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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指定交易協議書

目錄

上交所指定交易協議書
第一篇:上交所指定交易協議書第二篇:銀行證券指定交易協議書第三篇:b.上交所交易規則2第四篇:上交所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客戶協議必備條款第五篇:指定交易協議(客戶合同書版本)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上交所指定交易協議書

上交所指定交易協議書

?

甲乙雙方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試行辦法》及其有關規定,經過自願協商,就指定交易的有關事項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選擇乙方爲證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並以乙方所屬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證券營業部爲指定交易點。乙方經審覈同意接受甲方委託.甲方指定交易的股東帳號爲( ?)甲方身份證號碼爲( ?)(若甲方爲機構投資者,則寫明指定經辦人的身份證號碼)

第二條?指定交易的證券品種範圍,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記名證券爲限。

第三條?本協議書籤訂當日乙方應爲甲方完成指定交易帳戶的申報指令。如因故延遲,乙方應告知甲方,並最遲於本協議書籤訂之日起下一個交易日完成該指定交易帳戶的申報指令。指定交易生效日爲乙方完成指定程序之日起下一交易日。

第四條甲?方在乙方處指定交易生效後,其證券帳戶內的記名證券即同時在乙方處託管。乙方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傳送的指定交易證券帳戶的證券餘額,爲甲方建立明細帳,用於進行相關證券的結算過戶。

第五條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間的證券買賣均需通過乙方代理,並有權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詢,代領記名證券紅利,證券餘額對帳等服務。甲方需要其他服務項目,應與乙方另訂協議。

第六條甲?方證券帳戶內的記名證券餘額一經託管在乙方處,必須遵守乙方有關嚴禁證券帳戶“賣空”的規定。

第七條?甲方證券帳戶一旦遺失,應持有效證件先行向乙方掛失,乙方應及時採取措施防止該帳戶再被他人使用。甲方持乙方掛失證明到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及其代理機構申請補辦證券帳戶。帳戶一經補辦,甲方應持補辦帳戶在乙方辦理證券餘額的過戶手續。

第八條?甲方選擇指定交易後,有權撤銷在乙方處的指定交易(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違約責任情況的除外),乙方應在甲方申請日爲其辦理撤消指定交易申報,並經上交所確認後即生效。

第九條?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間辦理證券帳號的掛失、補領或非交易過戶等手續,應先取得乙方證明文件。乙方應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出具證明文件.

第十條?甲乙雙方在指定交易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的各項業務規則。

第十一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 乙方: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 ? 證券營業部

經辦人: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銀行證券指定交易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證券部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本銀行證券指定交易協議由上列各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訂立。

鑑於根據_________證券交易所《關於實行可選擇性指定交易制度的通知》,甲、乙雙方同意,甲方選擇乙方作爲指定交易地點。爲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銀行證券指定交易協議,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指定交易的股票帳戶號碼爲:_________,身份證號碼爲:_________。

第二條 甲、乙雙方指定交易的範圍,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無紙化證券品種爲限。

第三條 在指定交易期間,甲方的交易均通過乙方辦理,並保證按規定履行清算交割義務,乙方爲甲方提供對帳業務,保證甲方的權益不受侵犯。如果甲方指定在乙方的證券和保證金髮生產權爭議,乙方按國家頒佈的有關法律和規定進行裁決和處理。

第四條 在履行清算交割義務後,甲方有權撤銷或變更指定交易地點,乙方保證及時爲甲方辦理撤銷或變更指定交易地點的登記手續。

第五條 變更或撤銷指定交易,須由甲方親自到乙方營業櫃檯填寫“指定交易撤銷登記表”,同時出示本人的股票帳號及身份證原件方可辦理。

第六條 撤銷或變更指定交易,爲當日申報,隔日生效。

第七條 甲、乙雙方指定交易的行爲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令和_________證卷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八條 根據國家政策和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乙方有修改本協議書條款的權力。此類修改乙方將在營業場地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資者。

