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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冠名基金協議書

基金會冠名基金協議書

基金會冠名基金協議書

甲方: 基金會(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中學(以下簡稱乙方)

爲支持教育公益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章程》等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由乙方在甲方設立中學發展基金,用於開展獎教助學等教育公益慈善活動。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的權利和責任

1. 甲方只接受社會公益捐款,不接受財政性資金捐款。向捐贈單位或個人出具由國家財政部門監製的《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

2. 甲方在官網設立冠名基金窗口,實時公佈基金使用情況,根據乙方需要定期提供捐贈人員及資金明細信息,接受基金管理部門和社會監督。

3. 負責冠名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監督,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財務檢查、審計覈查。

4. 負責冠名基金資金安全,不得挪用、出借、轉移乙方資金,如果違反甲方負法律責任。

5. 負責複覈乙方資金支付申請,複覈通過後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並提交銀行支付,特殊情況下不超過五個工作日。

第二條乙方的權利和責任

1. 乙方必須按照本協議規定的範圍使用資金,超出範圍甲方有權拒付。

2. 乙方必須按照本協議約定的程序報批使用資金,不按程序要求使用資金,甲方有權拒付。

3. 乙方只能以自己的冠名基金在國家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募集資金,如組織公開募捐,需提前將公開募捐方案報甲方同意。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甲方名義募捐或開展活動,如有違反乙方負法律責任。

4. 乙方負責對冠名基金捐贈單位捐贈資金來源和受捐單位及個人資格進行審覈,保證資金來源正當、合法,不侵害其他任何人的合法權利。

5. 乙方有權利監督甲方按照捐贈意願撥付本基金。

第三條 基金的管理

1. 乙方須指定人員對冠名基金進行管理。

2. 冠名基金不刻印章,乙方不得擅自以甲方名義開展活動。

3. 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乙方當年捐贈的資金,原則上,下一年度使用不得低於70%。

4.甲方賬號信息:賬號:,開戶行:,收款單位:基金會

第四條冠名基金的使用

1. 冠名基金用於支持乙方事業發展,包括獎勵工作業績突出的優秀教師、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資助特困教師(含退休)和學生以及組織探望特困、受災教師、學生,資助教師團隊建設以及教師培訓等所產生的相關費用。

2. 乙方提出符合甲方宗旨的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使用申請報告,需載明捐贈對象姓名、金額、資助原因,提供受資助方接收人銀行賬號及戶名。

3. 冠名基金的使用必須遵守甲方的有關財務制度、審計制度和社會監督制度,各類票據必須真實、合法、完整。

4. 甲方祕書處填寫統一格式的冠名基金撥付審批表,複覈是否符合甲方宗旨,覈實基金餘額是否足夠支付該項請求,然後按甲方財務管理辦法規定程序審批。

第五條 基金解散與清算

1. 乙方於首筆善款捐贈資金存入甲方賬戶後正式設立,冠名基金存款低元時自動終止。

2. 冠名基金若月沒有資金進出,甲方函告後,乙方內仍不回覆的,視爲乙方放棄基金,本協議自動終止。甲方可將冠名基金剩餘資產用於甲方章程規定的慈善公益項目。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直接將冠名基金註銷,並將清算後剩餘善款用於基金會章程規定的慈善項目並向社會公告。具體爲:

(1) 乙方向甲方提交終止冠名基金書面申請的;

(2) 以冠名基金名義擅自在社會上開展慈善公募活動或開展其他活動,造成惡劣影響或造成重大損失的;

(3)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情形的。

第六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並可簽訂補充協議。

第七條 本協議履行期間產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議不成的,雙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並蓋章日起生效。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基金會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授權代表簽字:

202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