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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休假制度(精品多篇)

公司休假制度(精品多篇)

公司休假制度 篇一

1、員工請假和休假,必須履行當事人書面報批的手續,特殊情況,可事先口頭請假或來電電話請假,或委託人請假,經批准後休假,但必須在休假後立即補辦請假手續;

2、下列日期爲假日,但因需要可制定正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1)元旦、春節、國慶節、中秋節、端午;

(2)假日若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補假;

3、員工請假分下列幾種:

(1)病假:因病假治療休養或住院治療者,應出具縣級以上醫院證明並申請病假,每年積計15天爲限;

(2)婚嫁:員工結婚可請婚嫁3天,晚婚假加3天(含假期路途);

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含假期路途);

兄弟姐妹結婚可請假1天;

(3)產假:員工生育可請假75天,小產7天,晚婚晚育加15天

配偶生育可請假1天

(4)喪假: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3天;

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喪亡可請假3天;

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一天;

4、假期薪金

(1)病假:喪家三天超時扣薪金;

(2)婚假:婚假三天超時不計薪金,產假按工資標準計發50%薪金;

5、請假及覈准權限

(1)休假一天以內,所在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後,報總經理批准,交辦公室備案;

(2)部門經理請假,一天以內報總經理批准;

(3)產假、婚假、喪假由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報辦公室覈准;

全年事假、病假、小產假不得超過15天,曠工一天扣發二天工資,曠工三天以上予以辭退;

(4)輪休完後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合理安排

6、酒店員工因執行職務發生的危險導致傷病不能工作者,按醫療期規定以公假論,公假期間發基本工資;

7、凡未按規定請假和未辦妥書面請假手續的,均不得先行離職,除確因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的事情外,皆以曠工論處;

8、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延期請假;

公司休假制度 篇二

一、綜合工時制的概念

綜合工時制是指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爲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中國勞動法規定的工時制度有三種,即標準工時制、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

二、綜合工時制怎麼計算

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及工時計算方法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爲11天。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工作日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

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

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爲: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綜合工時制的相關規定

1、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

所謂延長工作時間是指在企業執行的工作時間制度的基礎之上的加班加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可根據《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41條的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4)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5)爲了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

(6)爲了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任務的。

2、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條件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到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 的部分職工;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3、實踐中常見延長工作時間的形式

未經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對職工宣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超過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覈定範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任意延長職工工作時間,且不作考勤或不作加班記錄;以規章制度方式減少考勤記錄,達到延長工作時間目的。

公司休假制度 篇三

第一條 爲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員工作息時間,根據國家、地方法規及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員工假期主要有:

法定休假、婚假、喪假、產假、探親假、年休假、病假、事假、工傷假。

第三條 法定休假:

1、元旦:1天(1月1日);

2、春節:3天(農曆正月七年級、八年級、九年級);

3、國際勞動節:3天(5月1日、2日、3日);

4、國慶節: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婚假

員工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指雙方結婚時年齡超出國家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3週歲以上)可再增加10天假期。婚假要一次性連續使用。

第四條 喪假

員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時,可享受3天喪假。

員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去世時,可享受1天的喪假。

員工的去世親屬在外地的,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路程假。

第五條 產假:

女員工符合計劃生育的,可享受產假90天(包括假日),難產可延長15天,一律按時上班。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產後假增加15天。

妊娠期不滿3個月流產的,產後假20天;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產後假50天。

一胎絕育享受假期30天,二胎絕育享受假期15天,男工絕育可休假7天。

男員工配偶分娩,享受護理假1天。

哺乳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每天享受1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1小時。

第六條 探親假:

凡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遠地員工(500公里外),與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在合理安排工作前提下,可批准享受一定探親假。

未婚員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10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20天,探望配偶一年一次20天。

探望父母、配偶和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離家1000公里以上,可給予2天的路程延期,2000公里以上可給予3天的路程延期。

員工請探親假必須由公司統籌安排,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綜合服務部門審覈,報總裁批准。員工探親時間原則上安排在法定休假期間(如春節、五一、十一等),如果休假期較短的,可由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天數。

對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當年探親假:

一年內一次性病假超過30天或累計病假超過40天;

一年內一次性請事假超過20天或累計事假超過30天;

一年內病、事假相加超過35天;

一年內休產假超過30天;

已享受了婚假。

如在探親假後,再請病假、事假超過上述規定時間的,則在下一年度取消探親假。如果已享受探親假,再請婚假,則取消下一個年度探親假。

第七條 年休假

凡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員工,可享受年休假,休假天數爲:

