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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對基層扶貧資金管理的思考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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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對基層扶貧資金管理的思考和建議

今年三月,國家財政部、扶貧辦、發改委等部門聯合制定了《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7]8號)。可以這麼說,該辦法的制定,對於各級各部門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與管理、促進提升資金使用效益,具有很強的指導性意義。近年來,隨着國家加大農村扶貧開發工作力度,扶貧開發工作在精準扶貧、整村推進、連片開發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各級各部門對扶貧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總體上是合法合規的,也得到了羣衆普遍認同和擁護;但同時,也有少數地方的單位和工作人員不按國家規定管理和使用扶貧資金,造成了嚴重損失,不僅嚴重損害了羣衆利益,也損害了政府公信力。

一、 扶貧資金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結合當前的扶貧工作,不難發現,扶貧資金在管理和使用中或多或少存在以下這些問題:

第一,項目申報各自爲政,扶貧資金到位不及時。一是項目申報無頭緒,沒有詳細計劃。由於扶貧項目和資金計劃一般都是由各部門自行研究確定,並按各自渠道逐級向上申報,然後資金再自上而下逐級撥付;由於計劃下達遲,資金到位晚,影響扶貧項目的正常實施;二是擅自調整計劃項目。扶貧項目計劃是指令計劃,一經扶貧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就應嚴格執行。但一些地方由於項目前期準備倉促或項目論證不充分;同時,又缺乏綜合統籌平臺和協調機構來進行平衡,一旦資金到手則以種種理由自行改變項目計劃,從而影響了扶貧整體規劃的順利實施。

第二,資金管理政出多門,難以統一監管調度。上級部門對基層單位申報的扶貧項目進行批覆後,原則上是不允許地方隨意調整變動的;同時,爲了使用和管理項目資金,各部門對各類扶貧項目從資金申報、下達、實施、管理等環節上,執行的是所對應的上級部門政策規定,難以統一調度和監管。

第三,監督管理不到位,資金使用不規範。各級管理部門;較多,幫扶資金安排的渠道和項目種類衆多,資金使用範圍廣、管理層級複雜,監督管理難免顧此失彼,對扶貧資金監督不到位。一是資金挪用。一些地方沒有充分認識到扶貧資金“政治資金”的特殊性,隨意改變資金用途,個別地方甚至挪用金額較大;一些單位擠佔扶貧資金用於彌補行政經費,挪用扶貧資金用於非扶貧項目,還有的出借扶貧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二是資金滯留。普遍存在資金滯留現象,有的地方滯留金額較大,滯留時間較長,造成資金使用效益發揮很不充分;三是管理形式雜亂。有的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有的則通過單位財戶自行安排,混淆了與其他資金的界限,一些單位白條抵庫、收支覈算不及時、財務不清;差帳、錯帳等現象時有發生;四是財務執行不嚴格。少數人以身試法,貪污私分扶貧資金。有的違規向非貧困戶發放扶貧貸款貼息,有的借扶貧工程項目騙取扶貧資金,有的甚至在資金分配和使用中以權謀私,貪污私分,收受賄賂。

第四,制度建設明顯缺失,資金整合效果不理想。由於制度建設滯後,部門利益至上,造成資金整合比較難,從而影響資金使用效益。

產生上述問題,其主要原因:一是法紀觀念淡薄,對扶貧工作認識不到位;二是經濟發展滯後,財政困難導致佔用和擠佔、挪用扶貧資金的行爲屢禁不止;三是扶貧項目前期工作不充分;四是基層財務人員業務能力差,導致會計覈算不合規,帳務管理比較混亂;五是幹部任用機制上存在偏差,沒有將專項資金審計納入對幹部的任前考察範圍。

