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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社會實踐調研報告多篇

行政社會實踐調研報告多篇

【第1篇】旅遊現狀及行政立法情況調研報告

旅遊現狀及行政立法情況調研報告

中國旅遊業作爲一個新興產業部門經歷了二十多年的發展,還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尤其在法制建設上。如何建立健全與社會整體相適應的法制體系,以法治業,以法興業,這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嚴峻課題。本文擬就這一問題在此作一闡述。

一、旅遊市場現存的問題。

目前旅遊市場尚是一個不成熟的市場,因而存在許多問題。從宏觀上講,主要是:1、旅遊宏觀調控乏力。行政管理部門權威不夠,缺乏強有力的宏觀調控機構。部門所有、各自爲政的傳統習慣難以改變,局部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使市場難以實行統一管理。同時,與管理相應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法律法規、措施未跟上,使行業管理形成既無“權力”又無“法力”。2、現行旅遊體制難以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特別是國營旅遊企業,面臨着與全國國營企業共同的問題,也就是如何轉換經營機制的問題。3、旅遊業發展到如此規模,但“旅遊法”以及與旅遊相關的法律,如“飯店法”、“旅遊安全法”、“旅遊景區安全管理法”等至今未出臺。與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制體系日趨成熟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使旅遊業發展的許多問題無法確定下來,旅遊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不能法定化,旅遊行業管理的範圍、旅遊管理職能的劃分等長期以來有爭議的問題得不到解決。從微觀上講,由於法律制度不健全,旅遊市場也出現了許多問題:損害企業利益,推銷假冒僞劣產品,侵犯旅遊者合法權益;服務態度惡劣,故意刁難旅遊者,擅自減少服務項目,改變旅遊日程;導遊不導,擅離職守,造成旅遊者人身、財產損失;餐飲質量低劣,不符合衛生標準,甚至出現食物中毒;“黑導”、“黑車”、“黑攝影”擾亂旅遊市場秩序;景區商販尾隨兜售,強買強賣,致使景區秩序混亂等。旅遊市場出現的這些問題,無論是宏觀的還是微觀的,它們之間有着內在的聯繫,從法律的角度看,這些聯繫都帶有某些法律上的特點,都有可能轉化爲法律問題。這是因爲各個主體都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彼此之間如果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即會引發出法律問題。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宏觀調控,實施管理行爲時,侵犯了旅遊企業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違法對其造成損害就要承擔賠償責任;旅遊企業未向旅遊者提供約定的服務標準也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因旅遊職工個人原因所造成,企業則要追究個人的法律責任;旅遊者在遊覽過程中進行違法活動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樣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損害也會要求直接責任者擔當法律責任等。因此在市場經濟下,在法制的國家裏,一切問題都有可能轉化爲法律問題。

二、政府必須對旅遊市場進行調控。

旅遊業的調控是指政府爲實現旅遊業供需總量的平衡,保持旅遊業持續、穩定、協調發展,而對旅遊市場進行的調節和控制。爲什麼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還要提出旅遊市場調控問題?主要基於以下原因:1、旅遊業的特性決定的,旅遊業是一項綜合性、依託性極強的行業,它的涉及面之廣,覆蓋面之大,是其它行業無法比擬的,也正因爲如此,決定着它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只要任何一個行業、任何一個市場風吹草動,都會對旅遊業產生一定的影響。旅遊供給是由旅遊需求所決定的,而旅遊需求只能通過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收集各種信息,經過綜合分析才能從宏觀上把握旅遊需求的脈絡,指導旅遊供給的發展。而旅遊業本身是一個綜合性的產業部門,旅遊業內部的吃、住、行、遊、娛、購六大行業存在客觀比例,要求按比例協調發展,而市場調節是一種事後調節,有一定的時間差,旅遊企業及個人掌握的信息不靈,微觀決策有一定的被動性和盲目性,一旦決策失誤,就可能出現結構失調,浪費了旅遊供給,損失了效率,所以單靠市場本身調節不能保持旅遊業的良性發展。因此,對旅遊業來說,政府調控尤爲重要。2、市場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當事人不付代價便可得到來自外部的經濟好處:如興建道路可以帶來附近地價上漲,同時可以使道路附近的旅遊企業的地理區位升值,還有旅遊飯店及旅遊景點建成後,附近的旅遊企業也因此受益,出現所謂“搭車”現象;有些旅遊企業的活動會造成外部主體的經濟及其它方面的損失而得不到補償,如:娛樂場所對附近居民的干擾情況,旅遊景點的開發,可能由於保護措施跟不上,容易造成環境污染,我國接待的旅遊者大多來自發達國家,他們的消費水平高,可能會引起國內一部分居民的模仿和攀比,形成“消費早熟”,最終可能拉動旅遊區的物價上漲。這類外部影響一般不可能通過市場機制的自發作用得到補償和糾正。3、我國雖然幅員遼闊,資源豐富,但旅遊資源分佈比較分散,且周圍環境較差,而我國又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國家財力有限,只有通過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總體考慮,用有限的資金重點地逐步開發,才能形成我國旅遊業的“拳頭產品”,才能在強手如林的世界旅遊市場上佔有一席之地。旅遊市場的這些特點闡明瞭調控的至關重要。因此只有發揮政府旅遊機構的調控作用,才能保證旅遊業的良性發展。

三、法制是實行調控的根本手段。

綜上所述,旅遊業 實行調控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如何纔能有效地對旅遊業實行調控呢?筆者認爲法制是實行調控的根本手段,這是因爲:

1、調控的模式是“國家調節市場,市場引導企業”,其核心是對市場的調控,而法制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一個主要手段(另外兩個分別是:監督體系、同業之間監督和企業自律)。

2、法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須有完備的法制來規範和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對旅遊業調控也必須用法律手段。而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體系框架已經基本形成,爲我們依法調控旅遊業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

3、法制也是我國旅遊業17年發展歷史經驗的總結和概括。經濟政策、必要的行政手段、經濟法規是調控的主要手段,前兩個手段在我國旅遊業的發展過程中都發揮過作用,但由於它們存在一定的弱點,必須進入法制階段。大體可分三個階段:(1)、以經濟政策爲主階段(1978—1985年)。這一階段的主要標誌是建立了機構,並提出了具體的旅遊發展政策。1978年以來,隨着旅遊業的迅速發展,規模日益擴大,旅遊供給嚴重短缺,制約了我國旅遊業的發展,爲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中央於1984年提出我國旅遊發展的“四個轉變”,旅遊基礎設施的建設要“五個一起上”的政策,這些政策的提出,調動了社會各方面辦旅遊的積極性,旅遊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由於政策太概括、太籠統,對政策理解的偏差以及與此相適應的配套政策、措施、管理辦法沒有同步跟上,管理機構的權威不夠,沒有及時出臺一套嚴密的法規,旅遊管理部門在實踐上無法實行強有力的、有效的調控,導致了調控失調,旅遊市場混亂。(2)、以行政手段爲主階段——行業管理階段(1986—1988年)。從1986年開始,我國旅遊業列入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我國旅遊業作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個部門和一項產業納入了全社會統一管理的軌道,同時也向旅遊管理部門提出了加強行業統一管理的要求,爲了加強行業管理,全國強化了管理機構,國務院成立了以吳學謙副總理爲主任的國家旅遊事業委員會,各地理順了機構,1986年12月17日,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決定撤銷原市旅遊局和原市飯店總公司建制,按照宏觀加強管理、微觀放開搞活的原則成立了北京市旅遊事業管理局,統一管理北京城鄉旅遊事業,改變了過去多頭、分散管理的局面。這對加強旅遊全行業管理,提高旅遊服務質量,產生了積極作用。但由於行政手段主要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因此在調控中容易陷入“一放就亂,一管就死”的惡性循環。(3)、向法制手段過渡(1989年至今)。我國旅遊業前10年的發展,經歷了從旅遊政策爲主,到旅遊行政手段爲主階段,每一階段都是對前一階段的完善和深化,同時也是我國旅遊業發展水平的客觀反映。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對旅遊業的宏觀調控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要繼續貫徹執行以前所制定的至今仍行之有效的方針政策,針對旅遊業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採取有效的行政措施,但更重要的是要加強法制建設,這纔是解決旅遊業中存在問題的根本所在。1985年5月,國務院頒佈了《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這是我國第一部旅遊行政法規,標誌着我國依法管理旅遊業的開始,1989年以後,經過了以前兩個手段爲主的調控實踐後,兩個手段的弱點逐漸暴露出來,旅遊管理機構在實踐中認識到了法制的作用,轉向以法制作爲調控的主要手段。在旅行社、旅遊涉外飯店、導遊管理等旅遊業的基本環節和重大問題上陸續頒佈了許多旅遊單項法律、規定和辦法,其中經國務院批准頒佈的行政規章有四個,國家旅遊局在職權範圍內製定了70多個行業規章,各地旅遊行政部門也根據各地的實際制定了許多地方性旅遊法規。

四、加強法制建設,依法調控旅遊業。法制是加強旅遊業宏觀調控的根本所在,但從旅遊業法制建設的現狀來看,我們認爲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加強法制建設,儘快形成旅遊法制體系,使旅遊業的發展有法可依,才能保持旅遊業良性發展。旅遊法制體系應包括以下四個層次,即:(1)、旅遊法,是旅遊法規體系中的主體法,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頒佈,現在尚未出臺;(2)、條例、規定等,是由國務院頒發或批准,由國家旅遊局頒佈的,如《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暫行規定》;(3)、國家旅遊局在自己職權範圍內製定頒發的規章、制度、辦法等,如《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施行辦法》等;(4)、地方政府或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頒發的地方旅遊法規,如《北京市執行〈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施行辦法〉的處罰細則》等。旅遊立法主要是培育旅遊市場機制,建立旅遊市場規則,維護旅遊市場秩序,包括以下四個方面,即:(1)、市場主體制度,即關於市場當事人必須具備的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的法律規範;(2)、經濟合同制度;(3)、市場競爭規則,即明確市場競爭的性質、範圍以及是否正當的法律制度;(4)、市場調控制度,即旅遊行政部門對旅遊市場宏觀調控的制度化、法律化。

1、儘快出臺旅遊法。我國的“旅遊法”從1982年開始起草,幾易其稿,但始終未列入國家的立法計劃,這其中既有認識上的原因,也確實存在不少困難。困難之一:旅遊業是綜合性行業,其覆蓋社會生活面廣,行業界面模糊,很難規範。如旅遊飯店分屬衆多的部門,雖然旅遊部門所屬的飯店佔有一定的比例,但由於“利益驅動”,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實際上很難對所有飯店進行管理,數量衆多的以銷售旅遊品爲主的商店,其屬性上更多的爲商業成分,更難有一個統一的運行規則,因此,制定旅遊法的阻力也就比較大。困難之二:與相關法規的銜接在技術上覆雜,如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風景名勝區和文物景觀的管理權分屬建設部門和文物部門,《風景名勝管理條例》、《文物保護法》已經發布實行,對管理權的歸屬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如果《旅遊法》規定由旅遊部門管理風景名勝區等,必然與現行法律發生衝突,但旅遊業作爲一個綜合性的產業部門又不能將這些部門割裂開來。這些困難都需要經過周密思考,認真分析,全面平衡,慎重決策的工作加以解決。出臺旅遊法是旅遊業發展的客觀要求:(1)、我國旅遊業經過了十幾年的發展,已經具備了相當大的行業規模,亟需將旅遊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定化。(2)、旅遊業作爲一個產業部門,應有本行業的基本法律。近幾年旅遊業中出現的一些問題,也說明了必須依靠法律,規範旅遊市場,保護旅遊企業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才能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3)、由於旅遊業的綜合性,只有儘快出臺“旅遊法”才能實現對旅遊業的宏觀調控,協調旅遊事業與其他行業的關係,妥善處理與有關行業法規的銜接。(4)、要建立健全我國的旅遊法制體系,“旅遊法”是一個基本法,應儘先出臺。同時,多年的旅遊管理實踐表明,僅靠單項法規,不足以調整旅遊活動中產生的所有旅遊法律關係。當今的旅遊業經過了十幾年的大發展,已造就了出臺旅遊法的社會基礎和良好條件。首先社會對旅遊業的性質、特點、規律等都有了基本的瞭解和認識,承認了旅遊業有其自身的發展規律,發現了旅遊業中存在的問題,看到了需要解決的困難,明確了法律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其次,奠定了較爲雄厚的組織基礎。十多年的旅遊立法、執法實踐,在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中都有了法制工作機構,並培養了一批旅遊法制幹部。旅遊法應主要包括旅遊業發展中帶有根本性的問題,把國家對旅遊業的發展方針、政策、戰略法定化,協調與旅遊業發展相關的各方面關係和利益,如:旅遊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旅遊業的行業範圍,旅遊行政管理機構、職責、管理權限等內容。在體例上,可分爲十章,即總則(地位、作用、範圍)、旅遊行政管理機構(機構、職責、權限)、旅遊資源、旅遊業發展規劃、旅遊客源市場、旅遊教育、旅遊者的投訴與受理、旅遊派駐機構、法律責任、附則。

2、抓住旅遊業發展的幾個主要環節,沒有制定出法規的,儘快制定;已經出臺的法規,要加以配套和完善。由於旅遊法的出臺比較複雜,涉及面廣,難以在短期內出臺,而旅遊業的發展又迫切地需要法制來規範,因此,旅遊行政機關可以在自己職權範圍以內,抓住旅遊業發展中的幾個主要環節,沒有制定出法規的,儘快制定。飯店現在已經具有了一定的規模,而且是旅遊業中的一個主要環節,但現在處於無法可依的階段,應儘快制定《旅遊涉外飯店管理暫行規定》,還要抓緊制定《旅遊車船管理條例》等旅遊業發展急需的法規,儘快改變旅遊管理無法可依的狀況,在無旅遊“大法”的情況下,爭取做到在旅遊活動中的幾個主要環節上有“小法”可依。要根據旅遊業發展的需要,抓緊已經出臺規章的配套、完善,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如儘快制定《導遊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同時要根據旅遊業發展的需要,修改、補充、完善現有法規,如國務院於1985年發佈施行了《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對旅行社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着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我國旅遊業的發展,旅行社的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突出表現爲:旅行社體制呈多元化趨勢,即由以往單一的國有旅行社,發展爲以國有製爲主體,集體所有制、聯營制、股份制相繼出現的趨勢,還出現了合資旅行社;由以往國、中、青三大旅行社爲骨幹,爲數不多的旅行社經營旅遊業務,發展爲數量衆多的旅行社相互競爭的局面;由以往單一的接待入境旅遊,發展爲入境旅遊、國內旅遊與有控制的居民自費出境旅遊相結合的格局。由此產生的各種新的法律關係在現行的《暫行條例》中都沒有規定,亟需補充、修訂。同時在旅行社的經濟成份、經營形式、經營業務、經營規模變化發展的同時,出現了大量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如:由於缺乏必要的旅行社經營行爲規則,無法統一有效的管理旅行社經營行爲,造成旅遊市場秩序的紊亂;由於缺乏必要的保障機制,因旅行社責任造成的海內外旅遊者人身傷害和財物損失,得不到有效地解決;由於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旅行社違反“先收費,後接待”的原則,致使海外旅行社拖欠款情況十分嚴重,極大地影響了旅行社及相關旅遊服務企業的正常經營。另外,現行《暫行條例》對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權規定不具體,難以操作,不能有效地制裁違法行爲。旅行社作爲“龍頭”,旅行社管理法規是旅遊法制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國家應以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爲依據,結合旅行社發展的實際情況,把旅遊業十幾年發展經過實踐檢驗證明是必要和有效的政策、規定,如許可證制度、年審制度、旅遊保險制度、質量保證金制度等上升爲法律規定,使之法制化。在制定或修改、完善現有法規的過程中,要用旅遊行業的觀點,從建立旅遊法律體系的高度出發。

3、根據旅遊業發展的需要,適時制定具有針對性的規定和制度,及時用法律手段調整旅遊業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

隨着我國對外開放,對外交流的日趨頻繁,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出境旅遊已經勢不可當地發展起來,又出現了社會辦“出國遊”的現象,一些不具備條件的單位加入了這一行列,導致這一市場比較混亂,但現在還沒有法規,迫切需要加快制定,對經營出境旅遊的企業的資格認定、管理,對價格的管理,對服務質量的管理,對發生糾紛的處理,對發生事故的處理,索賠等做出明確規定,將其納入旅遊法制體系中。

【第2篇】關於推進依法行政的調研報告

提供調研報告範文,作爲參考

從廣義上講,依法行政作爲我們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方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進步的標誌,是國家長治久安的保障,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基礎是完備的法制,依法行政的標誌是實現行政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目標是實現行政權的法治化、民主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而公安機關依法行政,則是指各級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治安管理法規,運用警察行政管理手段和現代科學技術,以公開的治安管理活動爲主,輔以祕密手段,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預防和查處治安災害事故,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創造良好穩定的社會治安環境。簡而言之,公安機關依法行政就是要實現公安行政活動的法治狀態。

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頒佈實施已歷時五年,公安機關在依法行政上的巨大進步有目共睹。但不容忽視的是,在個別地方,尤其是極個別基層公安機關,在依法行政的推進實施上仍然存在一些障礙。

一、公安機關依法行政障礙的原因分析

影響公安機關依法行政的原因較爲複雜,筆者認爲,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思想意識方面的障礙。主要表現爲家長制、等級制和法律虛無主義。在工作中表現爲重政策,輕法律,習慣於用行政手段、行政指令辦事,存在黑頭(法律)不如紅頭(文件),紅頭不如白頭(內部傳閱文件),白頭不如筆頭(領導批示),筆頭不如口頭(領導口指示)的不正常狀態,嚴重地影響了公安機關依法行政。

二是利益驅動的障礙。對於市場經濟的誤解,甚至曲解,導致有些人崇尚拜金主義,見利忘義,受利益驅動去執法。對於要不要執法,怎樣執法,首先考慮的是本地區、本部門甚至個人的經濟利益,嚴重地衝擊着公安機關依法行政。由於受利益驅動,有的搞地方保護、部門保護;有的亂收費、亂罰款,以此搞“創收”,來解決辦公費;有的將案件降格處理,以罰代拘;有的部門幹業務“人手不夠”,對有“收入”的事,調集人馬加班幹。

三是環境條件的影響。公安機關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但目前有些行政法律規範如《戶口登記條例》是五十多年前制定的,同當前戶籍管理的實際脫節;有的本身有疏漏,規定不夠明確,不夠合理,相互交叉重複甚至於相互矛盾。另一方面,法律、法規某些規定的貫徹實施需要一定的物質條件,如監所中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與普通人犯分開,但有的地方沒有足夠的房屋就不得不“違法”。法律中關於時間期限的規定,由於交通不便或通訊閉塞等因素,往往難以辦到,也不得不“違法”。

四是監督制約機制的缺陷。所謂監督,是監督主體對監督對象施加的一種外部力量。這種監督主體應是監督對象以外的組織,並且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在財務和人事上應當適度分離。自己不能監督自己,如果將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合爲一體,監督主體將不得不依附、受制於監督對象,無論該種監督在具體內容上設計的多麼全面、多麼合理,都形同虛設。公安機關內部督察、監察體制恰恰存在這種缺陷。在這種情況下,內部監督很難對本地區、本部門的行政首長進行監督,也很難違背本地區、本部門首長對於查處或者不準查處某一案件的命令。

二、公安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的對策

一是公安機關要轉變“行政中心”觀念,糾正特權思想,樹立起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自覺依法行政。公安機關要實現“依法行政”,就應該順應歷史發展趨勢,及時轉變“行政中心”觀念,重視保護行政相對方的合法權益,重視保護公民的權利、自由、尊嚴,樹立憲法、法律至上的指導思想。在工作習慣和工作方法上,要從主要依靠政策和領導人命令辦事,逐步轉變到依靠憲法和法律辦事上來,反對任何形式上的特權思想,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在廣大民警心目中牢固樹立起法律的尊嚴和權 威,用法律作爲評判公安工作最有力的標準。公安機關在依法行政運行過程中,應正確處理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關係,樹立正義、自由、權利、平等的理念,既保障打擊違法犯罪,也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在執法中變生硬的強制性管理爲主動、熱情的服務。

二是行政權力要與經濟利益徹底脫鉤,保證依法行政的順利實施。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對社會實施管理,其執行公務,依法收取的費用、處罰的款項應該真正、全部、徹底納入財政管理,其實現的有效方法是行政權力必須與經濟利益徹底脫鉤,以根除利益驅動的條件。只有這樣,才能使公安機關自覺地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按照法定程序管理服務於社會。

