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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使用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車輛使用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車輛使用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部分 駕駛員工作常規

1、駕駛員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領導,遵紀守法,積極參加政治學習及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教育、業務培訓與考覈等,做到愛崗敬業,廉潔奉公,忠於職守, 嚴守保密紀律,不向外泄露學校負責人談話內容,不借學校及學校負責人名譽謀取私利。

2、駕駛員熱愛本職工作,嚴格執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不擅離工作崗位;服從調度,出車準點(一般提前5至10分鐘等候),服務熱情,有吃苦耐勞的精神。上班期間,駕駛員必須在總務處辦公室待命,做到隨叫隨到。無出差任務時協助學校完成一些臨時分配的工作。

3、駕駛員憑派車單按單上地點、人員出車,並憑派車單結算當月工資、補貼和報銷汽油費。出車途中如申請事由(路線、人員)發生變化,需提前向校長辦彙報,否則產生的費用自負。駕駛員不得擅自出車和答應出車。未經申報批准,駕駛員私自出車造成的一切責任和費用由用車人與駕駛員承擔。

4、駕駛員嚴禁私自用車,如有特殊事情需用車也必須到校長辦辦理申請派車手續。如有違反,扣發當月相關補助。

5、駕駛員必須嚴格履行《安全行車責任書》,遵守《機動車駕駛員交通規則》,遵守各項交通法規,服從交通民警指揮,不違章駕駛,保證行車安全。駕駛員在上班時間和出車途中,不飲酒;飲酒後不開車,影響正常工作要追究行政責任;造成嚴重事故的要承擔刑事責任。杜絕酒後開車或開“英雄”車,開“病車”、盲目超車以及擅自載人或超載等行爲。不帶病開車、不開疲勞車,如因玩忽職守、不按原則辦事,出現人爲交通事故或車輛損壞或因違反交通規則造成的一切責任及經濟損失均由駕駛員本人承擔。

6、駕駛員執行任務途中須保持通訊暢通,隨時聯繫。

7、出車後或無出車任務時,駕駛員須將車輛停在學校規定地方,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動用車輛。車輛一般不準在單位外過夜,偶遇特殊情況,駕駛員須提前報校長辦同意。無故影響學校工作的,扣發當月相關補助。

8、駕駛員對車輛有愛護、養護和車身安全責任。駕駛員要始終保持車內外整潔 ,保持良好的出車狀態。做到出車前有檢查,回車後有維護。

9、駕駛員負責車輛的日常保養、維修,駕駛員對車輛保養要求做到“小故障勤動手,大故障早報告”。確需外出修理或添置更換車內設備或零部件,由駕駛員寫出書面詳細申請,報校長辦審覈,經校長審批後,將書面申請送校長辦備案。修理費經校長辦與書面申請覈對後籤批、報分管校長審批後,再由校長簽報。車輛需中修、大修,駕駛員要徵得校長同意,合理安排,節約資金,保證修理質量。

10、駕駛員負責車輛的年檢、保險、養路費交納等有關車輛的必辦手續。

11、駕駛員負責經常檢查車內消防器材性能,必須隨車攜帶滅火器,以免遇到突發事故。

12、遇有下列情況,駕駛員可拒絕出車,並向校長辦和用車人說明:

⑴ 大雨、大雪、大霧造成路面行車危險的。

⑵ 身體不適的。

⑶ 連續駕駛4小時以上或單程500華里以上未休息恢復體力的。

⑷ 車輛發生故障尚未未排除的。

⑸ 其它特殊情況或特定環境下的。

第二部分 用車常規

13、原則上所有用車實行派車單制度。用車方須事先到校長辦填寫用車申請單, 然後再由辦公室簽發派車單(遇特殊情況,校長辦可先電話通知駕駛員出車,但當事人事後必須到校長辦補填用車申請單、派車單,並交送駕駛員)。用車者不得擅自通知駕駛員出車。

14、學校所有車輛由校長辦公室統一管理和調動,優先保證學校負責人及重要事項用車。職能部門負責人市內公務用車一般情況下提前申請預約,校長辦在可能情況下調度派車。所有長途用車由用車人申請,報校長簽字批准(校長外出時,報常務副校長簽字)後,再由校長辦開出派車單。財務會計有鉅額現金取款、解款任務可申請用車。

15、組織教師外出參加教研活動或參觀學習、組織學生外出學習、比賽等用車,不論路途遠近,組織者必須憑《海門市教育系統外出活動審批表》,經校長簽字批准,再辦理用車申請手續。組織者負責師生外出期間的`安全。

16、用車範圍限制江蘇省內使用,原則上出省不派車(上海除外)。

17、車輛原則上不得外借,特殊情況須經校長同意,由校長辦通知駕駛員。未經校長批准,不得將車輛、鑰匙借給其他駕駛員,更不許借給非駕駛員。私自將車輛外借造成的一切後果由駕駛員本人承擔並扣發工資。凡經學校同意外借的,及時收回鑰匙、車輛,並負責檢查車況,如有損壞及時彙報,不得幫助隱瞞。

