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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打造誠信考場, 建設公平正義的法治社會

積極打造誠信考場, 建設公平正義的法治社會

積極打造誠信考場, 建設公平正義的法治社會

一、案例

2016年9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張某、陳某、包某指使其他同夥分別潛入2016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崇明考點,利用隨身攜帶的作弊設備將考試試卷視頻傳送至考場外,場外通過截圖工具將試卷截圖,打印後交由事先安排的人員在場外做題。答案形成後,再將答案通過作弊設備傳送給考生。當場查獲使用作弊器接收答案的作弊考生60餘名。

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對被告人張某、陳某、包某提起公訴。被告人張某、陳某、包某均以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判刑。

二、法律意義上誠實信用的理解

誠實信用通常簡稱“誠信”,我們平時所說的講“信用”、有“誠信”在很大程度上是指同一個意思。相比較口頭、俗語方面的講法,正確理解法律意義上的誠實信用對營造“人人講誠信、事事講誠信、處處講誠信,爭做誠實守信崇明人”的環境氛圍和打造“信用崇明”更有意義。

誠實信用主要可以從道德層面和經濟層面來理解。道德層面誠實信用是對一個人總的素質、文化修養、遵守各種道德準則總體情況的評價,屬於主觀認識領域。經濟層面,則更多強調法律規定義務、合同約定的責任,是對一個人對契約履行狀態的評價,傾向於客觀行爲表現領域。我們日常生活中在車站、主要路口顯示屏、公示欄等處見到的“法院失信執行人名單”就是誠實信用在經濟層面的一個典型表現。

法律意義上的誠實信用是一個舶來品,雖然是以社會倫理觀念爲基礎 ,但不是源於我國傳統意義的道德誠信,而是源於西方社會在契約論基礎上的規範準則,具有法律的約束力,用以保障社會主體受到契約的限制,是道德規範法律化的產物。誠實信用在法律上主要體現在民法中,法律界人士稱誠信原則是民法的“帝王條款”,主要是源於其在法律中的作用,尤其是在合同法中體現的更爲突出。一般認爲,誠實信用是指當事人在市場活動中應講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當然,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中的“帝王條款”,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其他單行法中也有體現。如刑法中也有關於誠信的一些表述:詐騙罪,公司企業行賄、受賄罪以及本文開頭提到的組織考試作弊罪等都是誠實守信失衡的一種極端表現。

三、誠信考場的重要意義

(一)公平的考試環境對政府公信力的意義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通過自身行爲獲取公衆信任、支持和擁護的一種能力,它實質上體現了政府工作的權威性、民主程度、服務程度和法治建設程度。

近年來,隨着法治社會的建設,民衆的法治意識越來越高,權利意識越來越強,對公平正義的嚮往也越來越強。考試,作爲政府主導下的一項涉及民生的工作,尤其是涉及到工作、崗位、資格類的考試更是關係到民衆的日常生活。可以說,考試的公平性是政府工作公平性的最好體現,關係着政府的公信力,關係着政府在公羣衆中的形象和權威,直接影響政府的執行力。

(二)公平的考試環境對樹立正確價值觀的意義

考試是選拔人才的途徑。隋朝開始,我國採用分科取士的辦法來選拔官吏,即科舉。士子應舉,原則上允許‘投牒自進’,不必非得由公卿大臣或州郡長官特別推薦。這種考試制度改善了之前的用人制度,徹底打破世襲關係和世族的壟斷,“朝爲田舍郎,暮登天子堂”,部分社會中下層有能力的讀書人進入社會上層,獲得施展才智的機會。雖然科舉制度在後期存在一系列弊端,但是不可否認其對人才選拔的開創性意義。

現在我們採用的考試製度,是在科舉制度上的推陳出新,目的就是通過營造公平的考試環境來選拔一些真正有能力、有夢想的人。這種公平的考試環境會讓羣衆認爲,只要自己能力強、有夢想、有激情、有熱情,就能夠通過自己考試來達到目標,這是對人生正確價值觀的締造和維護。

唐海龍書記在區委一屆五次全會中指出:崇明今天的發展成果來源於奮鬥,要牢牢抓住來之不易的奮鬥機遇,勇做新時代世界級生態島建設的不懈奮鬥者。奮鬥,這是唐書記對新時代崇明人價值觀的寄託,這樣的寄託則需要公平的考試環境來保障,否則再美好的藍圖也只會變成水中月、鏡中花。

(三)公平的考試環境對人民對美好生活嚮往的意義

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爲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導致人民羣衆在物質滿足的基礎上更加註重對人生價值的實現,如對社會公平正義的關注、對誠實信用的堅持等。

“人民羣衆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就是我們奮鬥的目標”,這句話是政府工作的指導方針。公平的考試環境是誠實信用的重要方面,是美好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小到子女入學考試,大到人生職業選擇,考試伴隨人的一生。可以說考試是事關每一個人的一項制度,公平的考試能塑造風清氣正的社會環境,也是美好生活的一部分。

四、對建設誠信考場的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近年來,崇明檢察院通過深入區實驗國小、揚子中學、各企事業單位等機構以及依託檢察開放日、新媒體工作室、崇明檢察等平臺,通過以案說法、案例解析等方式向公衆傳播了遵紀守法的意義,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爲擴大誠信考場的宣傳力度,區教育部門可以聯合相關機構一是要在各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巡迴講座,力求在考試需求最大的主場地做到宣傳深入人心,剎住替考需求之風。二是要進一步嚴明誠信考試的要求。在招生簡章、考場規則宣讀等環節做到一考一宣。

(二)加強監督力度。一是從嚴要求組織監督。作爲考試的組織者,在考場選擇、考試設置、人員安排方面具有極大的可操作空間。因此,要發揮考試組織方紀委(紀檢)機構的監察監督作用,不讓監督流於形式。二是全方位設置暢通的公衆監督渠道。公衆監督的優勢在於其無處不在,有些考場舞弊行爲往往在其準備階段很可能就被公衆知曉,而有的則可能在試後才被人得知。因此,不僅在具體考試期間要設置暢通的公衆監督渠道,在考試期間以外,教育部門也應設立常態化的公衆反饋渠道。如設立電話聯繫方式、郵件聯繫方式、微信公衆號聯繫方式以及官方微博聯繫方式等。這不僅是爲了獲取公衆知曉的舞弊信息,也是爲公衆提出意見建議提供了渠道,既有助於防止謠言四散也可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三是從高建立媒體聯繫渠道。媒體相對於公衆而言,其對信息有一個篩查、甄別的過程,其提供的考場非誠信行爲往往具有一定的證據支撐。因此,要建立和媒體的常態化溝通聯繫渠道,經常傾聽媒體意見。

(三)加大問責力度。人具有趨利避害的本性,任何違法行爲都是爲了一定的利益,當利益大於風險時就有人鋌而走險,當風險高於利益時則趨利避險。一是要加大對組織者的問責。考試非誠信現場如發生在組織方則要加大問責力度,知法犯法本身就要從重處理。當然,加大對組織者的問責並不是出現考場作弊行爲就要問責組織者,對組織者不能控制的、無法預測的作弊行爲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二是加大對考生處罰。考生是指實際應當參加考試的一方(替考中會出現實際參考和應當參考不一致的現象),考生是需求方,要從市場上剎住作弊風氣。如延長再次參考的時間、取消參考資格、通報批評、計入誠信檔案等措施。三是加大對幫助者的責任。幫助者既包括替考方也包括在整個作弊行爲中提供幫助者的責任。對考場作弊行爲的幫助者可以與考生承擔相同的懲罰,斷掉替考者的來源。除此之外,對已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嚴重的應當再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