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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股東合作協議書

第一篇:小型股東合作協議書

技術股東合作協議書

股東合作協議書

第一章 總則

、、、、,四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

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共同投

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暫定,以工商覈准爲準)(以下簡稱公司)事宜,訂

立本合同。

第二章 股東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爲:

甲方:,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 ____

乙方:,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丙方:,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丁方:,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名稱及性質

第一條 公司名稱爲:有限責任公司(暫定,以工商覈准及股東商

議決定爲準)。

第二條 公司地址爲:(暫定,以工商覈准及股東商議決定爲準)。

第三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爲:(股東商議決定爲準)。

第四條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

甲乙丙丁四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爲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利

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投資總額及註冊資本

第一條 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萬元整(大寫:整 )。

第二條 各方現金及其他出資方式如下:

1、甲方:現金出資__:_,其他方式出資。

乙方:現金出資__:_其他方式出資。

丙方:現金出資__:_其他方式出資。

丁方:現金出資__:_其他方式出資。

以上現金出資用於__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

第五章 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一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以誠信爲本,打造建築業優良品質,(股東商議決定)。

第二條 公司經營範圍是:範圍爲準)。

第六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東

第一條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四章規定繳納出資後,即成爲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比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二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及章程規定分配形式享受公司分紅;

(二)在公司盈利情況下,准許所佔比列小的一方優先增加投資比例,但不能超過總投

資的50%,按《公司法》舉行股東會決議通過。

(三)共同協商確定公司名稱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的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公司合同的規定獲得公司相關經營性信息;

(六)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七)對公司的銷售、採購、投資,財務、等公司所有工作皆有知情權,

(八)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

資時,必須經過全體股東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該

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

先購買權,退股一方對其退出之前的債務以其出資及收益承擔連帶責任。

(九)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所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三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合同及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分擔風險及虧損。

(四)公司發給各股東的出資證明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交易和抵押,僅作爲公司內部分

紅的依據

(五)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故意侵害公司利益,應向其他股東就其出資及收益承擔連帶

責任。

(六)不得以公司資產爲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股東會

第一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副總經理,決定有關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的薪水等

事項;

(三)審議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審議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第七章公司職務與分工

第一節

全體股東同意任命爲公司總經理,任命爲副總經理

公司總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義務及職權:

總經理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公司20% 以上投資及1萬元以上財務支出必須經總經理簽字方可實施!

標額爲10萬以上合同必須經總經理簽字方可簽署!

(二)按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股東會批准,纔可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四)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祕密。

總經理應承擔以下權利: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三)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五)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六)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七)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八)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淨資產20%(含20%)的單項對外投資項目,親筆簽署方

可執行。決定不超過公司總資產50%(含50%)的單項短期投資,但必須經過股東半數同

意。

(九)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十)公司合同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十一)提議、主持並決定是否召開股東會。

第二節副總經理權利及義務:

副總經理應承擔以下權利:

(一)副總經理,負責公司市場策劃,銷售,

(二)提議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提議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提議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五)參與公司的股東會議。

(六)提議制定公司的經營性計劃。

(七)審議業務及公司普通員工的工作計劃

(八)參與制定公司員工福利及工資標準。

(九)參與處理公司員工及客戶同公司的糾紛處理工作。

(十)處理公司員工的勞動關係。

副總經理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副總經理向總經理負責,同時協助總經理的運營管理。

(二)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公司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爲,或從事損害公司

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擅自將公司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五)不得以公司資產爲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第八章利潤分配方式

1、工資支付:

公司在在營業之日起,公司對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實行薪水制,總經理薪水爲人

元/月,副總經理薪水爲月,其餘股東以外員工工資由股東

會商議決定。

2、利潤分配:

利潤和虧損,按各股東的投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公司交納稅後的利潤,分配順序:

1、彌補以前季度的虧損;

2、股東分紅,制度如下:

按照公司投資的股份比例分紅。每季度提取當季度的稅後利潤的40%進行股東分紅,每滿

12個月再提取近12個月的積累盈利部分的70%進行股東分紅,盈利的餘額部分作爲合作公

司的風險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累計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80%後,可不再提取。爲公司發

