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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施工合同

第一篇:房屋建設施工合同範本

建設施工合同

房屋建設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爲了確保工程施工順利進行,爲明確雙方在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本着雙方“責、權、利”,經甲、乙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慨況

該工程位於洛陽市宜陽縣。框架結構,建築面積爲平方米。

二: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三: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元(¥元)。

四、工程承包範圍

按甲方提供施工圖,乙方負責所有工程施工。五:承包價格及付款方式

1:價格:元/平方米(建築面積)。建築面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方式計算,增減工程量按照市場行情,雙方協商解決。

2:付款方式爲分三期付款。第一期爲基礎、備料完後付

總工程量的%;第二期爲主體框架完後付總工程量的%;工程竣工後付總工程量的%;剩下%爲保脩金,保修期爲兩年。保修期結束後無質量問題一次性餘額付清。(保修期內如有質量問題乙方負責返工達標,達標後另外賠材料)。

六:工期及安全責任

工期從年月日到年月日全部竣工。推遲一天罰款2014元/天,由甲方在工程款中扣除。施工期間1:本工程所有安全事項均由乙方負責,乙方應按工程的要求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乙方及其員工原因造成的一切人員、財產損失均由乙方負責;第三人造成乙方及其員工傷害的,由第三人負責,與甲方無關。

2、施工中乙方不得從事與施工無關的事,必須在採取切實可行的安裝措施下方可施工,電焊作業注意防火等。

施工過程中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乙方不得轉讓給第三人,特別是不得轉包、分包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慨不結算,乙方無條件賠償。

以上合同內容望雙方遵守各自責任,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簽字之日期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月日

第二篇:公路建設施工合同

公路建設施工合同

2014-12-24 15:16

甲方:

乙方:

經甲方擇優選定,由乙方村民自行承建庫區沙茨公路工程建設,爲確保工程按時、按質完成,經雙方協商同意,達成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合同,供雙方遵照執行。

一、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及解釋順序

1、工程設計圖紙;

2、村民自建;

3、本工程計量單;

4、本合同的相關條款。

二、具體工程項目

1、按甲方圖紙完成沙茨公路工程。

2、按甲方圖紙完成水溝、涵洞及附屬設施建設等。

三、技術要求

1、乙方必須按甲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圖紙及《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b01-2014有關規定執行,按“高標準、高質量”的要求進行施工,如需要更改施工圖紙須獲得甲方書面批准後方能更改。具體要求是:1、基礎路面寬4.0m,彎道處適當加寬;2、行車道3.0m,彎道處適當加寬;3、鋪砌片石0.25m厚,碎石0.06m厚,片碎石石質要堅硬,鋪碎石時要用適當的粘、壤土和碎石拌合均勻;4、公路縱坡最大不能大於8%,橫破2.5%;5、平曲線最小半徑不能小於12m;

6、填方路基碾壓密實度不能小於94%,片碎石鋪好後也要碾壓密實,兩邊要培土壓實至碎石路面齊平。

2、施工中乙方工地代表應嚴格按甲方現場施工人員指揮操作,否則造成的損失概由乙方負責。

3、工程完工後按《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b01-2014和本合同技術要求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四、承建單價

本工程投資概算以《四川省水利工程設計概(估)算編制規定》、《四川省水利水電建築工程預算定額》、《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爲編制依據,工程實行村民自建,承建的主要工程內容單價爲。承建單價表附後。

五、工期

整個工程要求於2014年11月30日前完工。

六、現場代表及職責

甲方代表,負責現場驗收覈實確認工程量並簽字;負責施工技術、質量的指導監督、作出停工整頓直至返工的決定並督促執行;做好施工記錄。

乙方代表,負責施工測量及技術、質量把關;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配合甲方代表作好施工記錄、驗收覈實工程量並簽字;負責按計劃完成各個階段的工程任務;執行甲方代表關於加強施工技術質量的決定等。

七、結算方法

1、按完成合格成品工程進度的70%撥款。

2、工程完工經縣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進行工程結算,

結算工程量以甲、乙雙方組織人員現場覈實數量爲準。

3、工程保修期爲六個月,自工程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開始算起,甲方在結帳時預扣工程總造價5%的質量保脩金,在保修期滿後28日內退還。

