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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律師(精選多篇)

第一篇:旅遊合同違約糾紛的處理

合同違約律師(精選多篇)

旅遊合同違約糾紛的處理

近年來,隨着社會經濟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人們開始選擇外出旅遊方式來緩解工作壓力和享受生活,同時,旅遊合同糾紛也隨之日趨增多,媒體對此也相繼作了報道,引發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同時也向人們提出了旅遊合同出現違約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

由於我國現行《合同法》的分則中,沒有關於旅遊合同的規定,對於這類問題的處理,不同地區法院的法官判案時也出現諸多差異,有的判決甚至根本違反了公平正義的目標。筆者認爲,對旅遊合同的違約責任承擔問題應作具體分析。

旅遊合同違約依法主體不同可分爲旅遊者的違約與旅行社的違約,旅遊合同違約大多爲旅行社的違約,只有少數爲旅遊者的違約。

第一,旅遊者的違約。旅遊者的違約依時間可分爲旅遊開始前的違約與旅遊開始之後的違約。由於旅遊涉及交通、膳宿、導遊等服務,並且旅遊合同一般都具有團體性,旅遊開始前,旅遊社有許多準備工作,如代辦出國手續、預訂交通工具、膳宿等手續。而旅行社辦理這些手續,需要旅遊者協助方能完成,如提交所需之必要證件。當旅客不進行協助,並經旅行社於合理期限催告,旅遊者仍不行使這些義務將使旅行社遭受損失的,旅遊者應承擔賠償責任。旅遊開始之後,旅遊者違反約定,任意解除合同或違反其他約定義務,如守時、準時義務,從而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旅行社的違約。由於在我國,旅遊業爲特許經營行業,旅行社要從事旅遊業務。須取得《旅遊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具備旅行業特許經營資格的民事主體以及超越經營範圍簽訂的旅遊合同不生效力,合同也不宜定爲旅遊合同,因而此類情況不存在違約問題。旅行社的違約,也可依時間劃分爲旅行開始之前的違約和旅行開始之後的違約。

(一)旅遊開始之前旅行社應按約爲旅客購買車票、機票、門票、餐票、住宿憑證等各種有價票證,對這些有價值標證要承擔權利瑕疵擔保義務。還應當向方旅客告知旅遊地的風俗習慣、特別法律規定、氣候狀況等附隨義務,違反這此義務,旅遊者可依《合同法》第150條和第60條要求具承擔違約的責任。

(二)旅遊開始之後,旅行社應該按法定或約定向旅客提供服務,並且應該保證旅遊服務所應具備通常價值或約定品質,如不具備,則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實際生活中,旅遊社由於人員、財力業務水平方面的限制,很難將旅遊過程中的一切事務全部提供,常常要與其他企業合作如交通運輸企業、餐飲住宿娛樂企業、旅遊資源經營管理企業等,由於這些企業與旅遊者之間並不是旅遊合的當事人,依合同的權對性原則,也不受旅遊合同的約呸,但這些企業與旅遊社或有長期合作業務、聯營或偶然的合同關係,從而依法官在處理這類問題時深感棘手,依筆者之見,對此類問題責任承擔分兩種情況處理。

第一種情況如果旅行社與這企業之間存在聯營或委託業務關係,發生合同糾紛,旅客可以依照我國《合同法》第65條規定直接請求旅行承擔違約責任,而不管其是否存在過錯。如旅行社本身無過錯,在向旅遊者承擔賠償責任以後可向有過錯的相關企業求償。

第二種情況,如果旅行社與這些企業不存在上述關係,旅客因這些企業服務不合法定或約定而遭受損失的,旅遊者可依《合同法》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應法律法規向這些加害企業主張求償權,依誠實信用原則,旅行社應予以協助。但如果旅行社存在過錯時,如旅客在旅行社指定的飯店就餐而食物中毒,旅遊者則可選擇其中之一主張權利。

另外,當旅行社私自轉讓旅遊業務而致使旅遊者權益受損的,在合同履行期間,人身、財產損害或由於第三人在旅遊服務方面缺陷而使旅客來未能享受旅遊合同的旅遊服務,甚至第三人提供了質量很差的旅遊服務時,旅遊者可以要求原合同當事人一方的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至於第三人與旅行之間則可以按協議約定處理,而旅行社不得以第三人原因向旅遊者主張抗辯、除非該與轉包經旅客書面同意。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旅遊合同絕大多數爲格式條款合同,旅行社經常運用格式條款來免除自己一方的責任,並且這些條款多半是通過行政法規的規定直接加入合同。筆者認爲,對這些免責條款,應當基於強化保護弱者一方旅遊者利益以及公平正義要求,由司法機關作出限制解釋,從而促使旅遊糾紛正確解決,有利於旅遊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篇:經濟合同違約責任

經濟合同違約責任

一、合同法違約條款、合同無效違約條款、經濟合同違約責任

1、合同無效違約條款是否有效?

