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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河務局河道巡查自我檢查報告

第一篇:xx河務局河道巡查自我檢查報告

某河務局河道巡查自我檢查報告

xx河道巡查是及時發現和制止河道內違法違章行爲,有效打擊各種水事違法行爲,確保防汛防洪工程安全,維護xx河務部門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xx河道巡查報告制度實施以來,結合xx實際,我局認真執行各項制度,周密部署、妥善安排,在預防、制止水事違法行爲,打擊危害防洪防汛安全的破壞分子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爲總結河道巡查工作經驗,完善河道巡查報告制度,進一步做好河道巡查工作,我局對xx河道巡查制度實施以來的河道巡查情況進行總結,並彙報如下:

一、加強領導,周密部署

爲做好河道巡查的自查工作,我局高度重視,成立了以局長爲組長,其他局黨組成員爲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爲成員的河道巡查自查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此次河道巡查自查工作。此次自查採取“自上而下”、“平級建議”、“回頭看”的方式進行,認真聽取基層巡查組織、工程養護人員、局屬各單位、局直各科室對河道巡查的建議。

二、主要經驗

1、長垣河務局管轄範圍內,簡易水事違法行爲特別是近堤取土現象相對嚴重,較大以上水事違法案件較少。基於水事違法案件發生的規律和實際情況,我局加大巡查力度和深度,採取經常性巡查、不定期巡查和定期巡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巡查,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2、河道巡查與河道內建設項目的監管有機結合,實現兩者的有機統一。

3、結合長垣實際制定了河道巡查網絡圖。

我局爲加強黃河河道管理工作,及時發現、查處並有效預防違反水法律、法規的行爲,根據局實際情況製作了長垣《黃河河道巡查工作網絡圖》。該圖直觀、整體、清楚明白地表現出了地理關係和級別關係,並明確表示出了各級負責人、責任人、責任段、職責範圍,進一步增強了水政執法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提高了黃河河道監管水平。

4、結合長垣實際制定了水政工作徵求意見卡。

巡查執法環境是困擾當前河道巡查和水行政執法的難題。爲保障河道巡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加強與相關單位的聯繫,根據專管與羣管結合的原則,我局水政水資源科與有關職能部門、沿黃沿堤各派出所和行政鄉鎮等部門建立了齊抓共管的水法規宣傳和水法貫徹落實運行機制。定期向沿黃沿堤各鄉鎮派出所、村委會及縣相關職能部門發放徵求意見卡,徵求對我們河道巡查、水行政執法、水事案件查處、違章建築拆除、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監管等工作的意見。通過設立水政工作徵求意見卡,水政監察人員可以及時瞭解情況,最有效的遏制水事違法行爲的發生,實現事前監督與事後處理的有機結合。

三、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1、基層水政隊伍的物質基礎薄弱,客觀制約着河道巡查工作的開展。河道巡查、水行政執法、普法宣傳教育是三位一體的,三者的有效開展必須需要良好的物質基礎支撐。但基層承擔河道巡查重任的水政隊伍的物質基礎令人擔憂。基層河道巡查隊伍缺乏充足穩定的經費來源,交通和執法裝備性能差且長期得不到更新,這很難滿足河道巡查和處理水事違法行爲快速反應,快速處理的需要。物質基礎的薄弱也很難適應新形勢下處理較複雜水事違法案件的需要。水事違法案件的發生主要通過河道巡查發現並由水政部門處理。但基層執法隊伍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先進的通訊、偵查裝備。物質基礎的薄弱極大的制約了河道巡查工作的的開展。以我局爲例,我局水政科9人,但只有一臺電腦辦公,一輛快被淘汰的昌河車同時沒有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勘測工具。這樣的物質裝備極大的制約了我局查處水事違法案件的及時性,客觀上增加了收集證據的難度,不利於河道巡查工作的開展和水事案件的查處。

2、河道巡查的責任歸屬不清。基層養護單位對自己的職責認識不清,思想上不重視河道巡查工作。在工作實際中,承擔河道巡查的基層養護單位思想上認爲河道巡查不是自己應有的職責,自己是幫助水政部門做事,自己不承擔河道巡查的責任,因此思想上不重視,行爲上不積極,對發現的水事違反行爲不上報、不及時上報或不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的擴大。

