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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協議書

第一篇: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合作協議

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協議書

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合作協議

甲方:_________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爲使會計師事務所有效地防範執業風險,提高會計師事務所的償付能力,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及保險事業的發展,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第二條 甲乙雙方同意共同協商有關保險事宜。 甲乙雙方簽訂本保險協議後,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其全部會員的有關資料,乙方向甲方提供有關資料。雙方有相互保守商業祕密的義務。

在堅持自願投保的前提下,甲方爲其團體會員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推薦乙方授權的機構大型商業風險保險部爲辦理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人。第三條

執業責任保險適用條款爲《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b)》(附件一)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附件二)。具體使用費率爲《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b)費率》(附件三)。乙方同意在標準費率的基礎上爲甲方會員優惠8%。第四條

乙方在與被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將根據具體情況與被保險人協商保險合同內容。對於經營管理良好,業務量大,風險相對較低或連續兩年(不包括追溯期)未出險的被保險人,乙方同意在標準費率基礎上適當調低費率或給予其他的優惠條件。第五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同意在甲方會員首次投保約定擴展追溯期時,追溯期費率給予優惠。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爲一年,則應按照該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60%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爲兩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50%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爲三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40%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爲四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28%計算保險費。本條規定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費率不一致時,以本條規定爲準。第六條

保險合同雙方對保險賠償事宜產生爭議時,可委託甲方進行調解,達成一致的調解結果對保險合同雙方具有約束性;各方對調解不能達成一致的結果時,應提交河南省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鑑定委員會鑑定或人民法院裁決。第七條

甲乙雙方同意建立不定期聯絡制度,交流關於開展註冊會計師執業責

任保險業務的有關情況,協商解決保險中出現的有關問題。聘請有關專家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並協助改進。第八條

乙方負責對甲方及其會員進行保險業務指導和培訓,並設專人協助甲

方開展工作。第九條

乙方在承保業務過程中,除了惡意欺詐及資信情況極差的被保險人外,不得拒絕承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甲方應要求各被保險人如實填寫投保單,並配合乙方做好有關工作。 經雙方協商同意,可對本協議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變更和補充,變更和補充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1.《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b)》(略)

2.《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略)

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b)費率》(略)

4.《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投保單樣本》(略)

5.《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保險單樣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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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供:中國審判法律應用支持系統v3.0

第二篇: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合作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爲提高_________地區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防範能力,促進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事業的發展,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

在徵得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本協議可作爲乙方與其被保險人簽訂的《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合同》的補充說明,與該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合作範圍

甲乙雙方合作爲甲方的團體會員(以下簡稱會員)辦理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適用條款爲_________《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

二、合作方式

1、在堅持自願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會員推薦乙方作爲辦理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人。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會員的有關資料。具體保險業務(承保、理賠)由乙方直接與甲方的會員辦理,必要時可由甲方出面協調。

3、保險合同雙方就保險賠償事宜產生爭議時,可委託甲方進行調解,調解結果對保險合同的雙方具有約束力。如調解不能達成一致,保險合同雙方可提起仲裁或訴訟。

三、保險合同內容說明

(一)除本協議特別約定的事項外,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賠償限額、保險費計收等方面內容,均按已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覈准備案的《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費率規章》辦理。

(二)關於追溯期問題

1、追溯期連續投保連續計算,最長不超過5年。

2、首次投保的業務,在補交以前年度保險費後可給予追溯期。補交的年份最長不超過3年。在最初連續投保的5個年度內,其追溯期均可擴展至補交保險費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斷保險後重新投保,在補交中斷期間的保險費後可按最長不超過5年的原則確定追溯期,乙方對中斷期間簽發的業務承擔保險責任,但對中斷期間已獲悉發生的過失行爲造成的任何損失,乙方不承但賠償責任。

4、本協議簽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險公司投保的會計師事務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視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連續計算,乙方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三)保險條款中有關詞語的解釋:

1、被保險人:指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

2、被保險人的註冊會計師:指被保險人正式聘用的註冊會計師。

3、委託人:指與被保險人簽有審計業務約定書,委託被保險人爲其辦理註冊會計師審計業務的單位或個人。

4、利害關係人: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有權使用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使用人。

5、失真:指驗資、審計報告具有重大遺漏,或驗資、審計結果虛假失實。

6、在追溯期或保險期內完成驗資、審計的業務:指驗資報告日、審計報告日在保險合同追溯期或保險期限內,並已列入投保業務清單的驗資、審計業務。

7、非職業行爲:被保險人或其註冊會計師以普通民事主體身份所實施的與其法定職責無關的任何行爲,如交通肇事、購置辦公用品、租賃房屋以及與職責無關的民事侵權行爲等。

8、私自接受委託業務:指註冊會計師所接受的業務未經過被保險人登記、認可,或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兼職所接受的業務。

9、協議約定的責任:本條款中協議所約定的責任指被保險人與委託人簽訂的協議所特別約定的、超出法律規範明確規定的民事責任。

10、首次索賠:委託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於追溯期內所完成的業務提出索賠,第一次提出索賠的時間必須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人予以負責。對於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險人已就某項業務接到索賠,視爲保險期限開始之前索賠已提出,即使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又因此項業務接到索賠,保險人不予賠償。