18、嚴禁公車私用,特殊情況需用車的,由校長同意後,在不影響公務的情況下,可申請派車,由用車人支付車輛使用費用,交納油料費和路橋費。

車輛管理制度 篇二

一、駕駛員管理制度

1、縣委辦公室駕駛員由行政管理科統一管理,統一調配。

2、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強化安全意識。隨領導出發時,在行車期間不準接打手機,確保行車安全。

3、駕駛員必須服從領導,遵守紀律,嚴格履行請銷假制度。因事、因病等原因一天內不能到崗者,要告知分管行政副主任或行政管理科。

4、駕駛員要遵守辦公室各項管理制度,工作日早8點前必須到崗,並做到24小時手機暢通,保證隨叫隨到。中午不準飲酒,有出車任務的,任何時間均不準飲酒。駕駛員不準擅自出車,不準轉借車輛,不準用公車參與婚喪嫁娶。凡未經分管行政副主任批准擅自出車、擅自轉借車輛所發生的意外事故,一切費用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5、辦公室駕駛員平時要注意言談舉止,樹立良好形象,提高服務水平。如果被所服務領導或有關人員反映車輛維修不及時、服務態度差、酗酒滋事、不服從組織安排者,半年內提出一次的給予說服教育,兩次的給予嚴厲批評,三次以上的調整工作崗位。

二、車輛管理制度

1、縣委辦公室車輛由分管行政的副主任和行政管理科統一管理、統一調度使用。行政管理科定期進行車況檢查,存在問題的車輛必須及時維修。

2、實行車輛經費包乾制度,每車每月2550元經費,包括各種油料費、小型修理費用(單件價格在500元以下的)、出車補助、過橋過路費、停車費。

3、每月底行政科車輛管理人員要及時進行車輛行駛里程統計。

4、要加強車輛的維修和保養,按規定在行駛5000—6000公里內必須進行機油及相關濾芯的更換,更換單件價格500元以上的配件或車輛需要大修時,必須經主任批准後再行維修

執法執勤用車管理制度辦法 篇三

爲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交通運輸系統執法執勤用車管理,嚴格用車紀律,提高執法執勤用車使用效率,根據《義烏市深化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和《義烏市市級機關執法執勤用車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交通運輸系統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各執法單位要根據工作需要嚴格按規定配備執法執勤用車,實行編制管理。各單位需配備、調整和更新公務用車的,須書面報告我局,經同意後再按有關程序辦理報批手續。所有執法執勤用車,應當統一納入本單位執法執勤用車編制管理,不得違規或超量配備執法執勤用車。

二、執法執勤用車由單位辦公室或指定部門統一進行管理,實行統一派車和登記制度,車輛鑰匙由專人進行保管。要加強執法執勤用車使用的動態監督,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對執法執勤用車適時安裝GPS定位系統。

三、執法執勤用車要嚴格實行“四統一”管理辦法,即“統一標識、統一停放、統一加油、統一維修”。

(一)統一標誌。所有交通系統執法執勤用車要按行業有關規定格式噴塗執法車輛標誌圖案。

(二)統一停放。非工作時間和無公務活動,執法執勤用車原則上回單位停放。確因工作需要在外停放過夜的,須提前向單位主要領導報告,並確保泊車安全。法定節假日期間,除計劃安排的值班用車外,其餘執法執勤用車一律應封存在指定的停放地點,無故不得動用封存車輛,如確需動用封存車輛的,須經單位主要領導的同意。

(三)統一加油。實行持卡定點加油。特殊情況需在外加油的,報銷時須有用車人員簽字說明理由,否則不予報銷。

(四)統一保養和修理。車輛保養和修理由各單位的辦公室或指定的車輛管理部門統一安排。各單位要按規定明確車輛保養或車輛修理點,原則上不得在指定地點外的其他地點保養或維修。駕駛員應根據車況提出維護保養或車輛修理要求,由單位統一開出維修(保養)委託單,安排車輛到指定地點進行維護保養或修理。車輛的保養和維修要嚴格按委託單上的項目執行,不得隨意進行變更。

四、車輛費用的報銷和結算。

執法執勤用車發生的過路費、停車費、車輛維護保養費、保險費等車輛費用實行按月報銷。車輛燃油費、保養和維修費由必須由單位財務部門或指定人員統一進行結算,駕駛員不得經辦車輛燃油費、保養和維修費的結算手續。

五、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應確保執法執勤公務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爲:

(一)換用、借用、佔用其他單位車輛;

(二)接受企業和個人捐贈車輛;

(三)對外出租出借執法執勤用車;

(四)用於上下班、一般性公務活動及其他私用行爲;

(五)將執法執勤用車作爲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六)爲執法執勤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豪華內飾;

(七)轉移、轉嫁執法執勤用車費用;

(八)用公款支付或向管理服務對象和其他關係人報銷、索要應由個人承擔的各種交通費用;