3、我局所轄臨黃堤42.764公里,太行堤22公里,貫孟堤11.8公里,6座涵閘、虹吸,4處控導工程,點多面廣,河道巡查易留死角。

4、“夜間現象”和“週末現象”。水事違法行爲人爲規避巡查和處罰,通常選擇在夜間和週末進行水事違法行爲。

5、水政制服的不統一,導致在巡查過程中着裝各式各樣,缺乏正規性,導致執法威信的下降。

6、水政隊伍缺乏良好的外部執法環境。流域水政隊伍缺乏與地方政府、公檢法、相關政府主管部門的聯繫機制,信息資源缺乏共享。在流域利益與地方利益發生衝突時,難以及時有效的執法,難以保證河務部門的合法利益。

五、對發現問題的建議

1、上級領導部門要高度重視基層巡查的物質裝備保障和經費問題,探求穩定的經費來源。建議在水行政事業收費中提取河道巡查活動的專項經費,專門用於河道巡查、辦案、執法、改進物質技術裝備,真正實現水事違法案件的快速反應。

2、進一步完善制定河道巡查責任制度,進一步明確責任歸屬和責任承擔。制度可設立責任承擔章節,對河道巡查不利的部門和個人可根據情節嚴重情況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制度應明確水政部門和其他部門的職責分工。建議召開局長級的水政座談會,對制度進行詳細地解釋和說明,進一步明確水政的概念和職責,改變主要領導對水政的意識,改變主要領導把水政當成“萬能劍”的意識。

3、對“夜間現象”和“週末現象”巡查部門只能加大巡查力度,特別是基層巡查單位要克服困難,認真巡查。

4、購買發放統一的執法制服。可以採取類似檢察院、法院的西服佩戴水政監察徽章。

5、建立外部聯繫機制。負責河道巡查和水行政執法的水政監察部門應該與地方政府、公檢法、相關兄弟部門建立必要的聯繫機制,做好信息通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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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河務局河道巡查自查報告

黃河河道巡查是及時發現和制止河道內違法違章行爲,有效打擊各種水事違法行爲,確保防汛防洪工程安全,維護黃河河務部門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黃河河道巡查報告制度實施以來,結合長垣黃河實際,我局認真執行各項制度,周密部署、妥善安排,在預防、制止水事違法行爲,打擊危害防洪防汛安全的破壞分子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爲總結河道巡查工作經驗,完善河道巡查報告制度,進一步做好河道巡查工作,我局對黃河河道巡查制度實施以來的河道巡查情況進行總結,並彙報如下: 一、加強領導,周密部署

爲做好河道巡查的自查工作,我局高度重視,成立了以局長爲組長,其他局黨組成員爲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爲成員的河道巡查自查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此次河道巡查自查工作。此次自查採取“自上而下”、“平級建議”、“回頭看”的方式進行,認真聽取基層巡查組織、工程養護人員、局屬各單位、局直各科室對河道巡查的建議。

二、主要經驗

1、長垣河務局管轄範圍內,簡易水事違法行爲特別是近堤取土現象相對嚴重,較大以上水事違法案件較少。基於水事違法案件發生的規律和實際情況,我局加大巡查力度和深度,採取經常性巡查、不定期巡查和定期巡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巡查,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2、河道巡查與河道內建設項目的監管有機結合,實現兩者的有機統一。

3、結合長垣實際制定了河道巡查網絡圖。

我局爲加強黃河河道管理工作,及時發現、查處並有效預防違反水法律、法規的行爲,根據局實際情況製作了長垣《黃河河道巡查工作網絡圖》。該圖直觀、整體、清楚明白地表現出了地理關係和級別關係,並明確表示出了各級負責人、責任人、責任段、職責範圍,進一步增強了水政執法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提高了黃河河道監管水平。

4、結合長垣實際制定了水政工作徵求意見卡。

巡查執法環境是困擾當前河道巡查和水行政執法的難題。爲保障河道巡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加強與相關單位的聯繫,根據專管與羣管結合的原則,我局水政水資源科與有關職能部門、沿黃沿堤各派出所和行政鄉鎮等部門建立了齊抓共管的水法規宣傳和水法貫徹落實運行機制。定期向沿黃沿堤各鄉鎮派出所、村委會及縣相關職能部門發放徵求意見卡,徵求對我們河道巡查、水行政執法、水事案件查處、違章建築拆除、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監管等工作的意見。通過設立水政工作徵求意見卡,水政監察人員可以及時瞭解情況,最有效的遏制水事違法行爲的發生,實現事前監督與事後處理的有機結合。