展,分配比例股東可視具體情況商議調整,原則上不能提高。

第九章經營資金的增加

在儲備資金不足情況時公司還需要增加經營資金,經全部股東協商同意,各股東應按照

各自所佔股份比例增加出資,如有股東出現不能夠增加出資的情況,能夠增加出資資金的一

方可按照其出資的投資額適當增加投資比例。

如需增加其他人入股,需承認本合同並需經全體股東同意,同時執行合同規定的相關權利義

務。

第十章退股方式

(一)、 股東退股時,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股,並應該向股東會提出書面申請,股東應

就其退股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

的,視爲同意退股。退股一方就其出資及收益對其退股之前的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每個合作股東的總出資額是作爲該股東退股的唯一結算依據。公司如盈利應先行將公司總盈

利部分的60%按照股份分紅比例結算,加上35%的資本公積金,然後再將該股東的現金總

出資額退回。15%是公司的資產折舊和風險公積金不得分配。

(二)、如公司沒有盈利,則根據公司現有總資產按照實際總出資額股份比例的90%退

回該撤資股東。

(三)、退股後以退股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作期屆滿(本協議合作期限爲三年);②全體

合作股東同意終止合作關係;③合作事業不能完成;④合作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

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二.)合作終止後的事項:①即行總經理爲清算人,並邀請(律師公證員)參與清算;②

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

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作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

不論合作各股東出資多少,先以合作公司共同財產償還,公司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作

各股東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二章違約責任

一、公司成立初期各股東按照本協議第四章第二條的出資額爲限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

任。

二、公司成立後違約方以本協議內容及公司章程規定向公司及其他股東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章、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生效後所有股東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

本着有利於合作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向公司註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第十四章、其他未盡事項參考公司章程及相關制度並協商解決。

第十五章、本合同一式六份,四方各執一份 ,工商備案一份,公司建檔一份。

本協議除簽字蓋章項外打印爲準手寫無效 。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簽字):_________丁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股東合作協議書範本

貴港三力股東合作協議

訂立合同各股東:

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籍貫:

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籍貫:

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籍貫:

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籍貫:

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籍貫:

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籍貫:

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籍貫:

第一條 合夥宗旨

敬業報國 新民致善

第二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主要從事教育輔導、拓展訓練、夏/冬令營、真人cs、企業內訓、戶外運動、心理諮詢、軍訓、旅遊等服務業務。

第三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爲5年,自2014年10月19日起,至2014年10月19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夥人__________ (姓名)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於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交齊。

合夥人__________ (姓名)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於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交齊。

合夥人__________ (姓名)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於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交齊。

合夥人__________ (姓名)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於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交齊。

合夥人__________ (姓名)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於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交齊。

合夥人__________ (姓名)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於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交齊。

合夥人__________ (姓名)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於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交齊。

2、各合夥人的出資,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共有財產, 1

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投資比例、貢獻大小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投資比例爲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股、退股、股份的轉讓

1、入股: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股: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股;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股需提前6個月告知其它股東,並經全體股東同意;④退股時以公司當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無論股東以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股東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股東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股東有首先受讓權,

如轉讓股東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股東負責人及其它股東的權利

1、__________爲股東負責人.其權限是: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公司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④支付公司債務;⑤______。

2、其它股東的權利:①參予公司事業的管理;②聽取股東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③檢查公司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公司重大事項。

3、各個股東之間爲合作關係。

第八條 禁止行爲

1、未經全體股東同意,禁止任何股東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公司,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股東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股東再加入其它公司。

4、禁止股東與本公司股東私自簽訂合同。

5、如股東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股東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作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作期屆滿;②全體股東同意終止合作關係;③合作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作事業觸犯法律被依法取締;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的請求判決解散。

2、合作終止後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了解公司的2個以上的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轉給股東或第三方,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股東出資多少,先以公司共同財產償還,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股東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股東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公司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份,股東各執一份,送________各存一份。

股東:________(簽字、按手印)股東:________(簽字、按手印)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股東:________(簽字、按手印)股東:________(簽字、按手印)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股東:________(簽字、按手印)股東:________(簽字、按手印)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股東:________(簽字、按手印)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篇:股東合作協議書

股東合作協議書

甲方:丙方:

住址:住址: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

甲、乙、丙三方因共同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協商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擬設立的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經營範圍及性質