三是提高民警素質,促進依法行政。要切實加強公安行政執法隊伍特別是基層公安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全面提高整體法律素質和執法水平,要利用各項專題教育活動,培養和造就人民警察的公僕意識、廉政愛民意識,公正執法、熱情服務意識。要進行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法制教育和政治、業務以及職業道德教育,使之成爲一支素質高、紀律嚴明、嚴格執法、公正廉潔、作風過硬的執法隊伍。要有計劃、有步驟、有針對性地進行培訓,重點學習國家基本法律和與公安行政

管理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安行政管理業務知識,使公安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業務素質與其承擔的執法任務相適應。要堅持執法資格考試製度。進一步提高公安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觀念,增強服務意識、證據意識、程序意識、監督意識和人權意識,增強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自覺性,養成自覺守法、嚴格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習慣,提高整體法律素質和執法水平。

熟悉乃至精通本行業的法律、法規是嚴肅公安行政執法的重要條件,也是提高公安行政執法效率的重要條件。不斷學習、運用和總結,是提高法律素質和執法水平的必由之路,培訓、考覈則是其推動力,要把法制觀念的強弱、學習掌握法律知識的程度、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水平作爲考覈的重要內容,並與任職和晉升相結合。貫徹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必須切實加強公安行政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這是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重要保證。

四是建立相對獨立的執法監督機構,確保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與權力制約和監督聯繫在一起的。公安機關作爲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力量,擁有重要的職權,如果對這些權力不予以嚴格制約,就不可避免地會導致違法越權,濫用職權的現象,甚至滋生各種腐敗現象。因此,健全執法監督機制,把行政權力科學分解,合理組織,將會極大地推進依法行政的進程。要設立相對獨立的執法監督機構,消除監督主體對監督對象的依附關係,對現有的行政執法監督領導體制進行改革,這是強化行政執法監督的組織保證。應發揮行政執法監督的整體效能,通過法律將行政機關自身監督、司法機關監督、權力機關監督的對象及其範圍予以科學劃分,使其各自發揮職能,促進行政執法監督民主化、科學化、現代化,從根本上革除“人治”的弊端。再有,明確行政執法監督主體的權力和責任。監督的實質是以權力制約權力,由此決定必須賦予監督主體以足夠的權力,使監督主體擁有的權力大於監督對象手中的權力,具體包括調查取證權、法律制裁權、採取強制措施的權力等。公安機關還要依法建立健全督察制度,並將警務督察的程序逐步完善。將內部執法監督與黨的監督、司法監督、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人民羣衆的監督、新聞輿論的監督等統一結合起來,形成一整套嚴密、完善的公安行政監督體系,確保公安機關依法行政工作的順利推進。

【第3篇】國稅系統行政管理風及險稅收執法調研報告

今年四月份,全省國稅系統開展了爲期一個月的“查找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崗位風險點”活動,這是全省國稅系統爲防範和降低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風險,切實提高國稅人員法律、法規、規章遵從度,預防和減少幹部職工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爲發生的重要舉措。近年來,全省國稅系統反腐倡廉工作雖然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是,我們當前所面臨的反腐倡廉的形勢依然嚴峻。據統計,,全省國稅系統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案件16起,涉及稅務人員22人,與相比,案件上升6起,人員增加8人,其中涉嫌失職瀆職的14人,佔63.6%。這說明我們在“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活動中還存在一定的風險,我們必須從事關國稅事業興衰成敗這個高度去認識開展“查找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崗位風險點”活動的重要性,並下大力氣認真查找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找準“風險點”,消除後顧之憂。

一、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風險的主要表現

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風險,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力或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法或履行職責,侵犯、損害了國家和羣衆的利益,給國家或羣衆造成一定的物質或精神上的損失所應承擔的責任。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風險包括稅收執法風險和行政管理風險,稅收執法風險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稅款徵收、稅務管理、稅務稽查、稅務行政處罰等各種稅收執法權時承擔的風險;行政管理風險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人事管理和財務管理等行政管理權利時承擔的風險。從目前開展的“查找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崗位風險點”活動中發現的問題看,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方面潛在的風險較大,產生的危害較深,需要高度重視。

(一)稅收執法風險。涉稅行政審批事項的“調查處理權”和“審批決定權”、涉稅行政處罰事項的“自由裁量權”是稅收執法風險比較集中的環節,對這些權利監督制約不到位,容易產生“以稅謀私”的問題。主要表現,一是稅源管理不到位問題。稅源管理是稅務管理的基礎環節,稅源管理不到位,稅務管理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目前,稅源管理的主要問題是稅收管理員制度落實不到位,稅源“巡查巡管”流於形式。突出表現是假請假、假歇業、假註銷問題屢禁不止,漏徵漏管戶屢見不鮮。據調查,“三假”問題的產生與稅收管理員有必然的聯繫,因爲“三假”戶的形成需經稅收管理員的調查、覈實和認定,除納稅人主觀欺騙稅收管理員的特殊情況外,沒有稅收管理員的默許就沒有“三假”戶的存在,稅收管理員沒有利益可得“三假”戶就沒有生存的空間,“三假”戶一定程度上是稅收管理員的“私留地”;漏徵漏管戶的產生是稅收管理員對所管轄的區域(如街道、市場、行業)“巡查巡管”不到位的結果。“三假”戶和漏徵漏管戶的背後潛藏着稅務人員失職、瀆職的風險。二是稅款覈定不公平問題。個體工商戶因“覈定徵收”而產生的稅負不公問題是目前納稅人和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和焦點問題。由於個體工商戶的稅款覈定由稅收管理員負責調查,最終定稅的多少基本上以稅收管理員提供的調查資料和依據爲主要參考,儘管稅款覈定從形式上看實行了計算機定稅,“陽關定稅”,但是,作爲稅收管理員在定稅調查這個環節,如果有“人情”和“關係”的存在,定稅時就會有從寬或從嚴的可能,就會有“稅負不公”現象的發生,“稅負不公”的背後隱藏着稅務人員失職、瀆職的風險。三是稅收執法不規範問題。一些稅務人員在稅收執法中不能嚴格依法治稅,執法隨意性大,涉稅案件該稽查而不稽查,該定偷稅而不定偷稅,需查深查透卻敷衍了事,需從重處罰卻輕描淡寫,該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卻不移交使犯罪分子逍遙法外,對減免退稅審批和涉稅資格認定事項,該評估不評估或虛假評估,該調查不調查或弄虛作假,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一些稅務人員對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理解有偏差,或粗心麻痹,工作不細緻,錯誤地使用稅收法律文書,錯誤地引用稅收法律依據,定性不準,程序失當,造成稅收執法錯誤;或不具備執法資格的人員在執法文書上亂簽字,使執法文書失去應有的法律效力等等,稅收執法不規範潛在的風險不可估量;四是稅收執法不文明、不廉潔問題。一些稅收管理員在稅收執法中,不能正確處理與納稅人的關係,沒有完全樹立爲納稅人服務的理念,對納稅人態度蠻橫,不講方法,不講技巧,激化徵納矛盾,惡化稅收執法環境。一些稅務人員法制觀念淡薄,依法行政的意識淡薄,不能嚴於律己,在稅收執法中違反廉潔從政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吃、拿、卡、要、報”等違紀行爲屢禁不止,違規接受納稅人禮金、禮品、有價證券等現象時有發生,執法不文明,執法不廉潔嚴重影響了國稅形象,而且也造成很多執法的風險。

(二)行政管理風險。“人事管理權”和“財務管理權”是稅務行政管理風險比較集中的環節,對這些權利監督制約不到位,容易產生“以權謀私”問題。近年來,全省國稅系統爲強化對人事管理權的監督制約 ,實行了幹部的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按程序辦事,集體討論決定的工作機制,狠剎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風。與人事管理權的監督一樣,對財務管理權也建立了必要的規章制度和審批程序,如項目審批要集體決策、設備配置要公開招標採購,大額經費支出要會審會籤,“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和財務等,這些制度的實施起到了很好的監督制約作用。但是,在財務管理權的行使上還存在一些問題,如固定資產的處置。1994年稅務機構分設以來,由於法律法規的卻失,司法監督的乏力,依法行政的觀念淡薄,國稅系統不按法律規定、不按法定程序處置房屋、土地、車輛等固定資產的問題比較普遍,主要表現,一是房屋與土地混合處置問題。房屋隨土地,或土地隨房屋處置,雖然處置程序簡單但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並且具有隨意性。不論是國、地稅協商進行房屋或土地的置換,還是閒置不用的土地或房屋作價給政府或其他部門,收取一定的費用等,都是違規處置資產的行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房屋的處置必須通過中介機構評估和拍賣,土地的處置必須經過政府相關部門評估和拍賣,房屋與土地是獨立的,雖然密不可分但是不能簡單處置,否則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屬於違法行爲要受到司法追究。二是車輛處置程序不規範問題。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車輛的處置有拍賣和報廢兩種方法。超過使用年限或行使里程需要報廢的車輛,必須按規定程序報上級部門批准,備案,並上繳國有資產回收公司,而目前在處置報廢車輛時,往往爲照顧關係或圖省事而不走報廢程序,這種車輛一旦出現問題也要承擔法律責任;閒置不用不需報廢的車輛,儘管通過相關部門進行了評估、拍賣,但拍賣之後的車輛沒有及時辦理過戶手續,出現問題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還有政府部門強制性調用車輛,沒有經過評估、拍賣程序而直接作價處置的,其存在的問題更多,潛在的風險更大,需要特別注意。

二、風險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是防範風險的意識不強。大部分同志具有一定的風險防範意識,知道“吃、拿、卡、要、報”會導致對個人責任的追究,但是對由於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行爲不當可能導致的風險和後果沒有明確認識,認爲“沒有貪污受賄就沒有風險”,但實際上許多過錯是由過失導致,這些過失可能是失職、瀆職,給國家、單位、個人、家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一些同志對如何防範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風險沒有全面系統的認識,對於在依法行政過程中如何避免風險的發生,也缺乏有效的認知。更有一些同志錯誤地認爲基層一線稅務人員既沒有稅收執法權,也沒有行政管理權,這些權利集中在領導手中,出了問題由領導承擔,風險與我們沒有關係。再加上一些同志對“兩權”的監督缺乏認識,認爲“兩權”的監督是上級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部門的事,“兩權”監督是對幹部的不信任,容易影響團結,影響工作效率這些思想影響了“兩權”監督工作的有效開展,也是防範風險意識不強的具體體現。

二是“兩權”監督的力度不夠。實施“兩權”監督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必須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必須讓那些具備較強政治思想素質的人員去監督。但是,目前我們的一些監督制度缺乏可操作性、針對性、強制性和權威性,沒有發揮很好的作用,宏觀監督制約規定多,微觀監督制約規定少;事後監督制約規定多,事前、事中監督制約規定少;對下監督制約規定多,對上監督制約規定少等等;同時,從監督體制來看,主要還是以事後監督爲主,而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存在空檔,特別是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各崗位之間以及執法和管理過程中各環節之間缺乏相互監督和制約,沒有形成一種完善的監督制約機制,從而引發了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風險。即使在事後監督中,也由於缺乏具體的操作規範,特別是“誰對制度的落實負責任”不明確而使執法監督流於形式。

三是物質利益的誘惑太大。稅務人員與企業、個人的公務交往具有直接性、經常性和規律性的特點,往往面對着更加隱蔽的、衆多的誘惑。而作爲普通的國家公務員,稅務人員既缺乏廣泛的社會尊重和崇高的社會地位,也沒有比其他公務員更爲優厚的物質待遇,再加上基層部門巨大的工作壓力和全面完成考覈任務的難度,雙向的擠壓使得稅務人員需要有更加堅定的意志力和拒絕誘惑的剋制力來保持自身工作的廉潔性。同時,由於稅收執法過程是從納稅人手裏無償取得收入的過程,直接影響到納稅人的切身利益,這種國家與個人的利益衝突形成了徵納雙方之間一種特殊的矛盾關係。在納稅人的納稅觀念、納稅意識普遍偏低的情況下,他們出於對自身不合法利益的保護,會採取一些不正當的手段誘惑執法人員,以達到不交或少交稅的目的,而一些執法人員政治素質不過硬,抵制不住誘惑,一旦“不拘小節”,就會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權謀私、以稅謀私。

三、防範風險的具體措施

權力失去監督必然導致腐敗,稅收執法權和稅務行政管理權也不例外。國稅系統要從源頭上懲治腐敗和防範執法和管理風險必須加強“兩權”監督制約,而且必須加強對重點人員、重點部位、重點環節、重點崗位的監督,要將監督貫穿於稅收工作的全過程,滲透到稅收工作的方方面面。

(一)加強學習教育,築牢思想防線。堅持理論教育爲先導,組織幹部職工學習黨紀法規和廉政規定,增強法制觀念,增強依法行政的自覺性;經常性的開展廉政警示教育,使幹部職工從違法違紀犯罪案件中汲取教訓,增強廉潔自律的自覺性;加強法律知識、稅收業務知識、稅收政策的培訓,使幹部職工以正確的思想觀念、端正的工作態度、必要的法律知識、熟練的業務技能來化解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的風險;定期邀請公、檢、法部門的有關領導舉辦業務培訓、法制講座等,通報職務犯罪的案發特點、手段以及變化規律,交流各部門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上的經驗、做法,提高國稅人員防範執法風險意識;加強紀檢監察隊伍的培訓,使紀檢幹部不斷更新知識,提高綜合素質和辦案能力,增強工作預見性和針對性。

(二)加強監督制約,健全防範體制。在深化“兩權”監督過程中,要進一步健全“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層層抓落實”的監督制約層管理體制,要對現有的監督制度進行清理、修訂和完善,把監督任務落實到各個業務職能部門,並抓好各項制度的落實。一是落實領導責任制。重點是實行領導“一崗兩責”責任制,各個班子成員把抓黨風廉正建設與稅收業務擺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真正把黨風廉正建設貫穿於稅收工作大局之中,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覈。二是落實部門責任制。落實誰主管誰負責,進一步健全制約機制和監督機制,注重對重點環節進行制約監督,充分發揮兼職監察員的作用,防止失職、瀆職現象的發生。三是落實崗位責任制。每個崗位都要自覺履行工作職責,全面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質量。四是建立“定期會診”制度。每季度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對在稅收執法權、行政管理權運行方面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歸納、整理解剖,並提出有針對性的整改防範意見。五是完善“明查暗訪”制度。不定期組織特邀監察員和行風義務監督員進行明查暗訪,及時發現和糾正服務不文明、執法不規範、管理不到位等問題。

(三)突出監督重點,強化監督效果。在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的監督上,要抓好對重點崗位、重點人員、重點日期的監督,做到程序上把關、操作上規範、時間上前移,杜絕違法違紀行爲發生。在稅收執法權監督方面,要圍繞“徵、管、查”等重點環節實施有效監督,把稅額覈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發票的發售及管理、減免稅審批、出口退稅審批、稅款入庫、稅務稽查等環節作爲監督重點,防止損害國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問題的發生。在行政管理權監督方面,要圍繞“人、財、物”等重點部位實施有效監督,把幹部選拔任用、經費審批使用、基本建設、政府採購等環節作爲監督重點,認真落實“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工作的規定,防止以權謀私、貪污賄賂等問題的發生。

(四)推行政務公開,加強社會監督。在稅收執法權方面,繼續將辦稅流程、工作權限、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和辦稅結果,通過電視、宣傳卡片、宣傳欄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納稅人、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在行政管理權方面,公開人事管理權,公開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定及幹部選拔標準、程序、考覈和獎懲情況;公開財經開支權,行政經費的使用程序及審批權限;公開財產管理權,公開資產設備的購置、保管、使用和維修情況,進一步提高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要充分發揮特邀監察員和義務監督員的作用,與社會各界建立起更爲直接的聯繫渠道;要自覺接受地方黨委、政府特別是紀檢監察、審計和宣傳輿論等職能部門對稅務部門的監督,充分發揮特邀監察員的作用,及時收集和掌握系統內外意見和反映;通過疏通社會監督渠道,將稅收執法、廉潔從稅、依法行政等工作置於廣大納稅人的監督之下,形成內外聯動的有效監督機制。

【第4篇】中國旅遊業發展及行政立法情況調研報告

中國旅遊業作爲一個新興產業部門經歷了二十多年的發展,還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尤其在法制建設上。如何建立健全與社會整體相適應的法制體系,以法治業,以法興業,這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嚴峻課題。本文擬就這一問題在此作一闡述。

一、旅遊市場現存的問題。

目前旅遊市場尚是一個不成熟的市場,因而存在許多問題。從宏觀上講,主要是:

1、旅遊宏觀調控乏力。行政管理部門權威不夠,缺乏強有力的宏觀調控機構。部門所有、各自爲政的傳統習慣難以改變,局部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使市場難以實行統一管理。同時,與管理相應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法律法規、措施未跟上,使形成既無“權力”又無“法力”。

2、現行旅遊體制難以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特別是國營旅遊企業,面臨着與全國國營企業共同的問題,也就是如何轉換經營機制的問題。

3、旅遊業發展到如此規模,但“旅遊法”以及與旅遊相關的法律,如“飯店法”、“旅遊安全法”、“旅遊景區安全管理法”等至今未出臺。與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制體系日趨成熟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使旅遊業發展的許多問題無法確定下來,旅遊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不能法定化,旅遊的範圍、旅遊管理職能的劃分等長期以來有爭議的問題得不到解決。從微觀上講,由於法律制度不健全,旅遊市場也出現了許多問題:損害企業利益,推銷假冒僞劣產品,侵犯旅遊者合法權益; 服務態度惡劣,故意刁難旅遊者,擅自減少服務項目,改變旅遊日程;導遊不導,擅離職守,造成旅遊者人身、財產損失;餐飲質量低劣,不符合衛生標準,甚至出現食物中毒;“黑導”、“黑車”、“黑攝影”擾亂旅遊市場秩序;景區商販尾隨兜售,強買強賣,致使景區秩序混亂等。

旅遊市場出現的這些問題,無論是宏觀的還是微觀的,它們之間有着內在的聯繫,從法律的角度看,這些聯繫都帶有某些法律上的特點,都有可能轉化爲法律問題。這是因爲各個主體都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彼此之間如果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即會引發出法律問題。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宏觀調控,實施管理行爲時,侵犯了旅遊企業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違法對其造成損害就要承擔賠償責任;旅遊企業未向旅遊者提供約定的服務標準也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因旅遊職工個人原因所造成,企業則要追究個人的法律責任;旅遊者在遊覽過程中進行違法活動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樣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損害也會要求直接責任者擔當法律責任等。因此在市場經濟下,在法制的國家裏,一切問題都有可能轉化爲法律問題。

二、政府必須對旅遊市場進行調控。

旅遊業的調控是指政府爲實現旅遊業供需總量的平衡,保持旅遊業持續、穩定、協調發展,而對旅遊市場進行的調節和控制。爲什麼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還要提出旅遊市場調控問題?主要基於以下原因:

1、旅遊業的特性決定的,旅遊業是一項綜合性、依託性極強的行業,它的涉及面之廣,覆蓋面之大,是其它行業無法比擬的,也正因爲如此,決定着它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只要任何一個行業、任何一個市場風吹草動,都會對旅遊業產生一定的影響。旅遊供給是由旅遊需求所決定的,而旅遊需求只能通過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收集各種信息,經過綜合分析才能從宏觀上把握旅遊需求的脈絡,指導旅遊供給的發展。而旅遊業本身是一個綜合性的產業部門,旅遊業內部的吃、住、行、遊、娛、購六大行業存在客觀比例,要求按比例協調發展,而市場調節是一種事後調節,有一定的時間差,旅遊企業及個人掌握的信息不靈,微觀決策有一定的被動性和盲目性,一旦決策失誤,就可能出現結構失調,浪費了旅遊供給,損失了效率,所以單靠市場本身調節不能保持旅遊業的良性發展。因此,對旅遊業來說,政府調控尤爲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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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場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當事人不付代價便可得到來自外部的經濟好處:如興建道路可以帶來附近地價上漲,同時可以使道路附近的旅遊企業的地理區位升值,還有旅遊飯店及旅遊景點建成後,附近的旅遊企業也因此受益,出現所謂“搭車”現象;有些旅遊企業的活動會造成外部主體的經濟及其它方面的損失而得不到補償,如:娛樂場所對附近居民的干擾情況,旅遊景點的開發,可能由於保護措施跟不上,容易造成環境污染,我國接待的旅遊者大多來自發達國家,他們的消費水平高,可能會引起國內一部分居民的模仿和攀比,形成“消費早熟”,最終可能拉動旅遊區的物價上漲。這類外部影響一般不可能通過市場機制的自發作用得到補償和糾正。

