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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本科論文【精品多篇】

法學本科論文【精品多篇】

法學本科論文 篇一

摘要:伴隨着財稅法在經濟法中的凸現,財稅法學逐漸爲學者和政府所關注,而堅持權利義務這一基本線索並輔之相關知識的學習纔是財稅法人才培養的關鍵。由於傳統法學教育弊端所致,引入案例教學可以有效改進財稅法教學,並結合實證分析的方法,提供給學生必要的實踐機會以保證財稅法專業人才的綜合素質的培養。

關鍵詞:財稅法;權利義務;實證分析

一、財稅法學課程開設的必要性

伴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財政稅收在經濟中的作用日益爲人們所關注,計劃經濟體制下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預經濟的行政性手段逐漸爲政府所摒棄,取而代之的是運用財稅、金融等間接性手段對國家宏觀經濟加以調控。因此,不僅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視,我國的國民也對其傾注了前所未有的熱情,而這一熱情一方面是來源於財稅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於財稅與國民生活緊密程度的增強,加之人們逐漸對於稅收本質認識的加深,更是給了財稅法的發展以強大的動力。

在國外,稅法對於國民的影響是我們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諺語所講:人的一生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稅收。因此,各個國家對於稅法的教學和研究也是頗爲重視,不論從開設該課程的學校數量還是開設的學時,以及所講的內容方面等等,都是我們所不及的。諸如美國的德克薩斯州大學法學院的稅法的設置位居國家衆多項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學要求申請法律碩士課程(Master of Laws Programs)的申請者,必須是已經修讀了聯邦個人所得稅等課程。歐洲的很多國家都將稅法作爲一門強制性的課程來設置,只是在本科生階段和研究生階段的側重會有所不同。與之相比,我們財稅法課程的開設在全國高等院校中(包括綜合性大學和財經類、稅務類院校)都是極爲有限的,稅法課的學時絕大多數是36學時,個別的是54學時,且講授的內容很多的涉及到財經類等經濟方面的內容,對於財稅法學的研究和法學所特有的權利義務併爲被其所重視。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經理直氣壯地成爲當今政治生活的主題和時代的主旋律。它不僅成爲社會民衆的最強音,而且也成爲當權者致力實現的根本願望;它不僅以顯赫的文字載入國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佔據着人們的心靈。它將不再是中國人的夢,也不再是西方人的專利品和中國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國政府和民衆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將這一理想付諸實施的行動。[1] 隨着“依法治國”思想的樹立以及該思想在我國經濟發展中逐漸在各個領域中不同程度的貫徹,相應的財稅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財稅法治建設成爲我國財稅法發展的必然趨勢,上層建築決定於經濟基礎,但是並不是一一對應的關係。法律法規是法治建設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標,無法可依只會導致法治建設成爲空中樓閣,無法從何而談法治!我們不得不承認,法律法規的制定是人們尊中規律的基礎之上,發揮主觀能動性的結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質勢必影響到整個法治的進程。這種影響是最基礎的,沒有權威的、有預見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對於經濟的促進作用是不現實的。

伴隨着經濟法作爲一門獨立的法學部門爲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財稅法在整個經濟法中的地位逐漸凸現,併成爲一門顯學爲法學家和法學研究所關注。財稅法人才的培養是財稅法治進程中的必備環節。而作爲我們這些法學的學生而言,在本科階段僅僅對財稅法有一個比較粗淺的、單一的學習,對於今後的研究僅僅是一個薄弱的基礎,因此,在研究生階段極有必要在深度和廣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證今後在該領域的研究,並可能有所建樹,否則都是紙上談兵。

二、財稅法學教學應以法學特有的“權利義務”角度爲根本研究路徑

現今全國開設稅法或者財稅法的課程的高等院校雖然在數量上有一比較大的提高,但是設置的課時卻是極爲有限的,絕大多數是36學時,個別的學校是54學時,如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長春稅務學院等等。但是,我們還應該注意到,現今對於財稅法或者是稅法的講授很多的時候是以財政、稅務、稅收以及會計知識爲主的,對於法學知識的講授卻是非常有限,從財稅法或者稅法基礎理論的探討更是如數家珍,對於權利義務線索的把握和灌輸確實不足的。財稅法和財政稅收等經濟學等之後雖然會有交叉,但是我們不能否認這兩門學科還是有本質的不同,這正是法學學生和財政、稅收學學生所存在的差異,權利義務是我們學習應該遵循的最基本路徑。而從筆者自身學習的過程來看,我們在本科階段對於財稅法知識的瞭解和接受不僅有限,而且偏離了法學特有的研究路徑的把握,所以在理論根基上並不是紮實的;同時,對於一些財政、稅收、會計方面知識的缺乏又使得我們在實務中不能運用自如,出現了一種極爲尷尬的局面。因此,筆者以爲,我們財稅法課程應該遵循“權利義務”基本路徑進行研究,運用法學的理論和方法對其深入探究;其次,財稅法學相對於法學的其他部門法應用方面更爲頻繁、綜合性更強,因此,研究財稅法的學生勢必要輔之以一定的財務會計和稅收學知識,這也是專業型人才培養。

“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規都不得同它相牴觸,財稅法治也必須遵循這一原則。公共財政、稅收法定主義是我們所極力倡導的,隨着對財政和稅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學者對於財政、稅收有一個全新的認識:公共財政這一服務於市場的財政,是將財政活動限定於服務市場的範圍內,避免財政供給的不足或是過量,防止財政資金的浪費,財政活動的適度適時是我們財政活動的目標的;而稅收作爲一種侵犯國民財產的手段,更是將其定位於“債”的屬性,是國民爲享有國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對價。納稅不是義務性的進貢,而是獲得相應服務的方式,納稅人權利的意識不斷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權在各個領域中的落實和實現,另一方面也是保護財產權的理論支持。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明確提出: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這種種情況無不表明,對於財稅的研究從法學角度進行探究,對於權力的監督,權利意識的樹立意義頗爲重大。因此,作爲一名法學學生,在研究生階段更是要把握這一根本的線索,這也是區別於其他稅收學等方面研究的顯著方面。因此,從法理學和憲法學、行政法學的角度切入,從更爲廣泛的背景下研究財稅內容,勢必會有一種全新的認識,這也是研究範式的一種轉化。正如,日本學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闡述的稅法並非是“徵稅之法”,更是納稅人據以對抗、制衡國家課稅權的“權利之法”,這對於學生的學習則是另一全新的視角,權力和權利的研究也是我們在以後學習中所應重點關注的線索。

此外,要密切加強對法律關係、法律行爲以及基本價值和基本原則等基礎性知識在財稅法中的具體的研究,尤其是該學科所特有的內容的研究。

同時,在自己的一些實習或者是實務操作中,筆者發現,我們現有的法學知識對於研究財稅法是遠遠不夠的,財稅法學這一學科本身的特點表明:必要的經濟學、稅收學以及會計學知識的積累,是深入研究財稅法的理論問題以及實務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理論認識的研究最終勢必要運用於實踐中,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正確的理論對於實踐的指導作用是積極促進的,而沒有任何指導意義的認識從成本收益角度看是無效的,結論正確與否要得到檢驗唯一的途徑就是回到實踐中去,特別是像財稅法這樣一門應用性較強的學科,更是如此。

我們不少研究財稅法理論的學者或者以稅收學位基礎簡單的附加法學方法對此進行研究,或者是從法學理論對此進行探究卻忽視了財稅法本身固有的財稅經濟方面的知識,總是給人以各行的感覺,因此,作爲法學專業的學生,要想從專業的角度對此深入研究,勢必要輔之財政、稅收以及會計方面的知識,真正挖掘學科自身的特點,從一個獨特的角度詮釋該學科。

財稅法學專業人才的培養是一個綜合素質的積累過程,是多領域知識兼備的人才。當然,財稅法的講授必須堅持“權利義務”、“權力權利”等法學特有的研究路徑這一根本要求,相關知識的具備是該學科發展的要求,也是該專業人才培養所必備的素質,兩者兼而有之,但是應該有所側重。

三、財稅法將案例教學與實務實踐操作相結合

傳統的教育模式,財稅法課堂的教學重視基本知識的講授,更多的是知識的介紹,尤其是在總論部分許多理論的介紹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體到之後許多具體內容的講授,仍然不能脫離這樣的模式,使得學生只有一種抽象、宏觀的概念,對於數字、公式的機械的接受,對於以後的實踐並無多大的意義,許多學生在學習過財稅法課程之後,仍然對一些基本稅種的徵收是不知所云的,從教學方面是失誤的,而就學生個人而言也是沒有絲毫獲益的,只是機械的或者迫於考試等壓力記憶,過後就沒有絲毫的印象,這是許多學生學習過後的真實體會。因此,有不少教師講案例教學的方法引入,通過一個個切實具體的案例對具體稅種進行講授,不僅形象具體,同時真正使學生有一種學有所用的感覺,促使學生萌發了學習的興趣,主動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記憶效果。

財稅法案例教學法最早起源於美國,以案例作爲教材,在教師的引導下,學生通過運用掌握的理論知識,分析、討論案例的疑難細節,從中形成各自的解決方案,培養了學生的思考問題、分析問題的能力,真正將法學這一應用性學科體現的真真切切。財稅法學當然具備這一特點,並且具有更爲頻繁的實踐性。但是,在我們現在財稅法學教學中還沒有充足的案例,雖然不少的學者爲蒐集財稅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並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們案例教學成爲可能。然而,筆者以爲社會生活是紛繁複雜的,豐富各異的,我們面對的現實並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更多的時候是出現多種衝突,和法律規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師教學過程中更多的時候是先講述一個結論,再爲此尋求一個典型的案例,當然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證該結論,但是這並不利於法學的研究,也不利於學生提出問題、思考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所以,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更應該注意現實中非典型案例的討論,以激發學生的思考。

筆者以爲,通過引入案例教學的方法使學生對理論知識點的認識具體化,對實務性的操作能有一個漸進的過程,同時運用實證分析的方法對於案例所要證明的理論加以檢驗,這也是對知識再認識的過程,一方面加深對知識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豐富案例、拓展視眼的過程,對於教師和學生都是極爲有意義的。

鑑於法學是一門實踐性較強的學科,許多學校都栽在法學專業的課程中開設律師實務、畢業實習等,很多學校的法學院系還聘請資深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實務部門的人作爲兼職教授,講授他們在司法實踐中的經驗,這無疑是一種值得采納的教學方式。財稅法教學也同樣,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實踐部門人員。 筆者以爲,我們更重要的是給學生提供現實的實踐機會,真正給學生以接觸社會的機會,以保證在畢業之時能更快的融入社會當中。

參考文獻

[1]汪太賢、艾明著:《法治的理念與方略》,中國檢察出版社(引論)。

法學本科論文 篇二

摘要:基本精神、指導思想與立法宗旨即爲法的理念,在此之中,主體是人,客體爲法,法的具體價值表現形式爲客體對主體進行正確引導。法的理念是對法的價值導向進行確定的基礎,其滲透並貫徹於法的全部價值當中。經濟法中的兩項基本範疇爲理念與價值,此兩項基本範

關鍵詞:經濟法,理念,價值,範疇,探討

基本精神、指導思想與立法宗旨即爲法的理念,在此之中,主體是人,客體爲法,法的具體價值表現形式爲客體對主體進行正確引導。法的理念是對法的價值導向進行確定的基礎,其滲透並貫徹於法的全部價值當中。經濟法中的兩項基本範疇爲理念與價值,此兩項基本範疇在經濟法的不間斷髮展過程中逐漸成爲經濟法系統理論化的基礎。提煉與成熟經濟法的基本範疇可使經濟法理論更具科學性與系統性。