三、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1、基層水政隊伍的物質基礎薄弱,客觀制約着河道巡查工作的開展。河道巡查、水行政執法、普法宣傳教育是三位一體的,三者的有效開展必須需要良好的物質基礎支撐。但基層承擔河道巡查重任的水政隊伍的物質基礎令人擔憂。基層河道巡查隊伍缺乏充足穩定的經費來源,交通和執法裝備性能差且長期得不到更新,這很難滿足河道巡查和處理水事違法行爲快速反應,快速處理的需要。物質基礎的薄弱也很難適應新形勢下處理較複雜水事違法案件的需要。水事違法案件的發生主要通過河道巡查發現並由水政部門處理。但基層執法隊伍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先進的通訊、偵查裝備。物質基礎的薄弱極大的制約了河道巡查工作的的開展。以我局爲例,我局水政科9人,但只有一臺電腦辦公,一輛快被淘汰的昌河車同時沒有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勘測工具。這樣的物質裝備極大的制約了我局查處水事違法案件的及時性,客觀上增加了收集證據的難度,不利於河道巡查工作的開展和水事案件的查處。

2、河道巡查的責任歸屬不清。基層養護單位對自己的職責認識不清,思想上不重視河道巡查工作。在工作實際中,承擔河道巡查的基層養護單位思想上認爲河道巡查不是自己應有的職責,自己是幫助水政部門做事,自己不承擔河道巡查的責任,因此思想上不重視,行爲上不積極,對發現的水事違反行爲不上報、不及時上報或不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的擴大。

3、我局所轄臨黃堤42.764公里,太行堤22公里,貫孟堤11.8公里,6座涵閘、虹吸,4處控導工程,點多面廣,河道巡查易留死角。

4、“夜間現象”和“週末現象”。水事違法行爲人爲規避巡查和處罰,通常選擇在夜間和週末進行水事違法行爲。

5、水政制服的不統一,導致在巡查過程中着裝各式各樣,缺乏正規性,導致執法威信的下降。

6、水政隊伍缺乏良好的外部執法環境。流域水政隊伍缺乏與地方政府、公檢法、相關政府主管部門的聯繫機制,信息資源缺乏共享。在流域利益與地方利益發生衝突時,難以及時有效的執法,難以保證河務部門的合法利益。

五、對發現問題的建議

1、上級領導部門要高度重視基層巡查的物質裝備保障和經費問題,探求穩定的經費來源。建議在水行政事業收費中提取河道巡查活動的專項經費,專門用於河道巡查、辦案、執法、改進物質技術裝備,真正實現水事違法案件的快速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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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2、進一步完善制定河道巡查責任制度,進一步明確責任歸屬和責任承擔。制度可設立責任承擔章節,對河道巡查不利的部門和個人可根據情節嚴重情況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制度應明確水政部門和其他部門的職責分工。建議召開局長級的水政座談會,對制度進行詳細地解釋和說明,進一步明確水政的概念和職責,改變主要領導對水政的意識,改變主要領導把水政當成“萬能劍”的意識。

3、對“夜間現象”和“週末現象”巡查部門只能加大巡查力度,特別是基層巡查單位要克服困難,認真巡查。

4、購買發放統一的執法制服。可以採取類似檢察院、法院的西服佩戴水政監察徽章。

5、建立外部聯繫機制。負責河道巡查和水行政執法的水政監察部門應該與地方政府、公檢法、相關兄弟部門建立必要的聯繫機制,做好信息通報和信息溝通制度,建立有效的聯誼機制,爲水行政執法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執法環境。

6、改革創新水法的宣傳形式。水法宣傳必須與河道巡查、水行政執法三位一體,其中水法宣傳是最有效的預防違法行爲的方式。只有使水法觀念深入人心纔能有效的預防和減少水事違法行爲的發生,才能增強沿岸羣衆同水事違法行爲作鬥爭的勇氣,才能更好的保障河務部門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水法宣傳形式不僅要採取原來的撒傳單、廣播等形式,更要創造性的利用網絡等形式進行宣傳。另一方面,抽象的法律概念不容易引起沿岸百姓的共鳴,宣傳應注重以案講法將抽象的法律概念具體化,使沿岸百姓認識到法的重要性和嚴肅性,使其認識到違法的嚴重後果,使法對其產生威懾性,使其因畏懼違法的不利後果而不敢輕觸法律。