第一種觀點:無效合同自始無效,違約條款在無效合同中也自始無效。

第二種觀點:違約條款在無效合同中仍可以適用。

《合同法》第98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

違約金條款屬於清算條款所以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57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2、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有3種條款是有效的:

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

因合同無效返還由該合同取得的財產。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3、關於合同無效 違約條款問題

4、經濟合同違約責任之有關事項

5、的違約責任包括,賠償損失,繼續履行,退貨換貨,修繕等。

深圳律師:黃華(12年律師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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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律所:廣東蛇口律師事務所(中國首家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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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解除合同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合同的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此可見合同解除後,當事人可以要求賠償可得利益,但要求損失與違約方行爲有因果關係且不得超過義務人的預期。

那麼如何確定可得利益範圍呢?首先應確定合同如能履行時,守約方應該獲得的利益,其次是確定因違約而致守約方所處的現實利益狀態,此兩者的差距即爲守約方所遭受的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而賠償可得利益的極限是合同如能履行時守約方獲得的利益。

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一書中,法學家對於合同解除後的賠償提煉出如下規則:

第一,合同法並未規定賠償受害人因從事一項不成功的交易所受損失;

第二,損害賠償不包括非違約方(守約方)把支付的不合理開支,不合理標準依交易慣例;

第三,損害賠償旨在補償受害人的損失,但損失必須是實際遭受的損失。如果要賠償利潤損失,則必須有確鑿證據證明這些利潤是存在的或會發生的。尤其是這些利潤中要扣除必要開支。

第四,損害賠償適用損益相抵原則。如果因資金問題而致工程停工,減少了材料費、勞務費支出。這些因違約而減少的費用必須從賠償額中扣除。

第五,損害賠償應扣除本來應可以避免擴大的損失,但對於爲減少損失而支出的費用則應予以賠償,這些費用必須是合理的,如安排一項替代性購買的開支。

第六,損害賠償不能以違約方因違約而得到的利益爲標準來確定賠償額,不能判以懲罰性損害賠償金。

解除委託合同損失賠償的歸責原則

解除委託合同,雖是法律所允許,但仍涉及損失賠償問題,此類損失賠償有其特殊的歸責原則。依筆者之見,應有以下原則:

①一方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即損失客觀存在或不可避免。②解除委託合同是對方遭受損失的直接原因,損失與行爲之間應有因果關係。

第四篇:合同違約 爭議

在試用期內的第二個月,公司應當爲你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交納社會保險費。在試用期存在雙向選擇的問題,不應存在違約金,更不能扣錢做爲違約金。謝謝你對本站的關心和支持!

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保險金不能從勞動者應獲報酬中予以扣減。當然,對社保而言,勞動者個人也是要繳納一小部分的。

我在一公司做推銷的工作,事先說明我是學生的可能做不了多久 公司同意我加入了,並在一星期內通過公司考覈簽訂了爲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後來一個月內後我又經過公司批准辭職了,公司扣押了我工資 說一個月以後不與公司員工有任何聯繫、不影響他們工作就會給我發放全部工資,並簽訂了保證書打下了工資欠條。今天我按保證書做到了 我問公司工資,那邊卻說我違約了,說我工作期間有和同事說過消極的話,影響了他們,有幾個同事辭職公司那邊強說是受我的影響 要我負法律責任,並扣掉我工資500元作爲違約金。

在合同中全是我們員工的規章制度,不知多少條全是有違即扣違約金500,而此次公司就是以其中一條說我工作期間有和同事說過消極的話(我沒有說過什麼消極的話 他那邊強說我說了 並說有同事說的,說我讓公司有失名譽),故扣違約金500.另還說派我們出差的住宿費(都是十幾個人擠兩三間房子住的,十幾個人每晚的住宿費一共不超過公司80的標準,伙食費都是自己出的),還有每天早上喊了口號 主管什麼的講了一些話 然後說這個培訓也要我們負責。

公司那邊現在說要我地址,然後發一法律性質的通知函給我,讓我負責 並同意扣掉500的違約金。請問這些合法嗎?公司說要我負法律責任 發什麼通知函給我會不會影響到我以後?會不會進入我的檔案?我是暑假自己到人才市場去找的暑假工的 本來就是因爲需要自己工作掙點學費的 因爲在那我都還自己貼錢了 所以就辭職了 他扣我500違約金合理嗎? 我還在讀書。......

【法】lauryl(491179989)20:52:05

在校學生不屬於勞動者,你的勞動合同無效

蘇三/oscar(438821292)20:52:30

有這個規定?

