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辯護詞【新版多篇】
尋釁滋事罪辯護詞 篇一
尊敬的法庭、審判員:
浙江興長律師事務所指派本人作爲被告人________就其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一審的辯護人,通過查閱卷宗、會見被告人,在瞭解案件事實、證據的基礎上,結合今天的法庭調查,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對於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辯護人沒有異議。
二、辯護人認爲被告人具有如下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
1、被告人自願認罪。
今天的庭審中,被告人自願認罪、悔罪。並且在案件偵查、審理過程中,供述基本保持一致,從未出現過拒不認罪,翻供等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第九條的規定,希望法庭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2、被告人本次尋釁滋事,系因朋友已與他人發生衝突後才參與進來。
被告人________案發當晚,並未喝酒,雙方也並不相識,並無過節。被告人________沒有動機也沒有理由挑起本案的發生。據被告人供述及包________詢問筆錄中顯示,在雙方最初動手時,被告人________並未參與。其系在本案被害人________拿出電擊棍後爲搶奪電擊棍才參與本案,在看到自己的朋友也就是本案被告人________頭部受傷後,纔對被害人________動手。故被告人________在本案中的參與度也希望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辯護人:________律師
尋釁滋事罪辯護詞 篇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湖北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王__________家屬的委託,並經被告人王__________同意,指派_______________律師擔任被告人王__________的辯護人。辯護人在庭審前查閱了本案卷宗材料,多次會見了被告人。案件經過法庭調查,案件事實已經清楚,現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_______________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聰的行爲成立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表示異議,但是認爲被告人王聰的行爲應是尋釁滋事罪,並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請求合議庭在對被告人孔__________的行爲量刑時予以考慮。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辯護意見如下:_______________
一、被告人的行爲成立尋釁滋事罪
20__________年11月7日15時許,被告人王__________出於朋友義氣,加上法律知識淡薄及無知,在其他兩名被告人胡__________、孔__________與兩被害人產生後參加打架。在打架過程中,三被告人共同造成了兩被害人損傷,程度爲輕傷,並共同毀壞及轎車造成人民幣損失9873元。根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他們構成共犯。
從被告人王__________的主觀因素來看,其並沒有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故意。他們當時只是想找兩被害人討一個說法,雙方一言不合後,雙方都動了手。(現已無法查明是誰先動的手。)
辯護人認爲被告人人王聰沒有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其出於朋友義氣,參加打架的行爲其行爲應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特徵。
尋釁滋事罪是指無事生非、起鬨鬧事、肆意挑釁,隨意騷擾,等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爲。在本案件中,被告人王__________等人的行爲實際侵犯的是社會的秩序,而非他人的財產所有權。設想一下,被告方都是一幫年輕人,因瑣事發生打架行爲。這樣的環境,與尋釁滋事罪的發生的環境是一樣的。
二、被害人對整個案件的發生有一定的過錯。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人民檢察院__________檢刑訴(20__)54號起訴書指控:_______________20__________年11月7日15時許,被告人王__________等因朋友交通事故矛盾與被害人因言語不和,發生相互毆打。被告人王__________走上犯罪道路具有多重因素,法律應當對其行爲作出否定評價,追究其刑事責任,實現刑罰的目的。但是,在評價被告人王__________行爲的同時,我們必須看到被害人儘管是被告人王__________等人犯罪行爲的受害者,但是其本人對整個案件的發生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整個案件行爲的發生、發展過程中,被告人王__________雖然需要對自己的行爲承擔刑事責任,然而,從整個案件的前因後果來看,被害人也有一定的過錯,顯然也是導致被告人犯罪的誘因。
關於被害人過錯對刑事案件定刑罰裁量的影響,儘管現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無明確的規定,但對於最典型的暴力犯罪即故意殺人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__________年10月27日頒佈的《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指出:_______________“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辯護人認爲,被害人過錯在刑事暴力犯罪案件的審理中屬於對被告人酌定從輕的情節。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的立法精神在本案中也應當得到體現。被害人過錯與被告人行爲是一個對立的統一體,如果沒有被害人的過錯,也許整個案件就不會發生。在對被告人王__________進行法律制裁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因被害人的過錯是導致被告人實施犯罪的誘因,因此,對被告人王聰追究刑事責任時對其從輕處罰,也體現了我國刑法規定的罪責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則。