1、經濟法的理念範疇

經濟法的指導思想、基本精神與立法宗旨就是經濟法的理念,其作爲經濟法的文化內涵對其起到長久有效的作用。因經濟法理念在經濟法研究過程中的重要性,經濟法學者必須利用各種手段、各種表達形式對此問題進行間接或直接的回答。“自由理念”、“公平理念”、“安全理念”以及“發展理念”是近些年來經濟法學者對經濟法理念進行探索之後取得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以消費者爲本”、“平衡協調”與“社會責任”是經濟法理念當中的三項最基本要素,此三者的融合貫通促進了我國經濟法的發展,做到了與當代社會發展趨勢相適應。

(一)經濟法的基本內涵

經濟法的概念在本質方面來說即:經濟法是一項獨立部門法律體系,社會作爲經濟法的本位,其稀缺經濟資源與有限經濟利益通過國家、社會與市場進行合理分配,從而使社會經濟環境達到平衡與和諧的狀態,保障社會整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經濟法觀念的內涵即爲:一個國家應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增進其整個社會財富總量,此項任務是目前社會中所有成員的一致要求。通過長久以來的實踐探索不難看出,社會財富總量的良性增長無法因社會發展固有的內生性動力而得到維持,只有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融入國家支持才能令社會經濟在外生性動力的推動之下產生良性發展。

(二)經濟法理念的核心

應將“以人爲本”與“以消費者爲本”作爲經濟法理念的核心與經濟法的內在價值。在現今法治社會當中,“以人爲本”是一種非常基礎的理念,其作爲我國各個領域改革的基本目標與重要理念,在所有相關法律部門中均有所體現。“以消費者爲本”是“以人爲本”理念在經濟法領域當中的具體表現。

(三)經濟法理念的標誌性要素

不同法律部門之間個性方面的差異導致其所追求的平衡理念也不盡相同,在經濟法當中,平衡協調是一種本質屬性,其是經濟法理念得以構成的基本要素與標誌性要素。若想做到“以消費者爲本”則必須使人與經濟社會達到協調發展,而各項發展目標、發展手段及發展實際和發展順序之間的合理配合即爲協調發展的具體內容。若想要使社會保持全面進步與綜合發展就必須保證經濟、社會與環境之間的平衡協調發展關係。平衡協調經濟關係是經濟法的一項特有功能,在此種關係下,經營者需承擔起對消費者的義務與責任,應首要考慮消費者、社會與國家的利益,對社會主義道德要求予以遵從,將友好、和諧、誠信的經濟關係建立起來。

2、經濟法的價值範疇

只有人們正確認識法的價值才能將法的調整作用充分發揮出來。當前,大部分人們淺顯的認爲政策即爲法的體現,大都過於重視經濟政策的作用而忽視了經濟法的作用與功能,導致此種現象出現的根本原因在於此類人羣未明確掌握與認識經濟法的具體價值[3]。所以,掌握經濟法的本質與概念並維護、處理好其與相鄰法律部門之間關係的重點在於對經濟法的價值展開研究與分析。深入研究經濟法的價值也能幫助人們更好的處理經濟法與經濟政策之間的關係,使人們自覺運用經濟法並將其中功能與作用充分發揮出去。

(一)經濟法的基本價值

在經濟法中,其主體與客體分別爲人和法,其中客體可對主體行爲予以正確引導。經濟法基本價值的具體表現形式爲經濟法可在人們相應目標實現過程當中對其予以充分協助,滿足人們的不同需求並幫助其創造出更大的利益。在經濟法價值當中應將“和諧社會”理念充分體現出來,只有其身處於和諧社會當中才能充分發揮出對人們積極推動的作用,此項作用作爲經濟法價值體系的重要基礎直接反應了經濟法的本質與社會目的。應在具體實踐經濟法時將協調、中介與對公平分配等相關作用充分發揮出來。

(二)經濟法公平價值與效率價值間的關係

從客觀的角度來看,任何部門法律都不能只對一種單一利益進行保障,也無法實現對任何形態與類型的利益均有所保障。每個部門法律制度都有對其自身利益價值進行衡量的尺度與標準,其會對利益體系當中的某一項具體利益採取具有一定偏向性的重點保護[4]。經濟法就是在偏向重點保護集體利益的基礎上實現了對個人利益的兼顧。從公平方面來說,首先,在具體實施經濟法的過程中需從根本上做到社會範圍內的公平公正,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後則應在經濟主體內涵當中予以大家等同的發展機會;再次即需積極調整其對於經濟的具體分配形式,使分配結果充分實現體現出本質上的公正與平等;最後即應使最終結果保持公正平等。當今社會所需要的社會整體利益觀不僅與經濟法學科自身的長久發展有關,還與如法律秩序的構建等一系列重大理論問題息息相關。

(三)經濟法的社會經濟秩序價值

經濟法對經濟秩序所產生的維護與推動作用是不容忽視的,社會秩序是社會經濟得以高效穩定發展的基礎環境,其作爲一種現代化社會狀態,保證了社會各界的順利發展與有效壯大。經濟法價值範疇內容當中的經濟秩序具有很強的工具性,是經濟法價值得以體現的重要形式。關注社會是經濟法的核心與存在基礎,若經濟法無法起到構建健康穩定社會環境與發展氛圍的作用,則其維護社會秩序的相應功能也無法展現[5]。若經濟法不能對經濟維持者與社會生產經營者的行爲進行良好的規範與約束,其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自身價值機會被極大削弱,對整個社會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局面產生嚴重影響,甚至倒置社會經濟發展出現混亂,使國家無法有效掌握社會經濟發展秩序。

3、結語

對經濟法理念範疇與價值範疇進行研究並明確其中意義可在進一步探尋經濟法本質的同時提煉其基本原則。經濟法本質、理念與價值總和起來即爲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其在經濟法成立實施的全過程均有所體現。經濟法的理念與價值在其實施過程當中具有相當的觀念指導作用,是經濟法理論研究當中的重要課題。

參考文獻

[1]文啓福。經濟法的理念與價值範疇解讀[J]。現代經濟信息,2015,20(9):406.

[2]閔銳。經濟法的理念和價值範疇研究[J]。法制博覽,2016,16(20):262.

[3]張平。經濟法的理念和社會價值範疇討論[J]。法制博覽,2013,23(11):256.

[4]祝惠忠。淺談經濟法的理念及其價值範疇[J]。法制與社會,2014,31(36):92-93.

[5]馬藝菲。基於經濟法的理念和價值範疇研究[J]。法制博覽,2016,14(7):258.

法學畢業論文 篇三

摘要:在當代中國,隨着社會的向前發展,經濟實力逐漸增強的今天,,由於多方面的原因,搶劫罪問題仍然還很突出。其造成的社會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強對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和對搶劫罪的定罪問題進行討論是法學界關注的重要課題。本文運用法理學、法律社會學等多學科理論,綜合分析了當代中國搶劫罪的各種狀態、特點,及罪與非罪的對策。第一章從搶劫罪的概念入手,闡述了構成搶劫罪幾個要件。第二章討論了社會危害性是判斷罪與非罪的根本標準。第三章從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實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問題,第四、五、六、七章從不作爲的脅迫與暗示的脅迫劫財、不動產及財產性利益、對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權爲手段,當場獲取乙的財物等幾個方面是否構成搶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見的幾種難把握的搶劫罪。結論提出了在實踐中對搶劫罪定罪量刑應注意的問題。

關鍵詞:搶劫罪 社會危害性 罪與非罪 對策

目錄

中文摘要……………………………………………………………………………(1)

目錄…………………………………………………………………………………(2)

前言…………………………………………………………………………………(3)

一、搶劫罪的概念…………………………………………………………………(3)

二、社會危害性是判斷罪與非罪的根本標準……………………………………(3)

三、實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問題…………………………………………………(4)

四、不作爲的脅迫與暗示的脅迫劫財是否構成搶劫罪…………………………(5)

五、不動產及財產性利益能否成爲搶劫罪對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權爲手段,當場獲取乙的財物是否構成搶劫罪…………(9)

結論…………………………………………………………………………………(9)

參考文獻……………………………………………………………………………(10)

致謝…………………………………………………………………………………(10)

前言

搶劫罪是一種嚴重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犯罪,歷來爲我國刑法重點打擊。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見到這類案件的發生,且案情非常複雜。《刑法》第263條對此作了一個較具體的規定。但由於立法對文字簡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條不可能明確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實際情形。對於搶劫罪的許多方面,歷來多有討論,首先,在罪與非罪方面,因爲涉及是否需要立案、採取偵察措施、提請逮捕、起訴等問題,因而是個首要問題。本文試選擇幾個對定罪有着重要影響且有爭議的問題加以討論,以期對實際工作有所裨益。

一、搶劫罪的概念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爲。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在實施搶劫行爲時,不僅造成公私財產的損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傷亡,這既是搶劫罪區別於其他財產犯罪的重要標誌,又使搶劫罪成爲侵犯財產罪中的最嚴重犯罪。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對財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財物的行爲。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爲。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暴力行爲只要足以抑制對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實上抑制了對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質。脅迫,是指以當場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脅,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爲。脅迫既可以是用語言脅迫,也可以通過動作、手勢進行。其特點是如不交付財物或者進行反抗,便立即實現脅迫的內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喪失反抗能力的強制方法。如用藥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1]。搶劫的故意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已的搶劫行爲會發生侵犯他人人身與財產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其中,行爲人對他人造成財產上的損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對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則可能是放任。由於造成他人人身傷亡不是搶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從整體上來說,搶劫罪的故意是一種直接故意,即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二、社會危害性是判斷罪與非罪的根本標準

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徵。一種行爲之所以成爲犯罪且受到刑罰的懲罰,其根本原因是這一種行爲嚴重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犯罪構成是社會危害性的外在法律體現。一般地,行爲如果符合犯罪構成,那麼這一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就達到犯罪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這一行爲就構成犯罪。但實際情形並不總是這樣簡單。犯罪構成要件只不過是從繁雜的實際犯罪情形中概括、歸納出來的,是決定犯罪行爲社會危害性的主要方面,並非全部。許多不爲犯罪構成所包括的方面,諸如犯罪的動機、情勢的需求(如國家根據社會治安形式的變化在不同時候採取從重或從輕的刑事政策)、實際情形的變化(如投機倒把行爲在計劃經濟年代與市場經濟年代罪與非罪的變化)等等方面都會影響行爲在特定條件下的社會危害性。有許多行爲,從犯罪構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備的,但一旦綜合考慮行爲的方方面面,其社會危害性就減低而不夠刑罰標準。正是考慮到這一情形的實際存在,爲了儘可能準確到做到罪刑相適應,保證刑罰預防目的的實現,《刑法》在總則第十三條賦與執法者自由酌量的權力:“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實際工作中,我們往往只顧及行爲是否具備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而不綜合考慮行爲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現許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爲搶劫罪是一種嚴重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的犯罪,因此《刑法》沒有象盜竊罪一樣對財物數額作出要求,而且年滿14週歲以上的公民都可成爲犯罪主體。司法實踐中,對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剛滿14週歲的在校生,以輕微的暴力行爲如打幾個耳光,踹幾腳,向同學索要幾元錢的行爲,一律以搶劫罪刑拘、逮捕、起訴。從犯罪構成角度看,這樣的行爲無疑是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對於社會危害性來講,犯罪構成是一個極抽象的概念。實際上在執法過程中,不但要分析這些特殊情況是否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還應根據一般的社會常識及公衆心理,分析這樣一些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是否達到或接近搶劫罪的社會危害性。搶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類似本文列舉的這樣的行爲都以搶劫罪定罪判刑,筆者以爲,無論是從對青少年犯罪以教育爲主,懲罰爲輔這個刑事政策角度,還是從刑罰追求罪刑相適應,以期達到預防目的這個角度講,都是不妥的。而且,雖然在刑法裏面,沒有對搶劫罪的財物數額作出一個下限規定,但刑法總則第九條關於罪與非罪的規定,無疑對刑法分則是有指導意義和法律束縛力的。當然,對於某些所搶財物數額雖小但手段較嚴重的行爲,則是依法應予嚴懲的。搶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只有對這兩種權利的侵害程度的綜合,才能說明某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程度。