3、我國雖然幅員遼闊,資源豐富,但旅遊資源分佈比較分散,且周圍環境較差,而我國又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國家財力有限,只有通過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總體考慮,用有限的資金重點地逐步開發,才能形成我國旅遊業的“拳頭產品”,才能在強手如林的世界旅遊市場上佔有一席之地。旅遊市場的這些特點闡明瞭調控的至關重要。因此只有發揮政府旅遊機構的調控作用,才能保證旅遊業的良性發展。

三、法制是實行調控的根本手段。

綜上所述,旅遊業實行調控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如何纔能有效地對旅遊業實行調控呢?筆者認爲法制是實行調控的根本手段,這是因爲:

1、調控的模式是“國家調節市場,市場引導企業”,其核心是對市場的調控,而法制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一個主要手段(另外兩個分別是:監督體系、同業之間監督和企業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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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關於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調研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

根據《麗水市人大常委會xx年監督工作計劃》,市人大常委會將於10月下旬聽取和審議市政府關於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報告。爲配合這次審議,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組織部分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市人大代表成立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調研組。調研組在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宋永平帶領下,先後到市本級、蓮都和市經濟開發區開展調研,分別聽取了市、區政府和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以及城管執法、建設、國土、水利、工商、公安交警、環保等部門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情況彙報,廣泛聽取市城管監督指揮中心、法院、編辦等有關部門以及部分市、區人大代表、街道(鄉鎮)、社區和居民代表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還實地暗訪了現場執法情況。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基本情況

麗水撤地設市以來,城市發展速度加快,城市面貌發生巨大變化。爲適應城市發展和城市管理需要,市政府順應時勢,自xx年探索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並於xx年12月設立市城管執法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國土資源、城市園林綠化、市政、城市河道、環保、工商、公安交通等部分或全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職能。近年來,市政府及市城管執法局等有關部門認真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不斷探索執法管理體制機制,依法履行城管執法職能,努力推進城市管理工作,爲改善麗水城市環境、提高城市品位、增強城市綜合競爭力作出了積極努力。xx年至xx年6月,市城管執法局共接受96310熱線羣衆投訴舉報96558件(次),處置率達100%。辦理各類執法案件21972件,收繳罰款2379.1萬元。xx年5月至xx年6月,接受市數字城管指揮中心指派案件21576件,結案率爲99.74%,今年1-6月及時結案率達87.89%。

(一)不斷探索執法機制,調整城管執法組織架構。爲破解城市管理難題,加強城管執法工作,市政府及市城管執法部門先後開展了三次執法體制調整,努力適應城市發展和管理需要。xx年3月,進行第一次執法體制調整,設立了蓮都區執法分局,負責中心城區和市經濟開發區以外蓮都區行政區域的城管執法工作,市城管執法局主要管轄市區主城區和開發區區域,使管理範圍和人員力量更加集中。xx年,進行第二次執法體制調整,重點對市區城市管理組織架構進行了調整,保留市經濟開發區執法分局,撤銷原城南、城北兩個執法分局,設立了市容、規劃和綜合三個專業執法支隊,並在城區的4個街道辦事處和建設局下屬的環衛處分別設立了基層城管執法大隊,執法大隊長由所在單位的副職領導擔任,執法大隊由所在單位和市城管執法局雙重管理領導,體現了城管執法工作重心向基層轉移,一定程度發揮了基層街道主體作用,實現專業支隊管理職能的轉變。xx年6月,市城管執法局開發區分局劃歸開發區管委會管理,拉開了第三次體制調整的序幕。

(二)認真履行執法職能,城管執法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一是疏堵結合,加強市容執法工作。開展流動攤販疏導管理模式試點,並積極引入城市管理服務公司進行長效管理,一定程度改變執法者與攤販“貓鼠運動”的局面。實行街道負責牽頭、社區自治管理、城管提供執法保障的辦法,由街道和社區負責馬路市場的定點疏導工作,引導馬路市場入室經營。在府前菜場區域開展市容市場化管理試點,由市城管執法局制定管理標準、進行監督考覈,提供執法保障,由城市服務公司負責日常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二是治舊控新,開展規劃執法工作。在治舊方面,研究提出了規劃歷史遺留案件處理的五點意見,專門組建辦案中心,集中開展遺留案件梳理與處罰工作,並開展白雲花苑違章建設區域整治處理試點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控新方面,加強與蓮都區政府的溝通協調,建立了街道違章監管責任考覈體系,加強了違法建設的前期監管;加強與村(社區)的共建共管,開展“無違章村(社區)”創建工作,努力遏制新違章的發生。三是集中整治,開展文明創建工作。積極配合市區各項重大時事活動安排,及時開展市容市貌集中整治和重點鞏固活動,確保了創衛、創園、創森等工作檢查的順利通過。同時,充分發揮示範帶動作用,積極開展文明和衛生街道創建工作,推進“六城聯創工作”。

(三)改革行政執法方式,努力提高執法效果。一是創立“三部曲”執法模式。即在執法過程中,首先進行溫馨提示或批評教育,若當事人不聽從勸告或雖聽從勸告但第二次仍違章的,即對其予以嚴肅警告,如果當事人還不聽從勸告繼續對抗或雖聽從勸告但第三次又違章的,則依法嚴格處罰。執法過程中對教育、警告、處罰的過程均詳細記錄在案,做到實施處罰有理有據,提升執法形象。二是全面開展城市共建共管活動。積極發動廣大商家、單位和市民主動參與城市管理工作,通過簽訂《麗水市城市共建共管協議書》,進一步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三是努力變被動執法爲主動執法。市城管執法部門主動出擊,開展公建項目綠化情況調查,改變綠化率執法工作難以開展的被動局面;積極創新載體,啓動符合環保、綠化、安全管理標準的“三符合社區”創建活動;積極推進噪聲預防整治、內河污染情況排查、餐飲業油煙污染等綜合整治工作,努力改善市民生活環境質量。

(四)實施考覈問責制度,加強內部監督管理。一是強化考覈問責,增強隊伍執法效能。積極探索建立工作考覈制度,並建立了共涉及10條48項內容的問責體系。問責制實行半年多來,已組織暗訪和督查51次,行政問責22人,問責單位2個。二是加強學習培訓,提高執法水平。認真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思想政治、廉潔自律教育和法律業務學習,並開展規劃違章模擬辦案實戰測試,不斷提升執法人員辦案實戰水平。三是加強制度建設,不斷規範執法行爲。建立案件主辦人制度和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制度,增強執法人員辦案責任,充分發揮法制人員案件審覈把關作用;建立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和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委員會,不斷改進行政決策;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參照標準(試行)》,進一步規範自由裁量權。四是強化監督檢查,促進隊伍建設。建立健全並認真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年度執法專項檢查,提高執法質量;定期和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執法人員違法違紀行爲,xx年來,市城管執法局共行政處分7人,清退9人。

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面臨的主要問題和困難

(一)城市管理立法和制度建設滯後,思想認識還不到位。當前,城市管理普遍缺乏一部高效、規範的法律法規,現有的法律法規不能給綜合行政執法以強有力的支撐,法源上的侷限性導致了制度建設的缺失。麗水由於撤地設市時間晚、起步遲,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尚處於初始階段,相關制度建設更是薄弱,遠遠滯後於城市發展,有的制度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交通綜合管理、洗車、修理等領域甚至還無相關制度規範。從近年來的綜合行政執法實踐看,一些機關和領導對城市管理重視還不夠,重建設輕管理的思想較大程度存在,對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還不同程度存在一些片面認識。有的認爲行政處罰相對集中後行政執法可以代替城市管理;有的認爲集中行政處罰權僅僅是行政處罰的手續,使行政執法變成了單純的違法案件處理;有的甚至對行政執法抱有過高的期望,忽視城市管理的主導因素,致使有的管理部門將城市管理中出現的問題都推給行政執法部門。同時,由於宣傳教育等多方面原因,一些羣衆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認知、理解、支持和參與程度不高,市民文明素質亟待提高。

(二)綜合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還不順暢,職責界定不夠清晰。市和區兩級政府、區政府與街道、市城管執法局和蓮都區政府、市城管執法局和其他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城市管理和執法職責亟需進行系統界定,科學、規範、高效且符合麗水實際的城市管理體系還未能有效形成。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綜合行政執法與基層脫節。我市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是一級執法,即目前蓮都區政府及其下轄的街道和社區作爲城市管理的主體和基礎均無相應的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權,從而使得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浮於半空,出現了“條條有權難辦事,塊塊管事沒有權”的現實尷尬。雖然自xx年來,市城管執法局在街道派駐執法大隊,一定程度體現了城市管理工作重心向基層轉移。但由於仍然缺少中間銜接的蓮都區政府,市城管執法局與街道之間又無管轄和領導關係,不能直接對街道進行考覈,加之一些配套措施和工作磨合還不到位等因素,雖然執法大隊名義上是實行雙重領導,但街道多少有一種“幫忙幹活”的心態,實際工作中街道執法大隊工作的好壞往往取決於兼任執法大隊長的街道辦副主任的個人政治品質,以及其與市城管執法局派駐的副大隊長之間的個人關係如何,街道和社區城市管理的職責仍不明確,其積極性沒有真正得到充分發揮。二是綜合行政執法與管理脫節。綜合執法是解決審批許可權、監管權和處罰權合而爲一、權權不分的一項舉措,但執法是管理的形式之一,行政處罰與審批許可和監管等權力依然密不可分,在實際工作中管理和執法很難截然分開。然而,一些城市管理事項實行管罰分離後,由於缺乏城市管理議事協調的牽頭機構,城管執法與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又缺乏必要的溝通銜接和監督機制,部門各自爲政,導致產生了一些諸如職責不清、關係不順、聯繫不夠、監督不力等機制不順的問題,管理和執法難以形成合力。如由於缺乏有效的專業指導,城管執法局面對部分專業性較強的執法領域,頗有無從下手之感;有的部門前期管理不到位、不科學,使執法部門成爲“救火隊”,疲於應付“事後執法”,後期管理跟不上,執法效果又難以保持;有的甚至因審批權與處罰權分離後,原主管部門與行政執法部門之間出現管理灰色地帶,造成有利的爭着管,無利的誰都不管的尷尬局面。三是行政執法還存在一定的多頭管理和職能交叉。如戶外廣告管理,涉及工商、建設、宣傳部、文明辦和城管執法等多個部門;交通管理一方面是多頭管理,存在公安交警、交通運管、建設、城管執法以及殘聯等部門均有權管理,另一方面執法職責卻又明確,公安交警負責道路違章停車處理,城管執法負責人行道違章停車處理,從而導致某一區域出現交通擁堵情況時,需要交警和城管執法等部門均到場合力處置纔有效果;又如裝修問題,目前室內和室外裝修分別由蓮都區建設局和市建設局管理,一旦裝修不慎將洞從室內打到室外,則容易發生市、區建設部門互相推諉扯皮情況。

(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相對薄弱,違法違章處理壓力不斷增大。當前,城市規劃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滯後,導致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各種難點問題也日益突出,影響了城管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如由於菜市場、小商品市場、餐飲以及小金屬加工、倉儲、洗車、汽車修理等相關專業市場佈局不合理和數量不足,城市污水收集和處理能力有限,生活污水處理率僅爲39%,導致馬路菜場、佔道經營、亂搭亂建、噪聲、油煙和水污染等現象普遍存在;由於城市道路狹窄、馬路破損、停車場所欠缺,導致道路交通日益擁堵,市民停車難、行車難等。城市管理硬件設施的欠缺,給後續的違法違章的處理帶來越來越大的壓力,違章攤販,亂停車、城市“兩違”現象以及噪音、油煙污染等問題成爲城管執法的難點和羣衆反映強烈的焦點。尤其是對於不同時期的違法佔地和違章建築缺乏明確的處罰政策,導致城市“兩違”整治工作受阻,成效不夠明顯,其中市經濟開發區情況尤爲突出。

(四)行政執法還不夠規範,執法不嚴、不公現象仍時有發生。在綜合行政執法過程中,一定程度上還存在程序違法、徇私枉法、剝奪當事人權利等現象。如有的執法人員不亮證執法;扣押物品不開具清單;有的違章拆遷未及時告知當事人,沒有固定證據;極個別單位適用簡易程序超過範圍;不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就扣證扣照;先裁決後詢問,先處罰後取證;不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聽證會舉行不規範,沒有達到聽證會的目的等;有的執法隨意性大,存有一定程度的執法不作爲和處罰畸重等不合理情形,極少數行政執法人員收受當事人好處後不處罰或處罰大打折扣;有的執法時對於同樣違法情形不同對待,沒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在違章建築處理上,羣衆對執法不嚴、不公反映比較強烈。

(五)行政執法保障還不夠有力,內部管理有待加強。一是經費保障和裝備建設還比較薄弱。市城管執法局由於編外人員佔一半以上且無辦公經費,導致辦公經費比較緊張。此外,執法車輛不足、車況較差,辦公電腦、照相、攝像等取證設備以及一些必要的執法裝備也比較缺乏。二是基層一線執法隊伍力量嚴重不足。市城管執法局派駐四個街道執法大隊共40人,其中在編人員16人,派駐市環衛處執法大隊6人,其中在編人員2人;5個執法大隊在編人數僅佔總在編數的15%。蓮都區城管執法分局在編人員僅19人,其中派駐鄉鎮6箇中隊僅5人,平均每個中隊不足1 人。三是街道執法大隊的管理還不夠規範有序。由於街道執法大隊除大隊長之外的其他執法隊員的人、財、物以及考覈均由市城管執法局管理,街道辦事處的日常管理職能難以真正到位。市城管執法局在調整執法大隊管理區域和管理職能等事項時,與蓮都區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溝通協商還不夠。四是執法人員人身保障有待加強。當前城管執法環境複雜,暴力抗法屢見不鮮,有時在執法人員受到侵害時,對暴力抗法行爲處罰不夠嚴格,有的甚至不了了之,以致影響執法隊伍士氣。目前市公安局在城管執法局派駐城管警察支隊,但中編辦要求對派駐警察進行清理整頓,城管警察支隊又將面臨合法性挑戰。五是執法隊伍素質有待提高。城管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有的自身素質不高,執法不規範、不文明,有的甚至態度粗暴,容易引起羣衆反感;有的不注意工作方法,不善於化解矛盾,往往以硬碰硬,習慣於“以罰代管”,容易導致矛盾激化。少數執法人員和協管員不同程度存在吃拿卡要行爲,影響了隊伍形象。

三、加強和改進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是加強城市管理的一項重要舉措,是提高人民羣衆生活質量、改善工作環境的具體要求,是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的必然要求。市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要充分認識城管執法工作的重要作用,進一步理順城市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加強和改進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不斷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更好促進“六城聯創”工作,爲服務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創造良好的城市環境。

(一)進一步理順城管執法體制,建立完善大城管格局。一是要着力理順城管執法體制。要推進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重心下移,進一步明確市、區、街道、社區城市管理和執法的職責和權限,賦予蓮都區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一定的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能,充分發揮蓮都區政府、街道、社區城市管理主體和基礎作用。要結合新的政府機構改革,合理配置行政執法部門的管理權限,適當將某些市容市貌方面的規劃、審批、監管等管理職責交由一個行政執法部門統一行使。同時,加強條條之間的溝通銜接,增強條塊管理的互補性,着力解決城管執法與基層脫節、與管理脫節的問題,努力構建起“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落實”的城市管理體系。二是要健全城管執法領導機制。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市政府領導掛帥、各相關職能部門參加的城市管理委員會,作爲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定期研究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重大事項,加強對相關部門的綜合協調和考評,着力解決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重要問題。要充分發揮數字城管的作用,進一步完善部門之間協調聯動機制,形成統一、協調、高效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系統,有效整合執法資源,提升執法效能。三是要建立健全城管執法制度體系。要及時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新形勢和新情況,儘快組織專業人員,對城市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系統研究,修改完善我市城市管理相關辦法,並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研究制定加強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考覈辦法,建立強有力的獎懲考覈機制,通過建章立制、落實責任、嚴格考覈,確保長效管理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

(二)進一步加強宣傳教育,營造良好的城管執法環境。一是加強對宣傳教育工作的規劃。要對宣傳活動進行總體策劃,善於把城管執法的重點難點轉化爲市民關注的熱點和新聞媒體的宣傳點,分步驟、分階段持之以恆地進行宣傳教育。二是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由新聞發言人定期發佈及時權威的城管執法工作信息,並提高執法工作危機處理的能力,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三是加強市民與城管執法部門的互動溝通。可以通過網絡連線等方式,直接進行溝通和對話,實現雙向互動,加深理解,達成共識。四是深入社區和居民家庭開展宣傳教育。讓“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爲人民”的理念深入千家萬戶,爲城管執法工作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三)進一步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不斷提升城市功能作用。一是要加強規劃執法管理。要充分發揮規劃在城市建設和管理中的龍頭作用,在制定和執行規劃時通盤考慮市區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和城市功能問題。要不斷加大規劃設計投入,放開規劃設計市場,提升規劃層次和水平;同時,要注重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和連續性,加大規劃執法力度,確保規劃有效實施。二是要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要進一步加大對共享率高、集中體現民生的老城區、社區、城中村、開放式小區的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儘快完善一批城市發展迫切需要的公用設施和市政設施,切實解決馬路市場、停車難、市容市貌雜亂等問題,增強城市服務功能,爲城管執法提供硬件保障和服務平臺。三是要探索城市管理市場化運作。探索將城市綠化養護、環境衛生保潔、市政設施維護、戶外廣告、咪錶停車等實行市場化改革,實行管建分離、管養分開,通過招標選擇專業公司或社會組織進行維護,努力形成規範有序的良性運行態勢,減輕城管執法壓力。

(四)進一步加大執法工作力度,不斷提高綜合執法實效。一是要加強對突出問題的綜合整治。市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兩違”處罰政策,並積極組織相關部門聯動執法,推進困擾已久的“兩違”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實效;同時,要採取有效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兩違”的發生,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拆除”,以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能。要堅持堵疏結合,以疏爲主,加強對違章停車、佔道經營、無照經營的整治;要以戶外廣告管理爲突破口,加強城市市容市貌的清理整治。二是要切實規範執法行爲。要統一執法證件、統一執法文書,規範自由裁量權,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處罰種類和幅度實施處罰,堅決防止濫用職權、超越職權或違反法定程序辦案,確保依法行政、公正執法。三是要着力改進執法方式。推行人性化管理和執法,既要嚴格執法,又要文明執法,做到懲教結合、剛柔並濟,切實改變以罰代管的傳統執法模式,杜絕粗暴執法行爲的發生,努力減輕執法阻力,降低執法成本,力求取得更好的執法效果。

(五)進一步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改善綜合行政執法保障。一是要切實加強基層一線執法力量。要將行政執法重心下移,切實將有限的執法力量向基層一線傾斜,想方設法鼓勵和調配能力強、素質高的機關人員充實到街道、鄉鎮等執法一線,確保基層一線執法人數、執法資格和執法能力符合依法行政要求。二是要努力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要嚴把行政執法人員入口關,嚴格執行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強化思想教育,牢固樹立執法爲民和服務大局理念。加強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定期考覈執法工作業績,提高執法能力和做羣衆工作能力。繼續落實好執法監督和問責制度,切實加強和改進執法作風,確保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三是要加強執法經費和安全保障。要確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合理的經費需要,適當增列編外人員的辦公經費,逐步改善行政執法裝備和辦公條件。要深入研究執法安全保障工作,不斷增強執法人員安全意識和防範技能,深入探索建立城管執法與公安機關聯動機制,建立暴力抗法的預先控制和應急處置機制,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抗法行爲,切實維護執法人員合法權益。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形成的相關背景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作爲國務院鼓勵推廣的一項試點工作,目前,正在全國範圍內不斷普及試點。這項工作的理論、法律依據是我國《行政處罰法》第16 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即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指將若干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集中起來,交由一個行政機關統一行使的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是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總的原則和方向,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則是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首選突破口和關鍵切入點。實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可以更好地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全面推行探明路子,積累經驗。爲此,xx年8月22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決定》對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範圍及批准權限作了進一步的規範和明確,一些省市在城市管理中陸續開始進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xx年2月21日,中央編辦和國務院法制辦聯合下發了《關於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就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這兩項工作的銜接協調做出安排。但是,由於現有法律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僅有原則性規定,在具體內涵、機構性質、地位、職能以及管理體制、運行方式等方面均沒有法律明文界定。相應地,在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試點過程中不可避免出現了實踐中認識不一、運行程式不一,“瓶頸”問題較多的現象。