第九條 在簽署本協議前,甲方已詳細閱讀並充分理解乙方各項交易規定和本協議各條款的內容。

第十條 陳述和保證

10.1 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1)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行爲,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行爲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2)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10.2 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銀行;

(2)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行爲,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行爲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在指定交易期間,如發生違約糾紛而導致對方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如果一方未按本協議履行義務,則應承擔罰款_________元給另一方。

如果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則受損方有權要求予以賠償。

第十二條 保密

一方對因本銀行證券指定交易協議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條 補充與變更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協議附件

14.1 本協議附件包括但不限於:

(1)各方簽署的與履行本協議有關的修改、補充、變更協議;

(2)各方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及相關的各種法律文件。

14.2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附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協議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不可抗力

如因乙方不可預測或不可抗力造成的甲方損失,乙方不承擔責任。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爲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爲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爲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第十八條 後繼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本協議生效後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採取書面形式。

第十九條 通知

19.1 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19.2 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協議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範圍。

19.3 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變更後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爲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二十一條 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協議正本上加蓋騎縫章。本協議於雙方簽字蓋章的第_________個營業日生效,於甲方撤銷指定交易後終止。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____份,其他用於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第三篇:b.上交所交易規則2

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維護上海黃金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程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黃金交易所管理辦法》和《上海黃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交易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採取自由報價,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統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時提供詢價交易等作爲輔助交易方式。

第二章 交易地點和交易時間

第三條 交易所交易地點爲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5號。

第四條 每週一至週五開市(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開市時間爲 上午10:00--11:30;

下午13:30--15:00。

第三章 交易品種、質量與報價方式

第五條 交易品種爲黃金、白銀、鉑。

第六條 黃金交易品種爲標準牌號au99.99、au99.95、au99.9、au99.5四種和金幣。

白銀交易品種爲標準牌號ag99.99、ag99.95兩種。

鉑交易品種另定。

第七條 黃金交易品種的標準重量爲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條、金錠和法定金幣。

白銀交易品種的標準重量爲15千克的銀錠。

第八條 交易所交易的黃金爲經交易所認證的可提供標準金錠企業生產的符合交易所金錠質量標準的黃金。

第九條 報價方式爲人民幣元∕克,人民幣元以後保留兩位小數。

第十條 交易的最小單位爲千克,最小提貨量爲6千克。

第十一條 交易價格爲上海交割地基準價。

第十二條 交易所按成交金額徵收一定比例的手續費,目前暫定爲萬分之六。

倉儲費、運保費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交易所保留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對以上費率進行調整的權利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條 會員可自行選擇通過現場或遠程方式進行交易。

現場交易是指會員在交易所指定的場所進行交易。

遠程交易是指會員在自行選定的場所通過通訊網絡進行交易。

第十四條 採用遠程交易的會員可選擇以專線或撥號入網等通訊方式接入交易系統。

第十五條 黃金市場的交易工具包括現貨黃金交易以及遠期黃金交易。

交易所對現貨交易實行t+0的清算速度辦理資金清算,會員到指定倉庫提取黃金時間爲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後3個工作日內。遠期黃金交易是指買賣雙方在交易成交後t+x日(x爲遠期黃金交易的合約期限值)辦理清算與交割的交易。

交易所保留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對交易工具及交易品種進行調整的權利。

第十六條 現貨黃金交易前,買方會員必須在交易所指定的賬戶全額存入相應金額的人民幣資金;賣方會員必須將需售出的黃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黃金交割倉庫。

遠期黃金交易前,買方會員必須在交易所指定的賬戶按一定比例存入相應金額的人民幣資金;賣方會員必須將需售出的黃金按一定比例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黃金交割倉庫,或在交易所指定的賬戶按一定比例存入相應金額的人民幣資金。上述資金與黃金比例按照《上海黃金交易所遠期黃金交易管理辦法》制定。

