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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精選多篇)

第一篇: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

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精選多篇)

《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出臺

深圳法律顧問獲悉國家工商總局於(10月20日)公佈《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該辦法對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的格式條款式合同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而此舉則限制了格式條款成爲“霸王條款”的可能。

辦法中明確了合同欺詐的範疇。同時,對於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內容,該辦法進行了詳細的規範。所謂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條款組成的合同。

目前,通訊、保修等合同大部分是格式合同。由於該類合同由經營者制定,大多條款利於制定者,有失公平。而該類型的合同也成了孕育“霸王條款”的溫牀。

重要看點

1.經營者如對消費者造成傷害不能免責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比如在一些旅遊合同中則有“如在旅遊期間出現人身意外,旅行社不負責任”等條款就屬於明顯的霸王條款。

2.不得加重消費者違約金數額

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等,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3.不得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合同的權利

而一些霸王合同一旦簽訂,就成了消費者的“賣身契”。如一旦購買,所售商品概不退換等條款。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等。

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且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瞭解,該“辦法”將於2014年11月13日起施行。

深圳法律顧問整理

第二篇: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

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

第一條 爲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違法行爲,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爲目的,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爲。

第三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爲。

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爲,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推行行政指導,督促、引導當事人依法訂立、履行合同,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欺詐行爲:

(一)僞造合同;

(二)虛構合同主體資格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

(三)虛構合同標的或者虛構貨源、銷售渠道誘人訂立、履行合同;

(四)發佈或者利用虛假信息,誘人訂立合同;

(五)隱瞞重要事實,誘騙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或者誘騙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

(六)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

(七)惡意設置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條款,造成對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

(八)編造虛假理由中止(終止)合同,騙取財物;

(九)提供虛假擔保;

(十)採用其他欺詐手段訂立、履行合同。

第七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

(一)以賄賂、脅迫等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二)以惡意串通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三)非法買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買賣的財物;

(四)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國家指令性合同義務;

(五)其他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違法行爲。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爲他人實施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爲,提供證明、執照、印章、賬戶及其他便利條件。

第九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

(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

(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二)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當事人合同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經督促、引導,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合同違法行爲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3日起施行。

(轉載請註明來源:)

第三篇: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及評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 51 號

《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4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 長周伯華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

第一條 爲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違法行爲,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爲目的,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爲。

第三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爲。

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爲,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推行行政指導,督促、引導當事人依法訂立、履行合同,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1

第六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欺詐行爲:

(一)僞造合同;

(二)虛構合同主體資格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

(三)虛構合同標的或者虛構貨源、銷售渠道誘人訂立、履行合同;

(四)發佈或者利用虛假信息,誘人訂立合同;

(五)隱瞞重要事實,誘騙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或者誘騙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

(六)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

(七)惡意設置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條款,造成對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

(八)編造虛假理由中止(終止)合同,騙取財物;

(九)提供虛假擔保;

(十)採用其他欺詐手段訂立、履行合同。

第七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

(一)以賄賂、脅迫等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二)以惡意串通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三)非法買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買賣的財物;

(四)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國家指令性合同義務;

(五)其他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違法行爲。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爲他人實施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爲,提供證明、執照、印章、賬戶及其他便利條件。

第九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

(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

(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二)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當事人合同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經督促、引導,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合同違法行爲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3日起施行。

《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從其主要內容來看是對合同法相關條款從工商管理的角度加以具體和細化,明確界定了何爲合同違法行爲以及那些行爲被歸屬爲這類行爲而被禁止實施,同時明確了違反上述禁止性條款的法律後果,從而使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履行合同法第127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爲,負責監督處理。】所賦予的監管職責時有了具體的監管範圍、對象以及處罰措施。《辦法》的出臺解決了工商部門自2014年廢止《關於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爲的暫行規定》以來,對合同違法行爲的監督處理既無法律法規級的規範,也無規章進行規範的狀態。

《辦法》將合同欺詐行爲以完全例舉的形式列出了十類(第六條),前九項基本上涵蓋了目前司法實踐中利用合同實施欺詐的所有類型,這一條款將合同欺詐行爲的明確是在要求所有合同訂立者在訂立合同時規範自己的行爲,同時也可以提醒訂立合同者在訂立合同時從條文所述9個方面去考量合同相對方是否有可能實施合同欺詐行爲,從而更進一步確保合同安全性,避免遭受損失。

《辦法》第八條是值得我們注意的,由於我們公司可能會涉及到爲經銷商、美容顧問等開出證明、授權之類的可歸屬爲條文中所稱的“便利條件”一些文件,如果對方利用這些文件的方便而實施了《辦法》所規定的禁止性行爲,則公司或許會因此而遭受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對於那些別有用心的經銷商或者美容顧問等我們很難採取措施去

規制他們的行爲,但我們或許可以在開出證明文件時採取一定措施來降低或者避免承擔責任的風險。

《辦法》的第九、十、十一條都是在對格式條款問題進行進一步的明確,重在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對經營者所提供的格式條款內容合法性的要求進一步提高。特別注意的是第十一條第四款: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即此後在格式合同中出現“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之類的條款都屬於違法條款,要受到《辦法》第十二條的罰則所規制。

第四篇:解析工商總局相關負責人就《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出臺答記者問

工商總局相關負責人就《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出臺答記者問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負責人日前就剛剛出臺的《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回答提問時表示,辦法遵循公平誠信原則,旨在防範合同欺詐等三類突出違法行爲,從而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問:制定該辦法的依據及必要性是什麼?