1、公司名稱:

2、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註冊資本:元

5、經營範圍:

6、性質: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三方各以其註冊時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及其出資入股情況

公司由甲、乙、丙三方股東共同投資設立,總投資額爲元,

包括啓動資金和註冊資金兩部分,其中:

1、啓動資金元

(1)甲方出資元,佔啓動資金的,

(2)乙方出資元,佔啓動資金的,

(3)丙方出資元,佔啓動資金的,

(4)該啓動資金主要用於公司前期開支,包括租賃、裝修、購買辦公設備等,如有剩餘作爲公司開業後的流動資金,股東不得撤回。

(5)在公司賬戶開立前,該啓動資金存放於甲、乙、丙三方共同指定的臨時賬戶(開戶行:賬號:,)公司開業後,該臨時賬戶內的餘款將轉入公司賬戶。

(6)甲、乙、丙三方均應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將各應支付的啓動資金轉入上述臨時賬戶。

2、註冊資金(本)

(1)甲乙以現金作爲出資,出資額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

(2)乙方以現金作爲出資,出資額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

(3)丙方以現金作爲出資,出資額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

(4)該註冊資本主要用於公司註冊時使用,並用於公司開業後的流動資金,股東不得撤回。

(5)甲、乙、丙三方均應於公司賬戶開立之日起日內將各應繳納的註冊資金存入公司賬戶。

3、任一方股東違反上述約定,均應按本協議第八條第1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公司管理及職能分工

1、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和監事,任期三年。

2、甲方爲公司的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具體職責包括:

(1)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

(2)根據公司運營需要招聘員工(財務會計人員須由甲乙雙方共同聘任);

(3)審批日常事項(涉及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須按本協議第三條第5款處理;甲方財務審批權限爲元人民幣以下,超過該權限數額的,須經甲乙丙三方共同簽字認可,方可執行)。

(4)公司日常經營需要的其他職責。

3、乙方、丙方擔任公司的監事,具體負責:

(1)對甲方的運營管理進行必要的協助;

(2)檢查公司財務;

(3)監督甲方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

(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4、重大事項處理

公司不設股東會,遇有如下重大事項,須經甲、乙、丙三方達成一致決議後方可進行:

(1)擬由公司爲股東、其他企業、個人提供擔保的;

(2)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3)《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於上述重大事項的決策,甲乙丙三方意見不一致的,在不損害公司利益的原則下,按如下方式處理:。

5、除上述重大事項需要討論外,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每週進行一次的股東例行會議,對公司上階段經營情況進行總結,並對公司下階段的運營進行計劃部署。

四、資金、財務管理

1、公司成立前,資金由臨時帳戶統一收支,並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監管和使用,一方對另一方資金使用有異議的,另一方須給出合理解釋,

否則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賠償損失。

2、公司成立後,資金將由開立的公司賬戶統一收支,財務統一交由甲乙雙方共同聘任的財務會計人員處理。公司賬目應做到日清月結,並及時提供相關報表交甲乙雙方簽字認可備案。

五、盈虧分配

1、利潤和虧損、甲、乙、丙三方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享和承擔。

2、公司稅後利潤,在彌補公司前季度虧損,並提取法定公積金(稅後利潤的10%)後,方可進行股東分紅。股東分紅的具體制度爲:

(1)分紅的時間:每季度第一個月第一日分取上個季度利潤。

(2)分紅的數額爲:上個季度剩餘利潤的60%,甲乙雙方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註冊資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六、轉股或退股的約定

1、轉股:公司成立起年內,股東不得轉讓股權。自第年起,經一方股東同意,另一方股東可進行股權轉讓,此時未轉讓方對擬轉讓股權享有優先受讓權。

若一方股東將其全部股權轉讓予另一方導致公司性質變更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方應負責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等手續,但若因該股權轉讓違法導致公司喪失法人資格的,轉讓方應承擔主要責任。

若擬將股份轉讓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資金、管理能力等條件不得低於轉讓方,且應另行徵得未轉讓方的同意。

轉讓方違反上述約定轉讓股權的,轉讓無效,轉讓方應向未轉讓方支付違約金元。

2、退股:

