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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清欠辦關於建築領域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情況彙報

住建局清欠辦關於建築領域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情況彙報1

住建局清欠辦關於建築領域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情況彙報

清欠辦結合行業實際,堅持把農民工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把維護穩定工作貫穿於業務工作的全過程,通過加強農民工隊伍素質建設、完善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提高農民工綜合素質,建立健全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長效制,在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

我辦高度重視並嚴格落實各項清欠政策措施及規章制度,把清欠工作當作確保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採取有力措施,積極開展工作,全面做好解決建築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所有投訴案件都全部解決,有效的維護了社會穩定。
  嚴格履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要求施工單位每月必須按時造冊發放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定期檢查。嚴格用工管理制度,全面督促企業積極執行用工實名制制度,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健全務工人員管理臺帳,安裝對接用工實名制平臺,切實加強用工管理。

存在問題實名制平臺對接緩慢,原因是生物識別設備供貨不及時。

後期工作要規範建築市場行爲,從源頭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繼續強化勞務分包工程的監管工作。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對所承建項目的農民工管理工作負總責,對分包隊伍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實施有效的監控。
  突出抓好勞動用工管理,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一是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制定本企業施工現場農民工註冊登記、考勤、工資發放、勞動糾紛處理辦法等勞動用工管理制度。二是企業必須按月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在工資發放前,施工項目部在施工現場公示工資發放表,工資必須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

住建局清欠辦關於建築領域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情況彙報2

自國務院部署清欠工作以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省建設廳的指導支持下,泰安市建委按照上級確定的清欠工作分工,不斷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完善規章制度,暢通投訴渠道,創新工作方法,做了大量艱苦細緻、富有成效的工作,及時化解了有關矛盾,維護了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了行業和社會的穩定。今年上半年(2012年6月30日),受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投訴案件292起,清理解決拖欠金額2923.6萬元,惠及農民工2665人。現就有關工作情況彙報如下。

一、建築隊伍構成情況 全市現有建築業企業601家,包括本地企業491家,外地入泰企業110家,外地企業在泰安承接工程項目的20餘家。全市建築業從業人員約爲29.6萬人,其中一線農民工約25.1萬人,外地入泰建築務工人員約1.2萬人。建築業農民工的突出特點:一是羣體數量龐大,受教育程度偏低,總體素質不高,依法維權意識較差;

二是勞動場所不固定,流動性較大,大多數人不簽訂勞務合同;

三是勞動強度大、工作時間長、工資收入較低,享受的公共服務和救濟不足。

二、清欠工作主要措施 

(一)領導高度重視,組織機構健全。2004年,市政府成立了以市長爲組長,由建設、勞動、監察、司法等多部門組成的“泰安市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領導小組”,市建委作爲成員單位,按照省裏的統一部署和市政府的安排,連續8年牽頭負責建設領域的清欠工作。雖然國家規定的3年集中清欠期限早已結束,但我們始終從講政治、顧大局和保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清理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重大意義,不斷強化清欠機構建設,認真受理和妥善處置農民工工資投訴案件。對每個投訴案件,做到事事有迴音、件件有着落,努力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目前,我們已把清欠工作由集中接訪改爲日常接訪,將清欠工作常態化。特別是在重大節假日期間,市建管局抽調12名科級幹部在市清欠辦輪流值班,遇有上訪事件隨時增派人員,進一步充實了清欠工作力量。

(二)建立聯動機制,強化部門協調。多年來,全市建設系統內部各職能單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建立了良好的聯動機制。在招投標和外出施工環節,建立了“無拖欠證明”制度,限制拖欠企業承接新的工程項目;

在資質資格管理環節,對不能及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企業和項目經理,限制其資質升級和資格延續;

在施工許可環節,對資金來源不落實的項目,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在竣工驗收備案和產權登記環節,對農民工工資尚未結清的,不予辦理備案和產權登記,不準交付使用;

在評優樹先環節,對拖欠工資的企業和項目實行了一票否決,全市建設系統呈現出“一處拖欠、處處受限”的局面。

(三)加強制度建設,構建長效機制。按照“清防並舉、標本兼治”的工作原則,我們不斷創新思路,建章立制,根據省政府74號文件,泰安市政府在全省第一個出臺了《關於切實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通知》規範性文件,就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維護建築企業及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防範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提出了明確意見;

市建委與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建築勞務分包和勞務用工監督管理的意見》,對強化建築勞務和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做出詳細規定。一是建立了資金審查和監控制度。對拖欠問題尚未解決的,嚴格限制新的建設活動;

