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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築領域農民工工資管理情況、面臨新問題及建議

房屋建築領域農民工工資管理情況、面臨新問題及建議

房屋建築領域農民工工資管理情況、面臨新問題及建議

 

 近年來,住房和建設局立足行業監管職能,堅持把農民工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堅持把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作爲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和維護社會穩定的一件大事來抓,強化監督巡查、暢通投訴渠道、完善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有力維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和建築行業的和諧穩定。現將有關情況彙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及主要做法

    2017年,全縣在建房屋工程項目97個、單體工程491個,總建築面積近300萬平方米,涉及施工企業46家、監理企業9家。截止10月底,共受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39起,涉及金額377.1萬元、從業勞務人員510人,以上投訴案件85%已得到解決。尤其今年“兩會”、“十一”、“十九大”等重要節點,未發生一起聚衆討薪或進京上訪事件。

1、加強組織領導,壓實監管責任。把農民工工資拖欠治理作爲保障社會民生和維護穩定的大事,列入重要議事議程。一是建立組織領導機制。抽調專門人員成立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領導小組,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局領導班子成員親自掛帥,對包保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調查摸底,發現有拖欠行爲,立即採取措施,限期整改。二是建立目標考覈機制。把農民工工資支付作爲企業考覈的重要內容,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工程勞務管理工作的意見》文件要求,與55家總承包企業簽訂《建築企業防範處置拖欠農民工工資目標責任書》,明確企業的農民工管理措施、管理機構、負責人及違約責任。三是實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例會制度堅持每月召開一次工作例會,分析研判工資支付工作形勢,及時解決和化解拖欠工資問題,確保所有建設工程農民工工資問題處於受控狀態。截至10月底,召開專題會議11次,協調解決拖欠工資問題35項。

2、健全監管方式,強化源頭預防。一是實行施工現場“兩牌”。規定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勞務人員維權告知牌”和“勞務人員工資發放公示牌”,對施工企業負責清欠工作人員姓名及電話,人社局、住建局監督電話進行公示,便於農民工投訴和維權。二是嚴格執行建築勞務工資保證金制度。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施工企業按工程總造價的1%繳納勞務工資保證金,一旦發生拖欠行爲,按規定程序,啓用勞務工資保證金用於農民工工資的應急支付。三是全面推行銀行卡代發制度。針對建築企業用工特點,要求用工企業逐級審覈各工種當月工資,在公示無誤後,由用人單位委託開戶銀行將工資直接打入務工人員提報的銀行賬號,避免將工資發放給所謂“包工頭”。四是建立健全企業清欠機構。將企業清欠辦列入企業考覈必查機構,要求各企業制定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應急預案,設置專門機構負責農民工管理和工資發放工作,機構人員組成配備一名分工經理和三名成員,同時將人員名單和聯繫電話在所承建工程施工現場公示,做到出現問題“內部解決”。

3、開展監督巡查,嚴懲拖欠行爲。採取巡查和抽查方式,督促各建築企業按月結清每個農民工當月完成的實際工作量,並足額支付民工工資,杜絕隱性欠薪現象。對出現問題較多的企業,重點監控,重點督查,重大案件專人包保,採取必要手段,爭取拖欠案件早解決。截止今年10月底,共暫停建設單位新項目手續受理1 家、施工企業承攬工程1 家、養老保障金撥付1 家;對存在欠薪隱患的用人單位下達整改65份,責令企業對用工管理臺賬、工資發放等環節存在的問題抓緊整改,及早發現、處理拖欠隱患。同時,對來訪案件依據部門職權積極協調解決,不能進行協調解決的,下達不予受理告知書3份;經勸導信訪人員同意自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9起。

二、面臨的新形勢與新問題

1、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未賦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欠薪、仲裁工資的權利。一方面,清欠工作處於無法定授權、無機構編制、無專門人員的狀況,“兼職人員”處理欠薪投訴,只能依靠行政手段協調,雖然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問題,但違背“依法行政”原則,並且過度的行政干預,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負擔。另一方面,當前以調代處的處理模式,只能採取行政處理,對拖欠工資的個人或用人單位不能進行法律層面的行政處罰,造成了建築企業拖欠工資問題愈演愈烈,從而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

2、住建部門行政職能採取的限制手段越來越少。近幾年以來,建築領域清欠工作,一直依靠限制施工企業招標、暫停撥付養老保障金、限制市場準入等手段,目前,房地產開發領域自有資金投資的,開發商可自行確定施工總承包,只進行合同備案;養老保障金至2018年年底,也不再由主管部門撥付;目前建築市場全面放開,以上這些限制措施正在失去作用。

