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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管理規章制度(多篇)

實驗室管理規章制度(多篇)

實驗室管理制度 篇一

實驗室爲切實履行國家、地方環境保護法規和制度,落實專人負責環境保護工作,建立健全本校實驗室排污管理規章制度和環境保護責任制,加強相關教學人員和學生的環保教育和培訓工作,把環境保護工作、尤其是實驗室排污管理納入學校日常工作計劃,將實驗室污染防治費用納入學校年度預算。

1、實驗室應定期登記和彙總本實驗室各類試劑採購的種類和數量,存檔、備查並報學校和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驗室教學活動中產生和排放的廢氣、廢液、固體廢物、噪聲等污染物,應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申報登記、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把廢氣、廢液、廢渣和廢棄化學品等污染物直接向外界排放。

2、實驗室中易燃易暴及腐蝕性的物品的暫存、交換、運送和處置,應嚴格執行轉移聯單制度,接觸危險物品的實驗室器皿、包裝物等,必須完全消除危害後,才能改爲他用或廢棄。禁止將廢棄藥品以及已受污染的器皿等轉移給不具備污染治理條件的單位或個人使用;禁止丟棄有毒有害固體廢物、廢液等。

3、實驗室應採用無毒、無害的試劑,採用試劑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實驗方法和設備。

4、實驗完畢後,要認真清點整理好教學儀器、藥品及其它設備,玻璃儀器要刷洗乾淨,擺放整齊,並向教師詢問儀器、藥品禁止使用情況及問題,經教師或實驗教師驗收並得到允許後,方可離開實驗室。

5、要愛護公共財物,小心使用教學儀器和實驗設備,注意節約藥品和水電。

實驗室管理制度 篇二

一、實驗室儀器要擺放整齊有序,分類配套合理,儀器要保持完好、清潔,有損壞及時維修。

二、實驗員要保持試驗用藥分類有序,所用危險的劇毒、易燃、易爆、強腐蝕藥品要分別加以說明並指導有關人員安全使用,用畢後要妥善處理。

三、每次實驗課後及時清點儀器和藥品,避免損毀,丟失。發現損毀儀器要按章登記、處理並及時上報。

四、學生實驗用電、管理人員一定要課前檢查後方可接通電源,課後再查有無漏電,實驗完畢後,要關閉電源。

五、學生在實驗室做實驗時,實驗員不得離崗。

六、實驗室要作好防火工作,室內嚴禁使用電爐,禁止吸菸,及時清理室內無用的易燃物品。保管好本室的乾粉滅火器,並學會使用。遇有險情應及時採取妥善措施、關掉電源,立即疏散學生,上報有關部門。

七、實驗室不得存放貴重儀器,即用即收。劇毒、易燃、易爆、強腐蝕藥品必須按規定另行存放,每次使用應按學生用量多少擺放,一次一放,不得超量放置,剩餘藥品不得帶出,要及時回收。

八、實驗室庫房內的儀器、藥品,要建立健全庫房實物賬,定時清點庫存,做到物賬相符。嚴格存取登記手續,貴重物品未經允許不得外借。

九、室內嚴禁存放現金,私人現金及貴重物品要隨身攜帶,不得存放在辦公室。

十、本室計算機、空調專人負責,使用後及時斷電。

十一、室內無人時必須鎖門。每日下班前要對室內進行一次安全檢查,關燈且關閉所有電源、鎖好門窗。

十二、一旦發生意外事故,應積極採取措施,保護好現場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實驗室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三

第一條學校的儀器設備是國有資產。爲了加強對我校儀器設備的管理,提高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益。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儀器設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對儀器設備的論證、購臵、使用、調撥直至報廢的全過程實施管理。儀器設備管理的目的是優化資源配臵,提高儀器設備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爲教學、科研服務。

第三條儀器設備管理是我校教學、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證。各單位需配備具有相關專業知識、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管理工作,並重視對他們的培養和提高。

第四條各單位在儀器設備的使用過程中要保證所用儀器設備的安全、完好和使用效益。認真執行本辦法,服從校、院(系)儀器設備管理人員的管理。

第五條我校儀器設備實行校、院(系)、實驗室三級管理體制。在主管校長領導下,國有資產處負責全校儀器設備的歸口管理。院(系)應在主管院長(系主任)領導下,合理配備院(系)及實驗室的專職或兼職儀器設備管理人員。

第六條凡屬學校儀器設備,不論其經費來源(教學、科研、各項專款或基金、貸款或自籌資金)及進入渠道(購臵、調撥、自制、贈送等)都要建檔入帳,不得滯留帳外。

第七條校內各單位新購臵的儀器設備,由院(系)級管理人員配合經手人辦理固定資產入帳手續,在確認填寫內容完整,經國有資產處確認後方可辦理財務報銷手續。

第八條院(系)及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人員,要按學校的管理

辦法及時辦理儀器設備的購臵、獲贈、調撥、報損、報廢等手續,定期進行帳、物覈對,做到帳、物相符。

第九條國有資產處對院(系)各單位的儀器設備管理工作進行不定期的檢查。

第十條離(退)休、調出、以及長期(壹年以上)出國人員,經過院(系)級儀器設備管理人員辦理儀器設備帳、物的移交手續之後,方可辦理離退休、調離出國手續。

第十一條在儀器設備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閒臵浪費、公物私化、私自轉讓、丟棄等行爲。

第十二條校內院、系、實驗室之間儀器設備的借用,經儀器設備所在實驗室主任同意後方可辦理借用手續。

第十三條大型貴重儀器設備的借用,需向國有資產處申報,未經批准,不得外借。

第十四條借出的儀器設備如出現損壞、遺失等問題,按《內蒙古科技大學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院(系)內實驗室之間的儀器設備調撥工作,需經院(系)主管負責人批准後,由院系級儀器設備管理人員負責調撥。

第十六條校內各單位之間的儀器設備調撥,由調撥雙方院(系)主管負責人批准後,到國有資產處辦理過戶手續。

第十七條各院(系)多餘或積壓的儀器設備,應由院(系)主管負責人批准後,可移交至國有資產處,由國有資產處組織校內外調劑。

第十八條凡申請報損、報廢的儀器設備,須由實驗室主任,實驗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寫出鑑定意見,經院(系)主管負責人審批後,報國有資產處審覈、批准。大型貴重儀器設備或較大批量儀器設備的報損報廢,由國有資產處負責人或主管校長酌情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