三、實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問題

“暴力行爲”是搶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爲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健康權直至生命權的施加於人身的強力打擊和強制行爲,還包括捆綁、強力禁閉、扭抱、毆打、傷害直至殺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現形式。搶劫罪的暴力行爲必須是當場實施的,而且是被作爲當場強行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手段行爲加以實施的。這種暴力行爲指向的對象,一般是財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爲在多數情況下,只有向這些人施加暴力,纔可能進而非法佔有財物;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暴力也可能施加於在場的與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種親密關係的人。與“財物數額不是搶劫罪成立的必備要件”這一共識相反,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對於暴力行爲的上下限問題,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爲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實施搶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殺人,本文認爲,如果行爲人把故意殺人作爲當場劫取財物的一種手段行爲,則以搶劫罪而非故意殺人罪定罪判刑。對爲了事後獲得被害人的財產,先將被害人殺死的應認定爲故意殺人罪,而不是搶劫罪[1]。但對於暴力程度的下限問題,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沒有一個明確的認識,很難把握。前蘇聯、日本、北朝鮮等國都明確規定暴力行爲的程度必須達到“危及被害人生命與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國對此法還無明文規定,筆者認爲,不應規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搶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兩種權利的被侵害程度對於說明某一搶劫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義。認爲財物數額可以沒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這是沒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財的本質特徵是:以暴力爲手段行爲,意圖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從而達到當場劫財的目的。只要行爲人主觀上意圖以此暴力行爲達到當場取財的目的,而且客觀上實施了暴力劫財行爲,就符合搶劫的本質特徵,而不問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個被害人的身體狀況都是不同的。有些時候,較重的暴力行爲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時候較輕的暴力卻能夠做到。如果認爲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謂的下限,那麼,前者不成立搶劫罪而後者成立,這顯然是不附合邏輯的。

三是輕微的暴力劫財與脅迫劫財的社會危害性相當。脅迫的暴力內容,不管有多嚴重,它畢竟只是一種現實可能性,末造成實然的人身傷害結果。輕微暴力雖然程度輕微,但畢竟已造成實然的傷害結果。從這點上講,哪怕最輕微的暴力行爲都要比脅迫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大。前者定性爲搶劫,而後者不定爲搶劫,沒有道理。

四是從實際操作情況看,如果承認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則因爲“輕微暴力”是一個極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執法者理解不一,而導致執法混亂。

當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沒有下限”的時候,跟理解“財物數額沒有下限”一樣,除了考察這兩者本身,還應綜合這兩者來判斷行爲社會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爲的脅迫與暗示的脅迫劫財是否構成搶劫罪

對於脅迫的習慣理解,如暴力一樣都是一種主動的作爲。但不作爲同樣可以成立脅迫。實際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過不作爲的脅迫當場取財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種情況:

法學本科論文 篇四

摘要:對於訴訟和解制度的討論曠日持久了,然而,我們看到,理論界以及實務界對該問題莫衷一是。立法上對該制度規定的籠統性,一定程度上造成糾紛未能真正案結事了,同時,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自不待言。因而,在今天仍有必要對訴訟和解的效力問題進行討論。廣義上的訴訟和解包括訴訟中和解以及訴訟外和解,本文主要討論的以及下文中出現的“訴訟和解”均指訴訟中和解。筆者認爲,訴訟和解除具有已經基本被認可的約束力、確定力、強制執行力外,還應當具有既判力。

關鍵詞:訴訟和解;效力;救濟;既判力

一、引言

訴訟和解制度對於分擔早已捉襟見肘的司法資源來說,意義重大。但是,由於我國在立法層面對訴訟和解制度未能做出詳實地、操作性強的法律規定,導致該制度的未能發揮出其應有的功能。

二、訴訟和解的性質

想要明確訴訟和解協議的效力不得不從訴訟和解行爲的性質的入手。理論界對於訴訟和解的性質主要存在四種觀點:

1、私法行爲說。

2、訴訟行爲說。訴訟和解乃是當事人就其訴訟標的相互讓步達成一致,並向法院陳述的訴訟行爲。

3、一行爲兩性質說。該說認爲,訴訟和解只是一個訴訟行爲,然而卻兼具實體法上法律行爲的性質和訴訟法上訴訟行爲的性質。缺乏訴訟法或實體法上任一要見,則訴訟和解歸屬無效。兩行爲並存說。

4、兩行爲並存說。即訴訟和解是私法行爲與訴訟行爲的並存,其中一行爲在效力上有瑕疵時,另一行爲也將受到影響。筆者認爲,訴訟和解實質是訴訟雙方當事人對於原告提交到法院的雙方存在的糾紛達成解決的合意,從而消滅了繼續訴訟的意義的行爲。和解達成後,既發生了實體法上,權利處分的法律行爲,又發生訴訟上的效力,因而,筆者贊同一行爲兩性質說。

當事人基於處分權主義,對實體法上權利的處分乃爲訴訟和解的肉體,而法院爲了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程序主體地位以及維護私法秩序的穩定,對和解協議予以審查並認爲不具有無效或可撤銷事由後,賦予其訴訟法上的效力,從而終結訴訟程序。和解協議是當事人對於自身合法利益自願做出的處分,當事人自由自己的考量,因而,和解協議的內容並不必然與事實或法律規定的內容一致。和解協議的正當性即源於此,即雙方當事人綜合各種考量之後,爲實現利益的最大化,與對方就糾紛的解決達成合意,是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自主做出的決定。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每個人都應對自己的行爲負責,而不得任意反悔。

三、訴訟和解的程序及效力

3.1爲了區別訴訟和解與訴訟外和解,法院對訴訟中達成的和解予以一定程度上的審查,但該審查應當主要偏重於形式審查。筆者認爲,爲了配合訴訟和解的效力,主要是對訴訟標的的確定力,訴訟和解協議還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對該訴訟標的的解決已自願達成合意解決,並不得再對該訴訟標的另行起訴。審查過程中,法官還應主動行使釋明權,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是明確訴訟和解的效力,即若無訴訟和解被認爲無效或者被撤銷等情形,當事人不得再對本案糾紛提起訴訟。實踐中,訴訟和解達成後,當事人通常通過撤訴的方式終結訴訟。

3.2此後對本訴訟標的不得另行起訴的依據源自哪裏呢?來自私法契約還是訴訟上的代替判決?筆者認爲,國家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有選擇和解以解決糾紛的權利,自應由民事訴訟法承認和保障訴訟和解協議的效力,否則,訴訟和解與訴訟外和解將一般無二,無法實現作爲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中的一種應有的功能。和解協議經法院審查後認爲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和解協議生效,併產生與確定判決相同的確定力、執行力、約束力。當事人應該根據自願制定的和解協議的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行使自己的權利。當義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自己的義務時,另一方有權向做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誠實信用原則是和解協議確定力、執行力以及約束力核心,即當事人接受和解協議確定的義務乃是出於對自己行爲的應有之舉。誠實信用原則被譽爲民法中的“帝王條款”,足可見該原則在社會生活、經濟生活、法律生活當中的統治性地位,人人均應對自己的行爲負責,不得任意反悔,擾亂各種民事關係中的預測性。

3.3而單單有內核是不夠的,道德上的約束並不足以約束所有人適當的履行自己的義務,因而,還必須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爲了充分發揮訴訟和解徹底解決紛爭,消滅訴訟標的,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維護社會秩序等功能,賦予訴訟和解以既判力,應是題中應有之意。儘管理論上,對於訴訟和解是否有既判力,衆說紛紜,但是應當看到,實踐中,基於處理實際問題之需要,法院往往採取一種務實的態度,原則上並不追求釋義學上的邏輯一貫性。因而,從結果意義上說,筆者支持訴訟和解具有既判力的觀點。以維護訴訟和解的既判力來實現訴訟和法律安定性的做法,在現代社會具有現實意義。

四、訴訟和解的救濟及建議

4.1和解協議達成後,並不意味着權利人的權利已經實現或者必然得到實現,還有待於義務人的適當履行。義務人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完全履行甚至不履行和解協議所確定的義務時,當事人已經不能根據法院生效判決申請強制執行,或者書沒有根絕生效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可能,權利人的權利應如何救濟,在實務中仍有值得商榷之處。

4.2如華達公司訴東部公司買賣房屋合同糾紛一案,深圳中院房產庭於1995年8月24日作出[1995]深中法房初字第06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東部公司在判決生效後15天以內返還華達公司1629萬元本金及利息。判決送達後,雙方於1995年9月11日自願達成一份履行第066號判決的《還款協議書》,協議約定,東部公司分期償還華達公司購房款本息18467067元(利息計至1995年8月25日)。採用分期還款方式,至1996年12月31日前還清。

4.3此後,東部公司在判決生效後6個月內償還了部分欠款,剩餘部分未按還款協議書的約定付款。華達公司遂向深圳中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由於雙方都是法人,法律規定,申請執行期限爲6個月,最高院認爲,債權人超過法定期限申請執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仍立案執行無法律依據。

深圳華達化工有限公司的債權成爲自然債,可自行向債務人索取,也可以深圳東部實業有限公司不履行還款協議爲由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儘管上述和解協議不是訴訟中達成的,但從上述最高院的批覆可以看出最高院對訴訟和解問題的處理原則,即達成訴訟和解後,原訴訟標的消滅,若訴訟和解存在瑕疵,應當就和解協議另行起訴或申請再審,而不存在上訴的問題。因爲和解協議是合意的結果,不存在“不服”法院裁判的情況。可以預見,隨着司法改革的深入,社會對糾紛解決的需要會越來越多,因此,建立完善的訴訟和解制度,從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儘快恢復正常的私法秩序的角度來說,是勢在必行的。

4.4明確的訴訟和解的性質和效力是訴訟和解制度完善的前提。爲了構建科學合理的訴訟和解制度,筆者提出以下個人淺見:

1、訴訟和解應當在訴訟系屬後,法官面前做出,並經法官審查,確定有無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公益的內容,當事人是否是真實意思表示;

2、法官對和解協議進行審查並行使釋明權,告知當事人訴訟和解的效力,讓當事人在充分了解後果的情況對自己的權利做出處分;

3、訴訟和解協議應記入庭審筆錄或者加蓋法院公章,從形式上賦予和解協議的正式性;

4、在民訴法典中確立,達成訴訟和解的,不得對本案訴訟標的再行起訴。訴訟和解具有強制執行力,執行期限與給付判決申請執行期限相同。訴訟和解有錯誤或者瑕疵的,只能針對和解協議啓動再審程序,請求法院撤銷或者變更。

5、申請撤銷和解協議的,應在法定的期間內進行,逾期的喪失申請的權利。

參考文獻:

[1]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下),三民書局,2009年10月5版,頁113.

[2]姜世明。民事訴訟法(下),新學林出版,2013年5月1版,頁220.

