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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的監理合同多篇

建設工程的監理合同多篇

建設工程的監理合同篇1

一、業主委託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工程地點:_________;工程規模:_________;總投資:_________;監理範圍: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2.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3.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___份,各執_________份。

業主(蓋章):_________監理單位(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建設工程的監理合同篇2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8)“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爲主導語言。

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爲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第四條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爲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

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業主的財產。

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第八條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爲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爲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繫。

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並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業主應爲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

監理單位的權利第十六條業主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發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後,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

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

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發佈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覈和籤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複覈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

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准。

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准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業主。

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第十八條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

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

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議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業主的權利第十九條業主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定權。

第二十條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業主同意。

第二十二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監理單位的責任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

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如果因監理單位過失而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

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數(除去稅金)。

第二十六條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向業主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單位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業主的各種費用支出。

業主的責任第二十八條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九條業主如果向監理單位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單位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第三十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由於業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爲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條在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單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業主。

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

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天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

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金。

第三十三條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

當業主認爲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單位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

若業主發出通知後21天內沒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業主又未對監理單位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根據第32條或第33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半年時,監理單位可向業主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

如果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發出後14天內未得到業主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後42天內仍未得到業主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監理單位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爲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三十六條合同的協議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酬金第三十七條正常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三十八條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單位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三十九條支付監理酬金所採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條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對監理單位發出異議的通知,但業主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其他第四十一條委託的工程建設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經業主同意其所需費用隨時向業主實報實銷。

第四十二條監理單位如須另聘專家諮詢或協助,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範圍以外,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四十三條監理機構在監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經濟效益,業主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四十四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單位均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五條除業主書面同意外,監理單位及職員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有關的報酬。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爭議的解決第四十六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時,雙方選擇:1。仲裁由仲裁委員會仲裁;2。訴訟由人民法院管轄。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第一條本合同適用的法規及監理依據:第四條監理業務:第八條外部條件包括:第九條雙方約定的業主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第十條業主應在天內對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四條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監理單位自備的,業主給予經濟補償的設施如下:第十五條在監理期間,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名職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並免費提供名服務人員。

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第三十七條業主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單位的酬金:業主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酬金:業主同意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酬金:第三十九條雙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匯率計付。

第四十三條獎勵辦法:第四十六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業主與監理單位應及時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按()項解決:1、由仲裁委員會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訴。

建設工程的監理合同篇3

_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業主委託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監理範圍。

2.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語及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3.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2)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3)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以及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郵子郵件等。

4.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5.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見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專用條件。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年__月__日開始實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份,各執___份。

業主:(簽章)________ 監理單位:(簽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籤於___ ____年__月__日籤於__

建設工程的監理合同篇4

_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業主委託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規模;總投資;監理範圍。

2.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語及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3.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2)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3)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以及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郵子郵件等。

4.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5.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見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專用條件。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年__月__日開始實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份,各執___份。

業主:(簽章)________

監理單位:(簽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

地址: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籤於___

____年__月__日籤於___

建設工程的監理合同篇5

1.建設單位在( )合同中承擔了項目的全部風險。

a.單價

b.總價可調

c.總價不可調

d.成本加酬金合同

2.某設備安裝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爲2月1日。由於土建承包人延誤竣工,導致安裝承包人實際於2月10日開工。安裝承包人在5月1日安裝完畢並向工程師提交了竣工驗收報告,5月10日開始進行5天啓動連續試車,結果表明施工安裝有缺陷。安裝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的指示進行了調試工作,並於5月25日再次提交請求驗收報告。5月26日再次試車後表明安裝工作滿足合同規定的要求,參與試車有關各方於6月1日簽署了同意移交工程的文件。應以( )的時間與合同工期比較,判定承包人是提前竣工還是延誤竣工。

