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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檢索課心得體會(新版多篇)

信息檢索課心得體會(新版多篇)

文獻信息檢索心得體會 篇一

文獻檢索,顧名思義,是指將信息按一定的方式組織和存儲起來,並根據信息用戶的需要找出有關的信息過程。

當今社會是一個信息化的社會,人們每天需要大量的信息以便進行各項活動。網絡就成爲一個很便捷的信息查詢方式。就對學生來說,各高校都有自己的圖書館,但是隻有紙質的藏書是遠遠不能滿足學生的需求的,所以高校的電子藏書就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在紙質圖書和電子圖書兩種方式的結合下,學生可以很方便找到自己所需的文獻。除此之外,學生們可以利用很多的網站進行相關信息的查詢。

很明顯,文獻檢索這門課程對我們學生來說有着很大的意義,但是要學好也不是很容易。因此,我們必須多練習,多搜索,經常去查詢去摸索,只有真正熟悉了各種數據庫的檢索方法,才能夠快速而準確的找到自己所需要的文獻資料。通過這節課的學習,我們要感謝老師的熱心指導,正是你們的諄諄教導,培養了我們快速準確檢索文獻的能力,端正了我們嚴謹求學的態度。在此真心的感謝老師!

文獻信息檢索心得體會 篇二

商業銀行作爲貨幣的聚散地,成爲高風險的聚集區,吸引着無數不法分子的邪惡眼光。客戶在銀行營業場所人身、財產安全遭受不乏侵害的案例屢屢發生,客戶的損失因侵害人的逃逸或揮霍而無法從直接侵害人處得到賠償,客戶轉而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銀行是否承擔責任成爲理論與實踐中有較大爭議的問題,筆者就銀行如何對抗客戶的請求作簡要分析。

一、客戶請求權分析

客戶在銀行營業場所被搶(含搶劫和搶奪)案件,有三種基本類型,一是客戶進入營業場所但要約未送達銀行被侵害,即客戶在填寫有關憑證、清點現金,欲與銀行訂立、變更、終止存款合同時被搶;二是客戶在與銀行訂立、變更、終止存款合同時被侵害;三是客戶在銀行訂立、變更、終止存款合同後尚未走出營業場所前被侵害。認爲銀行應承擔責任有如下兩種代表性觀點。

(一)、銀行在合同法上負有保護義務

這種觀點認爲,銀行與客戶的存取款合同訂立和履行中,客戶填寫有關憑證爲要約,將憑證交給銀行時,要約因送達發生效力,銀行工作人員辦理存取款手續爲承諾,其交還存摺(卡)及交付所取款項後,該合同關係即告結束。銀行負有與上述三種基本類型對應的先合同保護義務、履行中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不論客戶在任何階段被侵害,銀行都違反了合同法的保護義務。

先合同義務是在合同訂立前,當事人進入特定場所準備進入磋商或正在進行磋商時,雙方已從一般人之間的消極關係進入了具有特定法律意義的積極關係中,此時雖尚未成立合同關係,但雙方基於締約接觸而產生了特殊的信賴關係,雙方也因此而負有相應的義務。客戶進入銀行後進行交易前,客戶遭受侵害時,銀行應否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關鍵在於銀行是否對客戶負有先合同義務及銀行是否存在過錯兩個方面判斷。銀行作爲貨幣的交易場所,遭受侵害風險相對較高,銀行對進入銀行後的人身、財產安全,賦予銀行保護義務較爲合理。判斷銀行是否存在過錯主要看損害的發生是否因爲銀行設施自身瑕疵所致,銀行是否達到主管機關所要求的安全保護標準,銀行在執行這些標準規定時是否存在疏忽、紕漏,同時還應考查同類銀行通常採取防護手段、措施和方法,以及銀行在在客戶發生損害時的處置措施是否妥當。如銀行對上述問題持否定態度,應認定銀行有過錯。

