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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法規章制度【新版多篇】

關於勞動法規章制度【新版多篇】

關於勞動法規章制度 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爲加強公司的規範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公司倡導樹立“一盤棋”的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體員工刻苦學習專業技術和文化知識,努力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和技術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風硬、業務強、技術精的員工隊伍。

五、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公司實行“崗薪制”的分配製度,爲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並隨着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爲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覈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七、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爲,都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招聘制度

一、招募

公司內部若有空缺或有新職時,可能由內部晉升或調職,出現下列情形進行對外招募。

1、公司內部無合適人選時。

2、需求量大,內部人力不足時。

3、需特殊技術或專業知識須對外招募人才時。

二、甄選

員工任用之主要原則是應聘者對該申請職位是否合適而定,並以該職位所需的實際知識及應聘者所具備的素質工作態度、工作技能及潛質和工作經驗等爲準則,經所屬部門考覈合格後任用。

三、錄用手續

1、員工任用由辦公室發出錄取通知書,憑通知到辦公室報到辦理手續,並繳驗下列證件資料:

(1)、錄取通知書。

(2)、居民身份證。

(3)、資歷、資格證書、上崗證。

(4)、一寸相片三張。

2、填寫《人事資料單》,它將記錄你在“韻達快遞公司”的成長過程。

3、招聘人會告知你有關公司的規章制度、福利待遇及相關工作和所屬部門的主管上司。

四、試用

爲辦妥以上入職手續後,你將接受至少三個月的試用期,在這期間你會得到主管上司的悉心指導及接受崗位培訓,試用期內決定你是否適合這份工作。在此期間,你的上司會對你作出評估,必要時可根據你的實際情況延長或縮短試用期或者辭退。

五、正式任用

1、員工經試用合格,公司將以書面形式與員工確認僱傭關係。

2、員工入職提供之證明文件必須真實,如發現有虛假隱瞞將視情節輕重做出處理,甚至開除。

3、員工如有以下變更事項應在一個月內呈報辦公室。

(1)、聯繫地址、電話號碼及婚姻狀況。

(2)、遇緊急事故聯繫人。

(3)、現時參加的學習課程(學歷證明)、現時參加的專業性團體。

第三章 工作規則

一、工作時間

公司實行六天工作制,每天工作八小時,每週工作四十八小時,每天的工作時間如下: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因工作需要之連續性,員工擔任輪班或特別勤務之上下班及休息時間,以實際所需訂之。公司將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確保員工的休息休假權利。

二、超時工作

1、員工經批准加班者,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班。

2、員工已領取職務加給者,加班原則上安排調休,不另支給工資,專案覈准者例之。

3、加班工資按下列情況計算:

(1)、工作日加班=加班工時×小時工資率×150%

(2)、休息日加班=加班工時×小時工資率×200%

(3)、法定日加班=加班工時×小時工資率×300%

(4)、小時工資率=月基本工資÷21.5÷8

三、考勤制度

1、員工必須認真遵守上下班時間,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或曠工,未經允許不得擅離崗位。

2、公司實行打卡制度,除總經理覈准免予打卡者外,其他人員必須在上下班打卡,辦公室以考勤打卡時間爲覈定考勤的依據。

3、員工應保持卡面清潔,委託他人或代人打卡、自行填卡或僞造出勤記錄者,經查屬實者,該日以曠工處理,並予以懲處。

4、員工上班時間內,因公務需外出者,應及時填寫《外出申請單》經直屬部門經理許可後方可外出,未經規定擅離崗位者,按曠工處理。

5、公司允許員工按實際需要申請病假、事假、婚假、產假等,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條,在不得以的情況下應提前向總經理或相關負責人打電話報告,上班後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6、員工發生漏打、錯打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打卡,在當天貨次日應由部門主管或辦公室簽名更正。

7、遲到、早退

(1)、員工於規定上班時間後三十分鐘內打卡者爲遲到,於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鐘內提早打卡者爲早退。超過上述時間者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計算。