a.2月1日至5月10日

b.2月1日至5月25日

c.2月10日至5月26日

d.2月10日至6月1日

3.承包商的施工雖已達到基本竣工的條件。但由於受非承包商原因的外部客觀條件影響而不能進行竣工檢驗,對該部分工程工程師應認爲( )。

a.已經竣工不需再進行竣工檢驗

b.已經竣工但還需在缺陷通知期內進行補充檢驗

c.需經檢驗後才能判定是否竣工

d.尚未竣工

4.業主對分包合同的管理主要體現在( )。

a.對分包合同權利義務如何約定

b.對分包工程的批准

c.對分包合同當事人的選擇

d.對分包工程發佈開工令

c分包合同條件規定,如果屬於工程師不認可分包商報表中的某些款項,( )在應付款日之前及時將扣發或緩發分包款的理由通知分包商,承包商則不承擔逾期付款的責任。

a.工程師

b.業主

c.承包商代表

d.工程師代表

施工合同條件規定的保留金屬於( )。

a.合同價內的暫列金

b.業主應交付的預付款

c.承包商應交付的定金

d.承包商應得的工程款

7.依據fidic施工合同條件,工程師頒發的工程接收證書表明( )。

a.工程照管責任移交

b.承包合同的全部義務已完成

c.缺陷通知期開始

d.可以辦理竣工結算

c施工合同條件中關於爭端裁決委員會的規定,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爭端裁決委員會由仲裁委員會指定

b.爭端裁決委員會成員的報酬應由業主承擔

c.爭端裁決委員會的裁決是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

d.爭端裁決委員會的裁決屬於非強制性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爲

9.依據fidic施工合同條件,有關指定分包商的特點表述正確的是( )。

a.合同關係主體爲業主和指定分包商

b.指定分包商工作內容爲承包商必須完成範圍外的特定部分

c.承包商對指定分包商違約的行爲承擔責任

d.由工程師負責協調管理

c施工合同條件中的暫列金,是( )的一項款額。

a.不計入合同價格之內

b.用於不可預見項目使用

c.由工程師或承包商代表控制使用

d.專門用於承包商施工範圍內工程使用

答案: 1.d 2.c 3.b 4.b 5.c 6.d 7.a 8.d 9.b 10.b

建設工程的監理合同篇6

1工程概況

山口水電站工程是新疆某河流乾流梯級開發的最末一級,主要承擔發電任務,其次是反調節任務。工程規模屬大(2)型,工程等別爲ii等。電站廠房、尾水渠等其它永久建築物的級別爲3級。廠房採用壩後式佈置,由主廠房、副廠房和開關站組成。採用3臺機佈置方案,總裝機爲3×47mw,單機流量157.30m3/s。

2建設工程監理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合同標的不動產,受自然條件、地質水文條件、社會條件和人爲條件等多方面影響,施工週期長、結構複雜、體積大、工作量大、用材量大以及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涉及的主體非常多的特點。作爲山口水電站監理部發電廠房分部在施工合同的項目管理中,將三控、兩管、一協調的工作貫穿始終,通過對施工合同全方位管理,較好的實現了工程預定目標。本文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對工程監理過程中取得的經驗進行總結。

2.1合同責任的監管監理工程師在執行監理工作中,如果發現施工合同的各文件之間出現矛盾時,嚴格按照國家建設監理的有關規定,對業主和承包商的權利與義務進行合理的解釋,並做好雙方的協調工作,發揮監理的指導作用。山口水電站發電廠房監理部嚴格執行以下原則:一是檢查承包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相關規定,若與合同法條款規定相牴觸,建議業主對條款予以更改,使之符合合同法規定;二是監理工程師在執行解釋時,要按照合同文件的先後排列順序,有序安排,防止忙中出錯;三是監理工程師對文件之間的歧義的.解釋,不能隨意修改文件中原定的雙方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四是對於固定總價承包項目,嚴格按照總價予以結算,不再吸納各方提出的任何主客觀理由,實屬各方應承擔的風險範圍;五是對於合同規定模糊之處,執行大局利益和業主利益等方面周全考慮,協調好多方面的關係。

2.2工程進度的合理控制監理工程師在施工合同的管理過程中,嚴格按照簽訂的合同,審批承包商編制的施工計劃,同時,嚴格按計劃進行監理,但是,對於承包商提出的組織施工方案,作爲監理工程師不應過多幹涉。特別是由於業主的某種需要,要求承包商提前完工的,監理工程師應協助業主與承包商簽訂提前完工協議,其協議內容應包括:

①提前的時間和修訂後的進度計劃;

②承包人的趕工措施;

③發包人爲趕工提供的條件;

④趕工費用和獎金,以及專用條款相關具體規定。

以便提高承包方工作積極性。

對於承包商未能按期完工的,嚴格按《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示範文本)(gf-20xx-0208)的條款區別對待,特別是如由於發包人不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進行的,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超過專用合同規定百分比的,不可抗力原因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水、停電、停工等任何干擾或阻礙,要認真分析,做到公正、公平、合理解決。