二、建議和對策

爲強化對扶貧資金的監督管理,個人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要統一思想,正確把握扶貧資金的政策性。堅持扶貧資金的扶貧性,這是扶貧工作的一項重大政策,也是提高扶貧投入效益的首要問題。扶貧投入效益既包括經濟效益,更要體現扶貧效益,扶貧效益既要體現扶貧資金投入以後對貧困地區和貧困農民扶持的程度及解決溫飽問題的效果,還要讓扶貧資金的投入從根本上體現貧困農民的利益,要真正瞄準“貧困”對象,切切實實使貧困農民脫貧致富。事實上,中央每年安排數億財政扶貧資金投入貧困地區並實施扶貧開發,其目的就是爲了讓貧困農民有一個起碼的生存環境條件,切實解決吃飽穿暖的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說,扶貧資金是一種“救命錢”,是專門救助貧困農民的政治性政策性極強的“救命錢”,因此扶貧資金必須用於扶貧,必須瞄準扶持最貧困的鄉村和貧困農民。堅持扶貧資金的扶貧性是安排扶貧資金投向的總原則,不能以任何藉口偏離或干擾這個總政策和總原則。

二要加強宣傳教育,切實增強管好用好扶貧資金的責任性。做好扶貧開發工作,管理好、使用好扶貧資金,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更是貫徹“爲民務實清廉”方針的內在要求。因此,必須加強對扶貧資金管理條規的學習宣傳和警示教育,不斷增強扶貧資金是“高壓線”、“救命錢”的觀念,做到警鐘長鳴。

三要加強管理,切實提高扶貧資金管理和使用的規範性。一方面要創新制度管理,制定扶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從制度和機制上防止扶貧資金被擠佔挪用。各地各單位要嚴格執行上級有關扶貧資金管理規定;建立和完善扶貧資金管理使用的規章制度;嚴格實行扶貧資金的報帳制管理;廣泛推行扶貧資金項目的公示、公告制;對投資額度較大的扶貧項目實行公開招投標;對需要量較大的大宗扶貧物資實行政府採購。另一方面要嚴格執行扶貧開發規劃,切實加強扶貧項目庫建設,不斷提高扶貧項目質量;要加強對財務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財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在此基礎上,重點做好五項工作:一是要堅持“四專”原則。對所有扶貧項目資金實行封閉運行管理。做到專款專用、專戶儲存、專人管帳、專賬覈算。二是要嚴格公示制度。採取多種形式,推行政務公開、村務公開,向羣衆公佈扶貧項目資金管理使用情況,自覺接受羣衆監督。三是要嚴格撥款制度。堅決按項目實施合同書實施項目管理,按工程實施形象進度和規定程序、規定數額,憑合法手續分期撥款。四是要強化報賬制度。全面建立扶貧項目資金專戶,推行縣、鄉、村三級,扶貧辦與財政局兩家共同參與“三級兩部門會審”報賬制,堅持憑合法票據報賬。五是要強化全程追蹤。堅持項目責任制、分片包乾制、過程跟蹤制,強化扶貧項目資金使用的過程監控,嚴防扶貧資金流失。

四要強化監督,強化扶貧資金良性運行的保障性。一是紀檢、監察 、審計等職能部門應對扶貧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控;扶貧主管部門要對扶貧項目資金實行嚴密監督。二是人大、政協也要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扶貧項目的實施和扶貧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情況。三是要依法行政,透明行政,定期公佈扶貧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主動接受人民羣衆的監督。四是要在考察任用幹部前先行對其進行扶貧資金等專項資金審計,一旦發現問題即取消其任用資格。五是要督促、指導貧困村廣開民主監督渠道,讓老百姓對扶貧項目實施和扶貧資金使用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五要嚴肅懲處,強化扶貧資金法紀規定的嚴肅性。要堅持扶貧資金管理使用“四不準”規定,嚴懲違紀違規使用扶貧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對貪污、擠佔、挪用扶貧資金以及擅自將扶貧資金調項和提高扶貧資金利率等違紀違規行爲,堅決予以嚴肅查處。

(汪紹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