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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新版多篇)

答辯狀(新版多篇)

答辯狀 篇一

答辯人:鄧霜,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縣人民路18號,身份證號:420324198008201752.

答辯人因陸夢訴劉柯、鄧霜、劉小曼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原告陸夢要求本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2007年7月13日,被告劉柯出具借條向原告陸夢借款人民幣10,000元,約定年利率6%,我和劉小曼以擔保人的名義在借條上簽名。2007年7月25日,被告劉柯再次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人民幣8,000元,約定月利率1%,本人以擔保人的名義在借條上簽名,並且劉柯、陸夢、劉小曼口頭約定由劉小曼作爲保證人。兩次借款的借條均未載明還款期限、保證期間及保證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該擔保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責任”。故我的擔保爲連帶保證,且保證期間爲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由於原告陸夢曾於2009年9月13日向被告劉柯索要所借款項及利息,劉柯之妻蕭筱可以作證。也就是說此時她已經開始要求被告劉柯履行還款義務,所以本人的保證期間爲2009年9月13日至2010年3月13日。由於現在本人的擔保期間已經過,且原告陸夢在擔保期間內並未要求我承擔保 - 1 -

證責任,故本人不因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證人:蕭筱,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漢族,湖北省竹溪縣人,戶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縣環城路119號,身份證號:420324198204263228.

綜上所述,原告陸夢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因此,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十堰市竹溪縣人民法院

附項:本狀副本3份

被告答辯狀 篇二

答辯人:繁昌縣萬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地:蕪湖市繁陽鎮環城東路84號

法定代表人:陳建,總經理

答辯人就答辯人與原告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在成立清算組後已經對公司清算的事宜進行了公告,原告起訴答辯人仍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而提起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原告在起訴狀中一共提供了六組證據,其中第六組證據中的《繁昌縣萬好置業有限公司清算報告》中顯示萬好置業於XX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組並通知債權人申請債權,xx年9月29日萬好置業將清算事宜在《蕪湖日報》進行了公告。xx年12月31日萬好置業清算完畢。

第六組證據中的《准予註銷登記通知書》顯示,繁昌縣工商行政部門於xx年4月15日准予對繁昌縣萬好置業進行註銷登記。

可知,萬好置業在清算過程中已經盡到了通知告知義務,萬好置業解散的事實也得到了國家行政機關的許可,所以在法律上萬好置業作爲獨立的民事責任承擔主體已經消亡。新成立的萬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門依法進行登記的企業法人,其餘萬好置業是不同的民事主體,原告在起訴狀中仍然要求萬好房地產有限公司承擔本不應該承擔的債務責任的訴求於法無據。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繁昌縣萬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答辯狀範本模板 篇三

因被答辯人以夫妻感情破裂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提出離婚請求,答辯人爲此而進行答辯。

答辯人認爲,答辯人和被答辯人之間的夫妻感情還是較好的,沒有達到破裂的程度,只是發生了一些小矛盾、小誤會、小摩擦而已,對家庭生活的瑣事,

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和看法,有不一致,有分支是正常的,可以通過商量、交流和溝通加以解決,動不動就以離婚分手的方式來回避分歧肯定不是解決問題的好方法。

被答辯人訴狀中講夫妻感情破裂,這不是事實。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考慮。

根據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目前的情況,答辯人認爲,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夫妻感情並沒有達到破裂的程度,現答辯如下:

一 、答辯人和被答辯人的夫妻感情未達到確已破裂的程度。

雙方自1996年結婚以來夫妻感情很好,雖有2008年被答辯人因夫妻小糾紛提起離婚訴訟,但被法院依法判決不準離婚之後,雙方又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小門面、

相互忠誠、信任錢財依舊由被答辯人保管,互盡扶養義務,感情和好如初,時至現在被答辯人又以一點小小的家庭瑣事、夫妻間的小糾葛再提起離婚訴訟,這種處理夫妻矛盾和糾紛的方式和方法是不太好的。