11、他人冒用被保險人的名義執業:被保險人及其僱員以外的機構或個人,冒用被保險人或與被保險人簽訂勞動合同人的名義執行業務,因被保險人對此項業務沒有保險利益,保險人不予負責。

12、過失與故意:本條款中的疏忽與過失均指過失。過失是指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故意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造成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四、保險服務

(一)全過程服務:乙方應積極與甲方的會員進行業務合作。乙方做到具體業務專人負責,承保前設計承保方案,承保後定期回訪。保險期限內,與被保險人保持密切聯繫,爲被保險人提供全過程的保險服務。

(二)理賠服務: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索賠單證齊全,保險合同雙方就賠款金額達成一致的,保險人在7個工作日內支付賠款。如單證不齊,但保險責任明確,損害事實清楚,保險人可預付部分賠款。

(三)風險管理服務

1、乙方將不定期的與甲方召開風險管理會議,聘請有關專家對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並協助改進。

2、乙方可負責爲被保險人員工提供保險培訓,提高風險意識。

3、乙方可負責向被保險人提供其他類似項目的風險管理經驗及損失信息,共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四)乙方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悉的被保險人的有關業務和財產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五)乙方與甲方共同定期組織被保險人進行交流。

(六)乙方每年定期組織被保險人(人數視被保險人規模而定)開展國內外學習交流。

五、協議的變更或補充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並經甲方會員認可,可對本協議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變更或補充,變更或補充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六、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應自覺遵守協議中的各項約定。因本協議產生的爭議,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七、協議終止

如一方要求終止本協議,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確認,合同終止。如不提出終止,協議持續有效。

八、附則

(一)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二)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協議與原已備案的保險條款存在差異時,由乙方負責及時向有關管理機構申請變更原條款。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簽約地點: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

第一條 凡依法設立的各會計師事務所均可作爲被保險人。

第二條 被保險人的註冊會計師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險期限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承辦審計業務時,由於疏忽或過失造成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該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首次在本保險期限內向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要求,並經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時,保險人負責賠償。

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訴訟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與上述經濟賠償的每次索賠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的每次索賠賠償限額。

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爲縮小或減少對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經濟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三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員的故意行爲或非職業行爲;

(二)戰爭、敵對行爲、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盜竊、搶劫;

(三)政府有關當局的行政行爲或執法行爲;

(四)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擊、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

(六)火災、爆炸。

第四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委託人提供的賬冊、報表、文件或其他資料的損毀、滅失、盜竊、搶劫、丟失;

(二)被保險人被指控對委託人的誹謗或泄露委託人的商業祕密經法院判決指控成立的;

(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的註冊會計師私自接受委託業務或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

(四)被保險人從事的非審計業務;

(五)被保險人或其註冊會計師對外擔保所承擔的連帶責任;

(六)他人冒用被保險人的註冊會計師的名義執行業務。

第五條 下列各項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對委託人的身體傷害及有形財產的毀損或滅失;

(二)被保險人對委託人的精神損害;

(三)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或違約金;

(四)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追溯起始日之前執行業務所致的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人與委託人簽定協議所約定的責任,但依照法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不在此列;

(六)直接或間接由於計算機xx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七)本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每次索賠免賠額。

第六條 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提供全部在冊執業會計師名單,並如實回答保險人就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八條 被保險人應按約定如期繳付保險費,未按約定繳付保險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的重要事項變更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時,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辦理批改手續或增收保險費。

第十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縮小或減少損失;立即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程度。否則,對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引起訴訟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及時送交保險人。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人就有關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進行檢查應予以協助,對保險人提出的合理建議,被保險人應認真實施。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師法》中的各項規定,制定相應規章制度並要求其執業人員恪守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盡責盡力維護委託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的各項義務,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十五日後終止本保險。

第十五條 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自行對索賠方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均不承擔責任。必要時,保險人可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處理有關索賠事宜。

第十六條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每次索賠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裁定的或經雙方當事人及保險人協調確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爲準,但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賠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多次索賠的累計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第十七條 保險人根據上述第二條的規定,對每次索賠中被保險人爲縮小或減少對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經濟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訴訟費用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證明執業人員責任的法律文件、索賠報告、損失清單、執業人員的《註冊會計師證書》、與委託人簽定的委託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證明損失性質、原因和程度的單證材料。

第十九條 必要時,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有關責任方提出賠償要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接受有關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付款或賠款安排或放棄向有關責任方索賠的權利,保險人可以不負賠償責任或解除本保險。

第二十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關責任方索賠。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並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十條 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之間有關本保險的爭議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

第二十三條 本保險生效後,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本保險,保險人亦可提前十五天發出書面通知解除本保險,保險費按日平均計收。

附件二: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費率規章(北京地區適用)