三、被告人在20__________年玉樹地震期間的捐款行爲,反映了其主觀惡性不深。
被告人王__________沒有犯罪前科,且系初犯。由於只有國中文化,法制觀念淡薄,且交友不慎與出於青少年的江湖義氣,好面子與愛衝動,最終走上了犯罪道路。
四、被告人王聰是初犯、偶犯,有認罪悔罪表現,主觀惡性不大,具有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
被告人王__________從沒有受到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其在實施犯罪行爲前有正當的職業與穩定的收入。其走上犯罪道路有交友不慎與法制觀念淡薄等因素,是初犯與偶犯。通過司法機關的進一步幫助教育,被告人王__________對自己的犯罪行爲深感痛心與後悔。在辯護人會見被告人王__________時,他多次表示願意認罪悔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渴望早日迴歸社會,憧憬美好的生活。庭審時,被告人王__________亦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認罪悔罪態度好,而且,從行爲人的主觀惡性角度而言,被告人王__________的主觀惡性也是較輕的。辯護人請求合議庭在對被告人王__________量刑時考慮到被告人是初犯與偶犯這一情節,適當予以從輕處理。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以及刑法的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與預防犯罪的刑罰目的。請求合議庭能夠對被告人王聰從輕處罰,讓他有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_______________律師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尋釁滋事罪辯護詞 篇三
審判員:_______________
河北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親屬的委託,並爭得李某的同意,指派我們作爲李某的辯護人,依法參加本案審理。現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依據我國法律有關規定,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判案時予以參考。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構成搶劫罪認爲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李某不構成搶劫罪,爲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履行辯護人職責,協助法庭正確適用法律,對案件做出公正判決,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以下辯護意見,希望法庭採納。
一、認定被告人李某構成搶劫罪無證據支持。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爲。但是,從本案的全部證據材料及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來看,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李某的行爲構成搶劫罪。
二、被告人實施的行爲不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1、被告人主觀上不存在搶劫的故意
首先,李某來永清的目的,並不是搶劫,李某是被另一被告人孫某找來,孫某說“去永清,大姐打電話給他,叫他過去給她打個人”。打的什麼人李某並不知道,爲什麼去打這個人李某當時也不知道,叫他們去打人的這個女的李某也不認識。孫某訊問筆錄第17頁:孫某說。.。.。.於是我就給李某和周某打了電話,讓他們跟我去永清縣。我跟他們倆說讓他們跟我去永清縣找一個男的要錢,這個男的欠餘某錢,他們倆問我給餘某要回錢來能給他們多少錢,我告訴他們要回錢來具體給多少大姐也沒跟我說,但是肯定不會虧了我們的。李某自始至終從主觀意識上就不是去搶劫,只是把本案的受害人弄到旁邊的公園交給餘某。
其次,在打鬥的工程中,李某也認爲是在演一場戲,他負責看着餘某,其他兩個人負責把受害人弄到車上去。在周某的訊問筆錄62頁:_______________問:你們扎那名男子的時候,從那名男子身上搶走什麼東西了嗎?答:_______________沒有。問:被扎的人的錢包是怎麼來的?答:孫某說是大姐給他的,具體怎麼來的我不清楚。孫某訊問筆錄32頁、33頁:我之前說的餘某在事發後第二天去大城給我送了一個卡包,其實那個卡包不是餘某給我送去的。那個卡包是在我們打那個男人時,我在地上撿的。因爲卡包裏的九百塊錢我沒和李某、周某說。那錢我就自己留下了,我要是讓他們兩個知道了,就顯得我太不夠意思了。所以當時就沒和兩個說實話,就說是餘某給送過去的。當時沒和你們警察說實話,也是因爲這個原因,怕李某和周某知道實情。
最後,在庭審過程中,孫某當庭供述:_______________餘某特意到大城找我,她說有人欠她錢,讓我幫忙給她要錢去。這個要錢,孫某理解的是:_______________幫餘某要錢。
辯護人在當庭詢問孫某是否對李某、周某、說過:_______________“。.。.。.。.。錢歸咱們,卡歸餘某”。孫某回答:_______________記不清了。在詢問李某、周某同樣的問題時,二人均說沒有對其說過此話。
2、被告人在客觀上沒有實施搶劫的行爲。
雖然被告人對受害人使用了暴力,但是目的並不是搶劫,而是要將受害人弄到旁邊的公園裏交給餘某。並且客觀上並沒有實施強行劫去財物的行爲。從三名被告人的詢問筆錄及當庭供述中都可以看出,並沒有實施搶劫的行爲。
因此從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來看,被告人李某不構成搶劫罪。
三、李某及其親屬已經對受害人進行了積極補償
雖然,李某的行爲不構成搶劫罪,但是還是給受害人的身體造成了傷害,爲此,李某及親屬已經對受害人進行經濟補償,受害人也爲李某出具了諒解書,表示諒解李某的致害行爲,並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僅憑受害人陳述,指控被告人構成搶劫罪是不成立的。辯護人認爲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搶劫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依法判決被告人無罪。
河北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_______________律師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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