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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會“留守兒童關愛基金”使用辦法

相城區慈善會“東南留守兒童關愛基金”使用辦法

慈善會“留守兒童關愛基金”使用辦法

爲更好的幫助留守兒童,根據捐贈人意向,在區慈善會設立“東南留守兒童關愛基金”(簡稱“東南基金”),現將該基金使用辦法明確如下:

一、  幫扶對象

1、困難留守兒童;

2、全區困難孤兒;

3、特定救助對象(兒童)。

二、救助標準

由於該基金尚處於起步階段,根據申請救助對象個人及家庭困難狀況,本着“量入爲出”的原則,救助對象僅限於兒童,初步擬定救助標準如下:

1、困難留守兒童:根據個人需求情況,給予500至1000元救助。

2、全區困難孤兒:根據個人需求情況,給予500至1000元救助。

3、對捐贈方所選定的特定救助對象(兒童)原則上給予不超過3000元救助。

三、基金來源

1、發起人一次性捐贈設立基金;

2、發起人在特定範圍內開展募捐、義賣、義拍等活動所得慈善資金。資金募捐由募捐人將資金轉入指定專戶,彙總後統一繳入區慈善會相關賬戶,由區慈善會按明細出具相應票據,該票據需提供給募捐人。

四、申請材料

1、本人身份證、戶口本複印件;

2、《相城區“東南基金”救助申請審批表》;

3、兒童相關材料。

五、基金管理

1、機構。東南基金設立基金審覈小組,小組每三年一屆,暫定人數爲5人,設立一名組長,一名副組長。

2、職責。組長於每年初召開一次基金管理會議,由組長對全年基金使用情況做書面彙報。副組長負責設立基金指定募捐專戶並彙總後於每月末將資金劃入區慈善會專戶。

3、審批流程。任一組員均可發起召開救助基金審覈會,對提交的救助對象進行審覈,對於困難留守兒童及全區困難孤兒救助經3人以上審覈同意,對於特定救助對象須經全部成員審覈同意,填報《相城區“東南基金”救助申請審批表》,並由審覈小組成員簽字確認。

4、其他事項。小組成員應將簽名樣式報區慈善會,成員可以書面委託小組其他成員履行相關職責。每年不少於兩次救助活動。

六、申請受理和審覈審批程序

1、受救助兒童填寫《相城區“東南基金”救助申請審批表》;

2、在充分尊重“東南基金”的前提下,會同區慈善會共同協商確定救助金額及救助方式,並報區慈善會申領慈善基金;

3、救助項目確定後,區慈善會將根據項目所需資金情況,負責從“東南基金”中予以安排支付;

4、基金髮放時,由受助人簽字領取資助;發放完成後,根據《相城區慈善冠名基金實施管理辦法》,由區慈善會出基金使用情況清單,由“東南基金”方簽字確認後歸檔備查。

本辦法由相城區慈善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