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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報告多篇

農村土地報告多篇

【第1篇】南川市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調研報告

南川市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調研報告

今年農業部頒發了從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47號令),該辦法明確規定了流轉原則、流轉方式、流轉合同和流轉管理部門等,對此,我局就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建議:

一、切實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第47號令)的宣傳貫徹。利用專欄、廣播電視、會議等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各級幹部要充分認識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鄉(鎮)要對村社幹部進行一次專門的培訓,使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把好關,在依法、自願、有償的前提下嚴格按程序操作。還沒有購買農業法律法規選編的地方,請務必在近期內購回。

二、在今年6~8月對所轄區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清理出來的問題分類加以完善和補充。

【第2篇】農村土地糾紛案審理情況調查報告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黨中央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出發作出的重大決策,也是一項惠及廣大農民的民心工程。在推進新農村建設中,國家全面取消農業稅,對農村、農民和農業實行一系列優惠政策,極大地調動了農民依靠土地勤勞致富的積極性,土地作爲農民賴以生產和生活的物質基礎,在新形勢下地位更加重要。江北區屬重慶市主城區之一,轄9街3鎮,除魚嘴、復盛、五寶三個農業鎮外,其它街道包含有部分農村。轄區農村地處城市周邊,農村土地開發、流轉頻繁,伴隨而來的是涉及農村土地承包、調整、流轉、開發建設等方面的糾紛案件迅速增多。開展農村土地糾紛案件專題調研,分析審理農村土地案件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審判經驗,對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更加妥善地審理好農民土地糾紛案件,增強服務新農村建設的自覺性、主動性、實效性,爲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

一、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隨着城市建設發展,城郊農村土地開發日趨活躍,由此引發的農村土地糾紛案件已經成爲法院審理的重點和難點案件之一。2003年至2022年5月,我院受理農村土地糾紛案件26件。其中2003年3 件;2022年5件;2022年6件;2022年1-5月12件。農村土地糾紛案件是與農民對土地的重視程度,農民的法律意識,國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調整,土地價值提升相關聯的。

(一)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特點

一是案件數量逐年上升。特別是國家取消農業稅後,農村土地價值凸顯,土地糾紛案件上升勢頭迅猛。僅今年前5個月,我院受理的農村土地糾紛案件就佔到近三年來同類案件的46.2%。二是案件類型日益呈現出多樣性。2022年以前的案件,矛盾比較單一,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國家開發徵用後,土地補償金、安置費、青苗和附着物補償費分配方面,2022年以後,侵犯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流轉、違規收回土地、離婚分割承包地等類型的案件不斷增多。三是訴訟主體和法律關係日趨複雜。2022年以前的土地糾紛案件訴訟主體單一,主要是作爲土地承包者的農民與所在村社,2022年以來逐步擴展到承包戶家庭成員之間、承包人之間、村社與流轉租用人之間,部分案件存在原、被告和第三人等多方當事人。案件既是合同糾紛又有侵權行爲,法律關係也更加複雜。四是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和集體性上訪事件。大規模開發徵佔農業用地,影響衆多農民的切身利益,容易引發集體訴訟。這類案件牽涉面廣,案件的複雜疑難程度和社會影響大,稍有不慎容易導致羣體性上訪事件。

(二)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主要類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了人民法院作爲民事案件受理農村土地糾紛案件的五種情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以及對承包地徵收補償費分配引起的糾紛,這是法律上比較宏觀的劃分。從我院受理案件情況分析,土地糾紛案件主要表現爲以下七種具體類型:

1.村民之間轉包土地引發的糾紛。法律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依法採取轉包方式流轉。農民把自己的承包土地轉包給其他村民耕種,在履行轉包協議中發生矛盾,雙方不能協調一致,訴請法院解決。這類案件從爭議根源來看又表現出多樣性。一是因轉包地被開發或出租後補償費歸屬問題發生矛盾。轉包土地被開發或租用後,土地補償費、青苗費、附着物賠償費歸原承包人所有或是歸現耕種人享有,雙方莫衷一是,基層組織又協調不了。二是在轉包土地上種植特定作物引起糾紛。村民之間簽訂土地轉包合同後,轉包方在地上種植花木、經濟作物等,引起原承包人不滿。原承包人見效益較好,想提前收回土地,便以影響土地肥力爲由,阻止轉包人在該耕地上種植經濟作物和綠化樹木,雙方發生糾紛。原承包戶要求解除轉包協議,收回承包地。

2.村民與村社之間履行特殊承包合同引起的糾紛。一是承包人拒不給付承包費產生糾紛。村民承包集體所有的魚塘等,在合同履行中,承包戶以村社提供的魚塘不符合使用條件,自己未獲得預期收益爲由,減扣或拒付承包費,其他村民對此不滿,社裏起訴要求給付租金。二是承包果園開發後因賠償款分配引起糾紛。村民承包集體所有的果園並添加種植果樹,合同期限屆滿前果園土地被國家開發徵用,果樹賠償款歸誰引起爭議。社裏稱賠償款是國家賠給社裏的,與承包個人無關。承包人則認爲自己在承包期內添植了果樹,又爲培育果樹付出了辛勤的勞動,要求分得相應款項。三是承包人改變土地用途引發糾紛。承包人與村社簽訂協議承包集體所有的荒地種植果樹、林木,後來由於城市擴張,承包戶未種植果樹、林木,而是在承包地上修建大量房屋出租牟利,引起其他村民公憤,社裏爲平息矛盾起訴承包人要求收回土地。

3.離婚分割承包地引起的糾紛。以前的離婚案件中由於雙方都未提出土地問題,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時一般不主動涉及承包地分割。近年來由於土地價值大增,當事人因離婚提出承包地分割的情況較爲普遍。有的是在離婚案件審理中要求一併分割承包地,有的是在離婚後單獨提起承包地分割的訴訟。

4.土地集中流轉後租金分配引發的糾紛。經承包戶同意,社裏把土地集中對外流轉(多爲出租),合同履行中個別原承包人認爲租金分配不合理,以社裏侵犯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爲由,訴請撤銷村集體與他人簽訂的出租協議,恢復土地承包經營權。這類案件涉案人數衆多,涉及多方當事人利益,處理起來頗爲棘手。

5. 未按程序發包或調整土地引起的糾紛。村社幹部隨意將農民的承包地另行發包給他人,侵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案件大量存在。一是原承包人把土地轉包或借給他人耕種後,村社直接將土地發包給耕種人。如有的原承包戶把土地借給其他人耕種,農稅、提留等由耕種人交納,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村社幹部未告知原承包人,即把借耕土地發包給耕種人,原承包人請求歸還土地時,才發現自己的承包地早已被另行發包給他人。原承包人遂以村社侵權,向法院起訴訟請求返還承包地。二是村社幹部濫用職權隨意調整承包地,侵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

6.因客觀情況發生無法預料的重大變化致土地流轉租金低廉誘發的糾紛。這類案件主要表現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涉及集體所有的林地、荒山等,約定承包時間很長,一般爲50年。由於簽訂合同在中央出臺系列惠農政策措施之前,土地價值還未充分體現出來,約定租金中含有上交國家的稅費,隨着免徵農業稅及農業補貼政策的落實,純受益性質的租金水平大大降低,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引起村民普遍不滿,村社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

7.村社收回外出打工人員承包地引發的糾紛。農民在外打工並在城裏買房安家,舉家遷移出原籍,村社以承包人戶口已不在農村爲由收回土地,承包人不服向法院起訴要求廢除村社決定,恢復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3篇】農村土地調查成果自查整改工作報告

一、指導思想

根據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反饋××省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外業覈查意見的函》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國家級督察覈實工作中提出的意見要求,由州(市)、縣級二調辦及作業單位對農村土地調查成果進行全面的自查整改,保證農村土地調查成果的真實性及準確性。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根據國家二調辦外業覈查結果,有我省部分縣區農村土地調查成果地類認定不準確,錯誤率較高,導致建設用地增加數量較大,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

(一)存在建設用地擴大化傾向。部分縣(區、市)存在城鎮及農村居民點綜合過大,將將城鎮和農村居民點周邊的耕地和林地等調查爲建設用地;存在將森林公園的林地認定爲建設用地等地類認定錯誤;個別地區將工業園區內或用圍牆、柵欄或鐵絲網包圍或部分已推土,現狀表現爲荒草地、裸土地或耕地的地塊認定爲建設用地。

(二)存在耕地地類認定錯誤,存在將實際耕種的耕地錯誤認定爲荒草地或裸土地等用地的現象。

(三)存在“批而未用”圖斑認定錯誤和違反規定現場補充 “批而未用”土地審批手續的現象。

(四)存在地方複覈敷衍了事,未到實地進行復核拍照等現象。

(五)存在部分縣干擾調查,擅自修改調查成果或借地方複覈人爲更改調查成果的現象。

三、整改的要求

1、各州(市)要高度重視,統一組織各縣(市、區)二次土地調查辦和作業單位根據各縣(市、區)外業覈查存在問題,認真分析查找錯誤原因,對農村土地調查數據庫進行全面檢查,將影像和數據庫成果一一對照檢查,並實地核實,認真分析查找原因,確保全面整改。

2、各地要重點對國家內業覈查提出的疑問圖斑認真落實整改,原則上不允許對非疑問圖斑進行大範圍的修改,現場覈實確認爲非疑問圖斑的,必須要逐一列表說明修改原因並附實地照片,表中記錄應與數據庫修改情況一致。

3、各地要以縣級爲單位形成外業自查整改報告,州(市)彙總後,形成州(市)自查整改工作報告上報我辦。

4、對比各地已上報復核成果,自查修改率在5%以下的縣(市、區)無需重新上報成果,可在報告中說明修改情況,並於統一時點更新時上報。對經自查存在問題的縣(市、區),應將修改完善後的調查成果重新報送我辦。各地要將自查整改成果應用到統一時點更新數據庫中。

四、整改的方法

1、各縣二調辦應督促作業單位認真總結調查的方法及質量控制措施,做到“心中有數”。對調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要舉一反三,找出薄弱環節進行整改。

2、各作業單位應結合國家提出的疑問圖斑,對照影像圖對數據庫成果進行全面覈對,提出“自查整改疑問圖斑”並進行覈實;

3、對地方覈查時未到實地進行覈查的,必須切實到實地進行覈對,真實記錄覈實情況;

4、重點核對城市、建制鎮、農村居民點等建設用地周邊的林地、耕地、園地等其他地類,確保建設用地範圍的準確性。對故意擴大建設用地範圍的必須進行更正;

5、重點核對耕地,對耕地內部的非耕地類,達到上圖面積的必須調查上圖。耕地內部零散分佈的非耕地類,達到一定比例的,也應按《××省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實施細則(農村部分)》的要求按百分比調查。對故意將耕地更改爲荒草地、裸土地等非耕地類的,必須進行更正;

6、認真區分“批而未用”土地,“批而未用”土地必須有批覆文件等相關證明文件,否則一律按現狀調查;

7、認真清理“補測地物”,屬補測地物的圖斑應在數據庫的“地類備註”字段中標註“b”並填寫“補測地物圖斑記錄表”;

8、認真清查地方複覈成果的彙總表格、報告、數據庫、複覈照片的一致性;

9、根據彙總表格全面審覈各地類面積的邏輯合理性,對邏輯合理性進行分析,找到“異常”地類並針對異常地類進行檢查。

五、整改成果的檢查要求

(一)數據庫部份

1、檢查數據完整性;

1) 目錄齊全、結構及層次規範,目錄內的內容齊全、命名規範(除技術文檔目前可暫時不提供外,應提供所有規定的文件);

2) 空間要素層齊全完整,必選圖層內均應有內容;

3)vct、mdb數據庫命名必須按規範命名(如)。

2、檢查空間參考的正確性(y座標統一加帶號);

3、檢查空間要素的拓撲正確性;

4、檢查要素屬性的正確性、邏輯合理性、填寫規範性。

一、彙總表格檢查

1、檢查彙總表格是否齊全;

2、檢查彙總表格格式是否正 確;

3、按二級類檢查彙總數據主否異常(符合本地情況)。

二、地方複覈情況檢查

1、檢查地方複覈的成果(疑問圖斑圖層、彙總表、報告、複覈照片)是否齊全;

2、檢查疑問圖斑圖層內的疑問圖斑與彙總表及報告中的數量、類型是否一致;

3、檢查實地照片是否齊全、清晳、命名是否規範;

4、在數據庫中疊加疑問圖斑圖層與影像,檢查複覈是否真實可*並佐以實地照片;

5、檢查“疑問圖斑複覈記錄表”是否填寫正確、規範;

6、根據檢查情況,填寫附件中的表格(放在各縣“地方複覈”目錄下);

三、數據彙總上交

全部檢查合格後,按規範中規定的格式,以縣爲單位統一刻盤上交省二調辦;

【第4篇】紀委對農村土地信訪問題的調研報告

紀委對農村土地信訪問題的調研報告

近年來,由於土地問題引發的羣衆上訪,成爲各地影響社會穩定、和諧的主要因素,爲採取切實可行的對策,及時化解矛盾,我們成立調研組對此問題進行了深入調研。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農村土地信訪問題的主要表現

(一)因基礎設施建設佔地補償款分配、土地開發整理佔地導致土地不均引發糾紛。20xx年,我縣該類糾紛引發集體訪36起,佔土地集體訪總量的30%。如威烏高速公路建設佔用我縣4個鄉鎮37個村的2553.42畝土地,羣衆在分配佔地款和進行土地調整時意見不一;20xx年部分鄉鎮因土地開發整理佔用土地,部分被佔地羣衆對土地調整方案不認可。

(二)村幹部超標準預留機動地、暗箱操作發包土地引發糾紛。該類糾紛引發集體訪20起,佔土地集體訪總量的

6、6%。村幹部爲化解村內不良債務或謀取利益,通過保留“責任田”、多留“機動地”、非法收回農戶承包地高價發包引發糾紛。

(三)因羣衆要求收回未到期的承包地和承包地到期不能按時收回引發糾紛。該類糾紛引發集體訪10起,佔土地集體訪總量的

8、4%。一是前幾年村委會發包出去的土地,承包期限較長尚未到期,但羣衆認爲原發包程序不規範,現要求收回;二是我縣在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時,爲鼓勵發展大棚、林果、桑園等而搭配的糧田,現羣衆要求收回;三是部分羣衆原來種植“三高農業”作物所承包的土地,雖承包期限較長,但大多已改變原合同規定種植種類,羣衆要求收回;四是前些年經村委會同意,羣衆自己投資開發的荒鹼地,大多沒有書面合同,羣衆要求無償收回但種植戶以已有投入爲由拒不交出;五是承包地到期,但因承包戶與村集體之間存在債務關係等原因拒不交出,而羣衆強烈要求收回。

(四)因土地權屬不清、界線不明引發糾紛。該類糾紛引發集體訪12起,佔土地集體訪總量的10%。主要表現在村與村之間因土地權屬不清和村內隊與隊之間因界線不明引發的糾紛。明集鄉南王參一村、二村存在爭議地

8

4、5畝,此地1965年時邊界清晰,權屬明確,自1989年後,由於南二村羣衆搞荒鹼地開發,又把爭議地分給羣衆耕種,到20xx年南一村羣衆爲灌溉、排澇挖溝到爭議地時遭到南二村村民的阻攔,發生糾紛,南一村羣衆上訪不止。最後經調查組調查,本着尊重歷史、注重證據、維護穩定的原則,妥善處理。

(五)因非農業戶口人員、在校大中專學生、出嫁婦女要求分配土地引發糾紛。該類糾紛引發集體訪5起,佔土地集體訪總量的

4、1%。不少村前幾年按照約定俗成的規矩,每3至5年大規模調整一次土地時,將“買”成非農業戶口的人員、考上學的大中專學生、已出嫁的婦女的土地收回調整給新增人口,該類人員現沒有固定收入來源,要求分配土地,但無地可調或雖能分配土地但多數羣衆不同意。

二、導致農村土地信訪問題的主要原因

(一)國家土地政策落實不夠到位。一是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國家推行“兩田制”,即實行“責任田”和“口糧田”兩種承包方式,第二輪土地承包時,開始對“兩田制”進行清理糾正,但因部分村的“責任田”未到期,糾正“兩田制”不徹底,延續至今,仍有少數村存在“兩田制”,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產生矛盾。二是近年來,我縣沒有嚴格執行新的土地政策,及時對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搭配給農戶的糧田和改變種植作物種類的土地承包合同進行清理,導致土地嚴重不均,引發糾紛。三是村幹部和部分基層工作人員對“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認識不到位,擅自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四是我縣第二輪土地承包政策貫徹不到位,許多村走了過場,有的甚至閉門造車,與實際嚴重脫節,致使我縣在土地承包政策的具體執行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五是20xx、20xx年我縣組織的集中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和規範完善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問題的措施辦法,因個別基層班子較弱的村沒有落實到位。

(二)農村土地承包缺乏必要監督。一是村幹部不履行民主議事程序擅自對外發包土地,一次性收取多年承包費,透明度低,損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利益;二是承包合同不規範,條款不完善,給村民、村幹部和承包者留下了矛盾隱患;三是果園、林地在承包經營期間因管理不善,出現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現象;四是合同履行過程中常常因村委會負責人更換,新班子對老班子訂立的合同不滿意,否認原合同的法律效力,私自變更合同條款或對標的物重新發包;五是以倒包土地爲業的人員,承包村集體土地後,層層轉包或一地多包,從中非法漁利導致糾紛。

(三)土地權屬不清。因權屬問題出現糾紛的土地有:一是自六十年代初,一直由村集體經營管理的北窪地;二是昔日的荒鹼地、坡地等;三是離村較遠的荒鹼地、撂荒地、插花地等;四是羣衆耕種的國有土地;五是成方連片開發整理前沒有明確土地權屬的土地。處理該類糾紛時,因存在土地詳查資料與實際種植現狀不符、缺乏有力證據、土地登記確權手續不完善等因素,處理難度較大。