對抽逃建設項目準備金形成拖欠或不按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的,一經發現立即責令停工。二是實行建築勞務資質管理制度。積極鼓勵和引導成建制發展勞務隊伍,逐步限制個人承包、零散用工、私招亂僱,從規範用工行爲入手防範拖欠工資問題發生。三是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引導施工企業使用成建制勞務隊伍、簽訂規範的勞動合同,確保將工資直接發放到工人手中。

(四)堅持保證金制,提高應急能力。我們堅持“兩個”勞務工資保證金制度,專款用於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提高了施工單位及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也提高了政府對於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能力。一是新建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須按工程總造價的2%繳納勞務工資保證金。一旦建築施工企業發生拖欠行爲,由建設、勞動和財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啓用勞務工資保證金,專款用於農民工工資的應急支付。2011年共收繳建築勞務工資保證金7039.1萬元,按規定返還279.5萬元;

今年上半年收繳建築勞務工資保證金3115.1萬元,返還565.3萬元。二是爲確保外地進泰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到位,防範項目經理欠薪逃匿事件的發生,我們還建立了外地企業交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凡在我市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外地建築業企業,須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特級、一級企業100萬元,二級、三級和各類專業承包企業50萬元,勞務企業20萬元。截至目前累計收繳外地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5300餘萬元。未交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不予備案,不得參加建設工程投標活動。

(五)強化督察督辦,查處拖欠單位。每年我們都集中組織開展包括農民工工資在內的建築市場和質量安全綜合執法檢查,在麥收、中秋節和春節等重大節日期間,還集中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專項檢查。在檢查中,對可能引發羣體性事件的農民工工資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實施重點監控,進行集中梳理,逐案分析癥結,提出化解方案,落實處理責任,確保問題限期解決。每年初,所有施工企業均須向建設主管部門報送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承諾書。對外地進泰施工隊伍、人員全面摸底調查,及時通報在泰城施工的外地民工人數和工資發放情況,並與其施工的項目總包單位逐一進行座談,防止拖欠問題發生。今年上半年共檢查建築工程項目466個、單體工程1597個,總建築面積769.8萬平方米,工程總造價150.2億元。對整改不及時、不到位,久拖不決,或者因拖欠工資引發不良事件的,以及整改無效而多次發生拖欠問題的建築業企業,予以公開曝光,記錄其不良行爲,在市場準入、招標投標、評優創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外地建築業企業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爲的,一律清出泰安建築市場。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雖然,我市清欠工作採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面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2011年以來,由於國家經濟增速放緩、信貸收縮和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等原因,部分建設項目出現資金短缺,致使工程款不到位,清欠工作形勢異常嚴峻。

二是個別施工企業清欠責任意識不強,部分項目用工管理不到位,總包單位疏於對分包單位、項目部和作業班組的管理,特別是在農民工工資支付方面的有關制度落實不夠。

三是部分企業勞務用工不規範,未與農民工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或簽訂的勞動用工合同內容簡單,對工資數額、計算方法、支付時間等未作明確約定,大大增加了清欠工作難度。

四是惡意討薪現象成迅速上升趨勢,隨着清欠工作力度不斷加大和對信訪工作的重視,信訪事件的社會影響力逐步提升,出現了一些不法分子在重大節日、重要會議期間,到政府有關部門圍堵辦公場所進行纏訪鬧訪、製造事端、惡意討薪的現象,使清欠工作更加複雜化。

四、下步工作打算和建議

下一步,我們將針對目前存在的問題,採取強有力的措施,進一步加強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一是規範建築市場行爲,強化勞務分包工程監管,重點治理轉包、違法分包、以包代管等問題,從源頭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二是開展以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用工管理爲重點內容的專項執法檢查,糾正和查處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行爲。三是指導企業抓好勞動用工管理,制定完善施工現場農民工註冊登記、考勤、工資發放、勞動糾紛處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同時積極引導建築企業和農民工通過法律等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爲進一步做好下步的清欠工作,我們還建議: 

加快建立解決拖欠問題的聯動機制,實現清欠防欠工作職能的科學轉變。從目前我市受理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情況看,90%以上的案件不同程度地存在結算糾紛、勞動爭議等情況,惡意討薪、纏訪鬧訪、製造事端等問題更是明顯超出了建設主管部門的職能範圍。建議在全省範圍內開闢農民工維權綠色通道,建立由勞動、公安、司法、仲裁等多個部門組成的解決拖欠問題聯動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經濟合同法等執法監管主體的作用,依法行政,走依法治欠、防欠的路子,進一步提高清欠防欠的工作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