【第6篇】司法局行政系統隊伍建設情況調研報告

司法局行政系統隊伍建設情況調研報告

一、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基本情況

(一)編制情況。

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政法專項編制314名,實有人數337人。事業編制104名,實有人數96名。全市司法行政局機關領導職數25名,實有領導數32名,佔總人數9.5%,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62名,佔總編制數38.8%。其中市司法局政法專項編制38人,實有人數44人;領導職數6名,實有領導數6名,佔總人數13.6%;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6名,實有14名,佔總人數32%;事業編制38名,實有人數28人。轄屬各縣(市、區)司法局5個,政法專項編制263人,實有人數293人;領導職數19名,實有領導數26名,佔總人數8.9%;內設機構領導職數41名,實有領導數46名,佔總人數15.7%;事業編制66名,實有人數68人。

(二)基層司法所隊伍情況。

我市共設司法所96個,有建制83個,非建制13個,“立戶定編”後,現有司法所編制173名,實際在崗人員163名,163名工作人員身份中大學本科22人,佔13.5%,大專76人,佔46.6%,中專高中65人,佔39.9%,其中法律專業68人,其他95人,35歲及以下81人,佔49%,36至45歲有35人,佔22%,46至55歲有38人,佔23.3%,56歲及以上的有9人,佔5.5%。總體年齡趨向年輕化。

(三)素質情況。

我市司法行政隊伍的年齡、文化及專業結構從總體上看基本合理。通過近年來的素質教育和開展各項專業培訓活動,隊伍的整體素質得到較大的提升。主要表現在:一是政治素質好。幹警認真學習政治理論,政治覺悟不斷提高,思想和行動自覺與中央保持一致;二是廉潔自律。廣大幹警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未發現有違法違紀的人和事;三是事業心和責任感不斷加強。絕大多數幹警紮實工作,積極奉獻;四是業務素質不斷提高。通過各種形式學習和培訓,隊伍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有較大提高,能勝任本職工作,完成工作質量較好。

二、隊伍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機關隊伍存在的實際困難、問題和原因

1、司法行政幹警專業水平不夠高。司法行政部門肩負着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管理、人民調解等與法律運用密切相關的工作職能,決定了我們隊伍必須是一支對法律掌握比較透徹的隊伍。由於多種原因,現隊伍存在着法律水平不夠高的問題,不能滿足人們日益對法律服務的需求。其主要原因是:一是統一的國家司法考試影響着法律服務業人員的從業問題,部分縣(市、區)出現近幾年國家司法考試零過關現象,如揭西縣、惠來縣參加考試人員都未衝過門檻;二是人才外流嚴重,部分律師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多數調往外地;三是本地區經濟欠發達,難於吸引到外來優秀人才。

2、工作主動性有待提高。部分幹警沒有理清有爲與有位、務虛與務實的關係,認爲司法行政隊伍在政法系統中地位低、職能軟,缺乏一種以有爲爭有位的思想基礎和爭創一流業績的工作幹勁,對待工作存在應付的現象,影響工作的主動性和創造性。

3、司法行政人員缺編。在機構改革後,我市轄屬各縣(市、區)的司法行政編制存在缺編問題,如普寧市定編91名,機編部門重新覈定爲78名;揭西縣原定編69名,重新定編59名,且該縣律師所、公證處及公職律師事務所的編制長期得不到解決;其它縣(市、區)都存在編制少,很難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4、工作經費嚴重不足,人員待遇很低。地方財政十分困難,平時對司法行政工作投入經費極少。同時因本地區經濟欠發達,法律服務業務開展有限,單位微薄的收入只能維護日常主要工作運轉。各縣(市、區)司法行政人員的收入只有地方財政覈撥的基本工資,單位福利補貼甚微。尤其基層司法所經費沒有保障業務經費,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線,很多工作下到基層確實很難順利進行,有時緊急開支還需先從工資中墊付。業務經費嚴重不足、人員福利待遇很低問題嚴重影響了隊伍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5、縣級司法局辦公樓房陳舊,面積小,辦公環境差,亟需改善。

(二)基層司法所存在的實際困難、問題。

1、基層司法所人員編制嚴重不足。“立戶定編”使一大批非公務員被分流出司法所,我市有司法所96個,原有編制226名,重新覈定的編制數後只有173名,平均每所不足2名。

2、基層法律服務隊伍弱化。我市是農業大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仍不可缺。近年來,因司法部沒有再組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隨着人員的流動,導致我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數從收編前的300多人降至現在的153人,而且目前很多法律工作者已沒有執業證,有執業證的因使用陳舊等原因已無法年審了。

3、司法所人員調出頻繁。普寧市、惠來縣近年來招錄的司法所公務員中,絕大部分是鄰近揭陽市區人, 基層司法所僻遠,難安心工作,多數通過關係調走。至目前全市調出人員有44人,很大程度上影響基層司法所的穩定和業務的發展。

(三)人民調解工作存在主要困難、問題。

1、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夠。有些部門和黨政的領導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支持不夠,往往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很大程度上僅僅停留在文件、口頭上;人民調解工作還沒有引起社會的關注,形成共識和合力,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

2、人民調解組織有待進一步健全。部分調解組織不健全,人員不到位,有名無實,處於癱瘓或半癱瘓狀態,不能發揮調委會的作用。

3、調解隊伍整體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大多數調解員法律素質不高,對人民調解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學習瞭解不夠、不透,在調解中往往是憑經驗,方法簡單,無法做到依法依規進行調解。

4、人民調解工作經費投入不足,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由於地方財政弱,上級文件要求把人民調解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無法落實,經費嚴重受制約,人民調解員沒有工資待遇,正常的辦公經費無法保障,沒有建立激勵機制,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嚴重受挫。

5、鎮(街道)調解委員會沒有專職調解員。目前我市鎮(街道)級調委會無專職的調解員,加上現有司法所編制少,調解工作乏力。村(居)調委會實質上是與治保會“合一”,調解員都是兼職,且調解隊伍結構不合理,文化不高,年齡偏大,與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要求難以適應。

(四)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尚未在我市推開,開展此項工作需在編制、經費上加強保障。

三、對策和建議

(一)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1、要加強政治思想教育。一是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宗旨教育,使廣大幹警增強羣衆觀念、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思想,從思想上解決好“爲誰執法、爲誰掌權、爲誰服務”的問題,進一步密切與人民羣衆的關係,真正地建立一支人民滿意的司法行政隊伍。二是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廉政、作風紀律、效能建設教育,樹立公正、高效、廉潔、文明的職業形象,真正轉變機關作風,提高服務質量。

2、要強化業務素質培訓。教育培訓是提高隊伍素質的重要環節。要以提高幹部隊伍科學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能力爲重點,積極開展崗位技能培訓和專業知識培訓;要深化學習型機關創建活動,把法律知識、法律業務技能和科學文化知識培訓有機結合起來,培育一支知識複合型的隊伍。

3、要完善組織制度管理。一是制定各類人員崗位任職資格標準,創造有利於人盡其才的用人環境,完善崗位職責規範制度;二是健全獎勤罰懶、獎優罰劣的競爭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規範工作行爲和工作程序;三是嚴格准入制度,完善人員進出口管理機制。實行年度綜合考評、考察制度,從理論和實務等方面對幹警素質進行測評、考察,對於不合格的人員要果斷地通過培訓輪崗、調離、辭退等多種渠道,優化隊伍素質;四是通過競爭上崗、雙向選擇等措施,優化部門內設機構之間的人員配置,選好配強中層幹部,力求達到最佳組合,提高工作效率。

4、要加強領導班子建設。一是領導幹部要具備較強的政策理論水平。要繼續加強和深化理論學習中心組的思想理論、作風建設,加強理論學習,奠定理論功底。二是領導幹部要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打鐵必先自身硬,強將手下無弱兵。只有不斷學習新知識,鞏固老知識,纔能有效地指導法律工作,帶出一支業務精通的隊伍。三是領導幹部要具備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領導藝術。

5、要加強保障機制建設。提供有力的物質保障是強化隊伍建設的基礎,要努力爭取各級黨政對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視和支持,在人、財、物上給予充分保障;要加大對縣級司法局辦公樓房建設和辦公裝備投入,不斷改善工作條件和環境;堅決貫徹“從優待警”的政策,保證落實司法行政幹警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充分調動幹警的工作積極性,確保隊伍充滿朝氣和活力。

(二)加強基層司法所隊伍建設,促進跨越發展。

1、迅速增編。近年來,司法所職能不斷加強,常設與臨設機構越來越多,如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法律援助站、安置幫教工作站、矛盾糾紛排查辦、社區矯正站等,每所1-2人已經遠遠不能完成司法所所有工作,建議配置專職人員調解員、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一是按每所增設1名專職人民調解員計算,全市96個司法所需增配專職調解員96名;二是按每所增設2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計算,需增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192名。據調查統計,我市有監外執行罪犯562名,隨着法制的不斷髮展和社會文明的不斷進步,且爲減少司法資源和成本,裁判監外執行犯人將越來越多,社區矯正工作越來越重要,任務越來越繁重。因此,社區矯正管理隊伍只能加強,不能減弱。根據上述兩項增編計算,全市96個司法所初步需增加編制288名,平均每所增編3名。

2、擴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隊伍。建議換髮基層法律服務所執照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執業證,既擴大這支隊伍也解決部分新調入司法所人員的法律服務資格問題。

3、建立健全鄉鎮(街道)調委會。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在人民調解工作中起着承上啓下的作用,是紐帶和橋樑,不僅要指導村(居)調解工作,還要直接處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糾紛,協調處理跨鎮(街道)的糾紛,必須把調解組織覆蓋到各個鄉鎮(街道)。

(三)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規範化建設。

1、要提高認識,加強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建設,開展規範化、標準化調委會創建活動,在穩定完善現有的人民調解網絡的基礎上,抓好基層調委會規範化建設。

2、建立健全調解組織。要加強鎮級調委會的人員、裝備建設;調整充實村(居)調解人員;要在上規模的企業建立調解委員會,解決勞資糾紛等。

3、加強培訓,努力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素質。因地制宜採取多種方式,對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培養和造就一支素質好、業務能力強、羣衆威信高、熱愛調解工作的高素質調解隊伍。

4、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制度建設,建立完善的崗位職責、目標考覈評比、獎勵等制度,編制切合基層作實際工作的調解程序模式,形成小冊子,製作統一的基層人民調解員工作證件,爲基層人民調解員在進行調解時表明身份,有利於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5、落實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一是建議將人民調解經費實行省級財政轉移支付;二是上級機關加大對人民調解經費落實的督查力度,保證人民調解經費到位;三是加強地方財政對人民調解經費的保障。

(四)社區矯正工作需解決的幾個問題。

1、更新觀念,重視社區矯正工作。要爭取各級黨政對此項工作的高度重視,儘快設立專門的領導機構,設立專門的辦事機構,把全市上下的矯正機構全面完善,使之成爲網絡化。

2、建立一支與矯正工作相適應的高素質隊伍。要配齊各級社區矯正機構人員,把好矯正隊伍的進入關,把有一定文化、一定法律素質、有水平的人員招錄到矯正隊伍中來。同時組織隊伍進行培訓,使之成爲一支強有力的隊伍。

3、司法行政部門要擺正位置,發揮其主導作用。社區矯正工作是由公檢法司聯合發文規定由司法行政牽頭,因此司法行政部門應主動做好協調工作,儘快建立各項工作制度,規範各種工作職責,使社區矯正工作朝健康、規範、高效方向運行。

4、解決經費保障。各級黨委政府和財政部門要高度認識社區矯正工作重要性,要將社區矯正工作經費列入每年地方財政預算,保障經費落到實處,逐步建立管理科學、經費保障有力的社區矯正體制。

【第7篇】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問題調研報告

近年來,隨着國家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深入開展,一大批危害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得到了有效查處,健康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正得以逐步建立和發展,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因此而得到了有效保障。但整規工作的形勢仍不容樂觀,究其原因,都與法制不健全和執法不嚴有直接關係,特別是

【第8篇】2022關於縣司法行政隊伍嚴以修身建設調研報告

根據市局“關於開展司法行政隊伍建設調研的通知”,我局高度重視,對全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的情況進行了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司法行政隊伍建設的概況

目前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共有人員61名(其中局機關工作人員21人、鄉鎮司法助理員16人、法律服務人員34名(律師、基層法律服務服人員)。現有律師所3個、法律服務所3個。近幾年來,我縣司法行政系統在上級領導部門的重視與支持下,按照新時期隊伍建設的總體要求,以“內強素質、外樹形象”爲目標,採取重學習、嚴制度、抓整建、造氛圍等措施,爲打造一支政治上堅定、業務上精通、作風上優良、紀律上嚴明、執法上公正的司法行政隊伍作了不懈努力。具體來說,主要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加強學習,提升素質。幾年來,在司法行政幹部隊伍中,先後開展了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教育、”黨員先進性教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守講樹”等主題教育實踐活動,開展大學習大討論等爲主要內容的學習教育活動,大大地提高了司法行政機關幹部隊伍的政治思想素質。同時,在全體司法行政隊伍中還針對不同人員,開展了多種類型的業務練兵和學習培訓活動,使司法行政隊伍的業務水平、業務能力得到了不斷提升。

規範制度,苦練內功。我們按照“依法建制、以制治員”的指導思想,把建章立製作爲加強隊伍建設的一個重要環節。幾年來,在司法行政部門先後建立了《思想政治建設學習制度》、《司法行政幹警聯繫羣衆工作制度》、《律師參與涉法信訪接待、化解重大矛盾糾紛值班制度》等。今年我局認真做好了制度的廢、改、立工作,明確了完成時間和責任部門。通過建章立制,規範了司法行政隊伍的行爲,使隊伍的紀律和作風都有了較大改善。

強化載體,鞏固成效。今年,按照省、市、縣委的重要精神,圍繞“守講樹”的具體要求,我局在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開展了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和“正風肅紀、爭做好乾警”活動開展的“回頭看”,在整頓中通過採取集中學習討論、查擺存在的問題、批評與自我批評等形式,邊整邊改,以整促改,達到了隊伍建設的目的。

營造氛圍,爭先創優。我們在重學習、嚴制度、抓整建三管齊下抓隊伍建設的同時,把學先進、比先進、趕先進、爭先進、創先進、促先進作爲隊伍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通過表彰隊伍中涌現出來的各種先進性典型,充分發揮典型的示範引導作用,在隊伍中樹立弘揚正氣、愛崗敬業、克己奉公、無私奉獻、清正廉潔、服務爲民、執法公正的好思想、好作風,促進隊伍建設取得實效。

二、當前司法行政隊伍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原因及對策

雖然近幾年**縣在加強隊伍建設上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績,但由於多方面的原因,使得我縣司法行政隊伍中仍然存在着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1、在司法行政機關幹部隊伍中,部分幹部身上存在着工作的責任心不強、積極性不高,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的思想,對本職工作缺乏應有的熱情。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由於有少數機關幹部本身不能嚴格要求自己,在隊伍建設中消極應付、敷衍塞責,或存在着“船到碼頭車到站”的思想,不思進取;

2、在基層法律工作者隊伍中,有部分基層法律工作者素質不高、能力不強、紀律不嚴、作風不正。有的在代理案件時不能依法辦案,甚至存在着違法辦案的行爲;有的對所代理的案子不負責任、不盡職守、消極應付、敷衍了事;有的超標準收取代理費,或者對當事人敲吃敲喝,假借他人甚至法官名義索取財物;有的在辦案中不注意自身形象,說話粗野、態度粗暴、不講文明,缺乏應有的道德修養。出現這些現象的原因主要是少數基層法律工作者在政治素質、大局觀念、服務意識、業務水平、執業紀律等方面比較淡薄或欠缺,沒有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沒有遵守國家相關的政策、法律、職業道德、執業紀律。

3、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發展,律師隊伍中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在:有的律師價值取向發生偏離,拜金主義嚴重,在辦案中存在着一切向錢看、因錢辦案、爲錢辦案、先給錢後辦案、不給錢不辦案、錢給少了亂辦案的現象;有的律師脫離組織的領導,一心賺錢,不講奉獻,不參加組織生活,不接受組織管理,在思想上、行動上遠離黨的組織;有的律師作風不整,認爲“到不到辦公室無所謂,只要能辦到案、收到費、完成上繳就行了”;有的律師在辦案中不講政治、不顧大局,爲幫當事人打贏官司不擇手段,甚至違法違紀也在所不惜。出現這些情況的原因,一方面是部分律師在思想上產生了錯誤認識,認爲律師是自由職業,應當充分體現“自由”;另一方面是部分律師受到不良思想的影響,出現了理想信念動搖、大局觀念淡薄、執業理念錯位,一味追求金錢,忽視經濟效益與政治效益、社會效益的有機統一。

4、在基層司法行政隊伍中也存在着一些現實問題,主要是鄉鎮司法所工作人員中有的不安心工作、有的不盡心工作,形成了“有事沒人幹、有人沒事幹、有人不幹事”的局面,影響了基層司法行政工作職能的發揮。出現這種狀況的原因主要是司法所工作人員業務不精,有的鄉鎮司法所“天高皇帝遠”,形成不受鄉鎮管制,局機關又管不着的局面,因此,要解決這支隊伍目前存在的問題,就需要上下配合,把能幹事的、會幹事、想幹事的人,充實基層司法行政隊伍的力量,充分發揮好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另外加強社區矯正、人民調解等專業培訓,提高基層司法員的業務能力。

5、人員編制少,經費不足,出現無人乾和無錢幹問題,嚴重製約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

三、關於改進和加強司法行政隊伍建設的幾點探討

領導班子、機關公務員和法律工作者是縣級司法行政隊伍的三個重要分支。加強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就要根據這三支隊伍的不同特點,採取針對性強的不同措施,不斷提高三支隊伍的戰鬥力,從而實現加強司法行政隊伍建設的目標。

(一)按照“政治堅定、開拓創新、業務精湛、公正廉明、團結和諧”的要求,加強領導班子建設。一是貫徹民主集中制。領導班子的每位成員,特別是“一把手”嚴格遵守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要求,不搞“一言堂”,凡研究重大決策、幹部任免調動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均應採用集體討論、會議決定的方式,確保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另外,領導班子要堅持政務財務公開制度,定期向在職幹部、退休幹部和行風監督員通報全局重大事項,以此贏得全體幹部的支持。二是開展中心組理論學習。領導班子將開展學習,作爲提高領導班子成員領導水平,帶領全體幹部開創全縣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的有效載體,不斷完善局中心組學習制度,展開有針對性地學習和討論,每次學習會都要確定一人作中心發言,另一名人作主評。同時將中心學習與建設學習型機關相結合,適時擴大參加學習對象範圍,安排中層幹部、一般幹部,或邀請退休幹部、外來幹部上課,不斷豐富中心組學習形式。三是實施談心談話制度。領導班子堅持“六必談”(鼓勁談、警誡談、安慰談、幫助談、廉政談、勉勵談)制度,經常主動地、經常性地找中層幹部、一般幹部和法律服務人員談心,以加強溝通、增進理解、增強信任,提高隊伍的凝聚力和戰鬥力,每年每人找幹部談心不少於5人次。領導班子成員虛心聽取談話對象提出的好建議、好意見或好主意,盡力幫助談話對象解決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二)按照“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要求,加強機關公務員隊伍建設。按照“一要幹活、二要乾淨”的要求,大力倡導真抓實幹、務求實效的作風,加強警示教育,在思想上爲幹部打一劑“預防針”和“強心針”。嚴格約束履職行爲,以鐵的紀律管理隊伍,切實解決好新形勢羣衆反映強烈的問題,樹立司法行政隊伍的良好形象。領導幹部要起好表率作用,多幹好事、少幹錯事、不幹壞事,嚴格自律,要從紀律上加強約束,從制度上從嚴管理。要針對行政、執法、執業活動中的薄弱環節,有針對性的措施,進一步推進隊伍履職行爲的規範化建設。

(三)按照“堅持信念、精通法律、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要求,加強法律工作者隊伍建設。開展主題教育。結合上級司法行政部門的統一要求,緊密聯繫本地實際,分別在公證員、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中開展集中教育整頓、辦案質量抽查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動,指導各法律服務機構不斷完善內部管理機制,明確服務內容,建立承諾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務質量,爭創文明單位,引導公證員介入經濟建設主戰場,爲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律師參與處理涉法信訪突出問題和羣體性事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羣衆工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拓農村法律服務領域,滿足廣大村民對法律服務的需求。

(四)要加大對司法行政幹部成長的關注力度,進一步完善競爭激勵機制,激發幹部積極性和創造性。建議縣委、縣政府加大對基層司法行政幹部的選拔任用力度和幹部的橫向交流力度。