7、建立激勵機制。隨着社會的發展,激勵機制已經成爲行政管理理論和實踐的核心問題之一,在行政管理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對於河道巡查工作人員來說,風裏來雨裏去,作出的義務性行爲和承擔的義務性工作較多,激勵就更具有作用。激勵是激發河道巡查工作人員積極性、創造性的需要,是推進河道巡查發展進步的需要。黃委應建立起河道巡查的激勵補助機制。

六、社會效益分析

(一)、沿黃羣衆法律意識提高

通過河道巡查、水行政執法和水法宣傳教育的有機結合,特別是重視以案說法、以點帶面的水法規宣傳,我局管轄範圍內沿黃羣衆的法律意識得到提高。

我們在河道巡查過程中首先向羣衆中廣泛宣傳水法規,在羣衆中牢固樹立水法意識,讓他們知法、懂法,這樣羣衆違法的事件就會大大降低。這比先讓羣衆犯法,再去嚴格懲罰效果好得多。

羣衆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能提高其守法的自覺性,積極利用法律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減少或預防水事違法行爲。羣衆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增加與水事違法行爲作鬥爭的自覺性,能夠增強羣衆同水事違法行爲進行鬥爭的勇氣和決心。羣衆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就能夠積極配合河務部門的各項工作。

(二)、執法人員法律意識提高

在提高人民羣衆法律意識的同時,我局水政人員加強了自身的業務理論學習,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通過深入理解理解法的本質、作用和目的,弄清各種法的規範的真正含義和內容,深刻領會法的精神、法的含義,提高水政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提高了依法辦事的自覺性,真正作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外樹立水政監察人員的良好形象。

(三)文明執法,樹立河務部門的良好形象

水政監察人員是河務部門的對外窗口,水政監察人員在河道巡查和水行政執法過程中的表現,直接關係河務部門的對外形象,關係行政相對人對水行政執法的認識問題。我局水政監察人員嚴格按照《水政監察人員工作守則》、《水政監察人員行爲規範》、《水政監察工作紀律》等制度的要求,在執法過程中依法辦事,不吃法、拿、卡、要,文明執法,以理服人,依法服人,使行政相對人充分意識到我們執法不是爲了經濟處罰,而是爲了挽救行政相對人,從而使行政相對人自己認識錯誤並自覺改正錯誤。通過水政監察人員的文明執法,樹立了河務部門的良好形象,在河務部門需要幫助的時候,沿黃羣衆都意識到河務部門是在爲他們做好事,積極的配合河務部門進行工作,保障我局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設立水政工作徵求意見卡,爲河道巡查、水行政執法創造良好和諧的外部環境

設立水政工作意見卡,加強了與相關單位的聯繫,在徵求意見的同時向他們宣傳水法規,實現水法規宣傳與貫徹落實的有機結合,爭得了各部門的配合爲河道巡查活動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

七、經濟效益分析

(一)河道巡查與工程監管有機結合,防止危害防洪防汛安全的違法施工現象的發生。

在河道建設內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辦好以後,我局及時將施工許可證和相關材料送達申請單位並向其負責人告知施工以後的注意事項,提前預防危害河道安全、影響防洪安全等事件的發生,做好事前監督預防工作。施工開始後,水政人員在

第三篇:長垣河務局河道巡查自查報告

黃河河道巡查是及時發現和制止河道內違法違章行爲,有效打擊各種水事違法行爲,確保防汛防洪工程安全,維護黃河河務部門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黃河河道巡查報告制度實施以來,結合長垣黃河實際,我局認真執行各項制度,周密部署、妥善安排,在預防、制止水事違法行爲,打擊危害防洪防汛安全的破壞分子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爲總結河道巡查工作經驗,完善河道巡查報告制度,進一步做好河道巡查工作,我局對黃河河道巡查制度實施以來的河道巡查情況進行總結,並彙報如下:

一、加強領導,周密部署

爲做好河道巡查的自查工作,我局高度重視,成立了以局長爲組長,其他局黨組成員爲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爲成員的河道巡查自查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此次河道巡查自查工作。此次自查採取“自上而下”、“平級建議”、“回頭看”的方式進行,認真聽取基層巡查組織、工程養護人員、局屬各單位、局直各科室對河道巡查的建議。

二、主要經驗

1、長垣河務局管轄範圍內,簡易水事違法行爲特別是近堤取土現象相對嚴重,較大以上水事違法案件較少。基於水事違法案件發生的規律和實際情況,我局加大巡查力度和深度,採取經常性巡查、不定期巡查和定期巡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巡查,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2、河道巡查與河道內建設項目的監管有機結合,實現兩者的有機統一。

