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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精選多篇)

證明書2.18W

第一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精選多篇)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是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機關是市國土房管局,證書由市國土房管局統一印製、辦理登記審批和核發證書。房地產商在銷售商品房時,如該房屋已建成,還應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購房者如需調查房屋的建築質量,還可查驗房地產商的《工程驗收證》。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㈡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㈢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㈣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國務院令第248號《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㈡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㈢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㈣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建設部令第131號《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核發程序

一、行政許可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二、行政許可的條件

符合《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五條條件

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㈡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㈢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申請材料目錄

1、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2、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證件;

4、工程施工合同及關於施工進度的說明;

5、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商品房的位置、裝修標準、交付使用日期、預售總面積、交付使用後的物業管理等內容,並應當附商品房預售總平面圖;

6、住宅小區配套設施規劃建設及前期物業管理方案。

7、房屋交付驗收辦法。

四、行政許可程序

1、申請人向房地產交易管理所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材料。

2、房地產交易管理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材料上報縣建設局。

3、建設局進行審覈和現場查勘,並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於許可的,於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書。

五、行政許可時限

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㈡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㈢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六、行政許可的數量

無限制

第二篇:如何認定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 ?

如何認定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 ?

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開發經營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准文號。” 開發商沒有按照該規定 ‘向買受人出示’ 和沒有在 ‘售樓廣告和說明書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准文號’,均應當認定爲“故意隱瞞”行爲。

王某購買了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建設中的一套商品房,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王某向該房地產開發公司交納了購房款10萬元。但該公司一直未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導致房屋無法交付使用和辦理產權手續。王某多次到該公司協商,要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返還購房款。該公司工作人員爲王某出具了欠條,承諾雙倍返還購房款20萬元。但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一直未按約定履行義務,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遼寧華峯律師事務所的張律師解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5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工程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9條規定:“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准文號。”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進行商品房預售、簽訂預售合同的必要條件。在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籤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因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52條第5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

認定無效,但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被告在原告起訴之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涉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所謂欺詐,法律上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爲。構成欺詐行爲,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經營者主觀上有欺詐的故意。這裏的故意是以當事人對真實情況的明知爲前提的,既包括故意告知虛假情況,也包括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第二,一方欺詐的目的是誘使對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第三,對方當事人因欺詐才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當事人做出的意思表示是因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情況不真實所致,如果對方當事人知道真實情況就不會做出。

本案中,被告是否故意隱瞞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事實,是否存在欺詐行爲?應當承擔什麼責任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項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從被告工作人員給原告出具的欠條可以看出,其承諾雙倍返還購房款

,該雙倍返還購房款的承諾與法律規定故意隱瞞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承擔雙倍返還購房款責任的規定相一致。由此可見,被告存在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事實的欺詐銷售行爲,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原告有權要求適用懲罰性賠償,由被告承擔雙倍返還購房款的法律責任,還可以要求其賠償其他損失。

第三篇:無預售許可證明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嗎

無預售許可證明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嗎?

山東泰中律師事務所 陳萬金(法學碩士)

一、背景知識

商品房預售是房地產開發公司即預售方將正在建造的尚未建成的商品房賣給預購方,預購方支付部分房款或定金的行爲,商品房預售合同是買賣合同的一種,一般買賣合同之標的物在簽訂合同時是否存在法律並不作限制規定,尤其在物流運輸高度發達、營銷手段高效化的今天,企業往往是依據合同訂單來組織安排生產,即先有合同,後有合同產品。但對於房屋預售合同的標的物--房屋,由於其本身以及建造的特殊性,如房屋標的價值較大、建造週期長、開發建設的行政許可、影響人們的居住生活等基本條件等,因此,大部分國家對房屋預售行爲是採取了也較嚴格的監管措施,如澳大利亞、日本、韓國、新加坡、馬來西亞、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政府一般都規定預售條件,實施預售許可管理,對預售活動的監管也較嚴格;當然也有采取自由辦法的,主要是歐美多數國家和地區,預售條件比較寬鬆,也不實行許可管理,買賣雙方通過律師自行協商預售合同並受合同法等法律的制約,新建房屋無論是否開工都允許銷售預售。我國對商品房的開發和預售從一開始便採取了較爲嚴格的管理措施。1994年7月通過的第四十四條對預售條件規定: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

隨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建設部也發佈的《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確定了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二)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五)商品房預售方案。

而對違反規定的處罰也作了規定,第三十九條 :違反(請收藏好範文 網)本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進一步作了明確規定並明確規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從上述法律規定看,當事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如果沒有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合同便是無效的,如果開發商不具備“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條件時,購房者只能要求返還購房款了。這種處理究竟是否保護了購房者的權益哪?這要看具體的情形而定,如當房價升了,開發商想侵佔該升值利潤時,可能以沒有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爲由請求判定預售合同無效。此時,能否辦理預售許可證控制權在開發商,如果嚴格的僵化的適用法律規定,反而成就縱容了開發商的違法行爲,並且

支持了開發商從違法中獲利。下面的案例便是此種類型,購房者如何在看似沒有法律依據的情形下維權呢?

