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精品多篇)
章 協會管理制度 篇一
第十五條:會議制度
(一)、常委會會議: 具體時間不定,兩週一次,有需要再另行決定。,
參加人員:會長、副會長、各部門部長等
會議內容:
1、總結協會內的工作,討論會內及學校、社會等發生的事件。
2、通報協會考勤情況。
3、各部門及個人進行工作總結。
4、收集發現協會內部問題,討論解決問題的方法。
5、落實制度,追究責任,表彰優秀部門或個人。
6、說明總的工作方向,公佈工作計劃。安排工作,工作具體分配到個人。
(二) 部內例會: 每週一次,具體時間由各部門自己決定。
參加人員:各部門的部長、幹事及本部負責祕書。
會議內容:
1、傳達常委會精神,總結部門工作,交流工作經念,解決個人的相關疑惑。
2、進行素質提高教育及工作指導。發現和解決問題,落實部門制度,追究責任。
3、表揚優秀幹事,下週工作安排,落實到個人,討論下週工作,提前做好規劃。
會議要求:
1、會議期間禁止遲到、早退。
2、會議情況記入全社考勤及個人檔案。
3、會議期間穿着整齊,保持良好形象。
4、會議期間發表講話時其他人應保持安靜,不許喧譁吵鬧。
5、會議期間手機一律開成振動或靜音。
6、會議期間不許做與會議無關的事情。
7、會議期間帶好筆和會議記錄本,記錄會議內容。
8、會議期間保持開會地點衛生,維護公物。
備註:
1、會議流程及會議內容各部門根據部門特點自行安排,各個部門必須有自己的規章制度。
2、每次會議須有會議記錄,常委會由祕書長負責記錄,部門例會由各部門祕書負責記錄,最後統一交辦公室保管。
3、每月進行一次會議記錄總結工作,整理編排會議主要任務和完成情況;統計追究和表揚情況;對會議效果的。個人評價及改進意見。
第十六條:工作制度:
1、日常工作由協會辦公室統籌安排,由人事中心協調各中心負責人和部長落實工作。
2、認真負責本職工作,必須嚴格履行本職的權利和義務。
3、嚴格執行負責人負責制;每項重大活動直接由外聯部直接策劃,由理事團統籌安排,活動結束後並向其彙報。
4、一般不得利用上課時間,若因實際工作需要必須向部門負責人申請,經同意後才能進行。
5、負責人不得無故(無正當理由)推卸工作責任,若有給予警告,若協會集體活動無參加達二次以上(含二次)者,青協將其除名。
6、每學期進行協會考覈制度,不合格者,由青協理事團批評教育,若仍無改正者,將其除名。(以上除名者組織上一律不給予任何職務證明)。
第十七條:請假制度
全體會員有參與協會及各部門有關的各種會議、活動並予以協助等義務。如無法按時到場,須在會議活動開始前十五分鐘向副會長/祕書長/各部部長、副部長/相關負責人請假,事後三日內補交請假條,假條要求格式正確,原因明細,先交予各部部長簽字,再由辦公室統一備案。(各部門幹事向部長、副部長請假,各部部長、副部長向祕書長請假,祕書長向副會長請假。)
第十八條:考勤制度
1、各部門考勤工作由負責祕書或指定人負責,常委會及協會活動考勤工作由辦公室或指定人負責。
2、有關遲到:
各部會議,中心會議及相關活動等開始之前,各負責祕書要做好內部考勤工作,遲到者如無特殊情況(會議及活動開始十五分鐘內算作遲到,超過十五分鐘按缺勤處理)予以遲到處理,由各負責祕書做好相關記錄,並按各部門制度進行相應警告。
3、有關缺勤:
各部會議,中心會議及相關活動等開始之前,未向相關負責人請假二無故缺席者,予以缺勤處理,各負責祕書須做好相關記錄。
備註:各負責祕書記錄各部部員(包括部長、副部長)考勤;辦公室負責記錄常委會成員考勤;以上考勤記錄均作爲優秀幹事評選的首要參考。
4、責任追究制度
全體會員須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分配與各自的工作任務,如有推脫遲緩,各負責人須及時予以溝通和補救,造成嚴重後果者追究當事人責任,由各部門負責祕書量化;對於部門,若沒有按時、按量完成工作任務,由常委會追究其部門部長的“領導責任”;對於違反協會會紀會規,造成嚴重後果者,由具體負責人追究當事人相關責任,由理事會量化。
第十九條:人事制度
1、用人原則:有德有才者,委以重用;有德無才者,培養使用;無德有才者;限制使用;無德無才者;堅決不用。
2、於每學年新學期開始期間,進行青協招新工作,招募選拔優秀人才。
3、招新工作結束後第一個月爲幹事試用期,在此期間對其進行考覈,決定是否繼續留用。
4、調動、離職、辭退等人事變動須由理事團監督,審覈。
5、如須職務調動,由相關人向具體負責人提出申請,寫明調動原因及調動單位。由相關負責人審批,通過。
6、如出現職務空缺,可按相關程序,進行任免工作
備註:“離職”、“辭退”均屬“退會”。
第二十條:獎懲制度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會員,由本協會視爲其情節輕重,分別採取批評、警告、賠償、直接開除甚至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追究刑事責任等方法進行處理。
1、有違背本協會宗旨者。
2、有損本協會形象者。
3、拒絕參加本協會工作者。
4、考試有兩科以上不合格者(視其表現可以三科)。
5、校、學院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者。
6、違犯本協會章程有關規定和其他學生組織各項紀律者。
7、打架鬥毆者。
(二)根據本協會掌握和同學們的反映,對會員進行考覈,視服務深度情況,分別採取評優、加分等形式的鼓勵方式進行獎勵。共青團組織或青年志願服務組織在瞭解志願者參加活動表現基礎上,依據青年志願者工作記錄手冊的記錄,以完成服務的時間爲基本條件,對青年志願者進行考覈評估。完成服務任務者,給予表揚並推薦其參加志願者評優。無故不完成任務,應給予批評,兩次批評而不改正者取消其志願者會員資格並通報全院。每半年或一年彙總一次。
第二十一條:檔案管理制度
(一)、人事檔案
人事檔案以部門爲單位分類,具體的收集、整理、統計工作由各部門負責祕書完成,統一交由祕書部備案。
內容包括:
1、個人基本資料,
2、個人工作記錄、
3、個人工作業績,
4、個人考勤及相關評價。
(二)、活動檔案
活動檔案的收集、整理、統計工作由相關活動負責部門或個人完成,交於祕書部備案。
內容包括:
1、相關活動資料介紹及策劃書等,
2、相關評價;
3、人員考覈
第二十二條:財務管理制度
本協會物資使用除維持青協正常運行外,必須有益於全體會員。
1、資金使用要合理透明。
2、經費來源要合法合規。協會經費由祕書長負責保管運作。
3、拉贊助所得資金的百分之八十納入協會經費,剩餘的百分之二十的資金作爲獎勵歸拉得贊助的部門或個人支配。
4、實行財務公開,經手人負責制。
5、建立財務檔案、收支情況由祕書長統一編制財務,定期經常委會審覈。
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篇二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祕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 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爲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會長爲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協會祕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章 業務範圍 篇三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促進社會和諧,爲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 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推動建立與政府服務、市場服務相銜接的社會志願服務體系。