[3]王瑋佑。《既判力的客觀範圍》——訴訟標的概念作爲判準的意義與侷限,載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廿一)。

[4]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關於如何處理因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致使逾期申請執行問題的覆函。

[5]張晉紅。《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的完善》,法律科學,1999年第5期。

法學本科論文 篇五

摘要:新建本科院校法學教育面臨着人財物等辦學資源的侷限性、培養目標定位的模糊性和課程設置的不合理性等現實問題。新建本科院校法學教育要達到可持續發展,就必須結合自身實際找準辦學定位,以形成獨有的辦學特色,不斷優化課程設置、規範教學內容和豐富教學模式,進一步加大教學經費投入和教學設施保障,加強“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並以法律職業技能的培育爲核心構建完善的實踐教學體系。

關鍵詞:新建本科院校;法學教育;可持續發展;路徑

新建本科院校法學教育無論是辦學軟硬件資源、生源素質,還是辦學經驗積累等,都存在着“先天不足”。要想尋求可持續發展,就必須實事求是地找準自身辦學定位,並在此基礎上強化、開發、利用現有的辦學資源,形成切合實際、獨具特色、以培育法科學生創新實踐能力爲導向的人才培養模式和機制,這樣才能擺脫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需求“兩張皮”的現象,更好地服務於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一、新建本科院校法學教育的現實困境

1.辦學資金的匱乏

法學教育的可持續發展不僅需要有科學合理的辦學規劃和措施,還需要有足夠的辦學資金做支撐。然而辦學實踐中,多數新建本科院校舉辦法學教育不僅沒有與辦學規劃相匹配的辦學資金做支持,而且對法學教師福利待遇的改善也困難重重。無奈之下,爲求“發展”,一些學校想盡一切辦法創收,且創收的形式和途徑與專業發展毫無關聯,完全是出於經濟目的,這樣就勢必會分散教師的精力,最終影響育人的效果和質量。

2.教學基本條件及教學保障建設滯後

圖書資料和網絡教學學習資源不足、專業閱覽室建設缺失或者功能欠缺、教學經費投入不夠、其他教學基本條件和教學保障建設滯後等,是目前新建本科院校法學教育普遍面臨的問題。此外,實踐教學設施建設滯後且單一化的問題也比較突出。例如:儘管大多新建本科院校也都設有模擬法庭,但無論從場景、服裝、道具的逼真程度上,還是從其本身的實踐教學功能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欠缺,“模擬”效果不佳,而且其他形式的法學實踐教學設施建設也普遍缺失。

3.師資隊伍的“質”“量”均欠佳

一方面,教師的職稱、學歷不高,業務素質和能力欠缺,即“質”不佳;另一方面,每個教師往往要上兩到三門甚至更多的專業課,一些非法學專業的教師也被拉來上法學專業課,即“量”不足。師資隊伍結構嚴重斷層,專業底子較好、教學水平較高的教師年齡偏大且人數少,而青年教師雖然數量較多,但理論功底和教學經驗都尚顯稚嫩。此外,由於新建本科院校高層次的學術交流活動較少,教師的專業視閾比較侷限,不利於法學教育的發展和人才的培養。

4.培養目標定位的模糊性和課程設置的不合理性

在培養目標定位上,一些新建本科院校往往不切實際,盲目求高求大且沒有一個具體的規格標準,以致辦學導向不清晰,制約了專業建設的可持續發展,這其中既有新建本科院校之間相互攀比的因素,也有爲本校法學專業師生鼓勁的意味。比如,提出“早日建成國內或省內一流法學院校的目標,實現跨越式發展……培養法學高級專門人才”等此類口號,這種脫離自身實際空喊口號、亂定目標的結果只能是“目標歸目標,口號歸口號”。

此外,與培養目標定位模糊相對應,新建本科院校法學專業的課程設置也不合理,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強化學生專業技能的應用實踐類課程開設明顯不足,類似於模擬訴訟、法律診所、律師實務、司法鑑定等課程,即便開設了,課時也很少,不受重視;二是必修課與選修課的比例失調,選修課開設較少,僅起到點綴的作用,而且部分院校要求學生某個學期選修課的學分與開設全部選修課的總學分相同,選修課實際上成了必修課,這不僅使選修課失去了意義,而且也不利於學生專業學習興趣的激發和培養;三是課程設置存在因人設課的現象,即課程設置方案受到一些人爲因素的干擾,只考慮個別教師一些不合理的主觀想法,而放棄了課程設置方案本身科學性的要求,導致該開設的課沒有開設、不該開設的課卻一直在開設。

二、新建本科院校法學教育可持續發展的路徑與措施探尋

1.結合自身辦學實際和優勢找準辦學定位,形成獨有的辦學特色

辦學定位的核心是人才培養目標的定位。新建本科院校只有結合自身的辦學實際和優勢合理確定,並在此基礎上進行有效的整合和凝練,才能形成自身的辦學特色。當然,法學教育中對於培養法律人的一般性、普適性的要求,諸如法律人應具備的法律價值觀、法律思維能力、法律職業道德等都應爲新建本科院校開展法學教育所重視。此外,新建本科院校在辦學過程中還應將法律職業技能的培育作爲本科法學教育的重點,並善於借鑑國內外法學教育的先進經驗和好的做法,經常性地加強與同業同行之間的交流,這樣才能儘快完善自身辦學條件,形成辦學特色,進而實現法學教育的可持續發展。

2.優化課程設置,規範教學內容,豐富教學模式

新建本科院校應更多地增加法律實務類課程以及與培育法律人應具備的技能素養相關的課程和課時。對於一些偏理論的、在法學課程體系中不十分重要的專業課程以及以往因人而設的、不必要的、與培育法律職業技能和素養關聯不大的課程,應當不開設或者即使開設也相應地縮減其課時。法律職業技能訓練的內容應主要涵蓋案例分析和討論、法律文書寫作、法律實務操作、模擬法庭等,並儘可能多開設與其相對應的技能型法律課程。此外,還應結合本校的優勢學科來開設一些相應的課程。

法學本科教育不是培養理論性人才的,因此應側重於基本法律職業技能的培養,在教學內容上也應注重與法律職業需求的結合。具體來說,就是應根據國家司法考試所確定的法學各科知識體系來規範和確定具體教學內容,並以司法考試的考覈目標作爲教學目標來推進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需求相銜接。基於此,還應進一步加強教材建設。 新建本科院校法學教育應結合自身實際,採取“2+2”和“通識+模塊”的法學教育模式,並將“理論學習”“案例分析”“課內的實踐演練”“課外的實訓鍛鍊”融入教育教學過程中,即大一、大二不分專業方向,以16門法學主幹課程爲主,輔之與法學專業相關的其他人文社科類課程,對學生進行法學專業基礎教育,到大三、大四再根據學生的興趣志向分專業方向,再以這些專業方向爲基礎來設置相應的課程模塊,給予學生更多的實訓演練的機會和時間。同時,還要進一步加強實踐教學,重視模擬法庭教學,並積極創造條件引進西方國家法學教育中推行的“法律診所教育”,培養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縮國小校理論教育與職業技能之間的距離。此外,教師在教學過程中還應靈活運用討論式教學、啓發式教學、多媒體教學等多種教學方法和手段來改善教學效果,提高教學質量。

3.加大教學經費投入,強化教學設施建設

充足的教學經費和健全的教學設施是法學教學工作卓有成效開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學教育可持續發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質前提。因此,新建本科院校應不斷加大對教學經費的投入,組織針對自身實際的法學教育教學改革的研究項目,力求在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教學方法和手段、實踐教學改革等方面形成一批優質的教改成果,以加快教學改革和建設的步伐。爲配合教學改革的需要,還應不斷強化教學設施建設,諸如專業資料室、閱覽室以及網絡教學學習資源的建設,尤其是法學實驗室的建設,這對提升學生的法律職業素養和技能具有至關重要的影響和作用。除模擬法庭實驗室需進一步完善其配置和功能外,還應逐步創造條件探索建立具備其他功能的法學實驗室,爲學生提供更多的實訓演練的機會,以全面提高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

4.加強法學師資隊伍建設,打造“雙師型”教師隊伍

(1)充實和優化教師隊伍,着力加強骨幹教師隊伍建設

在積極引進高學歷、高職稱教師的同時還要嚴把進人質量關,分期分批組織教師進行專業理論知識學習、教育教學技能培訓和外出進修學習,並且在“雙師型”教師中選拔培養一批職業道德高尚、業務素養深厚、學術思想活躍、勇於開拓創新的骨幹教師,將他們作爲教學和專業建設的核心力量,讓他們肩負起本專業培養“雙師型”教師的任務。

(2)鼓勵和支持教師深入法律實務部門實踐,促使其熟悉法律實務工作

可以有計劃地安排教師脫產參加法律實務的培訓或直接赴法律實務部門實習,還可以鼓勵教師到律師事務所兼職或到法院、檢察院進行業務調研,使他們瞭解並探索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疑難問題。這些做法既能提高教師自身的專業實踐能力,又能使他們把在辦案中取得的經驗、職業技能更好地傳授給學生,進而促使他們向既是教師,又是律師、法律職業者的“雙師型”人才方向發展。

(3)聘請法律實務部門的業務骨幹和專家作爲兼職教師或客座教授

將兼具理論研究能力和法律實務能力的法官、檢察官、律師請進來,擔任兼職教師或客座教授,形成較爲固定的兼職教師隊伍,通過專題講座或短期集中授課的形式豐富和充實法學教育教學內容。這樣不僅能夠緩解現有教師法律實務能力薄弱的問題,還可逐步建立起一支適應新建本科院校法學教育教學要求的人員充足、素質較高、結構合理的師資隊伍。

5.注重法律職業技能培育,構建法學實踐教學體系

(1)加大課內實踐教學的比重

在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實踐課,即採取課堂案例討論、觀摩審判、模擬法庭、調查參觀、演講、影視教學和實驗等多元化的實踐課形式,將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穿插進行,使學生邊學邊練,教、學、練結合,從而加深學生對專業知識的理解和鞏固,進一步改善課堂教學效果。

(2)注重課外實踐教學及實訓演練的強化

組織播放法治欄目的視頻,聘請實務部門專家舉辦法律實務方面的講座,組織開展各類法律實務技能與知識的比賽、競賽活動,組織學生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12·4”法制宣傳日等特殊日子以及暑假深入農村、社區、校園進行法制宣講和諮詢活動,強化課外實踐教學效果。此外,還要加強校外實訓實習基地建設,不斷改善實訓實習基地條件,爲學生將課堂所學知識運用於司法實踐提供平臺。校外實訓演練以安排學生到基層法律部門或者企業、社區等法律服務部門進行專業實訓實習爲主要形式,使學生在掌握法律知識的基礎上,通過系統的法律實務操作演練,增強運用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3)加強網絡法律信息平臺建設

利用校園網建立法律信息中心,提供國內優秀法學論壇、法學研究網以及法律實務部門網址的鏈接,爲學生及時瞭解法學、法律的熱點和動態以及獲取相應的信息提供便捷的渠道。還可以在校園網設立網絡學習答疑模塊,使之成爲師生交流的窗口,解決學生在學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總之,新建本科院校要科學謀劃、精心組織,不斷優化、整合現有的辦學資源,在突顯和體現自身辦學特色上多下工夫,並以法科學生的就業爲抓手,不斷完善實踐教學體系,提升教學質量,在力爭全面達到法學專業本科教學評估各項指標的基礎上,加快推進新建本科院校法學教育的發展,從而爲地方經濟社會的發展提供人才支持和保障,也爲培養高端法學、法律人才打下良好的基礎。

參考文獻:

[1]李龍。論中國法學教育的改革[J]。中國法學,1997,(6)。

[2]李龍。我國法學教育急需解決的若干問題[J]。中國高等教育,2002,(13)。

法學本科論文 篇六

摘要:法學教育模式的改革是法學教育中非常重要的問題,項目式教育注重培養學生自主思考、解決問題的能力,有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拓展視野等優勢。本文通過《勞動法學和社會保障法學》教學過程中的應用實例介紹,分析了這一教學模式在法學本科教學過程中的應用和推廣,力圖實現教學改革的創新,探尋培養創新人才的路徑。

關鍵詞:教學模式改革;項目式教育;本科;應用

法學教育模式的改革是法學教育中非常重要的問題,它直接關係到法學教育的效果。筆者在《勞動法學與社會保障法學》課程教授過程中深感教改之關鍵在於擯除傳統教學模式忽視學生個體需要和自我發展的弊端,尋求培養學生自主創新能力的途徑,從根本上促進學生的發展。項目式教育作爲一種教學改革模式,其注重培養學生自主思考、解決問題的能力,值得在本科教學過程中應用以及推廣。

一、項目式教育概述

1、項目式教育概念及應用說明

所謂項目式教育,本文特指在本科生的教學過程中以科研項目爲基礎,由作爲項目負責人的教師有條件的吸納本科生參與課題研究工作,或以項目爲教學補充或以項目爲教學延展,在課程教授與項目研究的過程中啓發和促進學生思考,提高學生分析研究能力的一種教學模式。