第十七條 對於未掛牌交易的非標準黃金,會員可通過交易系統進行詢價交易。

第十八條 爲防止非正常因素對交易價格的干擾,交易所有權根據交易的實際情況,確定不同上市品種價格漲跌最大幅度(漲、 跌停板)及實施辦法,必要時將根據理事會的決定暫停該品種的交易。

第五章 報價成交

第十九條 會員在黃金交易系統中通過報價窗口方式進行報價。

第二十條 會員報價按交易方向可分爲買報價、賣報價、雙向報價。

買報價是指會員買入黃金的報價。

賣報價是指會員賣出黃金的報價。

雙向報價是指會員同時報出買入價和賣出價,其中買入價不得高於賣出價。

會員所報價格在本場交易時間內一直有效,直到該報價全部成交或被會員撤銷。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計算機自動撮合系統將買賣申報指令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 當買入價大於、等於賣出價則自動撮合成交。撮合成交價等於買入價(bp)、賣出價(sp)和前一成交價(cp)三者中居中的一個價格。即:

當bp≥sp≥cp,則:最新成交價=sp

bp≥cp≥sp, 最新成交價=cp

cp≥bp≥sp, 最新成交價=bp

當日首筆成交中前一成交價(cp)爲昨日最後收盤價。

當一筆報價已部分成交,剩餘部分繼續參加當天交易的撮合排序。

第二十二條 每場交易開盤價爲開盤後第一筆成交價,收盤價爲最後五筆成交價的加權平均價。 交易價格漲跌幅度以上一交易日收盤價爲基準。

當日加權平均價是指某一交易品種當日成交總額除以當日交易總量的加權平均價。

第二十三條 會員報價後,該筆報價所對應的資金賬戶相應金額或黃金庫存賬戶相應黃金即被凍結。 第二十四條 報價尚未成交前,會員可以撤銷原報價。

會員撤單指令只對原報價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該筆報價已全部成交,則該指令無效。

會員撤單後,該筆撤單所對應的報價凍結資金或黃金庫存即被解凍。

第二十五條 會員報價成交後,即可打印成交單。

第二十六條 現貨黃金交易中,會員(自營或代理)賣出黃金,其所得金額的90%可用於本交易日內的交易;會員買入黃金,其所得黃金只在當天清算完成之後,即第二個交易日方可用於交易,不得用於本交易日的交易。

第二十七條 若會員黃金庫存賬戶中可用庫存餘額爲正,則可通過交易系統打印黃金提貨單。 會員提貨按照《上海黃金交易所黃金交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第六章 清算與交割

第二十八條 交易所實行集中、直接、淨額的資金清算原則。

第二十九條 進行現貨黃金交易前,買方會員(自營或代理)必須在交易所指定的賬戶全額存入相應金額的人民幣資金;賣方會員(自營或代理)必須將需賣出的黃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黃金交割倉庫。 第三十條 交易所對現貨交易實行t+0的清算速度辦理資金清算,即在交易日將資金從買方會員(自營或代理)保證金賬戶上扣除,將資金劃入賣方會員(自營或代理)的保證金賬戶,下一個營業日,再劃入賣出會員在清算行開立的(自營或代理)專用賬戶。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實行"擇庫存入"、"擇庫取貨"的交割原則,會員可自由選擇交割倉庫存入或提取黃金。

第三十二條 買賣雙方成交當日收市後,由交易所爲買賣雙方進行貨權轉移。

第三十三條 買方會員(自營或代理)成交當日,交易所交易結束30分鐘後即可在交易端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亦可根據需要擇期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或次日後進行賣出交易。擇期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時間爲交易所工作時間任一時間段(交易所交易結束30分鐘內暫停)。

第三十四條 會員到指定倉庫提取黃金時間爲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日後3個工作日內(邊遠地區爲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日後5個工作日內),有效提取期限爲填寫黃金提貨申請單日後第五個工作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會員按照《上海黃金交易所黃金交割管理辦法》繳納黃金倉儲、運保費及其它相關費用。