單位:萬元

┌────┬─────┬────────────────────┐

│業務收入│賠償限額 │費率(%)│

│├──┬──┼──┬──┬──┬──┬──┬──┬──┤

││每次│累計│ a │ b │ c │ d │ e │ f │ g │

├────┼──┼──┼──┼──┼──┼──┼──┼──┼──┤

││150 │300 │0.6 │0.7 │0.8 │ 1 │1.2 │1.3 │0.9 │

│├──┼──┼──┼──┼──┼──┼──┼──┼──┤

│100--500│200 │400 │0.7 │0.8 │0.9 │1.1 │1.3 │1.5 │ 1 │

│├──┼──┼──┼──┼──┼──┼──┼──┼──┤

││250 │500 │0.8 │0.9 │ 1 │1.2 │1.3 │1.4 │1.1 │

├────┼──┼──┼──┼──┼──┼──┼──┼──┼──┤

││150 │300 │0.5 │0.6 │0.7 │0.9 │1.1 │1.2 │0.8 │

│├──┼──┼──┼──┼──┼──┼──┼──┼──┤

││200 │400 │0.6 │0.7 │0.8 │ 1 │1.2 │1.3 │0.9 │

│├──┼──┼──┼──┼──┼──┼──┼──┼──┤

││250 │500 │0.7 │0.8 │0.9 │1.1 │1.3 │1.5 │ 1 │

│500--├──┼──┼──┼──┼──┼──┼──┼──┼──┤

│1000│300 │600 │0.8 │0.9 │ 1 │1.2 │1.3 │1.4 │1.1 │

│├──┼──┼──┼──┼──┼──┼──┼──┼──┤

││400 │800 │0.9 │ 1 │1.1 │1.2 │1.4 │1.5 │1.2 │

│├──┼──┼──┼──┼──┼──┼──┼──┼──┤

││500 │1000│ 1 │1.1 │1.2 │1.3 │1.5 │1.7 │1.3 │

├────┼──┼──┼──┼──┼──┼──┼──┼──┼──┤

││200 │400 │0.5 │0.6 │0.7 │0.9 │1.1 │1.2 │0.8 │

│├──┼──┼──┼──┼──┼──┼──┼──┼──┤

││250 │500 │0.6 │0.7 │0.8 │ 1 │1.2 │1.3 │0.9 │

│1000-- ├──┼──┼──┼──┼──┼──┼──┼──┼──┤

│1500│300 │600 │0.7 │0.8 │0.9 │1.1 │1.3 │1.5 │ 1 │

│├──┼──┼──┼──┼──┼──┼──┼──┼──┤

││400 │800 │0.8 │0.9 │ 1 │1.2 │1.3 │1.4 │1.1 │

│├──┼──┼──┼──┼──┼──┼──┼──┼──┤

││500 │1000│0.9 │ 1 │1.1 │1.4 │1.4 │1.5 │1.3 │

├────┼──┼──┼──┼──┼──┼──┼──┼──┼──┤

││250 │500 │0.5 │0.6 │0.7 │0.9 │1.1 │1.2 │0.8 │

│├──┼──┼──┼──┼──┼──┼──┼──┼──┤

│1500-- │300 │600 │0.6 │0.7 │0.8 │ 1 │1.2 │1.3 │0.9 │

│xx├──┼──┼──┼──┼──┼──┼──┼──┼──┤

││400 │800 │0.7 │0.8 │0.9 │1.1 │1.3 │1.5 │ 1 │

│├──┼──┼──┼──┼──┼──┼──┼──┼──┤

││500 │1000│0.8 │0.9 │ 1 │1.2 │1.3 │1.4 │1.1 │

├────┼──┼──┼──┼──┼──┼──┼──┼──┼──┤

││250 │500 │0.6 │0.7 │0.8 │ 1 │1.2 │1.3 │0.9 │

│├──┼──┼──┼──┼──┼──┼──┼──┼──┤

│xx萬元│300 │600 │0.7 │0.8 │0.9 │1.1 │1.3 │1.5 │ 1 │

│以上├──┼──┼──┼──┼──┼──┼──┼──┼──┤

││400 │800 │0.8 │0.9 │1.1 │1.2 │1.3 │1.4 │1.1 │

│├──┼──┼──┼──┼──┼──┼──┼──┼──┤

││500 │1000│0.9 │ 1 │1.1 │1.2 │1.4 │1.5 │1.3 │

└────┴──┴──┴──┴──┴──┴──┴──┴──┴──┘

附件三: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險投保單及問詢表

┌────────┬───┬─────────┬───┬────────┐

│投保人│名 稱││電 話││

│├───┼─────────┴───┴────────┤

││地 址││

├────────┼───┼─────────┬───┬────────┤

│被保險人│名 稱││電 話││

│├───┼─────────┴───┴────────┤

││地 址││

├────────┼───┴─────────┬───┬────────┤

│營業區域││郵 編││

├────────┼─────────────┴───┴────────┤

│保險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

│追溯日期│ 個月,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

││

│累計賠償限額:其 中:│

││

│累計訴訟費用賠償限額:│

├────────┬──────────────────────────┤

│每次事故免賠額 ││

├────────┼──────────────────────────┤

│ 預計營業額││

├────────┼────┬─────┬───────────────┤

│保險費率││主險保費 ││

││├─────┼───────────────┤

│││附加險保費││

├────────┼────┴─────┴───────────────┤

│特別條款││

││以索賠提出爲基礎。│

├────────┼──────────────────────────┤

│總保險費│(大寫)(小寫)│

├────────┼──────────────────────────┤

│付費日期││

├────────┼──────────────────────────┤

│司法管轄││

├────────┼──────────────────────────┤

│備註││

├────────┴──────────────────────────┤

│過往三年的損失記錄:│

├───────────────────────────────────┤

│是否知悉有可能引起索賠的事件:│

└───────────────────────────────────┘