筆者在高校一直從事《勞動法學和社會保障法學》的教授與研究工作,該門課程在我校屬專業核心課和專業必修課,2010年被評爲國家級精品課程。作爲法學本科生而言,瞭解和掌握本學科非常重要:不僅可以幫助其構築完整的法學理論體系,而且有利於學生的繼續學習和發展,加之本學科實用性非常強,因此日益受到學生的歡迎與關注。隨着對勞動法學研究的升溫,也給本課程的教授提出了新的挑戰。而傳統教學模式存在許多突出問題,難以全面滿足學生的學習要求:第一,忽視學生自我需求及學習興趣,難以調動學生積極主動性;第二,教學模式單一,難以實現創新人才的培養目標;第三,師生之間交流途徑有限,缺乏互動。2010年4月,筆者申報本學科的校級課題獲准立項[1]。以此爲契機,筆者將部分本科學生吸收進項目組,意通過項目式教育尋求教學模式改革之嘗試,實現培養創新人才之目標。

2、項目式教育的優勢

與傳統教學模式相比,項目式教育的優勢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有利於提升學生自我認同感,激發自主學習興趣。項目式教育是吸收學生主動參與的方式,學生與教師共同研究將會大大提高學生的自我認同感,其本身就是一次受到肯定的過程;能夠進入項目組的學生,往往是對項目存有興趣的學生,學其所好,研其所想,可以有效地將研究興趣與研究內容結合在一起,不論最終是否能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僅就這一教育過程而言,學生所獲將遠遠大於傳統教學模式。

第二,有利於拓展學生視野,培養良好法學思維和研究思路。以法學專業爲例,法學教育在本科階段受課時、教學模式等限制常常淪爲普法教育。本科生大多隻關心本專業的基本制度,對許多專業問題的認識只停留在皮毛階段,視野不夠開闊,更談不上法學思維的養成。開展項目式教育實際上使學生有了一次更深入瞭解相關知識及作深入研究的機會,在教師的引導下其視野得到了拓展,思維侷限障礙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突破;同時,開展項目式教育也使教師與學生之間實現資源共享,在教研的過程中學生不僅可以從教師那裏獲得資料蒐集整理、論文寫作等技巧,更重要的是可以學習正確的法學研究思路,培養法學思維能力。

第三,有利於提升學生的創新能力,爲進一步深造打好基礎。一般而言,高校課堂教學主要是向學生介紹專業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側重的是基礎教育。而社會對法學本科生的要求絕不止於此,因此高校越來越重視實踐教學環節,通過開展模擬法庭、實地調研、法律診所等各種實踐教學方式與課堂教學結合起來,期望達到培養全面創新人才的目標。筆者認爲,項目式教育就是一種直接實用並且經過教師精心設計的實踐教學方式,可以使學生的素質得到全面提升:項目式教育尊重學生的主觀需求,對學生的培養目標遠遠超過基礎理論的傳授,其時刻關注學生法學思維和實踐能力的提高。對畢業後即就業的學生而言,項目式教育爲其提供了從事勞動法律工作技能的訓練機會;對畢業後攻讀研究生學位的學生而言,項目式教育鞏固和增強了學生的專業素養,爲其進一步深造奠定了基礎。從一定意義上講,項目式教育可以成爲連接高校教育與社會需求、本科教育與研究生教育之間的橋樑。

第四,有利於增進師生交流,構築和諧師生關係。教學是教師的“教”和學生的“學”互相配合的一個人才培養過程。目前,我國高校普遍存在欠缺師生良性互動機制的問題,高校代課教師與學生的交流基本侷限於課堂上,課外的交流互動比較少。雖然網絡發達,但有很多侷限,網絡互動往往只能成爲課後解答專業問題的工具。通過項目式教育,實際上使教師與學生之間在一定期限內建立了一種定時交流溝通的機制,增加了課外的師生相處時間。而且面對面可以讓教師更直觀的感知學生需要、更深入具體的對學生進行指導,增進師生之間的感情。可以說項目式教育本身就是對“教學相長”最好的詮釋。

3、項目式教育的教學目標

通過開展項目式教育,筆者試圖實現以下教學目標:第一,激發學生學習興趣,培養自主學習的方法,提升學生在語言表達、法律思維等多方面的素質;第二,提供更多途徑使學生在深刻理解基本知識的基礎上,做到理論聯繫實際,增強應用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第三,擴展師生交流方式,搭建構築和諧師生關係的平臺;第四,研究和檢驗法學本科專業課教學模式改革的方式,實現教學改革的創新,探尋培養創新人才的路徑。

二、項目式教育應用實例

1、學情分析

本次項目式教學改革的實施對象是筆者所在高校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二年級本科學生以及經濟法專業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方向研究生,以本科生爲主。從本科生的知識水平來看,除哲學等公共課外已修完法學概論、民法總論等專業基礎課,具備一定的法學理論基礎。同時正在學習合同法、人力資源管理等課程,對這些課程的學習有利於對筆者教授勞動法知識的理解。從實踐能力上來看,學生都具備對網絡等媒體的運用技能,而專業課的實踐操作能力相對較弱,基本上沒有參與過任何法學實踐活動。從情感起點上來看,學生大多認爲現有教學模式難以激發學習興趣,因而對教學模式改革持有歡迎和積極的態度,樂於接受教師設計的項目式教育。

2、實施策略與過程

筆者應用的項目式教育主要通過三個階段開展:

第一階段:組織準備階段,主要的流程是項目介紹——學生報名——確定成員。爲了進行項目式教學改革,筆者首先在所教授的部分本科學生中舉辦了專場項目介紹會。一是向學生介紹筆者獲准立項的課題基本情況,包括課題內容、立項依據、研究方案等等,讓學生了解項目情況及判斷是否對該領域有研究興趣;二是向學生介紹項目式教育的基本構想,主動向學生髮出邀請並告知學生報名方式等等,讓學生了解何爲項目式教育以及筆者預備實施的具體方案和步驟。會後在筆者規定的報名時間內,陸續有十餘位學生提出了報名要求,最後筆者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了十名學生(包括一名研究生)參與項目組。爲了規範日後的教研工作,筆者還與部分學生簽訂了“助研崗位聘用協議”,該協議主要包括:學生成員的基本信息、進入項目組的職責等等。

第二階段:項目教研階段,這一環節實際就是圍繞課題開展具體項目研究工作,是項目式教育提升學生能力的關鍵環節。首先,筆者與學生確定了“定期研討+不定期溝通”相結合的聯繫方式,即每月至少與學生見面一次,就項目進展及相關問題展開討論;平時學生有任何關於項目開展的問題可以隨時與教師進行溝通。其次,筆者將課題分解爲若干子課題,充分尊重學生學習興趣,讓學生在此範圍內自選題目。最後,爲了引導學生進行自主研究,筆者專門向學生介紹了項目研究的思路及方法、資料的收集整理技巧以及論文的寫作規範等。在此階段,筆者發現學生的學習積極性被充分調動起來,不僅在項目研討時積極發言,而且平時也非常認真的收集資料,備寫論文,自主學習及創新能力得到很大提升。例如:項目組中一名學生有出國留學的打算,因此在自選課題時,該生就選擇了“工資集體協商的國際比較”這一子課題,在學習過程中利用外語專長拓展項目研究視野,用項目研究鍛鍊和檢驗自己的外語水平,可謂一舉多得。

第三階段:項目考覈總結階段,這一環節貫穿項目式教育始終。關於項目考覈,主要是根據學生完成教師佈置任務情況來判斷學生參與項目式教育的效果。例如,學生是否按時提交了研究書面計劃、是否按時參加研討活動等等。關於項目總結,一方面是師生之間對研究課題本身不斷進行自修、反思、再討論等,另一方面指師生之間對項目式教育的進展進行不斷修正與總結。

三、項目式教育在本科生教學過程中的推廣及反思

一直以來,項目式教育多應用於研究生階段的人才培養,在本科生中應用較少。隨着社會對法學本科人才素質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現代法學教育的目標也由單一知識型向綜合素質型轉變,即融傳授法律知識、培養運用法律能力和提高法律職業素質於一體[2]。因而在高校本科生教育過程中引入項目式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實踐意義,對其進行推廣的現實土壤也已形成。首先,項目式教育通過教師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地引導學生實現了教研一體化,即圍繞提高教學質量這一中心,把知識傳授與能力培養有機的結合起來,以教學爲基礎,以科研爲補充,實現二者良性互動、協調發展、融合提高。其次,現代社會對高校教師的素質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教師不僅要完成教學任務,更要關注學生的綜合發展,尋求教學模式改革與創新;不僅要承擔“傳道、授業、解惑”的職責,也要不斷提升自身科研能力。項目式教育很好的把二者結合起來,真正實現教師與學生共同提高、教學與科研共同進行的“雙贏”局面。

當然,項目式教育也有許多值得再思考的地方:第一,對項目式教育外延的理解不應過於侷限。筆者此次教學改革有立項課題作爲支撐,所以將其稱之爲“項目式教育”似乎比較貼切,但如果對“項目式教育”的理解僅侷限於教師有課題才能應用就太狹隘了。即使教師沒有課題,也可以就所教授學科中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作爲專題而開展項目教育。畢竟,項目式教育的精髓在於給學生提供一個提高能力的平臺,有無項目支撐並不是必然要求。第二,項目組學生成員的吸納要科學合理。筆者認爲,首先項目組成員的人數應該和研究內容相匹配並作好分工和研究計劃。另外,確定參與學生時有必要了解學生的知識儲備情況。以本次教改爲例,筆者所選擇的學生均具備基本法學理論基礎,已修過或正在學習《勞動法學與社會保障法學》,這樣才能將基礎教學與能力提升結合起來。如果參與項目組的學生不具備理解項目研究內容的基本知識,將會直接影響教改和能力提高的效果。第三,項目式教育的考評體系有待完善。在筆者的教改過程中主要是通過學生訪談、問卷調查和學生科研成果的提交等方式來檢測項目式教育的開展情況和效果的。但項目式教育考評體系還有更多的研究空間,比如如何將項目式教學效果與高校對學生或教師的日常考評結合起來等等。這些問題還有待於進一步實踐與研究。總之,缺乏教研的教學是無生命力的教學,項目式教育是既注重教學又注重教研,值得在法學本科教育中採用和推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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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紅梅。對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教學方法的思考[J]。 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下旬刊),2009,9.