第七章 信息統計

第三十六條 交易所及時、準確地發佈當日市場行情及市場有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 交易所發佈的信息包括:

1、公共市場實時行情:包括指定交易品種的開盤價、最高價、最低價、最新價、收盤價、當日加權平均價、漲跌價位、漲跌幅、成交量及成交金額等。

2、最優報價分佈圖:顯示每一交易品種買賣各3個最優價位。

3、實時行情走勢圖:顯示市場最新成交價走勢。

4、國際黃金市場行情:顯示國際黃金市場相關行情。

5、黃金市場歷史行情:顯示黃金市場的歷史行情統計信息

6、會員基礎信息查詢:顯示交易所所有會員的基礎信息。

7、市場公告及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條 會員可以通過交易系統對自身的交易信息進行統計,包括:

1、歷史行情統計:統計本會員的歷史成交行情。

2、歷史成交量統計:按交易工具、品種、買賣方向等統計本會員歷史成交量。

3、當日報價統計:統計本會員的所有當日報價。

4、會員成交統計,包括:

(1)即時成交:統計本會員的即時成交記錄

(2)歷史成交:統計本會員的歷史成交記錄

5、會員資金查詢:查詢會員在交易所指定賬戶的資金餘額及應計利息等相關信息。

6、會員黃金庫存查詢:查詢會員在交易所指定倉庫的黃金庫存等相關信息。

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規則 第八章 代理業務

第三十九條 代理業務是金融類和綜合類會員接受客戶委託代理客戶進行交易的活動,其程序是:

(1)客戶委託會員單位辦理開戶手續,雙方根據代理章程簽署代理交易協議書。

(2)交易所實行客戶編碼登記備案制度,客戶開戶時應由會員單位按交易所統一的編碼規則進行編號,一戶一碼,專碼專用,不得混碼交易。

(3)每場交易由客戶通過被委託會員下達交易指令。

(4)每筆交易完成後,會員單位將執行指令結果及時通知客戶。

(5)辦理財務及交割事宜。

第四十條 被委託代理的會員可參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和比率向代理客戶收取保證金和代理手續費,其中代理手續費最高上限不得超過千分之一點五。

第四十一條 個人黃金買賣業務通過金融類會員進行,並另行制定有關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理業務與自營業務的會計帳目必須嚴格分開。當自營業務與代理業務在某筆交易中同時發生時,必須優先代理業務。

第四十三條 被委託代理的會員不得將收取的客戶保證金用於自身經營活動或充抵自身債務;不得允許他人擅自使用客戶保證金或擅自用客戶保證金爲他人經營活動提供擔保。

第四十四條 會員的自營業務、代理業務都必須通過交易所公開的競價交易完成,自營與代理業務之間、代理業務相互之間以及會員之間的業務均不能相互私下對衝。

第四十五條 會員有責任如實向委託方提供本會員的資信和業務情況,並需向客戶充分揭示交易的風險性,介紹交易行情及其他信息,對客戶進行業務培訓。

會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戶作獲利保證。

第四十六條 會員及出市代表應按客戶的要求在授權範圍內代理交易,不得擅自變更指令,併爲客戶保守祕密。

第四十七條 會員對客戶的代理交易負全部責任,代理客戶與交易所不發生直接關係,但有向交易所反映代理業務中的問題和糾紛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 交易所對會員開展的各項代理業務有檢查和監督權,並另行制定有關管理辦法。

第九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四十九條 異常情況是指在交易中發生操縱市場並嚴重扭曲價格的行爲或者不可抗力的突發事件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條 在交易過程中,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交易所可以宣佈進入異常情況,採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1)地震、水災、火災、戰爭、罷工等不可抗力或計算機故障等不可歸責於交易所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2)會員出現清算、交割危機;

(3)交易所業務規則中規定的其它情況。

出現前第(1)項異常情況時,交易所總經理可以採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的緊急措施;出現前款第(2)、(3)項異常情況時,理事會可以決定採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制出金等緊急措施。