2.3工程價款支付的監管監理工程師在監理項目時,嚴格按施工合同的有關規定協助業主按期審批工程款,工程款項支付不搞官僚,找理由拖後支付,廠房監理過程中,未有滯後支付工程款現象,確保了承包方按期得到應得工程款,保證工程施工正常進行。對於業主提留的保留金和保留金的返還以及由於物價上漲、意外事件等,應根據具體情況具體處理,防止造成甲乙雙方經濟損失。

2.4工程的變更管理監理工程師要加強對工程的變更管理。對於由於增加或減少合同中的工作量;改變使用功能、質量要求標準和產品類型;任何部分施工順序等原因造成工程變更的,監理工程師要根據工程變更令,從提高工程效率出發,避免造成管理混亂。

2.5工程分包的監理根據施工合同的通用條件規定,對於未經業主同意的分包項目,承包商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對於業主同意分包的項目,監理工程師要按標準審覈分包商的資質,對不符合標準的一律不得批准,特別是當承包商與業主對分包商的選用發生矛盾時,要做好協調工作,保證工程按質、按期、按量完成。對未經監理批准的分包商,監理應執行不準分包商進入現場施工之權利。

2.6合同爭議與索賠管理

2.6.1合同爭議業主與承包商在工程建設中發生合同爭議時,作爲建設監理,嚴格按照以下程序解決:一是監理工程師主動協調解決;二是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請第三方調解解決;三是對調解不成的,則需通過仲裁或訴訟最終解決。本人查閱很多合同時就存在專用條款並無規定,但山口水電站合同中就已作了約定,因此,監理工程師在協助業主簽訂合同時應提醒其在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共同接受的調解人,以便合同發生爭議時妥善處理。

2.6.2索賠管理根據索賠的依據,嚴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公正地判明責任方。施工合同索賠的成立條件是:

①與施工合同對照,已造成承包商超出施工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由於業主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

②不屬於承包商應承擔責任;

③承包商按施工合同規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賠意向的通知和索賠報告。監理工程師在審覈索賠條款時,應認真審覈以下項目:

①對某一事件的影響可能涉及到承包商成本的增加是否合理;

②承包商的取費標準是否正確、合理;

③分清總價合同與單價合同之間是否有出入,防止出現經濟黑洞。

3幾點建議

結合山口水電站廠房監理實踐存在問題提出幾點建議,以期引起同行關注:

①重視金結、機電設備訂貨與土建進度不協調及滯後現象;

②重視金結、機電設備安裝與土建協調工作;

③重視材料供應;

④重視處理索賠及時處理。實踐證明,本文論述方面,工程監理中能夠引起重視,必將對工程監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及工程建設順利進行起到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1]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示範文本)水利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電力公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gf-20xx-0208第二版(20xx年版).

[2]山口水電站發電廠房工程招標及合同文件商務條款(合同編號:skdz-1401010).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建設工程的監理合同篇7

合同編號:_________

發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爲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促進工程建設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發包方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單行法律、法規有關監理的規定,委託有監理資質的監理機構依據國家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對_________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方委託監理方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方”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方提名並經發包方同意後,委派到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方”是指與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並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署並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爲。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15.“第三方”是指除發包方、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第二條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1.適用於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

2.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這裏的技術標準是工程建設標準的一種。工程技術標準是指在工程建設中各類工程的勘查、規劃、設計、施工、安裝、驗收等需要協調統一的事項所需要制定的標準。工程建設標準可分爲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前者時必須執行的標準,後者是自願採用的標準,經過雙方簽訂合同予以確認,經合同確認的推薦性標準也必須嚴格執行。設計文件是施工的依據,同時也是監理依據。施工單位應該按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監理單位應該按照設計文件對施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 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爲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爲準。

第四條 工程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點: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_________,靜態:_________,動態: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天,其中:

(1)開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工,從簽訂合同後第__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約定,都是以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爲計算基?