(四)佔地賠 償不規範。近年來,因國家大型基礎設施建設、油田開發、經濟園區項目建設等需要,佔用了大量農村集體土地,因土地補償標準低、賠償款到位不及時、分配不合理、失地羣衆得不到妥善安置等因素,引發了許多較大規模的上訪。

三、解決農村土地信訪問題的對策及建議

(一)加大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宣傳落實力度。一是要充分利用各種輿論工具向廣大幹部羣衆深入宣傳農村土地承包、稅費改革、合同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全民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認識。在黨校舉辦農村基層幹部培訓班對村支部書記進行集中培訓,或組織有關部門在全縣範圍內開展一次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巡迴宣講活動。二是循序漸進,徹底整改,全面落實國家土地政策。嚴格把握《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山東省《實施辦法》的政策界限,積極穩妥地做好規範和完善第二輪土地承包工作,徹底清除矛盾隱患,從根本上理順農村土地承包關係。

(二)切實加強村級組織建設。羣衆反映土地問題往往與村財務、村幹部作風等問題交織在一起,增加了問題的處理難度。鄉鎮黨委政府要把村級班子建設作爲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根本來抓,健全民主管理制度。選好村黨支部和村委會成員。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羣衆意見,把黨性強、德才兼備和羣衆信賴的同志選拔到村領導崗位上,對那些私心重、羣衆意見大的村幹部及時調整和更換。鄉鎮黨委、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村班子的領導和監督,一旦發現幹部有問題,該教育的要及時教育,該處理的要嚴肅處理,決不能姑息遷就。嚴格執行村務公開、財務公開政策,確保羣衆知情權、監督權。要指導幫助各行政村依法選舉產生村民代表,對農村土地承包等村級事務實行村民代表議決制度,履行民主程序,規範土地承包行爲。農村確需進行土地“小調整”的,在做到“五公開”(即上級政策公開、村級土地核實的底子公開、土地承包方案公開、劃分地塊等級公開、土地歸戶註冊公開)的基礎上,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後,履行報批程序後方可實施,對個別村幹部不經批准擅自進行土地調整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嚴格落實農村合同鄉鎮監管制度。加強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合同的管理,建立土地流轉合同管理臺賬,做好土地承包及流轉合同的簽訂、登記、鑑證和檔案管理工作。嚴格審查合同的真實性、可行性和合法性,並監督合同的實施,防止出現虛假合同、侵權合同和暗箱合同,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依法確權,妥善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對容易引發權屬糾紛的土地,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成立工作組依法予以勘界確權,明確土地權屬,完善土地登記確權手續,徹底解決土地權屬爭議。

(五)嚴格依法行政。一是要求各部門、單位依法行政,不製造新的問題,留有餘患,及時化解矛盾,處理遺留問題。二是對信訪問題依法處理。應該解決的問題應及時解決。對一些無取鬧,違反法律、法規的事件要嚴格依法處理,決不姑息養奸,一味縱容。更不能爲求得一時的安定,不講原則,隨意承諾和讓步,縱容、包庇違法信訪。

【第5篇】我縣農村土地流轉現況調研報告

我縣農村土地流轉現況調研報告

_____縣農村土地流轉經過近幾年的不斷摸索、實踐,已形成了一定規模,並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爲了進一步探索_____縣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及流轉方式,建立承包土地經營權市場,我局組織力量對全縣土地承包管理及經營權轉讓等土地流轉問題進行了一次專項調查。調查情況如下:

一、農村土地流轉現狀

1、土地流轉規模。_____縣共有40個鄉鎮,839個村,25萬農戶,77.1萬農業負擔人口,農村土地承包總面積122.7萬畝,其中水田91.6萬畝。全縣二輪承包簽訂承包合同23.5萬份,承包耕地116.6萬畝,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22.1萬份。截至去年底止,全縣土地流轉總面積11.8萬畝,佔承包土地總面積的10%,涉及承包農戶4.6萬戶,佔承包數的19%。從鄉鎮看,40個鄉鎮都存在土地流轉現象,流轉面積多的達3200多畝,佔總面積的18%,流轉面積最少的僅佔承包面積的3.2%;從行政村看,有土地流轉的村共825個,佔總村數的98%。

2、土地流轉成因。我們一行深入到本縣青林、漆河、盤塘、楓樹、茶庵鋪、鄭家驛等6個鄉鎮,走訪了部分村組幹部和農戶,從中瞭解到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成因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承包者外出務工,不能經營土地;二是勞動力進城經商,不便經營土地;三是種田效益不高,不想經營土地;四是爲了方便生產,需要調整土地。這些原因雖然各有不同,但有一個共同點,都認識到土地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是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和生產條件。因此,不願放棄承包權,只願出讓使用權。

3、土地流轉形式。從調查瞭解到的情況看,_____縣土地流轉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託管。一些外出務工或經商的農戶,將承包的土地部分或全部委託給親友、鄰居,只享受惠農補貼,不參與產品分配,這種形式大都是口頭協議,一般是一年一定。他們都是雙方交涉議定,一般是未經發包方認可並且未辦理任何手續,這種形式的轉讓戶約佔45%。二是轉包。這種形式是原承包戶將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轉包給承接戶。轉包的權利和義務由雙方議定或請中介人鑑證達成協議,多爲口頭協議,一般也未經過發包方,也是一年一定一結算,這種形式的轉讓戶佔約41%。三是互換。這種形式主要表現在戶與戶之間爲方便耕作或防止牲畜踐踏,將原承包地塊互相兌換,兌換條件及補償等事宜,由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原承包關係不變。這種形式的轉讓戶約佔5%。四是租賃。這種形式是承包戶將承包地租賃給本村本組農戶或本村組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用於開發性生產。承租方一次或分年度付給出租方租賃金,這種形式佔轉出戶的9%。

4、土地流轉效應。一是促進了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進一步穩定和完善。這種土地流轉機制,不僅解除了從事非農產業戶的後顧之憂,而且擴大了種地農戶的發展空間,尤其是拓展瞭解決農村人地矛盾突出的途徑。二是加速了農村勞動力的轉移,促進了民營私營經濟的發展。這種流轉機制,使從事非農業的農戶擺脫了土地束縛,集中精力外出打工、經商、從事

二、三產業等。目前_____縣這類人員約佔10萬人以上,加速了_____縣農村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三是推動了農業產業化規模經營。目前全縣已有規模經營面積2.1萬畝,佔到總流轉面積的20%,其中經營面積在30—50畝的大戶就有120多戶,這些農戶經營規模擴大以後,有的發展優質稻生產,有的發展菸葉、果蔬等。鄭家驛鄉高巖村朱明春發展種植優質稻60多畝,每年增效1.2萬元,取得了可觀的經濟效益。四是創新了經營理念。土地的有序流轉帶動了勞動力的合理轉移,他們走出家門,開闊視野,不僅增加了收入,還學會了一定的技能,瞭解外界各種信息以及市場經濟的思路,更新了理念。他們憑藉與外地的營銷渠道和合作關係,利用當地資源發展自己的事業,爲振興經濟起到了典型引路和示範推動作用。如目前比較興旺的躍宇竹業、三尖農牧等,他們的領辦者都是從土地流轉中解脫出來的農民和打工成長起來的民營企業家。

二、存在主要問題

在調查瞭解中,我們還發現_____縣在土地流轉過程中還存在着以下幾個帶傾向性的問題:一是各級基層幹部對土地流轉的認識不清,理解和說法不一,依法管理意識差;二是土地流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滯後,缺乏執法手段,操作難度大;三是土地流轉形式五花八門,程序上隨心所欲,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規範;四是對土地流轉,發包方不清楚,與出讓方、受讓方三者之間沒有履行合法手續,多爲口頭協議,私下流轉屬於個人行爲,在誠信制度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土地穩定性差,雙方利益無法受到法律保護,一旦發生糾紛,無法調處,導致部分農戶土地糾紛、矛盾突出。

三、對策及建議

針對_____縣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我們建議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採取對策措施。

一是認識要統一。_____縣雖有一部分農民離土甚至離鄉,但大部分農民還是繼續與土地相依爲命。推進土地流轉是小農經濟向現代化農業經濟轉變 的重要途徑;是爲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獲得更多的土地,發展規模農業、效益農業,從而達到以地生財的目的提供了保障。因此,各級政府和相關涉農部門要把土地流轉當作一個重要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作爲依法管理土地的一件大事來抓,特別是加強各級黨政領導的法律法規的培訓學習,真正掌握《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精神實質,做到依法行政,使土地流轉真正實現“自願、依法、有序”。

二是運作要規範。所發生的土地經營權流轉,要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要嚴格按程序辦理,確保土地流轉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確保土地用途不變,提升地力;維護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土地流轉操作辦法,包括土地流轉申報、審批、登記和流轉合同簽訂、鑑證、兌現、糾紛調處與仲裁以及日常監督等一系列辦法。

三是保障要落實。農村承包合同管理是農經部門的重要職責,要加強農村承包合同管理機構建設,進一步明確土地執法主體、並賦予相關的管理權力和執法手段,包括人員和經費等都要予以保障,做到有人員、有位置、有責任、有權利。只有這樣纔有可能把該項工作抓好抓出成效,才能真正做到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大局的穩定。

四是服務要到位。各級政府還要積極培育和發展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中介服務組織,尤其是《物權法》的頒佈實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該逐漸走向市場,逐步使土地向專業大戶、經營能手等集約經營者集中,建立相應的土地流轉服務系統,使土地從隨意無序流轉向有序規範流轉方面轉變。同時,村級經濟組織要發揮流轉中介的核心作用,協助解決好流轉雙方的矛盾,做好審定承包者資格、簽訂轉讓合同及資料歸檔等工作。

作者:顏忠明系_____縣統計局副局長 作者何興球 覃惠明系_____縣經管局幹部

【第6篇】農村土地流轉示範申請報告

xxx鎮xx村位於xxx市東部,距xxx市區16公里。屬丘陵地帶,村裏地貌七溝八樑,以盛產酥梨聞名。改革開放以來由於實行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好地,賴地,遠地,近地,園地,白地,水地,旱地相互搭配以人爲單位的分配方式,把1xx畝本來靠天吃飯零散破碎的耕地,切割成無數塊難以規模經營的小塊地。大部分青壯年農民看着收入微薄零散的土地無可奈何,發出深深的嘆息。爲了養家餬口他們只好背井離鄉外出打工,變成了離土離鄉的職業農民工,他們在城市住的最差,乾的最苦,賺的最少,但是相比在家種地還是要強的多。致使大部分青壯年走上了外出務工的路,由於土地的零散誤工誤時,在加上青壯年大部分外出打工,零散的土地就是白給人也不願意經營,走不開的青壯年寧願在農閒時出外務工也不願意去耕種別人的撂荒地,土地收入逐年下降,土地流轉在山區農村成了很難破解的難題,長期這樣下去,土地撂荒會越來越嚴重,目前xx村百分之三十的土地出現嚴重撂荒,每年直接經濟損失約16萬元。

xx村現有人口xx人,18歲以下的未成年xx人,18-65歲的青壯年xx人,65-69歲xx人,70-79歲48人,80-89歲23人,xx歲老人1人,半喪失勞動力和完全喪失勞動力的老人共計128人。其中外出打工的青壯年2xx人。

外出經商打工的人員,真正有所成就的鳳毛麟角,絕大多數在城市沒有固定的工作,沒有自己的住房,他們面臨着租房尋找工作,上養老人下育孩子的雙層壓力,一天的勞碌也就是剛剛解決一家人的溫飽,一旦娶妻購房都會債臺高築。年輕人普遍出現一種思潮,寧願在外混飯吃,不願回家種田糧,偶然有人回家,很少有替父母下地幹活的人,長期這樣下去,農民斷代土地荒蕪很快會擺在我們面前。

留守老人128人少部分靠農村低保爲生,大部分靠自食其力來養活自己,靠兒女接濟過活的微乎其微,低保成了留守老人追逐的夢想。更令人擔心的是出現了有錢有權的人和留守老人爭奪低保的怪現象。民心散了,土地荒了,埋怨政府的人越來越多了。

留守兒童xx人全靠父母打工養活,很多未成年因爲父母收入低,過早的輟學步入打工行列。

留守農民男女勞動力現有xx人。擁有土地1xx畝,其中退耕還林xx畝。現有耕地955畝。

目前留守農民收入狀況,退耕還林xx畝,每畝過去國家補助xx元,現在每畝補助xx元,就按xx元計算總共150080元,《其中一部分退耕還林款由外出打工人員領取》。955畝耕地除去撂荒的三分之一,每畝按純收入500元,共計318333元,兩項共計468413元。留守農民每個勞動力人均年收入1959元,另有7個養殖戶,由於資金的短缺每戶平均養羊50只,每戶平均年收入在40000元以上,共計280000元,加養殖戶收入勞動力年均收入僅有3131元。仍然處在貧困線以下。加未成年,老人342人,人均收入1288元。外出務工人員基本解決溫飽,家裏的留守老人,留守兒童和留守農民仍然掙扎在貧困線以下,長期這樣下去貧窮不僅不會改變,而且會繼續延伸。

按國家規定家庭農場xx畝起步,全村1xx畝土地,僅夠xx戶建立家庭農場,xx戶農場主每戶按兩個勞動力計算共計78人,留守農民xx人就會有xx個留守農民成爲僱農。在人多地少的貧困山區家庭農場很不現實,用建立家庭農場的方法流轉土地,將會使族羣分化,激化村民之間的矛盾,進一步拉大貧富差距。

近十年來,隨着我國工業化、城市化的快速推進,農村經濟社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特別是農村三要素(資金、勞力、土地)快速流向城市和工業部門,農村出現了留守婦女、留守兒童、留守老人等三留守現象,農業副業化、農民老齡化、農村空心化日趨明顯。“誰來種地?”“地怎麼種?”的問題已嚴峻地擺在我們面前 面對貧困的山區農民,面對收入低微零散的土地,如何解民怨,如何讓留守人員的收入增加,如何尋找一條山區農業發展的新路子,擺在了我們各級政府的面前,爲此xx村村委會特提出如下申請;希望得到各級政府的關注。

一;以村爲單位成立合作總社,總社制定全社的發展規劃及發展目標,爲分社統一購買化肥,農藥,籽種,最大限度的降低農民的生產成本,組織農副產品的統一購銷,讓一家一戶的農副產品在保質保量的基礎上走進市場。爲農民增收奠定有力基礎。

下設五個分社。每個分 社社長兼職合作總社付社長,在外出經商務工人員中間篩選五位銷售社長,分社根據工作流程,制定按勞取酬的分配方案。

二;留守老人留守兒童和外出務工人員的土地由合作社代耕,留守農民以地入股。進行土地連片整理。

三;18歲以下的未成年和65歲以上的老人由民政局給以低保補助。只有老人孩子放棄土地,土地纔會進行合理流轉。

四;合作社人員由18歲以上的和65歲以下的人員組成。

五;外出務工人員年齡在18至65歲之間的土地,由其所在的合作社代耕,在自己打工返鄉期間,可以向所在合作社提出參加勞動申請,逐步培養年輕人種田的意識,勞動報酬由合作社統一制定。在徹底放棄外出務工的情況下,合作社在下一年度無條件接受成爲社員。

六;在合作社的組建上,外出務工人員和留守農民進行合理搭配,以免造成人員搭配不均衡的現象,讓每一個合作社互利合作公平競爭。站在同一起跑線上。

七;根據當地情況農民以種地很難跨越溫飽線,只有因地制宜,走種養加一條龍的產業發展模式,由合作總社調配土地,統一提供養殖場地,政府提供圈舍水電的投資《約需xx萬元》,按現行國家對養殖扶持資金每頭在xx到xx元之間,全村可爭取xx萬元。農民自己籌集一部分,銀行貸款解決一部分,每個合作分社分別成立一個xx頭到xx頭的中型種羊繁殖基地。把養殖頭數控制在秸稈合理利用的範圍,以免盲目發展造成飼料緊缺,按目前情況每年每隻羊收入xx到xx計算,僅此一項每年每個合作分社就可盈利xx到xx萬。全村盈利xx萬至xx萬元之間。

八;養殖基地建成發展不僅促進了本村經濟的整體提升,而且產生的大量有機肥,爲無公害有機食品基地的建設,提供了可靠的有機肥源。爲一村一品的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九;利用當地資源和科學技術,建立無公害有機食品生產基地,提升農產品檔次,爲農民增加收入提供可靠保障,具瞭解目前在全國各地,有機食品的價位最低是普通商品的二到三倍,xx村平均每年生產酥梨xx萬斤以上,每斤價位提升兩三倍全村約增加收入xx到xx萬。

十;有機食品基地具體實施辦法;

1,因爲養殖基地提供了大量的有機肥,在梨樹肥料的使用上,可以徹底杜絕化肥的使用。

2,由合作社統一部署農藥的噴施,嚴格掌控在花前花後病蟲害主要發生期。

3,由政府主導購買太陽能殺蟲燈,每個殺蟲燈可控制xx畝病蟲害的發生,全村1xx畝土地需殺蟲燈xx套,每臺殺蟲燈市場價位在xx元左右,需投資xx萬元。後期病蟲害防治交由太陽能殺蟲燈進行。