(九)其他違法違規行爲。

六、要加強對駕駛員的管理和教育,確保執法執勤用車行駛安全。嚴禁將車輛交給或借給他人使用;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嚴禁酒後開車、超速行駛及其他違法駕車行爲,如因違章違法而發生的一切後果,由駕駛員個人自負。

七、執法執勤用車正常行駛時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應先作應急處理,迅速與單位聯繫,事後要提交事故報告。因駕駛員主觀過錯發生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按事故的性質由駕駛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交通肇事後逃逸者,除由司法機關查處外,予以開除公職、辭退或解聘處理。因應急公務發生交通事故產生的費用,保險公司賠付不足部分,可給予適當補助。

八、執法執勤用車進行報廢處置須按嚴格規定程序執行,並及時辦妥有關報廢、資產註銷手續。

九、車輛費用的公開。各相關單位每月要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在單位公開欄等顯著位置公開車輛費用,接受羣衆監督。車輛費用要按單車進行覈算和公開,公開情況要細化到燃油費、維修費、保險費、過路過橋費等項目,並同時公開項目的本月數、本年累計數以及車輛行駛里程、百公里行車油耗等車輛運行數據。

十、各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的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及時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糾正和處理。

車輛管理制度 篇四

(一)出車前應對下列各項進行檢查:

(1)檢查燃油箱的貯油量,水箱的水量,曲軸箱內的機油量,必要時應添加。

(2)喇叭、燈光、亂水器、後視鏡、牌照等是否齊全有效。

(3)各緊固螺栓、螺母(輪胎、半軸、傳動軸、鋼板彈簧等處),是否有鬆脫現象。

(4)輪胎氣壓是否符合規定。

(5)發動機起動後,聽察有無異響,檢視各種儀表的工作是否正常,有關部位是否漏油、漏水、漏氣。

(6)起步後,試驗制動效能及轉向機構是否有效靈活。

(二)車輛行駛中應對下列各項進行檢查

(1)檢視各種儀表的工作情況。

(2)檢視手、腳制動器的作用是否靈敏有效。

(3)注意發動機及傳動系統有無異響和異常氣味。

(4)利用途中停車時間、檢查制動敲有無過熱現象;檢查輪胎螺母緊固情況和輪胎氣壓,檢查鋼板彈簧是否有折斷;檢查轉向機構各部連接情況;檢查有無漏油、漏水、漏氣現象。

(三)車輛返回後應對下列各項進行檢查:

(1)清潔全車內、外部及底盤。

(2)檢查和補充潤滑油、燃料。

(3)發動機熄火後,察看電流表、有無漏電現象(指針指向“一”號)。

(4)檢查鋼板彈簧有無斷裂,彈簧吊身,騎馬螺檢栓是否鬆脫。

(5)檢查輪胎與鋼圈。

(6)檢查制動系油、氣管及接頭處有無滲漏、檢查制動液貯油室油麪,氣制動的貯氣筒應放淨積水、油污。

(四)有下列四種情況則不能出車:

(1)油電水系統有故障不出車;

(2)制動設備性能不良不出車;

(3)安全設備不齊不出車;

(4)司機身體狀況不好不出車。

車輛管理制度 篇五

爲了確保校區的正常秩序和學校及教職工車輛的順利通行,防止校區內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對進入我校的車輛作如下的管理制度:

一、校門衛二十四小時派保安值班,保障車輛進出暢通。

二、學校車輛(包括教職工及其家屬私人車輛)憑出入證隨時可進出校門。

三、家長車輛只有在開學報到或放假等學生集中到校、離校時間以及每週星期五下午五點以後等時間內可以進入校區,其他時間一律禁止進入校區。

四、到校進行公務往來或探親訪友的車輛,原則上不允許進入校區,如確有需要,須相關部門或教職工向保安人員打招呼,經同意並經登記領取出入證後方可入校。

五、上級領導到校車輛,經登記後,在學校有關領導或部門統一引導下可進入校區。

六、各種運送物資的車輛,須在保衛科進行登記,辦理出入證,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早上7:00以前、中午12:30至2:00、晚上18:00至19:00)可以進入校區。

七、嚴禁出租車任何時候進入校區。(除本校教職工看病、購重物等特殊情況外)

八、凡准許入校的車輛均要減速慢行,限每小時五公里以下。嚴禁鳴喇叭和亂停亂放。要服從管理,停放有序……

九、嚴禁在校區內無證駕駛或練習駕駛機動車。

十、嚴禁在校門內外通道上停放各種車輛,確保校門的暢通。

以上規定,自頒定之日起實行,希望全體師生、家長、來賓遵守。對無理取鬧者,保安人員有權進行處理,對違反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車輛管理制度 篇六

爲加強車輛管理,合理安排車輛,確保教學、科研及公務用車,對車輛使用作以下規定:

一、校內車輛由學校總務處管理、由校長調度。駕駛員應根據學校領導的安排,完成行車任務。

二、駕駛員在正常工作時間,隨時作好發車準備,保證隨調隨到,準時發車,工作之外的時間中,服從學校領導安排,準時發車。

三、未經學校領導同意,駕駛員不得隨便出車或把車交給他人駕駛。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堅守工作崗位,遵守交通法規及監理部門的規定,安全行車,做遵紀守法的文明駕駛員。

四、車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收車或離開車時,須關好車燈,鎖好門窗方能離開。駕駛員必須服從用車調度,保持通訊聯繫,做到隨叫隨到,積極完成出車任務。精心保養車輛,保持車輛的整潔。發現故障及時排除,節約燃油和修理費。

五、學校經常進行車輛維修,保證車輛的性能良好。未經同意駕駛員私自用車以嚴重違紀論處。若發生事故,一切責任由私自出車者自負。

六、經常清理車內外衛生,保持車輛的內外整潔與美觀。

七、駕駛員下班後,車輛除次日有接送任務、擔任班車外,應停放在規定的地點。學校車輛禁止公車私用。

這一管理制度可能還存在不當之處,望同仁們指教!

執法執勤用車管理制度辦法 篇七

根據中共莆田市委辦公室、莆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莆田市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莆委辦發〔2016〕8號)和《莆田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加快推進市直機關車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公車改革過渡期間,我局無委託代管使用的機要通信應急用車輛、保留執法執勤用車10輛。現就我局加強執法執勤用車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執法執勤用車配置

局機關2輛(其中1輛故障待報廢,停放在北高工商所院內)、執法大隊1輛、12315服務檯1輛、鎮海工商所1輛、拱辰工商所1輛、黃石工商所1輛、新度工商所1輛、西天尾工商所1輛、北高工商所1輛。

二、嚴格車輛使用範圍

1、主要用於保障一線執法執勤,還可用於保障綜合性執法和重大突發事件等應急用車需要。

2、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等一般公務活動不得使用。

3、能否使用執法執勤用車,與使用人所在股室、單位以及人員崗位並無直接關係,應與所執行公務活動是否爲執法執勤有直接聯繫。如在開展創城活動中,組織執法人員對街面廣告進行市場監管應視爲執法執勤活動,可使用執法執勤用車;但如果是到區委參加創城活動部署會議等,均不能視爲執法執勤活動,應不得使用執法執勤用車。

三、嚴格車輛使用審批

(一)市直機關公務用車綜合服務平臺用車

1、結合幹部出差審批管理,由用車股室、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附件一),經其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後,辦公室向市直機關公務用車綜合服務平臺申請用車。

2、中心城區內用車的需提前30分鐘預約,中心城區外市內用車需提前2小時預約,跨市用車需提前半天預約。

3、其他事項按照莆田市機關事務管理處《關於印發<市直機關公務用車綜合服務平臺須知>的通知》(莆市管〔2016〕51號)文件執行。

(二)執法執勤用車

1、局機關辦公室管理的執法執勤車輛,由用車股室、部門提出書面執法執勤用車申請(附件二),報其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後,辦公室根據分管領導意見作出派車安排。駕駛員憑派車單出車,派車單應隨車攜帶,隨時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

2、工商所負責管理的執法執勤車輛,由工商所根據執法執勤工作的實際需要自行管理,用車人提出書面執法執勤用車申請(附件二),報其所領導審批同意後,駕駛員憑派車單出車,派車單應隨車攜帶,隨時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

3、執法大隊負責管理的執法執勤車輛,由執法大隊根據執法執勤工作的實際需要自行管理,用車人提出書面執法執勤用車申請(附件二),報其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後,執法大隊負責人根據分管領導意見作出派車安排,駕駛員憑派車單出車,派車單應隨車攜帶,隨時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

4.12315服務檯負責管理的執法執勤車輛,由12315服務檯根據執法執勤工作的實際需要自行管理,用車人提出書面執法執勤用車申請(附件二),報其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後,12315服務檯負責人根據分管領導意見作出派車安排,駕駛員憑派車單出車,派車單應隨車攜帶,隨時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

5、跨轄區執法執勤的,除按照前款規定審批外,須報局主要領導批准。

6、外單位借用車輛一律由局主要領導批准。

7、根據執法執勤工作需要,區局辦公室可調用全局執法執勤車輛。(派車審批程序參照上述執行)

四、嚴格執法執勤車輛責任管理

1、辦公室、各工商所、執法大隊、12315服務檯分別對其所管理的執法執勤用車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2、對申請使用辦公室管理的執法執勤用車,申請股室、負責人及分管領導要對執法執勤活動進行嚴格把關,不得將一般公務活動納入執法執勤活動範圍,嚴禁隨意擴大執法執勤活動界限。