同時,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獎勤罰懶,全面調動基層司法行政幹部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一是用好領導幹部配備、非領導職務晉升等手段,向外輸送人才,一方面可以擴大司法行政機關影響力,改善司法行政工作環境。二是努力爭取地方黨委、政府對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視和支持,加大對基層基礎建設的資金投入,不斷改善司法行政幹部的工作條件和環境,進一步激發其幹好工作的熱情。三是營造濃厚的司法行政文化氛圍,宣揚新時期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在經濟社會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激發廣大司法行政幹部的職業自豪感和事業心,解決基層司法行政幹部想幹事、要幹事、主動幹事的問題。在此基礎上,要配齊配強司法行政工作人員。隨着司法行政職能的不斷拓展,目前人員編制已不能適應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要求,建議請組織人事部門給予適當關注,同時建議組織部門禁止從司法行政部門借調司法幹警,解決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有人幹事的問題。

【第9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調研報告

爲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創新大河西先導區行政審批管理及運行機制,提高政府工作的服務質量,根據市委、市政府對大河西先導區行政審批試點改革的總體要求,現就行政審批流程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改革目標

通過行政審批流程再造,力爭審批環節明顯減少、審批行爲得到規範、審批效率顯著提高、審批監督機制進一步強化,構建科學、規範、透明、高效的行政審批快速通道。

二、審批原則

(一)集中原則。一是集中受理行政許可申報,先導區管委會設置一個專門的政務窗口,統一受理44項行政許可事項的報批卷宗,統一對外發卷。二是集中統徵土地,先導區範圍內徵用土地,由先導區土地儲備(交易)中心統一進行。三是涉及項目建設的行政事業性稅費集中在三個環節收取,即所有土地稅費統一在土地呈報批准後、用地審批發證之前收取,商品房項目報建費統一在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收取(非商品房則仍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收取),房產契稅統一在產權證發放前收取。

(二)公開原則。先導區所有行政許可事項的工作流程、項目申報條件、行政許可時限、辦理責任人等內容將全部向社會公佈,爲辦事人創造一個公開透明的辦事環境。

(三)精減原則。先導區管委會將履行11個市級行政審批部門44項行政許可或審批工作職能。先導區建設項目審批以規劃審批爲主線,國土、建設、環保、房產等審批爲輔線,其報建總時限利用大部委辦公的平臺,通過各審批環節的整合、並聯,原體外環節的納入、簡化,統籌利用各部門資源來予以壓縮,而並非簡單的壓縮某個辦事環節時限,併力爭單個審批項目報建總時限在原各部門承諾的總審批時限基礎上再縮短50%。

(四)便民原則。爲減少當事人往返行政審批機關的次數,降低項目報批成本,對當事人申報的行政許可事項所必需的資料,窗口工作人員須一次性告知。根據當事人的自主選擇,對所有行政報批事項均可由先導區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實行全程代理,跟蹤服務。

(五)廉潔原則。在行政許可過程中,明確界定各級行政審批人員的職能職責,保持政策的剛性與連續性,實行電子化辦公,建立部門之間、處室之間相互監督辦事機制,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和效能考覈機制,真正做到精減廉潔,公開便民。

三、土地徵用、轉用、供應基本流程

(一)土地徵用、轉用、供地分三個階段進行,即用地預審,土地徵用、轉用報批,土地供應。先導區所有用地均由先導區管委會土地儲備(交易)中心【下稱儲備(交易)中心】統一徵、轉,統一儲備,統一安置補償,統一供地。

1、用地預審。由儲備(交易)中心準備下列資料:

(1) 用地、規劃申請表

(2) 選址意見書(由國土規劃部規劃處提供)、立項文件(由項目建設部提供)或土地開發利用方案【省級審批部門有要求的即需要該項資料】

(3) 1:500至1:xx地形圖

(4) 土地規劃調整批文(若需調整規劃的)

(5) 其他相關資料

報國土規劃部國土處審查,由國土處組織本部規劃處、環境資源處進行用地預審,主要審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是否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是否符合環保的要求、是否屬禁止、限制供地範圍(項目用地)等,審查通過出具預審報告,規劃條件,劃定規劃定點藍線。

2、土地徵用、轉用報批。由儲備(交易)中心準備下列資料:

(1) 用地預審階段的所有資料及預審報告

(2) 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彙總表及擬佔土地權屬證明(國土分局承擔)

(3) 勘測定界技術報告和勘測定界圖、土地利用現狀圖

(4) 預徵土地公告(國土分局承擔)

(5) 聽證筆錄(有聽證要求的、國土分局承擔)

(6) 補充耕地驗收文件(佔用耕地的)

(7) 相關部門意見

(8) 其他相關資料

報國土規劃部審查,規劃處審查合格發《規劃用地許可證》,國土處審查合格劃調查紅線,編制一書四方案,環境資源處審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情況及壓覆礦產、地質災害等情況,各處審查合格簽署意見後上報先導區管委會、省、國務院審批。

3、土地供應。上述地塊經省、國務院審查批准後,交土地儲備(交易)中心統一儲備。根據土地開發進度,由儲備(交易)中心協調區級政府搞好土地安置補償工作。

4、土地劃撥。地塊符合劃撥條件的,由項目申請人準備下列資料:

(1) 用地申請表

(2) 選址意見書(由國土規劃部規劃處提供)、立項文件(由項目建設部提供)

(3) 1:500至1:xx地形圖、紅線圖

(4) 測量測繪成果表

(5) 單位資質證書、工商營業執照

(6) 法人委託書原件

(7) 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

(8) 先導區管委會同意土地劃撥批文

(9) 其他相關資料

報國土規劃部國土處審查並上報先導區管委會審批後發劃撥決定書及劃撥土地紅線圖。

5、土地出讓。地塊進行招、拍、掛出讓,由項目建設部就項目准入、投資強度等問題提出審覈意見,由國土規劃部規劃處儘可能做好該地塊的規劃要點及控制性詳規。規劃一旦確定即不再變更,土地招、拍、掛出讓後,不得改變土地性質,不得修改容積率,不得減少公共綠地,不得佔用公共配套設施用地。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由用地人將土地交回管委會重新招、拍、掛。儲備(交易)中心根據規劃編制土地出讓方案,測算土地出讓金,測算土地供應後項目建設過程中所有稅費,一併列入土地成本,報國土規劃部國土處審批後,上報先導區管委會批准,由儲備(交易)中心組織招、拍、掛出讓,項目用地單位取得出讓土地後在建設過程中不再向行政管理部門繳納任何稅費。

項目用地單位通過劃撥、出讓途徑取得土地使用權,交清所有稅費後,準備相關資料報國土處審查,核發《土地使用證》。

四、項目建設報批、預售、竣工驗收

(一)項目建設報批分五個階段,即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竣工驗收。

1、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項目建設人準備下列資料:

(1) 建設用地規劃申請表

(2) 土地權屬資料(紅線圖、土地使用證、土地出讓合同等)

(3) 總平面圖

(4)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經國土規劃部規劃處審查總平面圖,環境資源處審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後,規劃處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由項目建設人準備下列資料:

(1) 上一步驟中所有資料

(2) 相關設計文件和圖紙

由建築房產處牽頭,規劃處、環境資源處參與,審查合格後簽發批覆文件。

3、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兩證分別由規劃處、建築房產處牽頭,環境資源處參與,同步進行。

4、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項目建設人準備各類設計圖件報規劃處審查,規劃處審查上述資料,並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審查,各部門同意,簽署意見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國家投資項目及國有(控股)企業先由項目建設部按照公開、公平、透明的原則,社會化運作模式組織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招投標。再由項目建設人準備下列資料:

(1) 施工項目報批表

(2) 中標通知書(非公有制企業不須提供)

(3) 施工合同、監理合同

(4) 農民工工資保障金覈實表及建築工地計劃生育管理登記表

(5) 建設工程施工圖技術審查報告

由國土規劃部建築房產處審查上述資料,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6、商品房預售。由項目建設人準備以下資料:

(1) 房地產企業《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2) 土地使用權證

(3)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4)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6) 審查批准的報建圖

(7) 工程進度證明材料

(8) 商業房預售及物業管理方案

由建築房產處審查合格後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7、竣工驗收。項目建設部以向符合條件的各級質監、安監部門購買服務的方式對在建項目實行全程監管。項目建設完工後,由項目建設人準備上述流程各項資料,由項目建設部組織,國土規劃部各處參與,會同相關部門,統一組織對竣工項目進行綜合驗收,發竣工驗收合格證書。由國土處發分戶《國有土地使用證》,建築房產處發《房產證》。

【第10篇】關於工商行政管理調研報告的優秀模板

大力實施“12315”品牌示範工程是落實工商行政管理“12356”工作思路的重點之一。既是當前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改革的要求,更是實現工商“西部領先,全國一流”奮鬥目標的重要舉措。雖然幾年來,我市的“12315”通過現場出擊、轉辦處理、快速分流等方式,用熱心、誠心、耐心爲消費者排憂解難,架起了管理者、經營者、消費者之間的橋樑,有效地提高了消保維權工作的品位,“12315”已經成爲工商部門聯繫羣衆的“民心工程”、爲人民羣衆辦實事的“公僕工程”和展示工商良好精神風貌的“形象工程”。但如何以“12315”爲基礎,將工商執法的資源整合,逐步建立由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消費安全預警、查辦案件、廣告監測、經濟戶口管理、企業信用分類監管等專項網絡組成的12315行政綜合執法網絡,打造出反應快速、到位及時的市場監管“110”,成爲工商維權執法權威品牌工程,還需不斷完善和努力,也是當下急需繼續深入探索的一大課題。

一、當前市“12315”執法網絡的現狀

(一)“12315”組織機構基本健全

近年來,市工商局按照國家工商總局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以信息化網絡爲支撐,積極推進12315行政執法體系基礎建設。2001年8月2日,市工商局正式啓動了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系統。2022年7月,市局對原12315系統進行基本整合,將過去功能單一的“12315”申訴舉報系統改造爲功能較爲全面的12315綜合指揮調度中心繫統。

【第11篇】行政審批調研報告

對我縣行政審批的思考與探索 改善投資環境是一個永無止境的過程,不能有絲毫鬆懈。軟環境建設是一個永恆的話題,也是一項長期而艱鉅的任務,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軟環境建設的重要內容。4月2-10日,就我縣經濟發展軟環境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在調研中發現:近年來,我縣高度重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採取有效措施,建立了行政服務中心,先後兩次對行政收費項目進行了清理,在方便企業、居民辦事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企業、服務市民羣衆的水平明顯提高。但在實際運作中,還存在着許多問題。爲此,我們進行深入思考,借鑑先進地區經驗,結合我縣實際,探索我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一些舉措,供領導參考。

一、基本情況

**縣行政審批中心目前入駐部門35個,行政審批事項172項,部門窗口工作人員52人。管理人員7人。

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狠抓了各項審批服務工作的開展。一是細化工作要求,切實發揮好組織協調作用。通過制發文件,定期召開入駐部門領導協調會、窗口負責人會議等方法,使大多數入駐部門按要求將本部門審批事項、行政許可的證照、收費票據等拿入審批中心集中辦理,併爲窗口配置了必要的辦公設備。二是建立健全各類規章制度,加強了大廳管理。年初以來,審批中心先後制定出臺了“各類審批事項管理制度”、“行政許可工作規程”、“工作人員行爲規範”及“窗口和工作人員考覈辦法”等16項規章制度,強化了審批服務監督和對窗口工作人員的管理。根據《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考勤暫行辦法》,審批中心採取早晚雙簽到及定時、不定時對大廳工作人員出勤情況進行檢查等措施,保證了大廳工作人員出勤,使前來辦事的服務對象隨來隨辦。三是着力解決了網絡化辦公問題。經多次請示市行政審批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並與各有關部門積極協調,於今年2月末爲審批服務大廳安裝了政務網和因特網,使因網絡問題一直沒有在審批中心辦件的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林業局、水務局等8個部門,順利將審批事項納入審批服務大廳辦理。四是創建了網上審批辦件管理系統。審批中心創辦了《**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網絡平臺,聘請哈工大中百信集團公司2名高級技師將審批中心22臺電腦全部安裝了審批辦件管理系統,並對工作人員進行了集中培訓,使各窗口實現了網上辦公,加快了網絡自動化辦公的進程。五是進一步規範了審批服務工作流程。審批中心爲各窗口統一製作了審批流程圖,印發了審批事項告知單和服務指南,實施了服務承諾“八項制度”,推進了政務公開,方便了辦事羣衆。六是加強對入駐部門和窗口工作人員的考覈監督。按市領導要求,借鑑南方經驗,已將各部門入駐審批中心情況納入全縣重點工作目標管理考覈範圍,並佔一定的分值;在發展黨員、評先、評優、評模、選拔後備幹部、提拔幹部等方面,應將審批中心單列並在中心進行考覈,使表現突出的窗口工作人員能得到獎勵、提拔和重用。七是貫徹落實好全市行政審批服務工作會議精神。全市行政審批服務工作會議之後,審批中心按照上級會議要求,迅速開展工作。中心領導多次深入有關入駐部門,與部門主要領導進行溝通、協商,就審批項目進駐、人員落實、電腦配置等問題研究解決辦法,在審批中心的積極運作下,有些單位近期將審批項目納入審批服務大廳集中辦理。八是發揮審批中心平臺作用,切實加大招商引資工作力度。經過我們確定專人、多方尋找門路、積極運作,已初步與長春一家客商達成投資協議,並在烏鴉泡鎮建一木材加工企業,投資金額200萬元。九是認真總結並在全市會議上介紹了我縣審批中心建設經驗。我縣是哈市各縣(市)中首家正式揭牌對外辦公的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市政府有關領導認爲**縣委、縣政府對審批中心建設高度重視,起步早、進度快,工作推進力度大、效果明顯。在今年全市行政審批服務工作會議上,市領導在講話中對我縣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我縣《依法行政 便民利商 開啓行政審批“綠色通道”》的工作經驗在會上作了交流。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縣行政審批改革工作的整體情況而言,雖然運行較爲平穩,但與先進發達地區相比,與我縣經濟發展相比,與投資者、居民的期望相比,與縣委、縣政府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致使改革缺乏一定的深度和廣度,多數企業和民衆對行政收費項目之多、手續繁雜問題意見較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少數單位認識不夠到位,缺乏改革熱情。少數單位負責人大局意識、組織紀律意識淡薄,過多地強調困難性、習慣性,對縣委、縣政府有關審批項目進駐和辦理政策、規定執行不力、落實不到位。

2、行政服務中心管理的職能不強。行政服務中心與各窗口單位只是一種協調服務的關係,雖然縣委、縣政府賦予了一定的管理權力,但實際上很難運用到位。

3、“前店後坊”現象仍然存在。有些單位沒有在中心設立窗口進行集中辦公、公開辦事。少數單位爲保住自身的審批權力,對一些重要的審批事項仍未做到應進盡進,存在“小權進、大權不進”,將重要的服務項目、關鍵的辦事環節,仍放在本單位辦理,把行政服務中心窗口作爲“收發室”,“兩頭受理、收費標準不一”的現象依然存在,嚴重弱化了中心的服務功能和服務質量。如地稅部門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了窗口,而國稅卻沒有。地稅進“中心”,但稅務登記卻沒有進。

4、項目設置不合理,綜合功能發揮不明顯。行政服務中心設立之初,被片面地理解爲集中收費,在項目設置上過多地考慮收費項目,行政審批職能相對弱化;極個別窗口單位內部管理鬆懈,機制不順,前方和後臺缺乏銜接;導致一站式服務功能不能充分發揮,在項目銜接上,出現“斷鏈”現象,集中、高效、協同的服務鏈條和網絡還沒有完全成型,未能充分發揮出集中、整合的綜合服務功能。

5、普遍缺乏改革的主動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行政審批事項的設置與取消,其權力在於省以上行政機關。而縣及縣以下只是具體的執行者,根本無權規定或調整上級機關設定的審批程序,更談不上取消審批事項或進行其他處理。基於這種狀況,改革其實是一種自上而下的行爲,如果上級機關不給予必要的授權,縣及縣以下的行政審批單位只能被動地進行改革。少數單位對一些並不需要由其審批的項目,其上級主管部門卻要求有其審批意見。對同一審批事項涉及前置審批的,特別是民爆器材、礦山、化學危險品的經營審批,國家有明確的審批條件和期限規定,一昧地強調簡化程序和壓縮時限有一定困難。

6、窗口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服務意識有待提高。窗口工作人員基本都是單位挑選的精兵強將,一般都能完全勝任窗口服務工作,但有的單位人爲弱化窗口職能,把一些難管理、素質不高、業務不精的人派至窗口工作,這些人認爲自己是在原單位受不到重用而被派來的,再加上“中心”制度全,管理嚴,對工作產生牴觸情緒,服務意識和服務質量自然也就不高。

三、對策和建議

爲有效解決好我縣行政審批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切實推進我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我們進行深入思考,現借鑑先進發達地區,結合我縣實際,提出一些針對性建議,供領導參考。

(一)進一步落實《行政許可法》,嚴抓項目清理。緊密結合《**人民政府辦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務中心服務項目管理的通知》、《行政許可法》精神,由縣法制辦、監察局、物價局、財政局、行政服務中心等單位抽調專人,對全縣各審批和服務單位的服務項目、收費依據和標準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摸底和清理,按照審批、覈准、備案分類登記造冊。

(二)建立專門機構主抓此項工作。爲切實推進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解決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功能弱化的問題,着力完善行政服務中心的功能建設,切實賦予其必要的審批管理權和監督權,建立行政審批工作領導小組,縣常務縣長組長,下設“辦公室”,行政服務中心中心、監察局、法制辦、物價局、財政局等負責人具體協調辦事。“辦公室”負責清理、精減、確定進駐中心項目,制定中心建設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目標、管理方式等,由政府頒佈實施,強力推進,爲做好服務項目管理工作提供組織保障,建立起政府主抓項目進駐,中心管理協調的運行機制。

(三)規範審批項目運作,提高審批效率。在項目清理的基礎上,根據市有關精神,從實際出發,按照合法、合理、效能的原則,對與市場經濟體制和世貿組織遊戲規則不符的縣級審批項目,對不符合政企分開和政事分開原則,妨礙公平競爭,以及實際上難以發揮有效作用的縣級行政審批,堅決予以取消;能用市場機制代替行政審批解決的問題,就用市場辦法運作;凡是用法律手段解決的,就用法律手段解決。堅決取消各單位自行設立的行政審批項目。對仍在執行、但明顯不符合實際工作需要或違背市場運行規則的審批事項,各審批單位也要積極、主動地向上提出建議和要求,不能機械、被動地去加以理解執行。對需要保留的審批項目,要制定出科學、規範、高效的操作規程,對審批對象、條件、程序、結果實行四公開,進一步完善公開辦事制度。要進一步實行聽證制度,對專業性和技術性強的審批事項,實行專家審查、諮詢制度。並將結果在新聞媒體、政務公示欄、便民卡、觸摸屏、聲訊電話上予以公佈,內容包括審批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時限、監督電話等。

(四)加強服務項目動態管理,注重服務項目的整合和開發。對清理後經規範保留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和其他公共服務項目,按“應進俱進、一事一地、充分授權”的原則一律進駐“中心”進行綜合管理。各部門不準“截留”、“分流”、“迴流”,不允許該進中心的項目留在部門,不允許違背一事一地的原則,搞兩頭受理,不允許項目進入中心後再擅自撤回,由於客觀原因確需撤回或取消的,必須報經政府審查同意。由於受目前行政服務中心辦公場所的有限,中心的服務窗口數量可以保持在20個左右較爲合理。項目進駐要分批進行,窗口單位和服務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從有利於投資、有利於發展,着眼於爲經濟建設提供“一條龍”服務的角度,對服務項目進行認真篩選確定,把與企業設立登記和羣衆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項目優先納入中心,進行認真整合配置,優化流程,構建項目齊全、靈活高效、運轉協調的服務網絡和鏈條。按照“無條件進、有條件出”的原則,窗口單位依法增加、取消或變更服務項目,應及時向行政服務中心中心備案。窗口單位對有關行政許可項目提出調整要求,應經中心提出意見,政府法制部門審覈,報縣政府批准。