八、甲、乙雙方的責任、權力、義務

(一)甲方

1、向乙方提交設計文件及施工圖紙一份;提供相關施工技術參數。

2、甲方代表按設計要求和有關《規程》、《規範》對乙方的施工質量、進度進行檢查。

3、甲方代表有權對乙方的違約行爲作出經濟處罰、停工整頓直至返工的決定並出具書面通知。若有爭議,由質量監督部門仲裁。

4、施工中,若有設計更改,由甲方出具設計變更通知書。

5、對隱蔽工程的聯合驗收,乙方須提出書面申請,甲方進行檢查驗收,雙方當場簽字認可;否則,甲方不予承認。

6、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7、合同以外發生的工程量必須經甲方認可。

8、若乙方拒不承擔保修責任,有權沒收質量保證金。

(二)乙方

1、根據甲方提供的施工圖和本合同要求,組織籌備好滿足工程建設需要的人力、物力、資金、機械設施等按時進場施工。

2、簽訂本合同時向甲方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書1份,並提供組織機構、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名單;開工後每月

二十三日向甲方提交當月質量自檢資料、進度報表和下月施工計劃各1份;竣工驗收時向甲方提交本工程完整詳實的施工記錄1份。

3、按照設計文件有關《規程》、《規範》要求,精心組織,精心施工,配備專職質檢員,並對工程質量負責;負責施工測量。

4、加強對上崗人員的每一個民工的政治思想、遵紀守法和安全生產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組織和制度,設置專職安全人員,配備安全設備,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遵紀守法,愛護國家、集體、個人財產,保證施工安全和道路交通暢通。

5、接受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督,接受安全生產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督促檢查,接受甲方代表對質量進度的檢查、督促。

6、乙方應做好第三者人身保險的投保工作,在施工過程中,凡屬乙方承建範圍內(包括材料的採購、運輸、保管、使用)發生的一切人身病、傷、殘、亡等事故的政治、法律、經濟責任,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7、乙方應自備發電設備,不得以停電爲由提出順延工期及有關的要求。施工用水、電由乙方自行解決。

8、承擔保修期間的保修責任。

9、負責工程範圍內的佔地(柴山)、青苗、林木損失的協調處理工作。

九、關於工程的轉包

1、主體工程不能轉包,只能實行村民自建。

2、建築材料的採購和轉運可以轉包或分包。爲保證材料

質量,水泥、砂、石在甲方指定地點購買,否則,由此造成工程損失由乙方自己負責。材料上漲下跌結算時不予以調差。

十、違約責任

1、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延遲開工,根據延遲天數順延工期。

2、乙方若逃避或拒不接受甲方代表的質量檢查,或書面通知後在整改期間仍整改不力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沒收履約保證金,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負。

3、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地震、洪災)和國家政策,重大變革影響本合同執行時,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若需補籤協議,其協議與其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叄份,甲方貳份,乙方壹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法人代表(簽字): 公證機關(公章):

年月日

第三篇:廠房建設施工合同

廠房建設施工合同

發包方:嵐皋珠峯花炮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藺河鎮草埡村村民熊昌武(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生產需要。擬在原第一車間以南接建廠房三間,門房二間,生產區大門一道,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工程承包合同。

一、甲方將此建設工程承包給乙方施工建設。

二、乙方承包工程實行包工包料、包安全的形式(含門窗)。資金先由乙方墊付。

三、承包工價:以實際建設地面平方計算,每平方米380.00元(牆體外屋檐不計算面積)。大門另加2014.00元(含門柱、砌、粉、造型、安裝鐵門)。

四、質量要求:(1)房結構採取磚鋼架結構,東南方用水泥磚砌成,含粉刷,加仿瓷,西方採用160cm鋼柱支撐。屋樑採用50﹡50cm三角鐵焊接,過領採用60*80cm扁管焊接、間距0.8米。房面採用雙層夾心彩鋼瓦蓋面,瓦厚0.3cm,要求牢固、美觀。(2)門房要求打40*20cm鋼筋混泥土地圈樑,結構同上。

五、乙方負責施工過程中的一切安全責任,若出現不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負責。

六、乙方在施工之前向甲方提供施工人員名單及平安保險複印件。

七、工程於2014年4月26日開工,工期爲一個月。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四篇:工程建設施工合同

工程建設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甲方將人蓄飲水工程交由乙方組織施工,甲方將人蓄飲水工程交由乙方組織施工,雙方達成協議:

一、工期2014年10月15日至2014年1月25日止,逾期按違約處理,處乙方違約1000元(壹仟元)整。

二、施工人員由乙方組織施工現場,施工人員由乙方負責安全。

三、工程施工費支付,按進度的60%元付給乙方,剩餘部份工程驗收合格一次性付清。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 本合同從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2014年10月15日

第五篇:工程建設施工合同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8)“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爲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爲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四條 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爲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爲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 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爲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 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 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並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業主應爲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十六條 業主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發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後,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發佈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覈和籤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複覈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 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准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業主。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第十八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議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業主的權利

第十九條 業主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定權。

第二十條 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業主同意。

第二十二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監理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單位過失而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數(除去稅金)。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向業主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單位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業主的各種費用支出。

業主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九條 業主如果向監理單位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單位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條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標籤:施工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