┌───────────────────────────────────┐

│一、概況│

├───────────────────────────────────┤

│1、是否有分部?□是 □否│

││

│如有請列出地址和當地合夥人姓名:____│

││

│2、事務所創立時間:_年_月_日│

││

│3、過去5年中,貴公司是否更改過名稱、是否收購過其他公司,□是 □否│

││

│是否發生過合併或聯合等情況?│

││

│若是,請寫明詳情(時間、名稱、方式等): ____│

││

│4、主要業務負責人及合夥人詳情│

├───┬──────┬────────┬────┬──────────┤

│姓 名│資格證書種類│取得專業資格日期│從業年數│在公司所任職務及年限│

├───┼──────┼────────┼────┼──────────┤

││││││

├───┼──────┼────────┼────┼──────────┤

││││││

├───┼──────┼────────┼────┼──────────┤

││││││

├───┴──────┴────────┴────┴──────────┤

│5、主要負責人、合夥人及員工總數人數│

││

│主要負責人、合夥人或高級職員____│

││

│(1)專業人員註冊會計師____│

││

│其他專業人員____│

││

│(2)非專業 / 行政人員總數____│

├───────────────────────────────────┤

│二、貴公司在當前和可預見的未來,從事業務活動的種類及比重│

├───────────────────────────────────┤

│1、一個會計年度中,貴公司從下列各項業務中獲得業務收入的百分比分佈情況 │

││

│(1) 上市公司業務小計 _%│

││

│審計業務_%│

││

│其他業務_%│

││

│(2) 非上市公司審計業務小計 _%│

││

│審計業務_%│

││

│資產評估業務_%│

││

│會計服務或諮詢_%│

││

│(3) 其他(請具體說明)_%│

││

│總 計_%│

││

│2、貴公司的業務獲得是否或曾經擴展到國外進行□是□否│

││

│如是,請說明:│

││

│(1) 所在國家及其在總營業額中分別所佔比重_%│

││

│(2) 經營有關業務的方式:│

││

│□代理□直接經辦□ 其他:____│

││

│3、審計業務收入│

││

│請說明貴公司下列會計年度中的審計業務收入總額:│

││

│(1) 上一個會計年度│

││

│(2) 當前的會計年度(估計)│

││

│(3) 本保險年度(估計)│

││

│4、貴公司提供審計業務服務的主要對象:│

││

│(1) 企業類型:│

││

│□工業企業□商業企業□ 金融企業□政府機關│

││

│□事業單位□服務業□其他:____│

││

│(2) 企業體制:│

││

│□國有企業□三資企業□股份制企業□集體企業│

││

│□私有企業□其他:____│

├───────────────────────────────────┤

│三、內部質量控制管理體系│

├───────────────────────────────────┤

│1、貴公司是否有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審覈、複覈審計業務□是□否│

││

│如有請說明具體情況:│

││

│機構名稱:____│

││

│複覈人員人數:____│

││

│2、貴公司是否聘請專門法律顧問或與律師事務所簽約合作□是□否│

││

│法律顧問或律師事務所名稱:____│

├───────────────────────────────────┤

│四、以往投保情況及損失紀錄│

├───────────────────────────────────┤

│1、以往是否投保過職業責任保險□是□否│

││

│如有請說明具體情況:│

││

│2、以往的投保申請是否曾被保險公司拒絕?□是□否│

││

│(1) 是否曾被增加保險費?□是□否│

││

│(2) 是否曾被附加特別限制條件?□是□否│

││

│(3) 是否曾被保險公司予以終止保險/未予續保□是□否│

││

│3、過去5年中是否有人向貴公司提出索賠?若有,請說明:□是□否│

││

│索賠原因:____│

││

│索賠金額:____│

││

│實際賠償金額:____│

││

│4、貴公司是否存在已經獲悉到的某些可能導致向貴公司索賠□是□否│

│的情況或事件?│

├───────────────────────────────────┤

│五、是否有擴展承保保險責任的要求?│

├───────────────────────────────────┤

││

││

││

││

││

├───────────────────────────────────┤

│投保人在此聲明,以上陳述的情況均屬事實,沒有任何謊報或隱瞞。投保人同意│

│以此風險問詢表作爲投保單的附件及有效組成部分,與投保人提供的其他材料一│

│並作爲簽訂保險合同的基礎。│

││

││

││

││

│投保人(簽章)│

││

│年 月 日│

└───────────────────────────────────┘

附件四: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保險單

┌───────────────────────────────────┐

│ 本保險單內容主要包括明細表、保險對象、保險責任、責任免除、被保險人義│

│務、賠償處理、爭議處理、其他事項等。本保險單還包括投保單及其附件,以及│

│__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今後以批單方式增加的內容。│

││

│ 鑑於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書面投保申請和有關資料(│

│該投保申請及資料被視作本保險單的有效組成部分),並向本公司繳付了本保險│

│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費,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在本保險單明│

│細表中列明的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

│)承辦審計業務時,由於疏忽或過失造成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經濟損失,│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特立本保險單爲憑。│