答: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爲,負責監督處理。”國務院關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爲”。上述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合同違法行爲進行監督處理。

在2014年之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違法行爲的監管,主要依據《關於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爲的暫行規定》。2014年,上述規定被廢止,因而現形成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違法行爲的監督處理既無法律法規級的規範,也無規章進行規範的狀態。

現實的經濟生活中,交易無所不在,與交易相伴的合同行爲無所不在。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欺詐;採用惡意串通、賄賂等手段簽訂合同;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的權利、加重消費者的責任等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爲時有發生。對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依法履行職責,依據立法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規章,並通過規章的實施,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爲依法予以處理。

問:辦法調整的範圍是什麼?

答:通過對合同活動的調查和研究,我們認識到,當事人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爲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三類較爲突出:首先,利用合同,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財物,即合同欺詐;第二,利用合同,採用賄賂、脅迫、惡意串通等方法,牟取非法利益;第三,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

據此,辦法調整的範圍及主要內容也相應分成以上三個基本部分,並根據每類合同違法行爲的具體表現形式,作出了具體規定。

問:制定辦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我國現實的市場交易活動中,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常常有不平等現象,一方時常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之間不能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不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這樣的合同活動不僅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而且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干擾正常的經濟秩序。

據此,在制定辦法過程中,我們確定並遵循以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爲核心;以保障交易安全、維護經濟秩序爲基本原則。

問:合同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處理的合同違法行爲,應是指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爲。請問,在辦法中是如何體現既保護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又有效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答:在我國現實的合同活動中,私權的濫用、甚至被惡意使用的情況比較突出,這種狀況干擾合同意思自治、侵犯合同自由、破壞合同公平,不僅導致合同糾紛頻繁發生,而且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對經濟秩序也造成惡劣影響。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爲國務院專司合同行爲監管的行政機關,一方面要在當事人自主決定是否接受和採納的前提下,根據合同當事人的利益要求,對合同活動給予行政指導;另一方面,要依法對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具體的合同違法行爲給予監督處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合同行爲實施的行政指導及行政處罰都需要針對具體的合同民事活動。這種對合同民事活動的介入是爲了促進和保障合同自由、合同意思自治及合同公平,是爲了保護交易的公平和安全,是爲了充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這既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也是社會公衆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

鑑於此,辦法針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爲做出了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另一方面還做出了“推行行政指導”的規定。

問:針對有關單位與個人,爲合同違法行爲提供便利條件的行爲,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答:由於在合同中實施的欺詐、賄賂、惡意串通等違法行爲社會危害性較大,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爲他人的上述合同違法行爲提供便利條件的行爲,其性質也是惡劣的,應該被禁止。

因此,在辦法中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此類行爲,從事此類行爲也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 (免費法律諮詢,就上中顧法律網)

第五篇:合同履行監督管理辦法

合同履行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簽訂合同的目的主要是規範雙方的權利義務,保障合同的及時有效履行,以防止違約行爲的發生。

第二條 通過合同履行監督可以知曉公司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發現影響履行的原因,以便隨時向各部門反饋,排除阻礙,防止對方或我方違約的發生。

第三條 從法律角度監督合同的履行,更有利於促進合同依法正常履行,更注重合同履行中證據的收集,在發生糾紛時,能夠及時有效地處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合同簽訂後,合同履行的監督和檢查工作由合約部負責。公司各部門應當配合合約部開展合同履行監督工作。

第五條 合同簽訂後,合約部有關人員應當向相關部門(如技術部門等)的相關人員(如技術人員等)進行合同的主要條款進行交底,說明工期、質量、工程範圍、技術標準、總分包關係等問題,以便溝通配合。在對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交底時,應當附有簡明的書面材料。

第六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合約部負責跟蹤合同中相應條款的具體履行情況。合約部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一般採取重點檢查和抽查的方式。檢查內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約定進度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各方嚴格履約;二是看履行過程中是否存在合同數量、工期、設計等方面變更情況,如有變更,應履行變更籤約手續,以合同形式明確變更情況;三看是否存在違約情況,這是監督檢查的主要工作。

第七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各部門應當及時配合調查違約原因,同時承辦部門儘早採取補救措施,並儘快與對方協商確定處理辦法,爲防止他方過分追究違約責任,應特別注意保存相應有利的證據材料。

第八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各方的往來函件、通知等文書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發生糾紛,也是區分責任的重要證據,合約部負責對合同履行每一環節形成的書面材料完整保存。如上述材料發至其它部門,應及時轉交合約部存檔。

第九條 合約主管副總經理和總經理有權向合約部或者執行部門詢問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並有權召集相關部門進行研究和分析。上述部門應當就合同的簽訂、履行中的問題如實反映和彙報。

第十條 合約部應當建立合同臺賬制度和合同管理報表制度。及時、準確地記載公司合同簽訂及履行情況,每兩個月將公司此期間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以書面報表的形式報主管副總經理,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後報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