履行中附隨義務是根據《合同法》第62條第2款的規定概括的,是附隨於主給付義務的義務主給付義務確定後,附隨義務方可隨之存在。客戶在銀行履行存取款合同過程中,銀行不僅負有辦理存取款手續、收取或支付款的主給付義務,因交易是在銀行進行,銀行還負有保護客戶在交易過程中的人身、財產安全的附隨保護義務。《合同法》對違約責任採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只要銀行不履行附隨或履行附隨不符合約定,又沒有免責事由的,就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92條規定了後合同義務,在合同關係結束後,當事人仍負有某種作爲或不作爲義務以維持給付的效果或協助相對人處理善後事宜。後合同義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與先合同義務不存在本質差異,應類推適用。銀行在交付款項後,雖然款項的所有權已經轉移,交易已結束,但按後合同義務違反規則,在客觀方面,銀行負有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在主觀方面,只要銀行沒有達到大多數銀行的防範標準,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應認定銀行主觀上有過錯。

(二)、侵權法上的保護義務

客戶在銀行被侵害,銀行是不作爲侵權。因法律的規定或職務上、業務上的要求或先前行爲導致負有特定保護義務的當事人,未盡保護義務,如主觀上有過錯的,就應承擔不作爲侵權責任。銀行是否承擔責任主要在於銀行是否負有保護客戶的法定義務及銀行是否存在主觀過錯。我國《商業銀行法》第6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這兩部法律是銀行負有保護義務的法律依據,客戶在營業場所遭受侵害,銀行就違反了法定義務。1996年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公安機關與金融單位聯網報警管理規定》中規定了“營業網點大廳要配備專職保安人員守衛巡視”,只要案發時沒有保安守衛巡視,銀行更應承擔責任。

二、銀行抗辯權分析

無論是合同法上的保護義務,還是侵權法上的保護義務,最爲關鍵的是銀行是否負有保護客戶的法定義務及保護範圍、銀行的設施是否足以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銀行是否有過錯。目前,規範我行保安狀況的法規主要有《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範工程設計規範》、《關於基層金融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暫行規定》、《關於立即採取有力措施切實加強金融保衛工作的通知》、《關於印發公安機關與金融單位聯網報警管理規定》、《國有企業治安保衛工作暫行規定》以及中國農業銀行的相關文件。只要銀行的保衛措施、防護標準和級別符合上述規定的,就應認定爲銀行已履行了法定的保護義務。

客戶損害的發生,是由不法侵害人造成的,而非銀行違反合同義務或法定義務所致,對突發性犯罪行爲,銀行難以預料和防範,根據罪責自負原則,對犯罪分子造成的危害後果,應由犯罪分子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對銀行的保護義務不能隨意擴張,銀行不是侵害人,與客戶所遭受的損害之間不存在任何因果關係。那種認爲銀行應按無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責任的觀點,擴大了銀行可控風險的範圍,不適當地加重了銀行責任,導致了銀行與客戶在利益上嚴重失衡,也缺乏法理支持。我們不能因爲我國法律規定司法機關有保護人民合法利益而推論出任何人被侵害後都有權要求司法機關予以賠償。

銀行服務過程中間的搶劫行爲已經是一種刑事犯罪,而不是民事法律關係。它越出了銀行正常的經濟服務的範圍,很多國家把這樣的行爲理論上稱“準罪事”行爲。就像恐怖活動造成的損害,我們把它叫做不可抗力。那麼把它稱爲不可抗力的時候,它就成爲法定的免責條款。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銀行就不再承擔,它也沒有能力承擔這樣的責任。