││

│ 投保人按本保險單約定的日期繳付保險費,是本保險合同有效的前提,如投保│

│人未按約定繳付保險費,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

││

││

│簽發日期:_年_月_日│

│簽發地點:│

│地址:│

│電話:│

│傳真:│

└───────────────────────────────────┘

┌───────────────────────────────────┐

│一、被保險人名稱:│

││

│地 址:│

├───────────────────────────────────┤

│二、營業區域:│

├───────────────────────────────────┤

│三、賠償限額:│

││

│(一)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

││

│(二) 累計賠償限額:│

││

│*每次事故:指不論一次事故或一個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

│四、每次事故免賠額:│

├───────────────────────────────────┤

│五、保險期限:共 個月,│

││

│自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止。│

├───────────────────────────────────┤

│六、追溯期:共 個月,│

││

│自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止。│

├───────────────────────────────────┤

│七、營業額:│

├───────────────────────────────────┤

│八、保險費率及保險費:│

││

│保險費率:│

││

│主險保費:│

││

│附加險保費:│

││

│總保險費:│

├───────────────────────────────────┤

│九、付費日期:│

├───────────────────────────────────┤

│十、司法管轄:│

├───────────────────────────────────┤

│十一、特別約定、備註:│

├───────────────────────────────────┤

│十二、特別條款:以索賠提出爲基礎│

││

└───────────────────────────────────┘

附件五: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理賠程序

┌────────────────────────┐

││

│被保險人接到委託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的索賠申請或收│

│到法院傳票後,應立即通知保險人。│

││

└────────────────────────┘

↓↓

┌──────────┐ ┌───────────┐

│標的金額超過人民幣 │ │標的金額未超過人民幣 │

│200萬元的索賠案,保 │ │200萬元的索賠案,由被 │

│險公司與北京註冊會計│ │保險人對報告先行鑑定。│

│師協會組織專家,對報│ ││

│告進行鑑定。│ ││

││ ││

└──────────┘ └───────────┘

↓↓

┌────────────────────────┐

│鑑定結果及相關文件及時送達保險人│

└────────────────────────┘

↓↓

┌──────────┐ ┌───────────┐

│保險人委派專業律師和│ │如被保險人接到法院的傳│

│被保險人會同委託人、│ │票,作爲連帶關係人出庭│

│利害關係人首先採取協│ │,不採取協商解決的辦法│

│商解決的辦法│ │,保險人委派專業律師與│

││ │被保險人共同應訴。│

││ ││

└──────────┘ └───────────┘

↓↓

┌──────────┐ ┌───────────┐

│如協商未果,委託人或│ │保險人委派律師參與訴訟│

│利害關係人堅持提起訴│ │發生的法律費用由被保險│

│訟,保險人委派專業律│ │人先行墊付,待案件審理│

│師與被保險人共同出庭│→│結束後,由保險人根據其│

│應訴。│ │向被保險人發出的"費用 │

││ │確認函"的累計金額進行 │

││ │賠付。│

││ ││

└──────────┘ └───────────┘

第三篇:國壽產險(備案)[2014]n100-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2個)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2個)

一、附加賬冊文件丟失險條款

茲經保險合同雙方特別約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應的保險費,保險人負責賠償被保險人的註冊會計師在依法執業過程中因過失造成委託人提供的賬冊、報表、文件或其他會計資料的損毀、滅失和丟失,而發生的對其尋找和恢復的費用。

對於上述費用,保險人按照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費用金額進行賠償;被保險人應提供相應的證明。但保險人在本附加險條款項下的賠償責任不得超過保險單明細表載明的相應的責任限額。

本保險合同所載的其他條件不變。

二、首次投保追溯期擴展條款

茲經保險合同雙方特別約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應的保險費,保險人同意將首次投保的追溯期擴展至投保人約定的時間。但首次投保的追溯期擴展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5年。 如首次投保的投保人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爲一年,則應按照該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80%計算保險費;如首次投保的投保人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爲兩年,則應按照該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70%計算保險費;首次投保的投保人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爲三年,則應按照該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60%計算保險費;首次投保的投保人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爲四年,則應按照該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50%計算保險費;首次投保的投保人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爲五年,則應按照該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40%計算保險費。

在首次投保的投保人要求擴展的追溯期內,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合同生效時沒有可以合理預見的索賠情況,是保險人承擔本擴展條款約定的追溯期責任的先決條件。 本保險合同所載的其他條件不變。

第四篇: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的若干問題探討

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的若干問題探討

摘要: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能有效分散風險,在西方經過近百年的發展,已日趨成熟,而我國直到2014年纔出現第一份職業責任保險。目前我國職業責任保險發展還不理想,具體體現在事務所投保意識不高,投保的事務所數量少,保險條款不完善。本文簡要分析了我國職業責任保險發展緩慢的原因,並初步探討了完善職業責任保險制度的建議。

關鍵詞:註冊會計師 職業責任保險 審計風險

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即註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因非故意因素造成第三方損失而應依法給予經濟賠償的,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的約定在其責任範圍內支付的保險賠償金。現代審計受審計方法和審計成本的限制,不能爲財務報告真實性和完整性提供絕對保證,客觀上審計風險不可避免。現代企業經營環境愈加複雜、業務範圍更加廣泛,進一步加大了審計工作的難度,提高了審計失敗的風險。會計師事務所如果發生審計失敗,很可能被相關利益人提起訴訟,面臨鉅額賠償的風險,爲了抵禦這種潛在的風險,《註冊會計師法》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本文試圖分析我國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發展狀況,在此基礎上探析職業責任保險制度發展緩慢的原因,並就改善職業保險發展現狀的措施進行初步探討。

