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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律師代理詞

刑事被害人律師代理詞

刑事被害人律師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貴州雲納律師事務所受本案被害人親屬的委託,指派我們擔任其親人王某某遭受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殺害一案的代理人,參加本案刑事訴訟,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一、本案應定性爲故意殺人罪,從嚴處罰,並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將原告的親人王某某殺害,殘忍剝奪了受害人王某某的生命。被告人的犯罪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從重處罰,並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1、被告人攜帶刀具兩次入戶殺害王某某,非常惡劣,顯然是蓄意殺人。

被告人李某某作爲一個有正常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應當知道入戶殺害被害人王某某的後果,而仍然實施了這一犯罪行爲,顯然是希望致受害人死亡的後果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爲不論是希望還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結果,都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李某某手持足以致人死命的刀具兩次入戶殺害了被害人,顯然是有預謀的故意殺人,至於說發生了口角,只是製造殺人事件的藉口。

2、被告人攜帶刀具入戶連砍被害人16刀且12刀砍向被害人頭部和頸部等要害部位,兇殘至極,客觀上實施了手段非常殘忍的殺人行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某在實施故意犯罪過程中,用刀殺害受害人。致受害人死亡的擊打部位爲左肩臂1刀,左肩2刀,左頸部動脈3刀,左手背1刀,頸椎1刀,枕骨處及後腦3刀,左耳後骨側發區2刀,右臉嘴上1刀,右臉頰1刀,右眉又眼角旁1刀,右眼被打淤青。被告人使用具有極大殺傷力的犯罪工具,擊打受害人的重要身體部位,從而殺害被害人,其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請求對其予以從重處罰。而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的判刑原則第一選擇是死刑,應當判處死刑;根據本案被告人犯罪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的情節和拒不賠償事實;以及被告人家人還請個別鎮政府人員多次下鄉一起威脅被害人家人簽署諒解書的表現激起了很大民憤,不判死刑于法、於情、於理不符!

二、本案應該從重處罰殺人兇犯。

被告人李某某應以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事由。

1、被告人李某某是不良青年。

被告人李某某貪圖享受,四體健全卻不勞動,25歲了待業在家全靠其父母養着,糾結其他青少年成羣結隊攜帶管制刀具四處閒逛、賭博、偷竊、酗酒,以自我爲中心,專橫,逆反,逞強好勝盲目,衝動,做事不考慮後果,攜帶刀具入戶連砍被害人16刀且12刀砍向被害人頭部和頸部等之名部位,兇殘至極,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

2、被告人李某某兩次入戶殺人,主觀惡意大,心態極其歹毒。

被告人李某某第一次殺人後回家許久又返回,再次數刀殺害了王某某,主觀惡意大,心態非常歹毒。他家人知道後並沒有及時對被害人進行救助,更沒有及時報警,即沒有履行時候救助的法定義務,這說明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殺人的性質極爲惡劣,應該從嚴處罰。

3、被告人李某某手段極其殘忍、情節特別惡劣。

被告人李某某,竟然手持刀具兩次入戶連砍被害人16刀且12刀砍向被害人頭部和頸部等要害部位,造成被害人死亡,手段極其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如不從嚴處罰,將會導致被告人不思悔改一犯再犯,這種故意殺人犯罪已經是社會安全的隱患,應當從嚴處理以避免悲劇再度發生。

三、公訴書上所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量刑建議不符護事實情況,也不符護法律規定。

1、公訴人認爲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公訴人認爲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賠償了受害者家屬,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不符護事實情況,也不符護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八條的規定,“雖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爲規避法律、逃避處罰而準備自首、立功的,可以不從寬處罰”,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竟然手持刀具兩次入戶連砍被害人16刀且12刀,刀刀砍向被害人頭部和頸部等要害部位,造成被害人死亡,手段極其殘忍、情節特別惡劣。且得知殺死人不能逃脫法律追究後才能去“自首”、“認罪”,藉以逃避處罰,這顯然不能作爲從輕的依據。

2、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指導意見也沒有規定認罪認罰就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而是要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也沒有規定認罪認罰就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而是要證據裁判原則和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2.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既要考慮體現認罪認罰從寬,又要考慮其所犯罪行的輕重、應負刑事責任和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規定提出量刑建議,準確裁量刑罰,確保罰當其罪,避免罪刑失衡,並不是一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認罰”考察的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應當結合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來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表示“認罰”,卻暗中串供、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隱匿、轉移財產,有賠償能力而不賠償損失,則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要被害方權益保障16.聽取意見。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與被害方達成和解協議、調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方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作爲從寬處罰的重要考慮因素。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聽取意見情況應當記錄在案並隨案移送。 17.促進和解諒解。對符合當事人和解程序適用條件的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積極促進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對其他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促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向被害方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諒解,被害方出具的諒解意見應當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促進當事人和解諒解過程中,應當向被害方釋明認罪認罰從寬、公訴案件當事人和解適用程序等具體法律規定,充分聽取被害方意見,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應當積極協調辦理。18.被害方異議的處理。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同意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但沒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未能與被害方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從寬時應當予以酌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的判刑原則第一選擇是死刑,應當判處死刑;根據本案被告人犯罪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的情節和拒不賠償事實;以及被告人家人還請個別鎮政府人員多次下鄉一起威脅被害人家人簽署諒解書的表現激起了很大民憤,不判死刑于法、於情、於理不符!

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殺害受害人王某某,犯罪性質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爲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予以嚴懲。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爲給原告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均應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人李某某作爲一個有正常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有經濟能力在臘麼有房子田產,與其家人在北斗灣小鎮還分有四套房屋。在殺害被害人後卻拒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致被害人死亡後放在殯儀館兩個月才得以火化安葬。被告人家人還請個別鎮政府人員多次下鄉一起威脅被害人家人簽署諒解書,翻來覆去處處爲難受害者親人,致使受害人三個子女兩個月來一直誤工處理母親被殺害之後事。被告人入室殺害受害人之房屋已成爲凶宅,以後不能居住,受害人損失慘重。而且受害人丈夫李某2005年雙腎結石在安順302做的手術,2011年在平壩縣醫院做急性闌尾手術,2015年腦梗在平壩縣醫院住院治療,現在腿行走不是很方便,2019年10月份雙肺感染肺炎在高峯衛生院住院查出高血壓。現在有雙腎結石,腦梗,高血壓,痛風這些慢性病,只能靠長期治療,不能根治,現在腿痛風行走更加困難。一直靠受害人王某某扶養,共同生活,現老伴被殺害,其傷痛難以言表,2020年六底還因悲傷過度摔傷到貴州醫科大學大學城醫院住院近一個月,現生活更加困難,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該判處被告人賠償扶養生活費。

3、公訴人認爲被告人主動賠償了受害者家屬,與事實不符。

被告人家人知道後並沒有及時對被害人進行救助,更沒有及時報警,即沒有履行時候救助的法定義務。相反處處刁難受害者親人,經過四次調解纔給五萬元安葬費,說被告人主動賠償了受害者,與事實不符。

綜上所述,被告人攜帶足以致人死命的刀具兩次入戶殺害王某某,且實施了連砍被害人16刀且12刀砍向被害人頭部和頸部的殺人行爲,顯然屬於故意殺人行爲。至於公訴人提出的所謂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量刑建議,不符護事實情況,也不符護法律規定,應當不予採納。爲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警示故意殺人行爲,請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從嚴處罰,判令被告人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扶養費、誤工費、交通費、房屋損失費等共計478118元。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人:張律師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