3、對申請使用辦公室管理的執法執勤用車經書面申請、領導審批後用車期間,使用車輛股室、部門人員及負責人爲車輛責任人。

五、嚴格車輛定點停放

1、區局機關、各直屬單位所有執法執勤用車全部定點停放在區工商局機關大院,各工商所所有執法執勤用車全部定點停放在各工商所院內(鎮海工商所執法執勤用車停放在局機關大院),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停放。機關駕駛員下班後,應將車輛所有鑰匙統一存放在局保安室車輛鑰匙保管箱,待次日上班取回使用;各工商所駕駛員下班後,應將車輛鑰匙交由所長(負責人)指定的保管人員處保管。

2、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時入庫停放的,駕駛員應提前報告辦公室,填寫公務車輛未入庫集中停放審批單(附件三),還應有用車人證明(如:車輛在外執法未按規定時間入庫的,“證明人意見”由其分管領導審覈並簽署意見;車輛在維修場維修的,“證明人意見”由維修場確認並蓋章)。遇緊急任務未能及時入庫的,應電話報告辦公室主任備案。

六、嚴格車輛加油管理

1、區局所有執法執勤用車實行IC卡統一轉賬充值定點加油,由辦公室統一進行圈存,按月充值。加油IC卡實行一車一卡,按車號加油,加油IC卡由駕駛員負責保管,不準把卡借於他人使用。出差途中或因特殊、應急情況等需卡外臨時加油的,應提前向辦公室負責人報告並由車輛隨行人員證明方能報銷(原則上不做臨時加油)。

2、駕駛員將本車的IC加油卡轉於他車加油或將油料抽出作爲他用等“偷油”行爲,除按規定追回相應損失外,將按“偷油”金額的十倍進行罰款。情節嚴重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3、區局所有執法執勤用車一律實行公里油耗公示,駕駛人員必須在每月5日前把上月的行駛公里數和汽油使用量,送辦公室登記後統一公示。否則,不予報銷相關費用和補貼。

七、嚴格車輛維修管理

1、駕駛員應當愛護車輛,經常對車況進行檢查,確保行車安全,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提出報修建議。車輛維修一律在區局確定的市直機關定點的廠家進行維修。

局機關車輛報修程序:由駕駛員提出申請,將維修廠維修預算單報辦公室提出初審意見,經辦公室分管領導同意後,由辦公室車輛管理負責人通知維修廠進行車輛維修。車輛維修後,由駕駛員對維修情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經駕駛員經手,報辦公室主任、財裝覈准後送局主要領導審批給予報銷維修費用,直接匯入維修廠指定賬戶。

各工商所、直屬單位車輛報修程序:由駕駛員提出申請,將維修廠維修預算單報各工商所所長(負責人)、直屬單位負責人提出初審意見,經辦公室分管領導同意後,由各工商所、直屬單位車輛管理負責人通知維修廠進行車輛維修。車輛維修後,由駕駛員對維修情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經駕駛員經手,報各工商所、直屬單位負責人、財裝覈准後送局主要領導審批給予報銷維修費用,直接匯入維修廠指定賬戶。

2、車輛維修期間,除辦公室統一調配行車或另行安排工作任務外,駕駛員應在修理廠跟蹤車輛修理進度和維修質量。

3、區局所有執法執勤用車,在應急情況或本市以外發生臨時故障需要維修的,駕駛員必須電話報告辦公室主任報經辦公室分管領導同意方可進行維修,期間發生的維修費用報銷應由隨車人員證明方可報銷。

八、嚴格車輛督查管理

1、由局領導、辦公室、人教股、財裝、機關黨委等人員組成公務車輛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督查組,通過車輛定位GPS、查詢車輛充值加油明細、查詢車輛入庫登記、查詢財務等,對車輛使用報批情況、充值加油情況、入庫集中停放情況、定點維修情況、公里油耗情況、值班情況、駕駛員請銷假情況等進行不定期督查。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令相關人員進行整改,並啓動責任追究程序,給予行政處罰或經濟處罰,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2、區局所有執法執勤用車備用鑰匙應留在辦公室備案,以便公里油耗情況和安全情況督查,以及緊急情況應急處理。

九、嚴格規範報銷補貼

1、駕駛員出差補助應嚴格按照《市財政局印發<莆田市市直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規定>的通知》執行。

2、爲避免重複報銷,駕駛員出差補助應由駕駛員根據派車單按月累計報銷,用車股室、部門不再將其作爲出差人員同單報銷。局領導未帶分管股室、部門人員出差的,其出差補貼由駕駛員一併造冊報銷。

3、駕駛員出差補助應有辦公室車輛管理人證明方可報銷。

十、嚴格實行違規追究

1、車輛使用不按規定實行審批手續或車輛不按規定實行集中入庫停放的,視爲擅自出車。擅自出車的駕駛員被局內部督查發現的當年度第一次給予通報批評,罰款800元;累計兩次給予罰款2000元;累計三次勞動派遣人員直接給予辭退,並取消當年度各項獎金。正式職工按規定啓動問責程序,給予嚴肅處理。被市紀委等部門發現並通報的,不論次數,勞動派遣人員一律給予辭退解聘,正式職工按規定給予處理。對擅自動用車輛造成車輛事故的,其車輛損壞的修理費用和事故責任一律由本人承擔;造成車輛丟失的,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造成的損失一律由當事人承擔。

