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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合同協議書條款

第一篇:建築施工合同協議書

建築施工合同協議書條款

建築施工合同協議書

發包方:

承包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遵照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爲方便施工,避免扯皮,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希共同遵守。

一、工程地點:大船港

二、承包範圍:土建工程5間二層,330平方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四、開工時間:發包方書面通知

五、工程期限:雙方協商工期天數60天

六、工程質量:合格

七、工程造價:按雙方協商一次性包價

1、建築按實際平方計算,每平方米620元。

2、室外工程雙方協商計算。

八、付款方式:開挖基礎付工程款10%

基礎做平正負零零15%

一層樓層面做平15%

二層樓層面做平15%

屋面完成15%

外牆粉刷完成10%

工程全部完成會到95%,餘5%保修期壹年,壹年滿7日內一次性付清。

九、樓面瓜紙片打底,水泥砂漿上光。

十、凡進入現場穿着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杜絕現場打鬧、禁止酒後進入施工工地,做好安全文明施工。

十一、施工中違章操作,發生意外傷人和其他事故一切費用和後果由承包方承擔,發包方不負任何責任。

十二、本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十三、本協議一式貳份,發包方、承包方雙方各執壹份。

發包方:承包方:

年月日

第二篇: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

專 用 條 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名詞解釋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執行《協議書》的相關條款。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3.1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語言文字。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3.3適用標準、規範

適用標準、規範的名稱:國家頒發的工業設備、管道防腐絕熱規範、標準及《施工及驗收規範》。

發包人提供標準、規範的時間:開工前五天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的約定:有特殊要求的標準或規範由發包人在工程開工前提供。

4、圖紙

4.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在工程正式開工前五日內,向承包人提供安裝施工圖貳套,土建施工圖壹套。

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無 。

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無。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2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職務:

- 4 -

發包人委託的職權: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

5.3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職務:工程師

職權:監督工程進度及工程施工質量

5.6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的職權:

7、項目經理

姓名:劉慶職務:項目經理(副總工程師)

8、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設備、管道的安裝滿足施工進度要求。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承包方在施工中使用的水、電、電訊,發包方在施工場地內指定具體使用點。

(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在施工期間,發包方應保證施工運輸要道暢通。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無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在承包人正式進場施工前,應辦理完施工許可等有關手續。

(6)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無

(7)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無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無

(9)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無

8.2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工作:無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應按約定時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允許的承包人完成的設計文件提交時間:無

(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按時發包人提供月進度計劃。每月25日前,提供每月完成工作量報表,一式兩份。

(3)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 按照施工現場治安保衛管理辦法搞好現場安全保衛工作。

(4)向發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無

(5)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無

(6)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承包人有責任保護已完工程的成品、半成品;

某些產品發包人有特殊保護要求時,發包人承擔其所發生的費用。

(7)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無

(8)施工場地清潔衛生的要求:按發包人有關規定,工程竣工做到工完場地清。

(9)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無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按發包方要求提供進度計劃。

工程師確認的時間:收到施工進度計劃後五日內確認。

10.2羣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無

13、工期延誤

13.1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無

四、質量與驗收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 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 執行《通用條款》的有關規定。

19、工程試車

19.5試車費用的承擔:無

五、安全施工

執行《通用條款》第五條。按承包人的安全責任書執行。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價款及調整

23.2本合同價款採用按實結算方式確定。

(1)採用固定價格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範圍:無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無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按實調整。

(2)採用可調價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本工程採用可調價格。調整依據執行《通用條款》23.3條內容,以及發包人提出的較大功能性改變的設計修改。執行青海省相關定額及相應配套文件,按二級標準取費。

(3)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關成本和酬金的約定:無

23.3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調整的條件: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減;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國家對稅、費等價格調整;4、雙方商定的增減或調整。調整的方式:若有設計變更、工程簽證、零星用工等,根據相關的收費標準,辦理追趕加預算,調整總造價。

24、工程預付款

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金額或佔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合同簽訂生效後七日內預付30%的工程費和全部材料費。

扣回工程款的時間、比例:工程決算後扣回。

25、工程量確認

25.1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每月30日前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發包方三日內確認,作爲付款依據。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每月五日前按覈實後的工程量支付進度款;竣工驗收決算後,扣除工程總價的5%作爲質保金,其餘工程款發包人在決算辦理後7日內一次性付清。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附材料設備清單)

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無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無

(3)承包人可代爲調劑串換的材料:無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無

(5)供應數量與一覽表不符:無

(6)到貨時間與一覽表不符:無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無

28、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的約定:承包人自行採購。

八、工程變更

執行《通用條款》第八條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約定:在工程正式交驗後20日內,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竣工圖三套。

32.2竣工結算:在該合同範圍工程交驗後一月內,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竣工決算資料貳套。發包人在10日審批完畢,返回承包方,7日內辦理財務決算。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按《條件》第32.6條執行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本合同中關於發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按《通用條款》第24條相關條款。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6.4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按《通用條款》第26.4條相關條款。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33.3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按《通用條款》第33.3條相關條款。

雙方約定的發包人其他違約責任:執行《通用條款》第35.1條相關條款。35.2 本合同中關於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4.2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承擔的違約責任:按《通用條款》第14.2條相關條款。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5.1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按《通用條款》第15.1條相關條款。