第五十一條 交易所宣佈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採取緊急措施前必須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第五十二條 交易所宣佈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暫停交易時,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延長的除外。

第十章 罰 則

第五十三條 對違規會員和違規行爲,交易所有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市場交易規則等有關法規和政策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認定的會員違規行爲包括:

1、違反黃金市場管理有關規定的;

2、故意破壞交易秩序、操縱市場行情的;

3、指派未獲得交易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黃金交易的;

4、違反資金清算和黃金交割有關規定,造成資金清算逾期到帳、黃金逾期交割的;

5、未按照交易所的規定繳納會員費或交易手續費等費用的;

6、惡意破壞交易系統的;

7、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爲。

第五十五條 會員有第五十四條所述行爲的,交易所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告處理及相應的經濟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其暫停或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罰。

除警告、通告處理外,交易所應將對會員的處罰情況上報主管機關。

第五十六條 對會員發生第五十四條所述行爲負有直接責任且情節嚴重的交易員,交易所有權給予暫停或取消交易員資格的處罰。

受到暫停交易員資格處罰的交易員必須經交易所再培訓後方可上崗操作。

受到取消交易員資格處罰的交易員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交易員資格。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交易所。

第五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上交所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客戶協議必備條款

附件1

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客戶協議必備條款

證券公司應當在其與客戶簽訂的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客戶協議中載明必備條款所要求的內容,並不得擅自修改或刪除必備條款所要求的內容。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其與客戶簽訂的客戶協議中規定必備條款要求載明以外的、適合本公司實際需要的其他內容,也可以在不改變必備條款規定含意的前提下,對必備條款作文字和條文順序的變動。

第一條 證券公司開展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客戶協議(以下簡稱“客戶協議”)。客戶協議應載明當事人姓名、住所等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甲方(指客戶,下同):姓名(或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件號碼、聯繫方式等。

乙方(指證券公司,下同):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聯繫方式等。

第二條 客戶協議應載明訂立客戶協議的目的和依據。

第三條 客戶協議應對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標的證券、初始交易成交金額、購回交易成交金額、初始交易日、購回交易日、購回期限、到期購回、提前購回、延期購回、《交易協議書》、交易履約保障比例等特定用語進行解釋或定義,並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客戶協議應載明甲乙雙方的聲明與保證,包括但不限於:

(一) 甲乙雙方應具有合法的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主體資格。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適於參與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情形。乙方是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已在上交所開通了約定購回

-1-

式證券交易權限,並且該交易權限並未被暫停或終止。

(二) 甲乙雙方用於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資產(包括資金和證券,下同)來源合法,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標的證券未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或權利瑕疵。

(三) 甲方承諾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保證提供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性,信息變更時及時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對信息進行合法驗證,同意乙方應監管部門、上交所、中國結算等單位的要求報送甲方相關信息。

(四) 甲方承諾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風險和損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證甲方獲得收益或承擔甲方損失。

(五) 甲方承諾在待購回期間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在二級市場買入標的證券。

(六) 乙方承諾按照協議約定,基於甲方真實委託進行交易申報。

(七) 乙方承諾具備開展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必要條件,能夠爲甲方進行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提供相應的服務。

(八) 乙方與甲方之間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資金明細清算應由乙方自行負責,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僅在乙方自營和客戶專用資金交收賬戶之間進行資金劃付。乙方與甲方之間的糾紛,不影響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依據上交所確認結果已經辦理或正在辦理的證券登記和資金劃付等業務。

第五條 客戶協議應約定甲方已充分知悉並同意,乙方是甲方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對手方,同時乙方又根據甲方委託辦理有關申報事宜。

第六條 客戶協議應約定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標的證券爲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和債券。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b股和個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及持有該存量股的賬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該品種流通股等證券不得用於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2-

將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股票進行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購回交易的期限不得低於6個月,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有關短線交易的規定。如果提前購回使得期限低於6個月的,雙方同意通過現金了結。

