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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冊資金新規定全文(通用多篇)

公司註冊資金新規定全文(通用多篇)

個體工商戶 篇一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即由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個人獨資企業 篇二

(1)股東爲一個自然人或一個法人;

(2)一個自然人只能註冊一個一人有限公司;

(3)一人有限公司註冊資金須一次繳足。

2016年公司註冊資金新規定 篇三

新公司法實行註冊資本認繳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有另行的規定以外,取消了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期限內需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期限內需繳足出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性足額繳納出資的這幾項規定。轉而採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等,並且記載於公司章程。

認繳制與實繳制不同,實繳制是指企業營業執照上的註冊資本是多少,該公司的銀行驗資賬戶上就必須有相應數額的資金。實繳制需要佔用企業的資金,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行業投資創業,降低了企業資本的營運效率。認繳制則是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承諾認繳的註冊資本總額,不需要登記實收資本,且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認繳登記制度無需佔用企業資金,可以有效提高資本運營效率,降低企業成本。

2、註冊資本認繳制的好處

取消最低註冊資本的限制、取消首期必需出資百分之二十以及剩餘註冊資本必需在2年期限內到位的要求、且不再要求提供驗資報告等將使設立公司更爲便捷,設立成本更爲低廉,這也將更好的鼓勵個體以及大學生進行創新,不斷幾次個體經濟的發展,也將有助於提高我國整體的創新力。

3、在2005年之前,如果公司註冊資本認繳100萬,那就必須實繳100萬;2005年後,公司註冊資本認繳100萬,必須先實繳20萬,剩餘的在兩年內繳清。現在實繳制改爲認繳制後,註冊資本出資何時繳清沒有時間限制了。以買房打比方,即2005年前的實繳登記製爲100%首付,而現在的認繳登記製爲零首付,這就降低了註冊公司的門檻。

普通合夥企業: 篇四

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 連帶責任。

(1)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爲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爲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

(2)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並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3)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4)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5)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爲人民幣500萬元。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上述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 篇五

對註冊資金實行申報制,沒有最低限額基本要求。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註冊資本 篇六

對註冊資金實行申報制,沒有最低限額基本要求。

(1)投資人爲一個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 篇七

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其他 篇八

對註冊資金實行申報制,沒有最低限額基本要求。

(1)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可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

(2)申請人必須具備與經營項目相應的資金、經營場地、經營能力及業務技術。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 篇九

(1)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2)有書面合夥協議;

(3)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6)合夥人應當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

(7)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備註: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它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