(二)工程監理

1.監理範圍:本合同監理屬於下列第_________項:

(1)大、中型工程項目;

(2)市政、公用工程項目;

(3)政府投資興建和開發建設的辦公樓、社會發展事業項目和住宅工程項目;

(4)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項目。

2.監理內容: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係。

3.建設監理: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和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雙方商定監理收費以工程預算額_________計算,估算總收費_________元,金額大寫_________待工程結束後進行結算。

(1)本合同生效時,發包方向監理方預付估算監理費總額的20%作爲合同定金,監理工作完成後,定金抵做工程監理費。

(2)工程進度過半時,發包方向監理方撥款付應付監理費總額的50%(不含定金)。

(3)工程驗收合格後,發包方向監理方按監理概算結清全部工程監理費。

(4)如果發包方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方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4.工程監理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五條 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1.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2.監理合同書

3.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4.合同條款

5.監理招標書(或委託書)

6.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爲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籤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第六條 監理方權利義務

(一)監理方義務

1.向發包方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項目監理機構不得從事所監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築材料、構配件以及建築機械、設備的經營活動。

2.監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爲發包方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發包方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3.監理方使用發包方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發包方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發包方,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5.監理方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6.監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經營建築材料、構配件和建築機械、設備。

7.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因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8.監理方不得與所監理工程的建設單位、建築業企業或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其他利害關係。

9.監理方與承包方串通,爲承包方謀取非法利益,給發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0.工程監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監理工作職業規範,公正、及時地處理監理事務,不得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監理方權利

1.發包方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授予監理方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發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發包方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發包方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並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發包方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發包方報告。

(7)報經發包方同意後,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方復工令後才能復工。發佈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發包方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發包方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覈和籤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複覈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方簽字確認,發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監理方在發包方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發包方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發包方批准時,監理方所作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發包方。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方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3.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發包方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方提出,由監理方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發包方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方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議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第七條 發包方權利義務

1.實施監理前,項目法人應當將委託的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所賦予的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

2.發包方應該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爲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3.發包方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方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爲監理方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4.發包方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方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5.發包方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方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6.發包方應當將授權監理單位的監理權限,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並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7.發包方應當爲監理方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寫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8.發包方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訂權。

9.發包方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需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10.監理方調換總監理工程師必須經發包方同意。

11.發包方有權要求監理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專項報告。

12.發包方有權要求監理方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第八條 監理方責任

1.在監理方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內,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期限,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2.監理方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方過失而造成經濟損失應當向發包方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數(除去稅金)。

3.監理方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方不承擔責任。

4.監理方向發包方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方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發包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5.監理方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應當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九條 發包方責任

1.發包方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發包方如果向監理方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第十條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1.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2.由於發包方或第三方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方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發包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爲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3.在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方應當立即通知發包方。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超過42天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金。

4.發包方如果要求監理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內通知監理方,監理方應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當發包方認爲監理方無證當理由而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方發出致命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發包方發出通知後21天內每收到滿意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5.監理方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單據,而發包方又未對監理方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根據第3、4點已暫停執行監理方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監理方可向發包方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發出後14天內未得到發包方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後42天內仍未得到發包方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6.監理方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爲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7.合同的協議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由發包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發包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監理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2.由監理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監理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3.發包方或監理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後,15天內沒有答覆,可視爲本合同終止。

4.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二條 合理化建議

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方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發包方應按監理合同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方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條件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 獎懲

1.監理方違反合同約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並可處以罰款。

(1)未經批准而擅自開業;

(2)超出批准的業務範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

(3)轉讓監理業務;

(4)故意損害項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5)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

2.監理工程師違反合同約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收繳《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並可處以罰款。

(1)假借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監理工作;

(2)出賣、出借、轉讓、塗改《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3)在影響公正執行監理業務的單位兼職。

3.發包方可視監理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獎金在_________元範圍內,罰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內。

4.爲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監理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雙方協商確定,監理方使用時受發包方監督並且立賬備查。

5.由於監理方的合理話建議而使發包方獲得實際經濟利益,其獎勵辦法可參照國家頒佈的合理化建議獎勵辦法。

第十四條 特殊條款

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爲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發包方委託監理方承擔本合同範圍以外的任務,發包方應另行補籤委託合同。如果發包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監理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繫方式:重要問題爲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爲據。

3.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監理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籤補充協議。

4.合同簽發後,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5.發包方向監理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發包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2份。監理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後歸還發包方。

6.發包方接受監理方提交的需發包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並採用書面形式通知監理方。

7.監理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8.違約金

(1)由於發包方原因終止合同,發包方支付監理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2)由於監理方原因終止合同,監理方支付發包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3)因發包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發包方負經濟責任。

第十五條 聲明及保證

(一)發包方:

1.發包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發包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發包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4.發包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發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監理方:

1.監理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監理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4.監理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監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六條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祕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祕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爲_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七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爲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罷工,政府行爲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二十一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 監理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