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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章 工傷保險基金 篇一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瞭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爲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採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於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佔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章 法律責任 篇二

第五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併入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五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爲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六條 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覈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七條 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經辦機構不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從事勞動能力鑑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鑑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篇三

一、目的

規範工傷及工傷保險管理,及時、合理地處理工傷事故,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範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

二、適用對象:

適用於通過崗前培訓,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員工。

三、職責

(一)、總經理負責全面領導公司工傷管理工作。

(二)、公司專職安全員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和實施;主導工傷事故的調查和報告撰寫;協作和監督工傷管理工作。

(三)、各部門(車間)領導全面負責本部門(車間)的工傷管理工作。

(四)、各部門領導(車間)應採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傷事故率。

(五)、行政部負責爲新入職員工(正式上崗)辦理工傷保險,根據各部門(車間)提供的工傷認定相關資料,按規定給予辦理報銷手續。

(六)、各部門(車間)不得瞞報虛報工傷事故,控制並降低工傷事故率,積極配合公司行政部及領導調查和處理工傷事故。

四、工傷的認定:

工傷認定以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爲準。

(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1、在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公司利益、國家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範圍: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殘或者自殺;

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傷亡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傷事故處理

(一)、員工發生工傷,部門班/組長應保持現場並在30分鐘內通知公司安全員、行政部部長及部門領導,由行政部安排車輛將受傷員工送到工傷、醫保定點醫院治療(重傷送往“塘下人民醫院”或“瑞安市人民浙江東瑞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醫院”,小皮傷如割傷、劃傷等破皮輕傷的在車間辦公室進行包紮處理,稍重的指定在“羅鳳衛生院“就診,具體由“安全員及行政部部長”根據傷情判定去向醫院)。

(二)、公司專職安全員向財務部借出工傷員工醫藥費,辦理入院、出院等手續。

(三)、公司專職安全員在出現工傷當日,做事故傷害調查,瞭解員工受傷經過,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並對事故責任進行界定,並在2個工作日內填寫好《事故調查報告表》交行政部。注意字跡工整、清晰,事故發生經過的敘述要準確、簡潔、明晰,備註一欄中要填好3名以上證明人的姓名及聯繫方式。(四)、行政部行政助理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三天內爲工傷人員辦理工傷事故登記手續。(重特大事故必須在12小時完成所有的申報程序)

(五)、行政部行政助理根據上報的《事故調查報告表》填寫好《工傷認定申請書》,在員工受傷之日起30天內交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認定(重大事故3天內填寫上報)。

(六)、工傷認定及醫療結束後的處理方案,由行政部負責,並報公司分管領導審覈。

(七)、員工發生工傷後必須到工傷醫療定點機構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點進行治療。如未到定點醫療機構或指定的地點治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自行承擔。

(八)、員工因工緻傷無殘的,在“醫療終結”後第一時間將醫療證明材料和費用單據即時上報行政部(以便到財務部報銷);致殘的在“醫療鑑定”一個月後到行政部詢問結果。並配合行政部辦理所有工傷結案手續。

(九)工傷認定材料

1、事故人身份證複印件、病歷卡或病歷卡複印件;

2、醫療發票、用藥清單、診斷證明、門診病歷、住院檔案、出院證明、CT報告單等一切醫院開具的資料。3、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4、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間,屬於由於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5、屬於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6、屬於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舊傷復發後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六、停工留薪期:

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後,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時間爲停工留薪期(也就是工傷醫療期)。(一)、受傷員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各地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當地的停工留薪分類規定與醫療機出具的診斷證明確認。

(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提報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三)、停工留薪期滿須進行傷殘鑑定者,不論傷殘鑑定結果有無報告,應恢復上崗工作。

七、工傷事故分類:

(一)、輕傷事故: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負傷後休一個工作日以上,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符合國家《人體重傷鑑定標準》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不含)以下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的事故。

八、員工在停工留薪期內,薪資發放標準爲:

浙江東瑞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當確定爲因工負傷後,工傷員工在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發放工資標準爲其發生工傷之前12月的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爲標準。公司將事故分爲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根據工傷的嚴重程度,對員工分別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T)T≤3天一般爲皮外輕傷傷7天<T≤30天T>30天1月≤T≤2月一般爲頭80%的按標準工資,痊癒後仍可繼續回公司上重傷部、胸部重傷、骨折T>6月因搶救無效死亡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卹補償標準執行而死亡。

(二)、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鑑定爲工傷的: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T≤3天一般爲皮外3天<T≤7天輕傷傷7天<T≤30天T>30天一般爲頭1月≤T≤2月承擔50%的治療費享受60%的標準工資,解除勞動關係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卹補償標準執行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無工資80%的標準工資不計60%的標準工資40%的標準工資80%的標準工資60%的標準工資,痊癒後仍可到公司上班2月≤T≤6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班費用80%的按標準工資,解除勞動關係承擔100%的治療費100%的按標準工資100%的按標準工資100%的按標準工資3天<T≤7天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無工資100%的按標準工資重傷部、胸部重2月≤T≤6月傷、骨折T>6月死亡注:

1、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比例(≤80%)的搶救費用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鑑定評定工傷傷殘等級者,依照國家及當地政府規範之相關規定辦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領取。

