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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許可居間協議

商標許可居間協議

商標許可居間協議

委託方:XXXXXXXXXXX,(以下簡稱“委託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居間人: 蘇劍飛,(以下簡稱“中介方”)

聯繫人:

地址:

在共同約定與承諾的基礎上,雙方同意如下:

第一條任命

公司欲同XXXX品牌(以下簡稱品牌)權利人(以下簡稱品牌權利人)協商在中國的授權許可或收購事宜,特委託中介方作爲與品牌權利人談判、溝通的中介。

第二條委託事項

委託人委託中介方代理品牌商標許可談判事務,中介方負責聯絡上述品牌的商標權人,協助委託人獲得品牌權利人在中國內的授權,包括獨佔或者普通許可,以及收購。

第三條中介方權利義務

1.中介方應當積極蒐集品牌權利人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品牌所涉及的商標、商標代理機構等),並保持與品牌權利人或其代理機構的積極溝通。

2.中介方應向品牌權利人或其代理機構公司推薦委託人,介紹委託人的規模、市場定位等基本情況,並充分轉達委託人希望進行業務合作、獲得授權許可的意圖。同時中介方應積極向委託方轉達品牌權利人的授權要求等信息。

3.中介方向品牌權利人轉達涉及品牌授權許可合同條款的內容,應由公司事先書面批准。

4.中介方只負責和品牌權利人或其代理機構的溝通,並盡最大努力促成委託人與品牌權利人之間的商標授權許可合同,但不對品牌授權許可事宜的成功率做任何保證,所有商務條款(如授權期限、授權類型、商品類別、許可費用等條款)。

5.中介方基於本協議而對委託人承擔的服務義務,只侷限於品牌授權事宜的溝通,不包括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等事宜。

第四條委託人權利義務

1.委託人應向中介方提供公司信息和介紹等詳細材料。

2.委託人應自行與品牌權利人協商確定授權許可合同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授權許可使用費、授權期限等。

第五條保密條款

除本協議規定的工作需要外,任何一方對於因簽署或履行本協議而瞭解或接觸到的對方的商業祕密及其他機密資料和信息,非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給與或轉讓該商業祕密。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複製對方的商標、標誌、商業信息、技術及信息。披露此類保密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信函、傳真、備忘、紀要、協議、報告、方案、電子郵件等,或以口頭方式披露並以書面方式確認爲保密信息的任何信息或數據。

第六條限制條款與條件

1. 該協定自雙方簽字日起生效。委託方在經中介方引薦後與品牌方取得聯繫後,兩年內所簽訂的任何授權、許可、經銷合同,均應支付下述佣金給中介方。

第七條佣金

1.中介方在與權利人溝通授權許可事項過程中產生的所有費用,應當自行承擔。但涉及法律、商務談判的需要出差的,由委託方支付所產生的差旅雜費。

2.如果委託人和品牌權利人達成授權許可、經銷等合作合同,委託人應於授權許可使用合同簽署之日起,以每個品牌總年限的總許可費用的5%,向中介方支付佣金。

3.委託人在中介方促成商標授權許可事宜後,拒不向中介方支付佣金的,應支付每個品牌人民幣100萬元的違約金,中介方也可依據委託方與品牌方的合同總額來確定對中介方最有利的救濟措施。

第八條其他約定

1.本文所載的條款和規定,構成了雙方之間的完整協議,並取代所有以前的有關信息,陳述或協議的口頭或書面的締約。

2.本文包含由當事人約定的所有條款和條件。本文不包含其他協議或解釋,除非由協議雙方簽字,以書面形式做出修改或修正本合同。本協議不得通過口頭方式修改。

3.所有的規定或根據可能獲得的條款及條件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並須交付時視爲送達或郵寄到公司。

4.此協議的未盡事宜將由後續的書面文件予以定義,這些後續文件將由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成爲定義雙方關係之資料。

5.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產生的任何糾紛,應通過相互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適用中國法律規定,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6.本協議, 壹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