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慈善基金會章程

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慈善基金會章程
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慈善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 ***縣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以人爲本、關愛民生、扶貧濟困、資助慈善公益性事業,重點資助特困企業員工與城鄉特困戶就醫、就學和基本生活,促進企業員工隊伍穩定與社會和諧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來源於“兩會”成員企業資助和其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縣民政局,主管單位是***縣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縣建設局大樓四樓,縣“兩會”辦公室內,郵政編碼:34480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 接受社會團體、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的捐贈;
(二)組織募捐活動;
(三)資助特困企業員工與城鄉特困戶就醫、就學和基本生活;
(四)資助災區人民生活;
(五)資助公益建設事業;
(六)其他公益慈善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縣“兩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各位副會長及主要捐贈人,共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爲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推薦選舉產生9-11名常務理事負責日常工作。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基金會重要發起人和主要捐資人;
(二)承認本基金會章程且熱心公益事業者;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四)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五)具有良好社會形象;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常務理事由發起人、主要捐贈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常務理事、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與常務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自覺維護本會信譽,積極參與本會的重要活動,完成理事會決議決定的各項工作;
(二)依照章程對本基金會和財產使用進行監督;
(三)享有選舉、被選舉和對全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聽取、審議祕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祕書長的工作; 
(七)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爲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爲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資助、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2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爲。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和9-11名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研究基金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常務理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常務理事必須由捐贈數額較大的企業負責人擔任;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爲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和常務理事每屆任期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爲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縣“兩會”主要負責人兼任。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常務理事與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常務理事與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祕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二)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常務理事會審批; 
(三)擬定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常務理事與理事會決議;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爲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縣“兩會”會員單位捐贈;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時,應當向社會公佈接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扶貧濟困。開展幫助社會弱勢羣體改善生存條件,提高發展能力等相關工作;
(二)賑災救助。開展援助災區和助孤助殘等社會救助活動;
(三)就醫助學。資助特困員工和城鄉特困戶家庭人員就醫,資助和獎勵貧困家庭學生等相關工作;
(四)其他公益慈善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公益活動是指:
(一)一次性投資金額在人民幣   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二)一次性資助金額在人民幣   元以上的公益活動; 
(三) 其它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認爲重大的捐贈、投資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  %。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補貼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  %。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理事會會員單位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爲、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覈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爲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理事會決定終止的。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捐贈給***縣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仍用於慈善基金事業專款專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覈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                 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覈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