我國《商業銀行法》第6條並未賦予商業銀行對其營業場所範圍內的客戶人身、財產的保護義務,而僅是賦予商業銀行保護存款人存款安全、到期支付存款和利息等合法權益的保護,而不能延伸到存款之外的營業場所客戶人身、財產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所規定的保護義務,也只能限定在經營者提供的場所、設施及商品、服務本身是否損害了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應將第三人在經營場所所致消費者損害排除在適用範圍之外。因此,在客戶與銀行的關係中,銀行爲提供金融服務的經營者,客戶則爲消費者,商業銀行在提供服務時即有保護客戶人身、財產安全的法定義務,主要指其提供的服務本身及場所設施不侵害客戶的人身、財產安全。《商業銀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未賦予銀行具有保護其營業場所內客戶免受第三人侵害的義務。

客戶在銀行遭受第三人的侵害,銀行與加害人之間不形成共同侵權,加害人應承擔直接侵權責任,只有在無法確認加害人或加害人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纔能有對受害人的人身、財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且具有過錯的銀行承擔補充侵權責任。

但是,法院一般會從保護弱者利益出發,認爲銀行的設立是不可控制風險的主要來源,客戶在銀行營業場所遭受損害的,銀行雖無過錯,但也應根據公平原則,給予客戶適當補償。

公安部與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出的通知在性質上屬於主管部門發佈的行政法規,是爲相對人設定的行政法律義務。即使相對人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它應該承擔的也只是一種行政法律責任,應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中,也找不到在銀行沒有配備保安人員以及未設置監視報警裝置的情況下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民事法律依據。

銀行作爲市場經濟中的一種市場主體,它和客戶一樣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既享有平等的法律權利,同時也要平等地履行法律義務。法院在解決銀行與客戶之間的糾紛時,必須做到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其處理結果必須建立在合法公正的基礎上。在注重保護客戶利益的同時決不能忽視甚至犧牲銀行的合法權利。

三、對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分析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經營者在合理限度範圍內有保障安全義務,當客戶在銀行營業場所遭到侵害,而銀行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銀行將在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該解釋規定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經營者或者組織者對相關公衆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依據,一是《民法通則》第五條的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積極實施侵害行爲爲法律所禁止,消極不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二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該規定是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直接法律依據。近年來,審判實踐中遇到了一些在賓館、酒店、銀行、寄宿學校等殺人越貨的案件。從這些案件發生的原因看,經營者在安全保障上存在的問題,正是這些單位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給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有的賠償權利人在向犯罪分子索賠不能而要求經營者賠償時,經營者往往以沒有實施侵害行爲,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爲由進行抗辯。按照該解釋的規定,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人,負有對相關公衆在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和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從而明確了安全保障義務人的義務範圍和責任界限,這不僅有利於促進商品、服務領域在安全保障方面加強管理,以更加人性化的服務體現對人的關照和尊重,而且也有利於合理分配損害,補償受害人的損失。不僅在經營活動中,在其他具有公衆參與或者具有廣泛社會接觸的活動中,管理者、組織者、具體實施者都應關注其活動範圍內的安全保障問題,對他人的人身安全給予必要的關照和保障。“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有不忍人之心,人才有不忍之心;爲他人提供安全保障,才能人人都有安全保障。傳統的民法理論孤立地看待“自然人”,把民事主體想象成荒島上的魯濱遜,忽視了社會生活中人們的相互依存關係,未能就社會活動的安全保障義務提供理論依據。司法解釋的制定,以我國現行法律爲依據,吸收了現代民法理論的研究成果,明確規定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對相關公衆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司法解釋的規定,突出體現了現代司法以人爲本的價值理念,也體現了司法爲民的要求。

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是經營者的直接責任。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使第三人侵權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經營者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法理依據,在於經營者違反應當積極作爲的安全保障義務,使本來可以避免或者減少的損害得以發生或者擴大,增加了損害發生的機率;因此經營者應當爲受害人向直接侵權人求償不能承擔風險責任。讓無辜的受害人得到救濟,而讓那些侵害他人或者無視他人安全的人承擔責任和風險,符合司法正義的理念。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解決審判實踐中的衆多新類型案件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使銀行的業務經營中可能遇到的侵權糾紛更難勝訴。