4,向有關單位申請有機食品生產基地證書,爲產品走向市場提供可靠保障。

十一;,政府提供資金修寬修好各崗道道路,爲合作社發展鋪平道路,道路的修寬和養殖基地的建立使全村秸稈得到合理利用,爲今後防火減災提供有力保障。

十二;養殖基地和無公害有機食品基地的建成投產,將會每年給xx村帶來xx多萬元的收入,後續加工產業鏈的形成不僅解決了本村剩餘勞動力,同時給鄰村的剩餘勞動力帶來了就業機會。一年跨越溫飽線,二年奔上小康路,三年徹底取消貧困戶,讓國家投入的低保更好的爲老弱病殘 服務。

爲了尋找山區農村農業發展的新路子,希望得到各級政府和有關單位的大力支持。只要大家齊心協力,緊密合作,貧困是能夠改變的,是很容易改變的。

申請報告範文:農村土地流轉示範申請

【第7篇】市農村土地流轉工作調研報告

以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從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實際來看,保障現有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賦予農民更加充分且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創新農業經營體制機制,是推進當前農村改革發展的重中之重。

一、農村土地流轉現狀及特點

依法完善農村土地二輪延包的村有627個,組4452個,耕地面積1349783畝,農戶228365戶。流轉面積達175471畝,佔總面積的13%,流轉土地仍以種、養植業爲主。涉及農戶34254戶,佔總農戶數15%,以流轉期限劃分,長期流轉面積68434畝,佔流轉面積39%,短期流轉面積107037畝,佔流轉面積61%;以流轉方式劃分,出租面積10528畝,佔6%,轉包面積107751畝,佔61%,入股面積1755畝,佔1%,互換面積54396畝,佔31%,轉讓面積1041畝,佔1%;土地淨流出農戶17046戶,淨流出面積35436畝。土地規模經營方面,30畝以上規模經營農戶1627戶,經營面積56945畝,其中~100畝以上經營戶132戶,經營面積14515畝。總體來看,農村土地流轉主要呈現出三大特點:

1、流轉規模日趨擴大化。近幾年來,隨着農村“打工”經濟的不斷髮展,農村勞務輸出規模的不斷壯大,越來越多的農民,特別是青年農民離開土地,走出家門尋找致富門路,加速了農村土地的流轉,農村土地流轉規模呈逐年擴大之勢。

2、流轉形式日趨多樣化。農村土地流轉主要有五種類型。一是轉包型。指原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移給其他農戶,承包方與發包方原承包關係不變。這種形式在爲主要形式,轉包土地面積達10.78萬畝,佔流轉總面積的61%。二是互換型。爲了耕種方便、發展規模經營或發展優勢產業的需要,農戶之間或農戶與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自願、互利的原則串換承包地。全市爲5.44萬畝,佔流轉總面積的31%。三是租賃型。就是農戶將土地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全市爲1.10萬畝,佔流轉總面積的6%。四是入股型。就是農民將土地以股份的形式參與經營。全市爲0.17萬畝,佔流轉總面積的1%。五是轉讓型。就是原承包戶有了比較穩固的非農經營項目或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其他農戶經營。全市爲0。10萬畝,佔流轉總面積的l%。

3、流轉主體日趨多元化。參與農村土地流轉的除一般農戶外,農村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農業企業也參與到農業規模經營中。目前,有多家農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了土地流轉。如沙湖鎮萬荷堂蓮業有限公司,鼓勵扶持農戶發展蓮業種植,發展種植大戶100多戶,參與土地流轉面積1800多畝。鎮天利養雞專業合作社,發展養殖大戶30多戶,以畝平600元左右價格租賃農戶承包耕地600畝左右,進行規模化養雞。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及存在問題

農村土地的合理流轉,提高了農村土地利用率,有效整合了農業資源,產生了比較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一是促進了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全市農村土地流轉17.55萬畝中,80%用於發展水產、蔬菜、畜禽等優勢產業,做到了優勢產業板塊不斷髮展壯大。二是擴大了農業規模經營。農村土地流轉就是爲了發展規模經營,以取得規模效益。如今年全市採取轉包、租賃、互換、入股、轉讓等形式集約開發,發展新的水產養殖面積10萬畝。三是促進了農村勞動力轉移和農民增收。農村土地的合理流轉;不僅爲外出務工的農民解決了後顧之憂,而且還使務工農民從中獲得了一定收益。四是維護了農村社會穩定。制定了符合實際,操作性強的農村土地糾紛調處責任制,安排專人負責,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妥善調處了各類土地糾紛。

從調查情況看,全市農村土地流轉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

1、土地流轉行爲不規範。農戶之間的土地流轉,多通過私下口頭協議,將土地流轉給鄰居或親屬,沒有簽訂合同;有的村組存在少數人種“霸王田”,導致承包費兌現難、農戶間土地不均等問題而引發糾紛,難以解決,存在着這種農戶間口頭約定流轉土地的現象。

2、對土地流轉各項法律制度的宣傳還不到位。有一部分老百姓舊習慣根深蒂固,承包土地流轉困難,在外出務工、經商的農民中,有的對土地眷戀還很深,寧願造成土地荒蕪也捨不得將土地流轉出去。

3、耕地規模經營面積小,農業資源配置效率不高。由於部分地方承包土地是按照高、中、低產田分類平均發包給農戶的,導致面積不大塊地多,難以成片,不利整治耕作,制約了種植業結構調整,也影響了規模經營農戶的收入。

4、部分基層幹部對農村土地流轉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重視不夠,認爲土地流轉是農戶自己的事,應由農戶和業主自由協商,對之採取聽之任之的態度,疏於管理。

5、少數村組借土地流轉與民爭利。部分地方一些村組,稅費改革前因農業比較效益低,將農戶撂荒等的土地集中發包,承包期5—20年不等,寅吃卯糧,一次性收取承包費,用於償還債務及開支,有的村組“賣地”比例高達50%。還有少數村借產業結構調整,集約土地統一經營開發,截留本應調利返還農戶的流轉收益,侵佔農民土地權益。

三、相關政策建議

1、借籤模式。

(1)土地流轉模式之一:農民專業合作社型。

組建形式:以發包方(村)爲主體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負責本村小規模土地流轉業務。在鎮辦一級,依託鎮辦財政所,建立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從事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在市一級,依託經管局,建立健全土地流轉交易監管、糾紛仲裁機構和農村土地流轉網上交易平臺。

優點:供求信息集中、全面,有利於增強流轉土地的市場競爭能力。可通過協商辦法使流轉土地連片集中,逐步推進適度規模經營。適應面上推廣。

缺點:發展規模和速度較緩,只能逐步通過流轉收益吸引周邊農戶參加。

(2)土地流轉模式之二:確權確利不確地型。

組建形式:以發包方(村)爲主體,在村內以“確權不確地”的方式進行調整,形成連片土地,以流轉收益補償流轉出土地的農戶。

優點:發展規模和速度較快,效果明顯。適應漁池開挖面積較大等不易分田到戶的地方。

缺點:與二輪延包確權確地到戶的要求有所衝突,易引發無田農戶要田的糾紛。

2、具體思路。結合市實際,應採取的模式爲:以村爲單位成立農村土地流轉專業合作社,內部以“確權不確地”的方式調整土地。市鎮兩級分別建立相應的糾紛仲裁、信息收集發佈機制。同時,建立健全嚴格規範的農民土地管理制度。

3、措施建議

建立新型的土地流轉機制,推動農村土地規模經營可稱謂我國第三次土地革命,是一項長期而艱鉅的工作,既不能無所作爲、求穩怕亂;更不能強行亂爲,急於求成。爲了積極穩妥地推進這項工作,要積極探索“政府培育市場,市場引導流轉,流轉促進發展,發展維護民權”的土地流轉新機制,促進土地規範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

一是政府培育市場。加快培育“村鄉交易、縣市監管,,的土地流轉市場。分級建立土地流轉合作社、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和市級網上交易平臺。

二是市場引導流轉。按照誠信、便民、規範、公平的原則,利用市場機制引導流轉。一是信息服務。建立鄉、村、組三級信息收集、審覈、儲備、發佈、反饋網絡,爲申請流轉的供、求雙方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二是組織洽談。交易中心要定期開展掛牌交易業務,組織有交易意向的供、求雙方面談,提供洽談場所、指導基價、示範合同文本等服務。三是簽約鑑證。面談成交後,交易所要組織供、求雙方簽定規範的流轉合同,鑑證後頒發流轉確認書。四是資料歸檔。交易中心要將流轉合同等交易資料整理歸檔,妥善保存,並定期將成交表冊上報市經管局備案。五是跟蹤服務。經管部門要負責合同履約的信息反饋和糾紛調解、仲裁。

三是流轉促進發展。任何形式的流轉都要緊扣發展這個主題,瞄準提高土地產出率這個首選目標,在確保承包農戶流轉權益的前提下,使土地逐步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龍頭企業集中,最終形成一村一品、一鄉一業。要採取切實措施,幫助流轉雙方解決實際困難,修訂發展規劃,完善流轉合同,不斷增產增效,真正實現雙贏。

四是發展維護民權。要切實保證流轉農民的權益,讓他們安心放心,村、鄉兩級土地流轉服務體系應該做到:第一,對受讓方嚴格進行資質審查,實行市場準入制度;第二,對較大規模的新興項目進行論證,努力避免市場風險;第三,合理確定合同標的,提倡實物標的、以國家牌價計價;第四,對較大規模的流轉,按照標的額的一定比例,由承租方向交易中心交納風險抵寸甲金。

【第8篇】中國農村婦女土地權利調研報告

第一部分:中國農村婦女土地權利的制度、文化背景

引子

傳統觀念認爲,男女之間的不平等是歷史、社會發展的產物。馬克思主義女權主義認爲,婦女所受的剝削和壓迫根源於私有財產與社會制度;後期的馬克思主義女權主義還認爲,父權與資本主義社會結合從而導致了“女性的具有世界歷史意義的失敗”.依據這種學說,資本主義的產生和發展依賴父權性的勞動劃分,而資本主義又強化了父權的發展,在這種性質的私有制社會裏,工人階級的男人和婦女固然都受着同樣性質的剝削,但兩者所受剝削和壓迫是不同的。男人雖然是工資的奴隸,但在家中是當然的“老闆”,直接對婦女(妻子)的勞動進行控制,因此婦女是工資的奴隸的奴隸。但是,在社會主義社會,婦女與男子的權利在法律上平等而事實上是不平等的。爲什麼在公有制爲主體、消滅了階級和剝削制度的今天,婦女仍然不能獲得與男子真正的平等。婦女受歧視的根源究竟是什麼?這是不是意味着社會主義還不能從根本上消除父權社會的影響,父權又是怎樣干擾社會主義男女平等的成文制度運行的?

我們批判了“父權的資本主義”,絕不應該出現一個“父權的社會主義”。社會主義國家裏,婦女不僅在法律上而且應該在事實上與男子平等。三大空想社會主義者之一的傅立葉認爲,婦女地位的歷史演變是考察社會制度的一個重要特徵。恩格斯讚揚傅立葉是第一個表明“在任何社會中,婦女的解放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3].傅立葉論證說:原始社會是男女自由的結合。矇昧時期的婦女降到從屬地位。宗法時期的婦女淪爲半奴隸狀態。野蠻時期的婦女完全處於被奴役的地位。文明制度下的婚姻制度使婦女淪爲商品,處於被侮辱的悲慘境地。只有在未來社會婦女才能得到徹底解放。他滿懷憧憬:那時,家務勞動被各種公共服務事業所代替,兒童的養育完全由社會承擔,婦女將從繁重的家務勞動中完全解放出來,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獲得與男子平等的地位,使婚姻關係真正成爲愛情的基礎。傅立葉去世已經165年,他的憧憬並沒有實現。不過他喚醒了人們對婦女解放的追求和社會主義社會男女平等的嚮往。

1.1法律規定

婦女土地權利的成文制度主要來源於國家法律和政府政策規定。從法律而言,儘管公有制的法律框架下,不動產是國家或者集體的,對於私有產權的保護是微弱的。在這樣的制度背景下,婦女的土地權利更不可能有特別的法律規定,並被法律給予嚴格的保護。但是,國家憲法賦予勞動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賦予婦女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爲勞動者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基本保障。更有意義的是:自1970年代末開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以來,隨着土地承包期限不斷延長,承包使用權的內涵不斷擴大,農戶擁有了對承包土地的繼承、轉讓、入股等部分處置權,農戶土地承包權逐漸物權化,農戶有了除房產以外的不動產權;同時,土地收益分配機制使農戶在“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之後,積累起家庭自有財產。農戶家庭土地權利物權化的發展趨勢,以及農戶家庭財產不斷積累,客觀上要求建立勞動者個人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這樣的宏觀背景下,逐漸形成了目前我國勞動者個人產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1.1.1憲法賦予婦女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1.1.3婦女權益保護法對土地權利作出了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利”。“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這是第一個對農村婦女土地權利作出專門規定的法律條文。除此之外,在繼承法、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中有類似的保護婦女土地權利的法律原則。

用政策彌補法律的不足,甚至在許多領域的改革中先有政策,然後經過實踐檢驗和完善,將有效的政策上升爲法律,用法律予以固定和強化,這是我國法律建設的獨有特色。隨着我國農村婦女土地問題逐漸突出,農村婦女土地政策率先發育、發展。2001年5月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關於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第一次比較完整、系統地頒佈了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具體政策措施。

分析以上所描述的成文制度,可以肯定農村婦女的土地權利在法律和政策上與男子是完全平等的,甚至在個別情況下婦女的土地權利優越於男子,這可以從“優先解決出嫁女土地承包問題”的政策規定中得到證明。

1.3非成文制度

但是,影響婦女土地權益實現的歷史文化、社會風俗和習俗等非成文制度因素是根深蒂固的,在它的影響下許多成文制度常常變得軟弱無力。

1.3.1男權社會結構強加給婦女依附性性別角色

自從人類告別母系社會以來,就逐漸形成了以男性爲主導、女性從屬的社會結構。男性在社會的、政治和經濟的、家庭生活中始終占主導地位,與之相對應的社會是希望女性從屬於男性。社會對女性的預期就是“十月懷胎”、“哺育嬰兒”、“操持家務”、“照顧老人”;好象這都是“天經地義的”,是由女性生物性別決定的。因此,當一個嬰兒呱呱墜地,社會就按照這一模式完成對他(她)們的社會化。有專家這樣評價:“社會化的過程是使男性男性化、使女性女性化的過程。這個過程從孩子降臨到這個世界上之後就開始了,這是一個廣義的教育過程,包括家庭教育、學前教育、學校教育、社會影響、媒介教育等等。這些正規非正規、正式非正式的教育將把不同性別的預期傳遞給男性和女性,並示範着男女的性別角色。一個經典的家庭教育中性別角色社會化的例子就是父母給男孩子槍而給女孩子布娃娃。如果關注一下電視廣告,就會發現,男的是醫生、女的是護士,爸爸外出工作、媽媽洗衣做飯”[4].這種按照男權社會結構示範和要求新一代學習自己角色的社會化過程,塑造了一代又一代符合社會“規範”的男女性別角色。從而使女性在生物性別角色的壓力下實現了社會性別角色的轉換,不情願地長期被侷限於家庭事務,這是婦女經濟邊緣化和社會依附化的根源。然而需要說明的是,這並不是“中國特色”,而是人類社會特別是發展中國家面臨的共同問題。

(1)男“娶進”、女“嫁出”。一般而言,婦女結婚總是到男家落戶和居住,即所謂“從夫居”。婦女婚前跟父母一起生活,結婚後移居丈夫家庭。男娶“進”、女嫁“出”被認爲是正常的合法的;反之則被認爲是不正常的、甚至是不合法的,並且在分享村莊集體共有資源和利益時體現出來。“從夫居”的婦女離開父母同時往往要離開生育養育她的村莊。因此,婦女所在的村莊和家庭都把她們看成暫時的成員。一句“姑娘遲早是別人的”俗語道破了“天機”。這種觀念認爲,女兒不僅不能對所在家庭和村莊的發展及福利作出永久性貢獻,而且還會將家庭和村莊投入到她們身上的資源轉移到夫家和丈夫所在的村莊。在這樣的觀念支配下,婦女在接受父母的關照和教育等人力資源開發上的投資大大小於同等條件的男子,這是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的根源。由歧視婦女而降低了婦女受教育的機會,反過來又以婦女素質低下而歧視婦女。

受“從夫居”的牽連,“上門”女婿亦受到歧視。當農戶家庭只有女兒而無兒子必須在家招婿,或者農家的兒子多而又無力在家娶媳婦時,會出現男到女家落戶居住的情況。這種現象叫“上門”女婿。在傳統的文化觀念中,“上門”做女婿是男子或男子的家庭貧窮或無能的表現。男子離開了生育養育他們的村莊,也就可能離開了他原有的家族勢力範圍。這是“上門”女婿“好象要低人一等”的重要原因。現實農村,有的村莊對上門女婿不分或少分配土地,理由是婦女本應該“嫁”出去的,反而招了女婿上門來擠佔土地資源。不給上門女婿分配土地可以看成是村莊對違反“從夫居”習慣的制度性懲罰。

(2)“男主外、女主內”。家庭事務與社會事務分離,男女社會性別角色分工,使男子走向社會而女子侷限在家庭。舊中國反對家庭允許婦女參與社會和政治活動,也很少參加田間勞動,除非貧困家庭迫於生計。一項研究顯示,在20世紀早期,我國只有24%的婦女在田間勞動[5].建國以後,特別是互助組、合作化、人民公社以後,我國農村家庭的生產功能消失,婦女被從家庭中解放出來,她們的家務勞動得以減輕,主要工作是參加公社集體勞動,並且逐漸成爲農業生產的主力軍。儘管過高的生產勞動強度對農村婦女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這一時期,婦女走出家門,參與集體勞動、社區決策、各項政治社會活動,由此極大地提高了婦女的社會地位和參與經濟、政治、和社會活動的能力,造就出一大批婦女幹部。公社運動和集體生產勞動對於改造男權社會結構、提高婦女的社會地位有着不可忽視的作用,是對世界婦女解放運動的卓越貢獻。

