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年假天數規定是什麼【多篇】
年休假未休的規定 篇一
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在實踐中有些單位對於勞動者未休的年休假會及時向勞動者進行折薪補償,但更多的情況是,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也不向勞動者支付這筆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年休假工資報酬,應當適用勞動爭議的一年的一般時效,還是適用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
一般認爲,我們所稱的“勞動報酬”是勞動者付出體力或腦力勞動所得的對價,體現的是勞動者創造的社會價值。而這裏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是因用人單位未安排年休假而應當承擔的一種法定責任,這一點與雙倍工資差額爭議相類似,均應當適用一年的一般時效,而不應適用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 。
年休假未休的補償標準 篇二
年休假是指單位的勞動者每年享有保留工作、帶薪連續休假的制度。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機關、團體、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的工作人員都可享受休假。根據相關規定,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10年的,每年可休假5天;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
如果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但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月工資折算爲日工資按照每月平均工作21.75日計算。比如一名員工工作滿3年,月工資爲5000元,那麼他該休的年休假爲5天;假如這5天他沒有休年休假,單位應該支付他 3448元((5000元÷21.75天)×5天×3倍)未休年休假工資。
此外,還有一種情況:用人單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但是員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年休假的計算方法 篇三
[工作時間計算]
在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時間將累計
按照新規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爲累計工作時間,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方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例如:李某先後在三家公司工作了5個月、4個月、6個月,其累計工作時間爲15個月,按照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標準,本年度應享受5天帶薪年休假。張某在三家公司先後工作時間爲9年、3年和6個月,按照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標準,就可休假10天。
[跳槽人員休假]
以當年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計算
跳槽人員的帶薪年休假天數新辦法也有規定:新進用人單位職工的帶薪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例如:李某如果其進入最後一家公司的時間是今年5月1日,李某在本年度該單位剩餘日曆天數就爲245天,李某應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就應計算爲(245÷365天)×5 ≈3.356 。李某享受帶薪年休假天數爲3天,其中小數點後部分不足1整天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應休未休工資]
日工資收入300%支付
按照新規定,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除不能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外,跨1個年度安排帶薪年休假的,要徵得職工本人同意。不安排帶薪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天數的,應休未休天數按日工資收入300%支付。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帶薪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年休假最新規定的天數 篇四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爲累計工作時間。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體折算方法爲:(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不享有年薪假的人有: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6、勞務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於其全部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但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職工休年假出遊好去處 篇五
寧波前童古鎮
寧波前童古鎮是一個歷史悠久,文化積澱深厚、人文景觀豐富的江南古鎮。抗戰時期浙東行政公署曾設在前童,解放戰爭時期寧海縣工委在此誕生,屬寧波市革命老區,被命名爲“鼓亭之鄉”,是省旅遊城鎮,省歷史文化保護區,寧波市東海文化明珠鎮。
最佳季節:四季皆宜。
建議遊玩:2-3小時
門票:40元
德清下渚湖
江南最大的天然溼地,下渚湖的神奇在於湖面或開闊如漾,水天一色;或狹窄如港,汊道曲折,遍佈湖蕩的島嶼沙渚土墩形態各異,隱伏島嶼臺墩600餘座。水波隨風盪漾,發起的陣陣漣漪,載走了遊人無限遐想。
帶薪年假天數的計算公式是什麼 篇六
(一)、對於老員工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帶薪年休假條例》: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帶薪年休假(下稱年休假)。其中,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法、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合併爲“累計工作”時間。
此項規定明確了年休假是勞動者的福利,保障的是全體勞動者的休息權,不是根據對某個企業的貢獻來確定的。
(二)、對於新入職的規定:
勞動者新進用人單位,且連續工作不滿12個月的,當年的年休假的天數,按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後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假如劉先生工作了7年,在今年8月1日跳到乙單位工作的,那麼他今年在乙單位剩餘的“日曆天數”爲153天。按累計工作時間算,他不足10年,年休假天數應爲5天。那麼今年他的年休假天數應爲(153÷365)×5天=2.1天。由於0.1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2天。
國家法定年假天數是多少 篇七
1、累計算法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帶薪年休假。其中,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進一步明確,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爲累計工作時間。
比如北京李先生在甲單位工作了8年,跳到乙單位工作了3年,那麼他的累計工作時間就是11年,他在乙單位的年休假天數,就按11年計算。”
2、打折算法
(1)對於剛跳槽到新單位的勞動者第一年的年休假天數,《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勞動者新進用人單位,且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的年休假的天數,按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後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2)單位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了,但是當年的年休假還沒享受到,年休假怎麼算?
對此,《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按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單位當年已安排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扣回。
法定年假規定是怎樣的 篇八
第一條 爲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最新年休假天數 篇九
一、年休假的天數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地方、部門和網民希望將年休假天數由最多15天增加爲20天或者25天。我們會同有關部門反覆研究後認爲,要求增加休假天數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年休假天數應當與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企業等單位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因此,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時,條例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二、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休息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爲了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三、不能休年休假的補償
目前,確有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1]。爲了保障這部分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單位除正常支付工資收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補償。對於補償的標準,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爲,應當符合勞動法關於“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據此,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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