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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掉涉惡”團伙“以案爲鑑”教育學習心得體會

以案爲鑑”教育學習心得體會

打掉涉惡”團伙“以案爲鑑”教育學習心得體會

 

在哈爾濱“10.23”案件中打掉涉惡“保車”團伙6個,查處70名涉嫌犯罪社會人員和122名充當“保護傘”的公職人員,其中涉及處級幹部12人、科級及以下幹部110人。城區13個交警大隊中的12個大隊大隊長及其他警員逾百人涉案,哈市交警系統出現“塌方式”腐敗。爲深入吸取哈爾濱“10.23”案件教訓,這段時間以來通過“以案爲鑑”教育學習有了深刻的認識,對於腐敗分子的腐敗行爲,使自己真正在思想上受到了震憾和教育。看着這些人,哪一個過去不是熱血方剛、躊躇滿志的同志,而今天卻成爲階下囚,這就是因爲他們在這改革開放深入進行的重要時期,也是社會轉型階段,沒有時刻進行理想信念的修養,加強作風建設,導致理想信念動搖,喪失黨性原則,宗旨觀念淡薄,把權力當成謀取私利的資本,拜金主義、享樂主義佔據頭腦,價值觀發生偏離,墮落爲犯罪分子。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對存在的這些社會問題,下面談談自己的看法和觀點。

       作爲一名人民警察,人民的公僕,要作到廉潔從政,正確使用人民賦予的權力,就必須經常約束自己的行爲,努力做到: 
       一、要端正執法觀念,做到執法爲公。對於腐敗分子而言,手中的權力就是他們斂財、“稱霸”的“法寶”。那麼權力的本質是什麼?權力因何而生,又應爲誰而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但是手中的權力卻蛻變爲強取豪奪、禍國殃民、實現個人私慾的工具;爲了一己私利隨意執法,做犯罪分子的保護傘,置國家利益不顧。權力的異化有內外兩方面因素。從自身來看,職務犯罪有一共同點,即雖然犯罪人級別不盡相同,但法制觀念淡薄,特權思想嚴重是其共性。而不正常乃至畸形的心理狀態無疑是他們墮落的“源動力”。當一個人認爲人生的目的和意義就是追求享樂,把對權力的追逐和對金錢的揮霍當作目標時,就會借權力牟私,借權力生財,成爲權力的寄生蟲。人格的失衡和品德的低下,助長了其貪婪自私和鮮廉寡恥,以至惡招損術層出不窮,坑害國家,無所不用其極。      

二、要胸懷大志,追求高遠。哈爾濱“10.23”案件所展示的有些警察官不大權利不小,充當犯罪分子的保護傘,所行之事則是肆意斂財、鑽營投機。殷鑑不遠,不可不察。我以爲一名共產黨員、國家公務人員務必經常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在經濟浪潮中自覺拒絕庸俗、遠離浮躁、淡漠物慾、胸懷大志,追求高遠,考慮問題從大局出發,辦事決策爲羣衆着想,不爲金錢左右,不爲人情所困,做到“立警爲公、從警爲民”,爲構建和諧、創建平安,打擊和消滅危害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而努力工作,爲偉大的共產主義事業而奮鬥終生。
       三、要防微杜漸、警鐘常鳴。如昏警、庸警、惡警之輩,凡腐化墮落之人,剛開始小貪小賄時,總是心存僥倖,殊不知“千里之堤,潰於蟻穴”,貪得無厭,必將造成理智的決堤和人性的泯滅。每一位人民警察都要徹底丟棄某種僥倖之心,堅信“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只要是做了違法亂紀的事,不管手段有多精,後臺有多高,都必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都必定會葬送自己的前程乃至性命。故此,我們更應以他人覆轍告誡自己,防微杜漸、警鐘常鳴,要“堂堂正正做人,乾乾淨淨做事”,以奉公守法、廉潔自律的良好形象立足於崗位,立足於社會。
      四、要加強公安隊伍制度建設,建立權力監督制約機制。中共中央頒佈的黨內“兩個條例”是非常及時的,是遏制腐敗,制約權力運行的重要法規。同時把黨內監督、國家專門機構監督、羣衆監督和媒體監督有效地結合起來,保證人民警察手中的權力爲民所用。總之,我們黨要採取各種措施,借鑑國際上的先進經驗,增加對違紀違法警察處置的透明度。使我們的人民警察真正做到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