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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工傷事故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企業工傷事故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一

爲切實保障工傷及職業病員工的應有待遇,進一步明確工傷處理程序,降低工傷風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及《唐山市工傷保險辦法》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公司工傷管理的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工傷管理組織

公司成立工傷事故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總經理擔任,副組長由安全副總經理擔任,企管處、安全處、環保處、保衛處、公司辦公室及其它各單位的一把手爲成員。安全處與企管處具體負責工傷事故的申報、協調處理、費用報銷、爭議處理等事宜。

二、工傷處理程序

(一)工傷申報

1、員工在廠內發生工傷,經本單位安全員覈實準確後,立即上報安全處和企管處,經安全處登記確認並送往縣醫院治療。安全處負責向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告;事發單位安全員負責申報工傷的相關材料並報企管處備案。

2、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本人或家屬應在第一時間告知員工所在單位,所在單位及時報告公司安全處和企管處,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報告,本單位負責出具當月考勤表,由所在單位安全員組織申報相關材料交安全處並報企管處備案。

3、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員工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需認定工傷的,由安全處負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組織申報工傷相關材料,報企管處。

4、由企管處負責組織好所有申報材料,報請豐南區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

(二)工傷認定

1、廠內工傷或因職業病申請工傷認定,需在7日內提供以下材料:工傷事故報告表,身份證複印件(A4紙複印),工傷治療定點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2、廠內工亡申請工亡認定,需在10日內提供以下材料:工亡事故報告表,工亡員工身份證複印件(A4紙複印),醫學死亡證明書,火化證明書,申請人與工亡員工的關係證明,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A4紙複印)。

3、員工發生交通事故申請工傷認定,需在15日內提供以下材料:

工傷事故報告表,身份證複印件(A4紙複印),定點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交警現場調查證明,本人當月考勤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出具責任認定書的,需交警大隊另出證明)。

4、交通事故工亡的員工申請工亡認定,需在15日內提供如下材料:

工亡事故報告表,工亡員工身份證複印件(A4紙複印),醫學死亡證明書,火化證明書,交警現場調查證明,本人當月考勤表,申請人與工亡員工的關係證明,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A4紙複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三)勞動能力鑑定

員工發生工傷,經治療仍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由員工本人或家屬向市勞動部門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

2、工傷職工鑑定確認事項申請表;

3、身份證複印件;

4、診斷證明書複印件;

5、住院病歷,未住院者須呈報門診病歷或其他相關材料)。單位或個人對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鑑定結論15日之內向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內,員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四)確定停工留薪期

工傷員工停工留薪期,按《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停工留薪期由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對於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確需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由工傷員工本人在醫療期滿前15日內寫出書面申請,員工所住醫院出具證明,員工填寫《河北省工傷員工延長停工留薪期鑑定申請表》,上交公司安全處。經安全處審覈後,由受傷害員工或家屬報市級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

三、工傷待遇

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爲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規定的相應待遇,由公司企管處負責落實。

(一)工傷醫療待遇

1、員工發生工傷後,到公司指定工傷保險定點醫院治療。治療工傷所需的費用按工傷保險診療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規定,符合報銷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全額報銷。

2、員工發生工傷需緊急搶救的,可以就近搶救。未能脫離危險的,自員工受傷害之日起3日內,由受傷害員工本人或家屬告知員工所在單位安全科,單位安全科負責報告安全處和企管處,由企管處向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告。脫離危險後,安全處通知仍需治療的受傷害員工轉到工傷定點醫院治療。

3、在外埠醫院搶救治療的,自員工受傷害之日起3日內,由受傷害員工本人或家屬告知員工所在單位安全科,單位安全科負責報告安全處和企管處,由企管處向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告,在受傷害員工經搶救脫離危險後,由安全處通知受傷員工轉到工傷定點醫院治療。

4、工傷員工脫離危險後未及時轉到定點醫院治療的,或者在非定點醫院及外埠醫院搶救治療,未按要求向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告的,其工傷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5、因工負傷的員工,若定點醫院無法治療,由定點醫院提出書面建議,或由工傷員工本人或家屬向治療醫院提出申請,經醫院考查覈實,報請縣工傷保險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轉院治療。擅自轉院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公司和工傷保險主管部門不予支付。

(二)住院治療補貼。員工在定點醫院住院治療工傷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25元/天執行;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員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經安全處審覈後,按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三)停工留薪期待遇。員工發生工傷或因職業病需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四)護理費。員工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爲唐山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五)陪牀人員待遇。員工因工負傷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或住院期間需要他人護理的,經工傷員工或直系親屬申請,公司按月支付一人次15元/天的待遇給於發放。

(六)評殘待遇。工傷員工經有關部門評定傷殘等級的,按傷殘等級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或傷殘津貼。

