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狀的答辯狀新版多篇
上訴狀的答辯狀 篇一
起訴答辯是法院在審理案件中,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的訴訟行爲。
根據民訴法規定,答辯狀應如期遞交。
當然,當事人也可以在開庭審理中進行陳述和答辯。
寫答辯狀時,應根據本案具體情況,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書寫。
如雙方的姓名、年齡、住址等基本情況,原告已在起訴狀上寫清無誤,被告在答辯狀中可以從簡書寫。
敘述事實和理由是答辯狀中的重要部分。
被告在答辯狀中應對原告在起訴中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及根據,對原告無理之處,被告可以進行反駁,並提出自己的理由、證據以及具體要求和有關法律依據。
如原告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權益而起訴無理時,被告在答辯中有權提出反訴,即被告反告原告,以起訴的方式向原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
答辯狀的最後由被告簽名蓋章,寫明年月日。
書寫答辯狀,應嚴肅認真,實事求是。
篇幅不宜過長,要抓住重點,特別要抓住哪些與事實不符,證據不足,缺少法律依據的內容,進行辯駁,以利於法院在審理時判明原告訴訟請求是否符合事實,是否有法律依據,從而作出正確裁決。
一、概念與特徵
民事訴訟中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後,在法定期限內,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訴訟請求,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書狀,稱爲第一審民事答辯狀。
答辯分爲起訴答辯和上訴答辯,其答辯狀格式基本相同。
第一審民事答辯狀具有下列特徵:
(一)必須是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的。
(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第113條第2款又規定。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由此可見,提出答辯狀,對於民事被告來說,既是義務,又是權利,而主要的還是權利。
(三)必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
二、內容和寫法
(一)首部
1、標題:寫“民事答辯狀”。
2、當事人欄:標題之下,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列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
3、案由部分,主要寫明對原告某人爲什麼案件起訴進行答辯,對何時收到起訴狀副本,可寫可不寫。
具體寫法如:“答辯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訴訟一案,現答辯如下:”或者寫:“答辯人於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轉來原告XXX提起XXXX之訴一案的起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
(二)答辯的論點和論據
這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或者說是關鍵部分。
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就事實部分進行答辯。
對原告訴狀中所寫的事實是否符合實際情況表示意見。
如果所訴事實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
提出符合客觀真實的事實來加以證明。
就事實部分進行論證,要着重列舉出反面的證據來證明原告訴狀中所述事實不能成立,並且要求反證確實、充分,不能憑空否認原告訴狀中所敘述的事。
這裏所說的反面證據,一種是直接與原告所提的證據相對抗的證據,另一種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實的證據。
2、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
一是事實如果有出入,當然就會引起適用法律上的改變,論證理由自然可以從簡,這叫事實勝於雄辯。
二是事實沒有出人,而原告對實體法條文理解錯誤,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則可據理反駁。
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有具備引起訴訟發生和進行的條件,則可就適用程序法方面進行反駁。
3、提出答辯主張。
在提出事實、法律方面的答辯之後,引出自己的答辯主張,即對原告訴狀中的請求是完全不接受,還是部分不接受,對本案的處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書包範文張,請求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三)尾部和附項
1、致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XXX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答辯人:XXX(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3、附項:寫明:
(l)本答辯狀副本X份;
(2)證物或書證XX(名稱)X件。
三、書寫民事答辯狀應注意:
1、答辯狀的“案由”因案件性質不同而不盡相同,如果是對起訴狀答辯,一般可以這樣寫,比如:“因原告XXX訴請與我離婚一案,提出答辯”。
因原告XXX向我索取贍養費一案,提出答辯,就應該這樣寫,比如:“因XXX(人)不服XXX人民法院X年X月民字第X號離婚判決,提出上訴,答辯如下……”
2、答辯的“意見和理由”,是最重要的部分,應注意三點:
第一、要尊重事實。
無論是對方或是自己,誰正確誰不正確,誰一部分正確,誰一部分不正確,都要按照事實的真實面目,如實地寫。
第二、要有針對性。
要針對起訴狀,上訴狀所提的訴訟請求進行答覆和反駁,不要有人家指東,你說西,而且要注意抓住主要,突出重點。
第三、要寫得具體。
不要用空洞的概念代替具體事實的闡述,要注意提供證據,並註明證據可證明什麼事實,現在保存何處,證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及當事人的關係等。
3、注意提出答辯狀的時間。
