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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全文(多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全文(多篇)

章 民 兵 篇一

第三十八條 民兵是不脫產的羣衆武裝組織,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後備力量。

民兵的任務是:

(一)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二)執行戰備勤務,參加防衛作戰,抵抗侵略,保衛祖國;

(三)爲現役部隊補充兵員;

(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參加搶險救災。

第三十九條 鄉、民族鄉、鎮、街道和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民兵組織。凡十八週歲至三十五週歲符合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經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確定編入民兵組織的,應當參加民兵組織。

根據需要,可以吸收十八週歲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週歲以上的男性公民參加民兵組織。

國家發佈動員令後,動員範圍內的民兵,不得脫離民兵組織;未經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民兵組織所在地。

第四十條 民兵組織分爲基幹民兵組織和普通民兵組織。基幹民兵組織是民兵組織的骨幹力量,主要由退出現役的士兵以及經過軍事訓練和選定參加軍事訓練或者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未服過現役的人員組成。基幹民兵組織可以在一定區域內從若干單位抽選人員編組。普通民兵組織,由符合服兵役條件未參加基幹民兵組織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單位編組。

章 戰時兵員動員 篇二

第四十九條 爲了對付敵人的突然襲擊,抵抗侵略,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軍事機關,在平時必須做好戰時兵員動員的準備工作。

第五十條 在國家發佈動員令以後,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軍事機關,必須迅速實施動員:

(一)現役軍人停止退出現役,休假、探親的軍人必須立即歸隊;

(二)預備役人員、國防生隨時準備應召服現役,在接到通知後,必須準時到指定的地點報到;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必須組織本單位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報到;

(四)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優先運送應召的預備役人員、國防生和返回部隊的現役軍人。

第五十一條 戰時根據需要,國務院和中央軍事的委員會可以決定徵召三十六週歲至四十五週歲的男性公民服現役,可以決定延長公民服現役的期限。

第五十二條 戰爭結束後,需要復員的現役軍人,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事的委員會的復員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現役,由各級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章 法律責任 篇三

第六十六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徵召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爲,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爲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的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情節,由所在學校作退學等處理;畢業後拒絕服現役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戰時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三款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現役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爲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的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役軍人有前款行爲被軍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錄用爲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的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僱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本法規定的兵役工作任務的,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拒絕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對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九條 擾亂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礙兵役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爲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一)貪腐賄賂的;

(二)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的。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會同行政監察、公安、民政、衛生、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具體辦理。

章 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高中學生的軍事訓練 篇四

第四十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的學生在就學期間,必須接受基本軍事訓練。

根據國防的建設的需要,對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學生,再進行短期集中訓練,考覈()合格的,經軍事機關批准,服軍官預備役。

第四十六條 普通高等學校設軍事訓練機構,配備軍事教員,組織實施學生的軍事訓練。

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培養預備役軍官的短期集中訓練,由軍事部門派出現役軍官與普通高等學校軍事訓練機構共同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 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配備軍事教員,對學生實施軍事訓練。

第四十八條 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高中學生的軍事訓練,由教育部、國防部負責。教育部門和軍事部門設學生軍事訓練的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專人,承辦學生軍事訓練工作。

章 附 則 篇五

第七十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七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根據需要配備文職幹部。本法有關軍官的規定適用於文職幹部。

第七十四條 本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章平時徵集 篇六

第十一條 全國每年徵集服現役的人數、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的委員會的命令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組成徵集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徵集工作。

第十二條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週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徵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徵集的,在二十二週歲以前仍可以被徵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徵集年齡可以放寬至二十四周歲。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徵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可以徵集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七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服現役。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週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安排,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並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徵公民。

第十四條 在徵集期間,應徵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

應徵公民符合服現役條件,並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准的,被徵集服現役。

第十五條 在徵集期間,應徵公民被徵集服現役,同時被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的,應當優先履行服兵役義務;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服從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需要,支持兵員徵集工作。

第十六條 應徵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唯一勞動力的,可以緩徵。

第十七條 應徵公民正在被依法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徵集。

章 預備役人員的軍事訓練 篇七

第四十一條 預備役士兵的軍事訓練,在現役部隊、預備役部隊、民兵組織中進行,或者採取其他組織形式進行。

未服過現役預編到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和編入基幹民兵組織的預備役士兵,在十八週歲至二十四周歲期間,應當參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軍事訓練;其中專業技術兵的訓練時間,按照實際需要確定。服過現役和受過軍事訓練的預備役士兵的複習訓練,以及其他預備役士兵的軍事訓練,按照中央軍事的`委員會的規定進行。

第四十二條 預備役軍官在服預備役期間,應當參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軍事訓練;預編到現役部隊和在預備役部隊任職的,參加軍事訓練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和中央軍事的委員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決定預備役人員參加應急訓練。

第四十四條 預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的伙食、交通等補助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預備役人員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期間,其所在單位應當保持其原有的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預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的誤工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章 士兵的現役和預備役 篇八

第十八條 現役士兵包括義務兵役制士兵和志願兵役制士兵,義務兵役制士兵稱義務兵,志願兵役制士兵稱士官。

第十九條 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爲二年。

第二十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經團級以上單位批准,可以改爲士官。根據軍隊需要,可以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實行分級服現役制度。士官服現役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年,年齡不超過五十五週歲。

士官分級服現役的辦法和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士官的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的委員會規定。

第二十一條 士兵服現役期滿,應當退出現役。因軍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經軍隊醫院診斷證明本人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服現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現役的,經師級以上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現役。

士兵退出現役的時間爲部隊宣佈退出現役命令之日。

第二十二條 士兵退出現役時,符合預備役條件的,由部隊確定服士兵預備役;經過考覈,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服軍官預備役。

退出現役的士兵,由部隊確定服預備役的,自退出現役之日起四十日內,到安置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

第二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經過兵役登記的應徵公民,未被徵集服現役的,辦理士兵預備役登記。

第二十四條 士兵預備役的年齡,爲十八週歲至三十五週歲,根據需要可以適當延長。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的委員會規定。

第二十五條 士兵預備役分爲第一類和第二類。

第一類士兵預備役包括下列人員:

(一)預編到現役部隊的預備役士兵;

(二)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士兵;

(三)經過預備役登記編入基幹民兵組織的人員。

第二類士兵預備役包括下列人員:

(一)經過預備役登記編入普通民兵組織的人員;

(二)其他經過預備役登記確定服士兵預備役的人員。

預備役士兵達到服預備役最高年齡的,退出預備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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