1978年的改革給農村經濟帶來極大的發展。農戶家庭不僅重新具備了生產功能,而且逐漸成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微觀主體。但是,任何改革都是要付出成本的。家庭經營制度在塑造市場經濟微觀主體的同時,也重新恢復了男權社會結構的基礎:婦女重新迴歸家庭,男性仍然居於主導地位。男子是戶主,是家庭生產經營和利益分配的決策者,是家庭在社區中的代表,負責家庭的社會交往,代表全家參與社會活動,以“準法人代表”的資格活躍於市場;而女子則離開了社區政治經濟舞臺,再次侷限在家庭範圍之內,既要做“家務”,包括滿足家庭對食物、水、燃料等基本生活需求,又要承擔承包地裏的勞動。

(3)農業的女性化趨勢對婦女的影響。目前“農業的女性化趨勢”越來越明顯。農業的女性化的產生是由於男性外出找工作謀求更大的經濟回報爲動因的,因此是以追求經濟效益爲目的。女性成爲“留守大軍”,包攬了家庭承包經營和家務等一切勞動,既所謂“農業的女性化”。“女性成爲農業生產的主體對女性的影響是,婦女不僅像以前一樣承擔全部家務和庭院勞動,而且承擔起了全部原來由男性分擔的農業生產活動”[6].更深刻的問題是,我國許多地區的農業生產是以自己自足和半自己自足爲特徵的,這就使得婦女增加的田間勞動不會或很少變成現金收入,她們創造的價值被維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掩蓋和埋沒了,從而與外出掙錢的丈夫創造的顯性收益形成巨大反差。由此而生的“男人是家庭頂樑柱”的假象,加大了女性的自卑感和依附性。

(4)婦女的土地權利來自於家庭和社區的雙重干預。儘管法律和政策規定了婦女與男子有平等獲得土地的權利,但在事實上,婦女在獲得像土地、現金等這些生產資料時與男性是不平等的。婦女的土地權利受到來自社區和家庭的雙重干預。在土地集體所有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制度框架下,家庭獲得承包耕地必然受制於村莊集體,隔幾年調整一次承包土地的做法,使農戶家庭隔幾年就有可能失去部分承包耕地,而在調整中首先失去土地的是那些待嫁女、出嫁女、離婚和喪偶婦女。第一,村莊在“土地資源稀缺”這一根本限制下,儘可能排斥“非集體成員”擁有土地。因爲30年不變的長期限,此期限內待嫁閨中的姑娘們都是潛在的非社區成員,所以,有的村莊以“測婚測嫁”爲依據,對未婚女性不分或者少分土地;有的村莊強行註銷出嫁女、離婚或者喪偶婦女的戶口,從而收回土地。第二,家庭財產的繼承也受傳統習俗的影響,子女在法律上有平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但社會習慣卻只讓男孩繼承、沒有出嫁女的份,而且絕大多數出嫁女並不依法主張自己的繼承權。因此出嫁女、離婚或喪偶婦女的土地權益也會在婚姻關係的變化中“心甘情願”的放棄。她們中的許多人甘願在出嫁或離婚後將屬於自己的一份土地留給父兄、前夫或前夫的家庭。極少有通過法律獲取自己應有的土地權益者,即或有這樣的婦女也很難得到社會習慣的支持。

第二部分:中國西北農村婦女土地權益調查

2002年4月,我們對西北農村進行了綜合調查,涉及陝西、甘肅、青海三省、5個地區、6個縣、13個鄉鎮、17個自治村。

2.1西北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現狀

2.1.1婦女享有平等的耕地分配權

西北地區的土地資源相對富足,在第二輪土地承包過程中較好地貫徹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則。調查樣本中未發現婦女不分或者少分配耕地的案例。從總體而言,陝西、甘肅、青海三省的農村婦女在耕地分配上與男性成員有同等的權利,在土地發包這一“起點”上是公平的。因此可以認爲,西北農村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顯的性別歧視。

西北農村有一條不成文但很通行的規則:即以農民合法戶籍爲依據分配和調整土地。只要有合法的戶口,無論男女老幼一律平均分得一份耕地。擁有戶籍就擁有一份耕地,失去戶籍將預示着失去耕地承包權。一到調整期(一般五年調整一次)新增人口將獲得一份耕地,而這些耕地就是從本村那些因種種原因(出嫁、入學、入伍、進城等過程中的“農轉非”、戶口遷出、死亡)而減少人口的家庭收回的土地。

西北農村的個別地區,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對30年期限中的家庭人口增減進行預測,然後按預測人口分配耕地。在此種情況下,未婚男性成員多的家庭可能預先獲得了未來的“媳婦”及其子女的耕地;而未婚女性成員多的家庭,可能預先扣減了“待嫁女”的耕地。值得思考的是,這種對婦女歧視性的土地分配方案得到了上下一致的讚許,而且凡是採用人口預測辦法分配承包耕地的農村社區,目前土地承包關係穩定,土地調整的要求遠遠沒有那些未採取同類措施的農村社區強烈,人地矛盾和土地糾紛也極少。原因在於大家認這個“理”。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社會習俗的強大力量和作用。

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或者非法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及其生育的子女,村莊採取的懲罰性措施也包括土地分配,除了對“超計劃生育戶”罰款以外,往往要不分、少分或者收回已經分配的承包土地。但是,超計劃生育戶如果按照規定交納了“超生子女罰款”,他(她)們可以和其他村民一樣獲得平均的土地分配權。

(1)結婚婦女可能首先失去孃家村的耕地承包和利用權。按照傳統習慣,婦女結婚一般要“從夫居”。這意味着出嫁女的戶籍將從孃家遷移到婆家村,而戶籍人口是決定農戶家庭承包耕地多寡的最主要根據。因此,出嫁女面臨一次不可迴避的土地權利流失。西北農村比較通行的做法是:①在土地經常調整和變動的地方,村莊當年底即收回出嫁女的土地,由村集體分配給新增的人口;②定期調整承包耕地的地方,出嫁女的土地暫不收回,由其家庭繼續承包和耕種,到3年或5年的調整期限時,再由村莊集體收回,另行發包給新增人口;③在嚴格執行“30年不變”的地方,出嫁女所在村集體雖然不收回其承包耕地,但出嫁女的承包耕地利用權實際上已經喪失,無償讓度給自己的父母或弟兄。上述無論哪種情況,出嫁女的承包耕地都將失去。區別在於,耕地承包和利用權是被所在村莊社區成員、還是被家庭成員分割。

但是,翻閱作者1998年8月在貴州省金沙縣西洛鄉申家街村的調查筆記,發現:貴州金沙縣西洛鄉申家街村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在村集體通過行政手段調整土地的職能被迫停止以後、土地市場又未形成之前的特殊背景下,農民創造出的將社區調整土地的功能下沉到農戶的辦法,由此出現了出嫁女可以將承包土地“帶到”孃家的案例(見案例1)。

案例1背景:西洛鄉申家街村屬於原金沙縣平壩區,1978年第一個包產到組的村。1980年實行了包乾到戶;從1984年開始,村裏簽定了15年承包合同;1997年又把這些土地順延承包了30年。

八組向昌碧介紹:全家三人,大女兒已出嫁,大兒子開診所,小兒子頂了父親的職,丈夫已於5年前去世了)。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全家分得4人的土地,合計4.4畝。我丈夫去世,大女兒出嫁,人口雖然減少了,但土地沒有被調整。女婿在平壩中學教書,大女兒出嫁後也去了平壩,但她仍回來種屬於她的一份地。當然,有的家庭女兒出嫁後,其婆家或者在城市,或者土地多,她們不要求帶走土地,土地就留給了後家(即孃家)。村裏沒有機動地,能分的土地都分完了,新增加了人口調整土地也調不了,要調整就可能打架。大家習慣了,也就沒有了動地的要求。兒子如果娶了媳婦,也不能增加土地,假如又添了孫子,土地實在不夠,可以去兒媳的後家要點土地。

八組尚夢鬆介紹:本人33歲,全家5口人,兩夫婦、岳母和兩個孩子。1980年分地時,戶主是我父親,當時全家6口人,5畝多地。兩兄弟分別於19

8

8、1990年結婚,1990年全家一分爲三家,父母親分家獨過,沒有要土地,由兩兄弟贍養。姐姐出嫁後,“帶”走了屬於她的一份地計0.8畝;妹妹出嫁在本組,因爲婆家土地較多,沒有要她的土地,留給妹妹的一畝土地由父母耕種;我們兩兄弟各分得1.8畝土地。老大家到現在也只有1.8畝地,嫂子沒有“帶地”過來。我結婚後,因爲岳家沒有兒子,愛人是獨女,岳父去世了,岳母隨愛人一起到了我們家,她“後家”的土地全部“帶”過來了。愛人“後家”在本村6組,離得不太遠,去那裏耕種一份土地很方便。現在我家裏有三份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我自己的一份,岳家的一份,妹妹的一份也由我代管。

三組盧家介紹:1980年分地時,老大已成家立業分家獨過,當時分得5個人的土地計5畝多。另外4兄弟在1980年時均未成家立業,隨父母一起分地,全家連父母共6人,分得9畝土地。後來分家,按人平均,每人分得1.5畝地。父母親一家分得3畝地;老二1983年結婚,愛人的“後家”在平壩鄉的一個邊遠山區,地雖多,但由於距離遠耕作不便,帶不過來。當時組裏還有點機動地,村民小組爲其補了一份地。現在,添了三個孩子,全家五口人“吃”兩個人的地。老三盧玉方,結婚分家後組裏已無機動地可調整,現在全家也是5口人,但只種一個人的地(1.5畝)。

上述案例給我們的啓迪是,將土地承包使用權物權化,並且視作個人產權明晰到家庭成員,同時杜絕村莊用行政手段調整土地,允許出嫁女“帶走”自己的土地使用產權。不失爲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利的一條思路。

(2)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婦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按戶籍分地原則”賦予了合法婚姻關係而遷入的新媳婦獲得承包耕地的平等權利,但由於大部分村莊沒有足夠的“機動地”可以隨時用來補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所以,新媳婦以及其他新增人口都只能“排隊”等待。當本村有人遷出戶口,其土地將被收回作爲“後備土地資源”,到村莊內土地調整時,按排隊的先後順序將其分配給“待地”者。如果新媳婦入戶籍後,村莊一直不調整土地,這些婦女也一直沒有屬於自己和子女的承包地。

(3)離婚或者喪偶婦女土地權利也面臨一次裂變。在通常情況下,離婚婦女的土地權利變化有兩種可能:①離婚又離村的婦女,因其戶籍的變化,承包土地要被所在村莊集體收回,或者由離異的丈夫家庭繼續承包和使用;②離婚不離村的婦女,因戶籍未發生變化,村集體一般不收回離婚婦女的土地,其承包地可能通過協商或調解,從離異的夫家分出來由離婚婦女承包使用。但是有些特例:在一些地方,土地被看成夫家的財產,離婚婦女不敢提出要土地的要求,由於怕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來源,所以有些已經破碎的婚姻關係,女方也不敢輕易言離婚;有的村莊因無土地可用於分配,不接收離婚婦女的戶口。某縣橫水鎮有一離婚婦女,在婆家村不能繼續生存,戶口轉回孃家村,孃家村也不接納,目前已有10年未獲得承包耕地,只能依靠父親的土地養活。

喪偶婦女的土地權益與離婚婦女的情況大同小異。但由於子女、是否改嫁、與夫家及其家族的“情感”等多種因素的作用而有不同的後果:①喪偶婦女年齡較大,在夫家生活時間很長,與婆家及其家族建立了很深的情感,且子女已經成年或即將成年。喪偶後,她們在夫家及其家族中的地位不會發生很大變化,土地權益在這股力量的庇護下得以保全。②喪偶時子女尚小,改嫁的意願和可能性大,原家庭和家族逐漸淡化對她們的感情,由此,土地可能被村集體收回,也可能被夫家的弟兄之間分割。有的婦女喪偶後不改嫁,戶籍也不遷移,承包的土地能夠繼續使用。③喪偶婦女平常與婆家及其家族摩擦不斷,甚至時有糾紛,喪偶後即失去在婆家繼續生活和居住的支撐條件,土地權益因失去家族庇護而流失,甚至原有家庭財產也可能被家族其他成員剝奪。

2.2婦女土地權益糾紛

土地集體所有,家庭分戶承包經營,30年不變的宏觀背景;加上農村土地還沒有條件進入市場,如果土地沒有被災害大面積毀壞、也沒有被大量徵用,即使土地在社區內部時有調整,但總體而言,農戶的土地承包利用關係是穩定的。如果家庭婚姻關係穩定,土地權益家庭成員共同共有,婦女的土地權益在家庭庇護下也是穩定而有保障的。一旦社區集體土地大面積變動,或災毀、或徵用、或大面積對外租賃等,農戶土地承包關係必然相應發生變化,此時婦女土地權利會突出地暴露出來。婚姻關係發生變化,土地權益需要明確到每一個家庭成員時,婦女的土地權益也會充分暴露出來。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婦女土地權利常常表現爲土地糾紛。可以認爲現實的婦女土地權益糾紛是婦女土地問題的集中表現;研究和解決婦女土地權利糾紛,是研究當前婦女土地問題的窗口。

2.2.1城市郊區農村婦女土地問題比較突出

因爲城郊地區土地資源更爲稀缺,而且土地市場相對發育,土地利益關係複雜,加上土地的商用開發價值逐年攀升。因此,城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最容易被侵害,而且這種侵權常常被“村規民約”“合法”化。主要表現有:

(1)收回出嫁女的承包地。有的村莊規定,出嫁女無論嫁到何處,戶籍是否遷出,承包耕地一律被村集體收回。某市城北區寺臺子村在1984年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就研究決定,“凡1984年以後的出嫁姑娘一律收回分配的承包地,不批給宅基地”。該決定的效力一直延續到1999年第二輪承包合同簽定,其間有41個戶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女的承包土地被收回,由此引發41名婦女聯名上訪[7].

(2)“從夫居”的習俗變成了“村規民約”。由於計劃生育推行,獨子獨女戶逐漸出現,因此,有的村莊開始接受女子在孃家招女婿,但規定必須是獨生女或無男孩戶。不符合這一條件的未婚女子都要出嫁,並且到夫家居住和落戶,不論你是否願意到夫家落戶和居住,孃家村一律不分配承包田,她們子女不上戶口、亦不分配土地。未被村莊同意和批准,婚後在孃家村落戶的不給宅基地。比如:有的村莊規定,本村婦女娶城市戶口的丈夫,丈夫“理所當然”不分土地[8],妻子如果不符合在孃家村招女婿的“規定”,出嫁女也要收回承包土地,並且他們的子女也要被劃分成“隨父”還是“隨母”。隨父的子女因父親沒有合法的村民資格而受牽連——沒有土地承包權;隨母的孩子或因母親是合法村民而有土地承包權,或因母親也不是合法村民而沒有土地。寺臺子村一張姓婦女1987年出嫁,丈夫是市第二建築公司的職工,張和孩子的戶口雖在寺臺子村,但她屬於應該嫁“出”的範疇,她和孩子的承包土地在1989年被村集體收回,靠租別人的地、打工和“擺地攤”獲取生活來源。現在她丈夫“下崗”。生活更加困難,加上孩子因無城鎮戶口而要交高價學費。因此多次上訪[9].

2.2.2土地徵用後補償利益分配引發婦女土地權益糾紛

這些規定將出嫁女及其子女、上門女婿等分成等級給以不同的待遇,打破了集體成員無差別共同佔有集體資產的法律框架和傳統習慣。引起的震動和衝擊是可想而知的。但是,這種有差別地佔有集體資產的做法,不是以成員對村集體的貢獻爲依據,而仍然是建立在對婦女地位和權利的歧視上的,是婦女不平等權益的傳統文化觀念在當前村莊的“制度化”反應。這再一次說明,婦女雖然取得了國家法律、政策上與男子同等的權利和地位,而事實上與男子的權利不平等是隨處可見的。徹底改變這種狀況需要時間。

2.3農村婦女的其它權利和地位

本次調查問卷還涉及了婦女其它權利。我們可以從有限的問卷中獲得有價值的信息。

2.3.1承包地由夫妻共同耕作仍然是西北農村的主要形式,但婦女除了繁重的家務勞動以外還承擔了大量田間勞作。

2.3.2婦女不是家庭的主要決策、當家理財人

爲了瞭解婦女在家庭決策和理財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我們在問卷中設計了兩道相關聯的問答,即“你們家誰當家做主?”、“誰主管家庭的財務”?回答結果:丈夫既當家做主和又主管財務的佔64.7%;丈夫當家做主,妻子理財的佔17.6%;夫妻共同商量家庭事務、共同理財的佔11.8%.由父母當家做主的佔5.9%.