公司總裁、副總裁15天/年,各部門經理、副經理10天/年,職員5天/年。

年休假按工作日連續計算,包括公衆假期。

年休假僅限當年使用,不累積。

員工個人全年請各類假(包括婚、喪、產、病、事假等)累計30天(含30天)以上者,不再享受年休假。

員工請事(病)假可衝減年休假,每請一天事(病)假衝減一天年休假。

第八條 病假

員工請病假3天以上者,需提供醫生開具的病休診斷證明,同時,開具病休診斷證明的醫療機構應是公司認可或指定的醫療機構。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事假

員工因個人私事,經公司批准,在一定的時間不在公司內工作的,稱爲事假。

第十條 工傷假

按國家和當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請假手續

1、婚假、喪假、產假、探親假、年休假屬於公司給予員工的福利假,由部門負責人、綜合服務部經理、公司總裁批准後享受(婚假、探親假、年休假應提前一週申請);

2、請事假、病假1天以內,由部門負責人批准;1-3天的,由分管副總裁批准;3天以上的,由執行總裁批准;

3、總裁、執行總裁、副總裁休假由董事長批准。

第十二條 請假期間薪資待遇

1、員工請福利假期間,全額享受月度崗位保障收入,月度崗位考覈收入不享受(國家法定假日以及公司規定的假期不計算在內)。

女職工在享受法定產假期間,工資水平按其本人休息前12個月的平均實得工資的70%確定。相關費用按公司醫療制度報銷;若參加了生育保險,按國家和當地生育保險條例執行。

2、員工請事假,每缺勤1-10天者,按缺勤天數扣減實際崗位日收入;缺勤10天以上者不享受當月崗位考覈收入,並按缺勤天數扣減崗位日保障收入;季度累計缺勤12天以上,年累計缺勤35天以上,不再享受該季度、年度內公司給予員工的任何獎金。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按請事假標準扣減工資,最低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員工因工(公)負傷或死亡,按國家和當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曠工及相關待遇

員工每曠工1天,扣減當月崗位考覈收入的50%,曠工2天不享受當月崗位考覈收入,曠工3天以上不享受該季度或該年度內公司給予員工的獎金,並按曠工天數扣減當月崗位保障收入。

因曠工而被公司除名、辭退或開除的,不再享受當月的崗位保障收入及今後可能給予員工的任何獎金或福利。

第十四條 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對關鍵崗位人員實行強制休假制度,休假期限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綜合服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公司休假制度 篇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促進公司規範化管理,維護員工合法權益,增強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實行統一的工作考勤及休假制度。

第三條 公司考勤和休假工作由綜合管理部統一管理。

第二章 考勤規定

第四條 公司工作時間爲每週工作五天,即週一至週五,每天工作時間爲7個小時,作息時間爲: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公司可以根據情況變化調整作息時間。

第五條 公司的考勤週期以自然月爲一個週期,每月按21天計算出勤率。

第六條 公司實行“上班打卡,外出請假”的考勤管理方式。

公司員工因出差不能按時打卡的,由本人填寫《外出考勤表》,經部門或公司負責人簽署意見,交綜合管理部作考勤記錄。

綜合管理部根據月考勤統計表,生成當月工資表。

第三章 休假規定

第七條 公司員工享有法定節假日、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探親假、喪假、工傷假等假期。

第八條 法定節假日按國家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公司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具體辦法如下:

(二)新進入公司的員工享受休假天數按以下規定計算:新進公司員工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公司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公司新錄用的初次就業員工在達到符合享受年休假條件時,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達到享受年休假條件後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爲:(當年度在公司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3、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凡脫產、半脫產學習的員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5、員工請事假20天以上且未按照規定扣發工資的。

(四)凡安排療養的員工,其療養天數不足年休假時,可以補足。因公外派學習的視同出勤。

(五)員工年休假可抵扣病、事假;無抵扣的情況下在一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則上不跨年度安排;確因工作原因未休完假的,可按日工資的三倍給予補貼(最多不得超過本人的年休假天數)。

第十條 員工因病休假,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員工請病假須持區級以上醫院的證明;

(二)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爲3個月;5年以上的爲6個月。

(三)員工病假(醫療期)時間按規定累計計算,並相應扣發一定工資:

1、員工年內病假累計4個工作日(含4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獎金全額計發;

