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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考覈實施方案【精品多篇】

年終考覈實施方案【精品多篇】

年終績效經典考覈方案策劃 篇一

爲增強員工的職責感,規範員工行爲,維護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總則

1.1、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及各子、分公司的所有員工。

1.2、堅持“獎罰分明、獎優罰劣,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獎懲原則,調動員工的進取性,建立一支愛崗敬業的員工隊伍,爲集團公司實現戰略目標供給根本保障。

第二章:獎勵

2.1獎勵形式

2.1、獎勵形 式分爲通報表揚、記功、記大功、加薪晉級,以及授予“標兵、能手、模範”稱號等,並視不一樣情景給予1000元以上或帶薪旅遊、外出培訓提升等獎勵。

2.2、獎勵範圍

2.2.1、在安全生產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如:避免人身和設備事故、避免企業遭受損失等)。

2.2.2、在技術革新、改造、發明上取得顯著效果的。

2.2.3、在完成工作任務、提高產品質量、降本增效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2.2.4、在企業管理、市場開拓、業務創新、項目管理、增收節支等方面成績顯著的。

2.2.5、在生產技術、經營管理、市場開拓及改革發展等方面提出重要的合理化意見提議,經採納實施後取得顯著效果的。

2.2.6、爲公司贏得信譽,消除不良影響,事蹟突出的。

2.2.7、遇到事故或災難等突發事件,勇於負責,處置得當,在保護公司公共財產、捨己救人、防止或搶救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2.2.8、檢舉違法違規、失職行爲,維護公司利益事蹟突出的。

2.2.9、同壞人壞事作鬥爭,維護正常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社會治安、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的。

2.2.10、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表現,對公司有重大貢獻的。

2.3、獎勵程序

2.3.1、領導異常嘉獎由集團公司董事長或總裁直接對員工進行嘉獎,也可由下屬單位提名,報集團公司相關會議研究決定。

2.3.2、推薦集團公司獎勵的,由各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初審,經本單位加註意見,報人力資源處審覈後,按獎勵事項分別提交集團公司相關會議研究決定。

2.3.3、各子、分公司的獎勵由基層隊組以上部門推薦提名,報本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審覈,按獎勵事項分別提交本單位相關會議研究決定。

2.4、獎勵辦法

2.4.1、獎勵的組織實施由人力資源部門具體負責,所需獎金分別從集團公司或各子、分公司獎金中列支。

2.4.2、原則上每年評選一次,也可根據情景及時給予表彰獎勵。

2.4.3、員工受獎勵的資料存入個人檔案。對異常突出的事蹟和先進經驗,黨羣文化部門要進行宣傳和推廣。

第三章:懲處

3.1、懲處形式

一般爲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者,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罰款數額一般爲100—5000元(造成重大損失賠償除外),情節嚴重的應加重處罰。

3.1.1、情節異常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違法犯罪的,連續曠工超過30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60天的,除給予經濟處罰外,一律解除勞動合同。

3.1.2、屬性質嚴重,影響極壞,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同時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3.2、懲處範圍

3.2.1、遲到、早退一次,處罰當事人100元。

3.2.2、曠工一次,處罰當事人200元。無故不考勤,按曠工處理。

3.2.3、考空勤一次,處罰當事人500元。

3.2.4、頂替他人考勤,處罰頂替者500元。

3.2.5、因事外出,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按曠工論處;部門及以上負責人請假或公出未告知辦公室,處罰當事人100元。

3.2.6、上班期間未着員工服或正裝,處罰當事人100元。

3.2.7、上班期間帶小孩或用餐,處罰當事人100元。

3.2.8、上班期間閒聊、玩遊戲、幹私活等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處罰當事人100元(任職人員200元)。