3、結合長垣實際制定了河道巡查網絡圖。

我局爲加強黃河河道管理工作,及時發現、查處並有效預防違反水法律、法規的行爲,根據局實際情況製作了長垣《黃河河道巡查工作網絡圖》。該圖直觀、整體、清楚明白地表現出了地理關係和級別關係,並明確表示出了各級負責人、責任人、責任段、職責範圍,進一步增強了水政執法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提高了黃河河道監管水平。

4、結合長垣實際制定了水政工作徵求意見卡。

巡查執法環境是困擾當前河道巡查和水行政執法的難題。爲保障河道巡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加強與相關單位的聯繫,根據專管與羣管結合的原則,我局水政水資源科與有關職能部門、沿黃沿堤各派出所和行政鄉鎮等部門建立了齊抓共管的水法規宣傳和水法貫徹落實運行機制。定期向沿黃沿堤各鄉鎮派出所、村委會及縣相關職能部門發放徵求意見卡,徵求對我們河道巡查、水行政執法、水事案件查處、違章建築拆除、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監管等工作的意見。通過設立水政工作徵求意見卡,水政監察人員可以及時瞭解情況,最有效的遏制水事違法行爲的發生,實現事前監督與事後處理的有機結合。

三、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1、基層水政隊伍的物質基礎薄弱,客觀制約着河道巡查工作的開展。河道巡查、水行政執法、普法宣傳教育是三位一體的,三者的有效開展必須需要良好的物質基礎支撐。但基層承擔河道巡查重任的水政隊伍的物質基礎令人擔憂。基層河道巡查隊伍缺乏充足穩定的經費來源,交通和執法裝備性能差且長期得不到更新,這很難滿足河道巡查和處理水事違法行爲快速反應,快速處理的需要。物質基礎的薄弱也很難適應新形勢下處理較複雜水事違法案件的需要。水事違法案件的發生主要通過河道巡查發現並由水政部門處理。但基層執法隊伍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先進的通訊、偵查裝備。物質基礎的薄弱極大的制約了河道巡查工作的的開展。以我局爲例,我局水政科9人,但只有一臺電腦辦公,一輛快被淘汰的昌河車同時沒有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勘測工具。這樣的物質裝備極大的制約了我局查處水事違法案件的及時性,客觀上增加了收集證據的難度,不利於河道巡查工作的開展和水事案件的查處。

2、河道巡查的責任歸屬不清。基層養護單位對自己的職責認識不清,思想上不重視河道巡查工作。在工作實際中,承擔河道巡查的基層養護單位思想上認爲河道巡查不是自己應有的職責,自己是幫助水政部門做事,自己不承擔河道巡查的責任,因此思想上不重視,行爲上不積極,對發現的水事違反行爲不上報、不及時上報或不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的擴大。

3、我局所轄臨黃堤42.764公里,太行堤22公里,貫孟堤11.8公里,6座涵閘、虹吸,4處控導工程,點多面廣,河道巡查易留死角。

4、“夜間現象”和“週末現象”。水事違法行爲人爲規避巡查和處罰,通常選擇在夜間和週末進行水事違法行爲。

5、水政制服的不統一,導致在巡查過程中着裝各式各樣,缺乏正規性,導致執法威信的下降。

6、水政隊伍缺乏良好的外部執法環境。流域水政隊伍缺乏與地方政府、公檢法、相關政府主管部門的聯繫機制,信息資源缺乏共享。在流域利益與地方利益發生衝突時,難以及時有效的執法,難以保證河務部門的合法利益。

五、對發現問題的建議

1、上級領導部門要高度重視基層巡查的物質裝備保障和經費問題,探求穩定的經費來源。建議在水行政事業收費中提取河道巡查活動的專項經費,專門用於河道巡查、辦案、執法、改進物質技術裝備,真正實現水事違法案件的快速反應。

2、進一步完善制定河道巡查責任制度,進一步明確責任歸屬和責任承擔。制度可設立責任承擔章節,對河道巡查不利的部門和個人可根據情節嚴重情況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制度應明確水政部門和其他部門的職責分工。建議召開局長級的水政座談會,對制度進行詳細地解釋和說明,進一步明確水政的概念和職責,改變主要領導對水政的意識,改變主要領導把水政當成“萬能劍”的意識。