(五)進一步優化審批方式。 1、爲有效杜絕“前店後坊”、“小權進、大權不進”等違規現象,要把各窗口單位的行政審批職能剝離出來,交至窗口集中行使,原單位不再受理,並實行審批領導和股室成建制進駐窗口、刻制審批專用章等制度。各部門要將工作重點轉移到審批後的監督和管理上。建立“一家受理、抄告相關、同步審批、限時完成”的並聯審批制度,變流水式審批爲同步式審批,努力提高辦事效率,對一個審批項目,尤其是對企業登記審批和經濟事務類的審批,要實行並聯審批制度,明確由一家有權威的單位牽頭全程服務,相關單位進行聯合審批,減少相互間的推諉、扯皮。對一些暫時手續不全的特急的重大項目,經有權批准後,本着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可以“先上車後買票”,邊建設邊辦理相關手續。要進一步擴大縣行政服務中心的服務範圍,由對外來投資項目審批擴大到縣內所有需要審批的項目,實行“一站式”審批,“一條龍”服務。同時行政服務中心要積極組織八個流程,涉及到辦企業的有四個,即:外商投資企業法人開業審批登記總體流程、內資公司制企業法人開業審批登記總體流程、個體工商戶開業審批登記總體流程、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享受優惠政策辦理流程。涉及市民日常生活的有四個,即:辦理各類工商營業執照審批審驗流程、辦理衛生許可證審批審驗流程、稅務登記證辦理及審驗流程、辦理各類房屋交易和權屬登記工作流程。 2、爲減少審批層次和環節,提高服務窗口就地辦結率,在中心服務窗口普遍推行“三項審批新制度”,即“一審一核”制、企業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告知承諾制和建設項目並聯審批制等新的審批方式,建立政府重大項目快速辦理機制,設立“綠色通道”。進一步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勇於創新,善於創新,真正達到:外地辦得到的事情,我們應當辦到;外地辦不到的事情,我們努力辦到。進一步縮短辦理時限。要繼續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審批手續,各部門行政審批項目的辦理時限,要在現有基礎上再縮短1/3以上,具體方案報縣政府審覈把關。縣法制辦要對各單位呈報的辦理時限進行認真審覈,確保承諾的時限兌現。各有關部門要建立首問負責制、一次說清制、限時辦結制和失誤追究制,向“零差錯行政”邁進。3、行政服務中心大廳裏要實行首席代表制。各部門指定一名負責人作爲窗口審批工作的首席代表,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全權負責申請人提出審批事項的辦理。各部門要賦予首席代表一定的決定權,對一些經授權可直接辦理的申請,按照規定的流程和時限,直接給予申請人以明確答覆。同時,各單位要指定一位主管領導全面負責窗口的審批工作,定期不定期到窗口指導工作,及時解決窗口工作出現的問題,以加強窗口辦理工作的管理。4、推行“一事一地”、“充分授權”和“既受又理”。“一事一地”,是指同一審批事項只能由一個部門、在一個地點受理,凡進“中心”辦理的事項,不得在“中心”之外再受理和辦理,凡進入行政服務中心的部門和事項,各部門原設立的服務窗口、辦證大廳等不得以各種理由繼續保留;“充分授權”,是指各進駐部門向在“中心”設立的窗口充分授權,實行“首問”負責制;“既受又理”,是指“中心”既能受理,又能及時辦結。在現行機制下,爲了讓窗口真正擁有審批的權限,甚至給窗口配備了審批專用章,效力與單位的公章相同。

(六)加大紀檢監察保障力度,建立健全社會監督約束機制。針對行政審批中存在的一些不完善、不配套的問題,在加強規範、約束和監督以及保證落實上下工夫。紀檢監察機關要全程參與對項目的清理、精減,監督項目辦理和收費行爲,定期組織督查,有力地約束和規範行政審批行爲。各部門不僅要加強經常性的自查,而且要將審批行爲置於社會和輿論的監督之下。人大、政協對“中心”的視察調研要制度化,及時發現和研究問題,向政府建言獻策;新聞媒體要對拖延辦理、惡意刁難、違規收費等行爲進行曝光;經常性地組織羣衆評議,及時將評議結果公開,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建立紀檢監察機關、新聞媒體、社會輿論、羣衆評議“四位一體”的監督網絡,全程、立體地約束和規範服務項目管理工作。要聘請人大代表做監督員,每年堅持向社會發放《徵求意見函》,辦理了電話監督業務,設立投訴中心,等方便羣衆監督和投訴。制定責任追究辦法,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及早出臺《**縣行政審批管理辦法》、《**縣行政審批責任追究辦法》、《進一步加強行政服務中心建設》等有關政策,明確審批部門和審批人應負的責任,將各單位窗口工作實績納入目標考覈和政風評議範圍,建立各項制度和長效機制,克服服務項目管理工作中的反覆現象。加強對審批行爲的監督。對每個審批項目,都要明確審批人員的責任和義務,制定相應的內部監督措施,建立社會質詢制度和定期檢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實行行政審批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堅決克服該審批的不審批,不該審批的亂審批等行政審批的隨意行爲。審批機關不按規定的審批條件、程序實施行政審批,甚至越權審批、濫用審批、徇私舞弊,要追究審批機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特別要強化行政監督,查處一批行政“不作爲”、“亂作爲”的人和事,開展了“萬人評議機關”活動,使機關行政效率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企業、服務市民羣衆的水平明顯提高。將“一站式”服務從形式到內容作了進一步調整,隨需隨辦,隨叫隨辦,主動上門,跟蹤服務。

(七)配齊配強窗口工作人員。各窗口單位窗口工作人員必須是單位的中層幹部或業務骨幹,當年內一般不得更換,其組織關係同時轉入中心,各單位要着力培養選拔任用窗口人員。今後,窗口單位要落實有關規定,下派和鼓勵後備幹部到中心工作半年到一年,加以鍛鍊,並報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八)努力探索一條機構精幹、運作有序、行爲規範的行政管理體系。加快“中心”網絡建設,大力推行網上審批,實現網上辦公,使網絡成爲羣衆和企業獲取信息、辦理申報、繳納費用等有關事項的重要途徑,建立一個辦事高效、運轉有序、公開透明、行爲規範的行政管理體系。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調研報告 行政審批調研報告(2)

爲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創新大河西先導區行政審批管理及運行機制,提高政府工作的服務質量,根據市委、市政府對大河西先導區行政審批試點改革的總體要求,現就行政審批流程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改革目標

通過行政審批流程再造,力爭審批環節明顯減少、審批行爲得到規範、審批效率顯著提高、審批監督機制進一步強化,構建科學、規範、透明、高效的行政審批快速通道。

二、審批原則

(一)集中原則。一是集中受理行政許可申報,先導區管委會設置一個專門的政務窗口,統一受理44項行政許可事項的報批卷宗,統一對外發卷。二是集中統徵土地,先導區範圍內徵用土地,由先導區土地儲備(交易)中心統一進行。三是涉及項目建設的行政事業性稅費集中在三個環節收取,即所有土地稅費統一在土地呈報批准後、用地審批發證之前收取,商品房項目報建費統一在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收取(非商品房則仍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收取),房產契稅統一在產權證發放前收取。

(二)公開原則。先導區所有行政許可事項的工作流程、項目申報條件、行政許可時限、辦理責任人等內容將全部向社會公佈,爲辦事人創造一個公開透明的辦事環境。

(三)精減原則。先導區管委會將履行11個市級行政審批部門44項行政許可或審批工作職能。先導區建設項目審批以規劃審批爲主線,國土、建設、環保、房產等審批爲輔線,其報建總時限利用大部委辦公的平臺,通過各審批環節的整合、並聯,原體外環節的納入、簡化,統籌利用各部門資源來予以壓縮,而並非簡單的壓縮某個辦事環節時限,併力爭單個審批項目報建總時限在原各部門承諾的總審批時限基礎上再縮短50%。

(四)便民原則。爲減少當事人往返行政審批機關的次數,降低項目報批成本,對當事人申報的行政許可事項所必需的資料,窗口工作人員須一次性告知。根據當事人的自主選擇,對所有行政報批事項均可由先導區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實行全程代理,跟蹤服務。

(五)廉潔原則。在行政許可過程中,明確界定各級行政審批人員的職能職責,保持政策的剛性與連續性,實行電子化辦公,建立部門之間、處室之間相互監督辦事機制,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和效能考覈機制,真正做到精減廉潔,公開便民。

三、土地徵用、轉用、供應基本流程

(一)土地徵用、轉用、供地分三個階段進行,即用地預審,土地徵用、轉用報批,土地供應。先導區所有用地均由先導區管委會土地儲備(交易)中心【下稱儲備(交易)中心】統一徵、轉,統一儲備,統一安置補償,統一供地。

1、用地預審。由儲備(交易)中心準備下列資料:

(1) 用地、規劃申請表

(2) 選址意見書(由國土規劃部規劃處提供)、立項文件(由項目建設部提供)或土地開發利用方案【省級審批部門有要求的即需要該項資料】

(3) 1:500至1:xx地形圖

(4) 土地規劃調整批文(若需調整規劃的)

(5) 其他相關資料

報國土規劃部國土處審查,由國土處組織本部規劃處、環境資源處進行用地預審,主要審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是否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是否符合環保的要求、是否屬禁止、限制供地範圍(項目用地)等,審查通過出具預審報告,規劃條件,劃定規劃定點藍線。

2、土地徵用、轉用報批。由儲備(交易)中心準備下列資料:

(1) 用地預審階段的所有資料及預審報告

(2) 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彙總表及擬佔土地權屬證明(國土分局承擔)

(3) 勘測定界技術報告和勘測定界圖、土地利用現狀圖

(4) 預徵土地公告(國土分局承擔)

(5) 聽證筆錄(有聽證要求的、國土分局承擔)

(6) 補充耕地驗收文件(佔用耕地的)

(7) 相關部門意見

(8) 其他相關資料

報國土規劃部審查,規劃處審查合格發《規劃用地許可證》,國土處審查合格劃調查紅線,編制一書四方案,環境資源處審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情況及壓覆礦產、地質災害等情況,各處審查合格簽署意見後上報先導區管委會、省、國務院審批。

3、土地供應。上述地塊經省、國務院審查批准後,交土地儲備(交易)中心統一儲備。根據土地開發進度,由儲備(交易)中心協調區級政府搞好土地安置補償工作。

4、土地劃撥。地塊符合劃撥條件的,由項目申請人準備下列資料:

(1) 用地申請表

(2) 選址意見書(由國土規劃部規劃處提供)、立項文件(由項目建設部提供)

(3) 1:500至1:xx地形圖、紅線圖

(4) 測量測繪成果表

(5) 單位資質證書、工商營業執照

(6) 法人委託書原件

(7) 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

(8) 先導區管委會同意土地劃撥批文

(9) 其他相關資料

報國土規劃部國土處審查並上報先導區管委會審批後發劃撥決定書及劃撥土地紅線圖。

5、土地出讓。地塊進行招、拍、掛出讓,由項目建設部就項目准入、投資強度等問題提出審覈意見,由國土規劃部規劃處儘可能做好該地塊的規劃要點及控制性詳規。規劃一旦確定即不再變更,土地招、拍、掛出讓後,不得改變土地性質,不得修改容積率,不得減少公共綠地,不得佔用公共配套設施用地。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由用地人將土地交回管委會重新招、拍、掛。儲備(交易)中心根據規劃編制土地出讓方案,測算土地出讓金,測算土地供應後項目建設過程中所有稅費,一併列入土地成本,報國土規劃部國土處審批後,上報先導區管委會批准,由儲備(交易)中心組織招、拍、掛出讓,項目用地單位取得出讓土地後在建設過程中不再向行政管理部門繳納任何稅費。

項目用地單位通過劃撥、出讓途徑取得土地使用權,交清所有稅費後,準備相關資料報國土處審查,核發《土地使用證》。

四、項目建設報批、預售、竣工驗收

(一)項目建設報批分五個階段,即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竣工驗收。

1、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項目建設人準備下列資料:

(1) 建設用地規劃申請表

(2) 土地權屬資料(紅線圖、土地使用證、土地出讓合同等)

(3) 總平面圖

(4)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經國土規劃部規劃處審查總平面圖,環境資源處審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後,規劃處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由項目建設人準備下列資料:

(1) 上一步驟中所有資料

(2) 相關設計文件和圖紙

由建築房產處牽頭,規劃處、環境資源處參與,審查合格後簽發批覆文件。

3、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兩證分別由規劃處、建築房產處牽頭,環境資源處參與,同步進行。

4、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項目建設人準備各類設計圖件報規劃處審查,規劃處審查上述資料,並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審查,各部門同意,簽署意見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國家投資項目及國有(控股)企業先由項目建設部按照公開、公平、透明的原則,社會化運作模式組織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招投標。再由項目建設人準備下列資料:

(1) 施工項目報批表

(2) 中標通知書(非公有制企業不須提供)

(3) 施工合同、監理合同

(4) 農民工工資保障金覈實表及建築工地計劃生育管理登記表

(5) 建設工程施工圖技術審查報告

由國土規劃部建築房產處審查上述資料,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6、商品房預售。由項目建設人準備以下資料:

(1) 房地產企業《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2) 土地使用權證

(3)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4)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6) 審查批准的報建圖

(7) 工程進度證明材料

(8) 商業房預售及物業管理方案

由建築房產處審查合格後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7、竣工驗收。項目建設部以向符合條件的各級質監、安監部門購買服務的方式對在建項目實行全程監管。項目建設完工後,由項目建設人準備上述流程各項資料,由項目建設部組織,國土規劃部各處參與,會同相關部門,統一組織對竣工項目進行綜合驗收,發竣工驗收合格證書。由國土處發分戶《國有土地使用證》,建築房產處發《房產證》。

【第12篇】關於公安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調研報告

關於公安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調研報告

從廣義上講,依法行政作爲我們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方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進步的標誌,是國家長治久安的保障,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基礎是完備的法制,依法行政的標誌是實現行政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目標是實現行政權的法治化、民主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而公安機關依法行政,則是指各級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治安管理法規,運用警察行政管理手段和現代科學技術,以公開的治安管理活動爲主,輔以祕密手段,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預防和查處治安災害事故,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創造良好穩定的社會治安環境。簡而言之,公安機關依法行政就是要實現公安行政活動的法治狀態。

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頒佈實施已歷時五年,公安機關在依法行政上的巨大進步有目共睹。但不容忽視的是,在個別地方,尤其是極個別基層公安機關,在依法行政的推進實施上仍然存在一些障礙。

一、公安機關依法行政障礙的原因分析

影響公安機關依法行政的原因較爲複雜,筆者認爲,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思想意識方面的障礙。主要表現爲家長制、等級制和法律虛無主義。在工作中表現爲重政策,輕法律,習慣於用行政手段、行政指令辦事,存在黑頭(法律)不如紅頭(文件),紅頭不如白頭(內部傳閱文件),白頭不如筆頭(領導批示),筆頭不如口頭(領導口指示)的不正常狀態,嚴重地影響了公安機關依法行政。

二是利益驅動的障礙。對於市場經濟的誤解,甚至曲解,導致有些人崇尚拜金主義,見利忘義,受利益驅動去執法。對於要不要執法,怎樣執法,首先考慮的是本地區、本部門甚至個人的經濟利益,嚴重地衝擊着公安機關依法行政。由於受利益驅動,有的搞地方保護、部門保護;有的亂收費、亂罰款,以此搞“創收”,來解決辦公費;有的將案件降格處理,以罰代拘;有的部門幹業務“人手不夠”,對有“收入”的事,調集人馬加班幹。

三是環境條件的影響。公安機關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但目前有些行政法律規範如《戶口登記條例》是五十多年前制定的,同當前戶籍管理的實際脫節;有的本身有疏漏,規定不夠明確,不夠合理,相互交叉重複甚至於相互矛盾。另一方面,法律、法規某些規定的貫徹實施需要一定的物質條件,如監所中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與普通人犯分開,但有的地方沒有足夠的房屋就不得不“違法”。法律中關於時間期限的規定,由於交通不便或通訊閉塞等因素,往往難以辦到,也不得不“違法”。

四是監督制約機制的缺陷。所謂監督,是監督主體對監督對象施加的一種外部力量。這種監督主體應是監督對象以外的組織,並且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在財務和人事上應當適度分離。自己不能監督自己,如果將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合爲一體,監督主體將不得不依附、受制於監督對象,無論該種監督在具體內容上設計的多麼全面、多麼合理,都形同虛設。公安機關內部督察、監察體制恰恰存在這種缺陷。在這種情況下,內部監督很難對本地區、本部門的行政首長進行監督,也很難違背本地區、本部門首長對於查處或者不準查處某一案件的命令。

二、公安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的對策

一是公安機關要轉變“行政中心”觀念,糾正特權思想,樹立起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自覺依法行政。公安機關要實現“依法行政”,就應該順應歷史發展趨勢,及時轉變“行政中心”觀念,重視保護行政相對方的合法權益,重視保護公民的權利、自由、尊嚴,樹立憲法、法律至上的指導思想。在工作習慣和工作方法上,要從主要依靠政策和領導人命令辦事,逐步轉變到依靠憲法和法律辦事上來,反對任何形式上的特權思想,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在廣大民警心目中牢固樹立起法律的尊嚴和權 威,用法律作爲評判公安工作最有力的標準。公安機關在依法行政運行過程中,應正確處理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關係,樹立正義、自由、權利、平等的理念,既保障打擊違法犯罪,也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在執法中變生硬的強制性管理爲主動、熱情的服務。

二是行政權力要與經濟利益徹底脫鉤,保證依法行政的順利實施。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對社會實施管理,其執行公務,依法收取的費用、處罰的款項應該真正、全部、徹底納入財政管理,其實現的有效方法是行政權力必須與經濟利益徹底脫鉤,以根除利益驅動的條件。只有這樣,才能使公安機關自覺地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按照法定程序管理服務於社會。

三是提高民警素質,促進依法行政。要切實加強公安行政執法隊伍特別是基層公安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全面提高整體法律素質和執法水平,要利用各項專題教育活動,培養和造就人民警察的公僕意識、廉政愛民意識,公

關於公安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調研報告第2頁

正執法、熱情服務意識。要進行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法制教育和政治、業務以及職業道德教育,使之成爲一支素質高、紀律嚴明、嚴格執法、公正廉潔、作風過硬的執法隊伍。要有計劃、有步驟、有針對性地進行培訓,重點學習國家基本法律和與公安行政管理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安行政管理業務知識,使公安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業務素質與其承擔的執法任務相適應。要堅持執法資格考試製度。進一步提高公安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觀念,增強服務意識、證據意識、程序意識、監督意識和人權意識,增強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自覺性,養成自覺守法、嚴格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習慣,提高整體法律素質和執法水平。

熟悉乃至精通本行業的法律、法規是嚴肅公安行政執法的重要條件,也是提高公安行政執法效率的重要條件。不斷學習、運用和總結,是提高法律素質和執法水平的必由之路,培訓、考覈則是其推動力,要把法制觀念的強弱、學習掌握法律知識的程度、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水平作爲考覈的重要內容,並與任職和晉升相結合。貫徹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必須切實加強公安行政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這是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重要保證。

四是建立相對獨立的執法監督機構,確保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與權力制約和監督聯繫在一起的。公安機關作爲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力量,擁有重要的職權,如果對這些權力不予以嚴格制約,就不可避免地會導致違法越權,濫用職權的現象,甚至滋生各種腐敗現象。因此,健全執法監督機制,把行政權力科學分解,合理組織,將會極大地推進依法行政的進程。要設立相對獨立的執法監督機構,消除監督主體對監督對象的依附關係,對現有的行政執法監督領導體制進行改革,這是強化行政執法監督的組織保證。應發揮行政執法監督的整體效能,通過法律將行政機關自身監督、司法機關監督、權力機關監督的對象及其範圍予以科學劃分,使其各自發揮職能,促進行政執法監督民主化、科學化、現代化,從根本上革除“人治”的弊端。再有,明確行政執法監督主體的權力和責任。監督的實質是以權力制約權力,由此決定必須賦予監督主體以足夠的權力,使監督主體擁有的權力大於監督對象手中的權力,具體包括調查取證權、法律制裁權、採取強制措施的權力等。公安機關還要依法建立健全督察制度,並將警務督察的程序逐步完善。將內部執法監督與黨的監督、司法監督、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人民羣衆的監督、新聞輿論的監督等統一結合起來,形成一整套嚴密、完善的公安行政監督體系,確保公安機關依法行政工作的順利推進。

【第13篇】行政執法調研報告

根據市商務局爲推動商務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提出的調研提綱,我局組織相關人員就近年來的商務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進行了梳理,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xx年依法展開對酒類流通的監督管理,我縣行政執法工作由單一的生豬屠宰執法正式步入商務綜合行政執法行列。截止xx年,我縣已展開的執法項目有生豬屠宰、酒類流通、零售商促銷、再生資源回收、成品油和洗染業等。xx年,執法出勤2180人次,立案辦結案件220宗,其中:生豬屠宰51個,佔23%;酒類流通165件,佔75%;零售商促銷、再生資源回收等4件,佔2%。處理涉案人員225人次,沒有移交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案件,案件來源:舉報案件,佔20%;市場日常巡查案件,佔80%。