雙方約定的承包人其他違約責任:執行《通用條款》第35.2.3條相關條款。

37、爭議

37.1雙方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

(1)請 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無效可要求有關部門 調解;

(2)採取第(二)種方式解決,並約定向成都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發包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不再分包轉包

分包施工單位爲:無

39、不可抗力

39.1雙方關於不可抗力的約定:執行《通用條款》第39條的規定。

40、保險

40.6本工程雙方約定投保內容如下:

(1) 發包人投保內容:無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保險事項:無

(2)承包人投保內容:自行辦理。

41、擔保

41.3本工程雙方約定擔保事項如下: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爲:無擔保合同作爲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爲:無作爲本合同附件。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無

46、合同份數

46.1雙方約定合同副本份數:合同正本貳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捌份,發、承包雙方各執肆份。

47、補充條款

47.1工程師指定的“工程項目一覽表”以外的新增工程量,按同類價格套用執行,無套用價格的另行議定。

47.2施工材料的牌號、標識和質量標準,按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部頒標準執行,無上述標準的可按國家批准的企業標準執行。

第三篇:建築施工合同協議書新版

附件一:合同協議書

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法定代表人:法定註冊地址:

承包人(全稱)法定代表人:法定註冊地址:

發包人爲建設(以下簡稱“本工程”),

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擔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並維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

原則,雙方共同達成並訂立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項目名稱)標段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羣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詳細承包範圍見第七章“技術標準和要求”。

三、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年月日

計劃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總日曆天數天,自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

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算。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採用合編號:

同形式。

六、簽約合同價 金元(人民幣)

(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元

暫列金額:元(其中計日工金額元) 材料和工程設備暫估價:元 專業工程暫估價:元

七、承包人項目經理:

姓名:;職稱:;

身份證號:;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號:;

建建安

造造

師師產

注執

冊業合

證印

書章書

號:。 號:。 號:。

八、合同文件的組成

下列文件共同構成合同文件: 1、本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合同約定次序在先者爲準。

)

(

九、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定義與合同條款中的定義相同。

十、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交付並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工程缺陷承擔維修責任。

十一、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十二、本協議書連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

份,其中一份在合同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時留存。

十三、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但不得背離本協議第八條所約定的合同文件的實質性內容。補充協議是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 (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簽約地點:

發包人:(蓋單位章)承包人:

委託代理人:(簽字)委託代理人:

第四篇:施工合同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設計並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監理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1.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批准,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8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1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爲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爲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爲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3.1語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爲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3.2適用法律和法規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規範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範由有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範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範。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後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範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的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爲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徵得發包人批准的,工程師應徵得發包人批准。

5.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和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釋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任何權利與義務。

5.6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並可在認爲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爲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範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經理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於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的,視爲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爲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於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於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項目經理 7.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後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7.3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繫時,項目經理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爲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准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發包人可以將8.1款部分工作委託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3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人委託,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範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後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並負責安全保衛;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 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採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 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分佈的價格調整; (3)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爲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後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後7天內按設計圖紙覈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並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爲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爲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 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後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爲被確認,作爲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 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 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 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 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作爲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覽表包括髮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 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並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7.3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蔘加清點後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27.4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並重新採購;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爲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於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於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於一覽表約定時間。

第五篇:房屋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

房屋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

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自願制定以下條約:

一、甲方提供與要求:

1、提供:①長13.6米,寬11.8米宅基地及周邊施工使用自然場地。②灌裝柱已分佈完好。③水電及建材已齊全到位。

2、要求:①一層高3.8米,二層高3.6米,閣樓高0.6米,脊高3米。②質量合格。門窗及鋼筋分佈合理,牆面平整,陰陽角垂直,外牆豎縫砂灰要飽滿,防止漏水及混凝土不出現馬蜂窩現象,樑的長、高、寬要符合甲方的要求,不得縮小。③機械與工具均由乙方自備,費用等均包含清包總價之中。④用料儘量減少損失。

二、付款方式:

總工程清包款爲:伍萬玖仟元整人民幣(小寫¥: 59000.00元),共分爲六個階段。具體如下:

①基礎完工後付壹萬元;②一層現澆面完成付壹萬元;③二層現澆面完成付壹萬元;④卡瓦完工後付壹萬元;⑤外粉刷完工後付壹萬元;⑥內粉刷完工後付餘款玖仟元。伍萬玖仟元整已付清。

三、施工中安全:

施工中的安全均有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甲方概不負責任何安全事故,甲方望乙方安全第一,施工第二。

四、甲乙雙方責任:

1、甲方提前囑咐的事項,而乙方沒有做到位的,損失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2、甲方定性後,乙方已經做完,而甲方要求更改,返工的損失均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

3、工程完工後,若出現質量問題或漏水現象,乙方要及時免費給予維修,達到不漏水,一切正常爲止。

五、乙方需按甲方要求的規格施工,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管理、監督與整改。

六、備註:

①如果甲方要求前檐門窗過爲整體現澆,甲方應在原清包工程款(¥:59000元整)基礎上加500元;②乙方用料需提前通知甲方,最好在24小時以上。③工期最好在2014年前竣工。④本合同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施工總工程款爲59000元人民幣。甲乙雙方已經充分溝通,乙方充分了解了所有施工內容。施工總工程款不予增加。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最後,衷心感謝您們,辛苦了!!!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電話:電話: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