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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懸掛規定(精品多篇)

國旗懸掛規定(精品多篇)

國旗懸掛規定 篇一

國旗代表國家的尊嚴,象徵着國家的主權,是國家的主要標誌之一。因此,每個愛國的人都應該尊重和愛護國旗。

國旗懸掛在政府機關的建築物上面,而在全國性勝利紀念日,可在一切建築物上懸掛,在我國駐外國的大使館、領事館等建築物上和遠洋航行的軍艦、商船上,都要懸掛國旗。

按照國際法規定和國際慣例,在某塊領土上懸掛某國國旗,就是確認該國在此領土上行使權力的標誌之一;無權懸掛而懸掛他國國旗的責任者要受到懲罰。

侮辱國旗,如撕毀或其他類似行爲,在世界各個國家內都被認爲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爲。

國旗的懸掛方式和要求 篇二

A.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國旗法》的規定,規範地升掛國旗。有固定旗杆的單位,在旗杆上升掛國旗。兩個以上機關單位同處一座建築物或一座院子時,只使用一個可舉行升旗儀式的固定旗杆,升掛一面國旗。沒有固定旗杆的單位,應本着莊重嚴肅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升掛國旗的方法。

B.各升掛國旗示範街(路)和其它街道的國旗升掛,要兼顧市容整齊、嚴肅、美觀。同一條道路、街巷要求插掛同一規格的國旗,而在此基礎上又可細分爲:①一般在大街道兩側的單位、商戶用3號國旗;②在一般街巷兩側的單位、商戶用4號國旗;③街道兩側臨街的居民可在臨街牆壁上插掛4號或5號國旗。插掛國旗的旗杆長度可爲2.5米,插掛旗杆的下端離人行道地面2米,呈45度角,旗杆下端不要伸出磚柱,以保障行人安全。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不得低於其他旗幟。保持國旗舒展,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另附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第十五條 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

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時,應當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第十六條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杆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杆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杆頂之間的距離爲旗杆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杆頂,然後再降下。

第十七條 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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