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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社會治理方式 大力加強普法工作 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須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衆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立足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新變化,堅持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思想,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需要從六個方面着力提升社會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創新社會治理方式 大力加強普法工作 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

一、着力構建制度體系。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充分發揮我國“一元兩級多層次”立法體制的優勢,從社會治理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發展規律出發,在中央統籌下,按照各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有規劃、有重點、有步驟、點面結合地推進社會領域立法。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進一步拓寬公衆參與立法的途徑,通過立法論證、聽證、評估等方式,依法保障公衆參與社會治理權的實現。突出政府責任、公共服務和制度保障,健全完善社會保障、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生態環境、安全穩定等社會領域的立法,建立健全社會組織法律制度,依法保障社會組織、公衆等主體生存權、發展權以及社會治理參與權、治理權的實現。

二、着力推進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社會治理的核心內容。政府在社會治理中負主責,政府帶頭依法行政,是社會治理法治化的首要前提,新時代重點是推進政府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和程序化。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依法設定權力、規範權力、制約權力、監督權力,健全依法決策機制,設置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推進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職能,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真正實現“法定職責必須爲,法無授權不可爲”。依法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按照“政事分離、政社分離、責權利相配套”的要求,把政府不能做、做不了、做不好的專業性較強的事務讓渡給社會和市場,推進政府職能向服務、指導、協調、監督方向轉變。完善行政監督機制,全面推進政務公開,讓社會參與到行政監督中來,形成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功能互補的立體監督網絡。

三、着力完善調處機制。

法治是平衡社會利益、彌合社會矛盾、實現社會公平最有效的方式,把法治導入矛盾糾紛調處,着力完善調處機制,是社會治理法治化的重要環節。把法治作爲調解制度建設的核心,着力健全完善行業性專業性調解機制,探索推進分級調解,提升糾紛調解的法治化專業化水平;積極推進司法確認,提升調解協議法律效力,用法治的方式定紛止爭,保障羣衆合理合法訴求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來辦,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大力加強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積極推進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形成功能互補、程序銜接的矛盾糾紛化解體系,凝聚調處合力,滿足糾紛解決方式的多元需求。

四、着力做強法律服務。

解決法律服務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補齊發展和供給短板,是社會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任務。持續加大政府法律服務供給,加快建成以實體、熱線和網絡三大平臺爲主體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實現公共法律服務標準化、精準化、便捷化,最大限度滿足羣衆法律服務需要;不斷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擴大援助範圍,提高援助質量,向羣衆提供及時充足、普惠均等、優質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務,努力使人民羣衆在遇到法律問題或者權利受到侵害時能夠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幫助。加強法律服務市場供給,以市場爲導向,大力發展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司法鑑定等法律服務業,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推動在各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普遍設立公職律師,在企業設立公司律師,爲社會提供多層次、可選擇、市場化的法律服務。

五、着力夯實基層治理。

健全完善德治、法治、自治“三治合一”的農村治理體系,推進以法治爲核心的基層治理,是社會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基石。依法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選擇法治素養高、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基層幹部當帶頭人,依法行使職權、管理村務、服務村民,建設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基層組織,依法保障好、維護好農民羣衆自主管理農村事務的民主權利。要大力加強基層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務所、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健全完善村居法律顧問制度,推動律師進村居活動。推動各項涉農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降低農民用法成本。充分發揮村規民約在鄉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完善村民會議、議事協商、民主聽證等決策體制和工作機制,依法形成民事民議、民事民辦、民事民管的多層次基層協商格局,暢通羣衆訴求表達和互助渠道,依法保障羣衆對社會治理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管理權和監督權,激發羣衆依法參與社會治理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六、着力培育法治精神。

社會治理的法治化,在於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必須體現“法治”精神,讓法治精神滲透到管理制度和管理行爲中,使法律價值觀成爲人們思考問題的價值取向。健全領導幹部學法用法制度,落實領導幹部法治教育、法治考試、出庭應訴、述職述法等法治實踐,加大法治在實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等環節的權重,推動領導幹部把對法治的尊崇、對法律的敬畏轉化成法治思維和行爲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在法治之上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