第七條 客戶協議應約定甲乙雙方進行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證券與資金賬戶的相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 甲方開立的上海a股證券賬戶應指定在乙方。待購回期間,甲方不得撤銷、變更指定交易關係。

(二) 乙方應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開立專用證券賬戶,用於存放包括與甲方交易在內的所有待購回交易的標的證券。除客戶協議約定情形外,乙方不得處分專用證券賬戶中的標的證券。

第八條 客戶協議應約定甲乙雙方進行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要素以及相應的計算公式,包括但不限於:

(一)初始交易日、購回交易日、標的證券、標的證券數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額、購回交易成交金額等。

(二)購回交易成交金額計算公式。

(三)履約保障比例及其計算公式。

(四)標的證券停牌期間市值計算公式。

第九條 客戶協議應約定在進行每筆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前,甲乙雙方通過書面或電子方式簽署《交易協議書》來確認該筆交易的交易要素。

第十條 客戶協議應約定甲乙雙方在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中的交易委託、申報、成交及結算等內容,約定內容應符合上交所和中國結算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客戶協議應約定甲乙雙方進行提前購回和延期購回的適用條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購回交易成交金額的調整方式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 甲方可以提前購回。

(二) 乙方不得主動要求甲方提前購回,但發生標的證券涉及吸收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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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收購、權證發行、債轉股、公司縮股或分立等事件以及客戶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三) 發生提前購回或延期購回的,購回交易成交金額應根據實際購回期限進行調整,延期後總購回期限應符合上交所和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客戶協議應約定當交易履約保障比例低於約定數值時,甲方應提前購回;或者甲乙雙方達成新的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並對相關多筆交易的履約保障比例進行合併管理,載明合併管理的各筆交易的購回期限、購回條件等內容。

第十三條 客戶協議應對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權屬以及相關權益處理事項加以約定,包括但不限於:

(一)待購回期間,乙方持有標的證券並存放於專用證券賬戶,但除客戶協議約定的情形外,乙方不能通過交易或非交易過戶方式處置標的證券,也不得就標的證券主動行使股東或持有人權利。

(二)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產生的相關權益(包括現金分紅、債券兌息、送股、轉增股份、老股東配售方式的增發、配股和配售債券等),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在權益登記日根據上交所初始交易有效成交結果將乙方專用證券賬戶中生成的相應權益劃轉至甲方證券賬戶,其中需支付對價的股東或持有人權利由甲方自行行使。

(三)待購回期間,乙方不應就標的證券主動行使表決權、提案權等基於股東或持有人身份的權利。若甲方需要乙方行使上述權利的,應當及時向乙方提出申請。客戶協議應當約定相關申請材料及其提交程序、相關權益的具體行使方法及程序等事宜。甲方可以提前購回,自行行使基於股東或持有人身份的權利。

(四)待購回期間,因司法等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影響上述股東或持有人權益劃轉的,則同一證券品種的該項權益全部留存於乙方專用證券賬戶內。客戶協議應當約定此種情形下,相關稅收、權益的處理程序及方式。

第十四條 客戶協議應約定違約事件的情形及其處理方式等,包括但不限-4-

於:

(一)甲方的各種違約事件,以及甲方相應的違約責任及處理方式。

(二)乙方的各種違約事件,以及乙方相應的違約責任及處理方式。

(三)標的證券的處置程序: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向上交所申報終止購回;乙方應向上交所提交違約處置申請、承諾書和合規意見書等相關材料,上述材料形式完備的,乙方方可在標的證券劃轉至自營賬戶的下一交易日起按照《客戶協議》約定處置購回交易所涉全部標的證券。標的證券的處置應當符合上交所和中國結算的有關規定。