二、答辯人在起訴書中所講的不太符合實際。

被答辯人說其要學車答辯人便要求其給三萬元,不給就打死被答辯人,事實並非如此。

由於被答辯人每次遇到夫妻之間有小矛盾的時候,不是積極的尋求溝通解決而是採取很不成熟的做法,要麼以離婚相要挾,要麼就回孃家躲避,

因此答辯人在其鬧要離婚時很無奈說的一句氣話:“如果你要離婚就拿三萬塊錢給我”,這只是一句氣話而已,說心裏話,即使被答辯人給再多的錢答辯人也不會同意離婚的,答辯人需要的是老婆、妻子、愛人而不是錢。

答辯人也承認有拿過刀威脅一事,但答辯人並沒有要砍被答辯人之意,人非草木,熟能無情,被答辯人和答辯人相濡以沫共同生活了十幾年並膝下育有一子,

豈會做如此無義無理無法之事,況且答辯人還是很愛被答辯人的怎麼能下手呢?答辯人之所以這麼做只是想以此來嚇嚇答辯人屢次有矛盾就往孃家跑的幼稚行爲,並沒有要砍她的意思。

三、答辯人在起訴書中提出離婚離婚理由過於牽強

答辯人在起訴書中提出十幾年前夫妻之間的老舊帳並來追究這些事的成因及責任,是沒有必要了,將這些事作爲離婚的理由,也過於牽強。

天下那對夫妻在一個家庭裏久了總沒有矛盾、分歧、糾紛?過去就讓它過去了。

俗話說:“夫妻吵架、打架不記仇,不過夜”。

如果總記仇或常炒舊飯,那豈不是兩人在一起越久矛盾、糾紛就越多、越深?

四、答辯人願意承認錯誤真誠改掉缺點、彌補不足希望能和被答辯人和好。

被答辯人和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因夫妻生活的小矛盾沒有能得到很好的解決而引起的,糾紛和矛盾在每一個家庭中不論感情多好的夫妻都會有,

答辯人如果在這些引起夫妻間摩擦的事情上有錯的願意承認錯誤並在日後加以改正,因此答辯人希望,被答辯人放棄離婚的想法,夫妻和好共同撫育兒子,

答辯狀格式及 篇四

(一)必須是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的。

(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第113條第2款又規定。“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由此可見,提出答辯狀,對於民事被告來說,既是義務,又是權利,而主要的還是權利。

(三)必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

答辯狀的內容和寫法

(一)首部

1、標題:寫“民事答辯狀”。

2、當事人欄:標題之下,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列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

3、案由部分,主要寫明對原告某人爲什麼案件起訴進行答辯,對何時收到起訴狀副本,可寫可不寫。

具體寫法如:“答辯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訴訟一案,現答辯如下:”或寫:“答辯人於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轉來原告XX提起XX之訴一案的起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

(二)答辯的論點和論據

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就事實部分進行答辯。

對原告訴狀中所寫的事實是否符合實際情況表示意見。

如果所訴事實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

提出符合客觀真實的事實來加以證明。

就事實部分進行論證,要着重列舉出反面的證據來證明原告訴狀中所述事實不能成立,並且要求反證確實、充分,不能憑空否認原告訴狀中所敘述的事。

這裏所說的反面證據,一種是直接與原告所提的證據相對抗的證據,另一種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實的證據。

2、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

一是事實如果有出入,當然就會引起適用法律上的改變,論證理由自然可以從簡,這叫事實勝於雄辯。

二是事實沒有出人,而原告對實體法條文理解錯誤,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則可據理反駁。

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有具備引起訴訟發生和進行的條件,則可就適用程序法方面進行反駁。

3、提出答辯主張。

在提出事實、法律方面的答辯之後,引出自己的答辯主張,即對原告訴狀中的請求是完全不接受,還是部分不接受,對本案的處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張,請求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答辯人:xx

xxxx年xx月xx日