這與青海省婦聯的調查相互印證。她們調查全省200戶家庭對收入的支配情況:收入由丈夫支配的佔46.5%,由妻子支配的只佔9.5%,由夫妻共同支配的佔28%,由父母支配的佔8.5%,由子女支配的佔7.5%兩套問卷都說明一個問題:婦女對家庭生產和家務勞動的付出多而決策和理財少,付出與權利形成鮮明的巨大的反差。

婦女的地位低下除了文化和社會習慣等因素的作用以外,與她們的經濟收入能力有關。青海省婦聯的問卷對婦女收入能力與男性作了對比調查,發現,無論無收入、低收入、高收入段,婦女都明現低於男子。值得深思的是,男性農民的高收入主要來源於打工等非農收入,而女性農民低收入的原因,是她們主要從事了家庭種植、養殖業勞動。城鄉、工農業之間的收入差別,通過家庭分工反映出來,而且成爲制約農村婦女地位的主要根源。

2.3.3婦女的社會地位

第三部分四川省農村婦女土地權益調查

2001年10月初,我院執行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研究項目課題組對四川省綿陽、成都、阿壩等三地(市)州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進行了入戶問卷和調查。這次調查是試驗性的,目的是摸索全面展開本課題的調研經驗。

3.1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顯的性別歧視

憲法賦予婦女與男子在經濟利益和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四川和全國其他地區一樣,婦女土地權益在法律上是平等的。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則在第二輪土地承包過程中得到了較好的貫徹,農村婦女與男子在土地發包這一“起點”上是絕對公平的(見專欄1)。

專欄1男女平等分地的案例

張騰明家: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漩口鎮集中村三組村民委員會主任,羌族,全家7人,夫婦倆,5個孩子(四女一男),村裏土地男女均分,共得10畝山地(其中包括父親的那份地)。

值得注意的是農村婦女平等的土地承包權並不是一種自覺的制度安排,它的背後掩藏着“集體成員必須平均佔有集體土地”的觀念。無論男女老幼平均分地是現實農村一個通行的“法則”。“增人增地,減人減地”——土地佔有關係隨人口的變化而處在不斷變動之中,是四川農村維繫土地佔有關係的較爲普遍的做法。正是這樣的文化和制度背景,造就了四川農村婦女與男子土地權益“起點”公平。

3.2家庭女性成員土地繼承權

由於土地佔有關係隨着人口的增減而變化,四川農民承包土地繼承權基本沒有保障。因爲,婚喪嫁娶中戶口遷移或者註銷,土地都將被集體收回。當問及“當丈夫去世後,其承包地將如何處理?”時。回答“自動歸於妻子”的極少;回答“自動歸於已成年兒子”的也很少;大多數回答是“由村集體收回”。問及“當父母去世時,其承包地將如何處理”時,大多數人回答仍然是“由集體收回”。座談中我們還發現:很多人認爲,由於戶主一般是男性,家庭的財產包括土地使用權自然由男性來繼承。但是,無論婚嫁和離異,只要婦女不離開本村,土地可仍由其承包經營。在調查所及的地區,能否繼承土地使用權的最高準則是戶籍(即“成員權”)而不是性別。

3.3婚姻變化中婦女土地權益的安全性

四川農村女子婚喪嫁娶的過程中容易失去土地。我們在調查中瞭解到,女子嫁人,戶口一般遷離孃家,女方到男方家落下戶口。孃家村的土地就“自然”要收歸集體。至於出嫁女在婆家村能否獲得一份土地,則要視婆家村有無機動土地,或者是否正好“趕上”了婆家村調整土地。

“嫁出去的姑娘潑出去的水”,出嫁女很少獲得孃家的財產,用一份嫁妝“打發”出嫁女,存在於很多地方的習俗和傳統觀念中是非常自然的事情。

3.4婦女土地權利受侵害的原因

3.4.1傳統習俗的作用。“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古老的“三從四德”雖然在法律或制度中已經銷聲匿跡,但依然頑固地存在於人們的習俗和觀念中,最明顯的表現形式就是,完整的家庭中幾乎所有的戶主都是男性。同時,在財力有限的情況下,男孩的教育權利要優先於女孩。許多地方農村女孩子被看作家庭暫時的成員,一旦出嫁,將不再享受孃家與土地相關的權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獲得財產和繼承權,使得婦女在夫家事實上處於依附地位。

3.4.2法律與政策存在的漏洞。我國憲法規定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各個方面享有與男子同等的權利。《婚姻法》和《繼承法》也對家庭成員之間的經濟關係突出強調了性別平等。《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婦女的地權在結婚、離婚後受到保障。但並沒有規定這種保障的辦法。法律與政策還缺少社會性別視角,許多政策從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沒有歧視婦女權利,但是由於沒有充分考慮到現實的社會性別利益關係,使政策在實施過程中給婦女帶來不利。比如土地承包責任制以家庭爲單位,卻忽視了婦女的個體土地權益。正因爲現有的法律規定不明確,在實際中土地的分配和再分配都直接取決於村社的決策,而村社依然保留着以男權爲中心的財產分配習慣,婦女的土地權益毫不奇怪會受到傷害。

3.4.3農村男女不平等的分工。“男主外、女主內”的觀念在許多地方依然嚴重。由分工所決定,男子是生活資料的創造者,自然而然成爲家庭的主人。如今,男人在外闖蕩,女人在家留守成爲一種“新時尚”。在座談中我們發現,未婚年輕女勞動力明顯具有較高的流動性,外出打工的人數有很大的比重。但她們結婚以後就不再外出。許多地方農村現在一般都是386199部隊(即婦女、兒童和老人)駐守。女子的分工已涵蓋了家務勞動、田間農業管理。農業生產勞動力有女性化的傾向。

3.5進一步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建議

3.5.1在新的農村土地立法中,應將保障婦女土地權利具體化。具體體現“夫妻在家庭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平等”原則。比如可增加“婦女結婚的,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婦女離婚的,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承包期內依法受到保護,可以作爲家庭財產處理”。再比如,在土地承包法草案總則中可以增加“農村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的規定。如,規定“婦女結婚後,應採取適當方式確保農村出嫁婦女有一份承包土地。在未解決前,孃家所在村應保留其承包地,不得強行收回”,上述具體操作程序中均涉及到土地調整的問題,與土地承包期限三十年不變、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相違背。處理好法的原則性和靈活性往往將處於兩難的境地。

3.5.2法規、政策的執行與改進。

(1)立法理念上應有突破。建議將個人權利從家庭中剝離出來,從婚姻中剝離出來。通常情況下女性的權利被埋沒在婚姻關係中。所以,在法律制定中,要正視法律面對的是性別不平等的社會結構的現實,在制定具體的法律條文時應具有性別敏感性。同時應提供司法救濟,使無地的農村婦女狀告村民委員會的案件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得以解決。

(2)繼續將《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土地承包法》(在擬定中)等相關婦女土地權益法規的學習宣傳,作爲普法學習宣傳的重要內容,加大宣傳力度。特別注意向農村基層幹部宣傳,使之在工作中依法行政,在土地及宅基地的分配中自覺依法維護婦女權益。同時加大執法力度和制裁措施。對違反法律規定,經批評教育又不改正者,堅決給責任人行政處分。

3.5.3村規民約不能違背政策法規。

中辦[2001]9號文件《關於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婦女權益保護法》第30條都有明確規定:農村婦女結婚後本人的責任田和口糧田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婦女有權選擇其戶口所在地。一切與法律關於男女平等原則相違背的村規民約應予廢止。絕不能以“小政策”對抗國家法律。

3.5.4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爲婦女權益的保護提供厚實的經濟基礎。積極發展和壯大農村集體經濟,鼓勵和吸納農村婦女從事第

二、三產業勞動,開闢農村婦女勞力農外就業渠道,提高婦女的經濟能力,從而提高婦女的政治經濟地位。

第四部分黑龍江婦女土地權益調查

2000年8月20日—9月2日,我們在黑龍江省進行了農村土地制度安排現狀的調查。調查內容涉及到農村婦女土地權利和現狀。

4.1婦女土地權利的區域環境

黑龍江省地處我國東北,山地平原交叉分佈,三江平原,興凱

由於第一輪土地承包突然在全省整齊劃一地展開,並且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準備不充分,由此遺留了一些問題。其中最主要的是實行“兩田制”或“多田制”(按人均分口糧田,勞均分責人田,大牲畜分飼料田)。在初始階段上,造成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均衡分配和佔有土地的格局。

第二輪土地承包,黑龍江省認真貫徹執行中央[1997]16號文件,即《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通知》精神,到1997年末,全省已有96%的自治村完成了第二輪土地延包工作,剩餘4%的自治村及村民小組土地延包工作到1998年末也全部完成。全省爲承包農戶頒發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400萬份(本),發證率達到了100%.

但是,除綏化地區的8縣(市)以外,全省67個縣(市)區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大部分採用了“順延”承包。這樣一來,第一輪土地承包遺留下來的問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均衡分配和佔有集體土地的矛盾不僅沒有緩解,而且因爲第二輪承包期實行而更加突出。當年不滿18歲的農村人口,第一輪未分配責任田,現在這部分人都是30歲左右,已成爲農村主要勞動力;第二輪按順延方式承包,他們又未得到責任田。如果“30年不變”,就意味着其中一部分人在他們的勞動年齡(18—60/55歲)階段沒有資格享受佔有和使用集體土地的平等權利。

4.2婦女土地權益狀況

在中國,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問題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纔出現的過渡性矛盾。在實行家庭承包制以前,農村土地以集體共同佔有、共同使用的方式實現了社區內成員平均地權的理想。隨着80年代初期家庭聯產承包制的推行,在土地分配發包過程中,婦女與男子享有集體土地權益出現了差別,差別大小與地方政府的政策和社區傳統有直接的關係。隨着土地承包期限的不斷延長,發生了婚入、婚出、喪偶、離異婦女土地權益保障問題。這些問題將會隨着農村土地使用權立法的完善得到逐步解決。

4.3婦女土地權利實現的障礙

但是,隨着耕地承包期不斷延長,由第一輪15年不變到第二輪再延長30年不變,再到“30年以後也沒有必要再變”。而且這種政策趨向將得到立法的承認。另外,在土地承包期限延長的同時,農戶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內涵也不斷拓展,由初期的單純耕作權拓展到承包農戶擁有佔有、使用、收益分配和部分處置權(包括繼承、轉讓、轉包、租賃、入股,還將發展到抵押)。這標誌着農民承包土地使用權事實上具有了物權性質,承包土地使用權已經或即將長期化、物權化、資本化。在此宏觀背景下,人們對平均佔有和使用集體土地的慾望被空前調動起來。因此,目前農村婦女土地權利問題,已經不單純是婦女權益問題,它已涉及到農村戶籍制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農民內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層次問題。

4.3.1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實行大調整的地區(比如綏化市),

被界定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婦女與男子、勞動力和非勞動力均獲得了平等的土地分配權利。由於土地分配上的公平以及堅持了集中連片的原則,第一輪土地承包中一些矛盾,諸如人均佔地不均,土地分割零碎等等都迎刃而解,農民“平均土地”的心理得到了極大滿足,有較好的預期,農民普遍認可和接受“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以及“30年承包期限內不調整土地”的立法傾向。在這樣的地區,婦女的土地權利將不會在土地佔有、使用和流轉的過程中流失。可以預計,第二輪土地承包至少30年不變目標能夠實現。

4.3.2但是,婦女在獲得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上卻仍然存在着不平等待遇。有些地方在界定享有承包田人口的政策中規定,“享受承包田的人口原則上以1997年11月1日零時在籍人口爲準,包括婚入(含經村同意的男到女家落戶)人口,新出生人口,經批准遷入的人口”。還規定“婚出到別村的,不論戶口是否遷出,都不再分配承包田,其承包田一律在婚入地分給。婚出到區外農村的,婚入地已延長承包期的,經所在市縣證明,可分給承包田,否則不分給承包田”。很明顯,這些政策規定中留有傳統的“男娶進、女嫁出”婚俗觀念的影響。男到女家落戶被認爲是不合情理的,因此,要“經村同意”,否則沒有土地分配權;而婦女出嫁落戶男家被認爲是天經地義的,因此不論你遷不遷出戶口,婚出地一律不分配土地。這種做法限制了婚配婦女作集體成員的資格,違背了《憲法》關於居住自由的原則,但又確實是現實農村需要解決的問題,其中以城郊型農村最爲突出。由於城郊型農村能夠分享到城市化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雙重好處,因此具有強有力的吸引力,婚出婦女不願遷出戶口,而同時又有許多進不了城的人口拼命擠入城市郊區,遷入人口增加導致城郊型農村人口過速增長,這又與城市化發展建設用地增加,耕地急劇減少形成鮮明反差。從而加劇了當地農民內部利益分配的矛盾。從這個意義上說,“居住自由”是有條件的。

第五部分,中國西部農村土地制度和婦女權益

——十二省(區、市)農村綜合問卷調查分析

2002年暑假,我院在分別委託四川大學工商管理學院、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利用學生暑假對西部12省(區、市)農村進行綜合調查。此前,我院農村所曾經在四川、陝西、甘肅、青海等四省進行了典型調查。

5.1“戶籍規則”使農村婦女普遍獲得了平等的承包地初次分配權

西北地區在第二輪土地承包過程中較好地貫徹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則。陝西、甘肅、青海、四川等省的典型調查未發現婦女不分或者少分配耕地的案例。對於問卷“你村男女是否平等分地?”有94.1%的農戶回答“是”,5.4%的農戶回答“否”。從農戶“你有無承包土地?”的回答結果可以知道,西部農村有91.6%的婦女獲得了承包土地。可以斷定:西部農村婦女在耕地分配上與男性成員有同等的權利,在土地發包的“起點”上是公平的,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顯的性別歧視。但是這種結果並不完全是貫徹“男女平等”法律原則的效果。西部農村有些地方有一條不成文但很普遍的規則:即以農民合法戶籍爲依據分配和調整土地。只要有合法的戶口,無論男女老幼一律平均分得一份耕地。按照“戶籍規則”,人口多少是決定農戶土地多寡的依據,由此延伸:非合法新增人口(比如超生、非法婚姻的新媳婦)得不到土地;而預測的合法新增人口則在個別地方可以提前分配耕地。比如陝北某縣第二論承包按照預測人口分地,未婚男性成員可以預先獲得“未來媳婦”及其“未來子女”的耕地;而未婚女性成員多的家庭,可能預先扣減“待嫁女”的耕地。需要指出,這種性別歧視性的分地辦法不僅得到地方政策的默許,而且凡是採用這種辦法分配承包耕地的農村社區,目前土地承包關係穩定,土地調整的要求遠遠沒有那些未採取同類措施的農村社區強烈,人地矛盾和土地糾紛也極少。

另一類典型的案例是鄉村傳統習慣以“村規民約”之類合法的形式侵害婦女土地權利。比如,在城郊型或者較富裕的農村,由於區域收益的差異而導致集體成員膨脹時,這些村莊即以“女嫁出”、“男娶進”的傳統習俗制定規則,不分配入贅男子以及子女的土地,同時強制收回“應該出嫁而賴着不走”女子的責任田。這說明,現實農村婦女土地承包初次分配的平等權,是依賴“戶籍規則”以及“集體成員必須平均佔有集體土地”的觀念而獲得,並非得益於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則”。因此,當集體成員平均佔有土地的要求被絕對化時,又必然首先犧牲婦女的合法土地權益。

5.2婦女土地權利的真實性

家庭成員財產關係不明晰,婦女土地權利的歸屬並不完全屬於自己。儘管新的婚姻法要求結婚夫婦登記財產,但響應則極少。“三綱五常”的文化傳統與西方社會家庭財產明晰到成員個人的做法有天然的衝突。所以直到今天,中國家庭成員的財產關係並不明晰。土地管理法、承包法,都未強調將夫妻雙方的名字記入土地經營權證書。因此,婦女以戶籍爲根據獲取的土地並沒有法律上的憑證。婦女的土地權利首先在名義上歸屬於“戶主”。而戶主主要以家庭男主人爲主,佔問卷總戶數的92.3%,只有7.2%的受訪農戶是家庭主婦。但是我們卻發現,有39%的受訪婦女承認土地在自己的名下(見圖1)。這與婦女對土地權利的重視和追求有關係。

5.3婚姻變化中婦女土地權益的安全性

女性婚喪嫁娶過程中戶口遷移或者註銷都將影響其土地權利。

問卷還顯示,土地初次分配以後,有18.3%的已婚婦女土地留給了孃家。這種情況發生是“30年不變”政策框架下的必然結果。“30年不變”意味着孃家村在期限內不能收回“出嫁女”的土地,也意味着婆家村沒有可以供調整的土地分配給新媳婦。從婦女個人對土地佔有、利用和收益等具體權利來說,在這個過程中她必然失去土地。爲了保障婦女能夠獲得土地,《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發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這樣的規定可以保證婦女在孃家或婆家獲得一份承包地,但不能保證婦女真正佔有、利用土地並獲取收益。

5.3.3喪偶婦女的土地權利。受訪者對“丈夫去世後其承包地如何處理”的回答,反映了喪偶婦女土地權利的流向(見圖3),其中由妻子繼承的佔60%,但有20%的喪偶婦女的土地將被集體收回。

5.4婦女對包括土地使用權在內的財產繼承權

得益於《婚姻法》長期的作用,離異婦女對家庭財產分割的權利也比出嫁女要有保障(見表3)。離異婦女基本能夠平等分割共同財產。但是,由於共同財產的登記制度剛剛開始,加上“白頭偕老”、“天長地久”等婚姻觀念,沒有人願意在結婚時就爲“將來離婚”進行財產登記。正因爲共同財產的模糊性,導致相當多的離異婦女只能帶走自己的嫁妝和帶到婆家的其它財產。同時,按照“過錯追究”的習慣,提出離婚的一方不得分割共同財產,以此作爲“過錯成本”。

5.5婦女的其它權利

5.5.2家庭成員對家庭收入貢獻主要來源男性。婦女主要承擔無收益(家務)的勞動和收益不明顯(糧食生產)的勞動(見表5),使包括婦女本人在內的受訪對象都低估了婦女對家庭收入的貢獻。受訪對象認爲,丈夫“打工”“幹技術活”等掙錢多。只有當男人“不管家”“生意蝕本”或“女人有固定工資收入時”,女人們纔可能成爲家庭經濟的主要創造者。

5.5.3與婦女的勞動付出相比較,她們在家庭決策中的地位顯得很不對稱(見圖4)。在家庭決策中,“女人說了算”數的僅有2.2%,而“男人說了算”數的達到30.4%.但應該看到,夫妻的平等權利在新一代農民中越來越普遍。男女共同決策已經發展成爲年輕夫婦的主流趨勢,“男女共同商量”的家庭已有55.1%.

