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會議事規則
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 爲了維護本所合夥人會議的最高權力地位,保障合夥人正確行使權利,維護本所合夥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本所章程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所的合夥人會議是本所的最高的權力機關,合夥人會議依據本規則所做出的決定,本所的合夥人必須嚴格執行。
第三條 本所的合夥人會議由本所的全體合夥人組成,每個合夥人在合夥人會議上具有同等的表決權。
合夥人在合夥人會議上表決時,採用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
第四條 參加本所合夥人會議的合夥人的人數必須達到或超過本所全體合夥人的三分之二。否則,合夥人會議不得進行相關議案的討論。
第五條 合夥人會議所討論的議案,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原則,對於本所的重大事務的討論表決應有全體合夥人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對於一般性的議案應由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
第六條 下列議案必須由本所全體合夥人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方能生效:
(一)、修改本所章程及合夥協議;
(二)、選舉或罷免本所的主任、執行副主任;
(三)、制訂或修改本所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增添及處分本所大型固定資產及其他重要辦公設施;
(五)、決定本所的合併、分離及解散;
(六)、變更本所名稱、辦公場所及註冊資金;
(七)、決定律師的入夥、退夥;
(八)、決定本所主任、執行副主任提出的辭職請求;
(九)、決定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所規章制度的律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處罰;
(十)、決定本所有關基金的留存比例及其使用;
(十一)、決定事務所內部各工作部門的設置及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
(十二)、批准本所近期和遠期發展規劃;
(十三)、決定對輔助工作人員的聘用及其勞動報酬和獎金的數額;
(十四)、本所主任認爲事務重大,需要由全體合夥人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的其他議案;
(十五)、本所三分之一以上合夥人認爲,需要由全體合夥人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的其他議案。
第七條 下列議案應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
(一)、決定對本所合夥人以外律師的聘用;
(二)、決定增加或減少辦公場所;
(三)、決定先進(或優秀)律師的候選人、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或律師協會理事的候選人;
(四)、決定當事人的投訴處理結論;
(五)、決定解聘聘用律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決定本所的其他一般性事務。
第八條 合夥人會議分爲年度例會和特別會議。
本所章程所規定的每年度六月和十二月召開的合夥人會議爲年度例會。
本所主任認爲,在召開年度例會前,有需要合夥人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議案,可決定召開合夥人特別會議。
本所合夥人三人以上就同一議案聯名提請主任召開合夥人會議討論的,本所主任應當召集召開合夥人特別會議。
第九條 合夥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履行本所章程和本所規章制度所規定的義務或嚴重損害本所利益或本所合夥人的利益的,過半數的合夥人可以推選一名代表人召集和主持召開合夥人特別會議。
第十條 合夥人會議所討論的相關議案應由會議召集人提出,其他合夥人的議案應在當次合夥人會議召開三日前書面向會議召集人提出。
第十一條 合夥人會議召集人提出需要當次合夥人會議討論的議案應在合夥人會議召開十日前以通知的形式書面告知本所的全體合夥人。
合夥人會議通知應由會議召集人制定,由辦公室工作人員向本所各合夥人送達,並由辦公室工作人員作相應的登記。
第十二條 合夥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會議召集人提出當次合夥人會議需要討論的議案;合夥人逾期提出的議案應由過半數的合夥人決定是否提請當次合夥人會議進行討論。
第十三條 合夥人會議上未被採納的合夥人意見應記入會議記錄,作爲未被採納的合夥人的保留意見,但持有保留意見的合夥人不得以其有保留意見而拒絕執行合夥人會議通過的決議。
第十四條 本所的合夥人會議可以邀請本所合夥人以外的律師或主管部門的負責人員列席會議。
列席合夥人會議的合夥人以外的律師和主管部門的負責人,不參加合夥人會議相關議案的表決;但列席會議的律師和主管部門負責人的發言應記入合夥人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本規則由陝西渭臨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會議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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