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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管理規定全文【精品多篇】

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管理規定全文【精品多篇】

章 進口食品收貨人備案 篇一

第八條 進口食品收貨人(以下簡稱收貨人),應當向其工商註冊登記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並對所提供備案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收貨人應當於食品進口前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申請備案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準確完備的收貨人備案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等的複印件並交驗正本;

(三)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與食品安全相關的組織機構設置、部門職能和崗位職責;

(五)擬經營的食品種類、存放地點;

(六)2年內曾從事食品進口、加工和銷售的,應當提供相關說明(食品品種、數量);

(七)自理報檢的,應當提供自理報檢單位備案登記證明書複印件並交驗正本。

檢驗檢疫機構覈實企業提供的信息後,准予備案。

第十條 收貨人在提供上述紙質文件材料的同時,應當通過備案管理系統填寫並提交備案申請表(附件2),提供收貨人名稱、地址、聯繫人姓名、電話、經營食品種類、填表人姓名、電話以及承諾書等信息。收貨人應當保證在發生緊急情況時可以通過備案信息與相關人員取得聯繫。

收貨人提交備案信息後,獲得備案管理系統生成的申請號和查詢編號,憑申請號和查詢編號查詢備案進程或者修改備案信息。

第十一條 收貨人名稱、地址、電話等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通過備案管理系統提出修改申請,由檢驗〈WWW.〉檢疫機構審覈同意後,予以修改。備案管理系統保存收貨人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況。

第十二條 備案申請資料齊全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受理並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

第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收貨人的備案資料及電子信息覈實後,發放備案編號。備案管理系統生成備案收貨人名單,並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公佈。公佈名單的信息包括:備案收貨人名稱、所在地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名稱等。

章 監督管理 篇二

第十四條 檢驗檢疫部門對已獲得備案的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信息實施監督抽查。

各地檢驗檢疫機構通過對進口食品所載信息覈查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備案信息,通過查驗有關證明材料或者現場覈查收貨人所提供的備案信息。

對備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其更正、完善備案信息。不按要求及時更正、完善信息的,應當將有關信息錄入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不良信譽記錄。

第十五條 進口食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對進口食品進行報檢時,應當在報檢單中註明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名稱及備案編號。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覈對備案編號和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名稱等信息與備案信息的一致性,對未備案或者與備案信息不一致的,告知其完成備案或者更正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一)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在申請備案時提供虛假備案資料和信息的,不予備案;已備案的,取消備案編號。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向中國出口的食品存在疫情或者質量安全問題的,納入信譽記錄管理,並加強其進口食品檢驗檢疫;對於其他違規行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二)收貨人在申請備案時提供虛假備案資料和信息的,不予備案;已備案的,取消備案編號。

收貨人轉讓、借用、篡改備案編號的,納入信譽記錄管理,並加強其進口食品檢驗檢疫。

章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備案 篇三

第四條 向中國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備案,並對所提供備案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通過備案管理系統填寫並提交備案申請表(附件1),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稱、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地址、聯繫人姓名、電話、經營食品種類、填表人姓名、電話等信息,並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有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保證在發生緊急情況時可以通過備案信息與相關人員取得聯繫。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提交備案信息後,獲得備案管理系統生成的備案編號和查詢編號,憑備案編號和查詢編號查詢備案進程或者修改備案信息。

第六條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地址、電話等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通過備案管理系統進行修改。備案管理系統保存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況。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稱發生變化時,應當重新申請備案。

第七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完整提供備案信息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予以備案。備案管理系統生成備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單,並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公佈。公佈名單的'信息包括:備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稱及所在國家或者地區。

章 總 則 篇四

第一條 爲掌握進口食品進出口商信息及進口食品來源和流向,保障進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處理進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進口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和《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向中國大陸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內進口食品的收貨人(以下統稱進出口商)的備案管理。

本規定附表所列經營食品種類之外的產品,如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部分糧食品種、部分油籽類、水果、食用活動物等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主管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備案管理系統),負責公佈和調整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名單。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進口食品收貨人備案申請的受理、備案資料信息審覈,以及在食品進口時對進出口商備案信息的核查等工作。

章附 則 篇五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