5.5.4婦女對家庭財權的控制力大大高於家庭決策。受訪者回答“誰主管家庭財務”,其中“由妻子掌管”佔35.5%,“夫妻共同管理”3.5%.“丈夫管理”佔44.9%,由“父母”或“子女”管理財務分別佔15.6%、0.49%(見表6)。

5.5.5婦女的社會參與機會有所提高。但是,應該看到,與公社化時期集體統一勞動相比較,婦女的社會參與率和程度都大大下降了。家庭生產功能的恢復,把婦女重新由社會拉回了家庭。現實農村基本上以男性作爲家庭的“法人代表”,在一些地方,社會參與成爲男性的“專利”。只有當男人不在家或者不願意的情況下,女主人才有機會代表家庭出席社區的活動(見表7)

5.5.6婦女的政治參與少於社會其它參與機會。在許多農村社區,政治參與更是男性的“專利”。鄉村傳統習俗對婦女社會腳色定位以及屈服於鄉村習俗,婦女自身的自信心不足,“雙重壓力”使許多婦女主動放棄了政治參與的權利和機會(見表8)

問卷還顯示,儘管婦女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還十分弱小,但我們注意到,近來婦女上訪案件呈上升。婦女回答“村裏近幾年有無婦女上訪案件”的結果表明,有3.7%的村莊出現過婦女上訪的案件。從調查員記錄的這些案件看,相當多數是離異和喪偶婦女的土地糾紛。婦女上訪案例增多原因複雜,它既表明婦女權益侵害行爲發生的頻率,又反映基層組織對民間糾紛調解功能弱化的趨勢,同時也表明婦女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意識和能力的提高。

第六部分,越南農村婦女土地權利

我院執行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研究課題計劃,於2002年9月30日—10月14日,組團赴越南考察“農村婦女土地權利”[10].考察團訪問了越南中央和國家的8個部、委以及有關研究機構,訪問了義安省的7個廳局,考察了義安省義祿縣義蓮社,走訪了義蓮社第

四、

六、十五村的7家農戶。

6.1婦女權益的法律、政策和村社習慣

婦女與男子在法律上的平等權利,在事實上要大打折扣。越南在歷史上曾經有700餘年屬於中國的郡縣,因此文化轉傳統上與中國一脈相承。在義安省義祿縣義蓮社農民家庭,我們看到農戶的中堂和歌頌祖宗功德的地方,都要貼上諸如“祖宗公德千年盛,子孝孫賢萬代榮”之類的中文對聯,儘管他們的子孫並不認識這些方塊漢字。這樣的文化傳統所奉行的依然是“男主內、女主外”:“男娶進、女嫁出”,因此女性在接受教育、繼承祖產、家政決策、社會參與等方面有“天然”的障礙和弱勢。儘管法律和政策都規定婦女與男子有平等的權利,但婦女的就業機會受到很大限制,婦女的社會角色就是承擔家務,她們從小就要訓練操持家務的本領,更多地承擔無收入的家庭勞動。

婦女在土地初次分配中的權利是平等的,姑娘出嫁時村、社不收回土地,這是法律和政策的效力;但姑娘出嫁到婆家,土地只能留給孃家親人使用,而一般情況下,出嫁女在婆家村很難得到自己一份承包土地,如果婆家村尚有“公益地”則可以短期租借使用。這一方面是受制於土地的不可遷移性,更多則是大家對傳統習慣的容忍。離婚和喪偶婦女也常常被排斥土地權利,儘管法律規定了她們的與丈夫平等的財產繼承、分割分享權的權利,但在婚姻關係變化的過程中,土地權利最容易受侵害的仍然是婦女。失去土地使用權,意味婦女增加了對丈夫的依賴性和在家政決定中的無足輕重。

傳統習慣對法律和政策的貫徹的影響是極其重大的,越南在農戶土地使用證書上記錄夫妻雙方姓名的工作進展並不快。義安省在世界銀行的幫助下,在農村選擇2個社開展“婦女土地權利保護”的試驗,其中一項內容就是在農戶土地使用證書上登記夫妻雙方的姓名(詳見本文第二部分第2小節)。最近,該省與世界銀行聯合在試點的兩個社開展調查,調查結果如下:

調查結果表明:登記了夫妻雙方姓名的土地使用證書比例很小;農村男性戶主仍然是主體,不到萬不得已(喪偶、離異、半邊戶等),女性決不“擔當”戶主角色,表明社會“男主外、女主內”的認同;有相當一部分農戶並不認爲土地使用證書上登記夫妻姓名特別重要。但是值得重視的是,越南農民獲得土地使用證書及其利用率都很高,尤其是有超過72%的土地證書用於抵押。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獲取,對於農業、農村以及農戶經濟發展的極端重要性。

6.2爭取婦女平等的經濟機會

——在勞動、就業方面提高婦女的社會地位,實現男女平等;

——創造婦女接受教育的機會和環境,提高她們的認知水平;

——從數量和質量兩個方面改善婦女健康狀況;

——提高婦女參政、議政的能力,提高婦女在領導工作中的地位;

——讓婦女更多參加經濟社會活動,保障婦女實現權利的機會;

——提高婦女經濟能力和消費水平。

根據國家的發展戰略和發展方案,各部委、各省都要制定具體的行動計劃。

6.2.1提高婦女土地權利保護意識。爲了讓婦女更多的瞭解、掌握和保護自己合法權利,勞工、殘疾、社會事務部勞工和社會研究學院女工研究中心,在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資助下,編輯了《婦女權益50問》,這本宣傳資料包括了國家法律和政策中關於婦女權益的規定,以及越南在婦女發展問題上對世界組織的承諾。《50問》首先在試點地區發行和宣傳,進而逐步推廣。

6.3越南婦女權益保護法律和政策效果及其評價

6.3.

1、越南婦女獲得廣泛的政治、經濟、文化以及社會的參與機會。在政治、經濟、文化以及社會各領域,婦女參與的比例較高。根據計劃與投資部發展戰略研究院人力資源與社會事務部主任、越南婦女聯合會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陳氏圖耶梅博士提供的數據,參加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活動的婦女佔參加這些活動總人數的48%,其中城市參與活動的婦女佔46%、農村參與社會活動的婦女佔49%.統計結果是:

——在商業領域,女性職員和幹部所佔比例爲達到71%;

——在教育領域,女性幹部員工的比例高達71.6%;

——在醫藥領域、女性幹部和職員的比例爲68%;

——輕工業領域女性的比例爲65%;

——旅遊業女性的比例爲56%;

——財政、銀行領域女性比例爲56%;

——工業加工業領域女性爲53.3%;

——公共服務業女性爲55.5%;

——農業領域女性的比例爲52%;

——外交領域女性的比例爲33.7%;

——郵電、航空、科研應用、文化體育等行業中的女性比例分別爲52%、47%、35%、32.2%;

——在私人企業中女性勞動力佔總勞動力的比例爲67.9%;

——外資企業中女性佔63.5%,

——出口加工區的女性佔67.7%,

這些數字表明,越南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以及社會活動中參與率很高,達到了法律規定男女平等的比例。但是,管理崗位與一般的勞動崗位相比較,女性所佔比例要小得多。陳女士提供的數據是,婦女約佔21%,其中國營單位中只有4%的女性,國營以外的企業中,女性佔71%(1985年),到1993年時增加到80%以上。

6.3.2男女公民獲得了平等受教育的機會,但高層次人才隊伍呈現出較大的性別差異。越南已經實現了(免費)國小義務教育,所以在普及教育方面,男女性別幾乎沒有什麼差別;中等教育與中等專業教育中,女性佔45%,大學中的女性佔44%,師範大學中的女性佔68%.在一般性人才隊伍中女性比例很高。但教授中女性僅佔3.5%,副教授、科學博士、專業博士、碩士中的女性比例分別爲5.8%、4%、20%、30%.爲什麼在基礎教育中男女性別差異並不明顯,而高層人才結構則明顯男性化?是政策原因,還是男女性別的生理、心理差異的綜合表現?還是女性的傳統社會角色的限制?這些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重要課題。

6.3.4對婦女政策的反思。

(1)沒有性別偏見的中性政策,並不能保障婦女在事實上獲得與男子平等的權利。比如財產繼承和分割、土地分配和流轉,憲法、法律、政策都毫無例外地規定男女有平等的權利,但是,在傳統習慣、村社以及家族的戒律中,男子有天然的優勢,而女性總是處於弱者地位,而且被看成一種不可改變的社會秩序。穩定的社會秩序從各個方面限制婦女合法權利的享受。

(2)照顧女性的福利及勞動保障政策,有時反倒成爲限制女性的桎梏。女勞動者有“三期”照顧、較長的產假、並且要求同工同酬,這實際是企業使用女勞力的擴大成本。在計劃經濟時代,這些成本由國家財政支付,尚無多大矛盾;而在市場經濟時代,企業從降低成本的角度拒絕招收女勞動力,反而極大限制了女性的就業機會。

(3)越南婦女問題專家有關研究證明,婦女比男子提前5年退休,是高層人才、幹部隊伍以及女性收入低於男性的重要原因。因爲女性比男性提前5年退休,意味做女性比男性早5年就失去了增長工資和提拔的機會。5年中可能比男性的收入低了2級,相應地退休工資社會保險等收入都會降低。而女性的平均壽命卻大於男性,在退休後的漫長生活中,她們只能無奈地忍受較低的社會地位和低經濟收入。如果她們想要獲取同等男性一樣的地位和收入水平,就必須比男性付出更大的努力和有更快的“進步”。

本報告是近兩年來,中改院農村轉型發展研究所的關於婦女土地問題的調查研究結果彙總。其中第

一、

二、四部分由王景新完成;第三部分由王景新、楊青松共同完成;第五部分由王景新、赫成堯、支曉娟共同完成;第六部分由王景新、李峯華、陳鬱文、吳瓊武共同完成。

[4]林志斌李小云:《性別與發展導論》中國農業大學出版社,2001年8月第一版,第43—44頁。

[6]林志斌李小云:《性別與發展導論》中國農業大學出版社,2001年8月第一版,第35頁。

[7]青海省婦聯、西寧市婦聯的2000年7月的聯合調查報告

[8]理由上,城市戶口不是本村村民,不論你是否就業,因爲你擁有城市戶口而無村莊的戶籍。

[9]青海省婦聯、西寧市婦聯的2000年7月的聯合調查報告。

[10]考察團以院長助理王景新教授爲團長,由中改院李峯華副教授、陳鬱文、吳瓊武等組成。

【第9篇】縣農村土地政策落實自查報告

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信訪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_____耕作,日後雙方不反悔;二是_____原先調出的3人承包地以無償轉讓方式轉出,現無償轉入2人承包地歸_____耕作。督查中,鎮村正在按照調解意見落實2起糾紛案件的相關工作。

二、督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大多數鄉鎮權證實際到戶率要比自查自糾登記表上報的權證到戶率低一點,有的鄉鎮甚至要低好幾個百分點;當然,有的鄉鎮目前權證到戶率也要比自查自糾登記表上報的權證到戶率高出好幾個百分點。合同到戶率則要比權證到戶率稍低一點,而且農戶因重視不夠、保管不善、搬家等原因造成合同丟失現象較爲嚴重。

(二)權證、合同、表冊填寫不夠規範,表現在以下方面:

1、權證。

(1)大多數權證漏填農地承包權()第號或錯填或填寫不完整;

(2)有的權證發證時間漏填或錯填或填寫不完整;

(3)有的權證合同編號漏填或編寫錯誤;

(4)有的權證承包期限填寫錯誤,比規定期限提前2個月、20年或推後1個月或少1天、30天、1年、10年;

(5)有的權證發包方未填寫全稱而是簡寫或者只填了村民小組;

(6)有的權證承包方式、土地用途填寫不完整或漏填或錯填;

(7)有的權證承包方住址填寫不完整;

(8)有的權證漏填承包共有人年齡、性別,或將共有人年齡錯填成出生年月,有的權證共有人有關情況則一字未填或很不完整;

(9)有的權證漏填承包總面積、地塊數量;

(10)有的權證承包地塊情況(地塊名稱、面積、等級、地類、是否基本農田、四至界限)填寫不完整或者漏填;

(11)有的權證承包地塊分塊面積抄寫出錯;

(12)有的權證承包地塊總數與實際分塊登記的數量不一致;

(13)有的權證漏蓋換證章

(14)有的權證用圓珠筆填寫;

(15)有的權證填寫馬虎潦草,塗塗改改太多。

2、合同。

(1)有的合同編號編寫不完整或錯誤或漏填或農戶編號數位少一位(要在已填寫的農戶編號前增加一個0位數);

(2)有的合同漏填村民小組名稱;

(3)有的合同承包土地情況(地塊名稱、四至界限、質量等級、面積)填寫不完整或漏填或抄寫錯誤;

(4)有的合同承包期限填寫錯誤,比規定期限提前2個月、20年或推後1個月或少1天、30天、1年、10年;

(5)有的合同發包方負責人、承包農戶、鑑證人未簽字,有的合同承包方不是農戶親筆簽字,有的合同漏蓋鑑證機關印章;

(6)有的合同漏填簽訂合同時間。

3、表冊。

(1)有的表冊漏填或錯填登記時間;

(2)有的表冊發包方全稱填寫不完整或漏填;

(3)有的表冊信息登記填寫不完整,只填了農戶姓名、承包總面積、共有人姓名等項;

(4)有的表冊漏填承包方住址或承包方住址漏填村民小組名稱;

(5)有的表冊漏填或錯填權證編號、合同編號;

(6)有的表冊承包期限填寫錯誤,比規定期限提前2個月、20年或推後1個月或少1天、30天、1年、10年;

(7)有的表冊漏填或錯填承包方式、土地用途;

(8)有的表冊漏填或錯填承包總面積、水田、旱地、基本農田面積、地塊數量,有的表冊地塊總數與分塊登記的地塊數量不一致,有的表冊地塊數與權證填寫的地塊數不一致;

(9)有的表冊漏填共有人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有的表冊共有人出生年月、性別填寫不完整或漏填;

(10)有的表冊地塊質量等級、地類、是否基本農田、地塊四至填寫不完整或者漏填、錯填,有的表冊分塊登記的地塊面積畝、分、釐抄寫錯位或數字出錯,有的表冊分塊登記面積合計數與承包總面積不相符;

(11)有的村將承包土地有關數據彙總表單獨裝訂成冊,應按村小組與分戶登記表合訂成冊;

(12)有的表冊承包面積彙總數出錯,與分戶承包面積合計數不一致;

(13)有的表冊開始幾頁填寫較完整規範,但後續頁有偷懶現象。

(14)有的表冊填寫非常潦草;

(15)有的表冊用鉛筆填寫。

(三)土地流轉口頭協議多,簽訂流轉合同少,所籤合 同也不夠規範。

(四)少數村目前還未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信訪案件接待受理機構。

(五)有的鄉鎮、村土地承包檔案保管還不夠規範,有待進一步清理整頓。

(六)有的村幹部對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有牴觸情緒,工作開展欠積極主動,協調配合不到位。

三、整改工作要求

(一)明確責任,落實到人。

各鄉鎮長負總責,分管領導爲第一責任人,掛村領導爲具體責任人,駐村幹部、村支書、村主任爲直接責任人,鄉鎮農經幹部爲業務督查指導員,村幹部爲業務責任人,以此劃片包村包組,責任到人。

(二)限時糾正,責任到位。

1、針對權證尚未全面發放到戶的問題,必須落實以下糾正措施:一是即使徵地在即,也必須先將權證發放到位;二是嚴格按照政策規定調處土地承包糾紛,儘快將權證全部發放到戶;三是取消3~5年重新調整承包土地等做法,其間的調整情況以土地流轉方式加以規範,提高村組幹部、羣衆對權證重要性的認識,促進權證的發放。要求各鄉鎮落實劃片包乾,責任到人,確保在6月10日前糾正到位。

2、針對合同還未全面簽訂到戶的問題,必須落實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強化宣傳,讓廣大村組幹部、羣衆認識到先簽合同後發權證的因果關係,明白合同、權證同樣重要,以此促進合同的補籤工作和增強保管意識;二是想方設法與外出務工農戶取得聯繫,爭取他們回來補籤或委託近親屬代爲補籤保管合同,力爭合同補籤工作百分百到位。要求各鄉鎮同樣落實劃片包乾,責任到人,確保在6月10日前糾正到位。

3、針對權證、合同、表冊填寫不規範的問題,要求各鄉鎮採取召開調度會、舉辦學習班、創建樣板指導等方式提高具體業務人員的實踐工作能力與責任心,認真檢查覈對,補充規範,確保在6月20日前糾正到位。

4、針對土地流轉手續不夠規範的問題,要求各鄉鎮結合農村土地流轉專題調研工作,逐步規範完善到位。

5、針對少數村還未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信訪案件接待受理機構的問題,要求各鄉鎮督促有關村在6月10日前成立落實到位。

6、針對部分鄉鎮、村土地承包檔案保管不夠規範的問題,要求有關鄉鎮、村在6月10日前清理整頓到位。

7、針對部分村幹部對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存在牴觸情緒的問題,要求有關鄉鎮強化宣傳引導,儘快消除村幹部的牴觸思想,做到開展工作積極主動,落實政策一步到位。

【第10篇】關於城鄉統籌工作中農村土地問題調研報告

關於城鄉統籌工作中農村土地問題調研報告

隨着農業產業化和農村城鎮化不斷推進,鄉鎮城鎮化擴張,工業集中區推進,鄉鎮面貌一新的背後是大量耕地被蠶食,耕地面積銳減;現行貨幣政策安置方式無法解決失地農民後顧之憂,失地農民生存難以爲繼;一些地方農村土地流轉不暢,要地農民呼聲與日俱增,引發深層次矛盾,諸多問題亟待關注和解決。總之,解決城鄉統籌過程中的農地問題是農村發展的基本問題,對探索農村土地合法有序流轉;保護耕地,解決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切實維護廣大羣衆合法利益大有裨益。

一、存在問題

(一)土地糾紛頗多

“七種八養九行當,種糧是個虧行當。”這是前幾年農民種田難以掙錢甚至賠本的真實寫照。在糧價低迷,土地效益低下,稅費過高情形下,許多農民忍痛放棄土地。如今農村實行稅費改革後,農民負擔逐年減輕,國家惠農政策出臺使農民種田積極性空前高漲。而與此同時,以土地上利益糾紛引發諸多矛盾,主要有以下幾種:

1、管理上缺位。主要情形有

⑴昔日撂荒失地農民如今要地。市場經濟條件下,許多農民紛紛走南闖北,拋妻別子涌入都市“淘金”尋求致富路。舉家外出打工農民或他因無力耕種,農田被撂荒未流入他人。這樣撂荒農田被一些農民“拾田”耕種。如今種田划算。失地農民爲要地三番五次向鎮村反映,而佔地農民也不願意出田。同時,鄉村幹部認爲,以前土地效益低下時農民選擇打工不願意種田,苦口婆心勸說耕種也無濟於事,最終不得不找人耕種。現如今,眼見糧價上漲要地,哪有這樣便宜的事呢?