法學本科論文 篇七

摘要:近年來在我國經濟領域中,消費者權益侵害及環境公害等問題越發突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公益訴訟和環境保護方面的公益訴訟制度應運而生。在立法層面,2013年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協會行使公益訴訟的權利,首次在經濟法領域以法律形式肯定了構建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實踐需要。在學理層面,該制度的創設很好地彌補理論空白並促進學理體系的完善。目前,經濟法方面的公益訴訟在運行過程中尚存在一些問題,並缺乏健全的制度體系,因而需要在立法層面上對其進一步完善。文章從經濟法與公益訴訟的契合性分析、經濟公益訴訟制度概述、制度設計及建議等方面着手,對經濟法方面的公益訴訟進行深入研究。

關鍵詞:經濟法;公益訴訟;經濟公益訴訟

一、經濟法與公益訴訟的契合

公益訴訟在當事人適格、訴權理論、法院角色、判決的既判力等方面與傳統訴訟存在區別,其根源在於公益訴訟的理念在維護一種超越個人、關乎社會的利益價值,以社會整體利益作爲表現形式、以經濟秩序和經濟自由爲主要內容的公共利益也正是經濟法的價值追求,在作爲其組成部分的宏觀調控、市場管理及社會保障等各方面均凸顯了公共利益的本位觀,這也促使“現代型訴訟”之稱的公益訴訟與經濟法有着很強的契合性,因而基於經濟法上權利義務而產生的公益訴訟即經濟公益訴訟應運而生。但我國目前的訴訟制度在針對經濟法領域侵權方面的制裁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會制約對經濟層面的違法行爲的打擊力度。由於現有訴訟模式無法解決這一難題,因而公益訴訟制度這一新型的訴訟制度的建立十分有必要。其優越性體現在,從民刑及經濟這些不同的角度來嘗試解決上述的違法侵權事件,使得對違反經濟法行爲的處理具有全面性和根本性,從而彌補了現行三種訴訟制度之間因不同訴訟程序切換導致的各種問題。

二、經濟公益訴訟理論概述

(一)經濟公益訴訟含義

經濟公益訴訟,是指對於違反經濟法規範,侵犯國家和社會經濟利益的行爲,任何組織和公民都可以根據經濟法的授權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在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由專業法官主持的,依法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司法活動。經濟公益訴訟的原告具有特殊性,爲了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法律賦予一切個人或組織有提起經濟公益訴訟的權利。譹訛經濟公益訴訟的被訴客體爲經濟違法行爲。國外以經濟法和經濟公益訴訟法爲主要適用法規,國內在經濟公益訴訟立法方面,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與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規定率先彌補了立法空白,從而成爲我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新的突破點。

(二)經濟公益訴訟特徵

經濟公益訴訟有其自身的價值和獨特性,其有如下特點:

1、目標具有公益性體現在其法益目標具有很強的公共性和公益性,旨在追求社會公正與公平。不同於民事訴訟、行政訴訟與刑事自訴,它們的法益目標是典型的私益訴訟,雖然刑事公訴維護的是國家利益,但也主要是由於違法犯罪行爲侵犯了公民或單位組織的具體利益而引起的。

2、主體具有開放性在原告範圍上,直接受到經濟違法行爲侵害的當事人(社會組織)當然可以提起訴訟,而沒有受到侵害的也有資格進行監督,當國家或者社會經濟公共利益受到或可能遭到損害的,也可以依法行使權利成爲原告。此外,被告的資格範圍也拓展至所有對公益或整體的經濟利益造成或即將造成損害的組織和個人。

3、程序具有嚴格性由上述可知,經濟公益訴訟的宗旨具有較強的公共性與公益性,因此,較之民事等私益訴訟,其在實踐中的施行須具有更爲規範和嚴格的程序,從而來實現其宗旨。如在訴訟中不允許隨意撤訴等。譻訛所謂“無限制的權力並非好的權力”,適當限制訴訟主體的權力,有利於規範其合法合程序的行使,從而保障良好的訴訟秩序。

4、作用具有預防性對於造成的實際損害結果,當事人當然可以行使訴權,而在另一方面,針對具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潛在可能性的行爲,也賦予當事人以訴權。根據法理可知,任何法律均具有預防的作用,經濟法層面亦是如此。該功能可以有效地幫助社會公衆免於遭受更大的損害,維護多數羣體的利益。由於其侵犯的法益具有廣泛性,因此其預防的效益也就更爲突出和顯要。

5、效力具有廣泛性同理,該類違法行爲侵害法益的廣泛性決定了經濟公益訴訟所產生效力的廣泛性,如同其他類型的公益訴訟,其最終的判決效力具有明顯的擴張性和廣泛性。這種制度設計還有一個非常大的優點,在於它可以極大地節約訴訟資源和整體的社會成本。因一個訴訟行爲所產生的具有涉及他人效力的性質,可以使其他被侵害權益的免於再次花費高昂的費用進行長時間的訴訟。根據乘數理論可知,當被侵害的對象數量越多,其可節約的資源和成本也就越多,社會效益也越明顯。

三、經濟公益訴訟制度設計

(一)案件受理範圍

區別於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經濟公益訴訟案件有自己鮮明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其一,在涉及領域方面,經濟公益訴訟主要出現在國家經濟調節方面,關乎國家或社會在經濟層面的公共權益。其二,在涉及的當事人方面,原告方往往是不特定的社會公衆,人數較多;而被告則往往是國家調節管理主體,主要爲行政機關。儘管部分案件表面上雙方均爲個人或組織,但一般仍因國家調節引起,且雙方在經濟、政治、專業水平以及社會地位等方面實力不對稱。依據漆多俊先生的觀點,案件受理範圍可分爲:

1、市場規制中的經濟公益訴訟,包括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

2、宏觀調控中的經濟公益訴訟,包括產業政策、國家計劃、政府經濟調節手段等方面;

3、國家投資經營中的經濟公益訴訟,包括國家投資、國有資產管理、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

(二)原告主體資格

經濟法方面的公益訴訟的主體應當具有多樣性,具體包括:

1、公民個人從社會角度看,國家和社會是由無數個單個個體組成的,社會公益也應當由公民個人來最終具體地實施和享有,只有當個體的權益得到合法有效地保障,國家和社會的經濟才能更加高效、穩健的發展,因此,公民的原告資格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由上面的論述可以得出,原告主體資格應當具有包容性,即原告主體範圍應當予以擴張,這樣才能調動全社會的積極性,讓廣泛大衆參與到對該類行爲的監督中來,併爲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獲得廣泛的支持與幫助,從而更有利於贏得訴訟,享受該制度所帶來的“豐碩成果”。

2、社會團體雖然憲法基本原則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實際生活中雙方在各方面實力差異,受害羣體在提起公益訴訟時,會處於極其不利的境況,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則可以利用團體的社會影響力來與強勢羣體相抗衡。社會團體作爲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一方面,能夠十分有效地解決專業能力不足、資金缺乏、精力不夠等問題;另一方面,還能使社會團體在行使監督權時更好地集中和行使社會資源和司法資源,從而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3、檢察機關不論從理論層面還是實踐的層面,檢察機關都具有原告資格。從理論上講,以公權制衡公權,是防止權力不當行使的基本模式。當行政權行力突破法律制約的牢籠,侵害到國家或者社會的經濟公共利益時,檢察機關作爲行使國家公共職能者,理應對行政權力予以監督和限制。從其法律職權來看,檢察院具有法律監督的職責,因而對此類違法行爲,檢察機關具有行使監督職能的必要性和當然性。

(三)舉證責任分配

在經濟公益訴訟中,由於當事人雙方之間在政治、經濟、專業水平、社會關係、信息來源等方面實力懸殊,且侵權行爲與損害結果二者的因果關係往往模糊複雜,如果片面主張“誰主張誰舉證”,則明顯不利於保護受害者合法權益。因此,在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能力嚴重不對稱的情形下,可實行舉證責任的部分或全部倒置。這種舉證責任倒置的正當性,曾爲德日和英美法上的舉證距離說和危險領域說所論證。譼訛當然,針對一些特殊證據,受害者可以申請由法官、檢察官收集或協助收集,並且還可以學習國外充分發揮專家在舉證責任中的作用。

(四)訴訟費用制度

基於經濟公益訴訟往往涉及公益利益,且時間和金錢成本相對較高,因此,在訴訟費用制度方面,可以吸取國外先進做法作出有利於原告規定譽訛:一是在費用數額上,針對不同類型經濟公益訴訟案件所需成本不同,劃定不同層次的費用減免制度。二是在費用來源上,當原告爲檢察院時,費用可從國庫中支付;當原告爲個人或者組織時,原告敗訴後訴訟費用可進行轉嫁,比如設立相關保險及基金制度。基金可來源於三個方面:國庫撥款、從勝訴經濟公益訴訟費用或罰款中提留一定比例及社會捐款。此外在程序方面,須由原告主動申請,相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批准以及監督。

(五)獎勵及懲罰制度

1、原告勝訴獎勵制度爲防止“搭便車”效應妨礙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有效運行,我國應當借鑑西方公益訴訟的先進制度,實行對勝訴的原告予以獎勵的政策。美國的公益訴訟制度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其在《反壟斷法》中規定有“損害賠償三倍化”等制度。這些制度既能夠在事後彌補起訴人的訴訟支出,也可以從物質層面給予民衆以現實的和直接的支持,並給予其更多的信心。對此,我國可以移植借鑑,從而鼓勵更多公民和組織加入到法律監督的隊伍之中。

2、濫訴賠償制度立法在給予該新型制度相關“優惠”,提供各種便利的同時,也須防範他人因私人糾紛而提起惡意的訴訟,最終造成司法資源嚴重浪費、他人權益遭到損害、司法公信力被破壞等不良後果。因此,在進行制度設計時,可以納入濫訴賠償制度,對於那些提起虛假訴訟或者惡意訴訟,浪費社會公共資源和司法資源的人,要求其承擔各種費用,並賠償他人或者社會公益所遭受的損失。從淺層次來看,是對當事人濫用訴權行爲的制約和規範,起到警示和預防作用。從深層次來看,則是規範訴權的合法合理行使,從而維護該制度的良好運行效果。

四、構建我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建議

(一)建立中國特色經濟公益訴訟制度

我國國情與西方國家不同。從經濟發展層面來看,西方國家大多經歷了一個長時間的工業時代,在他們成熟的運行體制下,西方的經濟及資本制度已經形成了十分完善的體系,在經濟公益訴訟方面的立法也相當地完善,目前主要集中於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及違憲審查等領域。相比於西方國家,我國工業發展相對較晚,經歷的時期短暫,發展也不夠充分,因此,要避免完全的“拿來主義”或全部西方主義,將他們的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照搬照抄、生搬硬套。相反,應當立足於我國的國情,設立具有本國特色的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着重對消費者權益、環境污染、政府濫權以及中小投資者權益等方面進行規範和保護。

(二)拓寬經濟公益訴訟制度原告資格範圍

由上文的論述中可知,我國在設計經濟公益訴訟相關制度時,應當對原告範圍進行延伸,而不能只侷限於傳統的三大訴訟中的原告資格。具體來說,應當將公民個人、有資格的社會團體以及檢察機關納入主體範圍之中,從而使行使訴權的主體具有廣泛性和多樣性。這既是適應公益訴訟的特點的需要,也是符合我國複雜多樣的經濟市場的國情的需要。國外在此方面有“直接利害關係人”理論以及“私人檢察長”理論等,但不論是何種理論,在現實的立法中,都呈現出對主體資格予以擴大的趨勢。因此國內在制度設計上也應跟上國際步伐,設計出具有本國特色的原告資格制度,以適用經濟發展的需要。

(三)法院自身改革以適應能動司法需求

在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設計方面,法院在自身改革的過程中應當考慮以下層面:

第一,態度由消極保守轉變爲更加積極主動。這裏的積極主動並不是說法院應當主動干預,主動要求他人蔘與訴訟,而是指在某些方面,諸如案件十分新奇,現行法律尚未規定,或者案件影響重大、民衆關注較高等的經濟公益糾紛,而現行的制度尚不足以很好地解決時,法院可根據立法目的,借鑑國內相似先例,或者參考學者學說等尋求依據和法理支撐,從而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

第二,對於案件新穎或者爭議較大的案件,當法官自身專業能力不足或現有法律尚不完善時,可以充分借鑑國外的實踐,引入專家、委員會等相關人才支持制度,綜合參考他們的意見和建議,結合案件特點,獨立作出裁判。

第三,開展司法合作制度。一方面,由於經濟公益訴訟涉及範圍廣泛,該制度恰好能夠解決管轄權問題;另一方面,也有利於達到更好的社會效果。

(四)建立激勵與懲罰相結合的運行機制

此處所講的建立激勵與懲罰相結合的運行機制,與上文所論述的原告勝訴獎勵制度和濫訴懲罰機制是相通的。一方面,基於經濟公益訴訟自身特有的訴訟週期長、取證困難、專業知識相差大等特點,建立起原告勝訴獎勵等激勵制度,給予他們充分的社會支持和物質幫助,從而有利於充分調動民衆的積極性和訴訟熱情。另一方面,也需警惕他人鑽法律漏洞,利用訴權侵害他人權益。因此,爲了防範惡意訴訟,濫用訴權,浪費社會資源和司法資源的行爲,也需要建立配套的懲罰制度,對此權利的行使予以制約和規範。只有做到激勵與懲罰相結合,才能確保經濟公益訴訟的體制更爲完善,也能有助於在今後的立法實踐中能夠從容地應對更多、更廣泛的問題。