一、我國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發展現狀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選擇計提職業風險基金或是辦理職業保險來分散行業風險。與計提職業風險基金相比,辦理職業保險具有更多的優越性:首先,事務所能夠利用職業責任保險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再通過其經營機制有效地將承保風險社會化。其次,目前我國會計師事務所仍以有限責任制居多,並且其中半數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資金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下,事務所包括風險基金在內的淨資產遠小於潛在的民事賠償金額,這樣即使投資者勝訴也不能得到應有的賠償,參與職業責任保險有利於保護相關利害人的權益。最後,職業責任保險是企業實際發生的支出,准予在稅前扣除,而風險基金是會計師事務所計提的風險準備金,根據我國相關稅法的規定,不能在稅前扣除。中注協在行業“十二五”規劃中提出要推進完善職業責任保險制度,多家地方注協亦將推進職業責任保險作爲近年的重點工作,但是現階段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的投保情況仍不理想,事務所更願意選擇計提風險基金來代替購買職業責任保險。目前,我國註冊會計師職業保險面臨會計師事務所投保積極性低和保險公司承保積極性低的“雙低”局面。

會計師事務所投保積極性低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投保率低。調查顯示,80%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採用計提風險基金的方式來抵禦潛在的賠償風險,只有不到20%的事務所購買了職業責任保險。第二,投保事務所地區分佈不平均,多集中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大城市。

二、會計師事務所投保熱情不高的原因

雖然政府及相關部門大力推動,但我國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制度發展仍十分緩慢,職業責任保險機制不健全,投保比例小,不能真正起到分散風險的作

用。筆者認爲,會計師事務所不願意投保的原因主要在於:

(一)民事訴訟風險低

我國民事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會計師事務所因審計失敗而面臨民事訴訟的情況並不多見。即便是轟動一時的“銀廣夏案件”,涉案的會計師事務所面臨的只是刑事責任和行政處罰,卻沒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錦州港虛假陳述案”中,投資者對畢馬威的民事訴訟亦都因爲訴訟程序複雜或經濟原因而不了了之。“科龍事件”發生後德勤雖然遭到了大量中國投資者的起訴,但法院最終卻給出不予受理的答覆。回顧過去的十幾年,投資者因審計失敗贏得訴訟獲得賠償的比率不到10%。數量稀少、難以立案的會計師事務所民事責任索取賠償案件導致職業責任保險對會計師事務所吸引力不足。

(二)保險公司提供的產品不能滿足會計師事務所的需求

1.承保範圍狹窄。目前我國註冊會計師保險只承保審計業務,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範圍還包括稅務服務、管理顧問和資產評估等,這些業務所面臨的風險並不亞於審計服務。2.保險費率過高。保險行業需要有足夠的風險單位來分散承保的風險,註冊會計師行業投保率低,參與職業責任保險的企業少,保險公司的風險無法有效的分散,因此會設置較高的費率。投保費用高昂,賠付金額低,發生賠償的可能性很小,使得原本購買積極性不高的事務所更加不願意參保,陷入了惡性循環。3.保險覆蓋的時間短。註冊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後,不會立刻發生審計事故,審計失敗的發生具有滯後性,往往在審計報告出具幾年甚至十幾年後才被發現存在過失行爲,而這時已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承保時限。會計師事務所雖然繳納了保費,但卻得不到賠償,打擊了會計師事務所的投保熱情。

(三)會計師事務所現有組織結構減輕了註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

目前,我國事務所的所有制形式主要爲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事務所以其淨資產對過失造成的損失承擔有限責任,註冊會計師的責任僅限於其在事務所中的出資額,在遭到訴訟索賠時並不會涉及合夥人的私人財產。與業務額相比較而言的小額註冊資本、可預見的最高損失額、索取賠款與合夥人自身利益無確切聯繫等原因,致使事務所對於職業保險的購買積極性不強,認爲職業保險意義不大。

三、推動我國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發展的建議

(一)完善民事賠償制度

我國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發展緩慢的根本原因在於民事責任制度不健全,事務所面臨的民事賠償風險小,因而保險意識淡薄。一方面,我國的民法沒有對註冊會計師的賠償責任做出相關規定,行業法規的相關規定缺乏細則,可操作性不強,這給註冊會計師的責任認定帶來了困難,容易引起保險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和第三人(即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紛爭。針對這一現狀,國家應加快法律法規的修訂工作,建立完善的民事責任法律體系。另一方面,是否遵循獨立審計準則是判斷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是否存在過失行爲的標準,法院工作人員是法律專家,但往往缺乏必要的會計和審計知識,因而無法判斷註冊會計師是否存在侵權行爲。爲此,需要保險業、審計師和法律界專業人士組成專業委員會,鑑定過失責任,解決糾紛,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二)加快推進會計師事務所改制

目前,有限責任制仍是主流的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對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造成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的風險意識淡薄,他們不願意將金錢花費在購買職業保險上。應推進會計師事務所向有限責任合夥制轉變,改制完成後,過失的註冊會計師將要對損失承擔無限責任,購買職業保險將

會是他們抵禦民事賠償風險的有力手段。同時,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還能使得利益受損的投資者獲得賠償,這將減少法院判決後,受害者因註冊會計師個人財產不足,無法拿到應有賠款的尷尬局面。