二、案情介紹

2014年11月19日,某開發商取得了開發四幢商住樓的土出讓使用權,並辦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其中三幢住宅樓已經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預售,而第四幢是商住樓,建設工程已經過半,正在辦理預售許可證。此時,開發商將商住樓預售給了35戶人家,並交納了房款總額的30%首付款 1200萬元。約定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取得之日起30天內,即購房人配合即售房人辦理銀行按揭手續。

時過半年後,由於該地區規劃成爲商業區,房價上升了40%。開發商見利望義,於2014年5月24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開發商簽訂合同時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商品房預售條件,沒有辦理預售許可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爲由,要求法院確認商品房購銷合同無效,返還被告預付款。

三、答辯意見

從法律字面規定看,原告開發商的請求理由是很充分的,但是從公平正義角度看,顯然是開發商利用法律的規定,以自己的違法行爲來獲取額外的利益。如何突破法律規定的僵化限制,維護購房者的權益,是代理律師的艱鉅責任。一下爲律師的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原告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已經生效。該合同是一個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由於原告爲了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惡意阻止了生效條件的成就,按照法律規定,應視爲條件已經成就,該合同已經生效。主要理由:

(一)答辯人與原告簽訂的合同是一個附生效條件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原告與答辯人簽訂的合同第三條規定:“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取得之日起30天內,乙方(即購房人)配合甲方(即售房人)辦理銀行按揭手續”。從約定可以看出,合同雙方是把房屋預售許可證的取得作爲合同生效條件的。合同簽訂時,原告聲稱該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申報材料已經齊備,近期就能辦理完畢。只要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購房者就可以辦理銀行按揭手續。

(二)有充分的事實證明,原告爲了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了生效條件的成就:

1.原告已經具備了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登記的條件。《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

交付日期。原告開發的商住樓已經具備了這些條件,請問:同樣在一個小區,一樣的土地使用權證書;一樣的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並且已經蓋到了第五層,該小區的北面三座樓已經辦理完畢預售許可,爲什麼單單有店面的這座樓不辦理預售許可呢?實在另人費解。

2.房產管理局出具的證明表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的商住小區於2014年5月20日到我局交易中心申報辦理預售許可證的有關材料,後因材料不全,交易中心未於辦理,於2014年5月23日該單位撤回了材料。”提請法庭注意:原告早不撤材料晚不撤材料,爲什麼在5月23日撤回了申報材料。這不是時間的巧合,而是欲蓋彌彰,此地無銀三百兩,充分說明了原告爲達到撕毀合同目的而撤回申報材料的險惡用心。

3.原告存在着一房兩賣,一女二嫁的惡意。我們購房員工與原告簽訂合同的時間是2014年11月19日,而2014年3月22日原告又與中國工商銀行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分別將已經預售給答辯人的店面,在同樣沒有辦理完畢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情況下,以每平方米高出原合同1820元的售價又買給銀行,並已收取了150萬元的預付款。原告這種行徑,恰好是其倉皇將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材料撤回目的的有利佐證:那就是寧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寧可自己給自己臉上摸黑,也要撕毀與答辯人簽訂的合同,從而達到買給他人以攫取更多利潤的目的。原告的這種行爲,違背起碼的商業道德,從刑法角度講,是明顯的了合同詐騙行爲。

4、在訴訟期間,原告繼續將沒有預售許可的商住樓預售給其他市民(見證據),從而一錯再錯,在惡意銷售的路上越滑越遠。

(三)依照法律原告的惡意阻止辦理預售許可證的行爲以使合同視爲生效。<<合同法>>第45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成就。由於原告爲了追求商業利益,置與答辯人簽訂的合同於不顧,惡意玩弄法律,阻止合同生效。根據法律規定,該合同已經視爲生效。

二、原告履行合同沒有法律和事實上的障礙,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繼續履行合同。<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 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

