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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多篇)

合同管理制度(多篇)

合同管理制度 篇一

房地產開發公司營銷中心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條、置業顧問每人手中都有一份空白的正式合同文本,用以向客戶講解具體合同條款。

第二條、作廢的合同一律退還客服部銷燬,合同由客服部專人保管實行領用制。

第三條、合同正式簽署前,須向客戶解釋清楚每一具體條款,不得有欺詐行爲。

第四條、正式合同簽定前須先落實該房是否可以銷售,無誤後才能簽署正式合同。

第五條、合同所指價格爲折後價。

第六條、合同填寫完畢後,須先自查一遍,無誤後交客戶審查。

第七條、請客戶簽字後,將合同送客服部審覈無誤,再送公司簽字蓋章。

第八條、不得在合同中體現公司未落實的優惠條款。

第九條、客戶應爲交清首付或全部房款,並明確;配套費用的交款時間後方能籤正式合同。

第十條、補充協議須經公司認可。

合同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學校合同管理,加強內控制度建設,防範合同風險,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以河南大學的名義,與其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爲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學校對外簽訂的合同可分爲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合同週期較短(一年以下)、標的金額較小(50萬元以下)的合同;重大合同是指合同週期較長(一年以上)、標的金額較大(50萬元及以上)或事項重大抑或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

第四條 學校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等,堅持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符合學校的相關規定,維護學校的正當權益,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利用學校合同損害學校利益。

第五條 學校合同實行統一指導,分級分類歸口管理、各負其責的制度。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職責

第六條 學校成立合同審查小組對重大合同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成員由學校黨政辦公室、財務處、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國資辦)、審計處、各業務歸口職能部門(以下簡稱歸口部門)負責人和學校法律顧問組成,黨政辦公室主任任審查小組組長。

合同審查小組職責主要包括:

(一)對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進行會籤;

(二)對標準合同範本進行審定。

第七條 學校黨政辦(法制工作辦公室)負責合同法律事務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協調法律顧問對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進行審覈;

(二)協調法律顧問參與學校重大合同的談判和籤

訂,並召集校內相關部門參與解決合同糾紛與調解、仲裁與訴訟活動;

(三)監督有關合同的履行。

第八條 國資辦負責學校合同的統一指導和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標準合同文本,報合同審查小組審定;

(二)審覈合同文本格式和主要內容及簽訂程序;

(三)參與合同糾紛調解、仲裁等活動;

(四)管理合同專用章;

(五)監督和考覈合同管理;

(六)合同文本以及相關材料的保管和備案。

第九條 學校各業務歸口部門根據其職責範圍,分類歸口管理相關合同的審覈和管理工作。各歸口部門主要負責人爲合同管理的責任人。歸口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對合同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涉及金額10萬元及以上的技術服務、技術開發項目須進行風險評估,重大項目或涉及較高專業技術合同條款要聘請有關專家、財會人員和法律顧問參加論證或評估;

(二)審覈項目相對方主體資格及信用狀況;

(三)審覈合同基本條款的完備情況;

(四)審覈合同的內容是否與招投標文件或談判內容一致,是否符合學校規定;

(五)負責法定代表人授權簽署合同及授權管理制度的落實;

(六)對合同項目的經濟性、可行性、合法性及價款的合理性等負有審覈責任;

(七)協調處理合同糾紛;

(八)監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條 合同承辦單位(人)負責其職責範圍內合同的相關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覈對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履約能力以及簽約代表的合法身份,並進行調查和驗證;

(二)負責合同談判、起草、會籤和履行等工作;

(三)跟蹤合同履行情況,根據合同履行中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或建議;

(四)對合同項目的經濟性、可行性、合法性及價款的合理性等負直接責任;

(五)及時上報和處理合同糾紛。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審查與簽訂

第十一條 合同的訂立除即時結清方式以外,均應採用書面形式。通過傳真、信函、電子文件等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的,應當簽訂確認書,確認合同的成立。

第十二條 爲規範格式,合同原則上應採用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合同文本,沒有合同文本的,學校國資辦統一制定標準合同文本,並經學校合同審查小組審定。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人)根據學校制定的標準合同文本和學校相關制度要求起草合同。起草合同前需要進行談判的,應及時向歸口部門和國資辦報告;合同談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專業支持的,承辦單位(人)應聯繫學校黨政辦(法制工作辦公室)協調法律顧問參加。