法學本科論文 篇八

摘要:法律信仰作爲法治國家的精神基礎在依法治國的當今無疑意義重大,本文通過對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麼樣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闡述,闡釋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關鍵詞:法律信仰;良法;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國作爲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已經有十二年之久,爲了實現依法治國的理想圖景,我國已基本建立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社會主義各項事業基本有法可依。雖然有法,但法律在實踐當中權大於法、人大於法、以言代法、以權廢法的現象比比皆是,爲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歸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與一紙具文無異,就似伯爾曼所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1]。”法律作爲信仰的唯一對象在培養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們究竟要信仰什麼樣的法律?良法作爲一種有別於惡法的良善之法應作爲法律信仰的當然對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爲理論基礎,通過以下邏輯來分析良法的這種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國方略的精神基礎,這種精神基礎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爲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對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關鍵性作用,那什麼樣的法律纔會被信仰呢?價值合理、規範合理、體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應成爲法律信仰的對象[2]。

二、法律信仰與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詞在《辭海》中並沒有針對性的解釋,只有對信仰的解釋爲:“信仰是對某種宗教,或對某種主義極度信服和尊重,並以之爲行動的準則[3]。”謝暉教授認爲“法律信仰是兩個方面的有機統一:一方面是主體以堅定的法律信念爲前提並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規則作爲其行爲準則;另一方面是主體在嚴格的法律規則支配下的活動[4]。”由此,筆者認爲法律信仰是指社會主體對法律的信服和尊重,並將這種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狀態轉化爲行爲準則的過程。法律信仰是一個動態的過程,而非靜止不動的,是包括心理狀態和行爲過程的有機統一。也就是說,法律信仰不僅存在於理論上,而且踐行於法治實踐中。

(二)良法

良法是與惡法相對應的法哲學範疇,是一個廣泛且不斷髮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實質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對良法下個確切的概念不容易,可從良法的標準來探討良法的概念。李龍教授主編的《良法論》一書認爲良法的基本標準是:價值合理性、規範合理性、體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5]。筆者認爲,良法應從應然角度考慮,良法應是實質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機統一,由此,法律應當是怎樣的,而非法律實然或已然是怎樣的。價值合理性應是良法的靈魂,規範合理性、體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爲了實現良法的價值合理性服務的。因此,良法應是符合自然、社會、人類發展規律的,能夠滿足主體享有最一般人權、公平正義的,並能爲大多數獨立社會主體所信奉和行使的準則。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

法律信仰作爲信仰的一種,其信服和尊重的準則當且僅當是法律,而不能是諸如權力、教義、風俗習慣之類的對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還有其他對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養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權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濟性”是法律成爲法律信仰對象的內在因素[6]。此外,規範的至上性是法律成爲法律信仰對象的前提條件[7]。正是因爲法律保障人權、救濟權利、實現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確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

四、什麼樣的法律纔會被信仰

依法治國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並不斷完善法律體系才能爲依法治國提供法律基礎,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國的精神基礎,只有法律真正爲社會主體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實現法治,但是並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會被信仰,還要看這種法律是否具有價值合理、規範合理、體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夠保障人權、救濟權利、實現利益,是否能夠體現法律的應然性(公平正義性),即法律應是良善之法,是爲良法。

五、良法對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據謝暉教授將法律信仰分爲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動兩方面來看[8],良法對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過以下兩方面來實現:

1、良法對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個有關個體主觀心理的概念,內在包涵着個體對法律的信服和尊崇,並把這種信服和尊崇內化爲一種恆定的意念,而這種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實現主體的某種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濟性、自由-人權性,使其具備被信仰的價值基礎;

2、良法對法律實踐的作用。法律實踐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這個法的良善性決定了法律實踐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實行是法律實踐的應有之義。法律的善惡決定了人們對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邏輯起點和價值基礎,只有善法――以人權保障爲宗旨的法律,才能獲得社會主體的普遍認同並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實施才能促使人們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結語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國的當今無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讓法律成爲普通民衆的信仰,首先法律應是良善之法,且應有效實施,法條具文的泛濫,除了帶來種種社會成本,還會阻礙法律人職業自律,而法律人職業素質的降低,無疑會鼓勵人們在法制外另闢渠道,解決糾紛維護權益,即求助於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僅在制定過程中要不斷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來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實施,這樣才能爲民衆提供法律榜樣,使民衆信服法律,將法律內化爲信念,從而信仰法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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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龍。良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71-72.

[6]鍾明霞,范進學。試論法律信仰的若干問題。中國法學。1998(2)。

[7]謝菲。小議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條件和經濟基礎。律師世界。2002(7)。

[8]謝暉。法律信仰的理念與基礎。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學畢業論文選題參考 篇九

一、法理學方向

1、法的本質探析

2、試析法的作用的侷限性

3、試析法律的秩序價值

4、試析法律的正義價值

5、試論法律對自由的保障與限制

6、試論法的價值衝突

7、試論社會主義法與經濟的相互作用

8、試論民主對法治的促進作用

9、人治與法治辨析

10、人治與德治辨析

11、試論法與科學技術的關係

12、試論法治是現代社會建設的客觀要求

13、試論社會主義法治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14、試論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的關係

15、論守法的根據和理由

16、試論司法公正

17、論腐敗行爲的法律控制

18、網絡言論自由的法律規制

19、當前羣體性事件的法律問題研究

20、對某一社會熱點問題或某一案件的法理學分析(具體題目自擬)

二、刑法方向

1、試論刑法解釋的界限

2、試論不作爲犯罪中的先行行爲

3、因果關係的司法認定

4、間接正犯探析

5、試論片面共犯

6、試論共同過失犯罪

7、單位犯罪刑事責任研究

8、防衛過當問題研究

9、試論不能犯未遂的可罰性

10、試論自動投案的認定標準

11、罰金刑易科制度研究

12、有期徒刑的立法完善

13、資格刑的反思與重構

14、我國減刑(假釋)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15、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制度的適用標準

16、被害人諒解對量刑的影響問題研究

17、試論刑事禁止令

18、社區矯正與刑罰制度改革

19、我國建立行刑時效制度探討

20、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構建

21、農村人口流出地區的犯罪特點及防控

22、“網絡造謠”的法律認定與入罪標準

23、試論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標準

24、危險犯的既遂標準研究

25、交通肇事罪的立法重構

26、危險駕駛罪的司法認定

27、試論綁架罪的既遂標準

28、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治理

29、盜竊罪若干疑難問題研究

30、飛車搶奪財物行爲的定性研究

31、信用卡詐騙罪疑難問題探討

32、民間融資與集資詐騙的界定

33、洗錢罪比較研究

34、受賄罪若干疑難問題研究

35、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現實境遇及對策

三、民法方向

1、論公序良俗原則

2、論民事習慣

3、試論我國誠實信用機制的構建

4、論我國民法典的立法體系

5、情勢變更原則問題研究

6、論判例

7、法人人格權及其損害賠償

8、論民事主體的多元化

9、有限合夥的可行性探討

10、商業信用法律保障研究

11、合夥法律問題研究

12、論合夥企業的財產性質

13、合夥的歷史沿革和法律地位

14、論合夥人資格

15、論法人獨立財產

16、時效取得制度研究

17、論無權處分——兼釋《合同法》第51條

18、中國代理制度的現狀及對策研究

19、自然人民事行爲能力的規定及其完善

20、意思表示的分類意義

21、論民事法律行爲制度的意義

22、論表見代理

23、論合意

24、論公民的隱私權及其立法保護

25、論隱私權立法的完善

26、親屬人格權研究

27、論配偶權

28、人格權民法保護研究

29、試論身份權

30、論死者名譽保護的法理基礎

31、試論我國親屬制度的確立

32、試論我國婚姻撤銷制度

33、試論婚姻無效制度

34、試論重婚的認定處理

35、試論結婚條件

36、試論離婚法定理由

37、試論法定夫妻財產製

38、試論夫妻約定財產製

39、試論離婚損害賠償

40、婚約法律問題探討

41、試論非婚同居財產關係的處理

42、試論親權制度

43、試論我國監護完善

44、試論離婚後子女的監護與撫養

45、試論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及其利益保護

46、試論我國撫養制度的完善

47、試論收養的成立與效力

49、論物權法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

50、論善意取得制度

51、論網絡遊戲中虛擬財產的法律性質

52、研究不當得利制度的價值和功能研究

53、從合同觀念的嬗變看我合同責任制度的創新

54、格式合同及其法律規制 論合同的附隨義務

55、合同解除溯及力問題研究

56、論無效合同

57、論保證人抗辯權

58、論贈與合同的法律性質

59、保證責任研究

60、代位權制度研究

61、轉質制度研究

62、我國合同法律的附隨義務及民事責任

63、保證期間與保證債權的訴訟時效

64、論第三人侵害債權

65、論讓與擔保制度的構建

66、債權人利益保障體系研究

67、物權行爲理論探討

68、論物權的本質

69、抵押登記效力之辨析

70、預告登記制度探析

71、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研究

72、論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連鎖經營法律問題研究

73、物業管理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對策

74、論先買權制度

75、論我國商品房買賣中的若干法律問題

76、論我國土地徵用之法律缺失

77、民法優先權制度研究

78、論空間權制度—一可持續發展的新視角

79、租賃權之物權性探析

80、試析房屋租賃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81、物業使用經營權抵押研究

82、違約責任

83、論違約損害賠償範圍之確定

84、懲罰性損害賠償研究

84、論不真實連帶責任

86、保證期間與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衝突與修正

87、論產品質量的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

88、環境侵權對傳統民法的挑戰

89、近親屬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研究

90、女性權益保障法律問題探討

91、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在中國合同法上的立法構想

92、網絡環境下版權侵權法律問題研究

93、連帶責任論

94、我國新聞侵權訴訟面臨的困境及其應對

95、一般侵權行爲構成要件之我見

96、因果關係的學說與意義論佔有保護制度

97、共同侵權行爲探析

98、精神損害研究

99、論特殊侵權責任的類型

100、各論特殊侵權責任

101、論誠實信用原則

102、法人民事責任問題研究

103、無效合同的`司法認定標準研究

104、預約之法律問題研究

105、司法實踐中訴訟時效問題研究

106、表見代理法律問題研究

107、物權合同問題研究

108、擔保物權競合問題研究

109、違約責任中的賠償範圍研究

110、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問題研究

111、涉他合同研究

112、侵權責任之免責事由研究

113、監護人責任研究

114、債務承擔法律問題研究

115、侵權法中的連帶責任研究

116、個人勞務關係中的責任研究

117、產品責任相關問題研究

118、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研究

119、高空墜物損害責任研究

120、佔有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121、合同法公平原則的適用問題研究

122、論公序良俗原則

123、格式合同研究

124、論利益第三人合同

125、表見代理研究

126、侵權責任法中的補充責任研究

127、民事行爲意思表示問題研究

128、留置權研究

129、保證制度研究

130、論非債清償

四、刑事訴訟法方向

1、刑事訴訟中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保障

2、刑事錯案的防範機制構建

3、淺析新刑訴法證人制度的若干問題

4、試論刑事申訴制度

5、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及其在我國的適用

6、證據開示制度引入我國刑事訴訟的必要性與可能性

7、論刑事羈押制度與人權保障觀念

8、淺析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法律地位

9、淺析證人免證權

10、誘惑偵查所獲證據研究

11、試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12、辯訴交易制度的本土化改造

13、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改革研究

14、技術偵查及其規制

15、論新刑訴法對律師辯護制度的完善

16、禁止刑訊逼供的對策探討

17、論陪審制

18、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19、超期羈押的司法救濟機制

20、沉默權與打擊犯罪的價值平衡

21、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22、“刑訊逼供”的成因與防範對策

23、新刑訴法刑事和解制度適用問題研究

24、羈押機構獨立化問題研究

25、論刑事訴訟的簡易程序

26、我國審前羈押司法審查制度的構建

27、論沉默權制度

28、取保候審適用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29、刑事賠償制度研究

30、恢復性司法制度相關問題探析

法學本科論文 篇十

摘要:法學本科教育是法學教育的基礎,也是司法考試的源泉。法學本科教育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司法考試製度帶來的影響爲法學本科教育的改革帶來了契機。法學本科教育的改革既要堅持自身的學科要求和發展規律,又要充分考慮司法考試帶來的積極影響,加快自身的完善,以努力實現法學本科教育與國家司法考試的良性互動。利用與司法考試的適應性,加強法學本科教育中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是法學本科教學改革的必然路徑。