(2)、員工每月上班遲到十分鐘內,次數不超過兩次者或連續三個月累計次數不超過三次者(含)不予計算遲到扣薪,但列入年終績效考覈,超過者按前款遲到或早退處理。

8、曠工

(1)、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續假,而擅不到崗位者,均以曠工處理。

(2)、曠工以四小時爲扣薪計算單位,並按日薪三倍扣罰。

(3)、年度內曠工累計三天(含)以上或連續曠工三天者,根據當事人認錯態度的深刻程度,作罰款或辭退處理。

關於勞動法規章制度 篇二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二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爲增強企業職工的國家主人翁責任感,鼓勵其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企業職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勞動紀律,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產,學習和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術業務知識和技能,團結協作,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

第三條 企業實行獎懲制度,必須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在獎勵上,要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爲主的原則;對違反紀律的職工,要堅持以思想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全體職工。對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給予獎勵或懲罰,其批准權限和審批程序按照《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辦理。

第二章 獎 勵

第五條 對於有下列表現之一的職工,應當給予獎勵:

(一)在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提高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節約國家資財和能源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在生產、科學研究、工藝設計、產品設計、改善勞動條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重大成果或者顯著成績的;

(三)在改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對國家貢獻較大的;

(四)保護公共財產,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五)同壞人、壞事作鬥爭,對維持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維持社會治安,有顯著功績的;

(六)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的;

(七)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舍已爲人,事蹟突出的;

(八)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六條 對職工的獎勵分爲:記功、記大功,晉級,通令嘉獎,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在給予上述獎勵時,可以發給一次性獎金。

第七條 記功、記大功、發給獎金、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的榮譽稱號,由工會提出建議,企業或者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決定。發放獎金一般一年進行一次,在企業勞動競賽獎的獎金總額內列支。

通令嘉獎,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企業主管部門決定。

授予勞動模範稱號的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條 對職工給予獎勵,需經所在單位羣衆討論或評選,並按照第七條規定的權限辦理。職工獲得獎勵,由企業記入本人檔案。

第九條 對職工中有發明、技術改進或合理化建議,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按照《發明獎勵條例》、《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給予獎勵,不再重複發給獎金。

第十條 經常性的生產獎、節約獎的發放原則、獎金來源、提獎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處 分

第十一條 對於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衆鬧事,打架鬥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濫發獎金,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公肥私,使國家和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六)有貪污盜竊、投機倒把、走私販私、行賄受賄、敲詐勒索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爲的;

(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職工有上述行爲,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二條 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爲: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第十三條 對職工給予開除處分,須經廠長(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並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或者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對職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限爲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工資,發給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應低於本人原工資,由企業根據情況確定。留用察看期滿以後,表現好的,恢復爲正式職工,重新評定工資;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第十五條 對於受到撤職處分的職工,必要的時候,可以同時降低其工資級別。

給予職工降級的處分,降級的幅度一般爲一級,最多不要超過兩級。

第十六條 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對於有第十一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行爲的職工,應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從職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賠償金額可以酌情減少。

第十八條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第十九條 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工會意見,允許受處分者本人進行申辯,慎重決定。

第二十條 審批職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五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三個月。

職工受到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被除名,企業應當書面通知本人,並且記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一條 在批准職工的處分以後,如果受處分者不服,可以在公佈處分以後十日內,向上級領導機關提出書面申訴。但在上級領導機關未作出改變原處分的決定以前,仍然按照原處分決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職工被開除或者除名以後,一般在企業所在地落戶。

如果本人要求遷回原籍,應當按照從大城市遷到中小城市、從沿海地區遷到內地或者邊疆、從城鎮遷到農村的原則辦理。

符合本條規定的,企業主管部門應當事先同遷入地的公安部門聯繫。遷入地公安部門應當憑企業主管部門的證明,辦理落戶手續。遷回農村的,生產隊應當准予落戶。

第二十三條 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職工在受處分滿半年以後,受到撤職處分的職工在滿一年以後,受到留用察看處分的職工在被批准恢復爲正式職工以後,在評獎、提級等方面,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與其他職工同樣對待。

第二十四條 對於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職工,應當按照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於濫用職權,利用處分職工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受處分的職工進行包庇的人員,應當從嚴予以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訂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各級勞動部門有權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