第十四條 合同文本完成後,承辦單位(人)應當填寫《河南大學合同審批表》,連同合同文本報送歸口部門審查,重大合同經歸口部門初審,黨政辦(法制工作辦公室)和學校法律顧問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後,報請項目主管校領導審批。

第十五條 合同涉及到承辦單位(人)之外其他部門的,需經其他部門審籤。涉及金額5萬元及以上的經濟利益合同需經校財務、審計部門審籤。

校財務部門主要審查經濟類合同條款是否符合財稅法律、法規、準則規定以及學校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管理規定,合同款項支付是否有經費來源保障,資金結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審計部門主要審查合同

合同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依法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規範合同管理、加強風險防範,保證依法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合同,最終保障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合同是指本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與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發生的所有書面合同。

第三條合同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依法簽訂合同,保證合同的合法性。

切實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約率。

及時處理合同糾紛,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四條公司加強合同管理,指定部門、落實人員專(兼)職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臺帳,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五條公司對合同實行綜合歸口、分類專項管理。

辦公室是公司合同管理的綜合歸口部門。

辦公室可以提名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人員(以下稱合同管理員)並經公司領導批准任命。

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公司可以成立合同管理小組。

第七條辦公室作爲公司合同管理的綜合歸口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承擔直接管理的有關業務工作;

(三)審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四)統一管理本公司合同專用章;

(五)制定本公司合同管理實施辦法,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六)監督、檢查有關部門簽訂、履行合同的情況,並定期向公司領導彙報;

(七)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將正式合同文本準確歸檔;並及時按要求向上級合同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臺帳和報表等資料;

(八)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或訴訟活動。第八條合同管理員職責

(一)協助合同承辦人員依法簽訂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談判、起草與簽訂;

(二)審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三)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員處理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和糾紛;

(四)會同合同承辦人員辦理有關合同文書,並負責建立合同檔案;

(五)制止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合同行爲,並及時向合同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報告;

(六)依法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七)建立合同臺帳及統計報表,包括:

1、合同簽訂履行情況臺帳;

2、合同變更解除臺帳;

3、違約合同登記臺帳;

4、合同履行情況進度表;

5、合同簽訂情況進度表;

第九條合同承辦人員職責

(一)對需要簽訂合同的項目或經濟活動進行可行性調查研究,重點調查考證對方當事人的簽約資格和履約能力等;

(二)提請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其經辦的合同,檢查所簽訂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向合同管理人員通報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問題,並同時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向公司領導彙報;對所承辦的合同負有監督履行責任;

(三)對已簽訂的合同出現不履行、不能履行和不完全履行情況時,應及時向本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報告,並會同有關業務部門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建議,同時向領導彙報;

(四)依法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

(五)保管好合同及與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合同等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及時交合同管理機構歸檔。

第十條公司合同管理部門負責人、專職或兼職的合同管理員、合同承辦人員經公司領導審查批准後,人員組成名單應向上級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十一條簽訂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產業政策,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協商一致、互利有償的原則。

第十二條公司簽訂合同應當使用合同專用章。

合同專用章實行專人管理、用印審批制度。

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授權的代理人進行。

禁止無權代理,委託代理人簽訂合同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發“法人授權委託書”,委託書中應明確委託代理的權限和期限等重要內容,同時加蓋本公司合同專用公章和法人代表私章生效。

委託代理人代表公司簽訂合同,必須在授權範圍及有效期限內行使代理權,禁止濫用代理權、超越代理權。

第十三條合同簽訂前,合同承辦人員要切實瞭解對方當事人是否符合簽訂合同主體資格,資信狀況是否良好,並驗證對方相關有效證件。

簽訂重大經濟合同前,合同承辦人員應組織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對合同草案進行評審。各部門對涉及各自業務範圍內相關合同條款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履約能力做出明確判斷,各有關部門應對合同的主體、內容、形式是否合法、條款的完備性等提出書面意見並對此負責。

第十四條簽訂合同,除小額且能夠及時清結的外,應當採用國家標準合同文本或公司統一制訂的合同文本形式。

第十五條簽訂合同需要擔保時,應當簽訂書面擔保協議。擔保人必須是能夠承擔經濟責任、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對方以財產進行抵押的,抵押物必須是抵押人的合法財產,並提供其產權證明,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未經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公司不對外提供合同擔保。