3、對“夜間現象”和“週末現象”巡查部門只能加大巡查力度,特別是基層巡查單位要克服困難,認真巡查。

4、購買發放統一的執法制服。可以採取類似檢察院、法院的西服佩戴水政監察徽章。

5、建立外部聯繫機制。負責河道巡查和水行政執法的水政監察部門應該與地方政府、公檢法、相關兄弟部門建立必要的聯繫機制,做好信息通報和信息溝通制度,建立有效的聯誼機制,爲水行政執法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執法環境。

6、改革創新水法的宣傳形式。水法宣傳必須與河道巡查、水行政執法三位一體,其中水法宣傳是最有效的預防違法行爲的方式。只有使水法觀念深入人心纔能有效的預防和減少水事違法行爲的發生,才能增強沿岸羣衆同水事違法行爲作鬥爭的勇氣,才能更好的保障河務部門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水法宣傳形式不僅要採取原來的撒傳單、廣播等形式,更要創造性的利用網絡等形式進行宣傳。另一方面,抽象的法律概念不容易引起沿岸百姓的共鳴,宣傳應注重以案講法將抽象的法律概念具體化,使沿岸百姓認識到法的重要性和嚴肅性,使其認識到違法的嚴重後果,使法對其產生威懾性,使其因畏懼違法的不利後果而不敢輕觸法律。

7、建立激勵機制。隨着社會的發展,激勵機制已經成爲行政管理理論和實踐的核心問題之一,在行政管理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對於河道巡查工作人員來說,風裏來雨裏去,作出的義務性行爲和承擔的義務性工作較多,激勵就更具有作用。激勵是激發河道巡查工作人員積極性、創造性的需要,是推進河道巡查發展進步的需要。黃委應建立起河道巡查的激勵補助機制。

六、社會效益分析

(一)、沿黃羣衆法律意識提高

通過河道巡查、水行政執法和水法宣傳教育的有機結合,特別是重視以案說法、以點帶面的水法規宣傳,我局管轄範圍內沿黃羣衆的法律意識得到提高。

我們在河道巡查過程中首先向羣衆中廣泛宣傳水法規,在羣衆中牢固樹立水法意識,讓他們知法、懂法,這樣羣衆違法的事件就會大大降低。這比先讓羣衆犯法,再去嚴格懲罰效果好得多。

羣衆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能提高其守法的自覺性,積極利用法律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減少或預防水事違法行爲。羣衆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增加與水事違法行爲作鬥爭的自覺性,能夠增強羣衆同水事違法行爲進行鬥爭的勇氣和決心。羣衆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就能夠積極配合河務部門的各項工作。

(二)、執法人員法律意識提高

在提高人民羣衆法律意識的同時,我局水政人員加強了自身的業務理論學習,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通過深入理解理解法的本質、作用和目的,弄清各種法的規範的真正含義和內容,深刻領會法的精神、法的含義,提高水政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提高了依法辦事的自覺性,真正作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外樹立水政監察人員的良好形象。

(三)文明執法,樹立河務部門的良好形象

水政監察人員是河務部門的對外窗口,水政監察人員在河道巡查和水行政執法過程中的表現,直接關係河務部門的對外形象,關係行政相對人對水行政執法的認識問題。我局水政監察人員嚴格按照《水政監察人員工作守則》、《水政監察人員行爲規範》、《水政監察工作紀律》等制度的要求,在執法過程中依法辦事,不吃法、拿、卡、要,文明執法,以理服人,依法服人,使行政相對人充分意識到我們執法不是爲了經濟處罰,而是爲了挽救行政相對人,從而使行政相對人自己認識錯誤並自覺改正錯誤。通過水政監察人員的文明執法,樹立了河務部門的良好形象,在河務部門需要幫助的時候,沿黃羣衆都意識到河務部門是在爲他們做好事,積極的配合河務部門進行工作,保障我局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設立水政工作徵求意見卡,爲河道巡查、水行政執法創造良好和諧的外部環境

設立水政工作意見卡,加強了與相關單位的聯繫,在徵求意見的同時向他們宣傳水法規,實現水法規宣傳與貫徹落實的有機結合,爭得了各部門的配合爲河道巡查活動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