只要合同有效,原告就要繼續履行合同,除非出現<<合同法>>第110條列舉的事由,當事人履行合同應當以實際履行爲原則。

另外,根據新修訂的《城幣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的有關精神,開發企業未按本辦法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補辦手續,而沒有規定以前的銷售行爲無效。這一規定無疑是保護購房人這一弱勢羣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規定該合同所附的生效條件因原告的惡意阻止行爲而視爲合同生效;並且原告繼續履行合同也沒有法律和事實上的障礙,因此,答辯人懇請法院責令原告儘快辦理預售許可手續,繼續履行合同。以圓我們的住房夢。

四、結果

經過近六個月的努力,35戶購房者盼來了法院的判決,法院採納了被告的抗辯意見,維護了購房者的權益。

此案判決生效後不久,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二條明確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大家可以想象,如果此案的審理是在該司法解釋出臺後進行,購房者若想維護購房合同有效恐怕是更加困難,甚至不可能了。由此也可反觀最高法院關於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合同即無效規定的不科學性與不合理性。

第四篇:商品房預售許可承諾書

商品房預售許可承諾書

京山縣房地產管理局:

本公司開發建設的商品房項目已符合《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和京山縣房產管理局有關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網上備案和登記的規定,特向貴局申請預售許可、入網銷售並承諾如下:

一、遵守國家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恪守誠信和公平交易原則,維護本縣房地產市場秩序,遵守《京山縣房地產管理局關於實行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網上籤約和登記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規定,杜絕下列有違誠信的行爲:

(一)以擡高銷售價格或者虛構已成交信息等方式拒絕購房者購買可供銷售的商品房;

(二)不通過網上備案操作系統與購房者簽訂認購協議;

(三)不按規定在正式合同打印、簽約併網上備案30日內,爲購房者辦理實物備案手續;

(四)其他違背誠信的商品房銷售活動。

二、本公司向京山縣房地產管理局申報的本次商品房預售許可材料中所有資料是合法真實的。如有不實,由本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接受貴局對商品房網上銷售行爲的監督,妥善處理購房客戶的訴求。貴局要求對購房客戶訴求事項進行調查和解釋的,本公司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反饋,確屬有違有關管理規定和所承諾事項的,我公司及時改正並消除影響。

四、在入網銷售期間,本公司有違有關管理規定和所承諾事項的,貴局可通過“京山縣住宅與房地產信息網”網站予以通報並載入本公司的誠信檔案。

申請人:

(蓋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名)年月日

第五篇: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許可

商品房預售許可

來源:市建委發佈時間:2014-09-23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商品房預售許可

事項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許可期限:商品房預售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變更10個工作日,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延期3個工作日

是否收費及收費依據:本行政許可事項不收費

許可機關:區縣建委(房管局)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的受理、初審,預售許可證變更的受理、初審,以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延期。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的複審、決定,預售許可證變更的複審、決定(已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受理的預售許可申請,預售許可證的變更仍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受理、審查)

受理方式:網上填報,書面受理

子項一:商品房預售許可

辦理程序:

(一)受理

申請人應先登錄北京市房屋交易權屬管理系統(),在線填寫預售許可申請信息後,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1、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原件);

2、開發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和資質證書(複印件);

3、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證明(原件),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複印件),出讓(轉讓)合同(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提交銷售價格批准文件和城鎮建設用地批准書)(複印件);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複印件);

5、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複印件);

6、開戶銀行出具的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的證明(原件);

7、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工程施工合同備案表(複印件)和經施工單位確認的施工進度計劃;

8、屬於綠化隔離帶地區的項目,提交市綠化管理部門認可機構出具的確認商品房範圍的證明文件(原件);

9、已將土地使用權或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提交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預售的證明(原件);

10、商品房預售方案,包括:

(1)房屋預售測繪成果備案表(原件);

(2)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3)銷售機構和銷售人員情況表一式兩份(原件);

(4)2014年3月1日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或2014年3月1日前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但在2014年8月1日後進行施工招標的住宅項目,還需提交項目建設方案(原件)及建設方案備案登記表(複印件);

(5)規劃管理部門出具的建築物名稱批准文件(複印件);

(6)《臨時管理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附電子版)。1

上述材料提交複印件的,複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印章並同時提交原件,原件覈驗後退回申請人。

標準: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請材料。

符合標準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並將申請材料轉審查人員。不符合標準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能當場更正的,向申請人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申請事項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或者無需取得行政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時限:即時

(二)審查

標準:申請人條件符合《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市政府209號令)的規定。

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審查標準對受理人員移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對擬預售樓棟進行現場勘查,覈實現場施工進度,確認施工區域的地上物已全部拆除,製作預售項目現場勘查報告。符合標準的,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材料轉決定人員(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不符合標準的,書面寫明審查意見及理由後將申請材料轉決定人員(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時限:5個工作日