3、員工年內病假累計21個工作日以上,除扣發各項補貼外,按實際休假月份數扣發獎金,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

4、員工連續病假超過2個月的,除扣發各項補貼外,從第3個月起,按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本人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的80%,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發本人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的90%;

5、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符合公司內退條件的,可勸其內退;不符合內退條件的可按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員工請事假,按日扣發工資,即應扣事假的工資數額=基本工資(即:基礎工資、崗位工資、輔助工資)÷21天×事假天數。員工因事請假,在扣發相應的工資基礎上,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員工年內因事請假累計4個工作日以上扣發月獎金的40%;

(二)員工年內因事請假累計10個工作日以上扣發一個月獎金;

(三)員工年內因事請假累計15個工作日以上的,扣發三個月獎金;

(四)員工年內因事請假累計30個工作日以上的,扣發全年獎金,年內按基本工資計發。

第十二條 員工結婚,憑結婚證明給婚假3天,晚婚者(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可增加晚婚假15天。到異地配偶方所在地結婚的(不包括旅行結婚)按往返所需時間另給路程假。

第十三條 員工產假按國家和雲南省生育保險和計劃生育政策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計劃生育假按國家和雲南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工作滿一年且與配偶、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員工,探望配偶和父母可享受探親假。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休假一次,假期20天,若兩年休假一次,則可休假45天;已婚員工到外地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30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休假一次,假期20天。探親假往返路費可按火車硬座、汽車標準報銷。

第十六條 員工的直系親屬死亡後,按規定給予員工喪假5天。在異地辦理喪事的,按往返所需時間另給路程假。

第十七條 員工因工受傷,按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享受工傷假。

第十八條 公司對有突出貢獻的員工給予獎勵休假。獎勵休假的時間、方式由公司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獎勵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十九條 加班管理:

(一)各部門對工作應緊湊安排,提高效率,原則上不安排加班,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所在部門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覈併發放補休單,部門經理統籌安排補休;

(二)因公出差、培訓、考察而佔用休息時間,原則上不得補休,確需補休的,由所在部門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覈併發放補休單,部門經理統籌安排補休;

(三)法定節假日加班和非法定節假日加班且沒有安排補休的,按規定發放加班工資。

第四章 請假批准程序

第二十條 員工請假必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經批准之後方可休假。若遇突發事件,事後應補交假條,並說明情況、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二十一條 部門負責人請假須提交書面請假條,經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交綜合管理部作考勤記錄。

第二十二條 一般員工請假須提交書面請假條,一個工作日以內由部門負責人批准,交綜合管理部作考勤記錄;二個工作日(含二個工作日)以上,由部門負責人審覈,經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交綜合管理部作考勤記錄。

第二十三條 員工因病請假,必須及時、按級請假。特殊情況下可託人代請或電話請假,再於次日補辦請假手續。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員工上班不準遲到早退。遲到、早退合計三次按事假一天計算;上班後因公外出和因私外出必須按級報告和請假,否則按早退處理。

第二十五條 出現委託打卡等弄虛作假行爲,委託者、被委託者、綜合管理部有關工作人員及經理均要接受相應處罰:委託者、被委託者違規一次按曠工一天處罰。

第二十六條 員工曠工,扣發曠工時間內的全部工資,並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曠工一天扣發當月獎金;

(二)曠工二天扣發半年獎金;

(三)年內曠工累計三天扣發全年獎金;

(四)年內曠工累計四天以上的,公司給予除名。

第二十七條 曠工一天、全月事假三個工作日或病假五個工作日以上者扣當月誤餐費的50%;曠工二天、全月事假五個工作日或病假十個工作日以上者扣當月全部誤餐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司職工大會討論通過之日起執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制度相牴觸的,以本制度爲準。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公司休假制度 篇五

爲了加強員工的時間觀念,保障員工工作效率及應有福利,而制定以下條例:

一、請假:

1、請假須按標準格式填寫請假條。

2、請假一天內須有主管簽字,兩天內須有前廳經理簽字,三天(含)以內須有部門經理簽字,三天以上須有總經理簽字,否則均視爲無效,假條應當天及時報到考勤員處備案。

3、正常情況下,捎假、口頭請假、電話請假均視爲無效。特殊情況須經經理批准,消假後及時補假條,並說明原因。

4、無故超假視爲曠工。

5、請假連續四天以上(含四天)調休自動取消。

二、正常休班:

1、根據班組自定的輪休表,每週可休班一天,每月正常休班總計不得超過四天。

2、有特殊情況休班可調節到他日,但必須報主管批准,領班級以上人員必須由經理批准,私自調休者視爲曠工。

3、休班期間正常發全額工資。

三、事假:

1、員工必須持批准後的書面假條,報考勤員備案方可生效。

2、請事假期間,不發任何工資。

四、病假:

1、員工必須持酒店指定醫院(市級以上)開具的病情診斷書、病歷本及正式醫療發票,報部門審覈批准並進行考勤備案後方可生效。

2、請病假期間,只發放本人的基本工資。

五、年休假期:

1、工作年限滿一年時,可享受有薪年假3天;

2、工作年限滿五年時,每年可享受有薪假期7天;

3、工作年限滿十年時,每年可享受有薪假期14天。

六、法定假期,工資正常全額發放

七、工傷假、婚假、喪假、產假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以上假期根據部門實際情況,安排輪流休息。法定假期允許用於抵消本人的事假和病假。

公司休假制度 篇六

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如下:

(一)法定節假日。法定節假日方面包括三類(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

第一類是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節(農曆正月七年級、八年級、九年級放假3天)、勞動節(5月1日放假1天)、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節(放假1天)、端午節(放假一天)和中秋節(放假一天)。

第二類,除了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外,還有是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包括: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兒童節(6月1日13週歲以下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三類是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具體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除了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外的其他休假節日,也應當安排勞動者休假。

(二)帶薪年假。帶薪年休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勞動法》第45條: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三)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產假。

1、女職工生育享受15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五)陪產假。多數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中規定男方陪產假一般是7天,晚婚晚育可延長至10天。但是也有長達30天的陪產假,例如河南省。

(六)探親假。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享受探親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纔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2、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

3、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後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假。此外,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

(七)喪假。

1、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2、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根據以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帶薪休喪假的權利。因此,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給予員工帶薪休喪假。

公司休假制度 篇七

(一)職工補休、年休,由所在科室負責人批准;病假、產假按病假證明休假。

(二)職工請探親假、婚假、哺乳假、喪假須科室簽署意見,報人事科審批備案;事假按申請條件及程序進行。

(三)除產假、哺乳假外的其他假期,凡當年累計超過六個月以上的,其當年不能計算正常晉升工資的考覈年限,但前後的考覈年限可以累計計算。對平時工作表現較好,確屬積勞成疾的長病假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比照九三工改做法,正常晉升薪級工資,最多不超過五年。

一、病假

(一)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全額發給。

(二)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全額發給。

(三)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80%計發。

(四)上述人員病假期間,津貼的發放,根據杭人[1996]389號“津貼分配實施意見”和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病假的其他待遇規定

1、職工當月病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病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2、職工當月病假半個月以上的(含半個月)市定崗位補貼停發。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事假

(一)申請事假的條件及程序

鑑於實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時制,工作人員一般不應再請事假。需要處理私事的,應安排到假期中進行,事假應先用年休假(或探親假)衝抵。若當年享受年休假後再請事假,其假期天數累計超過20天,則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確有特殊原因必須另請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經科室同意,領導批准,報人事部門備案。未經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礦工處理,礦工期間停發所有工資。

(二)事假的工資待遇

1、當年事假累計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加省職崗津貼的50% [日扣發基數 =(月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省崗省補)÷21天,下同];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以上的,從第31天起停發本人工資。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不予扣發。

2、職工當月請事假在半個月以上(含半個月)的,市定崗位補貼停止發放。

3、職工當月事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事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三、婚假

(一)假期:一般爲3天;雙方符合晚婚條件(按法定婚齡,女二十週歲、男二十二週歲,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爲晚婚),除國家規定假期外,婚假爲15天。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二)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三)結婚當年已探望過父母,探親假的四年應從下一年開始計算。

(四)婚假期間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五)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六)工資待遇:職工當月婚假(含路程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婚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四、產假

(一)三個月內流產假期爲20—30天;

(二)三 ~ 七個月流產假期爲50天;

(三)正產(含七個月以上早產)產假爲90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臺,每多一嬰增加產假15天;

(四)產假當年仍可享受探親假和年休假;

(五)產假期間包括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

(六)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不影響正常晉升工資。

(七)工資待遇:

1、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省職崗津貼、省定補貼、市定崗位補貼全額發給。

2、職工當月產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產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五、女職工妊娠期間、哺乳假