第十六條依法應當公證、簽證的合同,應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法律手續。

第十七條依法簽訂的合同,合同正本我方不少於兩份,一份由合同公司合同管理部門歸檔,一份交上級合同管理部門存檔。

第十八條合同管理人員對已生效的合同,要及時建立本公司的合同管理臺帳及各類報表,實行分類管理,並於每年年底將合同管理臺帳及各類報表報送上級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與合同有關的文書(含圖紙、往來信函、電報、電傳、報告、批示等)應當附在合同卷內存檔,合同履行終止後,統一存檔保管。

第十九條合同生效後,應當全面履行,如合同不能履行,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響合同履行時,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注意保存有關證據。

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承辦人員除催促對方繼續履行外,應立即將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和合同管理部門。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條當事人可依法變更合同。

公司發生需要變更合同的情況時,應當書面通知對方,並說明理由。

公司在接到對方要求變更合同的通知時,應當立即審查對方的理由是否正當,如果符合變更條件,同意變更的,應當簽訂變更協議。因變更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索賠。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發生需要解除合同的情況時,應當書面通知對方,並說明理由。

在接到對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時,應當立即審查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正當,如果因解除合同而損害了自身利益,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書面索賠請求。

第五章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外簽訂的合同在發生經濟糾紛時,首先要協商解決,形成書面協議,並加蓋雙方單位公章後執行,如協商不成,應完整保存協商時的各種資料,報告公司領導研究決策,採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條需要向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遞交仲裁申請書、起訴書或答辯書的,公司合同管理部門應將法律文書報送上級合同管理部門審閱,並經法定代表人審定同意。

第六章合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合同監督檢查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

合同管理人員應會同合同承辦人員組織有關部門定期(每半年)檢查合同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同時提出處理意見,並注意保存書面記錄和證據,儘量減少或避免損失。

公司根據工作發展需要,可以成立合同監督檢查小組。

第二十六條合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二)合同管理臺帳及報表建立情況;

(三)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

(四)合同糾紛的處理情況;

(五)合同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情況;

(六)對於在簽訂、履行和管理經濟合同工作中,因違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人員的責任追究情況。

第二十七條合同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相關人應當如實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有關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八條檢查小組或者檢查人員應在檢查結束後十五天內向受檢部門送達檢查意見書。

檢查意見書要標明檢查人員姓名和職務,提出被檢部門合同管理的基本做法、存在問題及對加強合同管理的意見等。

第二十九條合同管理部門根據檢查情況,可以向被檢部門提出如下意見:

(一)對於未按規定執行合同管理制度,或者落實制度有重大漏洞的,責令限期改正;

(二)對於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因違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部門或者個人,建議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三)對於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爲企業避免或者挽回經濟損失的部門和個人,建議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條被檢部門應當自收到檢查意見書之日起日內將落實情況書面報告合同管理部門。

第七章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一條合同管理部門及承辦人員有下列表現的,應視不同情況授予榮譽證書、記功、發給獎金等獎勵:

(一)盡職盡責,使公司所簽訂的合同得以全面履行,爲公司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在處理合同糾紛中,起到重大作用,爲本公司獲得較大經濟效益或免受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按上級合同管理部門的要求定期上報本公司合同管理資料,在合同檔案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二條合同管理部門及承辦人員有以下情況之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不同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在以法人名義進行的經濟活動中,應簽訂書面經濟合同而沒有簽訂,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二)合同承辦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盡職盡責,造成經濟損失或違反法律規定導致合同糾紛的;

(三)丟失、擅自銷燬、塗改合同文件造成經濟損失的;

(四)失職、瀆職、玩忽職守,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追究違約責任,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六)接受賄賂,內外勾結,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管理制度中所指的“合同承辦人員”是指除法定代表人外,在公司的授權範圍內直接承辦並參與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的業務人員;

第三十四條公司“介紹信”與“法人授權委託書”中說明構成本管理制度的一部分。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自公司領導簽發之日起實施。第三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合同管理制度 篇四

合同是承包商在工程過程中的最高行爲準則。承包商在工程過程中的一切活動都是爲了履行合同責任。所以,廣義地說,承包工程項目的實施和管理的全部工作都可以納入合同管理的範圍。合同管理貫穿於工程實施的全過程和工程實施的各個方面。但從管理的角度出發,合同管理的目的是,保證承包商全面地、有秩序地完成合同規定的責任和任務。它是承包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和靈魂。在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工作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建立合同實施的保障體系,以保證合同實施過程中的一切日常事務性工作有秩序地進行,保證合同目標的實現。

