,法院執行難度大。目前,全縣還沒有健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機構,致使一些土地承包合同糾紛難以得到及時解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沒有規定村規民約的審查、監督機制,村民以自治爲由理直氣壯,當地政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因村民自治、村規民約等諸方面原因感到很棘手,法院限於法律規定的不完善,以及“婚嫁女”問題的複雜性,土地承包糾紛經法院判決後執行難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