2、車輛使用人應當嚴格按照行駛審批路線開展執法執勤活動。對用車人在用車途中擅自更改行駛路線的,駕駛員有權拒絕前往。對擅自改變行駛審批路線被市紀委等部門發現並通報的,勞動派遣人員一律給予辭退解聘,正式職工按規定給予處理,同時對車輛使用人(包括車輛使用申請股室、部門負責人和同行人員)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3、駕駛員違反規定不履行車輛報修程序或擅自到非定點維修廠進行維修的,其維修費用自理,財務不予報銷。

4、駕駛員應當認真遵守交通法規,切實維護和保養好車輛,嚴禁酒後駕車或開“英雄車”、“特權車”和“霸王車”,對違章駕駛、違章停放被處罰的一律由當事人自行負責(因執法等特殊公務酌情給予處理);對用車人要求在違停地點停靠的駕駛員有權拒絕停車;對不愛護車輛,主觀上造成車輛損壞的(經修理廠認定),視車輛損壞情況,除給予通報批評外,其維修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5、駕駛員不得擅自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未經領導批准擅自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的,一經發現,勞動派遣人員一律給予辭退解聘,正式職工按規定給予處理。造成事故或車輛損失的,其維修費用全部由當事人承擔;局幹部職工未經批准擅自駕駛機要通信應急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除按規定給予處分外,造成事故或車輛損失的,其維修費用全部由當事人承擔。

6、上述涉及罰款或應承擔的維修費用一律在當事人工資、各類獎金或財務報銷款項中直接扣除。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執行,原有通知規定與此不一致的以此爲準。今後政策另有調整的,將另行通知執行。

附件:

1、荔城區工商局市直機關公務用車綜合服務平臺用車申請表

2、荔城區工商局執法執勤用車申請表

3、荔城區工商局執法執勤用車未入庫集中停放審批單

車輛管理制度 篇八

一、用車要有計劃性、科學性,杜絕浪費,最大限度地發揮車輛作用。

二、堅持用車審批制度。需要用車者,要至少提前半天將用車計劃報辦公室,由辦公室統籌安排車輛。如遇緊急情況,可及時與辦公室聯繫、調度車輛。

三、優先保障各局長公務用車,如有兩人以上需到市教育局開會、報材料等,在車輛可調度情況下由辦公室統籌安排車輛,出發歸來後要到辦公室註銷用車。城區內原則上不派車。

四、非工作用車、外單位用車或個人用車須經局長批准。

五、駕駛員要按照規定時間值班,保障局機關事務性工作正常開展。駕駛員出車要做到安全正點,工作時間一律不準飲酒。因工作失誤造成人員傷亡或車輛損壞,扣發全年安全獎,臨時工辭退,正式工停開一年。

六、駕駛員要自覺加強車輛維修與維護,保持車內外清潔衛生,做到排除小故障不進維修廠,大故障根據不同車輛型號,報經局長審批後,由辦公室和駕駛員統籌安排維修。

七、下午下班後出發歸來,車輛要入庫存放,否則,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八、嚴禁駕駛員私自駕車外出,如擅自出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一切後果和費用由當事人負責,臨時工辭退,正式工調離。

九、堅持用油登記制度。車輛加油由駕駛員和辦公室人員相互簽字、登記,辦公室每月統計各車輛行駛里程數、用油數、車輛維修及車輛過橋等費用,向局長辦公會彙報並張榜公佈。

十、本辦法自1月1日起執行。

執法執勤用車管理制度辦法 篇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公車改革精神,進一步加強市院執法執勤用車管理工作,提高執法執勤車輛的管理規範化和科學化水平。根據中央及省、市關於公車改革的相關規定,結合市院執法執勤用車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行政裝備處是全院車輛管理的職能部門,擬定、檢查並執行市院車輛管理規定,負責車輛日常管理、派遣和維修保養,制定車輛更新、採購和大修計劃,組織車輛年檢和駕駛證年審,負責駕駛員教育、培訓、考覈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全院所有公務車輛安裝北斗衛星定位管理系統和行車記錄儀,利用互聯網爲車輛定位導航和備查,並對車輛實行分別實時在線監管。利用市院內網對車輛的使用情況、行駛公里、油耗、費用等數據進行統計和監管,每半年公佈一次統計數據,確保車輛使用情況公開、透明。

第四條 市院車輛實行集中管理。行政裝備處車隊在確保辦案和機要用車的前提下,根據用車性質、路途遠近等情況,按照保證重點、優先急需的原則,科學合理地安排用車。

第五條 執法執勤用車實行準駕制度。凡駕駛本院車輛的人員,除須持有公安機關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外,還須持有《江蘇檢察機關公務車準駕證》。行政裝備處負責組織公務車準駕培訓、考覈和頒證工作。