3、死亡者依照國家《工傷管理條例》,辦理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及一次性亡工補助金的領取,上述補償金由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其直系親屬。

4、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後的差餘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

5、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按瑞安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6、當確定爲因本人粗心疏忽或其它主觀因素所致的對他人傷害由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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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能鑑定爲工傷的,公司不承擔醫療費用及工資待遇,購買意外傷害險的公司可以爲其代辦理賠業務,理療費及誤工費由保險公司理賠。

(四)、如因員工本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不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發生工傷事故,並且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的,公司不承擔工傷保險賠付以外的責任,同時根據當事人行爲造成的對公司利益的損害程度,公司保留對其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的權利。

(五)、工傷安全事故事後對事故當事人的處理:

1、公司保留追究其過失所致的財產損失的權利;

2、過失所致公司損失超過5千元人民幣的員工,公司予以辭退;有董事長/總經理特批的,按董事長批示執行。

3、部門各級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所屬員工凡出現工傷安全事故的,按後“工傷獎懲規定”處理。

(五)、工傷員工複查、換藥、出院等情況不單獨派車接送,公司可承擔其發生的交通費用,憑發票據實報銷。行政助理處理工傷事故過程中及其他陪送工傷員工去醫院的人員所發生的交通費用,由公司承擔,憑發票據實報銷。

九、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總經理安全職責

總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具體要做到: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和上級指示,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企業的管理的重要議事日程。要親自主持重要的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會議,批閱上級有關安全方面的文件,簽發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重大決定。

2、負責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檢查各部門負責人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充實專兼職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定期聽取安全監察部門的工作彙報,及時研究解決或審批有關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4、組織審定並批准企業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重大的安全技術措施,解決安全措施所需費用。5、按事故處理“三不放過”原則,組織對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6、加強對各項安全活動的領導,決定安全方面的重要獎懲。

(二)、分管副總安全職責

生產副總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要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主管業務範圍內的生產安全負責,並抓好以下工作:

1、堅持貫徹“五同時”的原則,監督檢查分管部門對職業安全衛生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失職和違章行爲。

2、組織制訂、修訂分管部門的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3、組織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大檢查、落實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負責審批各級動火。

4、組織分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安全工作的先進經驗、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5、負責分管部門的安全教育與考覈工作。

6、組織分管部門對報上級安全主管部門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並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7、定期召開分管部門安全工作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三)、車間主任安全職責

車間主任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其職責是:

1、保證國家和企業安全生產法令、規定、指示和有關規章制度在本車間、本部門貫徹執行,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五同時”。

2、組織制訂實施車間安全管理規定、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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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組織對新工人(包括實習、代培人員)進行車間安全教育和班組安全教育;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開展崗位技術練兵;定期組織安全技術考覈;組織並參加班組安全活動日活動,及時處理工人提出的意見。

4、每日組織一次全車間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保證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材等處於完好,教育職工加強維護,正確使用。

5、組織各項安全生產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表彰先進班組和個人。

6、對本車間發生的事故及時報告和處理,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注意保護現場,查清原因,分清責任,採取防範措施對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7、負責組織並落實好動火時的安全措施。

8、建立和健全本車間安全管理網,配備合格的安全技術人員,充分發揮車間和班組安全人員的作用。

9、嚴格執行上級有關勞動保護用品等發放標準和進入生產崗位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的規定。

(四)、班組長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企業和車間對安全生產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負責本班組安全生產。

2、組織職工學習並貫徹執行企業、車間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教育職工遵紀守法,制止違章行爲。

3、組織並參加班組安全活動日及其它安全活動,堅持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後總結安全。

4、負責對新工人(包括實習、代培人員)進行崗位(班組級)安全教育。

5、負責班組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力量消除,並報告上級。做好詳細記錄,參加事故調查、分析,落實防範措施。

6、搞好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檢查維護工作,使其經常保持完好和正常運行。督促教育員工合理使用勞保用品、用具,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7、搞好班組安全生產競賽,表彰先進,總結經驗。

8、抓好班組建設,提高班組管理水平。保持生產作業現場整潔、清潔,實現文明生產,並做好班組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設備技術人員安全職責

1、負責做好本職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各項技術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負責編制本專業的安全技術規程及管理制度。在編制開、停工或設備檢修、技術改造方案時,要有可靠的安全衛生技術措施,並檢查執行情況。

3、在本專業範圍內對員工進行安全操作技術與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組織技術練兵活動,定期考覈。

4、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安全生產情況,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提出措施予以消除。制止違章作業,在緊急情況下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並立即請求領導處理。

5、參加車間新建、擴建工程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參加設備改造、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使之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6、參加有關事故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預防措施,並及時向領導或主管部門報告。

7、制訂裝置檢修、停工、開工方案,做好開工前的交底工作。

(六)、員工的安全生產職責

1、遵守勞動紀律,執行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聽從指揮,同一切違章作業的現象作鬥爭。

2、保證本崗位工作地點設備、工具的安全、整潔,不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不使用自已不該使用的機械和設備,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3、學習安全知識,提高操作技術水平,積極開展技術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議,改善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

4、及時反映、處理不安全問題,積極參加事故搶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