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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政府論》上篇

王座下掩藏的墳墓

評《政府論》上篇

---評《政府論》上篇

洛克是十七世紀英國著名自由主義思想家,經驗主義的開創人,第一個全面闡述憲政民主思想的人,在哲學以及政治領域都有重要影響。於1689到1690年寫成的《政府論》上下篇,是洛克最重要的政治論文。兩文一破一立,相得益彰。上篇是一篇駁論,徹底、有力地批駁了羅伯特·菲爾麥爵士爲絕對君權尋找理論根據的“君權神授”“王位世襲”學說;下篇是一篇立論,主張統治者的權力應來自於被統治者的同意,建立國家的唯一目的,乃是爲了保障社會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權利。當政府的所作所爲與這一目的相違背的時候,人民就有權利採取行動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將權力收回。在上篇中主要是對君權神授和帝位世襲的觀點的批判,主要針對的就是菲爾麥的觀點,是對傳統君主專制思潮的反擊,從王權本身的理論基礎出發進行批駁,可以說是在王座之下給君主專制制度挖的“墳墓”。

由於對手菲爾麥對君主是唯一政府形式的是從神學上展開的,再加上洛克本身也是基督徒,所以他對君主專制的批判也是從神學角度展開的,因而對於菲爾麥以《聖經》爲依據宣揚“君權神授”、“王位世襲”等的正當性的批判,也是主要以《聖經》爲依據展開,從而指出菲爾麥對《聖經》的引據是斷章取義和有意曲解的。洛克同時依據自然的即理性的法則法則和語言邏輯進行駁斥,從菲爾麥的神學觀點中引申,把菲爾麥爲君主制辯護的“理論”的荒謬和自相矛盾充分展示在讀者和世人面前,爲下篇的立論掃清了障礙。

菲爾麥對於絕對無限的君主專制的辯護,主要是通過詮釋《創世紀》的相關文本展開的,提出絕對無限的君主專制的正當性在於絕對上帝賜予亞當的個人所有權和父權,主張君主的絕對君權是從亞當繼承來的,且人類又是亞當的後代,因而“人類不是生而自由的,因而決不能有選擇他們的統治者或政府形式的自由;君主的權力是絕對的,而且是神授的,奴隸決不能享有立約或同意的權利;從前亞當是一個專制君主,其後的一切君主也都是這樣”[1],人生而不自由,而是處在父權以及由此生的君權的絕對管轄之下。洛克基於自然理性和《聖經》解釋有力地否定了菲爾麥的基本論點:諂媚君主的人硬說“君主們都享有神權賦予的絕對權力,這夥人否認了人類的天賦自由權。………神的威權已使我們隸屬於別人的無限制的意志之下。[2]但是,事實上菲爾麥自己也承認天賦人類的自由和平等。關於菲爾麥提出的父權,洛克提出上帝纔是生命的賜予者,父權只是在一定時期基於理性考量的產物,並且生育兒女而來的父權僅僅限於獲得子女孝敬等自然權利,而絕不延伸到生死予奪的權力,這種權利只是因爲“贈與”而獲得的相應“迴應”;上帝絕對沒有賜給亞當對萬物的私人所有權,而是賜給人類對萬物的共同所有權,這是聖經文本和自然理性可以論證的;聖經也不支持亞當對夏娃的政治統治權;況且菲爾麥的絕對王權在解釋君權繼承問題上會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難。通過批評菲爾麥的理論,洛克初步引出了人的天賦自由和財產權的觀念,爲《政府論下篇》提供了一個平滑的過渡。

以上是從整體上我對《政府論》上篇的一些看法。下面是我讀了張登同學的報告後的一個具體的補充。

在第二章中的“父權”上菲爾麥沒有給予這個詞明確的定義,而且把基於出生而本應同樣擁有這項權利的母親省略掉了,這也是洛克提到的菲爾麥觀點的一個漏洞。

還有在第十一章誰是繼承人當中,雖然菲爾麥沒有明確提出誰是繼承人但是暗示了長子繼承製,因爲事實上,理性和聖經啓示都不支持對於君權的長子繼承製:“長子繼承製是不能夠給予任何父權資格的”;聖經中雅各買了以掃的長子名分這事與其支持長子繼承權,不若說支持契約論,因爲長子名分在這裏通過約定轉讓了。而且,在聖經中摩西以前的先祖時代,長子權不是指“繼承人的權利,而是指較大部分的財產…長子名分的特權,不過是雙份財產。”況且事實上,雅各與以掃最後彼此是以兄弟間的友愛和平等相處,彼此獨立的。一次都沒有明確告訴我們誰是嗣子,只用了雅各這個例子暗示了一下長子制。沒有指出在統治者沒有兒子的情況下如何繼嗣的原則。而且菲爾麥還常常把繼嗣問題歸結爲現實的佔有上,從而使得篡位者在繼承上也同樣是有效的。

以上是我對這次讀書報告的一些粗略的看法,希望大家批評指正。

[1]洛克:《政府論》上,瞿菊農等譯,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1頁。

[2]洛克:《政府論》上,瞿菊農等譯,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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