(2)昔日外出打工農民返鄉要地。外出務工農民將無力耕種的農田交給親朋友鄰代耕代種,也未辦理任何手續,這爲日後因土地的權、責、利而發生糾葛埋下“伏筆”。在種田效益低下,土地效益排徊不前情況下,農田多數是無償流轉,此前,農村土地流轉往往不規範。農民外出務工經商或因家庭缺乏勞動力致使農田棄耕,從而請人代耕,往往只是口頭約定的“口頭協議”、“君子協議”,未簽訂正式的土地流轉合同。農民在農田收益低的情形下,將農田交給種糧大戶及其它農戶代耕,耕種雙方權、責、利可分爲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無償的,用農民自己的話來說是“兩不找”,轉讓方農民無須向代耕戶付費用,而代耕戶也不付任何報酬給轉讓方,而農業稅由代耕戶交納。另一種情形是轉讓方農民倒貼一點錢給代耕方。在糧價低迷情況下,農民種糧積極性不高,即使簽訂土地流轉合同也未經司法部門公證,合同往往失範。而如今,中央一號文件出臺後,國家對農業許多優惠政策,譬如減免農業稅費、降低農業稅率、發放糧補、早稻補貼等,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種糧積極性,農民感受到現在種糧很划算,棄耕農民要求討要農田復耕,取得農田意願與日俱增,因而事後往往因土地流轉合同失範發生糾葛。

(3)農村人多地少戶口要地。前幾年,由於種田效益不明顯,甚至賠本。農民不願意多種田。這樣農村形成了“有田無人種”的窘境。現在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國家對農業反哺的政策出臺,糧價上漲,讓農民喜上眉梢,一些農民深感還是種田划算。農村土地承包改革後,土地承包政策是30年不變,村組人均耕地不均衡,加上前幾年農村計劃生育管理落後,超生人口在地改時未分到田。這樣一些家庭就形成人多地少。人多地少少戶要求調整農田和棄耕戶要求復耕,取得農田意願與日俱增,往往因土地利益與村委會及其它農戶發生糾葛。

2、管理上越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管理、經營,可由村集體組織的承包經營。”同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在農業收益低下及農民對土地關愛程度偏聽偏低情況下,一些企業和農民利用自己的優勢,如資金、技術,租賃外出務工農民土地進行集中成片開發,發展規模經濟,而村委會往往越俎代皰,將外出務工農民棄耕承包田全部或部分收回調整重新對外發包,在農民不知情下越位代替農民談判、簽訂合同。農民要地,而企業和種田大戶則認爲,自己在稅改前簽訂合同,是“合法”的。在越位土地流轉過程中,農田大量向企業集中,爲追求利益最大化佔用農田進行種花植草,使基本農田保護面臨嚴峻考驗;同時加劇了要地農民與其之間矛盾。在農村,當農田向種糧大戶集中時,就產生鄉鎮政府和村委會越俎代皰代替農民簽訂合同,履行發包方權利和義務時,必須尊重農民個人意願。而在操作規程中,未經農民同意越位代簽合同,很難保證農民自身利益。

3、管理上錯位

市場經濟下,一些農民外出務工無力耕種,有的農民過去長期拖欠稅費。有的村委會以村民“你自己不盡納稅及挑圩籌資義務,還享受什麼權益呢?”爲由,強行收回農民手中的土地重新發包給其它農戶耕種,收取一定費用。另外,有的村爲追求利益最大化,低價收回外出務工農民土地,高價發包給一些企業或業主種植苗木 、花卉,違背了現行國家政策。

(二)亂佔、圈佔,浪費土地問題始終未解決

我國是世界上人地矛盾最尖銳、最突出的國家之一,在不到世界10%的耕地上承載着世界22%的人口。目前我國人均耕地只有1.4畝,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但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和粗放利用還在延續。我國以佔世界不到10%的耕地,養活了佔世界22%的人口,這是我國對世界作出的不朽貢獻。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土地問題嚴之又嚴,高瞻遠矚,相繼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緊守這一條耕地保護“紅線”。是歷史和現實的客觀需求,也是踐行科學發展觀的根本要求。但近年來,我國各地小城鎮建設如火如荼之勢,許多鄉鎮城鎮化面貌日新月異,千百年來農民習慣於的“鄉土社會”正轉型爲“城鎮社會”,對於不少鄉鎮經濟與社會發展來說,發展小城鎮無疑是一個“大戰略”,同樣具體到每個小城鎮的建設也有個“戰略問題”。這就是在每個小城鎮建設過程中,如何保護好耕地問題。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加快小城鎮進程,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物質技術基礎和生態環境雙重保障任務,就必須堅持在發展中保護耕地,把青山綠水留給子孫後代,把美好家園獻給人民羣衆。土地是最稀缺的不可再生資源。但只顧眼前,不顧將來的亂佔耕地在農村還依然普遍存在。個私企業異軍突起,無疑要佔用農地,同時勢必造成大量耕地閒置浪費;農村“空心村”存在,農民建房棄舊建新,造成村莊漸漸向外擴張,侵佔農田;更有些地方本着經營城市就是經營土地的觀念,發展經濟就打土地主意,依靠土地作交易,造成耕地銳減。

(三)失地農民問題成爲日趨嚴峻的問題

土地承載着農民諸多希冀,承擔着農民社會保障功能,如土地爲農民提供了生活保障;土地作爲一種商品,由於價格上漲具有增值的功能,農民子孫後代對土地擁有繼承權。城鎮化過程中,許多農民五彩繽紛、多姿多彩的夢想被擊碎,農民失去集養老、就業、生活保障於一體的土地後,卻不能和城裏人一樣擁有社會保障。在現行徵地貨幣安置方式中,失地農民極易成爲“種田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人員,成爲新的城市貧民,同時也給社會穩定帶來不安定因素。一次性補償,其補償標準雖然相對於過去也“水漲船高”,但與土地非農升值相比,差之甚遠。計劃經濟下的一次性補償,其標準低,不全面,一旦補償費用光,生活無保障,農民心理上不能接受。對補償低,農民反映強烈,不願田被徵。另外農村土地在被徵過程中存在着同地不同價現象,鄉鎮之間相比,有的每畝5000元,有的僅3000元。其補償標準地區差異懸殊。千百年來農民信奉“不患寡就患不均”,因土地補償標準差異,誘發農民攀比心理。

二、成因

(一)農民要地的背後是農村土地流轉服務滯後

農村土地流轉無序、失範現象。一方面有農民自身草率了事,缺乏法律意識。村委會、鄉鎮越俎代皰替農民簽約;另一方面則是缺乏爲農民土地承包服務的中介機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權流轉”。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相關條文也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或村委會管理、經營,可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村委會將棄耕田、農村死亡五保戶承包田收回向人多地少戶發包,或成片“反租倒包”給企業、種田大戶時,無論是出於“好心”,還是爲增加集體收入等因素。但土地流轉中須尊重農民羣衆的意願。事實上,倘若有個能站在農民立場,以同一個聲音爲農民服務的土地流轉服務中介機構。這樣勢必公正、公平地維護了廣大農民的合法利益。

【第11篇】解讀十七大報告: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三十年不變”得到進一步承諾

在胡錦濤同志的十七大報告中關於農業、農村方面的文字並不多,卻字字珠璣,切中肯紊,表明了黨和政府對我國農村問題客觀而科學的認識,系統地闡述了我黨的對農政策,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指明瞭方向。

在胡錦濤同志的報告中,“統籌城鄉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對我國農村工作總體原則的闡述。在此總體原則的指導下,報告對農村工作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說明:

一.解決好農業、農村、農民問題,事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大局,必須始終作爲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

報告中再次提出了“農業”、“農村”、“農民”這三個困擾我國農村全面發展的問題,並進一步強調解決三農問題始終是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刻地認識到“三農”問題不僅關係到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而且直接關係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大局。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黨對“三農”問題的重視。“三農”問題不解決,中國的問題就解決不了。

二.要加強農業基礎地位,走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建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長效機制,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

改變農村經濟格局,變小農經濟爲中國特色的現代化農業是我國農業的必由之路。在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經濟發展歷程中,我國的農業爲工業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到目前爲止,我國的工業已經走上了穩步發展的道路,不僅有了獨立成長和發展的能力,而且具備了“反哺”農業的條件。爲此,建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長效發展機制,是未來我國城鄉經濟發展的新格局。

三.堅持把發展現代農業、繁榮農村經濟作爲首要任務,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健全農村市場和農業服務體系。

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要把發展農村經濟放在首位。只有經濟發展了,其它方面的發展纔有了基礎。因而,創造一切條件發展現代農業、繁榮農村經濟是各級政府農村工作的首要任務。報告中的這一闡述明確告訴我們,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一定要堅持“務實”的作風。那些脫離農村經濟發展而大談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表面功夫,根本就不可能把農村帶進小康社會。

四.加大支農惠農政策力度,嚴格保護耕地,增加農業投入,促進農業科技進步,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確保國家糧食安全。

糧食問題是關係到國計民生的最基本問題之一,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忽視這一問題。確保國家糧食安全,不僅要求我們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保證耕地面積不減少和耕地質量不下降,同時要求黨和政府採取優惠政策支持農業經濟的發展,把科學技術應用於農業生產,以不斷提高農業的產出。所有這些政策的目的就是要保證我國的糧食生產能力不斷提高,絕不允許出現下滑。

五.加強動植物疫病防控,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隨着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廣大人民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要求越來越高,這就要求我們要從農產品生產的源頭開始加強質量安全控制,以提高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水平。不僅如此,加強動植物疫病防控,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也是我國農業走向世界的基本要求。

六.以促進農民增收爲核心,發展鄉鎮企業,壯大縣域經濟,多渠道轉移農民就業。

實現農民增收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第一步。要想實現農民增收,但靠土地的產出是不可能的。這就要求我們不斷髮展和壯大鄉鎮企業,在這方面長三角、珠三角農村的發展已經爲我們提供了較好的模式。發展鄉鎮企業是壯大縣域經濟、轉移農村富餘勞動力的有效手段,也是實現農民增收的有效途徑。

七.提高扶貧開發水平。

加大扶貧力度,動員各種力量加入到扶貧的隊伍當中,也是今後農村工作的重點之一。在加大扶貧力度的同時,要努力提高扶貧水平,建立扶貧的長效機制,使扶貧真正能達到“授之以漁”的效果。

八.深化農村綜合改革,推進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和創新,改革集體林權制度。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離不開改革,這種改革將涉及到與農業、農村、農民相關的各個方面。深化農村的綜合改革,需要我們堅持“實事求是”的基本原則,以各地區的實際情況爲出發點,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走理論聯繫實際的道路。這樣農村綜合改革才能得到穩步推進。

九.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係,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

這段文字是我黨對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三十年不變”的進一步承諾,是我黨取信於民的具體表現。在此基礎上,健全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政策和市場,將使農村土地在農民自願的原則下,有規律地走向集中,爲農業規模經營奠定良好的基礎。

十.探索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支持農業產業化經營和龍頭企業發展。

實現農業產業化經營是我國農業進一步發展的目標,但採取何種形式實現農業產業化經營還需要一個摸索的過程。在這個摸索的過程中也要充分尊重農民自己的意願,鼓勵農民在自願的基礎上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及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

十一.培育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發揮億萬農民建設新農村的主體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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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農村土地流轉規模經營情況的調研報告

按照市、區委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部署,在“三進三幫”活動中,_____區政協領導和機關的同志一道,深入到我區農村,對土地流轉規模經營情況進行調研。先後在部分村召開了兩委班子和部分村民代表座談會,又走訪了土地流轉的主管部門區農村合作經濟(三)加強了農田水利化建設。爲了使規模經營的土地增強旱澇保收能力,建設高產穩產農田,興華村在玉米專業合作社承包的1360畝土地中新打井11眼,實現了旱能灌、澇能排,爲高產穩產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爲實現農業水利化奠定了基礎。

(四)推進了農業機械化進程。我區興華村、九里村通過土地連片開發,規模經營,爲實現農業機械化創造了條件。興華村20_____年通過享受農機補貼,購買了904膠輪一臺、水稻收割機一臺,農用四輪拖拉機已達到480臺(套)。九里村水稻專業合作社新購置504拖拉機一臺、水稻收割機一臺、插秧機4臺。

(五)促進了農業產業化經營。我區興華村與區種子公司合作培育玉米、小米種植基地,形成科研、示範、生產、銷售一條龍。建立蛋雞產業化鏈條,實行生產、銷售一條龍、一體化。在生豬飼養上,飼養無公害笨豬。專業化生產的發展,促進和明晰分工分業,讓留下來的農民專心當好農民,讓轉出去的農民安心當好非農民,實現了互利雙贏,各展所長。

(七)完善了農村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土地流轉放活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使農村土地集體所有、農戶家庭承包經營權的雙重經營體制得到進一步昇華。從羣衆自發流轉到有組織流轉,從小片零散流轉到規模集中流轉,從地塊互換、農戶間轉

包到以土地入股分享收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規模、內涵都發生了積極的變化,促進了農村經營體制的完善和農村生產力的發展。

三、制約我區農村土地流轉、規模經營的不利因素和問題

我區土地流轉規模經營,總體上看發展是好的,但也存在不利因素和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思想認識還不夠到位。①少數村幹部思想認識模糊,工作積極性不高,導致土地流轉速度不快,規模不大;②土地轉租的農戶目前普遍存在“三憂”。一憂土地一旦流轉出去,想收回土地經營權時,能不能收回;二憂土地流轉後國家的惠農補貼,還能不能長時期發到自己手中。三憂土地流轉出去後,外出經商、打工,收入不穩定,失去了生存的最後一道保障,流轉期限普遍較短。由於三種憂慮影響了土地流轉規模經營的推進速度與健康發展。

二是土地流轉行爲不夠規範。目前,土地流轉有一定數量是農戶問的自發流轉,多以口頭約定爲主,即使有書面合同,二要進一步推動多種形式的土地流轉規模經營。土地流轉規模經營,有多種形式,興華村組建合作社,九里村股份合作通過土地連片種植,促進規模經營,是一條成功的路子。但全區各村集體經濟實力差異較大,投入有限,必須因地制宜,選擇適合本村實際的土地流轉規模經營的形式,做到既要積極,又要穩妥。因此,在實踐中要不斷探索新的形式,開闢新的途徑,總結經驗,正確引導,採取多種形式,科學、有序、規範、有效地推進土地流轉、規模經營。

三要進一步發揮優勢,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業產化經營,是實現土地流轉規模經營和推進農業現代化的重要途徑。因此,我們要把土地規模經營與農業產業化發展結合起來。以專業合作組織、農產品加工企業或專業生產大戶爲載體,拉動規模經營。通過土地流轉、規模經營讓土地逐步向產業基地集中,提高土地經營效益。我區林果、奶牛、生豬、禽類、水稻、蔬菜等優勢主導產業向最適宜區域集中,形成具有區域特色的產業羣和產業帶。發展鼓勵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以承包、租賃或股份合作的方式發展土地規模經營;以“合作組織+企業+農戶”或“企業+合作組織+農戶”的經營模式,推動傳統農業

向農業產業化發展和轉變,形成適當集中與分散生產相結合條件下的規模生產優勢,從而促進土地規模經營。

四要進一步創建有利於土地流轉規模經營的政策環境。隨着黨中央惠農政策的逐年增多,農民對土地的依戀情結不斷加大,特別是對土地普遍有增值預期和保障心理等,直接影響到土地流轉的推進。因此,必須建立有利於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政策環境。一要發展二、三產業,開拓新的途徑,解決農民的就業問題,使離開土地的農民有業可就,有錢可掙。二是健全土地流轉機制。充分發揮區、村服務組織和仲裁機構的作用。積極培育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爲農民自願流轉提供有關信息、諮詢、委託代理、合同簽訂、糾紛調解等服務,讓農民的土地科學、合理、有序流轉。三是制定扶持政策。重點對有一定規模的專業大戶、專業合作組織、龍頭企業在政策、資金、技術上給予支持,特別是爭取國家、省、市有關扶持政策上,不失時機,搶抓機遇,培植重點,帶動全面,不斷促進經營大戶和重點合作組織乃至企業的發展壯大。