蘇三/oscar(438821292)20:52:52

事實已經形成僱傭與被僱傭關係了

【法】lauryl(491179989)20:52:51

【法】lauryl(491179989)20:53:12

他們之間不是勞動關係,也不是事實勞動關係

蘇三/oscar(438821292)20:53:22

【法】lauryl(491179989)20:53:23

是勞務關係或是僱傭關係

【學】在讀學生>20:53:43

恩 現在我回學校了 說好的工資一個月後給我 現在又說我工作期間違約了

【法】lauryl(491179989)20:54:01

有工資欠條就去找他們要啊

【法】lauryl(491179989)20:54:14

欠條上你是怎麼寫的

【諮】餅乾(478353730)20:55:10

milton,你的問題解決了嗎?

【學】在讀學生<tangwei(更多請搜索>20:55:29

就一張紙上的 副經理簽字的

蘇三/oscar(438821292)20:56:10

我有個問題,我跟我老婆結婚,我們屬於國家規定的可以再生育一胎的情況,寄生辦的人也說可以再生育的,但是說要交1000塊社會撫養費? 合理嗎? 既然國家規定可以再生,爲什麼還要交錢呢?

【學】在讀學生>20:56:39

欠條是說 我保證一個月內不與公司任何員工聯繫 就會在一個月後把工資打到我卡上 平靜(895910319)20:58:37

買房子和老闆籤的都是霸王合同,如果老闆不願意籤補充協議,你可以按照合同看他的違約情況,技算你的實際損失,如果協商不好,你可以提起訴訟。

【學】在讀學生>20:58:57

現在又說我以前有違約,我沒有違約,他說有人說因爲我說了什麼消極的話而也辭職了說給公司很大的影響 要我負法律責任 接受處分和處罰

【法】lauryl(491179989)21:00:59

公司的這種說法要有證據證明才行,而且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既然無效,那自然也就你違約一說

【法】lauryl(491179989)21:01:18

1995年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309號文)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爲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在校學生不受勞動法調整和保護。

【法】lauryl(491179989)21:10:33

你有欠條,起訴

浙江-ff-小書(348015474)21:08:50

肯定不會影響就算你打民事官司敗訴了,也不會進你檔案

【贛】在讀學生>21:09:31

浙江-ff-小書(348015474)21:09:32

很少聽說說幾句消極話的,還要扣錢的 就算說了 公司也要舉證浙江-ff-小書(348015474)21:09:40

你不是勞動法上的勞動者

【贛】在讀學生>21:10:09

就是那是一什麼貿易公司 推銷的

浙江-ff-小書(348015474)21:10:22

與公司簽訂的應該是僱傭合同,報酬應該給你

【贛】在讀學生>21:10:24

有點像傳銷

【贛】在讀學生>21:11:41

產品確實不是很好 我做得心理是有點難受 然後辭職 且有獲批了的

【贛】在讀學生>21:12:24

但我沒和其他同事說過什麼消極的話

【贛】在讀學生>21:13:00

有兩個同事幾乎是和我一同辭職的 經理就說肯定是我影響的 浙江-ff-小書(348015474)21:13:45

這是經理的狡辯

第五篇:合同違約及糾紛處理制度

第1章總則

第1條爲監督合同的有效履行,及早發現違約情況,避免或減少因違約或糾紛給企業帶來的損失,保障本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企業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適用於企業所有合同違約及糾紛情況的處理。

第2章合同違約處理

第3條合同簽訂後進入執行階段,業務經辦人員應隨時跟蹤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合同對方可能發生違約、不能履約或延遲履約等行爲的,或企業自身可能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應及時報告領導處理。

第4條針對合同對方違約的情形,可採取以下措施處理。

1.要求合同對方繼續履行合同。

繼續履行合同是違約對方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也是本企業享有的法定權利。不論違約對方是否情願,只要存在繼續履行的可能性,本企業就有權要求違約對方繼續履行原合同約定的義務。

2.要求合同對方支付違約金。

合同對方違約的,本企業可按照合同約定要求違約對方支付違約金。

3.要求定金擔保。

合同對方違約,本企業可按照合同約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向對方收取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違約對方履行債務後,可將定金抵作價款或者收回,違約對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4.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對方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本企業有權提出索賠,具體賠償金額可由業務經辦部門會同法律顧問與合同對方協商確定。

第5條企業自身違約的,業務經辦部門或人員應與合同對方協商解決辦法,將解決辦法以書面形式上報總裁,經批准後承擔相應責任、履行有關義務。

第3章合同糾紛處理

第6條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業務經辦人員應在規定時效內與合同對方協商談判,並及時報告主管領導。

第7條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章並加蓋單位印章後生效。

第8條合同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應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第9條企業法律顧問會同相關部門研究仲裁或訴訟方案,報總裁批准後實施。

第10條糾紛處理過程中,企業任何部門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向合同對方做出實質性答覆或承諾。

第4章附則

第11條本制度由法務部負責制定,經總裁審覈批准後實施。

第12條本制度解釋權歸法務部。

編制日期審覈日期批准日期

修改標記修改處數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