3、建設單位資金緊張,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欠薪案件難以處理。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三點:(1)目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單位可自行選擇施工總承包發包,所以在被拖欠工程款時,大多數總承包企業選擇默認的態度,避免出現今後不好承攬工程的局面。但是等到出現工資拖欠時,事態已經不好控制,問題也已經比較棘手。(2)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及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職權在縣房管局,如果出現因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單靠住建局處理,就顯得勢單力薄。(3)按照上級文件要求,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出具本單位不拖欠工程款的保證書後,不再繳納勞務工資保證金。在建項目出現問題難以解決,依據現有文件暫停新項目開工手續更是無從談起。拖欠工程款引發的欠薪,數額大,涉及人數多,也最容易發生影響惡劣的羣體性事件。如晟福山莊、福臨水浚項目,因開發商資金撥付不到位,於去年底發生欠薪,協調困難。截止目前,以上兩個項目問題依然未能全部解決。

4、外省建設、施工企業,特別是勞務分包企業涉及案件多發,問題難於解決。由於施工管理和建築勞務都是外省人員,省、市、縣各級缺乏有效的聯動措施,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門對企業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導致外省企業對農民工工資支付不夠重視,甚至有意拖欠,一旦出現問題,難以協調處理。

5、用人企業未盡到工資支付責任,爲達目的,裹挾民工上訪。目前的行政協調模式,爲一些不法企業提供了便利,在其進行工程款結算時,如果存在爭議較大,他們根本不會考慮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個別企業管理人員爲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故意混淆其應得工程款與其應支付工資概念,煽動農民工上訪,這種情況易出現突發性羣體性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如目前北京灣B區,開縣誠信勞務公司,在案件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情況下,到處上訪,製造社會輿論,企圖向各級政府施壓,達到其索要工程款的最終目的。

6、農民工維權意識、法律意識欠缺造成被欠薪。當前建築行業農民工法律意識不強,並不完全知曉自己享有的合法權益和義務,雖然目前已要求新開工項目在工地現場樹立維權告知牌,告知民工開工前要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拖欠工資時可打依據電話或地址進行投訴,即使這樣,當他們工資被拖欠時,一部分人依然不知道如何維權。建築業用工存在臨時性、流動性的特點,大部分企業不願意浪費精力,與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更不會爲其繳納社會保險,以上種種原因造成工資被拖欠時,民工不能提供有效證明,甚至不清楚所在項目用人企業的名稱,被動地依靠政府爲其維權,在無證據證明其被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工作開展比較十分困難。

7、建築領域用工門檻低。當前建築市場用工不像其他行業,需要各種資格證、崗位證,除特殊工種外,普通工種甚至健康證都不需要,人員就可進入施工現場從事施工,對其人身安全、工程質量都沒有保障。特別是在處理因施工質量引起的工資結算糾紛時,民工只強調應得工資額,閉口不談給工程造成了多大的經濟損失,難以通過協調解決。

三、預防和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建議和對策

1、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加大惡意欠薪查處力度。堅持依法行政的原則,強化職能部門建設,壯大鄉鎮基層執法力量,提高勞動保障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改變目前重協調輕處罰的被動局面,對發現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要依法處理,嚴肅處罰惡意拖欠和剋扣農民工工資的行爲,充分體現法律的威嚴與權威。依法解決拖欠農民工欠薪問題,纔是建立和諧社會的必然選擇。

2、嚴格執行國家信訪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目前的清欠工作,一定程度上只重視穩定,照顧所謂的“弱勢羣體”,沒有注重法律的嚴肅性。按照《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文件要求,處理欠薪投訴,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解決的信訪訴求,不予受理,嚴把信訪入口關,增強務工人員信法、靠法、依法的意識,全面依法行政,才能更有效地維護社會穩定。

3、加強建設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在建設項目審批時,嚴格按照《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資金落實規定執行,建設資金比例到位,方可進行手續審批,防止拖欠工程款。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建設單位資金使用情況的動態管理,防止虛假驗資和資金轉移,從根本上杜絕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

4、規範建築市場勞動用工秩序。國家應研究制訂勞務企業轉型或成立專業施工企業的細則,將技術相對熟練的人員固定到企業管理,建立用工人員管理臺賬,與招用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併到人社部門備案;建立全國性的務工人員數據平臺,由用人單位及時更新維護信息,人社部門負責監督,改變目前個人或所謂“隊伍”流動性大,不利於管理,清償責任不好的確定的局面,從而更好的維護務工人員的權益,更便捷地對存在的各種違法行爲進行即時處罰,促進建築用工市場的良性發展。

5、工程款監管賬戶直接撥付工資。在建設資金比例到位及用工數據平臺的建立基礎上,學習先進企業做法,各項目施工現場必須實行電子考勤,考勤終端設備與用工平臺數據聯接,由各勞務企業或專業施工企業按月結算務工人員的工資額,經施工總承包企業管理人員簽字確認並在施工現場公示後,再上報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部門,由資金所在銀行直接將工人工資撥付到個人手中,避免層層剋扣以及“包工頭”代領現象的發生,從而真正做到“月結月清”。在預售資金未到位前,工資款從建設單位預付工程款中支出,不足部分按先施工總承包後用工單位的順序墊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