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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職工代表大會人數要求精品多篇

規章制度職工代表大會人數要求精品多篇

規章制度職工代表大會人數要求 篇一

1、召開教職工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若干人主持會議。其成員由幼兒園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主要負責人。

2、教職工大會每三年爲一屆,每學年召開一至二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出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職工說明,取得多數職工同意;遇有重大事項,經黨支部、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的要求,可以提前召開教職工大會。教職工大會進行表決必須有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通過方爲有效。

3、教職工大會議題,應根據長寧實驗幼兒園中心工作和羣衆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吸收教職工意見,經主席團審議後,提交大會通過。

4、凡屬教職工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必須提交教職工大會審議,並做出決定或決議。對教職工大會所作出的決定和提案,應認真執行,並向下次大會提出報告。

5、工會主席要定期向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職工大會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職工大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實施教職工大會通過的決議和決定,接受教職工大會的評議和監督。

6、教職工大會對工會主席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其提出建議,也可報告黨支部或上級工會。

7、提高教職工的素質,提高參政、議政的能力和水平。保障教職工正確行使民主權利,接受教職工的申訴。

8、工會有權對本單位違反教職工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行爲和言論提出意見,保障教職工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

規章制度職工代表大會人數要求 篇二

一、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不設常設機構。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規定程序行使職權。

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享有以下權利:

1、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通過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其他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聘任實施方案、考覈辦法、獎懲規定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大規章制度。審議學校及工會經費的收支情況。

3、評議、監督學校領導幹部,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員的人選。

4、校長定期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

5、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行政系統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職權,協助校長及行政系統開展工作。

6、教職工代表一般以教研組爲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其中教師代表佔60%以上女職工代表應按學校人數比例分配,少數民族代表要有一定比例。

7、教職工代表任期一般爲3年,可以連選連任。

8、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爲一屆,一般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代表大會,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9、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代表總數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爲有效。

10、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經主席團審議後,提請大會通過。

11、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應得到認真貫徹,代表提案應得到及時處理。貫徹、處理的情況應在下次大會上提出報告。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情況應向教職工公佈,接受羣衆監督。

規章制度職工代表大會人數要求 篇三

1、教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園領導班子的領導。

2、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爲工會。

3、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成員爲幼兒園正式在編人員。

4、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⑴在每五年一屆的換屆大會上,聽取並討論園長的任期目標報告;每年一次的職工代表大會上,聽取園長的工作報告,讓代表掌握園長任期目標的實施和幼教改革的進展情況。園內的重大措施出臺前,應聽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

⑵評議監督園領導班子和中層幹部,並提出獎懲建議。

⑶審議通過規章、制度、考覈細則以及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經園長辦公會議審定,由園長頒佈實施。

5、職工代表大會的任務:

⑴協同黨支部和各部門抓好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堅持疏導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對職工進行思想、紀律、職業道德和愛國主義教育。

⑵圍繞全面推進和實施幼教改革目標,建設全市一流、全省有名的幼兒園,充分調動以保教人員爲主體的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促進我園幼教改革,促進我園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⑶密切聯繫廣大職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⑷加強對職工代表的培訓,不斷提高職工代表的參政議政能力和整體素質。

⑸動員職工貫徹園內的各項決定和規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保證園長工作目標的順利實施。

⑹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會前、會後報告制,及時向園領導班子和上級工會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會議信息,獲得上級領導的支持與幫助。

⑺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日常工作由工會負責。

規章制度職工代表大會人數要求 篇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境內公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統稱學校)。

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係。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覈、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不能吸收採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九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 、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爲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佔全體教職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確定;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沒有確定的,由學校自主確定。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系(所、年級)、室(組)等爲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並推選出團(組)長。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爲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民族地區的學校和民族學校,少數民族代表應當佔有一定比例。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連選連任。

選舉、更換和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序,由學校根據相關規定,並結合本校實際予以明確規定。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於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爲人正派,密切聯繫教職工羣衆,如實反映羣衆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十五條 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其內部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在該範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係、組織制度、運行規則等,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則,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或5年爲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爲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並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爲有效。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聯繫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學校工會爲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彙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的學校,其執行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可承擔前款有關職責。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爲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可以在其下屬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該單位範圍內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與本地區有關組織聯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相關規定。

有關學校根據本規定和所在地區的相關規定,可以制定相應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19__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國教育工會印發的《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