(1)一方股東,須先清償其對公司的個人債務(包括但不限於該股東向公司借款、該股東行爲使公司遭受損失而須向公司賠償等)且徵得另一方股東的書面同意後,方可退股,否則退股無效,擬退股方仍應享受和承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2)股東退股:

若公司有盈利,則公司總盈利部分的60%將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另外40%作爲公司的資產折舊費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紅後,退股方方可將其原總投資額退回。

若公司無盈利,則公司現有總資產的80%將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另外20%作爲公司的資產折舊費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種情況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總投資。

(3)任何時候退股均以現金結算。

(4)因一方退股導致公司性質發生改變的,退股方應負責辦理退股後的變更登記事宜。

3、增資:若公司儲備資金不足,需要增資的,各股東按出資比例增加出資,若全體股東同意也可根據具體情況協商確定其他的增資辦法。

若增加第四方入股的,第四方應承認本協議內容並分享和承擔本協議下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入股事宜須徵得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

七、協議的解除或終止

1、發生以下情形,本協議即終止:(1)、公司因客觀原因未能設立;(2)公司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4)、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協議。

2、本協議解除後:(1)甲乙丙三方共同進行清算,必要時可聘請中立方參與清算;(2)若清算後有剩餘,甲乙雙方須在公司清償全部債務後,方可要求返還出資、

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3)若清算後有虧損,各方以出資比例分擔,遇有股東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各方以出資比例償還。

八、違約責任

1、任一方違反協議約定,未足額、按時繳付出資的,須在日內補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向公司和守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2、除上述出資違約外,任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須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並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元。

3、本協議約定公司持股本人蔘於公司業務及財務各事項,非持股本人不得插手干預,若有違反對公司造成損失的,須向公司和守約方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九、其他

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畫押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協議約定中涉及甲乙雙方內部權利義務的,若與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協議爲準。

3、因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應儘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將爭議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4、本協議一式叄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簽訂時間:年月日

第四篇:公司股東合作協議書範本

股東合作協議書

本協議基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基礎上所訂立。

第一章 ㈠總則、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四方對《淮北市拓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出資和公司所有股東參與公司的管理事宜,訂立本合同。(股東各方以第二章爲準)

㈡合作基礎

公司名稱及性質:

①公司名稱爲:《淮北市拓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___ 年___ 月___ 日,屬合夥經營企業;

②公司住所爲:_________;

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爲:_________;

④本協議生效後,原公司《股東合作協議》中的股東權益和義務僅對甲乙丙三方有效; ⑤本協議生效後,所有簽訂各方均爲公司的股東之一,原《股東合作協議》作爲本協議的副本,公司所有事宜均以本協議爲基準;

⑥本協議經過《*********有限公司股東會第2014080001號決議》全票通過;

第二章 股東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爲:

甲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住址:_____ 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各方持股方式和出資

第二條 公司名稱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住所爲: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爲: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各方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投資總額及註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_________萬元(rmb_________);

第七條 本協議生效後各股東持股比例如下;

甲方:_________;持股比例:%;

乙方:_________;持股比例:%;

丙方:_________;持股比例:%;

丁方:_________;持股比例:%;

注:宋**先生所佔%的股份中,12%爲公司持有股,暫記宋先生名下,不歸宋先生個人所有,不分紅,不參與股權責任和利益分配,處置權歸公司股東會。

第五章 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充分發揮合作各方各自的資金、場地和技術優勢,合法經營,取

得預期的經濟、社會效益;

第九條 公司經營範圍是:**產品的生產、銷售、技術支持、技術培訓,專利轉讓;

第六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東

第十條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和《*********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的規定繳納出資後,即成爲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各方承諾,在規定時限內將各自出資金額匯入公司統一賬戶。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及董事會並享有表決權;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爲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按照規定,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成爲公司管理人員的權利;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的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七)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八)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九)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並按持股比例承擔公司責任;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未經合作各方一致同意,不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拿公司的財產爲他人或自己的債務設置抵押、質押或私自以公司的名義爲他人出具擔保書;

(五)不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挪用公司的資金、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二節 股東會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公司事務經股東會會議表決後,半數以上(不包括半數)表決同意的,不違反法律法規的事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第十六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公司法人代表;