商務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在xx年全市政府機構改革中成立(原爲商業行政執法稽查隊),爲縣商務局所屬副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定編6人。現有在崗人員14人,其中:公務員3人,事業編2人,企業正式職工9人。裝備方面,更新執法專項車爲2輛,攝影機1部、錄音筆1支,照像機2部,電腦5部,全體執法人員統一着裝上崗。

二、主要措施

(一)隊伍建設 具體下月我局將強化行政執法工作視爲提升商務工作形象的主要抓手,從抓隊員素質入手,樹以人爲本,執法爲民理念,提升隊伍的“戰鬥力”。多年來,執法隊伍中沒有出現違規違紀辦案現象。

(二)制度建設 建立學習、執法過錯和責任追究、獎懲、案卷歸檔等十項執法制度,並逐項嚴抓落實。

(三)法制建設 申報辦理執法主體資質證和核定非行政許可項目,在具體的行政執法過程中,堅持準確定性、依法依程序辦案,把案件辦成“鐵”案。十年來,沒有出現一宗因執法不當造成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和向法院起訴的案件,提升了執法的公信力。

三、試點變化

自xx年我縣商務被列爲全國商務綜合行政執法試點以來,對工作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一是提升了部門的整體形象,在部署工作中站在國家試點縣的層面來高標準安排;二是執法人員的對自身的責任要求更高,能各自以更高的起高,從點滴事情做起,規範自身執法行爲;三是案件進一步規範,xx年選送省政府法制系統評審的案件,評爲二等獎。

商務綜合行政執法的有力推進,優化了商務局工作的自身形象,對管理整個社會商業發揮了較大的促進作用。

四、問題和建設

(一)相關規章受立法層面侷限,如《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洗染業管理辦法》等強制力度不夠,建設以行政法規的形式修改公佈。

(二)人員編制不夠,造成“超編”和經費不足。建議上級主管部門與地方政府加強溝通和銜接,出臺相應的政策舉措以落實。

(三)加強執法培訓,推進新公佈(如單預付卡管理辦法等)的法律法規的推進力度。

關於全面推進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調研報告

自黨的xx大確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以來,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即作爲依法治國的重要戰略舉措提上政府議事日程。xx年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明確提出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爲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根據省政府部署,我廳自1999年就開始推行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xx年我廳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浙府辦發[xx]117號)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我省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

行政執法責任制作爲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執法行爲層級監督制度,其核心是通過依法界定執法職責、科學設定執法崗位、規範執法程序,建立健全考評體系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實現規範行政執法行爲的目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對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執法權力運行機制,防止行政權力的缺失和濫用,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是建設浙江法治交通、和諧交通的必由之路。

我省推行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以來,經過八年的努力,在依法行政、建設法治交通方面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執法單位、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意識明顯加強。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以來,各地通過落實崗位責任制,加強培訓考覈,執法人員合法行政、規範執法意識明顯加強,交通執法隊伍整體執法水平有很大提高,交通執法案件敗訴率進一步下降,省級執法單位多年未發生敗訴案件,xx年全省各地市交通局無行政敗訴案件。二是浙江交通地方法規體系基本形成。隨着近年我省一系列公路、水路、運管地方性法規、規章的相繼出臺,浙江交通地方法規框架已經形成,浙江交通立法走在了全國前列,爲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打下了深厚的基礎。三是建立了較爲完善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制度體系。通過建章立制,全省交通系統進一步落實了行政執法責任考覈、責任追究、執法檔案制度,建立了執法崗位責任制。四是交通執法行爲進一步規範。經過幾年來的實踐總結,我省先後出臺了一系列切實可行的交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制定了全省統一的執法文書格式,開發推廣了一系列執法應用軟件。五是創新交通執法機制方面取得新進展。根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全省交通系統在推進交通綜合執法、探索執法新機制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水路綜合執法在全省推廣,公路綜合執法在舟山和台州溫嶺進行了試點。

一、全面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面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落實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是一項系統工程,有一個不斷髮展完善的過程,決非一蹴而就。我省交通系統全面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以來,交通行政執法有了很大改善,但我們也應清醒的看到推進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過程中存在問題和不足,必須引起我們高度重視。

(一)行政執法責任制沒有真正落實到位。

我省交通系統全面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以來,各執法單位都按照省廳要求建立了相應的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執法單位一把手作爲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第一責任人地位已經確立,但真正落實起來卻是另一回事。很多領導意識中“重建設、輕管理”的觀念還很根深地固,依法行政、建設法治交通的目標大多還停留在口頭上,很多規章制度也僅停留在文件上,領導真正去關心、去推動行政執法責任制建設的時候並不多。

(二)執法監督力度不足,執法責任制考覈流於形式。

自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以來,各地各單位都建立了執法考覈機制,每年都要根據年初確定行政執法目標進行責任制考覈,如省廳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每年都要組織對廳管廳屬行政執法單位和各地市交通局行政執法情況進行年度考評,也確定一個成績,但考覈結果卻難以拉開差距,很多時候存在走過場的問題。上級單位對下級單位執法監督也存在走過場,行政複議、責任追究制度沒有充分發揮應有作用。

(三)交通執法合理行政意識有待增強。

依法行政不僅要求合法行政和還要求合理行政。黨的xx屆六中全會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目標,對交通執法部門合理行政、人性化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現在我們執法部門和人員在合法行政、遵守執法程序方面下足了苦功,但在合理行政方面依然不足,在執法過程中還存在官僚主義作風,有些交通執法領域“惰政”現象嚴重,主動服務意識不足。少數執法人員態度生硬,與“文明執法、熱情服務”的要求還有差距,沒有真正體現“立黨爲公、執政爲民”的思想,影響了整個交通執法隊伍的形象。有時我們也會接到類似的投訴舉報電話,說明我們與老百姓的要求還有差距。前段時間媒體報道的寧波市車主訴公路稽怔機構違法徵收滯納金案,養路費徵收機構不及時與新購車主聯繫、提醒補繳養路費,結果產生鉅額滯納金,影響了老百姓心中的部門形象。

(四)交通執法隊伍素質與依法行政要求還有差距。

好的執法隊伍離不開高素質的執法人才。交通行政執法面對瞬息萬變的交通行業,面對社會公衆,涉及面廣、專業性強,需要一支業務精、能力強、廉潔高效的執法隊伍來行使行政權力。應該說經過近幾年的嚴把執法人員入門關,加強學習培訓,全省執法隊伍素質有了明顯提高,但我們必須看到執法隊伍素質參差不齊、部分人員素質亟待提高的現實。目前執法崗位專業培訓缺乏系統性,部分人員業務素質不高,執法案件還存在證據收集不充分、法定程序不到位、執法文書不規範的問題依然存在。經過近三年的努力,今年我省50歲以下執法人員大專以上學歷的比例雖然達到90以上,但其中仍有一部分是系統內承認的大專專業證書,這與交通部要求的執法人員必須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還有差距。

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交通執法體制上的原因,也有組織領導的原因,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領導重視程度不足影響了整體工作的進展。

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受到普遍重視,各單位建立了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配套制度也相繼出臺,但從實踐層面看,依然存在重建設、輕執法的現象。單位一把手真正關注行政執法的時候並不多,規章制度很多時候還是停留在文件上。在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過程中,單位領導特別是一把手要真重視、真落實,負責領導責任,對於實施過程中面臨的許多問題,如人員調配、經費保障、評議考覈、責任追究等,單位領導要親自決策、親自協調。可以說一個單位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好壞,與單位領導重視支持與否直接相關。如果說單位領導真正重視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過程中面臨的很多問題就會不成其爲問題,執法單位的很多優勢、很多資源可以充分發掘出來,從調研情況看,凡是行政執法責任制推行較好的單位,領導必定高度重視,凡是領導高度重視的單位,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必定成績斐然。

(2)基層單位編制不足影響了執法隊伍素質的提高。

交通行政執法門類衆多、涉及面廣、專業性強,需要大量執法人員在一線執法,但限於人員編制和經費保障問題,基層執法單位一線執法力量嚴重不足,而在有限的人員編制內又缺乏必要的流動性,導致執法隊伍老化嚴重。從我們調研情況看,各基層單位反映最強烈的就是現在各單位人員編制仍然是1987年的編制,與社會經濟發展、車船急劇增多的情況極不適應,如象山縣運管稽徵所由於人員編制無法解決,人員無法得到及時補充,一線執法人員嚴重不足,目前職工平均年齡在45歲以上,50歲以上人員還要上路執法,影響了執法隊伍的健康發展。基層交通執法力量不足的情況已深刻影響到日常執法,執法單位只能採取在個別時段、個別地點集中整治的做法,容易讓違法分子摸準規律、鑽空子,使大量的違法事實得不到及時處理,減少了交通執法的威懾力。同時,不容忽視的是在我省正規執法隊伍之外,基層執法單位還大量聘用交通協管員輔助一線執法,這批人員素質難以得到保證,也影響了交通執法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

(3)交通法制工作力量不足影響了執法監督力度。

推進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就必須依法界定執法職能、規範執法行爲、加強執法監督,認真落實行政執法考評機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而這些又離不開執法監督的主力軍—交通法制工作隊伍。在基層執法單位中,交通法制工作隊伍力量嚴重不足,影響到了整個交通系統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建設法治交通的後勁。據調查,xx年全省各地市交通局均建有法制工作機構,其中單獨設置10個,合署設置1個,人員編制平均3人。在縣級交通局單獨設置的有17個,合署辦公的29個,未設置的44個,人員編制一般1個,未配備的有44個。有些單位法制工作機構還同時承擔着紀檢監察職責、交通戰備職責。從廳管廳屬單位法制機構設置情況看,情況也不容樂觀,省運管局原單設法規處,但在機構升格時把法規處併入了稽查處,其餘三局均將法制工作職能併入辦公室,未獨立設置法規處。

法制工作隊伍的缺失必然弱化了執法監督力度,降低了執法工作能力和水平,長此以往就將執法業務的指導工作就依賴於各業務處室,失去了法制工作機構獨立監督、指導、整合法制資源的優勢,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只能是無米之炊、空中樓閣。

(4)時代對交通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隨着時間的推移、社會面貌的不斷髮展、羣衆法制意識的不斷提高,社會對交通執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交通管理面臨新的問題,交通立法面臨新的挑戰。有些交通法律、法規、規章限於當時的條件,制定的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性。有些立法在文上考慮問題不夠周全,容易引起歧義。有些立法受上位法的影響,在處罰金額上規定過高,與執法實踐存在差距,暴露了一些問題。又如近期媒體上炒作厲害的養路費合法性問題,其根源就是由於我國立法與政策缺乏銜接,《公路法》過早取消養路費條款引起。調研中,也有基層單位放映《浙江省養路費徵收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拖欠養路費產生的滯納金徵收比例過高(日百分之一),累計金額相當可觀,且從欠費之日起計算滯納金,缺乏告知期,老百姓意見很大。同時法規又缺乏必要的減免程序,容易引起隨意減免滯納金現象,甚至在寧波引發了檢察院以減免滯納金涉嫌瀆職傳喚稽徵部門領導的情況。

二、全面推進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對策

(一)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全面推進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

好的工作必須有好的方案。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作爲一項系統工程,是一項長期性工作,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必須按計劃、分步驟的實施。爲此,各執法單位要貼近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明確指導思想、組織領導、工作目標、具體方法和實施步驟,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順利推行提供保障。從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運行來看,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起點是分解職責,在分解職責中要求責權一致,要求建章立制保障責權統一的目標的實現,過程是要求強化對分解的職責的監督。在明確行政執法主體和依據的基礎上,分解執法目標,制定履職的執法標準。制定規範行政執法責任的行政執法程序,做到執法權限法定化,執法行爲規範化,執法處罰標準化,執法操作有序化,執法檢查經常化,執法監督制度化,用程序保障執法的公開、公正、公平。制定執法公開、評議考覈、責任追究等內容的保障制度等。其中評議考覈制度和執法責任過錯追究制度由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制定,並加以規範。

今年我廳在進一步全面推進和完善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過程中,對省級交通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職能進行了全面的梳理和責任分解工作。經過梳理,交通廳(含廳管廳屬執法單位)共有行政執法依據136部,其中交通廳爲主實施的法律2部、法規15部、規章56部,配合其他部門實施的法律19部、法規21部、規章23部,交通廳共有執法職能528項,其中行政許可50項、行政監管24項、行政處罰351項、行政強制43項、行政確認1項、行政徵收28項、其他行政行爲72項。行政執法職能的清理爲統一全省交通執法職能、規範執法行爲打下了基礎。

(二)加強法制機構建設,強化交通執法監督。

交通執法單位法制工作機構作爲推行執法責任制的牽頭部門,既是執法責任制的落實部門又是執法監督部門,對交通系統進一步深化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負有主要責任。交通法制工作機構負有指導、規範執法行爲的重任,其工作水平的高低、能力的強弱直接影響到單位行政執法水平的高低、能力的強弱。法制工作機構強則執法能力強,法制工作機構弱則執法能力弱。

因此,健全和完善交通執法單位特別是省級交通法制工作機構建設,增強專業法制隊伍力量迫在眉睫。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也要把充實法制工作力量提上重要議程,儘快改變目前交通法制工作機構欠缺、力量薄弱、專業人員缺乏的狀況。

地市級交通主管部門和行業管理機構要通過調整現有機構設置,努力爲法制工作機構單獨設置、合理定編、增加專業法律人員創造條件;縣區級交通主管部門和行業管理機構確因編制限制無法單獨設置的,可以與辦公室合署辦公,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各級交通法制工作機構要加強自身建設,提高業務素質,充分發揮完善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過程中的主導作用。

在大力加強交通法制機構建設的同時,必須加強交通系統內部的層級監督力度。

一是要切實加強行政複議工作。面對當前行政爭議較多、人民羣衆依法維權意識和能力增強的新形勢,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以對人民羣衆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切實加強行政複議工作,積極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各種行政爭議和糾紛,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交通主管部門要堅持依法受案辦案,堅持改革交通行政複議辦案方法,堅持對行政複議的監督指導,堅持行政複議過錯責任追究制。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必須依法受理。交通複議機關要認真落實行政複議決定備案和行政複議責任追究制度,加強行政複議機構的隊伍建設,指定專人負責行政複議工作,建立複議人員業務培訓制度。辦案過程中,一定要把事實搞清楚,正確適用法律,公正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各級交通複議機關要勇於探索,大膽創新。可以探索網上申請行政複議等便民措施,探索建立行政複議簡易程序,嘗試複議前的調解制度,完善行政複議聽證制度、專家諮詢論證制度和案卷查詢制度,切實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對於依法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應當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爲而不改變、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和不認真執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爲,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是做好重大行政行爲、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各級交通執法機構要嚴格執行交通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加強對抽象行政行爲的監督審查工作。各交通執法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和行政複議機關所作出的重大行政複議決定,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向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報送備案。

三是加強對執法行爲的監督檢查力度。完善行政監督制度和機制。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機制,落實層級監督責任是全面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建設法治交通的工作保障。要加強對交通執法行爲的監督檢查,加強配套制度建設,重點檢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實施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堅決予以糾正。

(三)加快交通立法進程,合理限制自由裁量權。

一是加快交通立法進程,抓緊出臺、修改交通法規、規章。

作爲全省交通行政首腦機關,交通廳在交通立法方面要有所作爲,充分利用現在交通發展的大好時機,針對目前交通管理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抓緊出臺一批務實、管用的浙江交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在“十一.五”規劃期間,我廳要加大立法投入,加強立法調研,優化立法規劃,充實交通立法庫,爭取在“十一.五”期間建設成完善的浙江交通法規體系。爲了達到這一目標,一方面我廳要做好與省人大法工委、省財經委、省法制辦的溝通協調工作,儘可能的爭取他們的支持;另一方面我們自己也要多下苦功,在交通立法工作中,我們要以高度的時代責任感和緊迫感,我們要舍的化大本錢,要想做交通精品工程一樣來搞我們的交通精品法規。我廳要高度重視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整合省級交通立法資源,抽調精兵強將,對立法草案要早計劃、早準備、早提交。同時,省廳在立法過程中,要關注交通管理熱點、難點,儘可能多的傾聽基層的呼聲、羣衆的呼聲,瞭解國家立法動態、兄弟省市動態,探索交通管理的新方法、新手段,提高交通立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針對一些基層執法單位反映意見較爲集中的法規、規章,如《浙江省養路費徵收管理條例》和擬定中的《浙江省出租車管理辦法》,要抓緊將其列入修訂、出臺計劃。

二是合理限制自由裁量權。

限制自由。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是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基本要求。以前我們講行政執法往往合法行政講的比較多,而合理行政講的少些。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干擾;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目前交通法規體系還存在許多不完善、不科學的地方。有些法律法規缺乏可操作性,需有配套的操作程序與之相適應,需要合理限制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執法單位在實際操作當中由於對自由裁量權缺乏必要的限制,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時還帶有較大的隨意性,相同情形作出不同處理,既影響了執法形象,也容易滋生腐敗。我省還未制定全省統一的行業性的自由裁量指導意見。下一步,作爲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重點,我們將抓緊出臺全省統一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定,細化處罰金額,明確適用情形,加強監督檢查,盡少人爲出入因素,減少和防範執法腐敗。

(四)夯實基礎,紮實推進基層執法單位建設,切實提高執法隊伍整體素質。

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在基層,重中之重又在一線執法站、所、隊,基層執法水平和能力上去了,整個交通執法隊伍的執法水平和能力就上去了。基層執法單位、執法人員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羣衆,面對紛繁複雜的執法環境,執法工作非常辛苦、執法任務非常艱鉅,他們執法水平的高低、執法能力的強弱和執法隊伍的形象,就代表了老百姓心目中我們交通執法隊伍的水平、能力和形象。老百性對我們交通執法隊伍信不信任、滿不滿意,關鍵就在於對基層一線執法單位信不信任、滿不滿意,基層執法單位是我們交通執法隊伍的信譽所繫、形象所繫,加強交通基層執法單位建設非常重要。作爲省級機關,省廳應當懷有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來關心基層執法單位建設,切實把基層工作抓好,把基礎工作打牢,把基本功練紮實,切切實實爲基層執法單位辦實事、辦好事。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主動與地方政府溝通,着力幫助解決制約交通基層執法單位基礎建設的體制性障礙、機制性約束和保障性困擾。在人員配備、管理經費、裝備投入、站房建設方面要主動向基層執法單位傾斜,做到了人往基層走,物往基層流,重心下移,保障下傾,調動了基層執法人員的積極性。基層執法單位也要創新執法方式,整合、充實一線執法巡查力量,改進執法作風,把有限的執法力量部署在違法行爲高發、管理薄弱的重點地區和重點時段,提高執法效率,把有限的執法資源用好、發揮好。

在基層執法單位建設上,我們也可以學習公安機關的“三基”建設(抓基層、打基礎、苦練基本功),按照“充實基層、完善保障、加強班子、提高素質、規範管理、創新機制”的總要求,把加強執法單位基礎工作和當前的打黑、治超等工作緊密結合起來。要大力推動執法力量下沉,充實一線執法隊伍,對執法單位機關進行“瘦身”,把有限的人員配置到執法第一線,直接從事定點檢查、執法巡查、諮詢接待等工作。基層執法單位也要,提高了執法人員與老百姓接觸機率,增強了對交通違法行爲的震懾力。要不斷改善基層執法單位執法環境和執法待遇,真正做到組織上關心執法人員,精神上鼓勵執法人員,工作上愛護執法人員,生活上體恤執法人員,努力解決基層執法人員的後顧之憂,不斷增強執法隊伍的凝聚力。同時,交通主管部門和行業指導部門也要加強對基層執法單位的指導,多下基層,多聽聽基層的呼聲,多瞭解基層執法人員的所思所想,提高指導工作的針對性。省廳及廳管廳屬執法單位可以建立基層聯繫點制度,開展實地調研和麪對面的指導。從省級業務單位抽調幹部組成督導組,深入全省各地檢查指導工作。我們的交通法制部門可以組織開展基層執法質量服務隊,交通法制人員深入基層所隊,以普通執法人員身份,在固定崗位上直接參與執法辦案,幫助基層執法單位切實提高執法質量和執法水平。