3.2.9、員工睡崗、串崗、脫崗,處罰當事人100元(任職人員200元)。

3.2.10、開會遲到、早退或手機鈴響,處罰當事人100元。

3.2.11、無故不參加會議、活動等,處罰當事人200元(任職人員300元)。

3.2.12、工作時間非接待應酬飲酒,處罰當事人200元(任職人員300元)。

3.2.13、領導接待日未當值,值班領導脫崗,處罰當事人200元。造成後果的,追究相關職責。

3.2.14、無正當理由,任職人員失去聯繫者,處罰當事人200元,並通報批評。

3.2.15、辦公場所發現常明燈、常流水現象,處罰當事人100元。

3.2.16、在集團內部公共場所吸菸,處罰當事人200元。

3.2.17、下班後未關門窗、水電等,處罰當事人200元。

3.2.18、未按期報送報表、資料等,處罰當事人200元。

3.2.19、未按要求傳達上級指示、文件精神、工作安排等,視情節輕重,處罰當事人200元以上。

3.2.20、在規定時限或承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務,處罰當事人300元以上;並視具體情景,追究其它職責。

3.2.21、擅自外借公司檔案、資料等,處罰當事人300元以上。

3.2.22、浪費或損害公共財物,情節輕微者,處罰當事人200元以上,浪費或損害款額由職責人承擔。

3.2.23、超標招待,情節輕微者,處罰職責人200元以上,超標費用由職責人承擔。

3.2.24、私自佔用外單位饋贈的禮品,處罰當事人300元以上,並責令退還禮品或折價退款。

3.2.25、接聽電話不禮貌、不禮貌,處罰當事人100元以上。情節嚴重者,並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26、違規派遣公務車輛,處罰職責人200元以上,費用由職責人承擔;造成事故的,視具體情景,並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27、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安排,處罰當事人200元以上。情節嚴重者,並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28、工作安排不合理、故意刁難下級,處罰當事人200元以上。情節嚴重者,並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29、工作懶散,虛於應付,經提醒仍未改善,處罰當事人200元以上。情節嚴重者,並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30、工作推拖、扯皮、失誤,影響工作正常進行,處罰當事人300元以上。情節嚴重者,並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31、工作浮誇、弄虛作假,處罰當事人300元以上。情節嚴重者,並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32、利用公款吃請、聚餐,處罰當事人300元以上,所涉費用由職責人承擔。情節嚴重者,並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33、違反婚喪宴請有關規定,處罰當事人500-2000元(任職人員1000-5000元)。情節嚴重者,並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34、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完不成工作任務,處罰當事人500元以上,調離工作崗位。情節嚴重者,並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35、考勤員考勤失職或違規作弊,處罰當事人1000元以上。情節嚴重者,並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3.2.3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影響生產秩序和社會秩序,處罰當事人1000元以上,並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37、在工作中發現他人違規違章造成或可能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不及時制止,不向公司報告或有意隱瞞、處理不及時,處罰當事人1000元以上,並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38、違反操作規程和崗位職責,玩忽職守或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事故,使企業財產和員工人身遭受侵害(含本人違章作業造成自我傷害的),處罰當事人1000元以上,並給予嚴重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39、職責心不強、工作不深入、盲目聽從違章指揮,使本單位或部門發生嚴重違規操作、違法亂紀和重大事故,處罰當事人1000元以上,並給予嚴重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40、發生突發事故,未能堅守崗位、採取措施、減少損失,處罰當事人1000元以上,並給予嚴重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41、利用職權或工作便利收受、索取財物,處罰當事人1000元以上,並給予嚴重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42、生活作風不正或參與社會違法活動,造成不良影響,處罰當事人1000元以上,並給予嚴重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43、工作不負職責或工作質量差,生產劣次產品,造成較大潛在經營風險或經濟損失,處罰職責人1000元以上,並給予記過及其以上處分。

3.2.44、管理不善、工作不力,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或事故,處罰職責人1000元以上,並給予記過及其以上處分。

3.2.45、擾亂企業正常秩序,使公司財產遭受損失或對公司聲譽造成不良影響,處罰當事人2000元以上,並給予記大過及其以上處分。

3.2.46、以侮辱、誹謗、恐嚇、毆打、損毀財物等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處罰當事人2000元以上,並給予記大過及其以上處分。

3.2.47、濫用職權或利用工作之便,損公肥私,顧私怠公,造成不良影響或使公司財產遭受損失,處罰當事人2000元以上,並給予記大過及其以上處分。

3.2.48、失泄公司或客戶機密,處罰當事人2000元以上,並留用察看半年或解除勞動合同;後果嚴重者,追究有關法律職責。

3.2.49、偷盜企業財物,處罰當事人2000元以上,並解除勞動合同;價值較大的,並追究刑事職責。

3.2.50、違反財務制度,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處罰當事人2000元以上,並給予降級、降職及其以上處分。