四、其他相關規定

(一)員工在廠內發生工傷的,應由公司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由企管處按月予以落實。在上下班途中或其他廠外發生的工傷事故,應由公司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由企管處每半年集中報送公司領導審批。

(二)有關單位未按規定日期將工傷申報材料上交企管處、造成工傷申請超過時效的,退回單位上報的員工工傷申報材料,所造成的損失由單位負責,公司不擔負任何費用,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瀆職責任。

(三)員工發生工傷在定點醫院治療,因傷情嚴重需轉送其他醫院治療,由工傷員工所在單位安全科到企管處領取《工傷職工轉診轉院治療申請表》,經定點醫院簽字蓋章,由工傷員工本人或家屬簽字確認後,3日內將轉院申請表報到企管處,由企管處負責報送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辦理轉院手續。

(四)工傷人員因治療需向公司借款或報銷工傷費用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按津西[2008]4號《關於理順工傷借款及報票程序的通知》辦理,所有工傷借款由公司以工傷預付款形式直接支付給工傷定點治療醫院。報銷住院費用時,必須提供院方出具的藥費消費明細表、藥費單原件,用以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銷工傷費用,企管處憑報銷的費用衝減公司工傷借款。

(五)經覈實,員工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傷害的,公司不予申報工傷。

(六)發生交通事故不在上下班途中的,公司不予申報工傷。

(七)因員工所在單位瞞報、漏報、不及時上報工傷或弄虛作假,出具虛假考勤、工資等證明騙取工傷而導致公司、員工利益受到損害的,追究相關單位一把手及安全管理人員的責任。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及時準確地報告、調查和妥善處理員工傷亡事故,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發生工傷事故報告程序

第三條:凡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人生傷害事故都必須及時向生產品質處報告。發生事故的現場作業人員或最先發現者要立即報告單位領導,單位領導應及時報告生產品質處。發生輕傷事故的報告最遲不得超出過事故發生後4小時,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必須立即報告,不得延誤。

第四條: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的單位應主動保護好現場,等待公司事故調查組處理,因搶救傷者確需移動物件時,必須做好標記,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儘量減少事故損失。

第五條: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生產品質處接報告後要立即報告公管領導和主管領導,由公司主管領導及時報告當地安全主管理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查院及工會。

第三章工傷事故的調查

第六條:發生事故後,公司分管領導必須立即組織專人進行調查。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找出發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範措施,擬定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認真填寫傷亡事登記表和事故報告。

第七條:輕傷事故,由所在分廠、處室負責人組織成立以生產、技術、安全、辦公室等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擬出調查報告,三日內報送生產品質處和分管領導。

第八條:重傷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生產品質處、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專業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報送上級分管部門。

第九條: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由生產品質處的有關部門協助調查。

第十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專長;

(二)、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查清事故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的責任者;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建議;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人員瞭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拒絕。對提供僞證的職員有權提出處罰或追查其責任。

第十三條:調查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公司保密制度,嚴守事故處理過程中的機密。

第四章事故分析原則

第十四條:事故嚴重程度分類(傷害嚴重度)

(一)、輕傷事故:指折算損失工作日低於105日的失能傷害;

(二)、重傷事故:指折算損失工作日等於和超過105日失能傷害(國標)

重傷A類:傷者經治療後確定爲可以恢復原崗位工作。

重傷B類:傷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尚能工作,但需減輕工作量或調換工作崗位。

重傷C類:傷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可以自理。

重傷D類:傷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需人護理。

(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確定傷害嚴重程度時,應根據醫療鑑定機構鑑定結果確定。

(四)、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況

A、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第十五條: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及破壞事故。

(一)、責任事故:係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責任事故:係指由於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於未知領域的技術問題而發生的事故。

(三)、破壞事故:係指爲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條: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及造成事故的原因過程分析確定事故責任人員。

(一)、直接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直接關係的人員。

(二)、領導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領導(管理)責任的人員。

(三)、間接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間接關係的責任人員。

第十七條:在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根據責任者在事故發生的過程中起的作用,確定事故責任大小。

(一)、完全責任:對事故發生起決定作用的人。(完全由於個人失誤所致)

(二)、主要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次要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四)、一定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第五章對事故的處理

第十八條:發生一般輕傷事故,根據情節給予主要責任者扣除當月考覈分20-60分的處罰。

第十九條:發生一般重傷事故或2-3人輕傷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或處以當發放生活費的處罰。

第二十條:發生B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第二十一條:發生C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二條:發生D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開除留用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發生各類工傷事故,事故調查組可根據責任者的認識態度,工作表現,報請公司批准酌情減輕或加重一級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發生各類傷害事故的次要責任人和一定責任人員,均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第二十六條:發生重傷以上事故(含重傷)的單位,取消當年各類評比表彰資格,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