(三)會計師事務所聯合與保險公司進行談判

會計師事務所在與保險公司的博弈中處於劣勢,職業保險條款存在費率高、免責條款多等問題,爲此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聯合起來同保險公司進行談判,以增強自身的談判能力。筆者建議中注協和各地方注協積極推動和引導會計師事務所集中投保。所謂集中投保,就是改變會計師事務所各自與保險公司談判的現狀,通過協會統一操作,由協會集中與保險公司磋商,以爭取到更優惠的保費和保險條款。集中投保一方面有利於提高會計師事務所的談判能力與效率;另一方面有利於幫助保險公司分散風險,實現穩定經營,這是因爲有更多的會計師事務所參與到職業責任保險中來,擴大了保險公司的承保範圍。

(四)強制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投保

我國相關法律雖然規定了會計師事務所要辦理職業保險,但是否購買職業保險是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的自願行爲,而查看國外相關的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規定,都有條款要求協會的會員和會計師事務所購買職業保險,降低事務所的風險,保障相關利益者的合法權益。與自願保險相比,強制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投保有利於形成規模效應,達成保險公司、第三人和會計師事務所三方共贏的局面。首先,強制購買職業保險有利於保險公司擴大業務數量,分散承保風險﹑降低費率。其次,當發生審計失敗時,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無力賠償相關利害人的損失,強制購買職業責任保險能有力地保護相關利害人的利益。最後,會計師事務所面臨破產風險,購買職業責任保險能將事務所面臨的鉅額賠償部分轉嫁給保險公司,降低了事務所的債務,因而從事務所持續經營的角度出發,也應該強制購買職業責任保險。

(五)加強職業道德建設

職業責任保險一方面能夠在事故發生後對審計師的行爲給予一定的補償;另一方面也可能導致會計師事務所放鬆內部控制,加大過失行爲發生的概率。在保險公司與會計師事務所廣泛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能完全觀測到會計師事務所在業務活動過程中的盡責程度,只能依靠註冊會計師自律,這加大了投保事務所的機會主義心理。因此,在推動職業責任保險發展的同時,必須加強職業道德建設,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的良性發展,保護財務報告利益相關者和承保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x

參考文獻:

1.仝自力職業責任保險中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及應對策略[j].商業會計,2014,(2).

2.王利紅.影響會計師事務所職業保險的幾個消極因素及對策[j].現代商業,2014,(2).

3.張達.我國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購買決策及其影響因素研究——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問卷調查與分析[j].中國註冊會計師,2014,(1).

文王壽梅(暨南大學)來源商業會計

第五篇:淺談如何改善註冊會計師執業環境

淺談如何改善註冊會計師執業環境

筆者在會計師事務所從業10年,見證和經歷了中國註冊會計師行業不斷髮展狀大的改革發展歷程,同時也深受到了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環境的惡化,執業環境直接影響着註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爲,更影響着審計質量乃至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

執業環境是指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在依法執行獨立審計業務時所處的內外、上下、左右之間相互關係的情況和工作條件,這些情況和條件影響着獨立審計的存在和發展。審計目標、審計程序和方法、審計工作內容、審計風險和質量控制等都最終統一在特定時空條件下的審計環境之中。

一、註冊會計師執業環境不佳的主要表現

(一)註冊會計師執業的社會環境不佳

1、會計信息失真現象嚴重,虛假會計信息屢禁不止,財務會計造假普遍,嚴重影響了會計工作的質量。2、缺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政府幹預、部門分割、不公平競爭等現象依然存在,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工作中受到了不應有的干擾。3、委託方與受託方的監督與制約關係失衡,註冊會計師審計是受託審計,委託人、被審計人、會計師事務所機構三者之間應當是相互獨立的,但從實際情況看,由於實際委託人是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即管理層聘請審計機構審計、監督管理者自己的行爲,並且審計費用等事項由公司管理層來決定,這必然從根本上破壞審計的平衡關係。4、行業監管不力,職業規範體系仍不完善,目前我國參與對註冊會計師及事務所監管的有審計署、證監 1

會、財政部、註冊會計師協會等,針對註冊會計師行業的違紀行爲,監管部門主要採取警告、暫停執業、撤銷等行政方式,註冊會計師及事務所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幾乎沒有。這在某種程度上使註冊會計師懷有僥倖心理,縱容了其違法行爲,增加了執業風險。

(二)註冊會計師審計本身固有的侷限性

1、註冊會計師在工作中既要對受託單位的會計信息進行客觀公正的審計,又要向它收取審計費用,這就使得註冊會計師在執業時往往違背其意願。 2、註冊會計師審計由於受到自身審計技術、審計方法、審計成本、審計時間等因素的限制並不能完全保證其審計後的會計報表數據絕對真實。尤其在委託單位管理層蓄意作弊的情況下,更不能保證檢查出所有錯弊。

(三)事務所內部分配不均、事務所之間惡性竟爭

目前大多數事務所收入分配比例中,回扣佔到30%,做具體業務的註冊會計師的收入佔總業務收入的10%,由於分配的不均勢必造成會計師事務所人才流失現象嚴重,註冊會計師脫離原來的事務所重新辦所,走老所分配格局的路,於是衆多中小事務所層出不窮,並且形成審計收費低價竟爭的惡性循環。