二、監督承包商的工作小組和分包商按合同施工,並協調各方面的合同實施工作。同時也應監督,協助業主和業主的工程師完成他們的合同責任,以保證工程順利進行。

三、對合同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將實際情況和合同資料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離,對工程實施進行診斷,向項目經理提出合同實施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合同變更管理:

對合同變更進行事務性處理,如落實變更措施,修改變更相關的資料,檢查變更措施落實情況。

五、日常的索賠和反索賠:

1、與業主之間的索賠和反索賠

2、與分包商之間的索賠和反索賠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承包商與業主、總(分)包商、材料供應商、銀行等之間都可能有索賠或反索賠。::合同管理人員承擔着主要的索賠(反索賠)任務,負責日常的索賠(反索賠)處理事項。主要有:

1)對收到的對方的索賠報告進行審查分析,收集反駁理由和證據,複覈索賠值,起草並提出反索賠報告。

2)對由於干擾事件引起的損失,向責任者提出索賠要求;收集索賠證據和理由,分析干擾事件的影響,計算索賠值,起草並提出索賠報告。

3)參加索賠談判;對索賠(反索賠)中涉及到的問題進行處理。

項目合同管理是指對項目管理所涉及或發生的各類經濟合同協議等法律文件,從談判、簽約、履約、過程控制到結算等一系列環節進行全過程管理。

合同管理制度

現根據公司要求,結合本項目具體情況,爲搞好項目成本覈算和成本管理工作,提高項目的管理水平,使項目的成本管理水平走上一個新臺階,特制訂項目部合同管理制度,請項目各(科)室嚴格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實行招投標制度:

材料採購、勞務、分包等合同實行招投標制度,凡萬元以上的項目(含一萬元)鬚髮出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由各專業技術部門負責根據圖紙、技術要求和供應時間共同起草,對於工程數量由技術和成本室共同覈對籤認後,作爲合同數量。由項目各專業技術、工程及材料聯合對材料供應商、勞務、分包單位進行考察,並寫出詳細的考察報告,根據考察報告,確定投標單位,投標文件收齊後,由項目工程、技術、材料、成本、經理等聯合組織開標,根據考察的結果和投標價格確定中標單位。

二、合同管理:

1、成本經理在項目經理的領導下,全面負責項目的合同管理工作。項目任何直接費用支出均應簽定正式合同,並按已經定出的原則做好成本分析工作。合同文件及相關資料原件由成本經理統一保管,具體執行人員可執有副本或複印件。

2、材料合同由材料室負責起草和管理,合同草稿實行各室傳閱、修改後定稿,定稿後的合同各室應嚴格按照規定條款執行。

3、勞務和分包合同由成本室負責起草,合同草稿實行各室傳閱、修改後定稿,定稿後的合同各室應嚴格按照規定條款執行,對於合同外發生的工作和內容必須由用工和派工人在當天籤認,每月26日前由工程經理將當月各隊所有結算資料轉交成本室覈算,當月不交或隔月上交者成本室不再予以結算。

4、項目經理組織責任人員對重要的合同文本進行學習,提高員工的合同意識。各業務主管人員以合同爲日常管理的依據,加強對合同履行情況的追蹤,並及時做好記錄。各業務科室主管向成本經理提供分包單位和供應商的合同履行情況及相關證據。成本經理在進行工費、材料費等費用支出結算時一律以合同的履行情況爲依據。

5、嚴禁後補合同。

三、變更洽商管理:

1、項目對甲方的洽商,必須先辦理完變更洽商,當天交一份給成本室備案,成本室根據變更洽商內容::編制工程概算或預算上報給甲方,甲方批准後,方可進行變更洽商內容的施工,否則不能進行變更洽商的施工。

2、對於勞務、分包和材料採購的技術交底應與變更洽商應嚴格區分開來,變更洽商應附有甲方籤認洽商的原始資料,方可進行調整合同價款,否則不能調整合同價款。技術交底只是作爲工程施工的依據,而不能作爲變更洽商和結帳的依據,凡以技術交底作爲結算依據者,成本室一律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