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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

第一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 gf-99-020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部分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

承包人(全稱):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項協商一致,訂立本

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

工程地點:

────────────────────

工程內容:

────────────────────

羣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

資金來源:

────────────────────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天

─────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元(人民幣)

─────────

¥:元

─────────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

中有關詞語含義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

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

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 ─── ───

合同訂立地點:

───────────────────

本合同雙方約定後生效。

────────

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

住所:住所:

─────────────────────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

委託代表人:委託代表人:

──────────

電話:

─────────────

傳真:

─────────────

開戶銀行:

───────────

賬號:

─────────────

郵政編碼:

────────────────電話:────────傳真:────────開戶銀行:──────賬號:────────郵政編碼:──────。

第二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

(工程量清單招投標工程) (nf-2014-0201)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第三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

第一部分爲協議書部分:根據各類工程的特點填寫。

第二部分爲通用條款部分:一般不允許進行修改。

第三部分爲專用條款部分:此部分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進一步補充和修改,凡工程實際情況與通用條款不符或需要補充和修改的,均可在專用條款中給予反映。另請注意:

1、在專用條款中一定要補上第33條竣工結算條款,具體體現竣工結算的有關事項:(1)乙方提交竣工結算書的期限;(2)甲方完成最後審價並出具審價報告的期限;(3)工程進行分階段結算的部位等。

2、在專用條款第32條,請進一步明確竣工日期(竣工)的含義:(1)竣工是否包括相關配套工程,如總體道路、綠化工程,是否包括以後的精裝修部分,是否包括業主指定分包部分等等給予明確;(2)竣工日期的含義在通用條款中是表示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如實際需進一步明確須在第32條中給予詳細體現。

3、在第37條解決爭議的方式儘可能填寫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儘可能不要填寫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

第四篇: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佈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爲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 本合同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

(3) 投標書及其附件

(4) 本合同專用條款

(5) 本合同通用條款

(6) 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 圖紙

(8) 工程量清單

(9) 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第五篇:《新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以及在使用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新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以及在使用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編後,以饗讀者。

一、關於新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

1、第一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在使用中存在的問題以及修訂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2、國家建設部、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9年12月24日聯合下發313號文件規定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頒佈之日起使用(gf-1999-0201)新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

3、新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概況

(1)形式: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

(2)適用:各類公用建築、民用住宅、工業廠房、交通設施及線路管道的施工和設備安裝;

(3)主要內容:協議書是參照國際慣例新增內容,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均分爲11個單元,共47條177款。

二、有關建設工程的新頒法律、法規的簡介

1、《建築法》於1997年11月1日頒佈,已於1998年3月1日生效,共8章85條。在資質、承包方式、工程質量和安全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不同於以往的新規定;

2、《合同法》於1999年3月15日頒佈,已於1999年10月1日生效,共23章428條。分則部分專列《建設工程合同》一章,對《建築法》以及有關建設工程合同作了進一步的具體規定;

3、《招標投標法》於1999年8月30日頒佈,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共6章68條。該法對招標投標行爲規定了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取消了議標,並對中標無效等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於2014年2月10日頒佈並實施。條例是《建築法》第一個配套法規,運用政府和市場兩種手段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對於進一步規範建設市場,具有重大意義。

三、新頒法律對當事人執行新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提出的新課題

(一)關於招投標需要簽約前明確和約定的內容

1、招標項目價款確定的方法和程序需要在招投標過程中約定;

2、確保質量和項目驗收的方法和責任需要在招投標過程中明確;

3、最低保修年限及賠償責任需要在招投標過程中規定;

4、工程承包方式以及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需要在招投標過程中設定;

5、工程保險和履約擔保及其擔保方式需要在招投標過程中明確。

(二)關於承包人自行完成主體工程和承包方式的改革

1、新頒法律關於主體結構工程應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的規定以及目前施工企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以及承包人的資質管理和相應法律責任;

2、關於承包方式的規定以及現行企業管理模式的嚴重不適應;

3、聯合投標、聯合承包情況下的合同簽訂和履行。

(三)關於工程質量和保修及其責任

1、新頒法律關於工程質量和保修的一系列新規定;

2、工程交付質量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會產生的問題和對策;

3、工程交付後的質量缺陷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的最新法律規定;

4、施工企業落實項目質量責任並從全面履約着手,強化工程質量管理。

(四)關於工程造價結算和追索工程款

1、追欠索賠的現狀以及問題的極其嚴重性;

2、人民法院處理工程造價爭議的一般方法和原則;

3、新頒法律有關工程造價應當由承發包雙方約定的規定和新版示範文本通用條件第24、26、33條關於預付款、進度款和結算款的規定;

4、全面執行《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對策和策略:

(1)按約定支付價款應包括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和結算款;

(2)要重視並強化中間結算,使工程進度款在履約過程中不斷得到確認;

(3)解決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法定手段是協議折價或申請拍賣;

(4)工程欠款的優先受償權是法定權,優先於抵押產生的協議優先受償權;

5、針對合同造價約定難的現狀強化合同履約管理;

6、關於簽證、索賠和審價的專業管理和責任落實。

四、使用新版《建設工程施工(示範文本)》要注意的操作事項

1、確定中標之前,在澄清或詢標時要明確使用什麼合同文本以及如何使用;

2、要明確監理單位的地位以及與施工合同的關係;

3、爲適應發包方負責工程質量驗收,合同要明確質量及驗收的具體標準和操作方法;

4、要把履約擔保和工程保險作爲合同管理的重點,確保合同正常履行;

5、如聯合投標、聯合承包,則必須與示範文本同步設定承包人互相之間的權利義務文件,與承發包合同相配套;

6、充分運用第47條補充條款,以解決示範文本本身不確定的內容

(1)如發包人地位尚未確定,應明確如何確定以及相應責任;

(2)要明確法律適用以及新頒法律、法規的效力;

(3)要明確每週例會等履約協調方式及文件製作責任和生效方法;

(4)要重視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驗收方案,並賦予合同同等地位和效力;

(5)要約定交付竣工資料的期限、範圍和內容;

(6)工程造價的最終確定方式要具體約定,如要審價或審計,應在簽約時用補充條款方式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