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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觸電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主體辨析

高壓觸電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主體辨析

高壓觸電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主體辨析

法學理論界與實務界對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規定的“從事高壓活動的經營者”的內涵存在較大分歧,爲了分清高壓電力侵權責任案件中各方主體的責任,以維護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有必要界定“從事高壓活動的經營者”的內涵,有必要分清誰是“從事高壓電力活動的經營者”,應對高壓電網中各方主體應當承擔高壓電力侵權責任的區間範圍予以劃分清晰。

一、我國關於高壓觸電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承擔主體立法沿革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未明確規定高壓觸電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主體

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86年頒佈的《民法通則》在高壓電力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上採取的是危險責任原則,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等作業活動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雖然該條未明確規定誰應當對從事高空高壓活動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從該條規定內容的前後邏輯關係可以推斷:高壓觸電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爲“作業者”。

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規定高壓觸電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由電力企業承擔

我國全國人民發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1995年頒佈了《電力法》,該法未明確區分高壓電力侵權事故的責任承擔與低壓電力侵權事故的責任承擔,只是籠統地規定由於電力運行事故侵犯用戶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由電力企業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從“電力運行事故”的詞意與邏輯關係上分析,高壓電力侵權屬於“電力運行事故”的一種類型,故高壓電力侵權的責任應當由電力企業承擔。

3.《供電營業規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高壓電力致人損害應由高壓電力設施的產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原電力工業部在1996年10月頒佈了《供電營業規則》,該部門規章也沒有區分高壓電力侵權與低壓電力侵權的責任承擔,也是概括性地規定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事故產生的法律責任按照電力設施的產權進行劃分,也就是規定應當由電力設施的所有權人對電力設施上發生的侵權事故向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11月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將高壓電力侵權與非高壓電力侵權進行了區分,由於受到原電力工業部頒佈的《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影響,前述司法解釋在規定高壓電力侵權責任的承擔時明確規定應當由高壓電力設施的產權人也就是高壓電力設施的所有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與《民法典》規定應由高壓電力活動的經營者承擔高壓觸電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供電合同履行地點的規定確定高壓電力所有權的轉移。我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條規定首先是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電力供應合同的履行地點,在當事人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以合同雙方的電力設施的所有權分界點作爲電力供應合同的履行地點。如果在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點安裝了電能計量裝置,可以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條的規定確定高壓電力所有權的轉移。如果在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點未安裝電能計量裝置,則不應當按照該條之規定來界定高壓電力的交付,進而判斷高壓電力所有權的轉移。理由是:如果用電企業用電地點與電網企業的輸電線路距離較遠,電網企業一般要求用電企業自己出資購買電杆、電線及其他設施、設備架設一條“專用線路”,該線路的產權屬於用電企業,電網企業與用電企業的產權分界點在用電企業從電網企業輸電線路接線的電杆處,但在產權分界處一般未安裝電能計量裝置(如果安裝了電能計量裝置,可以以該電能計量裝置作爲高壓電力所有權的分界點),故供用電雙方無法在產權分界處完成高壓電力的交付,無法在產權分界處記載供方向用方交付了多少電量,用電企業無法對“專用線路”上的高壓電力進行佔有、控制,在“專用線路”上發生的電力損耗也是由供電企業承擔。顯然,在此種情況下經過供用電雙方產權分界點的高壓電力並未在供用電雙方之間完成交付。

第二,供電企業向用電企業交付高壓電力的地點應當是電能計量裝置,高壓電力經過電能計量裝置後所有權就從供電企業轉移給了用電企業。首先,高壓電力交付的完成與高壓電力所有權的轉移必須進行所交付高壓電力電量的記載,如果沒有對交付高壓電力電量的記載,供用電雙方就無法進行買賣高壓電力的價款的計算,賣方轉讓高壓電力的目的也就無法實現。其次,高壓電力經過電能計量裝置之後,用電方纔能夠對所購買的電力進行控制,才能夠對所購買的高壓電力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最後,高壓電力經過電能計量裝置之後,高壓電力發生損耗的風險才由用電企業承擔。鑑於供用電雙方是按照雙方之間設置的電能計量裝置進行供電量的記載,是按照電能計量裝置記載的供電量計算供電的價款,故高壓電力經過電能計量裝置之後發生的損耗就應當由用電企業承擔。所以,應當以供用電雙方在雙方之間設置的電能計量裝置作爲高壓電力所有權的分界點。

2.從事高壓電力活動主體承擔觸電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區間範圍的界定

高壓電力的所有權人是高壓電力的經營者,是承擔高壓電力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的主體,高壓電力所有權的分界點是電能計量裝置。所以,發電企業生產出高壓電力之後至高壓電力經過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之間安裝的電能計量裝置這個區間段發生的高壓電力觸電人身損害責任應由發電企業承擔;高壓電力從經過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之間安裝的電能計量裝置到經過電網企業與用電企業之間安裝的電能計量裝置這個區間段發生的高壓電力觸電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應由電網企業承擔;高壓電力經過電網企業與用電企業之間安裝的電能計量裝置之後發生的高壓電力觸電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應由用電企業承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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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國裁判文書網:[2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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