(三)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四)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五)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八)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九)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投票決定公司管理人員的去留;

(十四) 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有關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每半年召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懂事或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他股東主持。

第二十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會

經所有股東同意,暫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只設執行懂事和監事。

第一節 執行董事

第二十一條 公司執行董事必須是股東之一。

第二十二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會推選或更換,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執行董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非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股東會批准,不得同其他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公司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爲,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五)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擅自將公司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未經股東會批准,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佣金;

(七)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八)不得以公司資產爲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九)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祕密。

第二十五條 未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股東會的合法授權,任何人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行事。

第二十六條 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於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八章 總經理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股東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八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總經理。

第二十九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可連聘連任。

第三十條 總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等高層管理者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公司合同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總經理應當根據股東會的要求,向股東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以及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淨資產15%(含15%)的單項對外投資項目,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淨資產15%(含15%)的單項貸款。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總資產30%(含30%)的單項短期投資,但須按照公司制訂的決策程序進行,必須提前5日向董事會提交投資報告。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聘用合同規定。

第九章 監事

第三十四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六)公司合同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三十九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並依法進行清算:

(一)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併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佈破產;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續經營的原因。

第四十一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會決議確定。

公司因前條第(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併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併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公司因前條第(三)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前條第(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成立後,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至少一種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四十五條 債權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七條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認爲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五十條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合同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應由各方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簽署。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股東各方均持一份,自簽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

丁方(簽字):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地點:_________淮北市拓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公章: 日期:

第五篇:企業股東合作協議書

股東協議

總則

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共同投資成立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爲:

第二條 公司名稱爲: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_________整(rmb_________)。

第五條 各方的出資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

第六條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繳納出資後,即成爲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七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及董事會並享有表決權;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爲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的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條 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必須遵循股東考覈制度,對於考覈不合格和不能履行職責的股東,根據董事會會議決定是否對其股份進行回購,回購可分爲部分回購和全部回購;當董事會有2/3的票數通過時,回購方案實施,回購價格爲公司當月的財務估值每股淨資產。

第十二條 股東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人出席公司重要會議,以及遲到四次以上,視爲不能履行職責,公司有權通過董事會決議,決定是否回購其股票,收購具體方案同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股東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董事會安排的事情,視爲不能履行職責,公司有權根據第十一條規定回購其所持股份。

第十四條股東應該爲公司利益着想,不能做違背公司利益的事情,如果出現,股東應該給予公司相應的賠償,同時公司有權通過第十一條回購其所持有的股票。

第十五條股東在職位上連續出現兩次重大錯誤和在職位上沒能真正的履行自己職責,應該根據董事會的安排調到一個適合自己的職位上去。如果仍然不能履行自己的職能,則公司有權通過第十一條對其股票進行回購。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在換屆的時候,必須是整體出售股票,大股東必須在確保小股東權益得到保障的情況下才能出售股票。如果違反,小股東有權按照股票最近一個月的估值將股票賣給大股東。大股東必須無條件的購買。

附則:

公司進行新的項目融資時,必須通知每一位股東,每位股東都享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決定投資的份額,股東自行決定是否投資,投資根據具體的項目而定。在公司將項目進行收購時,收購是否進行由董事會投票決定,有三分之二的董事同意則進行收購,收購以後,未投資的股東股份應該根據相應的估值進行稀釋。

股東會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形式、解散和清算,融資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有關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每年召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董事爲自然人。

第二十四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五條 董事由股東會推選或更換。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任職滿期之前,股東會不得無故更換董事。

第二十六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董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非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批准,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公司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爲,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五)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擅自將公司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未經股東會批准,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佣金;

(七)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八)不得以公司資產爲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九)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祕密。

第二十七條 未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二十八條 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爲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二十九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三十條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後方能生效。

餘任董事會應當儘快召集臨時股東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餘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 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後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後的合理期間並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祕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後仍然有效,直至該祕密成爲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係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三十二條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於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

(6名股東和3名獨立董事)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十三)對公司股東進行考覈,對於不合格的股東,經董事會2/3票通過,公司對其股票進行部分或者全部收購。收購每股價格價爲近期公司估值的每股淨資產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產生或決定罷免。董事長設一個月選舉一次。

股東簽字:

簽字日期: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