第六條 市院監察處是市院車輛管理的監督部門,負責對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的督察及對違規問題的處理。同時也歡迎廣大幹警參與監督。

第二章 車輛的使用、派遣

第七條 執法執勤車輛的申請使用制式《連雲港市檢察院執法執勤車輛派車單》,共四聯。第一聯存根,由用車部門存留備查;第二聯交車隊留存備查;第三聯駕駛員出車時交門衛存留備查;第四聯駕駛員隨車存帶,任務結束後作爲報銷出車補助憑證。

第八條 申請用車程序:

(一)工作時間用車

在本市區內執行辦案和機要需要使用車輛的,由用車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由行裝處車隊審批派遣。

(二)非工作時間用車(不含節假日)

1、本市區內執行辦案和機要需要使用車輛的,經部門主要負責人籤批並報用車部門分管院領導批准後。由行裝處車隊派遣車輛;

2、節假日申請用車部門必須報檢察長批准。

(三)長途用車

1、市外本省長途用車:申請用車部門,須報經分管行裝工作的院領導審批;

2省外需要申請用車的部門,必須報檢察長批准。

(四) 特殊情況應急用車

特殊情況應急用車一律由院分管行裝的院領導審批。

(五) 遇緊急情況須立即出車的,根據市內或長途情況,由有權批准的領導口頭或電話通知車隊或行裝處先行派車,事後由用車人補辦用車手續。

(六) 用車審批手續辦理後,應按照申請用車時間和行車路線出車用車,因故改變出車時間和出車地點的,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在用車過程中,因工作需要增加或改變用車時間、路線的,用車人應事先報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並告行裝處,回單位後即補辦變更審批手續。

(七) 執行任務完畢的車輛應及時回院,駕車人員及時向車隊報告。

(八) 收發機要文件和派駐看守所、監獄檢察室值班等專項用車由車隊直接安排。

第三章 車輛派遣的條件

第九條 執法執勤用車的範圍

主要是指偵防(含指揮辦)、偵監、公訴、刑事執行、民行、控申、警務、案管、技術以及其它部門參與、協助辦案執法工作,向上級檢察院、地方黨委、人大報告檢察及司法工作,向政府、政協及向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特約檢察員、專家諮詢委員通報檢察和司法工作。紀檢案件執紀督查、管理處執法監督、人民監督員案件督察、行裝車輛糾察等相關用車。

第十條 應急用車範圍(限海州區、連雲區範圍);

1、執行重大搶先救災、事故處理、突發事件處置等不可預測的特殊任務;

2、參加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緊急召集的跨部門會議和活動;

3、參加重要公務接待和外事等活動

4、上級安排或單位職能需要由單位統一組織的集體活動;

5、送、取數量較多的公務用品;

6、財務人員取、送大額現金;

7、幹部職工因傷因病需緊急送醫;

8、未配備離休幹部管理機構用車單位的離退休幹部政策範圍內用車(符合文件要求的,由老幹部處扎口申報);

9、經單位領導批准的參加上級處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信訪工作、督察及考覈扶貧、全市重大事項、重點工作用車;

10、經批准的特殊情況用車。

第十一條 機要用車

主要是指取、送涉密的機要信件、重要檔案材料等,不包括取、送日常普通信件資料。

第十二條 特殊情況用車

主要是指院或上級機關組織的非執法執勤類的重大活動或其它特殊情況的用車

第十三條 不具備派車條件的幾類情形

1、非緊急會議和一般培訓

2、部門條線組織的一般會議、學習、檢查、考覈等非辦案用車(注:三縣、贛榆區公交費用實報實銷)。

3、幹警個人因私用車

4、不得爲外單位申請用車;

第十四條 乘坐執法執勤車輛的地點要求

所有乘坐執法執勤車輛一律不準到各類居住小區、飯店、商場等場所停靠接送,原則上在單位院內上下車。

第四章 車輛維修、加油

第十五條 本院車輛實行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定點單位按市政府有關採購程序選定。

第十六條 行裝處車隊設車輛安全技術員,專門負責車輛維修等工作。車輛行駛時發生故障,維修單位難以及時到達且需緊急修理的,經向車隊負責人報告後,可就近應急處理。修理費估價在3000元以上的,由行裝處報請分管行裝的院領導同意後修理。

第十七條 所有車輛均須到定點單位加油;長途出車須在外地加油的,由行裝處車隊對加油發票進行審覈,駕駛人員發票必須經用車人簽署方可報銷。

第五章 駕駛人員管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駕駛人員是指取得法定駕駛執照和市院機關公務車準駕證並承擔執法執勤駕駛任務的人員。

本院駕駛員採用聘用制的模式,聘用駕駛員按院聘用人員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駕駛人員職責

1、服從管理和車輛調度,執行本院的車輛管理制度。

2、承擔車輛保障任務,做到安全、準點、熱情、文明。

3、愛惜車輛,保持良好的車況、車容車貌,及時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不帶隱患上路,不開故障車。