七、經濟效益分析

(一)河道巡查與工程監管有機結合,防止危害防洪防汛安全的違法施工現象的發生。

在河道建設內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辦好以後,我局及時將施工許可證和相關材料送達申請單位並向其負責人告知施工以後的注意事項,提前預防危害河道安全、影響防洪安全等事件的發生,做好事前監督預防工作。施工開始後,水政人員在河道巡查的同時定期、不定期的對工程建設進行檢查,發現不按照審查同意書和施工許可證組織施工的,要求建設單位立即進行整改。

(二)、互動實現雙贏

阿深高速公路跨越太行堤的輔道工程,是公路與堤防交接技術性較高的關鍵工程,我局領導和水政監察人員高度重視這一工程的技術問題,多次與新鄉黃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協商。後在省、市局領導的大力支持下,最終使高速公路跨越太行堤輔道部分重新進行單例設計交給我局施工。

(三)、通過加大河道巡查力度,查處水事違法行爲,打擊水事違法行爲人。河道巡查制度實施以來,2014年立案2起,2014年現場警告36起,挽回直接經濟損失2.1萬元。

第四篇:黃河河道管理巡查報告制度

黃河河道管理巡查報告制度

第一條爲加強黃河河道管理,預防和及時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水事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水政監察工作章程》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黃河干流及重要支流河道、蓄滯洪區和三門峽、小浪底、故縣水庫管理範圍內的巡查。黑河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巡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黃河水利委員會(以下簡稱“黃委”)及委屬有關單位負責所轄範圍內的河道巡查的組織、監督和指導。

各級水政監察總隊、支隊、大隊負責所轄河段河道巡查工作的具體實施。水文水資源水政監察支隊、大隊除負責所轄監測河段保護區巡查外,應對其上下游各20公里的河道進行巡查。

第四條河道巡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及時發現和報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的、未經同意擅自進行的、可能引發水事糾紛的水事行爲。

第五條對巡查中發現的水事違法、違章行爲的查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條河道巡查採用經常巡查、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結合的方式。經常巡查:在黃河禹門口以下河段,以水政監察大隊爲單元,每月對所轄河道進行兩次巡查。

定期巡查:以直屬水政監察總隊或直屬支隊爲單元,每年汛前和汛後對所轄河道分別進行一次巡查。

不定期巡查:各級水政監察隊伍對所轄範圍的跨省及省際邊界河段;臨河城鎮、村莊河段;水利樞紐、重要涵閘;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線、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進行的巡查。巡查次數、組織形式視情況進行。

第七條巡查實行登記和報告制度(登記格式見附表1)。

定期巡查應寫出專題報告,專題報告於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10前報黃委。報告內容包括巡查人員組成、巡查時間、巡查範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採取的措施或建議。

第八條巡查中發現的重大或有特殊影響的水事違法案件應在發現後6小時內上報至黃委(報告格式見附表2)。

第九條水文局所屬水文水資源局應組織水文站,負責對所轄監測河段保護區進行經常巡查;對禹門口以上幹流水文站監測河段上下游各20公里河道進行定期巡查;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在向主管部門報告的同時,可及時告知黃河上中游管理局。

第十條河務、水文、水質監測、水利樞紐、涵閘管理等基層單位發現發生在本單位管轄河段、工作現場、或駐守地附近的水事違法案件,應在發現後1小時內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第十一條委屬各級單位對所轄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水事違法行爲不能及時發現、及時處理或隱瞞不報的,視其後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單位負責人通報批評或政紀處分。

第十二條委屬單位可根據本制度,結合單位實際制定實施意見。

第五篇:達拉特旗河道巡查報告制度

達拉特旗河道巡查報告制度

第一條 爲加強達拉特旗境內河道管理,預防和及時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水事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水政監察工作章程》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達拉特旗境內黃河干流(毛不拉孔兌至吉格斯太樑家圪堵揚水站)管理範圍內河道及10條一級支流(十大孔兌)及其所有支流的河道管理服務的巡查。

第三條 達拉特旗水務局負責所轄範圍內河道巡查的組織、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水政監察大隊負責所轄範圍內負責河道巡查工作的實施。

第四條 達拉特旗防汛辦黃河堤防管理所、罕臺川河道管理所、哈什拉川河道管理所負責管轄範圍內的河道巡查的具體組織和管理。

各管理所應當明確劃分所屬各站的管理範圍,並明確其管理範圍內的河道巡查職責。

第五條 河道巡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及時發現和報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的、未經同意擅自進行的、可能引發水事違法案件或水事糾紛的行爲。