在加強基層交通執法單位建設的同時,還必須注意提高交通執法隊伍整體素質,爲此必須從以下幾方面着手。

一是建立和完善執法單位領導幹部學法制度,定期對領導幹部進行法制培訓。

積極探索對領導幹部任職前實行法律知識考試的制度。提高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執法單位的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和懂法,不斷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養,建立執法人員學法制度,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強化依法行政知識培訓。加強在崗執法人員的崗位培訓,要採取自學與集中培訓相結合、以自學爲主的方式,組織執法人員學習通用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

二是嚴格執法人員准入制度,做好新增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

實行嚴格的執法人員准入制度是提高執法隊伍素質建設的重要手段,我廳規定新增執法人員必須達到正規大專以上學歷,年齡在35週歲以下。沒有取得執法資格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對持證人員要加強業務學習培訓,省廳將把業務考試成績作爲年審通過與否的重要條件,通過建立交通行政執法題庫,建立抽考制度,提高執法人員後續教育學習的自覺性。

三是加強崗位培訓,提高執法技能。

要通過加強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崗位業務培訓,通過完善的體系和嚴格的制度來保證苦練基本功來增強基層交通執法單位基礎建設的後勁,切實取得實效,爲此,省廳有必要制定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省交通執法人員崗位業務訓練工作的指導意見和全省苦練基本功活動實施方案,由省廳牽頭、各業務局具體負責,整合全省培訓資源,制定培訓計劃,構建省、市、縣三級,全覆蓋的崗位業務培訓體系,努力提高崗位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既要避免重複培訓,又要避免輕描淡寫,走過場。爭取每年對基層一線執法人員至少脫崗培訓一次,並將培訓成績作爲其參加交通行政執法證年審的重要內容。提高交通行政執法水平是一項系統工程,在目前交通執法單位編制短期內難以解決、人員流動性差的情況下,通過崗位培訓來提高現有執法人員業務水平,就成爲當前最有效和最實際的辦法了。在提高執法水平的過程中,好的制度、好的設備需要好的執法人員來保障。否則,即使一線執法力量充實了,經費保障了,執法裝備改善了,相應的業務素質卻沒有跟上,也會新瓶裝舊酒,執法水平仍然難以提高,達不到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提高交通執法業務水平的目的。抓好崗位培訓,提高執法業務技能,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崗位培訓的過程中,省廳可以建立了分系統、分層次培訓制度,分類組班施訓。培訓上突出專業性,由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廳運管局、廳質監局按照職能分工,分別對公路路政、運政、稽徵、港航、海事、航道、船檢、質監八大類編班授課,對重要一線人員,又可細分至調查取證、處罰處理、許可審批等具體崗位。層次上突出針對性,對站、所、隊長單獨組班培訓,重點加強行政執法管理能力的訓練;對基層執法人員,重點加強執法業務規範、執法軟件操作以及最新法律法規、政策等課程,以適應一線執法基礎工作的需要。

四是加強與外單位、外行業、外地區的交流學習。

要真正提高浙江交通的行政執法水平,實行浙江交通執法水平的跨越式發展,就必須跳出交通看交通、跳出浙江看浙江、跳出執法看執法,在全系統深入開展學習交流,向外單位學習、向外系統學習、向外省市學習,學習他們優秀的執法經驗,掌握執法動態、溝通執法信息、交流執法體會,博採衆長、海納百川,切實提高浙江交通整體執法水平。省廳也要充分發揮全省交通首腦機關的優勢,積極外引內聯、整合資源,爲各市、縣交通執法部門學習交流構建平臺。此次我們到江蘇省和江蘇省交通廳、南京市交通局就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問題進行了廣泛的交流,學習了他們好的經驗和舉措,感覺受益匪淺。現在“長三角”地區經濟的飛速發展,隨着“接軌大上海、融入長三角”口號的提出,江、浙、滬交通一體化已成爲交通人考慮的重要問題,我們浙江交通不僅要讓高速公路與江、滬接軌,更要讓我們的執法理念、執法水平與江、滬接軌,讓浙江交通執法“幹在實處、走在前列”。

(五)加快交通執法現代化建設,創新執法方式,打造交通“陽光執法”。

一是加快交通執法現代化建設。

交通行政執法現代化作爲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各級交通執法機構的重視。隨着現代科技的日新月異,執法裝備不斷更新,交通行政執法也應當與時俱進,積極採用新裝備、使用新手段,加快交通行政執法現代化建設。經過這幾年的執法現代化建設,各執法單位執法裝備有了很大改善,各基層執法站、隊、所開始配備數碼相機、錄音筆、手提電腦等先進執法裝備,執法車輛也安裝了gps系統,科技讓交通行政執法如虎添翼。同時省廳非常重視交通執法信息化工作,陸續開發了一些執法應用軟件,並已開始推廣應用,如養路費稽徵系統、公路路政治超系統、水路行政處罰系統,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省廳要進一步加快全省交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應用系統整合工作,實行省、市、縣三級聯網、加快信息共享,統一監督平臺。廳法規處與廳信息中心聯手開發的行政執法管理系統項目正在積極籌備當中,該系統擬通過構建全省聯網的網上執法人員、執法案件監督管理平臺,提高我省交通行政執法監督水平。省廳在積極開發執法應用軟件的同時,也要注意發揮各地市交通局的積極性,注意收集來自執法一線的意見和信息,爭取其參與支持,提高軟件的適用性,減少推廣應用的難度。

二是積極探索行政執法新方式。

國務院《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了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管理新方式的要求,交通執法也要積極探索行政執法新方式,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探索科學的執法考評機制,力爭在執法考覈辦法上更加科學合理。交通主管部門要鼓勵和支持執法單位在具體執法實踐中的創新,要善於發現執法的閃光點,積極推廣應用在執法實踐中產生的好的做法、好的經驗。

三是推進交通執法公開,打造浙江交通“陽光執法”。

爲了最大限度減少暗箱操作和權錢交易,交通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推行交通執法的公開透明,各級執法機構要做到行政執法的職權公開、程序公開和結果公開,要把交通執法全過程向社會公開,增強全社會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瞭解,動員社會各界加強對實行執法責任制工作的支持和監督。對人民羣衆通過投訴箱、監督電話等反映的情況要認真調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努力做到政務公開不流於形式,爲公衆查閱執法信息提供便利,讓社會監督的陽光照射到執法的每個環節、每個角落,打造交通“陽光執法”。

質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狀況調研報告

近年來,隨着國家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深入開展,一大批危害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得到了有效查處,健康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正得以逐步建立和發展,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因此而得到了有效保障。但整規工作的形勢仍不容樂觀,究其原因,都與法制不健全和執法不嚴有直接關係,特別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問題比較突出,需要着力加以解決。爲此,近期xx總理對全國整規工作作出重要批示:“關鍵在建立健全法制,嚴格執法。只有這樣,纔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筆者結合長期從事基層質監行政執法工作實踐,就整規工作中質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現狀及對策作以初淺的分析,以期對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能有所借鑑和幫助。

銜接的主要工作

在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中,質量技監部門主要承擔依法查處生產、經銷假冒僞劣產品違法行爲的行政執法工作任務。具體來講,主要是關乎人民羣衆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食品、農資、建材、棉花、計量執法和特種設備等重點產品和重點領域的執法打假工作。在這些執法打假工作中,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主要案件,也就是需要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犯罪案件主要有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件、詐騙案件、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件、假冒註冊商標案件(該案件實際主要由工商部門予以移交,但有時會與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件相竟合)及非法經營案件等。從近幾年筆者所在質量技監部門的執法打假工作實踐來看,符合上述移送標準,需要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基本沒有,主要原因是案件不符合刑事犯罪的立案標準和條件。

存在的主要問題

就筆者近年來的質監行政執法工作實踐來看,當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亟需明確和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案件的標準和條件(即何種行政執法案件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還不夠完善和明確。

當前,涉及質監行政執法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主要案件有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案件、詐騙案件、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件、假冒註冊商標案件及非法經營案件等。根據現行《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詐騙罪、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刑事立案標準和條件基本上還比較清楚,或者說質監部門對此還有所瞭解。但非法經營罪的刑事立案標準和條件則極爲複雜,目前質監部門對此的瞭解和掌握還遠有差距。而長期以來由於打假的呼聲持續高漲、打假的力度不斷加強,涉及犯罪的生產、銷售僞劣產品、詐騙、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假冒註冊商標等行爲因易於辨別、判斷且公憤極大而被違法犯罪分子所摒棄或轉入更爲隱蔽的狀態,所以此類行爲在當前質監行政執法實踐中的查處比例漸趨下降。而由於國家“從源頭抓質量”指導思想的確立和相應措施的實施,尤其是《行政許可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認證認可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頒佈實施,關乎人民羣衆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食品、農資、建材等產品的經營活動必須首先獲得相關資質認可(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等)方能從事,所以對這些領域的質監行政執法重點就是審驗生產、銷售者的相關資質或其經營的產品的相關資質,即審驗其是否獲取了生產許可證、強制性認證等證照,而並不需要對相關產品的內在質量情況作進一步的判定,實際上大多產品的內在質量並非存在問題,關鍵是未獲得國家的生產許可、強制性認證等相關手續。正是上述原因的存在,質監行政執法所查處的無生產許可證、強制性認證等案件在確定是否屬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範圍時就產生了標準和條件較爲複雜而無法明確的問題。因爲,與之相連的可能是非法經營罪,但非法經營罪的刑事立案標準和條件極爲複雜,就目前質監部門的判斷能力來講對此還無法予以明確。所以,亟需對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案件的標準和條件予以完善和明確。

(二)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還不能適應及時準確判斷所辦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的形勢要求。

刑事責任是最爲嚴厲的一種法律責任,是否給予某種行爲以刑事處罰是極爲嚴肅、極爲專業的法律工作,需要包含法律素質在內的較高的綜合素質才能勝任。而目前,質監行政執法人員大多非法律專業出身,且素質參差不齊,加之長期從事質監某一類型的單一的執法工作致使知識面窄、思維模式定型,要求其及時準確地判斷所辦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顯然是力不能及的。具體辦案的執法人員如此,作爲是否移送的審批人,有關負責人也存在這方面的不足和缺陷。當然,由於缺乏對刑事司法工作的瞭解和相應的實踐經歷,具體辦案的質監行政執法人員也無法全面、準確落實符合刑事司法要求的有關調查取證工作,從而可能使在真正面臨移送案件時因能力問題而喪失追訴最佳時機的顧慮無法消除。所以,移送諸多環節存在的不足和缺陷顯然制約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有效開展,而這當中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是最爲關鍵的制約因素。

(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還缺乏明確有效的的工作機制。

從先前的質監與司法機關的工作聯繫實踐看,大多情況下,質監部門在行政執法工作遇到極大阻力時應請求公安部門予以協助配合,或遇到專項整治工作任務時,雙方各司其職、協同配合。而檢察機關則往往是以查辦貪污賄賂案爲目標主動突擊檢察,指導幫助行政執法機關提高移送案件的判斷鑑別能力和水平的服務性工作則極爲薄弱,甚至缺失。至於法院,在發生行政訴訟案件時纔可能與行政執法機關發生聯繫,平時基本上沒有太多的業務往來。總之,可以說,目前行政執法機關與刑事司法機關在有關業務工作的往來上是少量的、即時性的,相互間的工作聯繫機制是鬆散的、不穩定的、模糊的。就具體細節而言,行政執法機關在發現有涉嫌移送案件時,向刑事司法機關的哪一具體部門予以移送,移送案件最終審覈結果又如何予以反饋等問題不一定行政執法機關就十分清楚明白,刑事司法機關也未必就此類問題向行政執法機關予以告之。所以,工作聯繫機制方面的缺陷也是制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有效開展的重要因素。

幾點意見和建議

針對上述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筆者認爲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解決:

(一)行政執法機關應進一步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刑事法律知識的培訓教育。在這方面,主要是加強《刑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培訓教育,使其強化在行政執法過程當中會發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況和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是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確保執法有效性、維護法制統一和法制權威必然要求的認識。同時,也進一步明確移送的基本標準和基本程序等涉及具體操作的有關知識,從而促進行政執法機關的移送工作。

(二)刑事司法機關應進一步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有關移送業務工作的培訓指導。在這方面,主要是對涉嫌犯罪案件的標準和條件以及移送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等有關內容予以培訓指導。因爲,不論是從業務工作範圍、業務知識和技能,還是從實踐經驗等諸多方面來講,對犯罪案件的偵查、審覈、認定等工作,行政執法機關都遠遠無法與刑事司法機關相媲美。所以,這是做好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工作的前提和保障。

(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應儘快完善和明確。在這方面,主要是由有關機構作爲牽頭或負責單位,商行政執法機關、刑事司法機關討論、論證,制定行之有效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建立和形成長期、穩定、明確的銜接工作模式,克服先前即時、鬆散、模糊的銜接工作缺陷,以有利於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工作的順利有效開展。這是做好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工作的關鍵,也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所要解決問題中的當務之急。

總之,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對於嚴格依法行政,嚴格依法司法,有效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法制統一和法制權威,促進依法治國具有重大意義。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調研和探討理應受到社會各界,尤其是政府和司法部門的重視和關注。

【第14篇】運河管理局水利行政執法能力建設調研報告

一、基本情況

xxx運河管理局水利執法工作開始於1990年,1999年12月14日xxx運河管理局水政監察總隊成立,是海河水利委員會直屬的第一支水政監察總隊。

目前,我局水政監察總隊下設9個水政監察支隊,1個採砂管理支隊,35個水政監察大隊,2個採砂管理大隊,現有水政監察人員218人(含採砂管理執法人員)。

自從開展水政監察規範化建設以來。我局按照水利部、海委統一部署和要求,本着“邊建設,邊執法”的原則,狠抓了隊伍建設。

我局各級水政機構通過加強水政監察隊伍的組織建設、制度建設,不斷提高各級水政監察人員依法治水,依法行政的能力。各級水政監察隊伍在法律、法規、水利政策的宣傳,水事案件的查處,省際水事糾紛的調處,水資源調查評價水量調度、取水許可,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水行政執法能力建設的基本舉措

近年來,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等水法律法規,水利部的規章,按照建管並舉的治水方針,積極有效地開展水行政執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加強了水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建設

要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必須造就一支與之相適的高素質的執法隊伍。爲提高一線執法骨幹在執法辦案中的實際操作能力,我局加強了對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一是組織水政監察人員參加水利部、海委組織的培訓班;二是規定各級水政隊伍每週抽出一定時間組織執法人員結合實際案例進行法律知識的學習和研究;三是支持和鼓勵執法人員參加法律、水政水資源等專業大專函授學習。平時還注重水政監察隊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在整個水政監察隊伍中開展以提高人的素質爲中心的“內強素質、外樹形象”活動。目前,我局大部分專(兼職)職人員,持有所在地方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同時持有水利部的水政監察證。全部水政監察員達到中專(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加大水行政執法制度建設

爲進一步規範水行政執法行爲,強化水政執法人員的責任,我局制定了《水行政執法評議考覈辦法》、《水行政執法錯案追究制度》、《水行政執法行政巡查制度》等一系列辦法和制度。這些制度的建立調動了水政監察人員的積極性和責任感,使我局水行政執法工作邁進文明、規範、高效的新階段。同時執法工作也得到廣大羣衆、地方有關部門和各級領導的肯定和好評。

3、執法裝備逐步改善

配備執法必要的交通、通訊、勘查等工具對調動執法人員的積極性,提高執法水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幾年來,在水利部、海委的大力支持下,安排專項資金900多萬元爲基層執法單位配備了部分水政執法專用車,電腦、數碼照相機、錄像機、望遠鏡等一大批執法、聽證工具和設備,使我局基層各級水政監察隊伍日常巡查和執法交通裝備不足的問題得到改善,水政執法反應能力得到提高。

4、水行政執法力度不斷得到加強

近幾年,我局基層水政監察隊伍堅持集中性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工作思路,通過周密的部署,在管轄範圍內開展了水行政執法大聯動活動,具體是以法律爲準繩,以事實爲依據,採取各單位上下、左右,以及與其他部門內外聯合的形式,利用法律、行政、宣傳等手段相結合的方法,集中查處破壞河道、堤防違章建築案件,拆除了大量的涉河違章建築物,取得了較大的成效。

我局各級水行政執法單位充分發揮《防洪法》賦予職權,查處了一大批水事違法案件,據統計,XX-XX年共查處各類違法案件4952起,有效地維護了河道的正常管理秩序。

三、主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水行政執法依據欠缺,影響執法力

在現行的水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中,存在着缺陷,給執法工作帶來嚴重阻礙,降低了水行政執法的威懾力。以漳河採砂爲例,新《水法》對河道採砂的許可制度、禁採區和禁採區均作了明確規定,但對違法行爲的法律責任沒有明確,僅提出“由國務院規定”,至今國務院沒有出相應配套的規定,可謂一片空白;《河道管理條例》由於出臺較早,處罰規定相對較弱,主要是“警告”、“責令停止”、“責令改正”、“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沒收不當收入”等(!),可操作性較差。比較管用的“罰款”,對有的違章採砂戶來說也只是“罰我一千,我一天能賺回來,罰我一萬,我一星期也能賺回來”。過小的罰款額度對暴利的採砂行業已威懾不大。導致不少業主寧可受罰,不惜鋌而走險。因此,對於一些違法採砂,更是難以採取強硬措施。在實際執法管理過程中,只好打“擦邊球”,應用《防洪法》去“清障”,一旦提起訴訟,沒有勝算的把握。

【第15篇】我縣行政執法現狀調研報告

我縣行政執法現狀調研報告

爲全面瞭解我縣執法狀況,縣政府法制辦採取問卷調查、研究分析行政爭議案件、赴執法機關抽查執法案卷等形式,對我縣執法狀況進行調查瞭解,初步掌握了我縣行政執法現狀。調查結果表明:一方面,我縣行政執法總體情況良好,行政爭議發生較少;另一方面,執法中存在的問題也不容忽視,我縣在建設法治政府、實現社會和諧的進程中仍需努力。

一、我縣行政執法現狀

(一)企業對我縣執法工作滿意度較高

今年5月,根據市委辦、市政府辦《關於加強涉企行政執法檢查管理監督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縣領導批示,縣政府法制辦面向縣領導分包的120家企業開展依法行政問卷調查,並對其中部分企業進行走訪。此次問卷調查主要以省政府在“企業服務年”中對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規定的“十不準”爲內容開展,同時公佈了縣政府法制辦的電子郵箱地址以方便企業更爲詳細地反映情況。企業反饋的信息表明,我縣各執法機關在行政管理中,能夠較好地執行法律、法規和省、市、縣關於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各項規定,依法辦事,文明執法,切實爲企業發展做好服務,沒有違反“十不準”等規定的行爲。

(二)因行政爭議引發的信訪案件不多

從調查的情況看,通過信訪渠道尋求行政爭議解決的案件不多。今年上半年我縣去京信訪8批50人,其中集訪1批43人,去省信訪23批80人,其中集訪3批54人,去市信訪35批183人,其中集訪9批145人,在赴市以上66起信訪案件中,僅集訪2批、個訪2批爲行政爭議引發的信訪案件,佔整個信訪案件總數不足6.7%,行政爭議主要是通過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形式反映出來。

(三)行政爭議呈現 “三少一無”的特點

一是案件數量少。從近三年上半年發生的行政爭議案件數量來看,無論是行政訴訟還是行政複議,總量同期比逐年走低。(見表一)

一、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案件情況表(單位:件)

20xx年上半年 20xx年上半年 20xx年上半年

行政訴訟 12 12 9

行政複議 11 6 0

總計 23 18 9

二是行政訴訟中執法機關敗訴少。在已審結的22件案件中,法院判決撤銷的3件,所佔比例不足14%,更多的案件以行政機關勝訴結案,包括以判決形式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爲、駁回訴訟請求和以裁定形式駁回起訴、准許當事人撤訴四種結案方式。(見表二)

二、應訴案件結案情況表 (單位:件)

撤訴 駁回訴訟請求 駁回起訴 撤銷 維持 備註

20xx上半年 6 2 2 1

20xx上半年 6 1 延期2件

20xx上半年 尚未結案

三是行政爭議類型少。從統計的三個時間段立案的行政爭議類型看, 20xx年上半年有6種,20xx年上半年有5種,今年上半年僅有3種,行政爭議類型也呈逐年減少趨勢。在行政爭議類型中,土地行政管理因與房產的權利、與廣大農民的生產生活直接掛鉤,成爲引發行政爭議最多的執法領域;治安管理工作因涉及面大,與羣衆的生活息息相關,成爲繼土地執法領域外行政爭議第二大高發領域。(見表三)

三、行政爭議類型情況表

20xx年上半年 20xx年上半年 20xx年上半年 總計

土地 11 1 24

治安 7 4 6 17

勞動人事 1 1 1 3

房產 2 ,盡在本站範文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