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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責任(精選多篇)

第一篇:經濟合同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責任(精選多篇)

經濟合同違約責任

一、合同法違約條款、合同無效違約條款、經濟合同違約責任

1、合同無效違約條款是否有效?

第一種觀點:無效合同自始無效,違約條款在無效合同中也自始無效。

第二種觀點:違約條款在無效合同中仍可以適用。

《合同法》第98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

違約金條款屬於清算條款所以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57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2、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有3種條款是有效的:

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

因合同無效返還由該合同取得的財產。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3、關於合同無效 違約條款問題

4、經濟合同違約責任之有關事項

5、的違約責任包括,賠償損失,繼續履行,退貨換貨,修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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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解除合同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請您支持)據履行合同的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此可見合同解除後,當事人可以要求賠償可得利益,但要求損失與違約方行爲有因果關係且不得超過義務人的預期。

那麼如何確定可得利益範圍呢?首先應確定合同如能履行時,守約方應該獲得的利益,其次是確定因違約而致守約方所處的現實利益狀態,此兩者的差距即爲守約方所遭受的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而賠償可得利益的極限是合同如能履行時守約方獲得的利益。

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一書中,法學家對於合同解除後的賠償提煉出如下規則:

第一,合同法並未規定賠償受害人因從事一項不成功的交易所受損失;

第二,損害賠償不包括非違約方(守約方)把支付的不合理開支,不合理標準依交易慣例;

第三,損害賠償旨在補償受害人的損失,但損失必須是實際遭受的損失。如果要賠償利潤損失,則必須有確鑿證據證明這些利潤是存在的或會發生的。尤其是這些利潤中要扣除必要開支。

第四,損害賠償適用損益相抵原則。如果因資金問題而致工程停工,減少了材料費、勞務費支出。這些因違約而減少的費用必須從賠償額中扣除。

第五,損害賠償應扣除本來應可以避免擴大的損失,但對於爲減少損失而支出的費用則應予以賠償,這些費用必須是合理的,如安排一項替代性購買的開支。

第六,損害賠償不能以違約方因違約而得到的利益爲標準來確定賠償額,不能判以懲罰性損害賠償金。

解除委託合同損失賠償的歸責原則

解除委託合同,雖是法律所允許,但仍涉及損失賠償問題,此類損失賠償有其特殊的歸責原則。依筆者之見,應有以下原則:

①一方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即損失客觀存在或不可避免。②解除委託合同是對方遭受損失的直接原因,損失與行爲之間應有因果關係。

第三篇:解除合同違約責任

解除合同違約責任

一、合同法違約責任、合同違約責任條款、解除合同違約責任

1、合同違約責任條款

合同法第七章

2、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簡稱,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法產生的法律責任。

3、違約責任僅指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的財產責任,與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完全分離,屬於民事責任的一種。

4、違約責任的種類

5、違約行爲的分類

6、還能否承擔違約責任?

7、合同解除與違約責任

8、合同違約責任特點

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

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即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不負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

違約責任的可約定性;根據合同自願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的方式、違約金的數額等,但這並不否定違約責任的強制性,因爲這種約定必須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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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合同違約責任怎麼寫

合同違約責任怎麼寫:

1、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違約責任條款約定

違約責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裏面作詳細約定,對於延遲交付貨物或者交付貨款的可以約定延遲履行違約金。還可以約定一條總的違約條款:“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違約金人民幣 元,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的,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所有實際損失。

3、損害賠償的範圍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違約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以上爲合同違約責任的寫法

第五篇:聯營合同的違約責任

聯營合同的履行和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責任,是指履行合同違反合同的約定因而要承擔的責任,合同法指的侵權責任是指因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行爲同時又構成了侵權行爲所應承擔的責任,當事人碰到此種情形只能選擇一種,要麼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要麼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 聯營合同的履行和違約責任:

1.聯營合同的履行

聯營合同的履行,是指聯營各方當事人對聯營的章程、合同或者協議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履行。各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着共同的經濟目的,這是產生聯營合同的基礎。正因如此,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也必然具有共同性質,在法人型聯營和合夥型聯營中,具體表現在各方當事人進行的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共擔風險這四個方面的聯營行爲。(1)聯營各方應承擔共同出資的義務。共同出資是聯營各方的主要義務,也是履行聯營合同的首要條件。共同出資義務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①聯營各方的投資金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比例、時間按時到位,包括以經過作價的房屋、土地使用權、設備、技術和專利等的投資,均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給聯合組織。②出資必須合法。這是指哪些資金、物資可以作爲資本向聯營投資,哪些不允許作爲資本向聯營投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貨幣形式進行投資的,資金來源應當屬於企業結餘的企業資金、企業利潤留成資金、企業稅後留用資金、土地使用費及徵用土地補償費、地方財政掌握的機動財力以及其他國家允許作爲投資的資金,這些都屬於合法投資。凡是屬於應當上繳國庫的財政收入,如應當上交的利稅、企業折舊、能源交通建設基金以及國家專項撥款和國家規定不得用於聯營投資的資金,不提投資否則即屬於不合法投資;凡屬聯營各方以原有的廠房、場地、機械設備以及多餘的物資、原材料等固定資產作價後進行投資,經投資方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如涉及土地使用權的,報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即屬合法投資。此外,聯營各方以商標權、專利權以及技術祕密等無形財產作價投資的,亦屬合法投資。(2)聯營各方應承擔共同經營的義務。共同經營是指聯營各方協調一致的經營活動,而不是以行政管理爲目的的聯合。因此,共同經營是聯營合同的主要內容,它既是聯營各方當事人的權利,也是各方當事人的一項主要的義務。共同經營的含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聯營各方應對聯營體的經營事務共同協商確定。②聯營各方都必須對聯營體開展的各項業務負責。

(3)聯營各方應共享權益。共享權益是指聯營各方對聯營體經營過程中所獲利潤,均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投資比例分取,任何一方不得侵佔或私吞他方應得利益。

(4)聯營各方應共擔風險。共擔風險是指聯營各方在聯營體經營虧損或資不抵債而破產時,其虧損和對外債務應由聯營各方按合同約定比例或按各方投資比例承擔虧損,償還聯營體對外債務。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只分享聯營利潤,而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實踐中,在聯營合同中訂有保底條款的,應當確認無效。

2.聯營合同的違約責任

當事人在聯營合同中的違約責任主要表現爲以下幾個方面:

(1)聯營合同在履行期內,一方當事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數量、方式和時間進行投資,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處理原則是:如果合同中規定了違約金數額或比例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不足償付守約方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可以由賠償金補償不足;如果違約金約定的數額或比例過高的,可根據守約方的實際損失酌減,以不超出合同未履行部分金額爲限;聯營合同中已訂明賠償金計算方法的,可按約定方法計算或按實際情況計算過錯方應支付賠償金的數額;如果聯營合同中既無違約金的規定,又無賠償金的規定,應由過錯方賠償守約方的實際經濟損失。

(2)當事人未按聯營合同約定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除應對違約方酌減利潤分成外,還應支付違約金。

(3)在聯營合同履行期內,當事人違反了合同約定或不符合法律規定,中途擅自退出聯營的,應承擔違約責任。處理原則是:如果聯營體並未因其退出而解散,違約方除應賠償給聯營體造成的實際損失外,還應分擔退出前聯營體的債務,合夥型聯營體的退出方,應對退出前聯營體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聯營的一方或者多方中途擅自退出聯營,而使聯營合同無法繼續存在,應當解除合同,有過錯的退出方應當賠償地方由此而造成的損失。3.聯營體對外債務的承擔

聯營各方當事人對於聯營體對外債務承擔責任,承擔的方式,應以聯營的不同形式區別對待:

(1)法人型聯營,應以聯營體的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聯營各方對聯營體承擔有限責任,即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聯合體對外債務,但對於爲了逃避債務而抽逃認繳資金的,除責令繳回外,對有關責任人還應處以罰款。

(2)合夥型聯營,首先是以聯營體的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聯營體的財產不足以抵償債務,聯營各方應按合同約定比例,以自己所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償還對外債務;合同未約定債務承擔比例的,可按出資比例或盈餘分成的比例承擔責任;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的,合夥型聯營各方當事人負有連帶清償債務的責任。

以提供技術使用權作爲合夥型聯營投資的一方當事人,如果自己所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可以用一定期限的技術使用權折價抵償債務。

(3)分散型聯營,聯營各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

總之,當事人可以選擇最有利或能最大保護自已合法權益的方式。當事人選擇了不同的方式就決定適用法律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