第六條河道巡查的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未經審查同意或違反審批意見,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攔河、跨河、穿河、臨河的橋樑、道路、渡口、管線、纜線等建築物、構築物;

(二)未經審批同意或不按審批規定的範圍和作業方式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取土;

(三)未經許可在河道上扒口、架泵或堵壩等修建臨時設施擅自取水的行爲;

(四)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圍墾河道或圍湖造地;

(五)侵佔、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設施的行爲;

(六)在水工程安全保護範圍內,從事爆破、打井、挖塘、採砂、採石、取土等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動;

(七)未經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或擴大排污口;

(八)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開墾荒地,破壞生態植被的;

(九)未經批准在河道內建設旅遊設施,從事旅遊開發和養殖活動的或者超出設定的水域從事旅遊開發和養殖活動的;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爲。

第七條 河道巡查採用經常巡查、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結合的方式。

經常巡查:各管理所每星期對所管轄河道進行一次巡查,汛期主要險段每天巡查一次,其他三天巡查一次。洪水期應酌情增加巡查次數。

定期巡查:局水政監察大隊,每個月對所轄重點河道巡查一次,同時對各管理所河道巡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不定期巡查:局水政監察大隊或各水管所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對所轄河道的重要河段;靠村莊及容易產生水事糾紛的河段;重要工程設施;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道路渡口、管線、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涉河非防洪建設項目進行不定期巡查。巡查次數及組織形式視情況進行。

第八條 河道巡查實行登記和報告制度。

水政監察大隊應建立巡查登記制度,做好巡查後的登記記錄工作,記明有關事項。水政監察大隊、各管理所應指派專人負責河道巡查記錄的登記和河道巡查檔案的管理。

各管理所應在巡查結束後將巡查情況報局水政監察大隊。定期巡查應寫出專題報告,專題報告於二日內報局領導。報告內容包括巡查人員組成、巡查時間、巡查範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採取的措施或建議。

第九條巡查中發現的重大或有特殊影響的水事違法案件應在發現後6小時內由水政監察分隊上報至局領導(報

告格式見附表2)。經確認屬重大水事案件的,應及時報水政監察支隊。

第十條對巡查中發現的各類水事違法案件應及時查處。水事違法案件分爲一般、較大、嚴重、重大四類。

(一)一般水事違法案件:指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內;工程管護範圍內取土方量在20立方米以下;河道內非法耕種不超過100畝;違章建築不超過200平方米等影響不大、損害較小的案件;

(二)較大水事違法案件:指經濟損失在1000-10000元;工程管護範圍內取土方量在20-100立方米;河道內非法耕種在100-200畝;違章建築在200-300平方米等影響較大、損害較重的案件;

(三)嚴重水事違法案件:指經濟損失在10000—50000元;工程管護範圍內取土方量在100-200立方米;河道內非法耕種在200-300畝;違章建築在300-400平方米等案情複雜、損害嚴重的案件;

(四)重大水事違法案件:指案件特別複雜,影響重大,損失在50000元以上;工程管護範圍內取土方量超過200立方米;河道內非法耕種超過300畝;違章建築超過400平方米等案件。

上述損失是指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遭破壞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十一條 一般水事違法案件:由水政監察人員現場及時處理,並報市局水政監察市備案;

其它水事違法案件:水政監察人員應在2小時內趕赴現場調查取證,填寫有關文書和調查報告,及時報水政監察大隊領導,由水政監察大隊領導審查後報局領導決定是否立案並確定調查處理人員。

查處水事違法案件應嚴格依照《行政處罰法》《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 局屬各級單位對所轄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水事違法行爲應及時發現、及時處理,不得隱瞞不報。

第十三條 對在河道巡查工作中做出下列顯著成績的水政監察人員或單位,給予表彰或獎勵。

1、認真履行巡查職責,工作成績突出的;

2、及時處理水事糾紛,避免造成重大損失的;

3、及時發現、報告、查處重大水事案件,或消除、制止重大水事案件隱患避免重大損失的。

第十四條 河道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有關責任人及主管領導通報批評或政紀處分:

1、對水事違法行爲不能及時發現、報告或隱瞞不報的;

2、對上級的巡查指令未能及時組織安排落實或拒絕組織安排落實的;

3、對水事違法行爲不能及時處理,出現行政處罰錯誤或敗訴案件的;

4、巡查中發現問題不作爲,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5、其他違反水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制度的行爲。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塔管局水政水資源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