4、學習掌握車輛與駕駛專業知識,提高駕駛技能;學習掌握道路交通安全行車知識與規範,提高防範車輛事故的能力。

5、駕駛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檢察紀律,遵守院保密規定。

第二十條 駕駛人員交通行爲規範

1、嚴禁酒後駕車。

2、有強烈的職業道德觀,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和檢查。

3、保持優良的駕駛作風,不開賭氣車、霸道車,自覺維護檢察機關良好形象。

4、有強烈的安全行車意識,認真遵守安全行車規範,妥善處置影響安全行車的各種情況。

5、有強烈的服務意識,努力增強服務能力與技巧,提高服務水平與服務質量。

6、遵守車輛停放規定。任務完成,車輛及時回場停放或到指定地點停放;不在不宜停放的社會公共場所停放。

7、隨身攜帶駕駛證和公務車準駕證,不駕駛與準駕車種不符的車輛,不將車輛交給無公務車準駕證人員和非駕駛員駕駛。

8、行車發生交通事故,保護現場,及時報警,迅速搶救傷者,及時如實向所屬部門領導和行裝處報告情況,聽從事故處置。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一條 聘用制駕駛員年終由幹部處和行裝處統一組織考覈,並根據考覈等級,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

第二十二條 駕駛人員均享受車公里補貼,按每公里補貼0.02元,節假日駕駛員本市內出勤補貼爲每日50元(享受加班補助或出差補助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聘用人員私自出車、酒後駕駛或執行公務駕駛車輛發生一般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予以解聘;私自出車或酒後駕駛發生事故造成損失和傷害的,責任由行爲人個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違規行駛被電子曝光或被交警處罰的,由駕駛人處理,罰款不予報銷。

第二十五條 保障執法辦案用車中,嚴守辦案紀律和祕密,違反規定者予以辭退。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行政裝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從2016年元月1日起執行。

執法執勤用車管理制度辦法 篇十

爲合理安排車輛使用,提高車輛使用率,節約公司車輛使用的費用,使之規範化、秩序化,特制定此辦法。辦公室負責對列入公司管制車輛的統一管理和調度;財務負責對相關發生費用審覈控制。

一、爲合理調配車輛,由用車部門/用車人填寫“用車申請單”並須提前半天交辦公室安排車輛,否則不作安排(緊急、特殊情況除外)。

二、用車人員/駕駛員出車一律到辦公室申請,登記後出車(特殊情況除外),嚴禁出私車。

三、嚴格按規定時間出車,按時返回,返回後及時通報辦公室,駕駛員不得無故離崗。

四、辦公室在安排出車時儘量做到同向多人次合理安排,合理用車,用車人員應該服從。

五、有駕駛執照的部門負責人允許自行駕車。如需自行駕車,需在下班前或休息日前一個工作日內到辦公室辦理相應手續:登記領取車鑰匙,用車返回後應及時交還。

六、原則上實行駕駛員定車定人安排,特殊情況由辦公室作適當及時調整。

七、車輛保養

1、駕駛員應及時保養、維護好車輛,並確保車輛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隨時保證使用車輛的正常運行,要確保行車安全。如遇特殊情況,車輛不能正常運作時,要及時報告辦公室,妥善解決,以備用車之需。

2、公司車輛一律停放在公司院內指定地點,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驅車外出停放,如因違反而影響工作以至造成事故者,除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外,由肇事者本人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經濟損失。

3、每次接車或出車前,駕駛員須檢查車輛外觀各部位的完好狀況。如發現意外損壞,應查明原因。否則按駕駛員意外損壞處理。

八、車輛相關費用報銷、行車線路及違章

1、車輛的保險費、養路費、過路費、油費、及凡因公使用的費用,除規定由相關部門主管外(如保險費),駕駛員憑發票、出車單等單據按照《因公出差及差旅費報銷管理辦法》進行報銷。

2、車輛需要修理或添置各類用品時,先填寫“申購單”經總經理審覈,並報辦公室覈准後,填寫“維修保養記錄表”,事後開票附申購單經辦公室初審,財務部審覈,報總經理批准後報銷。如在行車途中,發生非人爲的故障(如爆胎等現象),司機必須立即打電話報告辦公室後,再進行維修。回公司後必須迅速補上相關手續。

3、駕駛員在行駛過程中發生摔、碰、撞等意外小事故的,駕駛員須自行負責車輛維修,並承擔維修費用。

4、公司駕駛員如有違反交通規章(如闖紅燈,違章停車等),造成罰款的,公司不予報銷(特殊情況除外),由違規駕駛員個人承擔責任,並準時交納罰款。如有違章而不按時交納罰款,一經發現除賠償外,公司將從嚴處分。一個月內如發生超過3次違章事故,駕駛員給予開除處分。

5、出車途中如發生交通事故,如屬於公司方駕駛人員責任,除責任人必須承擔肇事責任並賠償公司損失外,公司對駕駛人員將給予處分。

九、已取得駕駛證的公司人員自行用車/駕車,違章及事故處理按以上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