(三) 培養青年的公民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青年健康成長。
(四) 爲城鄉發展、社區建設、扶貧開發、應急救援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
(五) 爲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六) 規劃、組織青年志願服務活動,協調全國各地、各類青年志願者組織開展工作。
(七) 開展海外志願服務活動和與海內外志願者組織、團體的交流。
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篇四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社會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覈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覈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 組織機構 篇五
第二十三條:理事團:是行使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
1、負責青協總體規劃,統籌和協調協會的全局工作,協調各部門工作。
2、決定協會的重大事務,規章認定,工作評定。
3、規範和管理院青協的日常事務,書包範文充分調動幹部的主觀能動性。
4、做好“推優,評優”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辦公室:是促進協會整體工作順利運轉的中樞。
1、協調和監督協會各部門工作,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傳達部署、反映情況。
2、負責起草、制定院青年志願者協會的有關文件,主管青年志願協會的各類文件、文書、簽章及有關物品。
3、安排青年志願者協會有關會議事宜,對全院青年志願者協會幹部各項活動考勤及其工作情況的記錄;
4、負責協會財務經費、公共物品的管理;
5、協助其他部門做好各項工作。
第二十五條:組織部:是壯大協會的重要部門。
1、負責發展新的會員,並對其進行思想教育。
2、舉辦各種培訓活動,組織學習青年志願者事業的業務知識,提升幹部幹事、會員的工作能力、團隊意識及整體素質,提高志願者服務水平。
3、培訓志願者的自願精神,培養志願者的生活、學習作風。
4、組織志願者在校內外開展志願服務。
5、推廣志願者的精神。
6、協助其他部門做好各項工作。
第二十六條:外聯部 :是協會主要的信息來源基地。
1、加強協會與福利機構、各高校青協、社會義工等慈善公益組織之間聯繫,促進本協會與社會外界的相互瞭解,拓寬志願活動的思路,向外樹立本協會志願者的良好形象;
2、策劃校外大型公益活動, 聯繫協會實踐單位的工作;
3、負責與學校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和與院,系學生會、其他兄弟社團保持正常聯繫,以擴大與社團間,各院間合作的範圍與層次;
4、負責各種活動有關對外聯絡、溝通與交流工作;。
5、認真完成社內交給的任務,積極爲協會發展獻計獻策;
6、主動參考其它高校所開展的各類活動,吸取經驗。
7、協助其他部門做好各項工作。
第二十七條:宣傳部:是青協的議論宣傳機構和形象窗口。
1、宣教部下設網絡組和宣傳組,主要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中國青年志願者精神、學院的各項制度和本協會各項工作等。尤其是舉辦的大型活動的宣傳和成效的公佈,網絡組主要負責青協網頁的製作與更新維護,在網絡上宣傳青協的工作動態等。
2、負責對志願服務工作中的優秀事蹟、典型事例、志願者活動及志願者形象進行準確的宣傳和報道。
3、負責宣傳協會在各個階段的工作及活動;
4、負責以各種形式宣傳志願者工作,努力提高志願者在校內、校外的影響力;
5、在學院內以各種各樣的形式推廣青年志願者的知識與活動,向學院各媒體發佈、投遞有關資環青協的信息;
6、負責收集有關志願者活動的相關資料,有選擇性的上傳到我院的網站;
7、採用各種有效宣傳途徑向校內外宣傳青協的宗旨、服務活動,宣傳志願者的服務精神,負責每次活動的形象設計、宣傳及各項活動的照片、影像等的製作。
8、協助其他部門做好各項工作。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篇六
第四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覈准後生效。
章 會員 篇七
第七條 本協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凡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青年志願者組織和全國的專業、行業青年志願者組織,承認本協會章程並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爲本協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凡承認本協會章程並提出入會申請的中國公民,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爲本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向本協會推薦會員;
(六) 請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爲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理事會可接納對本協會有傑出貢獻的人士爲榮譽會員。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榮譽會員可以擔任榮譽理事。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爲,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章 附則 篇八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解釋權歸資源與環境工程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全體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修改必須經過常委會通過。
第三十條:本章程自資源與環境工程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委員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篇九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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