(三)決定

標準:同審查標準

崗位職責及權限:

對行政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同意審查意見的,簽署意見,轉告知人員(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不同意審查意見的,書面提出意見及理由,轉告知人員(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時限:4個工作日

(四)告知

崗位職責及權限:

對準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並在10日內將許可證書送達申請人。

對不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寫明理由和申請人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並將《辦理結果通知書》和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時限:1個工作日(不包括送達期限)

子項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變更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開發企業名稱變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變更申請表(原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發企業名稱變更的文件(複印件);

(3)名稱變更後的開發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4)名稱變更後的開發企業資質證書(複印件);

(5)開發企業書面通知預購人名稱變更的承諾(原件);

(6)預售許可證(原件)。

2、預售項目轉讓的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變更申請表(原件);

(2)開發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3)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原件);

(4)國有土地使用證(複印件);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複印件);

(6)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複印件);

(7)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複印件);

(8)已將土地使用權或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提交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預售的證明文件(原件);

(9)開發企業書面通知預購人項目轉讓的承諾(原件);

(10)預售許可證(原件)。

3、預售項目規劃許可內容變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變更申請表(原件);

(2)變更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複印件);

(3)預售許可證(原件)。

因規劃許可內容變更涉及相關證件變更的,還需提交變更後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複印件)或者出讓合同及補充協議(複印件)或者國有土地使用證(複印件)或者已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證明(原件)或者已備案的預測面積測繪報告及面積變更匯交表(原件)等。

4、預售項目名稱變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變更申請表(原件);

(2)規劃管理部門關於建築物名稱變更的批准文件(複印件);

(3)預售許可證(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複印件的,複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印章並同時提交原件,原件覈驗後退回申請人。

標準: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請材料。

符合標準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並將申請材料轉審查人員。不符合標準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能當場更正的,向申請人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申請事項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或者無需取得行政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時限:即時

(二)審查

標準:在預售許可期限內,並符合《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市政府209號令)和《關於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內容變更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交[2014]971號)

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審查標準對受理人員移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符合標準的,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材料轉決定人員(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不符合標準的,書面寫明審查意見及理由後將申請材料轉決定人員(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時限:5個工作日

(三)決定

標準:同審查標準

崗位職責及權限:

對行政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同意審查意見的,簽署意見,轉告知人員(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不同意審查意見的,書面提出意見及理由,轉告知人員(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時限:4個工作日

(四)告知

崗位職責及權限:

對準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並在10日內將證書送達申請人。

對不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寫明理由和申請人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並將《辦理結果通知書》和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時限:1個工作日(不包括送達期限)

子項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延期

(一)受理

申請人登錄北京市房屋交易權屬管理系統(),在線填寫預售許可延期申請信息後,提交以下材料:

1、項目已竣工驗收備案的提交:

??(1)預售許可證延期申請(原件);

??(2)商品房竣工驗收備案表(複印件);

2、商品房項目尚未竣工驗收備案且未到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提交:

(1)預售許可證延期申請(原件);

(2)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複印件),如已超過竣工日期,還應提交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三方蓋章確認的施工合同竣工日期延期協議書和現場照片(原件)。

3、商品房項目尚未竣工驗收備案,但已超過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提交:

(1)預售許可證延期申請(原件);

(2)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複印件),如已超過竣工日期,還應提交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三方蓋章確認的施工合同竣工日期延期協議書和現場照片;

(3)延期交房違約賠償和房屋交付方案(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複印件的,複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印章並同時提交原件,原件覈驗後退回

標準: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請材料。

符合標準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並將申請材料轉審查人員。不符合標準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能當場更正的,向申請人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申請事項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或者無需取得行政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時限:即時

(二)審查

標準:申請人條件符合《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市政府135號令)和《關於辦理預售許可證延期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交【2014】1254號)的規定。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審查標準對受理人員移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符合標準的,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材料轉決定人員。

不符合標準的,書面寫明審查意見及理由後將申請材料轉決定人員。時限:1個工作日

(三)決定

標準:同審查標準

崗位職責及權限:

對行政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同意審查意見的,簽署意見,轉告知人員。

不同意審查意見的,書面提出意見及理由,轉告知人員。

時限:1個工作日

(四)告知

崗位職責及權限:

對準予行政許可的,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並送達申請人,同時在交易權屬系統中延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期限。

對不予行政許可的,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寫明理由和申請人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並將《辦理結果通知書》和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時限:1個工作日(不包括送達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