四、防範措施

爲避免客戶銀行營業場所受第三人侵害,首先,銀行應保持設施符合有關安全防衛標準,對於業務量大、風險高的營業場所,應聘請保安公司負責安全保衛,將風險防範由保安公司承擔;其次,銀行應合理提醒客戶謹防被侵害事件的發生履行危險告知義務,減輕自己的責任;再次,按照風險轉移的相關規定,款項風險自交付時起轉移,銀行一定要親自將款項交付取款人,防止不法侵害人在款項尚未交付、風險尚未轉移時將款項奪走。

信息檢索心得體會 篇三

關於信息檢索,我認爲就是搜索、查找、並且對查找到的信息分析鑑別、處理然後挑揀出對自己有用的信息資料。這就需要我們每個人都務必要培養信息獲取和利用的潛力。

信息是一種資源,在當代社會信息化的進程中,信息對我們生活的影響日顯重要,人們將信息資源,能量資源,物質資源統稱爲當代社會的三大資源。開發利用信息資源需要有科學的方法,完整的過程包括信息檢索、分析與鑑別、處理以及信息發佈等環節。

在“信息爆炸”的現今,如果按此刻的信息量衡量,我們一生閉門苦讀也只能瞭解有限的一部分。所以,我們務必要有獲取和利用信息的潛力,這是十分重要的,這是大學生潛力結構的需要,並且,要掌握一套較完整的開發、利用信息資源的方法。學習好對信息獲取和利用潛力的培養,能夠提高我們大學生的各種潛力,比如,很實用的適應、學習潛力。然後在實用的基礎上,培養應用潛力,比如實踐、管理、表達、分析、觀察等等。在這個基礎上,在潛力結構的最高層,就是培養我們的研究創新潛力。在這些潛力中,在獨立作用的同時又互相作用、互相制約、互相促進。從而組成有機聯繫的潛力結構。有了這些潛力結構的綱領,我們就要根據這些步驟,來完成對信息檢索課與信息潛力的培養。

有了這些明確的框架結構,我們就很有目標性的學習。這能夠培養我們的實用、應用甚至研究潛力、。這些潛力在我們今後的生活,工作中至關重要,不但是我們的一門課程,還是我們人生遠航的帆船。

在信息爆炸式增長的年代,如果我們所學專業知識只是來自課本或課堂筆記,那麼我們的知識將永遠不會超過我們所用的課本和老師教案的水平。我們要想成長爲參天大樹,務必要在前人的基礎上,爭取創新,提高自身獲取信息的潛力,集思廣益,獲取百家之精要,然後對其做處理,就比如說對一些文獻,我們不明白哪些對我們此刻有用,但我們利用一些高科技工具,能夠對信息、知識、情報和文獻做處理,選出我們需要並且有實用的需求。對一些資料價值的衡量,務必要透過這門課程來學習,並且熟練的掌握才能把如海水般的文字、音像、圖畫、符號等等超多的信息,多化少,粗化精,精益求精,選出我們最需要信息的核心,這都少不了我們對這門檢索課的學習,而且務必掌握。

現今是多元化信息爆炸年代,對於分析現有信息是一門必修課,不但是在課程,在人生也是一樣,我們要分析做一件事的好與壞,價值是多少,都需要我們查閱超多的資料,對於各個方面都要做很細心的分析,思考,如果沒掌握這門檢索課程,對於我們以後人生的生活也會有很大的影響。爲了以後的路能夠更加平坦,少一些曲折,崎嶇,儘量少走彎路,務必對社會上各個方面的,不論是經濟,政治,或者是實事,生活方面都有所瞭解認識,搜索必不可少的核心信息,就能夠省時省力。

兵法都將,天時地利人和,我們學會了信息檢索,學會了分析各個方面的信息,就掌握了天時、地利,對於人和,這就需要自身的修養,仍然需要借鑑古人那博大精深的文化內涵。由此可見,信息檢索不但對於學習,生活有必不可少的作用,還對我們修身養性也有不可缺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