二、完善註冊會計師執業環境

(一) 完善註冊會計師執業的社會環境

1、隨着市場經濟關係的日趨複雜,會計實踐中非理性行爲越來越多,會計信息失真已經成爲普遍關注的重大社會問題,這些嚴重影響了註冊會計師執業環境,完善註冊會計師的執業環境首先要淨化會

計行爲環境,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加大對財務會計造假的懲罰力度和執法力度。 2、要完善整個會計行業的環境,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也是至關重要的,財會人員的職業道德要求會計人員在工作中要做到誠實守信,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廉潔自律,堅持原則,客觀公正,並且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爲此,應制定一套可操作的會計職業道德規範,並建立相應的評價機制,提高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意識和道德水平。 3、強化政府監督,建立以財政監督爲主體,審計、稅務、信貸監督爲補充的監督體系,嚴格明確各監督主體的職責,形成監督合力。4、堅持法制宣傳,強化企業負責人和會計人員的法制觀念,形成有效的企業內部自我約束機制。

(二)完善註冊會計師執業的法律環境

1、 加強註冊會計師行業環境的建設

註冊會計師行業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生存資本就是自身的誠信。“獨立、客觀、公正”是註冊會計師職業誠信的重要內涵,加強誠信建設,是當前註冊會計師行業的一項緊迫任務。註冊會計師行業誠信建設要堅持教育與制度建設、行業管理相結合。在開展行業誠信建設工作中,既要注重行業職業道德教育,提高執業人員道德修養,又要研究行業制度缺陷,健全註冊會計師行業約束機制,加強管理,逐步完善行業自律與他律相互補充和促進的運行機制,把誠信建設融於科學有效的註冊會計師行業服務與管理之中。綜合運用教育、輿論和法律、管理等手段,有效引導從業人員自覺地規範其執業行爲。

2、 完善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目前,我國大多數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都是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和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在實踐中遇到了諸多的矛盾與困惑,採取有限責任組織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註冊會計師行業的公信力,在相當程度上無法滿足社會公衆的期望,其規模擴展只能侷限在一定程度和範圍內;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在擴大規模過程中也存在一些無法過起的障礙。由於連帶責任的存在,各合夥人不僅要對自身行爲負責,還要在一定程度上爲其他合夥人的行爲承擔責任。這種互相牽制固然有助於提高執業質量和規進風險,但是如果全體合夥人對重大問題達不成一致,事務所除了解散別無選擇。實踐證明,合夥制會現有合夥制組織形式並不適於大幅度擴大規模。

在有限責任合夥制的組織形式下,作爲合夥人,不必再爲別人的錯誤或舞弊行爲付出慘重代價,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後顧之優;同時,必須謹慎執業,不斷提高自身業務水平,自覺防範風險。註冊會計師(簽字合夥人)個人承擔的無限賠償責任,充分反映了註冊會計師行業的公證作用,會增加社會公衆對行業的認同感。事務所採用這種組織形式,可以召集大批註冊會計師作合夥人,並通過合夥人風險意識的提高而提高整個事務所的執業質量和防範風險能力。在擴大規模過程中,新的合夥人和其他執業人員的加入並不增加原有合夥人的法律責任和風險,極大地便利了執業人員數量的擴充。因此,事務所有限責任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融合了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和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各自的優點,摒棄了它們的不足之處,是二者優化組合的結

果。它體現了廣大社會公衆對註冊會計師行業的要求,是有利於會計師事務所擴大規模的組織形式。 當前形式下,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也陸續開始轉型。有限責任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已成爲當今註冊會計師行業組織形式發展的一大趨勢。

3 、完善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管理

根據目前事務所內部治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其未來發展趨勢,完善事務所的內部治理機制的關鍵是建立以章程、協議爲核心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其基本着眼點在於解決事務所相關利益主體的權力與利益的分配問題,完善事務所的內部治理機制是一項長期、複雜的工作,要擺脫原有治理模式的禁錮,並從根本上扭轉路徑依賴的影響,不僅需要有改革的勇氣與智慧更需要治理觀念的深刻轉變,只有借鑑國外事務所內部治理的先進經驗,不斷消除制度變遷過程中路徑依賴的低效鎖定狀態的影響,結合我國國情實現事務所內部治理的體制創新和制度創新,才能真正縮小我國事務所內部治理與國際的差距,並在審計質量與專業服務水平方面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4、 提高註冊會計師執業風險防範意識,提倡建立合夥制事務所,完善會計師事務所內部風險防範制度和三級複覈制度,推進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與同業複覈。

5、加強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監管力度,完善執業規範體系。註冊會計師協會等行業監管部門要不斷加大監管的力度,制定和完善檢查、懲處等一系列規章制度,構建完善的行業監管體系;加大執法力度,完善註冊會計師民事賠償制度,降低執業風險;嚴厲懲處註冊會計師

的掛靠制度,實行在崗執業,加強對任職註冊會計師的在崗檢查。強化行業的職業道德建設,在行業檢查、開展培訓和後續教育時,應將職業道德作爲工作的重點,使業內所有從業人員確實做到誠信爲本、操守爲重。在執業規範體系的建設上,應加快職業道德準則、質量控制準則、後續教育準則的制訂與完善,增強其可操作性,使獨立審計準則能真正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