3.2.51、其它違反集團公司或子、分公司規章制度,或其它應抑制及懲戒的行爲,視情景給予相應的處罰。

3.3、懲處程序

發生應處罰行爲時,由相關職能部門查清事實,提來源罰提議;或由檢舉人直接向集團公司辦公室或所在單位辦公室舉報,由辦公室報請集團公司總裁或下屬單位董事長、總經理,安排相關部門查證覈實,提來源理意見,提交相關會議研究決定。如確非主觀原因、屬特殊情景導致的違章違紀行爲,經研究同意後,可視具體情景酌情處罰。

3.4、懲處辦法

3.4.1、對因受處分而降低崗位級別的,按崗變薪變原則,重新確定工資薪級。

3.4.2、對員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爲312個月,察看期內停發工資,發給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根據有關規定執行。

3.4.3、解除勞動合同由其所在單位或部門提出解除理由,履行懲處程序,經工會同意後,由集團公司總裁或各子公司董事長批准,人力資源部門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3.4.4、員工違章違紀所涉罰款一律交至公司財務部門;如懲處標準與《__X制度》規定有不一致的,以《__X制度》規定爲準。

第四章:附則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處負責解釋,自。.。x年x月x日起執行。

績效考覈方案 篇二

爲了調動本部門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引導員工努力做好本職工作,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根據公司有關規定,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績效工資分配的基本原則

1、與業績、崗位、技能和貢獻掛鉤,合理拉開差距的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3、定期考覈,按月分配的原則。

二、績效考覈內容

1、月度考覈

本部門人員月度考覈統一使用《員工月度績效考覈細則》,對當月履行工作職責情況進行考覈。

2、年度考覈

本部門人員年度考覈由當年每月考覈得分的平均值、年度工作能力、態度考覈綜合確定。

員工年度績效考覈綜合得分=員工每月績效考覈得分平均值x70%+能力指標考覈得分x15%+態度指標考覈得分x15%;

部門人員年度績效考覈綜合得分位於前5%的爲優秀。

三、月度績效工資發放

員工月度績效工資發放根據月度績效考覈情況確定。

員工月度績效工資=月績效工資基數x個人績效係數x月考評係數

本部績效工資基數根據本部工作指標完成情況部領導確定。

四、考評程序

(一)、組織考覈

1、每月28日前,每個員工把自己當月的工作交部領導。

2、對員工考覈,部長考覈分佔60%,副部長及部長助理考覈分各佔20%。

(二)、績效反饋面談

次月5日前,部門領導根據員工績效考覈情況進行反饋面談,以幫助其改進和提高工作。

五、其他規定

1、請假者扣2分/天,連續或累計假(法定休息日除外)10天(含10天),不享受當月績效工資;

2、曠工半天者,扣發本人當月績效工資的50%,曠工一天及以上者,扣發個人當月績效工資。

3、未交當月工作日記者,扣發個人當月績效工資。

年終績效考覈方案 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科學評價事業單位績效,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管理,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山東省事業單位考覈試行辦法》和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績效是指事業單位在社會管理和公益服務活動中所取得的成績和效果。績效考覈是運用特定的指標體系,按照統一的標準,通過定量定性對比分析,對被考覈單位在一定週期內的績效進行綜合評價。

第三條 事業單位績效考覈按照有利於促進公益事業發展的要求,堅持分類組織、社會參與、客觀公正、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 考覈範圍爲市直納入機構編制管理的事業單位和使用事業編制的其他組織。已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標管理考覈的事業單位不再單獨進行績效考覈。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事業單位績效考覈工作由市事業單位考覈委員會統一領導,市事業單位考覈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事考辦)負責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承擔。

第六條 市事業單位考覈委員會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事業單位考覈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審定有關規範性文件及工作計劃

(二)負責事業單位績效考覈工作的組織、指導、監督、綜合協調;

(三)審定被考覈事業單位的考覈結果。

第七條 市事考辦職責:

(一)擬定年度考覈工作計劃;

(二)組建事業單位績效考覈評委庫和專業績效考覈委員會;

(三)負責制定共性指標考覈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審定各行業、部門制定的個性指標考覈實施細則。

(四)審定事業單位的年度目標任務;

(五)審覈被考覈單位的考覈等次;

(六)負責考覈結果的公示、發佈及備案;

(七)負責受理與考覈工作相關的申訴或舉報;

(八)負責績效檔案的建立、管理工作;

(九)承擔市事業單位考覈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組建事業單位績效考覈評委庫。評委庫由東營市行政管理科學研究會理事、專家學者組成,並聘請部分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

第九條 成立專業績效考覈委員會,負責個性指標考覈細則的組織實施。

專業績效考覈委員會由7-9名評委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根據工作需要可吸納服務對象代表參加。

第十條 評委應堅持原則,認真負責,公道正派,忠於職守,熟悉事業單位績效考覈相關業務。

評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自行迴避,被考覈單位也可向市事考辦要求其迴避:

(一)與被考覈單位有直接利害關係的;

(二)曾在被考覈單位任職,且離職不滿三年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考覈結果公正的。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績效考覈以定期考覈爲主,一般每年考覈一次,也可根據需要進行重點抽查或專項檢查,具體情況,由市事業單位考覈委員會確定。

第三章 考覈內容及程序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績效考覈實行百分制,由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兩部分構成。

(一)共性指標(40分)

1、登記管理(25分):法人登記、年檢,宗旨、業務範圍履行情況,信用建設、信息公開等情況。

2、社會評價(15分):職責履行、行政效能、轉變作風和文明服務等方面的滿意程度。

(二)個性指標(60分)

1、主體業務開展(25分):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科研與創新、成果與獎勵情況等。

2、經濟社會效益(20分):提供社會公益服務情況、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情況等。

3、管理運行狀況(15分):內部管理情況、領導班子及幹部隊伍建設情況、財務資產管理狀況等。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績效考覈按照自查自評、考覈預告、實地考覈、社會評價、專業評審、確定等次、公示備案的程序進行:

(一)自查自評。被考覈單位對照考覈細則進行自查,形成自評報告,並填寫《東營市事業單位績效考覈評審表》,經主管部門審覈簽署意見後,按規定時間報送市事考辦。

(二)考覈預告。通過新聞媒體提前向社會發布考覈預告,公佈考覈時間、內容和方式等,接受社會監督。

(三)實地考覈。成立考覈組,對被考覈單位的有關情況進行實地考覈。考覈組由評委及組織、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的相關人員組成。

1、查閱資料。重點檢查反映共性指標中登記管理部分的相關資料。同時,覈實反映個性指標的相關資料。

2、個別談話。考覈組與被考覈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及有關工作人員進行談話,聽取對被考覈單位工作情況的評價,瞭解被考覈單位在落實考覈指標方面採取的措施、存在的主要問題、意見建議等。

3、現場覈查。對承擔重大項目和重點工程的被考覈單位,應到現場進行實地核查。

綜合上述情況,提出共性指標中登記管理部分得分。

(四)社會評價。社會評價主要是對被考覈單位的社會滿意度進行測評,包括民主評議和民意調查兩部分。民主評議由市事考辦組織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門單位進行評價。民意調查由市統計局綜合運用問卷調查、電話訪問等方式進行調查,調查對象要體現代表性和廣泛性,調查的有效樣本原則上不少於200個。

參照市委、市政府目標管理考覈的賦分公式提出共性指標中社會評價部分得分。

(五)專業評審。召開綜合評審會議,對個性指標進行百分制量化評價,寫出考覈評語,確定考覈得分。

(六)確定等次。市事考辦根據被考覈單位綜合得分情況提出考覈等次建議,報市事業單位考覈委員會審定。

(七)公示備案。市事考辦將考覈結果書面反饋被考覈單位及主管部門,並進行不少於7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內,如對考覈結果有異議,可向相應的專業績效考覈委員會或市事考辦申請複覈,情況屬實的,應調整其考覈結果。

公示期滿無異議後,在一定範圍內通報考覈結果,並報市事業單位考覈委員會成員單位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