關鍵詞:法學本科教育;改革;司法考試

一、法學本科教育性質辨析:通識教育抑或職業教育

(一)通識教育是法學本科教育的基礎

法學本科教育是衡量現代社會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設進程的重要標準,擔負着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依法治國方略的雙重歷史使命。法學本科教育性質是我國法學教育長期爭論的問題。準確定位法學本科教育的性質,對於優化教學體系、確立學科目標有着重要的意義。

關於法學本科教育的性質的定位,學術界有不同的觀點,其中爭議的焦點是:法學本科教育究竟是通識教育,還是職業教育?辨清這個問題,需要從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着手。法律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無論是法律通才還是特定法律職業人才都應是法律專業人才。所謂法律專業人才,就要具有基本的法律精神、深厚的法律知識和靈活的法律能力,都應該具有人文素質和法律專業知識。我國法學本科教育是法學基礎層次教育,着眼於學生法學理論體系的構建和法律知識的全面掌握,爲中國基礎法律市場提供充分的“法律職業人”和爲這門人文社會科學本身以充分的研究型人才。法學本科教育屬於學科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就要求了法學本科階段,要注意學術能力的培養和人文理性的養成。法學院的目標應該是使畢業生“能夠在無須課堂教授的情況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過法學教育培養起來的素質和基本知識,迅速理解和運用新法律”。而這一切只能由通識教育來完成。只有注重法學本科教育的通識性,才能在教學環節中真正貫徹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教育方針,才能爲後繼的本科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培訓提供優質的生源。

(二)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相結合是法學本科教育發展的方向

強調法學本科教育的通識性質,並不是說其不應含有職業教育的內容,恰恰相反,法律本身的社會性和實踐性,要求高等法學教育應該重視社會對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司法考試製度建立之後,尤其是允許在校本科生參加司法考試以後,本科法學教育就不僅僅限於對法學理論人才的培養,還要滿足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因此,本科法學教育負擔着培養法學研究型人員以及爲司法機關(包括公、檢、法、司)培養人才的雙重任務。另外,鑑於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推進,國家機構對法學人才的需求大量增加,即使在民營單位和企業,也需要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因此,如果把法學教育侷限在掌握理論知識之內,顯然不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

另外,我國尚未建立法律職業資格准入前在“司法研修所”學習的職業教育制度,本科法學教育也在實際承擔着法律職業訓練的一部分職能。“法律同時是科學和技能,是一種哲學也是一種職業”。法學教育不應該只重視知識的傳遞和學術的研究,而忽略職業的思維訓練和能力培養。

既然通過司法考試是進入法律職業最重要的常規性渠道,法學教育就應當考慮適應司法考試的要求,在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上注重同法律職業相結合。在法學教育中開展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法律診所、職業訓練等活動,不僅不與通識教育相矛盾,而且是必要的有益的補充。司法考試體現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這些特定法律職業的要求,法學教育在保留其通識性的基礎上,應當增加職業教育的成份,以消除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相脫節的弊端。因此,法學本科教育的定位應當以通識教育爲基礎,並且與職業教育相結合。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爲,不能把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簡單地定位成職業教育或通識教育。法學本科教育應以通識教育爲基礎,並與職業教育相結合。這是因爲,法學教育的性質是多維而非單一的。一方面,法學教育應當注重法律職業知識和技能的傳授,使學生具備從事法律職業的基本素質;另一方面,法學教育不能只限定於法學知識的講授,而應當向學生提供經濟學、社會學、歷史學、語言學等人文社會科學乃至自然科學的知識講解和學術訓練,使學生養成“多知識角度的觀點”,並進而培養學生的批判精神和公正氣質。

二、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互相支持下的`良性互動

(一)本科法學教育是司法考試與法律職業的基礎與前提

司法考試製度的建立產生於高等教育規模化和行業准入正軌化的歷史背景之下,而統一司法考試製度本身就是高等法學教育規模化的一個產物。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連接點在於本科教育。本科教育是司法考試的起點,爲司法考試提供了一個基本的規格。例如,我國本科法學教育由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依據教育部和司法部的要求,確定了14門核心課程。這些核心課程是我國大學培養法律專業人才的基本課程,所涵蓋的內容與司法考試的內容基本一致。這種課程體系對法學教育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對提高法學院學生的素質起到了引導作用,司法考試也正是以大學法學教育爲基礎,它的主要考試範圍突出了大學本科的核心課程。

另一方面,大學法學教育以講授法律原理,培養法律精神爲主,承擔着培養法律職業的人文素質、法律專業知識的任務。大學法學教育在法律職業的選任過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共同的法律教育爲構築法律共同體提供了知識平臺,直接或間接地影響着法律職業者的法律意識、法律信仰、法治水平。大學法學教育的成熟和完善,能夠培養出更多的“法治秩序構建所依賴的法律人”,這是法律職業的正規化的要求,也是司法考試選拔人才的主要目的。

(二)司法考試是法學本科教育的檢驗器

統一司法考試雖然只是一種資格考試,不能代替法學本科教育的評價機制,但是卻可以用來檢驗法學教育的產品是否可以順利地走向法律職業市場,從而影響着法學教育一定程度上的未來走向,並且在實踐中必然要經歷與法學教育之間的互動,最終形成一種構建良好的制度關係。這種互動關係的建立不僅僅屬於內向緯度的,而且還會必然要求向外輻射到與之相配套的法律職業遴選體制。所以,雖然司法考試只是法律職業遴選體制的一個環節,但在當前中國語境中,它已然成爲了實質的首要環節。

同時,由於司法考試具有強烈的職業性目的,法學本科教育雖然不能以其作爲教學指揮棒,但司法考試通過學生的個體選擇會對法學教育施加影響。例如有志於從事司法實務工作的法學專業學生必然會參加司法考試;沒有從事司法實務工作意願的學生,通常也會把參加司法考試當作一次自我檢驗的機會,把通過司法考試作爲一種能力的證明。司法考試的考查內容會通過這種間接方式微妙地影響到法學教育的實施。

而且,司法考試在題型和內容的設計上,逐漸側重對理論的分析運用,重點考察學生的基本分析能力、綜合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這有助於法學教育培養目標的確立,有助於法律教育結構模式的選擇,有助於完善法學教育的管理模式。

三、法學本科教育的改革思路:理論和實踐有機結合

(一)重新定位教學目標

傳統法學教學忽視了法學本科教育的職業性,從法律實務部門對法學院校畢業學生的反映來看,普遍認爲正規法學院校畢業的法律專業學生法學理論有餘,法律實踐能力不足。司法考試製度建立之後,法學本科教育必須密切關注法律職業,並作出積極的迴應,革除種種弊端,這是法學本科教育獲得活力和競爭力的契機。 在人才培養目標上,法學本科教育應堅持以通識教育爲主,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相結合的模式。“培養基礎紮實、專業面寬、心理素質過硬和適應能力強的,能夠從事與法律有關的實際工作和具有法學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型法律人才。”人才素質方面,在傳授法律基本理論知識的同時,還應當注重培養法律人的倫理價值、人文情懷、社會責任感和傳播法律的精神。質言之,法學專業學生不但要具有堅定的職業信仰和縝密的思維方式,還要具有高超的處理實務問題的職業能力。

(二)改良教學方法

從具體教學方法上來看,適應司法考試重視司法實踐的遴選方式,法學本科教育應當對傳統的重理論輕實踐的教學方式進行改革,將法律思維和實踐技能訓練滲透到教學的各個環節。這樣既可以提高學生理論聯繫實際的能力,也可以使學生更加符合司法考試對學生的考覈標準。

目前在法學本科教育實踐教學課程主要有模擬法庭、案例教學、法律診所等形式,很多法學院開設這些實踐課程時由於經驗不足,課程流於形式化和劇場化,並不能達到這些課程要求的效果。所以,我們要強化“實踐教學育人”的理念。實踐課程的核心是強調以學生爲中心,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通過真實或高度仿真的案例,有目的、有選擇地把司法實踐中的客觀實際提供給學生,讓學生學會思考、分析、研究和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從而培養學生法學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和提高學生的法學素質。

另外,還要使實踐教學多樣化。結合不同課程、不同教學內容的自身特點,根據教學目的分別採用不同的教學方法。這樣既滿足了學生強烈的好奇心,又有效地激發學生的求知慾望,可以幫助學生牢固掌握各種部門法知識。

(三)改革教學考評方式

評價體系關係到法學教學的質量控制與質量保障問題,關係到教學秩序的穩定和教學質量的提高問題。[5]傳統的法學教學考評方式通常是筆試。在筆試方面,客觀題考查學生對法條和基本理論知識的記憶能力、對案例的分析判斷能力。主觀題則考查學生對理論和制度的理解能力、邏輯歸納推理能力、語言組織和表達能力。雖然兩類試題的結合,能夠測試學生的多方面能力,但傳統考評方式缺乏對學生口語表達能力和應變能力的考量。而在司法實踐中,說服當事人,表達委託人觀點,法庭辯論,說服法官都需要犀利而準確的言辭表達,傳統考評方式受到挑戰。

因此,除傳統的考評方式外,應考慮增加口試考覈方式。教師可以根據課程內容和特點,設計具有代表性的題目,根據學生答題的表現進行評價。這種方式除有助於考查學生掌握知識的程度外,還有助於學生鍛鍊抽象思維能力、環境應變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從教學評價實踐來看,法學教育的考評方式改革和司法考試由一次筆試到筆試口試兩次考覈的趨勢不謀而合。

(四)加強法科學生素質教育

法學素質教育是指法律職業素養的教育與養成,其目的是解決如何做一個合格的法律人。在中國語境下,素質教育有其特定的意義,是德才兼備的同義語。法學知識和技能的獲取是才的培養,品質修養和職業道德的養成則是德之體現,“德才兼備”方可稱得上真正的法學人才。因此,司法考試在對法律從業人員遴選之時,將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納入考覈範圍,是一種強性地灌輸素質教育的方法,也是一種人文與技術相結合的教育理念。對此,法學教育不但應對司法考試積極迴應,更應本着對社會負責的態度,擔負起對高等法學人才素質教育培養的責任。在法律服務遠不發達,法律人公信力普遍不高的中國當下,這種責任更顯得意義重大而深遠。它直接決定了我國將來法律服務社會的價值走向,可以爲法治社會的建立創造必要的條件。

四、結語

司法考試對於本科法學教育而言,既是機遇又是挑戰。司法考試爲本科法學教育提供了新的發展契機,而本科法學教育對於司法考試而言,既是前提又是基礎。沒有法學本科學歷,不能參加司法考試;沒有發達的法學本科教育,司法考試就缺乏充足的優秀的應試者。法學教育可以是多元的,應當充分考慮培養學生通過司法考試的能力。各個法律院系可以根據自己的教學能力,包括師資力量、學生素質、教學設施等來安排自己的教學,考慮法學教學與國家司法考試的聯繫程度,合理地開展教學活動。總之,司法考試不能忽略中國法學教育的實際,必須銜接好與法學教育的關係;法學教育應尊重司法考試的本質與規律,以司法考試爲契機,加快法學教育的改革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