如果是第一審案件,被告在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後,在15天內提出答辯狀;如果是第二審案件,對方當事人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15日內提出答辯狀。
上訴狀的答辯狀 篇二
答辯人:XXX,女,19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贛州市章貢區。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答辯人對上訴人XXX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不服(20XX)章民一初字第1059號判決提出的上訴,現針對上訴答辯如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因此(20XX)章民一初字第1059號判決合理合法,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理由如下:
1、從20XX年5月31日始開始至起訴不到半年時間,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事實。
答辯人從20XX年5月15日至20XX年5月31日一直在租賃上訴人的同一店面,只是20XX年5月15日至20XX年5月31日期間,雙方並沒有正式簽訂租賃店面協議,只是以20XX年5月15日收據來約束雙方的權利義務,收據上寫明,上訴人收取答辯人的店面押金1萬元整,房租700元每月,此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後退回。
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至20XX年上訴人要求房租漲至1300元每月,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了200XX年6月1日的“承租店面協議書”因還是承租原來的店面,因此按20XX年5月15日收據的約定“此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後退回”,而合同是20XX年5月31日到期,那麼店面的使用權20XX年5月31日已經歸還,從歸還使用權至訴訟之日不到半年時間,根本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之事實。
2、上訴人認爲這1萬元押金應按交易習慣確定爲店面轉讓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1)是否是交易習慣要從以下方面認定:
一是普遍認可。
二是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而根據贛州的現狀,承租人轉租店面收取店面轉讓費,並不爲經商人士所認可,因爲這純粹是某些人爲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而強加在第二、第三等實際承租人頭上的`強盜邏輯,並且有些人利用自己的便利條件從房東哪裏租來店面,根本就不是自己經商,而是把店面當作倒賣的資本,從中謀取暴利,人爲增加真正的承租人成本。
從而無形中增加了消費者的消費成本,這是擾亂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爲,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再者承租人轉讓店面給第二、第三等實際承租人收取店面轉讓費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就平白無故的收取實際承租人的店面轉讓費,這屬於民法所規定的不當得利,也違反法律的公平原則。
退一步說,假使這就是上訴人所說的交易習慣,那收據上爲什麼不寫店面轉讓費,而寫店面押金,按交易習慣押金纔是歸還使用權後才退回的,並且店面轉讓費按交易習慣是雙方簽訂承租店面合同生效之時就得支付給店面轉讓人,並且不管使用權是否歸還都不用再返還給實際承租人。
而收據裏註明1萬元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後退回,恰恰說明這是押金而不是店面轉讓費。
(2)從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本身可以斷定其本人是認可這一萬元是押金而不是店面轉讓費。
上訴人一方面自認爲這1萬元是店面轉讓費,應在其出具《收條押金》後三個月即20XX年8月15日後主張,但其上訴狀第4點“一審判決未審查‘《收條押金》房內設施應保持完整’的付款條件。
事實上,‘房內設施應保持完整’是支付‘押金’的附加條件之一,20XX年8月15日至一審判決之日20XX年10月31日四年有餘,‘房內設施應保持完整’付款條件也未符合,不知爲何?一審竟視而不見!”
從這點可以斷定,上訴人是認同收據上所約定的1萬元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後退回答辯人的,只是附加“房內設施應保持完整”罷了,試問如果不歸還使用權的話,何談“房內設施應保持完整”?如按上訴人的意思20XX年8月15日得主張這1萬“押金”,但從這以後答辯人一直不間斷的租賃同一店面,如何知道以後房內設施是否保持完整?
因此上訴人所說的1萬元押金爲店面轉讓費,本身就自相矛盾,無論是從交易習慣,還是從事實上、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腳的。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12月x日
上訴狀的答辯狀 篇三
案件當事人若對一審法院的裁判結果不滿意,可以提出上訴。
上訴應當向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
上訴條件:第一,必須得有資格。
第二,只有針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才能上訴。
第三,提出上訴必須是法律規定期間內。
上訴期限民事和行政判決是在判決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民事和行政裁定在裁定書送達後十日內,刑事判決在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刑事裁定是在裁定書送達後五日內。
上訴狀內容包括:上訴人、被上訴人基本情況;上訴請求;上訴理由;上訴法院。
上訴費:上訴還須交納上訴費。
上訴人逾期未繳納上訴費的,又未申請緩、減、免繳,或雖申請但未獲批准,仍不繳納訴訟費的,按撤回上訴處理。
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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