第六章傷者的搶救與治療

第二十七條: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應以最快的速度搶救傷者並與公司指定的醫院聯繫將傷者送往醫院,同時對現場進行保護。

第二十八條:對於危重病人確實需要轉院或請專家會診的,由所在醫院提出,經生產品質處同意後實施。病人住院期間的滋補營養用藥按公司批准的醫療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員工工傷住院,治療休息時間的證明應按公司員工醫療制度嚴格管理,違者應追究其責任,在醫院治療開出的休假證明經辦公室負責人審覈批准後有效。

第三十條:員工工傷的搶救治療、住院、殘疾鑑定等費用均憑出院發票和上級醫療鑑定機構有效憑證,財務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在保險公司報銷。

第三十一條:以上各種費用均由單位安全員(或勞資員)在工傷者痊癒出院後一個月內核報,逾期不予以補辦。

第七章工傷事故傷亡者的待遇

第三十二條:工傷事故傷亡者的待遇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員工在正常工作狀況下,因隔年度老工傷復發,需治療休息的,經公司指定醫院和生產品質處確認後,治療休息期間工資等待遇比照工傷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不包括對事故責任者進行必要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未按規定及時上報、調查、處理的傷亡事故,不享受本規定待遇。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未涉及到的內容按照集團公司或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如有不符合國家法規的條款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適用於桂林海螺公司員工在勞動(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並由生產品質處歸口管理。

章 工傷認定 篇三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所謂“工作崗位”是指勞動者勞動所處的位置和狀態。由工種、職務、工作地點、工作時間諸因素構成。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覈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覈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覈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章 法律責任 篇四

第五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併入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五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爲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六條 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覈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七條 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經辦機構不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從事勞動能力鑑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鑑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企業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五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工傷事故的確定、分類、報告、調查及處理。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屬各單位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

2、引用文件

(91)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

(60)中保護久字第56號《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

3、工傷事故的確定

3.1凡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受存在的危險因素影響,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構,以及負傷人員立即中斷工作的事故。

3.2職工雖然不在生產崗位上,但由於生產區的設備和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職工傷亡。

3.3急性中毒。由於生產過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質在短期內大量進入人體,使職工中斷工作並進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3.4凡職工在參加公司組織的非生產性活動中受傷,只能參照工傷負傷處理,不按工傷統計。

3.5凡不在上述範圍的,對確定爲傷亡又有異議的事故,應把詳細情況上報,經主管部門(院科研生產部)批覆或報地方勞動局確定。涉及兩個單位的傷亡事故,由傷亡職工所屬單位上報統計。

4.工傷事故分類

4.1輕傷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爲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職工受傷後,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但夠不上重傷的。

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輕傷的事故。

4.2重傷及重傷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

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無死亡的事故。

4.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員工1~2人的事故。

4.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事故報告

5.1職工發生傷亡事故,負傷人員或者最先發現事故的人員,應立即報告事故所在的單位(以下簡稱事故單位)的領導,事故單位領導必須立即報告總公司主管領導,經營部和工會部門。

5.2主管公司領導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六院主管部門和自治區勞動部門。

5.3凡發生重傷、死亡、重大事故時,必須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將事故的概況,包括髮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者姓名、年齡、工種、傷害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經濟損失等,用快速的辦法報院主管部門,同時按(91)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二章規定報有關部門。

5.4事故現場保護與清理

5.4.1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單位應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並迅速採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須做出標誌,繪製事故現場圖、照相、錄像、並詳細說明。

5.4.2重傷以上事故必須進行現場錄像。輕傷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

5.4.3清理事故現場時,要事先經事故調查組同意。

6、事故調查

6.1發生輕傷事故,由發生輕傷事故單位領導會同安全員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見附錄),在24小時內報經營部。

6.2發生重傷事故,由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組織有關部門會同工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6.3發生死亡事故,由院主管部門會同地方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6.4發生重大死亡事故,按(91)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第三章第十條中有關規定執行。

6.5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6.5.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專長。

6.5.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6.6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6.6.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6.6.2確定事故責任。

6.6.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建議。

6.6.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6.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瞭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6.8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後,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時,按照(91)國務院第75號令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6.9調查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秉公辦事,不得詢私舞弊。

6.1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7、事故處理

7.1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羣衆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複發生的防範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7.2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7.3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爲而造成的工傷事故。

視情況追究責任,並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7.4事故查清後,應及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報送有關部門。

7.5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後,公開宣佈處理結果。

8.事故管理

8.1經營部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鑑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8.2.發生傷亡事故不得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時間。

8.3由經營部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並及時上報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