1、妊娠七個月後,給予每天工間休息1小時,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滿七個月,不能勝任夜班工作的,可憑醫療保健機構的證明,酌情照顧不上夜班。

3、妊娠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若體力不支,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可請假休息,工資按不低於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省職崗津貼的80%,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

4、女職工妊娠期間,應按有關醫療保健機構的要求進行產前檢查,所花費的時間作公假處理。

5、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其中,生育第一個子女並領取《一孩父母光榮證》的哺乳假爲6個月,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哺乳假爲3個月。上述哺乳假的工資,均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省職崗津貼的80%計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照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標準:每年不低於100元,從領證當年起至子女14週歲止,由夫妻所在單位各發一半)。

6、雙生以上的女職工,可實行產後休息一年,其產假期滿後工資按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的80%發給。

7、請哺乳假一年(含產假),哺乳假工資照發,省職崗津貼停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8、以上人員請假期間(半個月以上),市定崗位補貼停發。

9、晚育的(已婚婦女24週歲以上或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女方生育時,男方可享受5-7天護理假,工資照發。

10、撫育未滿週歲嬰兒的女職工,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每嬰30分鐘,另加往返途中時間,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併使用,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嬰兒滿週歲後,確診爲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

11、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症狀較重,每月可給予公休假1-2天。

12、職工當月哺乳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哺乳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六、喪假

(一)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後,經單位同意,職工可請喪假料理喪事。

(二)假期一般給予1—3天,赴外地料理喪事,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喪假期間包括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

(三)工資待遇:職工當月喪假(含路程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路費自理。

七、年休假

(一)根據杭衛發[20xx]526號文件“關於印發《杭州市衛生局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杭州市衛生局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管理辦法中,有關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時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減按規定應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數之規定,爲方便計算,經醫院研究決定,年休假假期按下列規定執行:

1、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3天;

2、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20xx年的,每年休假5天;

3、參加工作時間滿20xx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8天;

4、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休假11天;

5、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二)有關口徑(包括市補充規定)

1、當年假期當年使用,不能跨年度使用。

2、工作時間滿週年的計算,可按計發工齡津貼的口徑掌握。

3、產假不計入病、事假內,仍可享受年休假。

4、請哺乳假的人員,一年不享受年休假。

5、當年享受探親假的人員,不影響當年的年休假。

6、當年請假(病、事假)累計超過45天的不再享受年休假;當年享受年休假後再請假(病、事假),累計超過45天者,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7、年休假期間遇法定節假日,節假日天數可增加在年休假內。

8、上年度考覈不合格人員,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探親假

(一)職工享受探親待遇的條件

根據國發[1981]36號文件規定,職工享受探親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凡在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工作滿1年的固定職工;

2、與父親、母親和配偶不住一起,或者雖同父親、母親住在一起,但和配偶不住在一起;

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

(二)職工探親的假期與工資

1、職工(工作滿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1次,假期爲30天(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下同)。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年給假1次,假期爲20天。

3、對於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1次,假期爲20天。

4、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內和路程假期內,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省職崗津貼、省定補貼全額發給。

5、職工當月探親假(含路程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探親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三)職工探親假的區域與往返路費

1、職工探親假的區域:根據杭州市勞動局、人事局、財稅局杭勞薪[1982]160號文件規定的範圍執行。

2、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境外探親,往返路費包括自工作所在地至出境口岸,返回時自入境口岸至工作所在地,境外路費自理。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崗位工資、績效工資30%以內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四)探親假的有關口徑

1、探親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

2、職工探親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3、享受探親假的職工,不影響當年的年休假;

4、探親假期間結婚,假期不再另給;

5、探親假期間遇喪事,假期不再另給;

6、結婚、離婚當年,不享受探親假;

7、產假、哺乳假,不影響探親假。

8、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9、“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在由職工供養的親屬,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10、職工在當年因其他事情已經和家屬團聚過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11、具備探望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每4年給假一次,在這4年中的任何1年,經過單位領導批准即可探親。結婚當年已探望過父母的,4年從下一年度開始計算。

12、戶口不轉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親假。

13、已辦理過法律手續,過繼給別人,和養父母生活在一起,而不與生身父母在一起的,只能利用其他假期去探望。

14、出國援外人員的探親假問題,根據[1981]勞險便字94號文規定:“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出國援外人員回國休假1個月,已與配偶或父母團聚,故不應另外再享受探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