(四)甲方違約情形下,雙方應具體約定處置標的證券的流程、定價方式、違約金計算等要素。

第十五條 客戶協議應約定發生異常情況時的處理程序及方式,異常情況包括:1、乙方專用證券賬戶或其中的證券被司法等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2、乙方被暫停或終止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權限;3、乙方進入風險處置或破產程序;4、甲方資金賬戶或證券賬戶被司法等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5、標的證券暫停或終止上市;6、上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客戶協議還應約定,因甲方或乙方自身的過錯導致異常情況發生的,其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終止購回後,雙方不再進行購回交易,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上交所終止約定購回交易的書面通知於次一交易日將相應標的證券劃轉至證券公司指定的自營賬戶,但發生司法等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的除外。

第十七條 客戶協議應載明通知與送達的有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一)甲乙雙方的詳細聯絡方式,例如通信地址、郵政編碼、指定聯絡人、固定電話號碼、傳真號碼、移動電話號碼、電子信箱等。協議還應約定一方聯絡方式變更時,通知另一方的方式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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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履行各項通知義務的方式,如自行籤領書面通知、電子郵件通知、短信通知、郵寄書面通知、電話通知、公告通知等,並應約定乙方發出上述通知後視爲送達的期限。

第十八條客戶協議應載明因火災、地震等不可抗力,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導致的技術系統異常事故,政策法規修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因素,導致協議任何一方不能及時或完全履行協議,免除其相應責任的條款。

第十九條客戶協議應約定協議成立與生效條件、協議期限、協議份數、協議變更以及協議終止情形等。

第二十條客戶協議應約定適用的法律和爭議處理方式。

第二十一條客戶協議應明確約定客戶協議的適用範圍、構成要件等事項。

客戶協議應明確載明“乙方確認已向甲方說明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的風險,不保證甲方獲得投資收益或承擔甲方投資損失;甲方確認,已經認真閱讀並全面接受本協議全部條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自願參與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並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風險和法律後果。”

客戶協議還應約定,客戶協議應由甲方本人簽署,當甲方爲機構客戶時,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公章。

tel:15636127862qq:350130215 聯繫人:張先生

(請你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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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指定交易協議(客戶合同書版本)

指定交易協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實施細則》及其有關規定,經過自願協商,甲方選擇乙方爲其證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並以乙方爲指定交易點。乙方經審覈同意接受甲方委託。

第二條指定交易的證券品種範圍,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爲限。

第三條本協議書籤訂當日,乙方應爲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賬戶的申報指令,如因故延遲,乙方應告之甲方,並最遲於本協議書籤訂之日起下一個交易日完成該指定交易賬戶的申報指令。

第四條甲方在乙方處辦理指定交易生效後,其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即同時在乙方處託管。乙方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傳送的指定交易證券賬戶的證券餘額,爲甲方建立明細賬,用於進行相關證券的結算過戶。

第五條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間的證券買賣均需通過乙方代理,並有權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詢、代領證券紅利、證券餘額對賬等服務。乙方提供其它服務項目的,應與甲方另訂協議。

第六條甲方證券賬戶內的證券餘額一經託管在乙方處,須遵守乙方有關嚴禁證券賬戶“賣空”的規定。

第七條甲方證券賬戶一旦遺失,應先行向乙方掛失,由乙方及時採取措施防止該賬戶再被他人使用。甲方持乙方掛失證明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及其代理機構申請補辦證券賬戶。賬戶一經補辦,甲方應持補辦賬戶在乙方處辦理證券餘額的轉戶手續。

第八條甲方根據需要可申請撤銷在乙方處的指定交易(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違約責任情況除外),乙方應在甲方申請的當日爲其辦理撤銷指定交易申報。

第九條甲乙雙方在指定交易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各項業務規則。

第十條甲方若在乙方處辦理指定交易之前已經在其他券商處辦理指定交易,甲方應及時在原指定處撤銷指定。乙方對甲方因其在原指定處有關手續辦理不妥影響甲方在乙方處的正常交易而遭致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無權在其《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業務範圍之外與甲方簽訂業務合同。

第十二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直至乙方撤銷其指定交易止。 第十三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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