五要進一步尊重農民意願,防止一刀切。按照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做到“三不”。即不能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土地流轉的核心要務,仍然是保護農民利益。因此,在促進土地流轉的工作中,要充分發揮農民的自主精神和創造精神。要尊重農民意願,防止一刀切,防止出現只追求流轉數量,不顧及流轉質量的傾向。要認真分析各村的實際情況,採取不同的方法,建立靈活的考覈機制,讓土地流轉更好地發揮強村富民的作用。

【第13篇】關於佛坪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調查報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是推進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的基礎性工作,對維護農民土地合法權益,順利推進農業現代化,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爲貫徹中、省、市關於開展農村土地經營承包權登記工作的要求,我們於3月中旬對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進行了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工作開展情況

佛坪縣地處秦嶺南坡,漢中市東北部,森林覆蓋率95%,植被茂盛,空氣清新,無任何污染,屬國家自然保護區範圍。全縣轄8個鎮,59個行政村,264個村民小組,總人口3.5萬,總面積1279平方公里。xx年全縣有農戶7624戶,農業人口25695人,農村集體所有耕地31540畝。其中:家庭承包經營耕地31184畝,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戶數7305戶。

xx年,我縣先後確定西岔河鎮、嶽壩鎮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試點鎮。截止目前,兩個試點鎮入戶調查摸底基本結束,經調查摸底,涉及確權農戶1963戶6741人、地塊9446宗、面積10172.8畝,已進行了兩次登記信息的公示。

二.主要做法

1.加強組織領導,堅持高位推進。成立縣、鎮、村三級確權工作領導小組及實施小組,爲登記試點工作提供組織保證。加強督導檢查,定期到試點鎮對接,專門檢查確權登記工作。制定了實施方案,明確了工作任務、措施及步驟,堅持統一組織領導、政策標準、時間進度、操作程序,從農業局系統抽調11名熟悉農村工作的精幹人員成立內設機構業務指導組、督導組、糾紛調解組,對工作進行指導。

2.加強宣傳培訓,明確政策法規。一是通過召開動員會、培訓會、政府網站等途徑,廣泛宣傳確權登記工作的目的、意義、程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二是加強培訓指導。我縣針對確權方面的政策、法規,編印了《農村土地政策法規和農村新型經營主體知識100問》300餘本,發放《陝西省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術規範》150餘冊。先後2次對兩個試點鎮工作人員、村幹部等集中進行了業務培訓,全面提高工作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確保了熟練掌握《陝西省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術規範》,嚴格按照陝西省技術規範等相關政策法規登記。

3.強化工作措施,明確規範操作。將全縣確權登記工作明確爲“八步”工作法,即業務培訓、調查摸底、測量地塊、公示公告、審覈簽字、收錄信息、頒證確權、資料歸檔。嚴格管理體系,形成“兩書”(未在家人員委託書、經營權證申領申請書)、“四表”(調查摸底表、村組公示表、公示簽字確認表、鎮公示表)、“一公告”(確權登記公示公告)、“一清冊”(經營權發證登記清冊)、“一證”(經營權證)的確權登記辦法。落實工作經費和辦公設施,調處化解矛盾糾紛41起,答覆羣衆問題28條。

4.加強協調督查,健全工作檔案。注重農村工作實際,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不定期的督促檢查,將每月工作進度進行彙總上報,把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檔案工作與確權登記工作同步推進,確保資料完整、準確、規範和有效利用。

三.存在問題

1.土地權屬爭議情況複雜,確權難度大。一是確權登記工作量大。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涉及到每家每戶、每個地塊,內容多,程序複雜,我縣地貌複雜,地籍調查、面積實測等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時間。承包土地爭議、糾紛面較大,有的問題時間久遠、矛盾交織,化解難度大。當前農戶戶主、青壯年勞動力多不在家,把承包地周邊農戶聚齊並現場確權也極爲不易。二是個別村組原始檔案資料嚴重缺失。由於年限長、時間久,檔案資料在幹部交接、搬遷、管理等過程中有的遺失,有的字跡數據被污染、模糊不清,有的被蟲損壞。三是承包合同與實際情況不符。承包合同四界劃分與實際佔有情況不一致;6.9洪災後,水毀農田較多,至今仍有一部分土地尚未恢復,有合同沒土地,有的土地數量小於合同數據,有的使用土地沒辦理重新認定手續,有的承包合同直接在洪災中丟失。四是機動地難以認定和追回。個別組集體土地中有5%的土地爲機動地,被劃分爲私人使用,認定和追回有一定困難。五是部分常年外出務工人員土地確權登記困難。一些人員常年外出務工失去聯繫,一些把土地使用權長時間的借給他人耕種、代管或租用,造成工作無法開展。此外,歷史遺留問題、項目工程建設佔地、地界矛盾糾紛等都給土地確權登記工作帶來難度。

2.政策理解不統一,認識模糊有偏差。一是認識模糊。土地第二輪承包、98年土地延包有“三十年不變”的政策,現在進行土地確權登記不理解;個別基層幹部和羣衆對土地登記發證的意義和作用思想上認識不足,對土地承包政策界線不清楚,對登記工作中若干具體問題處理指導意見掌握不牢固;部分羣衆忽視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作爲維權依據的法律作用。二是政策誤解。部分幹部認爲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會觸發農村原有各種矛盾糾紛。再加上農村強農惠農政策日益增多,受利益驅使,以及對確權登記的預期,農民更加看重土地,可能使有地沒地的農民造成對現有土地進行變更、重新調整、收地或分地等錯誤性認識,不利於農村的和諧穩定。

3.工作落實不到位,經費保障有差距。一是標準要求不到位。部分幹部怕麻煩,在土地調查摸底中有照搬照抄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基數的現象,沒有入戶實地核對地塊,有的資料真實性和可靠性不強;個別村組幹部受氣不願開展工作;部分農戶在摸底表上拒絕簽字。二是檔案管理不到位。個別村組資料表格填寫不規範,檔案建立不齊全,歸檔管理不科學。三是資金需求量大。按農業部的規範要求,確權登記頒證所需資金較多。我縣經濟基礎薄弱,財力嚴重不足,工作推進困難較多。確權工作需要熟悉本村土地承包情況的原村幹部、小組長和以前分地的人員等參與;入戶摸底、現場指界和簽字確認等需要大量的人力投入;鎮村幹部、羣衆務工、交通、辦公等費用難以解決,參與積極性不高。尤其是試點兩鎮76個村民小組組建的422名評議人員,按60元/天補助標準,誤工補貼費用巨大,難以落實,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工作的積極性。

四、幾點建議

1、完善措施,爭取領導重視支持。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強化協調聯動,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層層有機構,層層有人抓,爲鎮、村提供材料打印、務工補貼等專項工作經費,力爭按時完成確權工作任務。

2、依靠村組,發動農民是基礎。由於農村情況千差萬別,問題和矛盾糾纏交織,在堅守政策底線的前提下,依靠村組、發動農民是平穩推動確權登記頒證的重要基礎。在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中,堅持政策原則、方案自上而下,方法模式由下而上,充分尊重農民意願,把基層的熱情發動起來,把農民的積極性調動起來,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圍,確保了工作的順利開展。

3、加強指導,提高確權登記質量。政府相關部門和人員切實加大指導力度,嚴格遵循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基本原則不動搖,堅持規定程序不走樣,堅持政策標準不變調,堅持技術方式不僵化,一步一個腳印地推進確權工作。

【第14篇】農村土地糾紛問題調研報告

農村土地糾紛是敏感而又複雜的問題,既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難點,也是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一個熱點。近年來,我市農村村民上訪案件中,直接或間接涉及到土地糾紛的已經佔到相當的比重。因此,做好農村土地糾紛的調處工件,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也是強化耕地保護,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維護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促進社會穩定,構建一是建立信訪工作長效機制

在日常的信訪工作中,我們嚴格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黨委政府責任制的意見》的有關要求進行落實,建立健全信訪工作的長效機制。一是完善領導機制,局裏專門成立了以局長爲組長、紀檢組長爲副組長、辦公室主任、法規信訪科科長、土地監察大隊隊長等有關科室長爲組員的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做到對信訪工作高度重視、強化責任,完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定期研究信訪工作、接待上訪羣衆、包案處理信訪案件等制度;二是完善工作機制,實行辦案質量責任制、執法質量考評制、案件責任追究制等,對每項執法活動和每個案件的辦理流程都進行科學的管理,定期對執法質量進行評查、通報;三是完善接訪工作機制,局領導輪流進行信訪值班,充實信訪科工作人員,在法規信訪科原有的基礎上,抽調專業性強、文化素質高、有責任心的同志到法規信訪科,負責全市有關的土地問題的信訪工作和對各類土地糾紛的調處工作;四是健全協調配合機制,健全市、鄉鎮、村三級土地信訪機構,每村有一名主管土地的村幹部,各鄉鎮土地所的工作人員有一名專職信訪工作人員,明確市、鄉鎮、三級土地信訪機構的職責,實行聯合接訪、協調例會、備案通報、疑難案件處理等工作制度;五是完善教育懲戒制度,加強對上訪人員進行思想教育、法制宣傳和違規行爲的控制等等。

二是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

牢固樹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規的意識,要求局機關和局各二級機構、鄉鎮國土資源所等相關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土地法律法規的學習

【第15篇】農村土地使用權糾紛成因調研報告

農村土地糾紛是敏感而又複雜的問題,既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難點,也是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一個熱點。近年來,我市農村村民上訪案件中,直接或間接涉及到土地糾紛的已經佔到相當的比重。因此,做好農村土地糾紛的調處工件,是實踐“xxxx”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也是強化耕地保護,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維護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促進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有效保障。

農村土地糾紛的實質是權屬糾紛。無論是權屬爭議還是侵權行爲,都是對土地使用權的爭議。土地糾紛產生各有其歷史根源和主客觀因素,都是由於長期以來土地多頭分管、地界不清、土地權屬紊亂、政策和體制的變更等原因造成的。總體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因歷史遺留問題所造成的集體土地權屬糾紛。我市在農村“四固定”以後,特別是在“文革”期間,原公社、大隊無償調用生產隊的土地陸續興辦起了鄉鎮企業或被一些學校、機關佔用等,這些土地被佔用時由於有關政策不落實或手續不夠完備,不同程序地存在如徵地對農業稅未覈減、提留款未扣除、補償費未兌現、補償款過低等問題,這些問題當時不存在土地糾紛,但隨着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法制意識的提高,以及有些單位的解散和人多地少等矛盾的產生,土地資產不斷增值,土地越來越珍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把這些遺留問題重新提了出來,從而引起糾紛。

二、因歷史遺留問題所造成的個人之間的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土改時由於人少地多分給個人的有空閒宅基或多餘宅基,在“四清”時已經由當時的大隊收回集體,並規劃安排他人使用。但由於當時的法律不完善,手續不完備,收回時往往是幾個主要村幹部在場,既沒有記錄在案,也沒有將老宅基證變更或註銷。在後來的村莊地籍調查確權換證時,一些當事人要求政府依據其土改時老宅基證的面積進行確權換證,而另一方也持有後來頒發的宅基證並已建房居住多年,由此引起糾紛。

三、宅基地實佔與證載不符所引起的宅基地糾紛。我市農村中原有宅基上的房屋大多是土坯結構瓦房,多年來兩家共趁50釐米土坯夥牆共建房屋。但隨着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方需要扒掉原有土房重新翻建時,將老土坯牆扒掉,換爲24釐米的磚牆,由於新牆是否騎中,或宅基實佔與證載不相符,從而發生了雙方鄰居的宅基地糾紛。

四、農村宅基地繼承發生的糾紛。由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目前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太明確,對於祖傳的老宅基地,大多是繼承方式取得的。當事人認爲老宅基地是祖上傳下來的,人人都有份,即使自己在批劃新宅基地時曾同意將老宅基留給自家的兄弟使用,但若出現兄弟不和,便要以繼承祖業爲由,要求重新對老宅基進行劃分,從而因爲老宅基的分配問題發生新的糾紛。

五、確權換證所引起的宅基地糾紛。我市從1992年開始進行村莊地籍調查,並重新確權頒發新的宅基地使用證,目前全市已有80%的行政村進行了村莊地籍調查並重新確權換證。但在此過程中,由於程序不夠完善、四鄰無簽名、新老宅基證證載是否一致等種種原因引起宅基地糾紛和羣衆的上訪。

六、農村建設佔用農民責任田所引起的糾紛。我市從1982年開始的土地承包,到前幾年新的一輪的30年土地延包,明確了承包責任制,加大了對耕地的保護,使一些村委會、村民組在批劃新宅基地或創辦鄉鎮企業時無空閒地可使用。一是確實需要批劃宅基地的農民無地可批,出現了村民之間私下調整土地,但後來由於種種原因,雙方發生糾紛;二是經濟發展對建設用地的需要,使一些村委會、村民組所辦的企業佔用村莊邊緣一些農民的承包責任田。由於事先沒有達成協議或補償不到位,引起被佔用了土地的農民的不滿,從而引起了糾紛。這類糾紛往往是一方持有土地承包合同,一方持有建設用地許可證或宅基地使用證,雙方到處長時間上訪。

七、政府處理決定生效後因不能執行所引起的上訪問題。當事人因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糾紛,政府或人民政府法院曾依法作出了處理決定,但處理決定生效後,由於種種原因,致使處理決定無法得到正常的執行,而引起羣衆的上訪。

八、因爲徵地補償不到位引起的羣衆上訪。隨着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家需要徵用的土地越來越多,需要佔用一些農村村民的責任田和延包地,因爲佔用的是一部分村民的責任田或延包地,佔地的村民既想全部得到土地補償款,又要求村民組重新分配土地,從而因爲補償款的發放,村民組內部之間引起了大量的上訪。

針對以上幾種情況所引起的土地上訪案件,爲了更好地解決羣衆反映的實際問題,維護我市的社會穩定,儘可能地減少越級上訪和重複上訪事件的發生,我們土地管理部門以“xxxx”重要思想爲指導,以構建和諧社會爲目標,採取提前預防、超前介信,積極調解處理矛盾糾紛、排查不穩定因素,把社會矛盾、不安定因素及羣衆上訪所反映的問題,努力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力爭把羣體性事件帶來的社會負面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樹立_____國土資源的良好形象,我們採取了以下各種措施和切實有效的管理辦法,以解決大量的土地信訪案件。

一是建立信訪工作長效機制

在日常的信訪工作中,我們嚴格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黨委政府責任制的意見》的有關要求進行落實,建立健全信訪工作的長效機制。一是完善領導機制,局裏專門成立了以局長爲組長、紀檢組長爲副組長、辦公室主任、法規信訪科科長、土地監察大隊隊長等有關科室長爲組員的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做到對信訪工作高度重視、強化責任,完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定期研究信訪工作、接待上訪羣衆、包案處理信訪案件等制度;二是完善工作機制,實行辦案質量責任制、執法質量考評制、案件責任追究制等,對每項執法活動和每個案件的辦理流程都進行科學的管理,定期對執法質量進行評查、通報;三是完善接訪工作機制,局領導輪流進行信訪值班,充實信訪科工作人員,在法規信訪科原有的基礎上,抽調專業性強、文化素質高、有責任心的同志到法規信訪科,負責全市有關的土地問題的信訪工作和對各類土地糾紛的調處工作;四是健全協調配合機制,健全市、鄉鎮、村三級土地信訪機構,每村有一名主管土地的村幹部,各鄉鎮土地所的工作人員有一名專職信訪工作人員,明確市、鄉鎮、三級土地信訪機構的職責,實行聯合接訪、協調例會、備案通報、疑難案件處理等工作制度;五是完善教育懲戒制度,加強對上訪人員進行思想教育、法制宣傳和違規行爲的控制等等。

二是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

牢固樹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規的意識,要求局機關和局各二級機構、鄉鎮國土資源所等相關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土地法律法規的學習教育活動,深刻認識我國的國情和保護耕地的極端重要性,本着對人民、對歷史負責的精神,嚴格依法管理土地,積極推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實現土地利用方式的轉變,走符合中國國情的新型工業化道路。進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識,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合理用地。對違反法律法規批地、佔地的,必須要求承擔其法律責任。同時嚴格依法查處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當前要着重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和濫用行政權力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問題。要加大土地管理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非法批地、佔地等違法案件。建立國土資源與監察等部門聯合辦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處土地違法行爲,又查處違法責任人,典型案件,要公開處理。對非法批准佔用土地、徵收土地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爲行政處分暫行辦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還必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是完善徵地補償和安置制度

完善徵地補償辦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採取切實措施,使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徵地而降低。要保證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徵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批准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制訂並公佈各市縣徵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或區片綜合地價,徵地補償做到同地同價,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將徵地費用足額列入概算。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度具體辦法,使被徵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對有穩定收益的項目,農民可以經依法批准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入股。在城市規劃區內,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將因徵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並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當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爲被徵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對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無地農民,應當異地移民安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儘快提出建立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指導性意見。

四是嚴格土地管理責任追究制

對違反法律規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發生非法佔用基本農田的、未完成耕地保護責任考覈目標的、徵地侵害農民合法權益引發的羣體性事件且未能及時解決的、減免和欠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未按期完成基本農田圖件備案工作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定要限給予行政處分。同時建立公開的土地違法立案標準。對有案不查、執法不嚴的,上級國土資源部門要責令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堅決糾正違法用地只通過罰款就補辦合法手續的行爲。對違法用地及其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按法律規定應當拆除或沒收的,不得以罰款、補辦手續取代;確需補辦手續的,依法處罰後,重新進行徵地補償和收取土地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